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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埃及两国政府同意将一九七七年三月二十一日的长期贸易协定和长期支付协定及有关换文的有效期延长一年的换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5:29:27  浏览:99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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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埃及两国政府同意将一九七七年三月二十一日的长期贸易协定和长期支付协定及有关换文的有效期延长一年的换文

中国政府 埃及政府


中国和埃及两国政府同意将一九七七年三月二十一日的长期贸易协定和长期支付协定及有关换文的有效期延长一年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1年6月11日 生效日期1981年6月11日)
             (一)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副总理
谷牧阁下:
  我荣幸地提及我们今天达成的协议:
  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将一九七七年三月二十一日签订的两国政府间的长期贸易协定和长期支付协定及有效换函的有效期延长一年,至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如蒙阁下确认上述协议,我将不胜感谢。
  阁下,请接受我最崇高的敬意。

                  阿拉伯埃及共和国经济、贸易事务副总理
                   阿卜杜勒·拉扎克·阿卜杜勒·马吉德
                         (签字)
                     一九八一年六月十一日于北京

             (二)我方去文

阿拉伯埃及共和国经济、贸易事务副总理
阿卜杜勒·拉扎克·阿卜杜勒·马吉德博士阁下:
  我荣幸地收到阁下今天的来信,内开:
  (内容同对方来文,略。)
  阁下,我荣幸地确认上述来信中所列的协议。
  阁下,请接受我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副总理
                            谷  牧
                            (签字)
                       一九八一年六月十一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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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工业部基本建设财务决算考核办法

机械部


机械工业部基本建设财务决算考核办法

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是对基本建设各项经济活动以及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务计划执行情况的集中反映,是建设单位、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等了解基本建设活动信息,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重要依据。因此,编制基本建设财务决算必须完整、真实、准确、及时。
为促进我部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财务决算的编报质量的提高,我部将对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财务决算编报工作进行考核。为保证考核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范围:
中央安排投资的基本建设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建设项目。
二、考核内容:
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报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决算编报说明)和决算软盘。
三、考核标准:
非经营性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财务决算考核采用百分制,经营性建设单位目前采用九十分制。报表报送时间(及时性)15分,报表编报质量45分,财务情况说明书(决算编报说明)20分,决算签证10分,非经营性建设单位决算软盘10分,经营性建设单位目前暂不考核决算软盘报送情况。
(一)报送时间(15分)
报送时间以我部实际收到的时间为准。按规定时间及时报送的,得15分;不能及时报送的,每拖延一天扣0.5分。提前报送的不另加分,本项累计扣分不超过15分。
(二)报表编报质量(45分)
1、报表封面印章齐全,项目填写完整清晰的得5分。每缺少一个项目或项目填写错误,扣1分。
2、报表装订整齐、顺序正确、纸张大小符合规定的得5分。未装订或装订不整齐扣2分,装订顺序不正确扣1分,纸张大小不符合规定扣2分。
3、报表字迹清楚、无涂改的得5分。每涂改一处或有一处不清楚扣1分。
4、报表按规定报表格式编报的得5分。未按规定报表格式编报的扣5分。
5、按规定编报口径编报完整、齐全,数据完整、准确、真实的得15分。编报口径不符合规定的扣5分,数据不完整扣2分,不准确扣2分,不真实扣15分。
6、年初数据与上年批复数一致的得5分。年初数据与上年批复数不一致的每错一处扣1分。
7、表内、表间勾稽关系正确的得5分。表内、表间勾稽关系不符的每错一处扣1分。
报表编报质量累计扣分不超过45分。
(三)财务情况说明书(决算编报说明)(20分)
1、本单位基本建设财务情况10分
(1)基本建设历史情况2分。
(2)本年度基本建设概况5分。其中:本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完成情况1分、财务管理情况1分、交付使用资产情况0.5分、在建工程情况0.5分、结余资金情况1分、存在的问题1分。
(3)报表数字及指标分析3分。其中:交付使用资产率分析1分、在建工程占用率分析1分、结余资金占用率分析1分。
2、决算编制说明10分
(1)报表编制总说明2分。
(2)报表数字说明5分。应说明而未说明的,每一项扣0.5分,但本项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
3、改进基建财务工作的措施及建议3分。
(四)决算签证(10分)
1、附有“中央级预算拨款签证单”或“贷款对帐签证单”的得5分,否则扣5分。
2、决算报表经经办建设银行审核同意上报的得5分,否则扣5分。
(五)非经营性建设单位决算软盘(10分)
决算软盘与书面报表同时报送并核对一致的得10分。未报送软盘或报送软盘格式不符合要求的扣10分,软盘数据与书面报表数据不一致的,每错一处扣2分;报送软盘有病毒的扣2分;软盘未贴标签或标签上未注明单位名称的扣2分。
决算软盘累计扣分不超过10分。
四、考核的组织与奖励办法
由于我部经营性建设单位目前尚未实行软盘报送,而非经营性建设单位已于1996年起开始报送软盘,基本建设财务决算编报考核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组进行,由部行业发展司组织人员按本办法规定审查评分。非经营性建设单位90分以上、经营性建设单位80分以上为优秀,我部将给予通报表扬,并向主编人颁发荣誉证书。
决算中发现弄虚作假、虚报投资完成或挪用拨款的建设单位,取消其评比资格,给予通报批评,并按《机械工业部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的规定严肃处理。
五、本办法自1997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编报工作起执行。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卫生厅行政奖励表彰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卫生厅行政奖励表彰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卫人发〔2006〕9号


厅机关各处室:

现将《山东省卫生厅行政奖励表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今后,各处室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奖励表彰种类、权限、周期、数量、程序进行奖励表彰活动,不得另设名目和打破周期部署奖励表彰事宜。





二OO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山东省卫生厅行政奖励表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省卫生厅行政奖励表彰管理,理顺厅机关各处室表彰工作,根据《山东省行政奖励表彰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卫生厅组织开展的全省卫生系统行政奖励表彰工作。

第三条 全省卫生系统行政表彰(以下简称行政表彰),可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行政表彰分为全省卫生系统奖励表彰和全省卫生系统专项业务奖励表彰两类。

第四条 行政奖励表彰事项由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审批。厅人事处归口管理省卫生系统行政奖励表彰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处室均为省卫生厅内设职能机构。

第二章 奖励表彰计划管理

第五条 省卫生厅原则上每三年组织开展一次全省卫生系统奖励表彰。奖励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方案由人事处拟定,经厅长办公会议确定报省人事厅批准后,由人事处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专项业务奖励表彰活动,每三至四年开展一次。每年1月底前有关处室将准备开展的奖励表彰计划报人事处,由人事处汇总审核,报厅长办公会议审定。经批准后,由有关处室会同人事处组织实施。因特殊情况未列入计划的,须报经厅长办公会研究审定。在一个表彰周期内,一个处室一般只允许开展一次专项的系统奖励表彰活动。

第七条 各部门的单项业务工作,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开展奖励表彰活动。

第三章 奖励表彰种类和批准权限

第八条 行政奖励表彰分为个人奖励表彰和集体奖励表彰。个人奖励表彰分为:授予荣誉称号、记一等功、记二等功、记三等功、嘉奖。

集体奖励表彰分为:通令嘉奖、记集体一等功、记集体二等功、记集体三等功、授予“先进集体”称号。

在一次奖励表彰活动中,对先进个人的奖励表彰可有两个以上奖励表彰种类。其中,高层次的奖励表彰种类名额,一般不超过受奖人数的30%。

第九条 记个人二等功、记集体二等功由省卫生厅征得省人事厅同意后授予,记个人三等功、嘉奖、记集体三等功、授予先进集体称号由省卫生厅授予。

第十条 事迹特别突出,须授予个人或集体记一等功以上奖励的,由省卫生厅专题报省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省卫生厅行政奖励表彰对象一般为:本厅内设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全省卫生系统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表彰数量要从严控制,根据表彰的范围分别按以下比例掌握。

先进集体:一般不超过参评单位的10%,一次表彰活动不超过100个。

先进个人:

不足5000人的,不超过参评人员的1%;

5000人以上不超过1万人的,不超过参评人员的8‰;

1万人以上不足2万人的,不超过参评人员的5‰;

2万人以上的,不超过参评人员的3‰。

第四章 评选条件和报批程序

第十三条 行政奖励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必须坚持政治标准,结合卫生工作的性质和特点,有突出的业绩贡献和广泛的群众基础。在组织奖励表彰时,要制定明确的评选标准。

第十四条 行政奖励表彰的评选、推荐应采取自下而上的方法,由基层单位推荐,并按要求填写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呈报审批表,逐级审核上报。对拟授予记个人二等功、记集体二等功以上奖励的个人和集体还应报送主要事迹材料。

第五章 奖励表彰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行政奖励表彰工作,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获得全省卫生系统奖励表彰的集体颁发奖牌、奖状或锦旗;对获得奖励表彰的个人,颁发奖章或奖励证书。

第十六条 省卫生厅人事处为行政奖励表彰工作的主管处室,并担负对行政奖励表彰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考察和审核把关、管理服务的职能。

第十七条 给予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领导职务人员奖励表彰时,应征得本级政府同意,并征求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意见。

第十八条 获奖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获得的奖励:

㈠伪造事迹,骗取奖励表彰的;

㈡申报奖励表彰时隐瞒错误或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㈢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的。

第十九条 撤销奖励,由原申报机关报请审批机关批准。特殊情况下,审批机关可以直接撤销其奖励。撤销奖励由审批机关以书面形式通知所在单位和本人。

第二十条 奖励表彰撤销后,申报机关要协助审批机关收回其奖励证书、奖章和奖品,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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