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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9:01:07  浏览:95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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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办计字【2009】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
  为进一步做好农业综合开发林业项目与资金管理工作,确保项目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国农办【2005】30号)要求,我局制定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或意见,请及时向国家林业局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司反馈。

  附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二○○九年六月十二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林业项目(以下简称“农发林业项目”)资金与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保证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和林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农发林业项目特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农发林业项目是指由国家林业局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联合批复,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农发林业项目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指导思想和方针政策,是加快区域生态建设,增强林产品有效供给,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利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财政专项资金对林业资源进行的综合性开发活动。
  第三条 农发林业项目包括林业生态示范项目和名优经济林花卉示范项目两类。
  林业生态示范项目包括长江防护林建设、太行山绿化和重点沙化(地)治理等内容。
  名优经济林花卉示范项目包括名优经济林花卉的种苗、示范基地建设及产品产后处理等方面的建设内容。
  第四条 农发林业项目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中长期规划和国家、区域林业生态和产业建设规划为指导,按照扶持骨干产业,突出重点的原则,集中投资,规模治理。
  第五条 农发林业项目严格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规定,并且参照林业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实行中央、省、市(地)、县分级管理的制度。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与同级财政部门(或者农发办)密切配合,各负其责,互相支持,共同做好农发林业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六条 农发林业项目应当在农业综合开发林业建设中长期规划及有关国家和区域林业建设规划所确定的重点治理区内,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七条 林业生态示范项目应当以营造农田防护林、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防风固沙林等具有防护功能兼有经济价值的林种为主,并且有明确的区域范围,治理面积集中连片,具有一定的开发治理条件,对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具有明显的效果;年度单个项目连片治理面积不低于2000亩,单个项目中央财政投资规模不低于80万元。
  第八条 名优经济林花卉示范项目应当有明显的资源优势和区域特色,开发的产品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和广阔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显著,示范带动作用明显,有利于促进区域主导产业的发展和增加农民收入;项目建设单位有较强的技术力量、承建能力和适应市场经济的经营管理机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单个项目中央财政投资规模不低于80万元。
  第九条 项目扶持的主要对象为项目区所在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国有林场(圃)、集体林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经济林及花卉产业化龙头企业、基层林业专业技术推广组织和林业科研教学单位等。
  第十条 农发林业项目前期工作包括可行性研究和实施方案(作业设计)两个阶段。
  可行性研究阶段是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编制阶段。名优经济林花卉示范项目需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林业生态示范项目需编制项目建议书。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由项目所在地县级(含)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须按照《〈农业综合开发名优经济林花卉示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参考大纲》的相关要求,由具有乙级(含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的编制须按照《〈农业综合开发林业生态示范项目建议书〉编写参考大纲》的相关要求,由项目实施单位或者委托具有相应林业资质的单位编制。
  实施方案(作业设计)依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项目实施单位组织编制。

  第三章 报批程序

  第十一条 国家林业局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设在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司,以下简称“国家林业局农发办”)与相关业务司局、直属单位商定后,会同国家农发办于每年5月底前发布下一年度农发林业项目申报指南。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对项目进行初选,并且会同省级财政(农发)部门组织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建议书进行评审论证,于8月底前按照当年计划120%的比例形成备选项目。
  第十二条 国家林业局农发办在国家农发办下达下一年度项目中央财政投资控制总指标后,征求相关业务司局、直属单位意见,在统筹平衡的基础上,提出分省中央财政投资控制指标,并且将分省指标下达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林业项目分省中央财政投资控制指标,从备选项目中择优选项,在分省中央财政投资控制指标下达后20个工作日内,与省级财政(农发)部门联合报送国家林业局农发办,同时附送省级财政(农发)部门出具的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承诺文件。未按照要求联合申报或者越级申报的项目,不予立项。
  第十四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对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负责。
  第十五条 国家林业局农发办会同相关司局、直属单位,组织专家对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查,经专家评审论证后形成农发林业项目计划初步方案,会签相关业务司局、直属单位,并且经国家林业局领导审定后上报国家农发办。
  第十六条 农发林业项目实施方案实行自下而上编报。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林业局和国家农发办联合下达的农发林业项目计划初步方案和中央财政分省分项目投资控制指标,会同省级财政(农发)部门组织逐级编报、汇总年度项目实施方案。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中央财政分省分项目投资控制指标和农发林业项目计划初步方案下达后1个月内,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核、汇总,并且会同省级财政(农发)部门报国家林业局农发办并且抄送国家农发办审定。
  第十七条 国家林业局农发办组织对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的实施方案进行审定,汇总编制年度项目计划,经商相关业务司局、直属单位会签后,与国家农发办联合下达项目计划,并且抄送省级财政(农发)部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据此批复实施方案,作为施工、安排年度投资计划和检查验收等依据。
  第十八条 年度项目计划经国家林业局和国家农发办下达后,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级财政(农发)部门及时将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逐级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为: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准备、设计审批和实施工作,负责项目的技术审查、年度实施计划申报、项目竣工验收,以及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效益等情况的汇总统计工作;加强对项目实施和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各级林业计划财务管理部门总体负责项目申报、批复、下达和统计的组织管理。
  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建设范围、造林树种、经济林花卉品种选择、技术经济指标及其他技术环节等审核把关,并且提出审核意见;负责指导项目实施。
  第二十条 农发林业项目建设,其单项工程投资规模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推行招标投标制。承建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相应的资质和施工能力。严禁转包和分包。
  组织群众施工的项目,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施工组织、劳力安排和技术指导。
  第二十一条 农发林业项目鼓励推行工程建设监理制。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由项目责任主体通过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选定。
  监理单位依据工程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程和工程设计文件、监理合同等,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按照审批文件执行,不得擅自变更。如因特殊情况或者客观原因造成项目布局、投资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重新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逐级上报国家林业局农发办批准;不涉及总投资和治理面积变更,不降低工程质量,不影响项目功能的一般性调整应当由原设计单位作出变更设计、实施单位提出变更申请,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报国家林业局农发办备案。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中要因地制宜地推广新技术,引进新品种,加强技术培训,建立技术支撑体系,提高项目建设的质量与效益。
  第二十四条 项目竣工后,应当明确管护主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明晰产权,办理产权登记,制定管护制度,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
  第二十五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向国家林业局农发办报送上年度项目实施工作总结和农发林业项目年度统计报表,同时抄报相关业务司局、直属单位。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农发林业项目采取“国家引导、配套投入、民办公助”的多渠道投入机制,实行“突出重点、权责对等、分级管理、绩效评价、结果导向”的原则,以资金投入控制项目规模,按照项目管理资金。
  第二十七条 中央财政资金与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财政分级配套比例为:天津、青岛、宁波3市,市本级总体上承担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的60%以上,县级承担40%以下;大连、上海、山东、福建4省(市),省本级总体上承担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的70%以上,地、县级承担30%以下;其他省(含自治区、直辖市、森工集团公司、生产建设兵团,下同),省本级总体上承担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的80%以上,地、县级承担20%以下。
  地、县级财政配套资金具体分担比例由各省自定。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财政困难县和享受西部政策县原则上不承担财政资金配套任务,由此减少的配套资金由省本级财政承担。
  第二十八条 鼓励农发林业项目建设单位积极增加投入。
  林业生态示范项目的农村集体和农民筹资(含以物折资)投劳,要严格按照“农民自愿,量力而行,民主决策,数量控制”和“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进行筹集,并且纳入村内“一事一议”范畴,实行专项管理。
  名优经济林花卉示范项目的自筹资金应当不低于项目投资总额的60%。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经批准的项目计划足额落实财政配套资金,并且将财政配套资金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不落实的,将根据情况调减下年度的中央财政资金规模。
  第三十条 农发林业项目的中央财政资金全部为无偿投入。
  第三十一条 资金使用范围:
  (一)林业生态示范项目。包括营造林及低效林改造所需的种子、苗木、运输、整地、定植、补植、封育、幼林管护、农药肥料购置、苗圃建设;作业便道、灌溉(蓄水池、引水渠、保水剂等)、防火设施、沙障、围栏、警示宣传牌建设;可行性研究、实施方案、年度作业设计编制,立项评估、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人员培训、科技推广、效益监测、竣工验收及工程建设所必需的小型仪器设备购置等费用。
  (二)名优经济林花卉示范项目。包括营造经济林花卉示范基地建设及低效林改造所需的种子、苗木、运输、整地、定植、补植、封育、幼林管护、苗圃建设;项目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建设及设备购置,包括温室大棚、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灌排及10kv(含)以下输变电设施、田间道路建设;技术推广、技术培训及新品种引进补助等费用。
  第三十二条 项目前期及建设管理等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其中:项目可行性研究以及项目建议书和实施方案的编制费、工程建设监理费和招标费、科技推广费、竣工验收费分别按照财政资金总额的3%、3%、6%和2%控制,在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三条 农发林业项目财政资金使用按照国家农发办有关规定实行县级报账制度。
  第三十四条 项目财政资金严格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管理,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及时足额拨付,按照规定范围使用资金,严禁挤占挪用。
  第三十五条 严格执行各项财经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资金使用的追踪检查,定期对资金的拨付、到位、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处理。

  第六章 检查验收与档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 农发林业项目检查验收包括年度检查和竣工验收。检查验收结果作为安排下一年度农发林业项目中央财政投资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年度检查工作由省(或者委托市、地)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省(或者市、地)级财政(农发)部门组织,在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自查的基础上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年度检查要对各项治理开发措施的数量、质量、成效进行全面的检查,对单项工程做出总体评价,并且提出年度检查工作报告。
  第三十八条 在项目实施3年期满后,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级财政(农发)部门组织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并且及时向国家林业局农发办及相关业务司局、直属单位提交验收总结报告并且对项目做出评价。
  第三十九条 国家林业局农发办会同国家农发办在省级竣工验收的基础上,组织相关业务司局、直属单位和专家对项目按照一定比例随机抽样抽验,形成验收总结报告,并且按照考评标准做出是否合格的综合评价。
  第四十条 项目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按照文书、财务、工程三大类,根据有关档案管理规定进行收集、整理、归档、保管,保持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四十一条 档案实行分级管理,省级掌握到县级,县级掌握到项目单位,项目单位基础资料到户。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各省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细则制定本省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国家林业局农发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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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地质行业多种经营周转金的若干规定

财政部、国家计委、地矿部 等


关于建立地质行业多种经营周转金的若干规定

1990年12月26日,财政部、国家计委、地矿部、建设银行

根据地矿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银行《关于促进地质行业》伍结构调整,组织发展多种经营的通知》精神,为支持各地质勘探部门队伍结构调整,经研究,在“八五”期间从国家地质勘探费预算中垫付部分资金,作为多种经营周转金,用于地质勘探部门、单位组织富余人员发展多种经营。现就多种经营周转金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多种经营周转金的设立原则
1.各地质勘探部门在保证完成年度国家地质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八五”期间暂在每年度地质勘探费预算的5%以内,在上报年度地质工作计划的同时,提出垫付多种经营周转金的使用计划和队伍结构调整计划,报送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银行、地矿部批准后,在国家年度地质勘探工作计划中单列。各部门按照国家计划,通过建设银行总行从部门年度地质勘探费预算中下达“多种经营周转金”限额,转入“中央委托贷款基金”科目“多种经营周转金委托贷款基金”专户。
2.多种经营周转金是国家支持地质队伍结构调整的财政资金,是国家预算内地质勘探费的组成部分,由各地质主管部门统一分配,建设银行负责监督拨付。周转金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完成地质队伍结构调整任务以后,该项周转金逐年转入各部门地质勘探费中,用于地质工作。
3.多种经营周转金采取由各地质主管部门委托贷款的方式,实行低息贷款,收回再贷,周转用于扶持多种经营。
4.多种经营周转金的投入,要保证集中安排到安置能力强、社会、经济效益好,能真正使转产人员同地质勘探费脱钩的多种经营项目上去。
二、多种经营周转金的使用范围
多种经营周转金主要用于垫付多种经营单位流动资金、设备购置和技术改造项目。转产中凡开办新建项目的,要从基建投资中予以解决,如果要使用多种经营周转金贷款,也应按照基建管理权限和基建程序办理,纳入有关地质主管部门或地区的基建计划。
三、多种经营周转金的使用条件
1.多种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遵循国家法规,符合地矿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银行《关于促进地质行业队伍结构调整,组织发展多种经营的通知》要求。
2.用于垫付多种经营单位流动资金和设备购置的,必须报经各地质主管部门批准。申报的多种经营项目,其流动资金总额和设备购置资金总额中自有资金应占一定比例。


3.用于多种经营企业技术改造的,应按有关技术改造规定及审批程序执行。技术改造资金总额中自有资金应占一定比例。
4.使用多种经营周转金的单位,必须具有偿还能力和安置效益。多种经营单位必须在建设银行开户。
四、多种经营周转金的分配和指标管理程序
按照上述多种经营周转金的使用条件,年度开始后由二级管理机构编制年度分项目多种经营周转金使用计划,经省(区、市)建设银行审查签证后上报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审查分配和下达年度多种经营周转金使用计划,并在其“多种经营周转金委托贷款基金”帐户存款额度内,按照年度计划分次填制“中央委托贷款”、“多种经营周转金委托贷款”指标通知书,通过建设银行总行统一下达给二级管理机构和省(区、市)建设银行。
二级管理机构向省(区、市)建设银行实行统借统还,并同省(区、市)建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后申请支用贷款。经批准的计划内多种经营单位使用二级管理机构统借统还资金时,双方应签订内部经济协议或合同,订明分年上交二级管理机构资金数额和款源,分别送省(区、市)建设银行和多种经营单位开户建行备核。多种经营单位应按内部经济协议或合同要求,按期将应上交的资金及时汇交二级管理机构的开户建行,用以归还借款本息。
每年终了后1个月内由借款单位(二级管理机构)填制“多种经营周转金贷款回收情况报告单”(格式如附件),经贷款建行(省、区、市建设银行)签证盖章后,于1月底前上报地质主管部门和建行总行投资部各一份,作为回收再贷的依据。
五、多种经营周转金的使用年限、贷款利率和贷款的偿还
1.用于周转使用的流动资金5年之内偿还。
2.用于技术改造、设备购置项目的周转金,从投产之日起6年之内归还。
3.多种经营周转金委托贷款年利率为2.4%,贷款利息自支用之日起计算,按年结息,由多种经营企业从多种经营收入中支付(列入多种经营成本);也可从借款单位其他存款户中扣收,贷款利息不予挂帐。委托贷款利息收入的80%返回给地质主管部门在建设银行总行开立的“多种经营周转金委托贷款基金”户,继续支持多种经营活动。其余20%作为手续费收入留给贷款建行。
4.多种经营周转金委托贷款本金还款来源和还款办法,根据其贷款的不同用途,按照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5.多种经营周转金是国家预算内地质勘探费转入资金,其多种经营周转金委托贷款基金存款不计付存款利息。
六、从国家预算内地质勘探费中划出的多种经营周转金,由各部门列入年度地质工作支出,在“地质其他支出”项下增列“多种经营周转金支出”。
七、地质勘探单位安置从事多种经营活动的职工,其有关工资、福利等开支,应由多种经营的成本及收入留成负担。暂不能自负盈亏的全民所有制多种经营单位,其人员经费开支,可继续按现行财务管理规定的标准和方法由预算内地质勘探费按逐年递减的原则予以补贴,以促进多种经营单位经费开支尽快与预算内地质勘探费脱钩。
八、该项资金垫付以后,各部门、单位不得再自行从地质勘探费中垫付资金投入多种经营单位。
九、各地质主管部门可根据上述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下达执行,同时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银行和地矿部备案。
十、本规定自1991年起实行。
附件:地质多种经营周转金贷款回收情况报告单(格式)
附件:
年地质多种经营周转金贷款回收情况报告单
主管部门
----------------------------------------------------------------------------
|序| | 金 额 |
| | 项 目 |----------------------------------------------|
|号| | |亿|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
|⒈|核定贷款指标累计 | | | | | | | | | | | | |
|--|--------------------|--|--|--|--|--|--|--|--|--|--|--|--|
|⒉|年初贷款余额 | | | | | | | | | | | | |
|--|--------------------|--|--|--|--|--|--|--|--|--|--|--|--|
|⒊|发放贷款累计 | | | | | | | | | | | | |
|--|--------------------|--|--|--|--|--|--|--|--|--|--|--|--|
| |其中:本年发放 | | | | | | | | | | | | |
|--|--------------------|--|--|--|--|--|--|--|--|--|--|--|--|
|⒋|归还贷款累计 | | | | | | | | | | | | |
|--|--------------------|--|--|--|--|--|--|--|--|--|--|--|--|
| |其中:本年归还 | | | | | | | | | | | | |
|--|--------------------|--|--|--|--|--|--|--|--|--|--|--|--|
|⒌|年末贷款余额 | | | | | | | | | | | | |
|--------|------------------|----------|------------------------------|
|贷款建 | |借款单 | |
|行签章 | |位签章 | |
|签证日期| 19 年 月 日|签发日期 | 19 年 月 日 |
----------------------------------------------------------------------------
说明:借款本金和利息各填一页报告单,并在报告单上注明。


关于认真做好更换电梯等特种设备检验合格标志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认真做好更换电梯等特种设备检验合格标志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3年3月28日,总局发出《更换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通知》(国质检锅函〔2003〕233号),要求停止使用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的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及时更换新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截至到10月10日,全国182335部电梯更换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更换进度表见附件),更换率为50.9%。其中上海市、天津市、吉林省组织得力,基本更换完毕;但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作存在差距,有的更换率不足20%。为确保完成标志更换工作,现再次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局必须充分认识更换标志工作的重要性。总局领导高度重视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更换工作,总局就此多次发出通知,做出工作部署,提出明确要求。各地要认真落实总局要求,要以更换特种设备检验合格标志向社会宣传质检部门承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职能,培育公众安全意识,接受社会监督。标志更换工作反映质检系统的全局意识,各级质检部门务必予以足够重视。
  二、要集中力量开展标志更换工作。要优先更换机场、车站、码头、政府机关、星级饭店、大型商场、医院和游乐园等公众场所电梯、游乐设施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上述场所的标志更换工作必须在10月底前完成。其他场所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更换工作必须在11月底前完成。
  三、要加强对更换标志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掌握更换进度。各地要分别于10月31日、11月14日、11月28日,向总局锅炉局上报更换进度。
  各地要按照上述要求按时完成电梯、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更换工作。10月下旬后总局将组织对各地更换标志工作的检查。不能按规定时间完成更换任务的,省局应向总局说明原因,总局将视情况予以通报。

                             二00三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          电梯检验合格标志更换进度表


┏━━━━┯━━━━━┯━━━━━━━━━━┯━━━━━━━━━━┯━━━━━━━━━━┓
┃ 序号 │ 省 份  │   共完成数   │   未完成数   │    完成率    ┃
┠────┼─────┼──────────┼──────────┼──────────┨
┃  1  │  北京  │    10275    │    19902    │    34.1%    ┃
┠────┼─────┼──────────┼──────────┼──────────┨
┃  2  │  天津  │    4578    │    833     │    84.6%    ┃
┠────┼─────┼──────────┼──────────┼──────────┨
┃  3  │  河北  │    856     │    4396    │    16.3%    ┃
┠────┼─────┼──────────┼──────────┼──────────┨
┃  4  │  山西  │    1303    │    1695    │    43.5%    ┃
┠────┼─────┼──────────┼──────────┼──────────┨
┃  5  │ 内蒙古 │    1337    │    548     │    71%     ┃
┠────┼─────┼──────────┼──────────┼──────────┨
┃  6  │  辽宁  │    2160    │    10920    │    21%     ┃
┠────┼─────┼──────────┼──────────┼──────────┨
┃  7  │  吉林  │    2932    │    290     │    91%     ┃
┠────┼─────┼──────────┼──────────┼──────────┨
┃  8  │ 黑龙江 │    2460    │    2024    │    55%     ┃
┠────┼─────┼──────────┼──────────┼──────────┨
┃  9  │  上海  │    41891    │    1216    │    97.2%    ┃
┠────┼─────┼──────────┼──────────┼──────────┨
┃  10  │  江苏  │    17827    │    8197    │    68.5%    ┃
┠────┼─────┼──────────┼──────────┼──────────┨
┃  11  │  浙江  │    11690    │    15366    │    43.2%    ┃
┠────┼─────┼──────────┼──────────┼──────────┨
┃  12  │  安徽  │    3356    │    1383    │    71%     ┃
┠────┼─────┼──────────┼──────────┼──────────┨
┃  13  │  福建  │    5364    │    6787    │    44%     ┃
┠────┼─────┼──────────┼──────────┼──────────┨
┃  14  │  江西  │    2368    │    1422    │    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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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山东  │    8127    │    5152    │    6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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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河南  │    2816    │    4727    │    3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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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湖北  │    3283    │    4848    │    4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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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湖南  │    1396    │    4042    │    2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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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广东  │    41496    │    58896    │    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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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广西  │    1350    │    3650    │    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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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海南  │    619     │    2181    │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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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重庆  │    1720    │    5251    │    2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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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四川  │    6020    │    1642    │    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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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贵州  │    778     │    1112    │    4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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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云南  │    3321    │    2710    │    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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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  西藏  │     74     │    107     │    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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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  陕西  │    1247    │    2406    │    3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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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  甘肃  │    200     │    1579    │    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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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  青海  │    280     │    167     │    6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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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  宁夏  │    561     │    187     │    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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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  新疆  │    650     │    1292    │    3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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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计  │    182335    │    175628    │    5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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