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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3:16:23  浏览:87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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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

  根据中央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要求,现就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做好三项重点工作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1.充分认识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意义。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是党中央为更好地适应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的新形势,着力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更好地维护重要战略机遇期的社会和谐稳定而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抓好发展这个硬道理和稳定这个硬任务,全面推动政法维稳工作的重要载体;是准确把握新时期政法工作规律,深刻总结近年来政法工作的成功经验,有效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问题的治本之策。能否抓好这三项重点工作,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关系党的执政地位巩固、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各级检察机关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三项重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增强做好三项重点工作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2.深刻理解三项重点工作与检察工作的密切关系。三项重点工作是相互联系的整体,与检察工作息息相关、密不可分。无论是从担负的职责任务看,还是从加强自身建设的迫切需要看,检察机关在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中,既肩负重任,又大有可为。抓住了三项重点工作,就抓住了当前检察工作的根本,抓住了检察机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实现自身科学发展的关键和基础。三项重点工作中,社会矛盾化解是基础,它要求检察机关在依法全面履行批捕起诉、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开展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等职能过程中,要把化解社会矛盾贯穿于执法办案始终,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社会管理创新是动力,它要求检察机关要把重点人群的帮教管理、重点地区的排查整治、“虚拟社会”的建设管理等作为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领域,认真履行打击、监督、预防、保护的职责,进一步完善法律监督机制,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是根本,也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它要求检察机关要以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为目标,全面加强和改进诉讼监督工作,进一步强化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问题,切实提高执法公信力。各级检察机关要深刻理解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对检察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把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与全面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全力以赴、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做好各项工作,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3.全面把握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基本要求。在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中,要遵循以下基本要求:必须从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出发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坚持把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作为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重要载体,纳入检察工作的总体部署、摆在突出位置来抓,着力解决检察环节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更好地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必须立足检察职能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坚持以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为立足点,以执法办案工作为依托,找准切入点、结合点,最大限度地发挥检察职能作用,真正做到在全面履行各项检察职能中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必须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坚持思维创新、理论创新、实践创新,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执法观念,以改革的思路和创新的方法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推进工作的新途径,建立和完善行之有效的新机制,推动三项重点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必须统筹做好各项检察工作。坚持把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与做好其他各项检察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统筹做好服务和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工作,统筹做好各项检察业务工作,统筹做好检察队伍建设工作,统筹做好深化检察改革工作等,不断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强化高素质检察队伍建设,推动检察工作全面发展进步。
二、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4.充分发挥执法办案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基础作用。执法办案本身就是解决矛盾纠纷、协调利益关系的工作,是检察机关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首要任务和基本途径。要依法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影响群众安全感的严重刑事犯罪,加大打击严重经济犯罪特别是非法集资等涉众型经济犯罪力度,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不稳定因素;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力度,严肃查办企业改制、征地拆迁、涉农利益、教育医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发生的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的职务犯罪,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化解矛盾冲突;认真贯彻执行高检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对立案、侦查活动、刑事审判、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完善和细化加强诉讼监督的措施,强化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内部衔接配合和检察机关与其他执法、司法机关的协调协作,坚决监督纠正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 

  5.坚持把化解矛盾纠纷贯穿执法办案的始终。化解和调处矛盾纠纷,是执法办案的有机组成部分。要着眼于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在确保案件依法正确处理的基础上,主动把执法办案工作向化解社会矛盾延伸,认真开展释法说理、心理疏导等工作,积极引导和帮助当事人化解积怨,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认罪服法教育,使执法办案的过程变成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过程。讲究办案的方式方法,真正在解决群众反映的实际问题上下功夫,把法、理、情统一于执法办案中,防止和克服机械执法、就案办案,努力实现案结事了。 

  6.完善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工作机制。在坚持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认真落实依法从宽处理的政策。健全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工作机制,对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依法快速办理,缩短办案期限,提高诉讼效率。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制度,建立健全办案工作机制,采取适合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的办案方式,探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对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依法适用不起诉。建立健全对初犯、偶犯、老年人犯罪以及因邻里、亲友纠纷引发的轻伤害等案件依法适当从宽处理机制。积极推进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理等工作。不断完善刑事赔偿制度,积极推进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探索量刑建议、附条件不起诉等改革措施,提高运用法律政策化解矛盾纠纷、增进社会和谐的水平。 

  7.建立健全维稳形势研判和社情民意调查工作机制。健全检察环节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结合执法办案工作,定期对社会稳定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和排查,及时发现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妥善处置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切实把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建立社情民意调查机制,在检察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出台前,充分听取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积极顺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建立健全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机制,把风险评估作为办理案件的重要环节,加强办理重大复杂案件和作出不批捕、不起诉、不立案、不赔偿、不抗诉、撤案等决定时的风险评估预警,科学制定预案,妥善采取应对措施,防止因执法不当引发涉检信访。 

  8.建立健全检调对接工作机制。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同时,建立依托“大调解”工作体系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对民事申诉等案件,坚持抗诉与息诉并重,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基础上,积极支持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调解工作,努力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对轻微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探索建立运用和解方式解决问题的机制,明确适用刑事和解的条件、范围和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并切实履行,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可以依法不予逮捕或者不起诉。同时,要有效防止发生“以钱买刑”现象。 

  9.建立健全检察环节应急处置机制。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检察机关的应急工作机制和快速反应系统,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办法和工作预案,完善组织体系和协调保障。加强对各级检察机关领导和部门负责人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的专题培训,提高对突发事件的预测预判、现场指挥、依法处置、舆论引导能力,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依法处置突发事件中的职能作用。 

  10.健全涉检信访工作机制。全面贯彻执行中央政法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和高检院制定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大涉检信访工作力度。坚持把解决问题放在首位,健全落实首办责任制和领导接访、下访、巡访等制度,综合采取依法处理、教育疏导、救助救济等措施,改进交办工作,规范工作流程,完善终结机制,促进实现案结事了、息诉罢访。上级检察院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建立督查专员等制度,对工作开展不力、越级上访较多的地方派出督查组蹲点督办,狠抓责任查究制度的落实。对涉检信访积案,要逐案研究化解措施,逐案明确工作责任,区分不同情况制定疏通“出口”的政策,力争涉检信访积案在一两年内基本消化解决。 

  11.切实增强群众工作能力。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坚持执法为民,扎实做好保障民生、服务群众工作。改进工作作风,真诚倾听群众的呼声,积极解决群众的诉求,努力为群众排忧解难,切实纠正推诿扯皮、久拖不决、不负责任、冷硬横推等不良作风。改进群众工作的方式方法,增强联系群众、服务群众、引导群众的本领。认真总结推广检察机关群众工作的经验,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服务群众的质量和水平。 

  12.充分发挥基层检察院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大力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充分发挥基层检察院直接联系群众的优势,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把维护和谐稳定的任务落实到基层。基层检察院要积极构建联系群众的工作平台,拓宽联系渠道,及时掌握社情民意。完善受理接待设施,把“12309”举报电话、检察门户网站等建设成为联系群众的新平台,善于通过网上论坛、问卷调查、检察长信箱等多种方式加强与群众的互动交流。不断完善定期走访、巡回检察、聘请检察联络员等服务基层的新形式,深入乡镇、街道、社区和工矿企业,了解群众诉求,积极为群众提供便捷的法律服务。加大对基层检察院的领导和支持力度,认真落实稳定基层队伍的有关政策,把有经验、有水平的检察人员吸引到基层一线工作,夯实维护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三、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促进提高社会管理水平 

  13.积极参加社区矫正工作。认真履行检察职责,积极参加社区矫正试点和推广工作,保证纳入社区矫正的服刑人员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促进建立适应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的社区矫正工作体系。完善对社区矫正进行法律监督的方式和措施,依法开展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的法律监督,防止和纠正脱管、漏管等问题,促进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开展。协助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帮教,依法受理社区服刑人员的控告和申诉,维护社区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 

  14.监督监管场所依法、文明、科学管理。加强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法律监督,健全检察机关对违法监管活动的发现和纠正机制,积极推进与监管场所信息联网和监控联网,推动建立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机制。完善检察机关受理在押人员投诉和对监管工作人员涉嫌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和纠正的机制。协助做好对在押人员的分类收押、法制教育、心理矫治等工作,推动教育改造质量的不断提高。加强派出检察院和派驻检察室建设,切实发挥派出、派驻机构的作用。 

  15.协助做好特殊人群的服务管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安置政策,帮助刑释解教人员更好地融入社会。积极参与青少年群体的教育保护工作,坚决打击教唆、引诱、胁迫青少年犯罪的犯罪行为,注意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司法保护,认真做好青少年犯罪案件处理前社会调查、不起诉后回访帮教等工作,强化对不在学、无职业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完善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工作机制。加强对流动人口犯罪情况的分析,深入研究发案原因、犯罪特点和规律,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对策建议,协助加强流动人口的管理。 

  16.积极参加社会治安重点地区综合治理。认真落实检察环节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积极参加由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开展的对社会治安重点地区的大排查、大整治,认真履行批捕起诉等职责,对排查出来的黑恶势力犯罪、“两抢一盗”、涉毒涉黄等危害严重的案件,坚持适时介入侦查,依法快捕快诉;对因失职渎职导致治安秩序混乱甚至参与违法犯罪、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坚决依法予以查处。积极参与平安创建活动,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广泛开展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农村活动,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结合执法办案工作,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向党委、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提出消除隐患、强化管理的对策建议,促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 

  17.积极参与网络虚拟社会的建设管理。坚决依法打击利用网络实施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窃取国家秘密、诈骗、赌博、传播淫秽物品、非法经营以及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等犯罪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深入整治互联网和手机媒体淫秽色情及低俗信息专项行动等整治活动,净化网络环境。根据网络犯罪的新情况、新特点,加强法律政策研究,及时出台司法解释和提出立法建议,促进网络管理法律法规的完善。 

  18.加强检察网络建设和检察宣传工作。进一步完善检察门户网站,加强检察网络宣传工作。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规范正在办理案件的宣传报道工作。建立健全与新闻宣传部门沟通、网上舆情分析研判、重大事件快速反应等机制,充分利用网络传播快速便捷的优势,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活动,营造有利于社会稳定的舆论环境。
四、切实保障公正廉洁执法,进一步提高执法公信力 

  19.加强和改进检察机关党的建设。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和全面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坚持以思想理论建设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建设为重点,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为龙头,以法律监督能力建设为核心,大力加强和改进检察机关党的建设,用党的建设成效带动检察队伍建设,促进公正廉洁执法。加强党内监督机制建设,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诫勉谈话、述职述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全面推行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制度,加强巡视工作,完善和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20.深入开展思想政治、职业道德教育。认真开展“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创建学习型检察院”活动,落实政治轮训制度,强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及党性党风等教育,确保检察人员始终坚持“三个至上”、“四个在心中”,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道路。落实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认真开展“恪守检察职业道德、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主题教育活动,大力弘扬以忠诚、公正、清廉、文明为核心的检察职业道德。 

  21.扎实推进大规模检察教育培训。以领导干部、业务骨干和执法一线检察官为重点,把集中轮训和岗位培训有机结合,深入开展对各级各类检察人员的全员培训,重点加强法律监督和群众工作、信息化应用、突发事件处置等能力的培训。建立和完善市、县两级检察长集中轮训机制,提高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能力。高检院在对基层检察长普遍轮训的基础上,2010年开始对省级检察院业务部门负责人进行普遍轮训。省市两级检察院要抓好对下级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和业务部门负责人的轮训。加大基层检察教育培训力度,建立市级检察院集中轮训、省级检察院重点直训基层检察人员的培训机制。大力开展岗位练兵活动,突出实践特色,提高实战能力。积极开展巡回授课等活动,加大对西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支持。进一步完善检察教育培训工作体系,充分应用中国检察官教育培训网等网络平台,广泛采取检察官教检察官和案例教学、远程教育、在线学习等模式,不断增强检察教育培训实效。 

  22.大力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树立正确执法观念,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全面整合、细化检察业务工作流程,制定统一的执法工作规范,形成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的执法工作机制。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由高检院发布指导性案例,指导和规范办案工作,防止发生执法偏差。健全案件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扣押冻结款物管理、办案安全防范规定,提高案件管理科学化、执法规范化水平。全面落实和完善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坚决防止违法违规办案。制定检察官职业行为准则,规范检察官职业行为,防止产生不公不廉问题。 

  23.加快推进检察信息化建设。认真落实全国检察信息化发展规划纲要,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检察信息交换与资源共享平台,推进应用软件统一规划和设计,力争2013年建成覆盖全国的检察信息化综合体系。加强信息化在执法办案中的应用,东中部地区检察机关2010年基本实现网上办案,建立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流程网上管理、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质量网上考评机制,实现对执法办案全过程的动态管理和实时监督。尽快将电子检务工程纳入国家电子政务工程规划。积极参与政法部门网络设施共建和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争取在2010年底前基本实现与其他政法部门的信息网络互联互通和信息资源交换与共享。 

  24.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树立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的观念,大力推行“阳光检务”,增强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进一步充实公开内容,除法律规定不能公开外,执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都要向社会公布。拓宽公开渠道,广泛开展检察开放日等活动,依托检察门户网站加强网上公开,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专门的检务公开大厅。完善公开方式,建立依当事人申请予以公开的制度,完善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建立健全对不起诉、不抗诉案件答疑说理制度和重信重访案件公开听证制度,积极推行检察文书说理制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25.健全执法监督制约机制。加强接受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社会各界监督,依法接受其他司法机关的制约,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律师和基层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建立对侦查机关申请复议、复核和人民法院驳回抗诉等案件的定期复查机制,健全和规范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申辩和律师意见制度。加强执法办案特别是查办职务犯罪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完善办理职务犯罪线索管理制度和备案、批准制度,强化对查办职务犯罪立案活动的监督,落实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程序改革、抗诉工作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改革。健全检务督察制度,完善检察人员违纪违法行为惩处制度,健全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违法违纪责任和领导干部失职渎职责任追究制度,认真开展“反特权思想、反霸道作风”专项教育活动,加强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岗位廉政教育,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维护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 

  26.完善执法考评机制。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考核评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业务工作实施意见(试行)》,进一步完善各地区检察业务工作考评机制,不断增强检察业务考评的科学性、完整性和统一性,加强对检察业务工作的全面管理,促进形成办案力度、质量、效率、效果有机统一的正确执法导向。建立检察人员执法业绩档案制度,把执法档案作为检察人员绩效考评、调整岗位、晋职晋级和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重要依据,促进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三项重点工作在检察机关取得实效 

  27.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检察院党组要把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深入学习贯彻中央和高检院的要求和部署,认真研究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思路和措施,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逐步完善与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要求相适应的体制机制,推动各项工作部署的有效落实。要紧紧依靠党委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着力解决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要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调配合,分工负责,相互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三项重点工作。 

  28.严格落实责任。高检院各内设机构、各省级检察院要结合实际,研究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具体任务和措施,对各项工作任务逐项细化分解,切实把重点任务变成具体的工作项目,把原则性要求变为可操作的工作措施。各项工作任务都要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明确时限要求,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各项工作部署和要求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 

  29.加强督促指导。上级检察机关要加强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和分类指导,注意及时发现、总结推广实践中创造的好经验、好做法,推动工作的深入开展。对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要予以表彰;对措施不力、成效不大的,要督促其采取针对性措施切实加以整改。地方各级检察院要定期向上一级检察院报告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工作中遇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层报高检院。 

  30.改进工作作风。各级检察机关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围绕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扎实开展调查研究,找准工作的切入点。要虚心听取基层的意见,确保提出的贯彻措施符合基层工作实际,符合执法办案实际。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真抓实干,认真落实各项部署,及时解决实际问题,坚决克服形式主义。要把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范围,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依据,营造聚精会神抓工作、千方百计抓落实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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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P上载作品的著作权思考

张雨林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

原载《信息网络安全》2006年第3期,已发表的文章内容较本文略有修改

摘 要:网络的迅猛发展造成著作权人和公众之间新的利益冲突,ICP作为网络内容的提供者在上载作品时不可避免的涉及到是否侵犯著作权的问题。本文从ICP的定义与法律特征入手,较深入的探讨了ICP上载作品涉及的著作权问题,最后对ICP上载作品提出了立法思路建议。

关键词:ICP;合理使用;法定许可;过错责任

互联网的发展和成熟,令网络已经具有平民化特征,使网络进入的障碍较低,信息交流方式步入新的时代。ICP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互联网络的混乱特性导致对ICP的监管成为难题。现今,因ICP上载作品侵权引发的诉讼案件日益增多。ICP上载作品侵权的问题成为了著作权法面临的新挑战。

一、ICP的定义与法律特征

ICP(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指自己组织信息通过互联网定期或不定期向公众传播的主体。ICP通常将自己或他人创作的作品通过选择和编辑加工,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ICP作为网络内容提供者①,主要为公众提供各种信息服务,公众可以在域名(IP地址)范围内进行信息浏览、阅读或下载。。

在互联网上,任何人都能够成为ICP,只要其通过注册的网络空间在域名范围内向网络发布信息就属于内容提供者,不论其是个人、企业抑或政府机关。根据我国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管理情况看,构成ICP的主体有: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与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②。

ICP的法律特征:

1、ICP是网络商之一,以网络内容建设为基础。

ICP有别于其他的网络商,其运营的基础就是向公众提供网络信息。网络商根据其服务性质分为:ISP(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与ICP,其中ISP按照其服务是否具有特殊性分为一般网络服务商和特殊网络服务商,主要提供接入服务、主机服务、信息搜索、网络基础设施运营、电子公告系统等多种服务。这种分类可能存在交叉:有的网络商作为ICP提供信息服务时,也可能提供由ISP提供的主机服务、信息搜索、电子公告等服务。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网络用户③区别于ICP:网络用户不是网络商,而是通过注册,在ISP提供的网络空间中发表言论、发布信息、聊天的服务使用者。

2、ICP是网络内容原创者与传播者。

ICP以创造、传播相关信息为主要运营手段,它通过自己创作作品或选择、编辑他人作品,将其定期或不定期上载到自己的网页或发送到用户终端,向公众提供信息服务。大多数情况下,ICP是直接选择信息并将其发布,属于网络信息传播者。

3、ICP必须依法设立

据我国相关规定④,ICP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若ICP涉及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电子公告等信息服务还需进行前置审批或专项审批。

二、ICP上载作品情况的著作权分析

目前,ICP上载作品的情况一般有以下三种:

1、网到网的上载——将其他网站的作品复制(转载)到A网站。即A网站对其他网站发表作品转载、摘编的使用。

2、纸到网的上载——将原载在纸面媒体上的作品进行数字化复制后上传A网站。即A网站对报刊、期刊发表作品转载、摘编的使用。

3、单机到网的上载——将已经存在于单机中的已经数字化作品上传到A网站。即A网站对自己或网络用户的原创作品、他人许可的授权作品的使用。

在第3种情况下,ICP对作品的上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一般不涉及到侵犯著作权的问题。但在第1、2种情况下,ICP对作品的上载涉及到是否侵犯著作权的问题。

(一)作品在网络环境下的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

合理使用指非著作权人基于合理的理由,以合理的方式使用作品而不需要取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并可以不向其支付报酬。合理使用应对作者经济利益不构成实质性影响。《伯尔尼公约》第9条第2款确立了合理使用作品行为的“三步检验标准”:一是允许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复制作品;二是不损害作品的正常使用;三是不损害作者的合法权益。我国著作权法本身没有规定合理使用原则,而是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了与伯尔尼公约内容一致的合理使用原则。《著作权法》及相关法规都没有明确规定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作品的情况,这就很难确定ICP对某些作品的上载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在网络环境下,作品传播的特殊性导致传统的合理使用规则很难适用于网络。有人认为: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规则应适用于个人使用、数字化图书馆和远程教育三种情况。《著作权法》亦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为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范畴。本文对这种观点有些异议:1、若个人为达到商业目的或潜在的商业利益而使用他人同类相关研究技术的作品,明显是不合理使用的。只有以纯学术性研究为目的,使用他人作品才可以适用合理使用规则。2、如果数字化图书馆将藏书大量置于公众页面任凭用户或访客浏览、下载,即使其没有商业目的或营利,但该行为已损害了权利人的经济利益。事实上,数字化图书馆正处于合理使用的界定尚不明朗的环境下,应该谨慎对待数字化图书馆的“合理使用”问题。3、对于远程教育,它的使用范围是无法限制的,如果其使用他人作品是基于营利性目的,这明显属于不合理使用。在判断网络环境下是否合理使用作品时如果采用这种观点显然是不合适的,美国版权法第107条就有这样的规定,“在任何特定情况下,衡量对一部作品的使用是否合理使用,要考虑的因素包含:1、作品使用的目的和性质(the purpose and character of use ),包括这种使用是否具有商业性质或为了非营利的教育目的;2、被使用版权作品的性质(the nature of the copyright work );3、所使用版权作品部分同整体相比的数量与内容的实质性(the amount and substantiality of the portion used in relation to the copyright work as a whole )4、使用行为对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产生的影响(the effect of the use upon the potential market for or value of the copyright work )。”本文认为这“四个标准”可以考虑作为判断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行为的准则。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管理规定》的决定

江苏省南京市人大常委会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管理规定》的决定


(2004年5月27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2004年6月28日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七条修改为:“地下文物重点保护区内的建设工程、重点保护区以外占地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前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考古调查勘探。”

二、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因基本建设而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和考古发掘,应当由具有考古团体领队资格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批准程序进行,并接受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第十三条修改为:“为科学研究而在本市进行考古发掘项目,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批,并报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第十八条第一项修改为:“违反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未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而进行建设施工的,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五、第十八条第三项修改为:“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考古团体领队资格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批准程序,擅自进行考古调查勘探或者考古发掘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追缴出土文物,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管理规定(2004年修正本)

(1999年7月16日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制定 1999年10月30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4年5月27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下文物的保护和管理,促进文物保护和城市建设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文物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地下文物是指地下和水下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历史遗存物,包括:古墓葬、古文化遗址、古城址、古居址、古作坊遗址、古寺庙遗址、古桥梁、古河道、古街道、古涵闸、古井、古窑址、古窖藏及其他地下遗存文物。

第四条 地下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下文物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有保护辖区内地下文物的责任。

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地下文物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各区、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辖区内地下文物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工商行政、公安、海关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地下文物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根据本市历史发展沿革及地下文物分布的状况,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确定下列地下文物重点保护区:

(一)汤山、薛城史前遗址区;

(二)石头城遗址区;

(三)六朝、南唐、明代西城及御道遗址区;

(四)内秦淮河两岸十朝遗存区;

(五)六朝陵墓区;

(六)幕府山、雨花台、铁心桥、西善桥古墓葬群区;

(七)明代开国功臣墓葬区;

(八)其他经考古勘探和发掘确定的地下文物重点保护区。

上述地下文物重点保护区列具体范围,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七条 地下文物重点保护区内的建设工程、重点保护区以外占地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前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考古调查勘探。

第八条 在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范围内,经考古调查勘探,地下确有文物遗存的,应当先期进行与工程范围相应的考古发掘。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建设工程施工中发现地下文物,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临时性措施保护好现场,并在四小时内报告建设单位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在接到报告后十二小时内,应当将保护措施报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的报告后二十四小时内,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通知建设、施工单位。

第十条 任何基本建设工程自发现地下文物至考古发掘开始前,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保护地下文物现场,在考古发掘结束前,不得继续施工。公安部门应当协助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保护地下文物的发现现场。

在地下文物发现现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捡拾、藏匿、转移地下文物;不得阻挠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考古发掘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和考古发掘。

第十一条 因基本建设而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和考古发掘,应当由具有考古团体领队资格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批准程序进行,并接受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前款规定的考古调查勘探和考古发掘的费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建设工程投资预算,由建设单位支付。

第十二条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考古发掘结束后,立即将处理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可以恢复施工的,应当立即通知其恢复施工。考古发掘结束后三十日内,考古发掘单位应当将出土文物清单和考古发掘情况书面报告省、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出土文物,经考古发掘单位整理研究后,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经上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指定具备收藏条件的单位收藏保管。

第十三条 为科学研究而在本市进行考古发掘项目,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批,并报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经考古发掘认为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地下文物遗存,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为临时文物保护单位,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确定为不同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确定为临时文物保护单位的,其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任何外国人或者外国团体未经国家特别许可,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公安、海关等部门追缴的出土文物,应当在结案后及时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给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于在保护地下文物方面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及时报告并提供重大考古发现线索的;

(二)保护具有重大考古价值的地下文物遗存免遭破坏、流失的;

(三)积极配合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保护重大考古发掘现场的;

(四)在地下文物考古发掘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或者取得重大成果的;

(五)积极协助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追缴流失的出土文物,成绩显著的。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罚:

(一)违反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未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而进行建设施工的,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发现地下文物不按规定上报、不采取保护措施或者继续施工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地下文物损坏的,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考古团体领队资格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批准程序,擅自进行考古调查勘探或者考古发掘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追缴出土文物,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盗掘古墓葬、古文化遗址或者造成地下文物重大损毁,以及珍贵出土文物流失、毁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文物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中受损坏文物的赔偿数额,根据责任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参照文物鉴定机构鉴定的文物等级和有资质的文物资产评估机构评定的价值确定。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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