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卫生先进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3:16:40  浏览:80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卫生先进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


汉政发〔2006〕59号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卫生先进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中市卫生先进单位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汉中市卫生先进单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卫生先进单位内部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单位卫生水平,促进单位创建活动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各级卫生先进单位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示范带动作用,把爱国卫生工作变为每个单位、公民的自觉行为,塑造卫生先进单位对外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卫生先进单位建设是社会主义物质、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建设最佳人居环境,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一种有效方式。深入持久地开展卫生先进单位创建活动,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决定》和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各社会团体以及私营企业,都要把卫生先进单位建设活动纳入单位发展总体规划,列入议事日程,制定规划,落实措施,常抓不懈。各级领导干部都要把本单位、本系统的卫生达标建设视为己任,列入任期目标,落实创建任务,切实抓出成效。



第二章 条 件



第四条 卫生先进单位的创建、巩固、提高和晋升,都必须坚持做到爱国卫生组织、规划、措施三落实,要达到以下标准:

(一)组织管理

1、单位领导重视,爱卫会机构健全。

2、措施得力,各种卫生管理制度有效落实。

3、爱国卫生纳入目标管理,开展经常性检查评比。

4、卫生先进单位创建资料归档管理,有据可查。

(二)环境卫生

1、单位院落地面平坦硬化,基本做到环境整洁、干净卫生,卫生保洁责任落实,设置必要的卫生设施,车辆定点停放,垃圾密闭储存,清运及时。

2、绿化、美化有规模档次,合理布置盆景,做到四季常青,三季有花,环境整洁优美。

3、办公室、走廊、楼梯干净卫生,无积尘、无蛛网、无蝇、无鼠害,室内物品摆放有序、合理养殖花卉,无卫生死角,做到窗明几净。

(三)食堂卫生

要严格按照《食品卫生法》要求达到食堂卫生标准,三防设施和三证齐全有效,未发生食物中毒。

(四)厕所卫生

1、必须是水冲式厕所,无旱厕。

2、管理责任制度落实。

3、卫生达到“五无”标准。

(五)除“四害”

1、坚持做好每年春秋两季除“四害”工作,做到灭防结合。

2、清除单位内“四害”孳生地,重点部位落实“三防措施”(防蝇、防蚊、防鼠)。

3、单位“四害”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

(六)健康教育

1、单位要设立固定卫生宣传栏,定期更换宣传内容。

2、开展禁烟活动,严格执行《汉中市公共场所严禁吸烟的规定》。

3、开展各种有利于职工健康的文体活动,积极预防各种传染病、职业病,消除一切危害健康的因素。

4、干部职工养成良好的文明卫生习惯,自觉维护公共卫生,不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纸屑等废弃物。

以上为一般单位创建工作的基础条件,特殊行业根据其特点、工作性质提出不同要求。在考核时既要对照卫生先进单位条件衡量,又要符合各自创建项目行业要求。

第五条 单位要在基础设施建设和制度管理上抓好具体落实。按照创建规划和实施方案要求,提出年度工作安排,进行内部领导分工,层层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形成共识,保证创建工作质量。

第六条 单位要为干部职工营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并积极组织参与卫生先进单位创建活动。中、省、市各企事业单位和私营企业,要积极主动参与地方政府组织的各项爱国卫生活动。



第三章 命 名



第七条 卫生先进单位分为省、市、县(区)三级。市级卫生先进单位由市政府命名,县级卫生先进单位由县政府命名。卫生先进单位原则上每年命名一次。

第八条 卫生先进单位命名的程序:由创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将完整的创建资料报送县(区)爱卫会办公室,市爱卫会办公室收到县(区)爱卫会报告后,择时组织考察、验收、评审,报同级政府批准命名。

第九条 卫生先进单位原则上应逐级晋升,对在卫生建设中成绩特别突出,社会反映评价特别好的单位可适当越级晋升。

第十条 卫生先进单位的申报、评选、命名、晋升,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掌握标准,保证质量。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者,应由命名机关撤销卫生先进单位称号。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一条 卫生先进单位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机构是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市级以上卫生先进单位应每年由所在县(区)爱卫会办公室对其巩固保持情况进行年度复查,针对存在突出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使其不断提高创建工作水平。

第十三条 卫生先进单位荣誉称号保留四年,四年届满应重新申报,经复查考核验收符合标准的,由有权确认的机关确认荣誉称号;届满不申请报告者视其为自动放弃,并报命名机关注销荣誉称号,收回牌匾。

第十四条 卫生先进单位应加强档案管理。内容包括①命名时的申请、规划、汇报材料,审批表及命名文件;②年度复查结果;③四年一度的复审登记表。

第十五条 卫生先进单位如遇单位更名、合并、分设、改制或变更,要及时申报审定,如不申报期限超过半年,将从县级重新创建。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六条 对卫生先进单位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凡被授予卫生先进单位荣誉的,在单位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给干部职工进行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十七条 卫生先进单位如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环境污染事故或卫生质量明显下降,应由原命名机关视其情节责任大小督促整改或黄牌警告,如仍无改进者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牌匾。

第十八条 被撤销卫生先进单位荣誉的,必须认真总结经验教训,通过整改、落实措施、强化内部管理,间隔二年可从县级重新申报创建。各级爱卫会和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这类单位的帮助指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网站备案管理系统升级的通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网站备案管理系统升级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强互联网基础管理、净化网络环境、促进行业发展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向网站主办者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网站备案服务,提高网站备案工作效率,我部完成了对网站备案管理系统的改造,并将于2010年6月启动网站备案管理系统升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升级后的网站备案管理系统实现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各通信管理局、接入服务企业三级备案管理服务模式,在原网站备案管理系统服务功能基础上,增加了通信管理局级和接入服务企业级网站备案管理系统。网站主办者仅需向接入服务企业提交备案申请,即可办理相关业务。

二、系统升级时间为2010年6月19日18时至2010年7月25日24时。在此期间,原网站备案管理系统(http://www.miibeian.gov.cn)停止接收新的网站备案业务,仅提供系统查询服务。6月20日起,新申请网站备案的网站主办者,通过新系统(http://www.miitbeian.gov.cn)办理网站备案业务。6月20日至7月5日,暂停办理网站备案变更申请。

三、网站主办者可通过新系统主页面“自行备案导航”栏目获取为您网站提供接入服务的企业名单,并进入企业级备案系统办理网站备案业务。

四、网站备案管理系统升级期间,可能会给您办理网站备案业务带来不便,请予谅解。如有问题,请与为您提供服务的接入服务企业联系或拨打备案咨询电话:010-95169001咨询。
特此通告。



通化市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

吉林省通化市人民政府


《通化市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


通化市人民政府

2002年第一号

市 长  张勇

二OO二年二月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盘活国有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规范土地市场交易行为,推动全市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政府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和实行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意见》(吉政发〔2001〕2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化市区范围内土地收购储备和土地供应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为体现市场竞争公平、公正原则,确保土地收益最大化,市政府采取统一收购储备、统一供应、等价有偿、不饱和供地的调控措施。

  第四条 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库,实行土地信息发布制度、实施以招标拍卖为主的供地方式,确需协议出让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代表政府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开发整理、供地前期准备、土地市场运作、土地市场监管等工作。市财政、计划、经贸、建设、房产、物价、监察、规划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土地收购储备和建设用地供应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设在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章 土地收购

  第七条 土地收购是指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对部分国有和集体土地进行收购(实物收购、协议收购)、置换、征用等行为。

  第八条 根据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政府采用收购、置换或征用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然后进入土地储备库,再进入有形土地市场:

(一)经依法批准转用、征用后的土地。
(二)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土地。
(三)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
(四)被依法收回的荒芜、闲置的土地。
(五)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期满的。
(六)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或其他原因调整的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七)房地产抵押没有依法办理土地他项权利登记的,抵押权实现时其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收回。
(八)因实施城市规划和土地整理,需要调整土地使用权和市政府指令收购、征用的土地。
(九)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和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十)所有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土地(经济适用住房等国家有特殊政策的除外)。
(十一)申报转让成交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政府实施优先购买权的土地。
(十二)土地所有权者或有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申请处置的土地。
(十三)其他依法需要进行收购的国有土地。

  第九条 收购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应报市政府批准,依法解除原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条 经市政府批准收购的土地,应当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土地使用权收购公告,公告中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原土地使用者姓名或名称。
(二)被收购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权属。
(三)收购补偿标准。
(四)交付土地的期限、方式等。

  第十一条 土地收购程序:

(一)对拟收购的土地及地上物的权属、面积、用途等情况进行现场调查和勘测。
(二)建设规划部门提出规划意见。
(三)对拟进行收购土地的补偿费用进行评估测算。
(四)依据规划和测算结果制定收购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根据土地使用权收购公告与原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协商收购补偿,支付补偿费用时,收回土地使用证书和其他相关手续,依法办理相应的权属变更、入库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收购、置换或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费用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对划拨土地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应给予拆迁补偿的,按有关拆迁规定办理。
(二)对没有地上建筑物的划拨土地(无偿收回的除外),依据原批准用途基准地价的30%给予补偿。
(三)对收购的出让土地,按原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所规定标准的剩余年限土地出让金给予补偿(扣除优惠部分)。
(四)对于经市政府批准搬迁、改制、破产的企业,其补偿、安置按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政府实施优先购买权的土地,按申报成交价格补偿。
(六)以土地置换方式进行储备的,与原土地使用者结算差价。
(七)征用集体土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补偿、安置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被依法收购、征用的土地使用者和所有者,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交付土地。

第三章 土地储备

  第十四条 土地储备是将已经收购、置换、征用或短期内城市规划需要(信息储备),在利用前受市政府委托进行统一管理、统一整理的行为。

  第十五条 土地储备按时间分为:长期储备(5—6年)、中期储备(3—4年)、短期储备(1—2年)。按形式分为:实物储备、协议储备、信息储备。土地收购储备以短期实物储备为主。

  第十六条 土地一经市政府批准储备,其使用权归市政府所有,并建立完整的土地档案管理系统、信息发布系统、地价动态监测信息系统。

  第十七条 进入储备库内的土地,如在短期内不能出库,可以按有关规定将储备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或连同地上建筑物出租,所获收益用于土地收购储备。

  第十八条 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对储备土地可有条件地实行开发整理,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开发整理。

  第十九条 经批准收购储备的土地,市规划部门在接到市收购储备中心规划申请时,应做出详尽规划,明确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对于收购储备后实施供应的土地,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市计委应对申请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给予立项。

第四章 储备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二十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计划、经贸、建设、房产、城市规划部门在每年的第四季度,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制定出第二年的供地计划,供地计划一经市政府批准不得突破(国家及省、市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用地,须使用政府已经储备的土地,未经储备的土地,市计划部门、市城市规划部门不得给予立项或批准规划,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供应总量。

  第二十二条 同一宗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招标、拍卖的形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三条 进入储备库内的土地,因公益事业的需要并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以划拨使用土地,土地出让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五章 资金来源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立土地储备金制度,土地储备金专项用于土地收购储备和储备整理。

  第二十五条 土地储备金来源:

(一)土地收购储备启动资金由市政府从已收取的土地出让金、租金中垫支。
(二)正常运营后土地收购储备金从收缴的土地出让金中提取,提取比例为10%。
(三)以储备的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申请银行贷款。
(四)以其他合法方式筹措。

  第二十六条 储备土地经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后,成交价款扣除补偿费、贷款本息、规划设计费等土地开发成本后全额上缴财政,市财政应返还必要的业务费。

  第二十七条 土地储备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市财政部门对土地储备金运作实行全程管理,接受审计部门监督。

  第二十八条 破产、改制企业盘活土地资产,以招标拍卖形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提取正常费用后全额上缴市财政或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减免手续用于原企业安置下岗职工等。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符合收购条件尚未收购的土地,未经政府批准,土地使用权人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审批、立项、规划和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 被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交回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有关土地收购储备、开发利用等纠纷,争议双方应按合同(或协议)中的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通化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所辖各县(市)的土地收购储备、储备土地供应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