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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控制公费安装家庭电话的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4:17:09  浏览:84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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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控制公费安装家庭电话的若干规定

上海市政府


关于严格控制公费安装家庭电话的若干规定
上海市政府



为纠正滥用公费安装家庭电话的不正之风,现对用公费为在职人员安装家庭电话作如下规定:
一、公费安装家庭电话的范围:
(一)副局级以上的干部。
(二)本市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中,经常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处理救灾、救护、抢险、抢修等突发事件和经常担负其它紧急公务,并负主要责任的工作人员。
(三)中央有关部门或市委、市政府规定可以公费安装家庭电话的人员。
二、公费安装家庭电话的开通项目和话机标准:
(一)用公费安装的家庭电话,一般限于开通市内电话;非经常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与外地进行紧急公务联系的工作人员,不得用公费开通国内长途直拨电话;除特别需要,一律不准用公费开通国际长途直拨电话。
(二)不得用公费开通各种电话服务项目。
(三)公费安装家庭电话,一般限于安装常用的普通电话机,不得安装价格昂贵的中、高档电话机。
(四)一户家庭只限安装一部电话机。
三、公费安装家庭电话的审批:
(一)本市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按隶属关系由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县政府或相当的其他领导机关审批;本市各企业单位领导干部,按隶属关系由处级或相当处级以上的上级主管单位审批;其他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相当处级(含处级)以上的,
由本单位审批;相当科级和科级以下的,由(处级或相当处级的)上级主管单位审批。
(二)开通国内直拨长途电话,由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县政府或相当的其他领导机关审批;开通国际直拨长途电话,一律由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县政府或相当的其他领导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审批。
(三)用公费安装家庭电话,开通或增设电话项目,应填写审批表。审批公费安装家庭电话,应本着厉行节约的精神从严掌握。
(四)按上述规定用公费安装、开通家庭电话,必须凭经批准的审批表副本向电话管理部门申请。否则,本市电话管理部门一律不予受理。
四、按规定范围和审批程序安装的家庭电话,其安装、开通、购置话机设备的费用和电话费,按财务规定在本单位予以报销。电话设备纳入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因私使用国内、国际长途电话,其费用由本人自理。
五、受降职、撤职以及其他职务处理,不再属于公费安装家庭电话范围的人员,本人要求保留电话的,可向所在单位提出过户申请,并在三个月内办妥过户手续,过户所需的费用由申请人自理。否则予以拆除。因其它原因不再属于公费安装家庭电话范围的人员,本人要求保留电话的,
其电话费由本人自理。
六、违反上述有关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使、授意或接受本单位或其他单位(包括下属单位)用公费为自己安装家庭电话的,应责令拆除。必要时可收缴电话安装、开通、使用的有关费用。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用公费为不符合规定范围的人员安装家庭电话或报销有关费用的,应予纠正,并可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给予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七、本规定实施以前用公费安装家庭电话的,符合本规定第一、二条所列范围,但不符合第三条审批手续的,应补办审批手续;不符合第一、二条所列范围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原经上级或本单位领导批准或同意安装的家庭电话,本人如要求保留的,可按第五条规定办理过户手续。否则予以拆除。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使、授意或者接受本单位或其他单位(包括下属单位)用公费为自己安装家庭电话的,所在单位应予拆除。并可视情节给予处罚和纪律处分。
八、已开通的国内国际直拨长途电话,一律由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县政府或相当的有关领导机关重新严格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予以拆除。



1991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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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蔬菜基地建设保护条例》个别条款的决定

浙江省杭州市人大常委会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蔬菜基地建设保护条例》个别条款的决定


(2003年8月21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3年11月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2003年11月21日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公布)



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杭州市蔬菜基地建设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符合前款规定征用蔬菜基地的,必须在规划定点前向市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再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经批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蔬菜基地建设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杭州市蔬菜基地建设保护条例(2003年修正本)

(1994年6月2日杭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4年10月2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自1994年10月29日起公布施行 根据1997年8月15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7年9月1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等两件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1年11月26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蔬菜基地建设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3年8月21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3年11月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蔬菜基地建设保护条例〉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蔬菜基地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稳定蔬菜基地面积,保证蔬菜有效供给,根据《浙江省蔬菜基地建设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蔬菜基地,是指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人口对蔬菜的需求和建设用地发展趋势的预测而批准建立的常年蔬菜基地。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土地管理部门和市农业综合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蔬菜基地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蔬菜基地建设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统一布局,合理安排,实行长期保护。

第五条 市蔬菜基地的面积按市区常住人口人均面积不少于零点零二五亩的标准确定,由市人民政府下达给有关区人民政府实施。

第六条 建立蔬菜后备基地,用于弥补蔬菜基地因人口增长或建设用地征用而造成的面积不足。其面积按不少于蔬菜基地总面积百分之十的比例确定。

对蔬菜后备基地应有计划地安排资金、技术的投入,逐步建设成规范化的蔬菜基地。

第七条 蔬菜基地的具体范围,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农业综合行政主管部门和计划、城市规划等部门会同区人民政府划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区人民政府分别登记造册。市人民政府统一设立保护标志,并发布公告。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或擅自移动保护标志。

第八条 蔬菜基地必须常年种植蔬菜,不得荒芜,不得改变蔬菜基地的使用性质。

禁止在蔬菜基地内取土、挖沙等毁坏菜地的行为。

第九条 蔬菜基地一经划定,必须严格保护。确因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或实施经批准的城市规划需要,非征用蔬菜基地不可的,必须先补后征,以征一亩补不少于一点五亩的原则,在蔬菜后备基地中补足菜地。

符合前款规定征用蔬菜基地的,必须在规划定点前向市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再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经批准。

第十条 征用蔬菜基地和蔬菜后备基地,用地单位除按规定缴纳征地费用外,必须事先按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缴纳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土地管理部门统一收取,全额交纳市财政,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利息纳入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由市人民政府专款用于蔬菜基地的开发、建设和改造,优先用于被征蔬菜基地所在区的蔬菜基地开发、建设和改造,以及技术推广、技术培训和科学研究等项支出。

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不得截留或挪用,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减免。

财政、审计部门对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实施检查、监督。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或损坏蔬菜基地的基础设施。

征用蔬菜基地的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应征得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未征得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市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审核报批征地手续。

在蔬菜基地内或周围施工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蔬菜基地水利网络系统整体功能正常发挥,如因施工影响其正常功能发挥的,建设单位必须在规定期限内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修复。

第十二条 禁止向蔬菜基地和蔬菜后备基地倾倒、排放有害物质。不得在蔬菜基地和蔬菜后备基地的周围建设有污染环境,影响蔬菜生产的项目。已经建设的有污染项目,应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整治,无法治理的,应予以搬迁。

第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扶持蔬菜基地的建设,增加资金投入,加强蔬菜基地的排灌、道路、供电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蔬菜基地的生产能力。

市、区人民政府应创造条件,建立蔬菜生产风险保障机制,提供生产、技术、经营等社会化服务,保护菜农利益。

第十四条 建立蔬菜基地和蔬菜后备基地建设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市人民政府应组织市土地管理部门、农业综合行政主管部门、城市规划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定期对蔬菜基地建设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检查情况。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隐瞒和拒绝。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或超过批准用地数量非法占用蔬菜基地的;

(二)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蔬菜基地的;

(三)无权批准或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征用、使用蔬菜基地的。

第十六条 征用蔬菜基地后未动工兴建,致使菜地荒芜的,按《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菜地连续荒芜满六个月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按不低于同类菜地年产值一点五倍的标准收取抛荒费;满一年的,按同类菜地年产值三倍的标准收取抛荒费,并可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改变蔬菜基地使用性质的,由农业综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蔬菜基地内取土、挖沙等毁坏菜地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动或破坏蔬菜基地保护标志的,由农业综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非法侵占或损坏蔬菜基地基础设施的,由农业综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蔬菜基地和蔬菜后备基地内排放、倾倒有害物质的,由环境保护部门按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农药使用管理规定使用农药或在蔬菜基地内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或其他化学物品的,由农业综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使用,没收其所使用的农药或其他化学物品,监督销毁受污染的蔬菜,并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截留、挪用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由市财政、审计部门责令退赔;对主要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农业综合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蔬菜基地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江泽民同志重要讲话的意见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江泽民同志重要讲话的意见


(1999年5月18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5月13日下午,中共中央、国务院隆重召开大会,热烈欢迎我国驻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工作人员,并表彰他们为维护世界和平、为主持正义、为祖国主权所做出的卓越贡献。会上,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同志发表了重要讲话(以下简称《讲话》),再次阐明了我国政府的严正立场,代表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心声,从世纪之交的历史高度,深刻分析了国际国内的形势,进一步提出了我们面临的各项任务。充分显示了中华民族的伟大爱国主义精神和巨大凝聚力,充分体现了中国人民维护世界和平、反对霸权主义的坚强意志,充分表达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坚强决心和信念。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江泽民同志重要讲话的通知的要求,市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要紧密结合人大工作实际,充分认识学习《讲话》的重大意义,认真学习贯彻《讲话》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认清形势,明确任务,把对以美国为首的北约霸权主义的愤慨,对死难烈士的深切怀念和激发出的爱国主义热情,化作建设祖国、振兴中华的强大力量,并自觉贯彻落实到人大各项工作中去。
  一、要充分认识《讲话》的重要性,把学习贯彻《讲话》精神作为当前重要工作认真抓好。要通过认真学习贯彻江泽民同志的重要讲话,进一步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始终不渝地坚持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按照党的十五大和市第七次党代会提出的跨世纪发展的战略目标,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服务于全市工作大局,同心同德,艰苦奋斗,认真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加快我市改革发展,维护社会稳定,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我市的大好形势。
  二、要准确领会《讲话》精神,坚决拥护我国政府的严正立场和采取的正义行动。坚决支持我国政府要求以美国为首的北约必须对袭击我国驻南使馆暴行承担全部责任,必须对我国政府提出的要求作出全面交待,并且继续保留采取进一步措施的权利的严正立场。坚决支持我国政府关于北约必须立即停止对南联盟的狂轰滥炸,必须在尊重南联盟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保障该地区各族人民合法权益的基础上,采取和平方式政治解决科索沃危机的原则立场。
  三、要学习三位革命烈士和我驻南使馆工作人员、新闻工作者的优秀品质和高尚情操,努力做好本职工作。要坚决响应党中央的号召,认真学习他们不怕困难、不怕牺牲的精神;学习他们热爱祖国,尽职尽责,英勇无畏,无私奉献的优秀品格和高尚情操,并化作实际行动,在自己的岗位上努力工作。
  四、要继续坚定不移地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要继续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开放,要继续坚定不移地保持社会稳定,要继续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服从、服务于全市工作大局,积极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大力推进依法治市,团结一致,积极进取,努力工作,求实创新,认真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进一步发扬创新精神,为加快改革步伐,扩大对外开放,维护安定团结的社会政治局面,为把天津建设成为现代化港口城市和我国北方的重要经济中心做出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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