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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9:22:03  浏览:85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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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

(1951年6月1日政务院第八十七次政务会议通过 1951年6月7日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批准 1951年6月8日政务院命令公布)

第一条 为严格保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密,防止国内外间谍分子、反革命分子和破坏分子侦察、偷窃或盗卖国家机密,防止各种人员泄露或遗失国家机密,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机密包括下列基本范围:
一、一切国防及军事的计划和建设措施;
二、一切武装部队的编制、番号、实力、装备、驻防、调动、部署及后勤兵工建设等机密事项;
三、外交机密事项;
四、公安机密事项;
五、国家财政计划,国家概算、预算、决算及各种财务机密事项;
六、国家金融计划,贸易计划,海关计划及金融、贸易、海关事务之机密事项;
七、铁路、交通、邮政、电信之机密事项;
八、国家的各种经济建设计划及经济建设事业之机密事项;
九、资源调查,地质勘察,气象测报,地理测绘等机密事项;
一0、科学发明发现,文化教育及卫生医药之机密事项;
一一、立法、司法、检察和监察事务之机密事项;
一二、民族事务和华侨事务之机密事项;
一三、内务和人事之机密事项;
一四、档案、密码、印信及一切有关国家机密的文件、电报、函件、资料、统计、数字、图表、书刊等;
一五、一切有关国家机密的机构、编制、仓库、场所等;
一六、一切未经决定或虽经决定尚未公布的国家事务;
一七、其他一切应该保守秘密的国家事务。
第三条 国家机密的各种具体事项和范围,属于政务方面者,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规定颁布;属于国防和军事方面者,由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规定颁布。地方如有特殊需要保守机密者,得作补充规定报告上级机关备案。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武装部队均须成立保密组织,负责领导保密工作,其组织通则另定之。
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机关、学校、工厂、企业、矿山、仓库等,得视其需要建立保守国家机密的制度及保密组织。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武装部队、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机关、学校、工厂、企业、矿山、仓库等人员,对于国家机密均须严格保守,不得泄露。各单位应注意对所属人员进行保守国家机密的教育,加强其严格保守国家机密的自觉性和纪律性。各单位须根据具体情况,将保守国家机密随时向人民群众进行必要的宣传与教育;对需要严格保密的场所,得由当地政府组织人民保密,并得订立保密公约,互相监督执行。
第六条 经管及承办国家机密的工作人员须经过人事部门切实严格审查,选拔确属可靠者担任。
第七条 有关国家机密的电报、文件、资料、统计之缮校、印刷、监印、收发、传递、阅读、保管、销毁、档案,须建立严密的管理、检查制度,并供给其必要的物质设备。
第八条 凡重要会议,须依据工作需要,确定出席列席人员,并须经一定机关审查批准。对协助会议工作的人员,亦须严格审查并进行保密教育。会议场所须严密布置警卫。会议文件须由主管人员审查批准始得印发;非经允许应于会后交回;非经允许不得摘抄;不需收回的文件亦须登记清楚。非经允许个人不得记录。会议情况不准对外泄露。会议内容需要传达时,须指定专人负责传达,并须确定传达内容与传达对象。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使用之密码,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及各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的机要部门统一制定和批准使用;各级武装部队使用之密码,由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及一级军区、野战军司令部的机要部门统一制定和批准使用。
第一0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武装部队必须设置无线电台者,政府系统须按级报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或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批准;军事系统须按级报经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总参谋部或一级军区、野战军司令部批准。
第一一条 凡有关国家政策的新闻、论文、资料的公布或报道,属于政务范围者,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统一规定发布办法;属于军事范围者,由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统一规定发布办法。
凡报刊公布、电台广播的新闻、论文、资料等,内容均不得涉及国家机密。各通讯社、报馆、广播电台、出版机关均应订定发布新闻、论文、资料的保密审查办法。
第一二条 凡政府系统所属单位出版刊物,须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或各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分别批准;凡军事系统所属单位出版刊物,须经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及一级军区或野战军司令部、政治部分别批准。上述刊物,不得登载国家的机密文件,泄露国家的机密;于付印前,须由主管首长作保密审查。
第一三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以反革命论罪,依惩治反革命条例惩处:
一、出卖国家机密于国内外敌人者;
二、故意泄露国家机密于国内外敌人者;
三、出卖国家机密于国内外奸商者。
第一四条 凡利用国家机密进行投机取利者,送司法机关或军事法庭依法惩处。
第一五条 凡因疏忽泄露国家机密或遗失国家机密材料者,应视其情节轻重予以处分。
第一六条 凡有下列成绩之一者,给以表扬或奖励:
一、在敌人面前英勇不屈能坚守国家机密者;
二、在任何危急情况下,不顾艰险能保守国家机密者;
三、对非法利用、出卖、盗窃国家机密分子和案件能及时检举破获者;
四、发现遗失、泄露机密事件能及时补救者;
五、一贯遵守保密制度并能推动他人保护国家机密有显著成绩者。
第一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监察机关,须将保护国家机密的监督工作,列为经常任务之一。
第一八条 各单位得根据本条例规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一九条 本条例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政务会议通过呈请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二0条 本条例之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

(注:1980年第2期公报补充收入)
相关文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七届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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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公布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

卫生部 劳动部 全国总工会


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公布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

1960年7月1日,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

一、总 则
1.为了防止中暑、保障工人农民的身体健康、不断地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劳动生产率,特制订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工业、交通运输业及基本建设工地的高温作业和炎热季节的露天作业。
小型厂矿和田间作业的防暑降温工作可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3.防暑降温工作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充分发动群众,认真贯彻预防为主、土洋并举的方针和增产节约的精神,在具体措施上,应当采取综合措施,即技术、保健和组织措施。
4.高温车间工作地点的气象条件应达到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以防止中暑的发生。
各地区的劳动、卫生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在当地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密切合作,必要时可组成联合组织,共同制定计划,共同行动,并经常对防暑降温工作进行检查督促。
6.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劳动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共同审查批准,自公布日起实行。各地区、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的精神制订实施细则。

二、技术措施
7.厂矿企业应结合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运动,尽量实现机械化、自动化,改进生产工艺过程和操作过程,改善工具设备,减少高温部件、产品暴露的时间和面积,避免高温和热辐射对工人的影响。
8.合理安排高温车间的热源:
①首先是疏散热源:在不影响生产工艺操作的情况下,应尽可能将各种炉子移到车间外面(主导风向的下风侧)。温度很高的产品和半成品(如红钢锭、红热的铸件、锻件等)要尽快运到室外主导风向的下风侧。一些不能尽快运出车间的红热部件,在不影响生产工艺过程的情况下,可以应用喷雾降温。应用喷雾降温时,应注意大量水蒸汽对工作地点的影响。
②新建和扩建的厂矿在合理布置热源方面,对于应用穿堂风的单跨或是双跨厂房,应当把热源尽可能布置在主导风向的下风侧,靠着背风面的外墙处;使室外空气进入车间时,尽可能先通过工人操作地带,然后再通过热源排出。同时,在设计厂房总体布置时,应将热加工车间设在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对热加工车间,尽可能地不设计多跨厂房。热源比较集中的三跨厂房,应当把热跨布置在中间。
9.当各种热源(炉子和应用大量蒸汽的设备等)的发热表面的辐射热和对流热显著影响操作工人时,应尽量采取以下隔热措施;采取隔热措施后,其外表面温度要求不超过60℃,最好在40℃以下。
①对于温度很高的热源(如炉口),应尽量缩小其辐射面积。如水滴对生产过程有影响时,应采用循环水箱或隔热炉门;如水滴对生产没有影响时,则可采用各种水幕,如瀑布式水幕、铁皮水幕和铁纱水幕等。
②对于大型加热炉,退火炉等炉壁,可采用隔热材料和空气隔热层。隔热材料应就地取材,根据热表面温度情况可用石棉板、木丝板、草灰和青砖等。凡炉膛、设备等内表温度不宜增高时,应采用流动空气层、使热空气尽量从上部排出室外。
③小型锻炉可用青砖砌成隔热排气围炉结构,玻璃熔炉可用麻布水幕及排热罩等。
④凡产生大量蒸汽的发热设备,一般可在表面包复隔热材料(如用石棉混合耐火泥、草灰泥、白灰涂抹或稻草绳外涂纸筋石灰等)。如表面不能包复时,可用木丝板等制成隔热罩,从上部排出余热。
⑤轮船上的锅炉间以及拖拉机、挖土机等的热源或热表面,可用湿润的麻布和帆布隔热。
⑥为了防止太阳辐射热传入室内,应在房屋周围绿化,屋顶、墙壁刷白,窗玻璃涂刷云青粉;屋顶高度在5米以下,通风较差者,可考虑采用屋顶搭凉棚、加隔热层(双瓦、通风屋顶)或喷水等。
⑦工人操作处的地面温度超过40℃,例如轧钢车间的铁板地面和地下有烟道通过时,可利用循环水管,地下喷水或空气层隔热。
⑧农业生产和工地露天作业,地点较为固定时,可采用活动布幕或用树枝芦席等搭盖凉棚,以减少太阳辐射。
10.高温车间的防暑降温,应当首先采用自然通风:
①炎热地区的单跨和双跨车间,应当尽量采用以穿堂风为主的自然通风。应用穿堂风的车间,可根据当地的气候情况(冬天的温度、台风、暴雨的影响)、工艺特点、车间余热量的大小,采用“侧窗式”或是“开敞式”围护结构。
②单跨的厂房应利用下侧窗、下开敞口、大门、地脚窗进行自然通风。多跨厂房可根据跨数的多少适当加大“侧窗”或“开敞”的面积。下侧窗或下开敞口离车间地面的高度应在0.3~0.8米(应考虑防汛、防台风的具体措施)。
③应用下开敞式自然通风的车间,在冬天主导风向的迎风面,应当用抹泥席棚围住,或安装可以拆卸的围护结构。
④凡是有炉子和放散大量有害气体设备的上部,应有挡风板天窗(即气楼)。挡风板可以用木板、石棉板或玻璃等材料制成。
跨度小、宽度窄、没有炉子和穿堂风大的车间,可不设置天窗。在这种房中已安设天窗的,也可以不设置挡风板。
⑤冬天不太冷的地区,有相当大余热量的车间,有挡风板的天窗可以延长天窗屋檐挡雨,不设置窗扇。
11.新建、扩建厂矿高温车间的厂房建筑,为使自然通风畅通,首先应考虑建筑方位与自然通风的关系,使厂房的纵轴与夏季主导风向垂直,并防止阳光直射到工作地点。
厂房的纵轴必须东西向时,应采取遮阳措施(如涂云青粉、挂布帘、搭凉棚、绿化等)。
建筑物之间应有适当的间距。一般应用穿堂风的厂房,根据自然通风的要求,厂房迎风面与前一建筑的合理间距应为前一建筑高度的三倍以上。
厂房迎风面不宜建置附属建筑(坡屋、小屋等);如果生产工艺的要求必须设置辅助房屋时,则应设有足够的进风口。
12.除工艺过程的要求或其它有特殊需要的车间,应装设全面机械通风外,一般高温车间可利用自然通风外,还应根据温度、辐射热、气流速度的情况,在局部工作地点使用送风风扇、喷雾风扇或空气淋浴等局部送风装置。
①在辐射热很小而需要一定风速的车间,可采用送风风扇,如普通天轴风扇、机床风扇、轴流风扇和拉风扇等(机械加工等冷作业,根据劳动强度不同,最高风速宜为2~4米/秒;一般车间最高风速不超过6米/秒)。
②在气温很高、辐射强度较大的工作地点,除车间内空气不宜回用者外,首先应采用喷雾风扇。喷雾风扇的风速一般以不超过8~10米/秒为宜,喷的雾点的直径应在100微米以下。送的风要尽可能从侧面吹到人体和受到辐射热的部分。
喷雾风扇的高度应在0.5米以上,避免直接吹向地面,以防止灰尘飞扬。选择地点时,应尽量吸入室外新鲜空气,根据工作要求,应选取不同大小型号和射程的喷雾风扇。
③凡工艺过程不能有细小水滴及需要大量室外新鲜空气的工作地点,可采用空气淋浴。
13.高温、高湿及放散有害气体的车间,如各电解、印染、缫丝车间等,应根据工艺特点,采用隔热、自然通风、机械送风及机械排风装置(隔热排雾罩等)。
14.对于特殊高温作业场所,如高温车间的天车,应采用隔热、送风或小型空气调节器等设备(在使用空气调节器时,驾驶室内温度一般不应超过30℃,风速不应超过0.5米/秒),并应注意补充新鲜空气。在高温设备或炉内进行抢修及其它工作时,应采用送风、抽风、喷雾、穿湿衣服等措施。
15.砖瓦工业的轮窑,不要过早出热窑,应尽量提前打开窑门和火眼盖通风,并淋水以加速砖瓦的冷却,再用风扇或喷雾风扇送风及隔热,以降低工作地点的温度和减少辐射热。
16.在采用一些技术要求较高、投资较大的设备时,必须先经详细的了解和设计,才能施工和安装;交工时应有验收制度,以防止效果不良,造成浪费。
17.各种防暑降温设备均应有专人管理,除按时检修维护外,每年在暑季到来前应大检修一次,并制定切实可行的使用办法和管理制度。
18.有条件的企业单位,应定时测定和记录车间温度、湿度、风速和辐射强度,掌握车间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以便及时采取改进措施。对于各种隔热通风设备,应进行效果评价。小型厂矿自己不能测定时,可与当地有关部门联系,协助解决。

三、保健措施
19.对高温作业工人应进行就业前(包括新工人、临时工)和入暑前的健康检查。凡有心、肺、血管器质性疾病、持久性高血压、胃及十二指肠溃疡、活动性肺结核、肝脏疾病、肾脏病、肥胖病、贫血及急性传染病后身体衰弱、中枢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者,均不宜从事高温作业。
20.炎热时期应组织医务人员深入车间、工地和田间进行巡回医疗和防治观察。对于曾患过中暑者及老年、体弱、孕妇和未成年工尤应注意。如发现有轻症中暑症状,应立即使之到凉爽地方休息,并进行急救治疗和必要的处理。中暑的诊断和急救办法如附件。
21.发生中暑时,基层卫生部门或单位应进行登记和报告。重症中暑应在24小时以内用电话和书面报告;轻症中暑按月统计,向当地防暑降温联合组织或卫生部门报告,并及时组织调查,了解发生原因,积极采取预防措施。
22.对高温作业者和夏季露天作业(包括田间作业)者,应供给足够的合乎卫生要求的饮料、含盐饮料(包括盐汽水、茶水、中药、各种汤类等),其含盐浓度一般为0.1~0.3%。有条件的地区及单位可要求水温达到10℃左右。
①清凉饮料的供应量,可根据气温、辐射强度大小和劳动强度的不同,分别供应。轻体力劳动一般每日每人供应量不宜少于2~3升,中等或重体力劳动不宜少于3~5升;但应防止暴饮。
②在饮料的配制、冷却、运输及供应过程中,必须加强卫生管理,指定专人负责,防止污染,保证饮料的清洁卫生。
23.对辐射强度较大的高温作业工人,应供给耐燃、坚固、导热系数较小的白色工作服,其它高温作业可根据实际需要供给工人手套、鞋、靴罩、护腿、围裙、眼镜和隔热面罩等,并加强对防护服装的清洗、修补和管理工作。
夏季露天作业工人和农民,应使用宽边草帽或斗笠和白色宽大的服装。
夏季田间作业,应在适当地点建立男女分设的简便厕所。

四、组织措施
24.高温作业和夏季露天作业,应有合理的劳动休息制度。各地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气温较高的条件下,适当调整作息时间,早晚工作,中午休息、尽可能白天作“凉活”,晚间作“热活”,并适当安排工间休息制度。
25.在炎热季节,为保证工人的充分休息,减少疲劳,应注意以下几项:
①调整工人集体宿舍,将同一班次的工人调在一起,避免互相干扰而影响睡眠。②开展家属的宣传教育工作,保证工人下班回家后能吃好、睡好、休息好。③为保证工人充分休息,尽量精简会议,做到有劳有逸,避免加班、加点。
26.在暑季应根据生产的工艺过程,尽可能调整劳动组织,采取勤倒班的方法,缩短一次连续作业时间,加强工作中的轮换休息。
27.高温作业车间应设工间休息室,并要求做到:
①休息室应设在工作区域内或离工作地点不远的地方,并应隔绝高温和辐射热的影响。
②休息室应有良好的通风,室内温度一般以30℃以下为宜。
③休息室内要求设有靠椅、饮料,如有条件可增设风扇或喷雾风扇及半身淋浴等。
28.结合除害灭病讲卫生,应对高温作业工人和农民加强防暑和中暑急救的宣传教育。


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改投资[2009]2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做好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我委制定了《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八日



主题词:项目 管理师 继续教育 通知





附件: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根据《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31号)、《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国人部发〔2007〕96号)、《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认证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4〕110号)、《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证书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发改投资〔2007〕229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继续教育的任务,是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的知识和技能不断得到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完善知识结构,提高基本素质、创新能力和职业水平。
第三条 取得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向中国投资协会办理首次登记手续后,应接受继续教育,这是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的权利和义务,也是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再登记的条件之一。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继续教育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中国投资协会负责继续教育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章 实施



第五条 继续教育培训分必修科目和选修科目。必修科目的内容是:与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相关的最新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国内外建设项目管理的新理论与新方法,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案例分析及专题研讨。选修科目的培训主要是指相关行业、相关专业的培训或岗位培训。
第六条 继续教育的实施周期与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有效期相一致。在登记周期三年内,接受继续教育时间:必修科目 72学时,选修科目 36学时。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散安排。继续教育学时当期有效。
第七条 中国投资协会成立继续教育工作指导小组,负责制定必修科目教学大纲,推荐、组织必修科目教材,审核必修科目和选修科目教学内容。
第八条 继续教育必修科目的培训由中国投资协会或者其指定机构负责实施,选修科目的培训由中国投资协会指定机构组织实施。继续教育培训指定机构管理办法由中国投资协会制定,经《中国投资协会章程》规定的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九条 继续教育采用培训班、研讨班、学术讲座等方式组织实施,具备条件时,可开展网络培训和远程教育。
第十条 按照专职与兼职结合,兼职为主的原则,由中国投资协会及其实施机构挑选政治优良、专业对口、业务精通、经验丰富、教学水平高的专家和教师承担继续教育教学任务,逐步形成相对稳定的、高素质的师资队伍。
第十一条 中国投资协会负责制定继续教育年度实施计划,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中国投资协会统一制发《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继续教育学时册》(以下简称《学时册》),在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首次参加必修科目培训时发给本人。继续教育学时按实际参加时间计算。《学时册》对必修科目学时和选修科目学时进行分别登记管理。继续教育学时,由中国投资协会或其指定机构负责登记。
第十三条 持有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在登记有效期届满,进行再登记时,需提供载入《学时册》的规定学时记录。
第十四条 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所在单位,要支持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其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经费和其他必要条件。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在学习期间享受国家和本单位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五条 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在接受继续教育后,有义务更好地为本单位工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所在单位要把鼓励其参加继续教育作为提高其职业能力的基本途径,在聘任、选拔或者晋升高层专业管理人员时,作为重要条件。



第三章 监督



第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中国投资协会的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中国投资协会对其指定机构的继续教育工作和实施继续教育的师资进行监督检查,实行动态管理,制止和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七条 继续教育实施机构的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如实填写、记录《学时册》,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中国投资协会负责审核。
第十八条 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应如期完成继续教育,所提供的学时证明不得虚报和随意涂改,否则视为无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做好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我委制定了《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八日



主题词:项目 管理师 继续教育 通知





附件:

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根据《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31号)、《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国人部发〔2007〕96号)、《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认证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4〕110号)、《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证书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发改投资〔2007〕229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继续教育的任务,是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的知识和技能不断得到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完善知识结构,提高基本素质、创新能力和职业水平。
第三条 取得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向中国投资协会办理首次登记手续后,应接受继续教育,这是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的权利和义务,也是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再登记的条件之一。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继续教育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中国投资协会负责继续教育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章 实施



第五条 继续教育培训分必修科目和选修科目。必修科目的内容是:与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相关的最新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国内外建设项目管理的新理论与新方法,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案例分析及专题研讨。选修科目的培训主要是指相关行业、相关专业的培训或岗位培训。
第六条 继续教育的实施周期与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有效期相一致。在登记周期三年内,接受继续教育时间:必修科目 72学时,选修科目 36学时。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散安排。继续教育学时当期有效。
第七条 中国投资协会成立继续教育工作指导小组,负责制定必修科目教学大纲,推荐、组织必修科目教材,审核必修科目和选修科目教学内容。
第八条 继续教育必修科目的培训由中国投资协会或者其指定机构负责实施,选修科目的培训由中国投资协会指定机构组织实施。继续教育培训指定机构管理办法由中国投资协会制定,经《中国投资协会章程》规定的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九条 继续教育采用培训班、研讨班、学术讲座等方式组织实施,具备条件时,可开展网络培训和远程教育。
第十条 按照专职与兼职结合,兼职为主的原则,由中国投资协会及其实施机构挑选政治优良、专业对口、业务精通、经验丰富、教学水平高的专家和教师承担继续教育教学任务,逐步形成相对稳定的、高素质的师资队伍。
第十一条 中国投资协会负责制定继续教育年度实施计划,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中国投资协会统一制发《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继续教育学时册》(以下简称《学时册》),在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首次参加必修科目培训时发给本人。继续教育学时按实际参加时间计算。《学时册》对必修科目学时和选修科目学时进行分别登记管理。继续教育学时,由中国投资协会或其指定机构负责登记。
第十三条 持有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在登记有效期届满,进行再登记时,需提供载入《学时册》的规定学时记录。
第十四条 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所在单位,要支持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其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经费和其他必要条件。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在学习期间享受国家和本单位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五条 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在接受继续教育后,有义务更好地为本单位工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所在单位要把鼓励其参加继续教育作为提高其职业能力的基本途径,在聘任、选拔或者晋升高层专业管理人员时,作为重要条件。



第三章 监督



第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中国投资协会的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中国投资协会对其指定机构的继续教育工作和实施继续教育的师资进行监督检查,实行动态管理,制止和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七条 继续教育实施机构的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如实填写、记录《学时册》,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中国投资协会负责审核。
第十八条 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应如期完成继续教育,所提供的学时证明不得虚报和随意涂改,否则视为无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做好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我委制定了《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八日



主题词:项目 管理师 继续教育 通知





附件:

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根据《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31号)、《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国人部发〔2007〕96号)、《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认证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4〕110号)、《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证书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发改投资〔2007〕229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继续教育的任务,是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的知识和技能不断得到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完善知识结构,提高基本素质、创新能力和职业水平。
第三条 取得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向中国投资协会办理首次登记手续后,应接受继续教育,这是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的权利和义务,也是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再登记的条件之一。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继续教育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中国投资协会负责继续教育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章 实施



第五条 继续教育培训分必修科目和选修科目。必修科目的内容是:与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相关的最新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国内外建设项目管理的新理论与新方法,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案例分析及专题研讨。选修科目的培训主要是指相关行业、相关专业的培训或岗位培训。
第六条 继续教育的实施周期与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有效期相一致。在登记周期三年内,接受继续教育时间:必修科目 72学时,选修科目 36学时。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散安排。继续教育学时当期有效。
第七条 中国投资协会成立继续教育工作指导小组,负责制定必修科目教学大纲,推荐、组织必修科目教材,审核必修科目和选修科目教学内容。
第八条 继续教育必修科目的培训由中国投资协会或者其指定机构负责实施,选修科目的培训由中国投资协会指定机构组织实施。继续教育培训指定机构管理办法由中国投资协会制定,经《中国投资协会章程》规定的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九条 继续教育采用培训班、研讨班、学术讲座等方式组织实施,具备条件时,可开展网络培训和远程教育。
第十条 按照专职与兼职结合,兼职为主的原则,由中国投资协会及其实施机构挑选政治优良、专业对口、业务精通、经验丰富、教学水平高的专家和教师承担继续教育教学任务,逐步形成相对稳定的、高素质的师资队伍。
第十一条 中国投资协会负责制定继续教育年度实施计划,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中国投资协会统一制发《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继续教育学时册》(以下简称《学时册》),在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首次参加必修科目培训时发给本人。继续教育学时按实际参加时间计算。《学时册》对必修科目学时和选修科目学时进行分别登记管理。继续教育学时,由中国投资协会或其指定机构负责登记。
第十三条 持有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在登记有效期届满,进行再登记时,需提供载入《学时册》的规定学时记录。
第十四条 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所在单位,要支持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其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经费和其他必要条件。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在学习期间享受国家和本单位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五条 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在接受继续教育后,有义务更好地为本单位工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所在单位要把鼓励其参加继续教育作为提高其职业能力的基本途径,在聘任、选拔或者晋升高层专业管理人员时,作为重要条件。



第三章 监督



第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中国投资协会的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中国投资协会对其指定机构的继续教育工作和实施继续教育的师资进行监督检查,实行动态管理,制止和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七条 继续教育实施机构的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如实填写、记录《学时册》,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中国投资协会负责审核。
第十八条 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应如期完成继续教育,所提供的学时证明不得虚报和随意涂改,否则视为无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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