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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交通部关于切实加强农用船安全监管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8:54:29  浏览:89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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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交通部关于切实加强农用船安全监管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交通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交通部关于切实加强农用船安全监管的通知
安监总明电〔200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交通厅(局、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交通部各直属海事局:

  今年以来,农用船等非营运船舶非法载客造成多起重特大伤亡事故。

  1月13日,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新甸镇魏湾村一艘农用船非法载人,在白河与溧河交叉处翻沉,造成12人死亡。

  3月15日,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一艘农用船非法载人,在嘉陵江支流酉溪河(非通航水域)翻沉,造成28人死亡。5月26日,广东省河源市一艘农用船非法载人,在枫树坝水库因夜航迷路、船上人员慌乱导致船舶翻沉,造成7人死亡。

  9月22日,湖南省耒阳市一艘农用船非法载37人,在常宁市周家山码头水域与一艘运砂船发生碰撞后翻沉,造成3人死亡,3人失踪。类似事故多次重复发生,反映出一些地方没有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还存在农用船舶安全管理措施不落实,执法不严,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农闲季节即将来临,农村赶集、庙会增多,此类事故易发。为切实加强农用船安全管理,严防非营运船舶非法载客,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促地方政府切实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

  各级领导,特别是各单位的主要领导,要增强政治责任感,以对国家和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面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交通部门和海事机构要按照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9号)的规定,督促县乡政府参照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监管的有关规定,明确农用船管理部门,落实乡镇非运输船舶的监管责任。

  二、严厉查处非法载客行为,切实加强农用船安全管理

  地方政府对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有明确规定的,各级安全监管、交通部门和海事机构要督促各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履行水上监管职责。对无证无照船舶和农用船、渔船等非法载客行为,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海上交通安全法》、《安全生产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严厉打击,该没收的坚决没收,该拆解的坚决拆解。工作中遇到困难和阻力,要及时报告地方政府,请求政府牵头解决或予以支持。各级海事机构要根据中央编办发[2005]9号文件精神,要求农用船和渔船管理部门积极配合做好现场查处工作,必要时进行联合专项整治。对非通航水域存在的事故隐患,要及时通报地方政府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各地区要高度重视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工作,认真落实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行业安全管理的责任,提请政府协调解决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各级海事机构要加强对乡镇运输船舶的监督管理,为政府管理乡镇运输船舶出谋划策。对不具备安全航行条件的乡镇运输船舶,海事机构要提请政府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实施强制停航措施,确保安全。

  三、深入开展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

  为切实解决渡口渡船存在的事故隐患,经国务院同意,交通部、安全监管总局联合开展了自2005年9月起为期两年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各地区要充分利用开展本次整治活动的有利时机,采取积极措施,切实提高渡口渡船安全技术水平,确保渡运安全。各交通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在开展整治工作中,要积极作为,主动向地方政府汇报工作进展情况,提请政府协调解决整治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特别是要抓紧筹集资金,改造更新渡口设施和老旧渡船,确保按期完成专项整治目标。对存在事故隐患的渡口(渡船),要提请当地政府坚决予以取缔。要充实现场管理力量,必要时要对渡口实行严密“盯防”,严防渡船超载,避免发生群死群伤事故。

  四、加强事故调查工作

  各相关单位要加强事故调查工作,依法对水上交通事故进行调查,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彻底调查分析事故原因,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并举一反三,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减少和预防发生水上重特大事故。

二○○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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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财政厅制定的《吉林省政府采购公务用车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财政厅制定的《吉林省政府采购公务用车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推进我省政府采购工作的开展,发挥政府采购调节经济的作用,省政府决定,省内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事业收入、政府性贷款)购买公务用车,一律实行政府采购。为了做好这项工作,省财政
厅制定了《吉林省政府采购公务用车暂行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这个办法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省财政厅 1999年8月)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调节经济的作用,规范政府采购公务用车行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我省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政府采购公务用车的范围
省内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事业收入、政府性贷款)购买公务用车,一律实行政府采购。公务用车包括各类轿车、客车、载货汽车、越野汽车、专用汽车及其他车辆。
二、政府采购公务用车的原则
政府采购公务用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节约、高效原则,在同质同价的情况下,就近就便优先采购省产车。
三、政府采购公务用车的方式
根据机关事业单位所需公务用车的具体情况,政府采购公务用车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
政府采购省产车,采用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政府采购省外车、进口车,根据所需车辆的车型、数量等具体情况,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进行采购。
四、政府采购公务用车的程序
(一)申报审批。凡属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申请新购、更新公务用车,均须填写政府采购申报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购买公务用车的,向政府采购中心下达《政府采购通知单》;对全部使用单位自
有资金购买公务用车的,将批准的《政府采购申报表》移交给政府采购中心,由政府采购中心统一组织采购。
对属于控购管理范围内的车辆,由申请购车单位按规定向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申办准购手续,控办按规定审查批准后,开具《专控商品准购证》,并将《专控商品准购证》转交政府采购中心。
除防洪、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公务用车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可自行采购外,凡属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新购、更新公务用车都必须由政府采购中心统一采购,各机关事业单位一律不得自行购买。
(二)资金拨付。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购买公务用车,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财政部门将采购资金拨给政府采购中心,由政府采购中心统一向供车单位付款;全部或部分使用单位自有资金购买公务用车,在集中采购之前,由购车单位将自有资金先行汇入政府采购中心的采
购资金专户,在采购完成后,由政府采购中心统一向供车单位付款。
(三)车辆采购。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的公务用车由省政府采购中心统一采购;已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市县,由本级政府采购中心统一采购;尚未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市县,由财政部门负责采购;市县采购公务用车可以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进行。
(四)验收提车。政府统一采购合同订立后,由政府采购中心或组织专家与用车单位、供车单位共同验收提车。验收提车时,填写验收交接单,由参加验收的人员签字证明。验收交接单由政府采购中心留存备查。
(五)采购完成后,政府采购中心按合同价加上按规定比例提取的业务费开具《政府采购支出转帐通知书》,连同购车发票一并交给购车单位作为记帐凭据,同时将《专控商品准购证》交给购车单位。
五、政府采购公务用车的监督管理
实行政府采购公务用车监督检查制度,把政府采购公务用车情况纳入年度财政检查、审计检查和行政监察的重要内容,对违反规定、擅自采购公务用车的,按违反财经纪律予以严厉查处。



1999年8月10日

关于印发《2012年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


关于印发《2012年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
根据2012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我们拟定了《2012年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要点》,已经部领导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基金监督工作。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

二○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2012年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要点


按照《2012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人社部发[2012]1号)的要求和安排,2012年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基本思路是:贯彻落实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会议部署,整体布局,突出重点,以制度建设为主线,强化依法监督,加大监管力度,加强能力建设,进一步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突破重点难点工作
(一)大力推动法制建设。认真贯彻社会保险法,修改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规定》,加强依法监督。研究制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工作规程等配套文件,规范监督检查程序。加强法制宣传,推动基金监管工作法制化、规范化进程。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条例》的调研起草工作。
(二)建立非现场监督工作体系。加快基金监督信息化建设,推进基金监管软件部署实施工作,确保年底前地级全面安装应用。进一步完善软件功能,加强软件应用,增强数据分析的能力,及时研究解决应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研究制定社会保险基金非现场监督工作规则,规范非现场监督工作流程,逐步建立非现场监督工作体系。
(三)研究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问题。研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模式、管理机制、政策措施、监管办法等,提出完善政策的建议,促进基金保值增值。
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
(四)强化行政监督。研究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运行情况,总结违法违规案件的特点和发生规律,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办法,加强对管理经办薄弱环节的检查。部署开展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情况检查,部省两级根据情况确定一定范围的直接检查。坚持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
(五)开展社会保险反欺诈工作。针对养老、医疗等重点领域,对冒领养老金、骗取套取医疗保险金等问题,加大检查、处理和打击的力度,减少基金损失。
(六)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总结各地社会监督工作情况,研究拟订社会监督工作办法,指导地方开展社会监督试点工作,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基金监督工作。
三、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险体系监管机制
(七)开展企业年金集合计划试点。审核企业年金集合计划,规范集合计划管理,促进中小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鼓励大型企业参加集合计划。研究养老金产品管理办法,开发标准化养老金产品,提高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效率。
(八)规范企业年金基金合同管理。发布实施《企业年金基金合同指引》,规范委托人与受托人、受托人与管理人签订合同的行为,维护各方利益,促进企业年金市场公平运行。
(九)加强信息披露工作。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信息披露工作,加强数据研究分析,提高工作指导效力。
(十)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调研检查。确定调研检查的范围和重点,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完善管理的意见,不断改进管理工作。
(十一)研究建立企业年金基金监管评价体系。加强企业年金市场环境和需求分析,探索建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考核、评价机制,加大对投资管理人的监管考核力度,规范运作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收益水平。
(十二)推进补充医疗保险改革。研究补充医疗保险的需求、资金来源及实现途径,探索通过商业保险经办补充医疗保险的办法。
四、做好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工作
(十三)完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政策。拟订《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草案)。配合做好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投资政策的研究工作,审核财务报告及投资产品,控制市场投资风险。
五、加强队伍作风建设
(十四)培育良好的行业风气。进一步加强廉政制度建设和教育,强化清正廉洁、拒腐防变、依法监督的意识,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树立基金监管人员的良好形象。
(十五)进一步推动持证上岗。继续贯彻实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证管理规程》,加强检查证培训考试和发放管理工作,推动依法行政、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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