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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青山湖保护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2:47:30  浏览:98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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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青山湖保护条例

江西省南昌市人大常委会


南昌市青山湖保护条例
1999.12.17 南昌市人大常委会
南昌市青山湖保护条例

(1999年11月18日南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9年12月17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青山湖的保护,保障青山湖调蓄功能的正常发挥和排水设施的安全运行,促进青山湖风景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青山湖保护范围是指:东至排水东渠外延50米,南至南京东路,西至洪都北大道,北至青山北路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地。其中,东至排水东渠外延3米,南至湖滨南路(含围墙)、南京东路,西至湖滨西二路(含湖滨西二路)、排水西渠外延3米、洪都北大道,北至青山园围墙(含围墙)、青山北路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地为保护区,保护区以外的区域为控制区。

第三条 在青山湖保护范围内进行调蓄、排水、开发、建设、经营、生活、游览、娱乐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是青山湖保护的行政管理部门,其所属的青山湖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青山湖保护的具体工作。

东湖区、郊区人民政府和市规划、土地、水利、环境保护、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公安、民政、工商行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青山湖保护工作。

第五条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防洪规划组织编制保护区和控制区的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置保护区和控制区的界标,并在明显的位置设置青山湖保护范围示意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界标和示意图。

第七条 在青山湖保护范围区内进行建设,应当严格执行详细规划。

根据详细规划进行建设的项目,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规划选址和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涉及防洪工程的建设项目,还应当征求市水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青山湖保护范围内填湖造地。确因风景建设需要填湖造地的,应当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排水东、西渠上修建桥梁或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但因防洪、排涝需要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除外。

第九条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青山湖保护范围内的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影响调蓄、妨碍排水以及不符合详细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责令限期拆除或者治理。

第十条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青山湖湖床和排水渠的清淤、疏浚,确保青山湖的调蓄功能的正常发挥和排水设施的安全运行。

青山湖湖床平均标高控制不得超过吴淞高程系的标高17.5米,青山湖汛期水位控制不得超过吴淞高程系的标高19.5米。

第十一条 在青山湖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施工,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施工场地周围的水体、植被、地貌。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原貌。

第十二条 保护区内的水面、土地不得出让;已经出让的水面、土地需要转让的,管理机构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

管理机构拥有使用权的保护区内的水面、土地不得转让。

第十三条 在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侵占水面、绿地;

(二)侵占、损坏围墙、护栏或者其他公共设施;

(三)设置洗车场、加油站、石油液化气储配站;

(四)随地倾倒垃圾、渣土、建筑余土;

(五)向青山湖水域排放污水及其他有毒、有害的物质;

(六)耕种农作物、烧荒、放牧;

(七)吊挂、张贴有碍观瞻的物品;

(八)刻画树木、攀折树枝、采摘花朵;

(九)利用树木、绿篱、护栏等钉牌、牵拉钢筋;

(十)捕杀鸟类或者其他保护动物。

第十四条 在保护区内挖砂取土、牵线挂灯或者设置广告牌、指路牌、告示牌等设施的,应当经管理机构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保护区内的水面及其风景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在保护区内举办大型公共活动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管理机构交纳风景资源有偿使用费。

风景资源有偿使用费的征收标准,由市市政管理部门报经市物价管理部门批准。

风景资源有偿使用费用于青山湖的维护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保护区内的经营服务网点,由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在保护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经管理机构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机动车辆进入保护区,应当服从管理机构的管理;货车、重型车辆经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进入保护区。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在青山湖保护范围内填湖造地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在排水东、西渠上修建桥梁或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依法委托的管理机构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造成对施工场地周围水体、植被、地貌污染、损坏的,或者施工结束后不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原貌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貌,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侵占、损坏围墙、护栏或者其他公共设施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设置洗车场、加油站、煤气站的,责令拆除,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在保护区内耕种农作物、烧荒、放牧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五)在保护区内未经管理机构同意或者不按照指定地点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并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由规划、土地、水利、环境保护、园林绿化、市容环境、民政、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阻碍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和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和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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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委托代理协议书》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委托代理协议书》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




各厅、局、直属单位,武汉分行,各代表处:
现将我行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新近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书》印发给你们,请在委托代理工作中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注意收集并及时反馈。

附:一 委托代理协议书
委托方(甲方):国家开发银行
代理方(乙方):中国工商银行
一、总 则
(一)为了规范国家开发银行(下称甲方)和中国工商银行(下称乙方)的委托代理行为,提高委托代理业务质量,更好地为国家重点建设服务,经双方协商制定本协议。
(二)甲、乙双方在委托代理工作中应遵守国家的有关金融法律、法规,遵循相互支持、密切合作的原则。
(三)对于涉及两行全局性委代工作安排,应由两行协商或联合发文。
二、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业务范围
(一)监督甲方委托项目借款合同(或临时借款协议)的执行。
(二)监督甲方贷款资金的使用。
(三)办理甲方贷款资金结算和会计核算。
(四)协助甲方做好贷款本息回收工作。
(五)办理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委托代理业务。
三、甲方的责任和权利
(一)向乙方提供年度贷款计划、借款合同副本及有关资料。
(二)在借款合同、贷款计划、贷款利率、贷款期限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三)在借款合同中明确乙方经办行代表甲方对借款人实施监督管理的责任、权力以及借款人应向乙方提供的资料。
(四)按期向乙方支付代理业务手续费。
(五)对乙方代理业务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考核。
四、乙方的责任和权利
(一)根据代理业务需要,确定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负责代理业务。
(二)办理甲方贷款资金的结算和核算业务。
(三)对代理贷款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四)协助甲方做好贷款本息的回收工作。
(五)向甲方提供有关代理业务信息。
(六)按期向甲方收取代理业务手续费。
五、贷款发放
(一)甲方为借款人开立贷款账户、存款账户,发放贷款。
(二)甲方应将年度贷款计划、分批下达的贷款指标等文件和资料及时抄送乙方,借款合同副本由甲方直接分送乙方省级分行和乙方经办行。
(三)甲方将贷款资金直接汇入借款人在乙方经办行开立的专项存款户。乙方经办行应在收到资金的当日按“代理贷款业务核算办法”进行账务处理。
六、贷款管理
(一)乙方经办行根据甲方的书面委托参与贷款项目的下列工作:
1.项目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和设备采购的招标;
2.项目概算调整的审查;
3.项目工程造价的编审;
4.项目竣工验收和决算的编审;
5.书面委托的其他工作。
(二)为便于乙方经办行对甲方委托贷款和贷款项目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甲方要求借款人及时向乙方经办行提供以下有关资料:
1.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及施工图预算;
2.年度工程建设进度计划;
3.年度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其中大中型项目年度贷款资金使用计划须经甲方认可;
4.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副本;
5.有关统计和会计报表。
(三)乙方经办行根据借款合同和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年度资金配置计划、年度贷款资金使用计划、有关商务合同和建设进度加强对贷款使用的监督管理。
当以下情况发生时,乙方经办行有权采取停止借款人贷款使用或其他有效措施,并立即报上级行和甲方:
1.超计划、超标准、挪用贷款等;
2.借款人名称或其法定代表人变更,以及借款人体制发生重大变化的(甲方通知乙方经办行的除外)。
(四)对于有多项建设资金来源的项目,乙方经办行应督促借款人落实资金来源,促使其他资金与甲方贷款资金同步到位。
(五)乙方对代理的大中型项目要按月向甲方报送“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统计报表”(附表一至附表三);小型项目的统计报表由借款人向甲方报送,乙方经办行协助甲方催报和审核。
(六)乙方经办行应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设立项目管理台账,系统完整地反映项目建设和生产情况。
(七)乙方经办行在其代理项目建成投产后,根据甲方的书面委托协助甲方做好项目的后评价工作。
(八)项目建成投产后,在借款人尚未还清甲方贷款本息前,乙方经办行应掌握借款人归还甲方贷款的能力,及时向甲方反映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积极跟踪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督促借款人组织资金按时归还甲方贷款本息。
七、贷款回收
(一)乙方应采取一切可能的或约定的措施加强代理贷款本息的回收工作。
(二)乙方经办行应督促借款人筹措还款资金,并于贷款本息到期前20天填制“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到期还款资金落实情况表”(附表四)报甲方信贷局。对借款人还款确有困难的,乙方经办行应将情况书面反馈甲方信贷局。
(三)乙方经办行应按照借款合同按时计收甲方贷款本息,对甲方到期贷款本息,有权按甲方与借款人的合同约定从借款人的账户中划收,并于当日上划甲方(特殊情况不超过次日)。
(四)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经办行不得从甲方汇给借款人的贷款资金和借款人归还甲方的资金中扣收其自营贷款本息。
八、会计核算
(一)甲方对贷款负责会计核算。乙方经办行为满足监管和回收的需要,受甲方委托设立相应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二)贷款利息实行“算头不算尾”的方法,即贷款发放日为贷款起息日期,借款人在乙方经办行(或甲方)还款的日期为贷款止息日期。
(三)乙方经办行表外会计科目与项目管理台账的相应数据要衔接一致,并按规定向甲方反馈有关信息,做好与甲方的对账工作。
(四)甲方发放贷款和直接收息后应将有关会计信息传送给乙方经办行,乙方经办行收取借款人本息后,应与当日将有关会计信息传送给甲方。
(五)甲方需传递给借款人的信息或会计凭证由乙方经办行负责办理转知手续。
(六)乙方代理甲方委托贷款业务的核算办法由乙方另行制定,经甲方同意后执行。
九、代理业务报告
(一)乙方经办行对代理贷款项目实行季度工作报告制度。从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时起至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时止,每季终了后20日内向甲方相关信贷局报送上季度的“项目专户报告”。
内容:
1.建设期。主要包括项目建设进度、资金总体到位和需求、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偿还利息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
2.生产期。主要包括主营业务的生产销售、成本利润、偿还贷款本息的情况等。
(二)乙方省分行每季度终了20日内向甲方相关信贷局报送上季度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本息回收情况。
内容包括:代理贷款本息回收的情况、措施及建议。
(三)乙方总行每年3月20日前向甲方报送上年度的《代理业务情况总结》。
内容包括:代理业务基本情况、委托代理协议书的执行情况、委托代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十、代理业务手续费
(一)本协议生效后发放的人民币贷款,代理业务手续费原则上按下列公式计算:
代理业务手续费=本年代理贷款发放额×0.5‰+回收贷款本息额×1.5‰
外汇贷款项目代理业务手续费标准由双方另行协商。
代理贷款发放额和回收贷款本息额以甲方记账日期为准。
(二)本协议生效前发放的贷款,本息回收时不再支付手续费。
(三)代理业务手续费采取按年计算、分次支付的方法。每年11月份预付,次年决算后清算。
(四)甲方将代理业务手续费支付给乙方总行,由乙方总行负责向所属代理经办行拨付。
十一、委托代理业务考核
(一)甲方应对乙方及乙方经办行代理业务管理、贷款本息回收上划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考核,每年要将考核结果通报乙方。
(二)乙方应将代理业务管理作为其本行责任目标重要内容之一,纳入统一考核范围,进行严格的内部考核。
十二、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及时向乙方交付委托代理事项,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二)甲方逾期未向乙方支付代理业务手续费,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三)乙方经办行在收到借款人归还甲方贷款本息的当日(遇特殊情况不得超过次日)未上划甲方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四)乙方及乙方经办行违反本协议,给甲方造成损失的,除甲方将视情况扣减代理业务手续费直至取消其代理资格而外,乙方还应弥补甲方的损失。
十三、附 则
(一)在遵守本协议的原则下,由甲方信贷局与乙方省级分行签订项目委托代理协议书,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的项目也可由双方总行签订。
项目委代协议自签定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的项目债权债务清理完毕终止。
(二)本协议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直至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所有项目的债权债务清理完毕终止。
(三)自本协议生效起原协议同时废止。
(四)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一方提出修改或遇政策调整而影响本协议履行时,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修改协议。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国家开发银行(签章) (略)
法定代表人(签字) 刘明康
(或授权代理人)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签章) (略)
法定代表人(签字) 刘廷焕
(或授权代理人)
1998年4月1日
附表:一
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统计报表
表 号:国开代统01表
制表机关:国家开发银行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字(1994)168号
填报单位:(盖章) 金额计量单位:万元
-------------------------------------------------------------
|本年配| | 开发银行资金到位 | 其他配套资金到位 |各项|其中:
贷款项目名称|置资金|本年资|----------|----------------------|应付|---------
|计划 |金到位|合计|软贷款|硬贷款|合计|商行贷款|利用外资|自有资金|其他资金|款合|工程款|设备器材款
| | | | | | | | | | |计 | |
------|---|---|--|---|---|--|----|----|----|----|--|---|-----
甲 | 1 | 2 | 3| 4 | 5 | 6| 7 | 8 | 9 | 10 |11| 12| 1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单位负责人(盖章): 统计负责人(盖章): 填报人(盖章): 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的统计指标解释详见我行的统计报表制度(国开代统02、03表同)。
2.本表由代理行各省、区、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汇总后,报送开行各有关地区信贷局(国开代统02、03表同)。
3.月报上报时间为每月月后8日前,年报上报时间为年后1月底前(国开代统02、03表同)。
4.本表为月报、年报的通用表式,在上报月报和年报时,所有指标必须填报。
5.本表的计算关系为:2栏=3+6;3栏=4+5;6栏=7+8+9+10;11栏≥12+13。
附表:二
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统计报表
表 号:国开代统02表
制表机关:国家开发银行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字(1994)355号
填报单位:(盖章) 金额计量单位:万元
--------------------------------------------------------------
| 贷款项目投资总规模 | 贷款项目年度投资规模
|----------------------------|--------------------------
贷款项目名称|计划总|自开始建设|自开始建设至|自开始建设至|不增加固|本年| 按构成分 |本年新
| |至本年底累|本年底累计 |本年底未完 |定资产投|完成|-------------------|增 固
|投资 |计完成投资|新增固定资产|工程完成投资|资的费用|投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设备工器|其他费用|定资产
| | | | | | | | |具购置 | |
------|---|-----|------|------|----|--|----|----|----|----|---
甲 | 1 | 2 | 3 | 4 | 5 | 6| 7 | 8 | 9 | 10 | 1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单位负责人(盖章): 统计负责人(盖章): 填报人(盖章): 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为月报、年报的共用表式。在上报月报时,1至5栏、11栏指标可免报;在上报年报时,所有指标必须填报。
2.本表计算关系:2栏=3+4+5;6栏=7+8+9+10。
附表:三
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统计报表
表 号:国开代统03表
制表机关:国家开发银行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填报单位:(盖章) 批准文号:国统字(1994)355号
-----------------------------------------------------------
| |本年实际 | | | | |新增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
| |投产时间 | | | | |-------------|
贷款项目名称|实际|-----|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 |计量|全部建|本年施|自开始建设| | 备 注
|开工|单项|全部| 名称 | | | |至本年底 | 其中: |
|时间| | | |单位|设规模|工规模|累计新增 |本年新增能力 |
| |投产|投产| | | | |生产能力 | |
------|--|--|--|------------|--|---|---|-----|-------|-----
甲 | 1| 2| 3| 乙 | 丙| 4 | 5 | 6 | 7 | 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单位负责人(盖章): 统计负责人(盖章): 填报人(盖章): 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乙栏“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名称”和丙栏“计量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发的能力目录填报,目录中未列能
力的可免报。
2.实际开工时间:是指建设项目永久性工程破土动工方可报实际开工时间。
3.本表为月报、年报的共用表式。在上报月报时,1至3栏、4栏、6栏和丁栏指标可免报;在上报年报时,所有指标必须填报。

附表:四
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到期贷款还款资金落实情况表
编报行:(盖章)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
| | |贷款| |到期贷款本息 |还款资金已落实数 | | |
|借款单位|项目名称| |贷款余额|-------|---------| 缺口数 |备注|
| | |种类| |本 金|利 息| 本金 | 利息 | | |
|----|----|--|----|---|---|----|----|---------|--|
| 1 | 2 | 3| 4 | 5 | 6 | 7 | 8 |9=5+6-7-8|1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
负责人: 复核: 制表人: 填制日期:
说明:1.本表由代理经办行于贷款本金、利息到期前20日内寄开发银行有关信贷局。
2.到期贷款本金应填包括逾期贷款在内的到期贷款累计数。
3.到期贷款利息应填应收利息累计数。

附:二 委托代理协议书

委托方(甲方):国家开发银行
代理方(乙方):中国农业银行
一、总 则
(一)为了规范国家开发银行(下称甲方)和中国农业银行(下称乙方)的委托代理行为,提高委托代理业务质量,更好地为国家重点建设服务,经双方协商制定本协议。
(二)甲、乙双方在委托代理工作中应遵守国家的有关金融法律、法规,遵循相互支持、密切合作的原则。
(三)对于涉及两行全局性委代工作安排,应由两行协商或联合发文。
二、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业务范围
(一)监督甲方委托项目借款合同(或临时借款协议)的执行。
(二)监督甲方贷款资金的使用。
(三)办理甲方贷款资金结算和会计核算。
(四)协助甲方做好贷款本息回收工作。
(五)办理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委托代理业务。
三、甲方的责任和权利
(一)向乙方提供年度贷款计划、借款合同副本及有关资料。
(二)在借款合同、贷款计划、贷款利率、贷款期限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三)在借款合同中明确乙方经办行代表甲方对借款人实施监督管理的责任、权力以及借款人应向乙方提供的资料。
(四)按期向乙方支付代理业务手续费。
(五)对乙方代理业务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考核。
四、乙方的责任和权利
(一)根据代理业务需要,确立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负责代理业务。
(二)办理甲方贷款资金的结算和核算业务。
(三)对代理贷款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四)协助甲方做好贷款本息的回收工作。
(五)向甲方提供有关代理业务信息。
(六)按期向甲方收取代理业务手续费。
五、贷款发放
(一)甲方为借款人开立贷款账户、存款账户,发放贷款。
(二)甲方应将年度贷款计划、分批下达的贷款指标等文件和资料及时抄送乙方,借款合同副本由甲方直接分送乙方省级分行和乙方经办行。
(三)甲方将贷款资金直接汇入借款人在乙方经办行开立的专项存款户。乙方经办行应在收到资金的当日按“代理贷款业务核算办法”进行账务处理。
六、贷款管理
(一)乙方经办行根据甲方的书面委托参与贷款项目的下列工作:
1.项目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和设备采购的招标;
2.项目概算调整的审查;
3.项目工程造价的编审;
4.项目竣工验收和决算的编审;
5.书面委托的其他工作。
(二)为便于乙方经办行对甲方委托贷款和贷款项目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甲方要求借款人及时向乙方经办行提供以下有关资料:
1.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及施工图预算;
2.年度工程建设进度计划;
3.年度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其中大中型项目年度贷款资金使用计划须经甲方认可;
4.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副本;
5.有关统计和会计报表。
(三)乙方经办行根据借款合同和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年度资金设置计划、年度贷款资金使用计划、有关商务合同和建设进度加强对贷款使用的监督管理。
当以下情况发生时,乙方经办行有权采取停止借款人贷款使用或其他有效措施,并立即报上级行和甲方:
1.超计划、超标准、挪用贷款等;
2.借款人名称或其法定代表人变更,以及借款人体制发生重大变化的(甲方通知乙方经办行的除外)。
(四)对于有多项建设资金来源的项目,乙方经办行应督促借款人落实资金来源,促使其他资金与甲方贷款资金同步到位。
(五)乙方对代理的大中型项目要按月向甲方报送“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统计报表”(附表一至附表三);小型项目的统计报表由借款人向甲方报送,乙方经办行协助甲方催报和审核。
(六)乙方经办行应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设立项目管理台账,系统完整地反映项目建设和生产情况。
(七)乙方经办行在其代理的项目建成投产后,根据甲方的书面委托协助甲方做好项目的后评价工作。
(八)项目建成投产后,在借款人尚未还清甲方贷款本息前,乙方经办行应掌握借款人归还甲方贷款的能力,及时向甲方反映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积极跟踪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督促借款人组织资金按时归还甲方贷款本息。
七、贷款回收
(一)乙方应采取一切可能的或约定的措施加强代理贷款本息的回收工作。
(二)乙方经办行应督促借款人筹措还款资金,并于贷款本息到期前20天填制“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到期还款资金落实情况表”(附表四)报甲方信贷局。对借款人还款确有困难的,乙方经办行应将情况书面反馈甲方信贷局。
(三)乙方经办行应按照借款合同按时计收甲方贷款本息,对甲方到期贷款本息,有权按甲方与借款人的合同约定从借款人的账户中划收,并于当日上划甲方(特殊情况不超过次日)。
(四)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经办行不得从甲方汇给借款人的贷款资金和借款人归还甲方的资金中扣收其自营贷款本息。
八、会计核算
(一)甲方对贷款负责会计核算。乙方经办行为满足监管和回收的需要,受甲方委托设立相应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二)贷款计息实行“算头不算尾”的方法,即贷款发放日为贷款起息日期,借款人在乙方经办行(或甲方)还款的日期为贷款止息日期。
(三)乙方经办行表外会计科目与项目管理台账的相关数据要衔接一致,并按规定向甲方反馈有关信息,做好与甲方的对账工作。
(四)甲方发放贷款和直接收息后应将有关会计信息传送给乙方经办行,乙方经办行收取借款人本息后,应于当日将有关会计信息传送给甲方。
(五)甲方需传递给借款人的信息或会计凭证由乙方经办行负责办理转知手续。
(六)乙方代理甲方委托贷款业务的核算办法由乙方另行制定,经甲方同意后执行。
九、代理业务报告
(一)乙方经办行对代理贷款项目实行季度工作报告制度。从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时起至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时止,每季终了后20日内向甲方相关信贷局报送上季度的“项目专户报告”。
内容:
1.建设期。主要包括项目建设进度、资金总体到位和需求、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偿还利息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
2.生产期。主要包括主营业务的生产销售、成本利润、偿还贷款本息的情况等。
(二)乙方省分行每季度终了20日内向甲方相关信贷局报送上季度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本息回收情况。
内容包括:代理贷款本息回收的情况、措施及建议。
(三)乙方总行每年3月20日前向甲方报送上年度的《代理业务情况总结》。
内容包括:代理业务基本情况、委托代理协议书的执行情况、委托代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十、代理业务手续费
(一)本协议生效后发放的人民币贷款,代理业务手续费原则上按下列公式计算:
代理业务手续费=本年代理贷款发放额×0.5‰+回收贷款本息额×1.5‰
外汇贷款项目代理业务手续费标准由双方另行协商。
代理贷款发放额和回收贷款本息额以甲方记账日期为准。
(二)本协议生效前发放的贷款,本息回收时不再支付手续费。
(三)代理业务手续费采取按年计算、分次支付的方法。每年11月份预付,次年决算后清算。
(四)甲方将代理业务手续费支付给乙方总行,由乙方总行负责向所属代理经办行拨付。
十一、委托代理业务考核
(一)甲方应对乙方及乙方经办行代理业务管理、贷款本息回收上划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考核,每年要将考核结果通报乙方。
(二)乙方应将代理业务管理作为其本行责任目标重要内容之一,纳入统一考核范围,进行严格的内部考核。
十二、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及时向乙方交付委托代理事项,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二)甲方逾期未向乙方支付代理业务手续费,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三)乙方经办行在收到借款人归还甲方贷款本息的当日(遇特殊情况不得超过次日)未上划甲方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四)乙方及乙方经办行违反本协议,给甲方造成损失的,除甲方将视情况扣减代理业务手续费直至取消其代理资格而外,乙方还应弥补甲方的损失。
十三、附 则
(一)在遵守本协议的原则下,由甲方信贷局与乙方省级分行签订项目委托代理协议书,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的项目也可由双方总行签订。
项目委代协议自签定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的项目债权债务清理完毕终止。
(二)本协议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直至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所有项目的债权债务清理完毕终止。
(三)自本协议生效起原协议同时废止。
(四)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一方提出修改或遇政策调整而影响本协议履行时,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修改协议。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国家开发银行(签章) (略)
法定代表人(签字) 刘明康
(或授权代理人)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签章) (略)
法定代表人(签字) 何林祥
(或授权代理人)
1998年4月1日

附表:一
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统计报表
表 号:国开代统01表
制表机关:国家开发银行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字(1994)168号
填报单位:(盖章) 金额计量单位:万元
-------------------------------------------------------------
|本年配| | 开发银行资金到位 | 其他配套资金到位 |各项|其中:
贷款项目名称|置资金|本年资|----------|----------------------|应付|---------
|计划 |金到位|合计|软贷款|硬贷款|合计|商行贷款|利用外资|自有资金|其他资金|款合|工程款|设备器材款
| | | | | | | | | | |计 | |
------|---|---|--|---|---|--|----|----|----|----|--|---|-----
甲 | 1 | 2 | 3| 4 | 5 | 6| 7 | 8 | 9 | 10 |11| 12| 1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单位负责人(盖章): 统计负责人(盖章): 填报人(盖章): 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的统计指标解释详见我行的统计报表制度(国开代统02、03表同)。
2.本表由代理行各省、区、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汇总后,报送开行各有关地区信贷局(国开代统02、03表同)。
3.月报上报时间为每月月后8日前,年报上报时间为年后1月底前(国开代统02、03表同)。
4.本表为月报、年报的通用表式,在上报月报和年报时,所有指标必须填报。
5.本表的计算关系为:2栏=3+6;3栏=4+5;6栏=7+8+9+10;11栏≥12+13。
附表:二
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统计报表
表 号:国开代统02表
制表机关:国家开发银行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字(1994)355号
填报单位:(盖章) 金额计量单位:万元
--------------------------------------------------------------
| 贷款项目投资总规模 | 贷款项目年度投资规模
|----------------------------|--------------------------
贷款项目名称|计划总|自开始建设|自开始建设至|自开始建设至|不增加固|本年| 按构成分 |本年新
| |至本年底累|本年底累计 |本年底未完 |定资产投|完成|-------------------|增 固
|投资 |计完成投资|新增固定资产|工程完成投资|资的费用|投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设备工器|其他费用|定资产
| | | | | | | | |具购置 | |
------|---|-----|------|------|----|--|----|----|----|----|---
甲 | 1 | 2 | 3 | 4 | 5 | 6| 7 | 8 | 9 | 10 | 1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单位负责人(盖章): 统计负责人(盖章): 填报人(盖章): 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为月报、年报的共用表式。在上报月报时,1至5栏、11栏指标可免报;在上报年报时,所有指标必须填报。
2.本表计算关系:2栏=3+4+5;6栏=7+8+9+10。
附表:三
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统计报表
表 号:国开代统03表
制表机关:国家开发银行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填报单位:(盖章) 批准文号:国统字(1994)168号
-----------------------------------------------------------
| |本年实际 | | | | |新增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
| |投产时间 | | | | |-------------|
贷款项目名称|实际|-----|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 |计量|全部建|本年施|自开始建设| | 备 注
|开工|单项|全部| 名称 | | | |至本年底 | 其中: |
|时间| | | |单位|设规模|工规模|累计新增 |本年新增能力 |
| |投产|投产| | | | |生产能力 | |
------|--|--|--|------------|--|---|---|-----|-------|-----
甲 | 1| 2| 3| 乙 | 丙| 4 | 5 | 6 | 7 | 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单位负责人(盖章): 统计负责人(盖章): 填报人(盖章): 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乙栏“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名称”和丙栏“计量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发的能力目录填报,目录中未列能
力的可免报。
2.实际开工时间:是指建设项目永久性工程破土动工方可报实际开工时间。
3.本表为月报、年报的共用表式。在上报月报时,1至3栏、4栏、6栏和丁栏指标可免报;在上报年报时,所有指标必须填报。
附表:四
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到期贷款还款资金落实情况表
编报行:(盖章)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
| | |贷款| |到期贷款本息 |还款资金已落实数 | | |
|借款单位|项目名称| |贷款余额|-------|---------| 缺口数 |备注|
| | |种类| |本 金|利 息| 本金 | 利息 | | |
|----|----|--|----|---|---|----|----|---------|--|
| 1 | 2 | 3| 4 | 5 | 6 | 7 | 8 |9=5+6-7-8|1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
负责人: 复核: 制表人: 填制日期:
说明:1.本表由代理经办行于贷款本金、利息到期前20日内寄开发银行有关信贷局。
2.到期贷款本金应填包括逾期贷款在内的到期贷款累计数。
3.到期贷款利息应填应收利息累计数。

附:三 委托代理协议书
委托方(甲方):国家开发银行
代理方(乙方):中国银行
一、总则
(一)为了规范国家开发银行(下称甲方)和中国银行(下称乙方)的委托代理行为,提高委托代理业务质量,更好地为国家重点建设服务,经双方协商制定本协议。
(二)甲、乙双方在委托代理工作中应遵守国家的有关金融法律、法规,遵循相互支持、密切合作的原则。
(三)对于涉及两行全局性委代工作安排,应由两行协商或联合发文。
二、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业务范围
(一)监督甲方委托项目借款合同(或临时借款协议)的执行。
(二)监督甲方贷款资金的使用。
(三)办理甲方贷款资金结算和会计核算。
(四)协助甲方做好贷款本息回收工作。
(五)办理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委托代理业务。
三、甲方的责任和权利
(一)向乙方提供年度贷款计划、借款合同副本及有关资料。
(二)在借款合同、贷款计划、贷款利率、贷款期限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三)在借款合同中明确乙方经办行代表甲方对借款人实施监督管理的责任、权力以及借款人应向乙方提供的资料。
(四)按期向乙方支付代理业务手续费。
(五)对乙方代理业务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考核。
四、乙方的责任和权利
(一)根据代理业务需要,确定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负责代理业务。
(二)办理甲方贷款资金的结算和核算业务。
(三)对代理贷款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四)协助甲方做好贷款本息的回收工作。
(五)向甲方提供有关代理业务信息。
(六)按期向甲方收取代理业务手续费。
五、贷款发放
(一)甲方为借款人开立贷款账户、存款账户,发放贷款。
(二)甲方应将年度贷款计划、分批下达的贷款指标等文件和资料及时抄送乙方,借款合同副本由甲方直接分送乙方省级分行和乙方经办行。
(三)甲方将贷款资金直接汇入借款人在乙方经办行开立的专项存款户。乙方经办行应在收到资金的当日按“代理贷款业务核算办法”进行账务处理。
六、贷款管理
(一)乙方经办行根据甲方的书面委托参与贷款项目的下列工作:
1.项目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和设备采购的招标;
2.项目概算调整的审查;
3.项目工程造价的编审;
4.项目竣工验收和决算的编审;
5.书面委托的其他工作。
(二)为便于乙方经办行对甲方委托贷款和贷款项目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甲方要求借款人及时向乙方经办行提供以下有关资料:
1.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及施工图预算;
2.年度工程建设进度计划;
3.年度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其中大中型项目年度贷款资金使用计划须经甲方认可;
4.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副本;
5.有关统计和会计报表。
(三)乙方经办行根据借款合同和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年度资金配置计划、年度贷款资金使用计划、有关商务合同和建设进度加强对贷款使用的监督管理。
当以下情况发生时,乙方经办行有权采取停止借款人贷款使用或其他有效措施,并立即报上级行和甲方:
1.超计划、超标准、挪用贷款等;
2.借款人名称或其法定代表人变更,以及借款人体制发生重大变化的(甲方通知乙方经办行的除外)。
(四)对于有多项建设资金来源的项目,乙方经办行应督促借款人落实资金来源,促使其他资金与甲方贷款资金同步到位。
(五)乙方对代理的大中型项目要按月向甲方报送“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统计报表”(附表一至附表三);小型项目的统计报表由借款人向甲方报送,乙方经办行协助甲方催报和审核。
(六)乙方经办行应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设立项目管理台账,系统完整地反映项目建设和生产情况。
(七)乙方经办行在其代理的项目建成投产后,根据甲方的书面委托协助甲方做好项目的后评价工作。
(八)项目建成投产后,在借款人尚未还清甲方贷款本息前,乙方经办行应掌握借款人归还甲方贷款的能力,及时向甲方反映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积极跟踪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督促借款人组织资金按时归还甲方贷款本息。
七、贷款回收
(一)乙方应采取一切可能的或约定的措施加强代理贷款本息的回收工作。
(二)乙方经办行应督促借款人筹措还款资金,并于贷款本息到期前20天填制“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到期还款资金落实情况表”(附表四)报甲方信贷局。对借款人还款确有困难的,乙方经办行应将情况书面反馈甲方信贷局。
(三)乙方经办行应按照借款合同按时计收甲方贷款本息,对甲方到期贷款本息,有权按甲方与借款人的合同约定从借款人的账户中划收,并于当日上划甲方(特殊情况不超过次日)。
(四)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经办行不得从甲方汇给借款人的贷款资金和借款人归还甲方的资金中扣收其自营贷款本息。
八、会计核算
(一)甲方对贷款负责会计核算。乙方经办行为满足监管和回收的需要,受甲方委托设立相应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二)贷款计息实行“算头不算尾”的方法,即贷款发放日为贷款起息日期,借款人在乙方经办行(或甲方)还款的日期为贷款止息日期。
(三)乙方经办行表外会计科目与项目管理台账的相关数据要衔接一致,并按规定向甲方反馈有关信息,做好与甲方的对账工作。
(四)甲方发放贷款和直接收息后应将有关会计信息传送给乙方经办行,乙方经办行收取借款人本息后,应于当日将有关会计信息传送给甲方。
(五)甲方需传递给借款人的信息或会计凭证由乙方经办行负责办理转知手续。
(六)乙方代理甲方委托贷款业务的核算办法由乙方另行制定,经甲方同意后执行。
九、代理业务报告
(一)乙方经办行对代理贷款项目实行季度工作报告制度。从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时起至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时止,每季终了后20日内向甲方相关信贷局报送上季度的“项目专户报告”。
内容:
1.建设期。主要包括项目建设进度、资金总体到位和需求、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偿还利息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
2.生产期。主要包括主营业务的生产销售、成本利润、偿还贷款本息的情况等。
(二)乙方省分行每季度终了20日内向甲方相关信贷局报送上季度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本息回收情况。
内容包括:代理贷款本息回收的情况、措施及建议。
(三)乙方总行每年3月20日前向甲方报送上年度的《代理业务情况总结》。
内容包括:代理业务基本情况、委托代理协议书的执行情况、委托代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十、代理业务手续费
(一)本协议生效后发放的人民币贷款,代理业务手续费原则上按下列公式计算:
代理业务手续费=本年代理贷款发放额×0.5‰+回收贷款本息额×1.5‰
外汇贷款项目代理业务手续费标准由双方另行协商。
代理贷款发放额和回收贷款本息额以甲方记账日期为准。
(二)本协议生效前发放的贷款,本息回收时不再支付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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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补助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补助办法》的通知

扬府办发〔2010〕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市医改领导小组提出的《扬州市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补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


扬州市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补助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根据扬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扬府办发[2010]27号)和省财政厅等部门制定的《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实施基本药物机构补助办法》(苏财规[2009]12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乡镇卫生防保单位等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补助。
第三条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为辖区内居民群众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为保证基层医疗机构的公益性质,政府既要加大投入又要加强对机构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四条 补助的原则:按照各地区域规划的要求,合理配置医疗卫生服务资源,大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综合改革,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的办法,对经常性收支差额部分给予补偿,建立因事设岗、绩效考核、补助适度、激励约束的政府补偿和机构运行机制。

机构的四项核定
第五条 核定机构数量和人员编制。以各县(市、区)为单位,按照省编办、财政厅、卫生厅《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标准实施意见》(苏编办发[2009]7号)的规定,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种类和数量、核定人员编制总量。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以核定的人员编制作为岗位设置的依据,实行人员聘用和合同制管理。
第六条 核定服务功能和任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任务根据机构服务能力、服务人数、近三年门(急)诊量和出院人次变动情况核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根据服务人数和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和数量、质量要求核定。
第七条 核定经常性收入。经常性收入包括:医疗收入、公共卫生服务收入、药品收入、其他收入。医疗收入根据前三年医疗服务平均收入情况,综合考虑取消药品加成、限制药品使用范围、新农合等医疗保障制度调标、服务任务变化等因素核定。公共卫生服务收入根据服务人口、单位综合服务成本及确定的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核定。药品收入根据药品采购价格和合理用药数量核定。其他收入根据前三年平均水平扣除特殊因素核定。
第八条 核定经常性支出。经常性支出包括:业务支出(含医疗支出和公共卫生服务支出,不含人力成本)、药品支出(不含人力成本)、人员支出、其他支出。业务支出根据核定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数量、质量和成本定额(不含人力成本)等综合(或分项)核定。成本定额可参照前三年平均支出水平和有关变化因素核定。药品支出根据药品采购价格和合理用药数量核定。人员支出按照人事部门确定的工资水平和在职在编人数核定,对已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等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包括参保单位缴费部分。医务人员工资水平要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其他支出根据前三年平均水平扣除特殊因素核定。
补助渠道与方式
第九条 在综合改革和科学核定的基础上,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经常性收入不足以弥补经常性支出的情况,收支差额由各县(市、区)政府给予多渠道补助。市区总体上按统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政府承担三分之一,医保基金承担三分之一,市财政承担三分之一的原则实施补助。
第十条 市统筹辖区内基层卫生服务机构补助方式:
1、从公共卫生服务中得到补助。对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承担区域内基本公共卫生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按服务的人口、服务的质量,服务的数量,通过考核拨付资金。2010年市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按人均20元筹集,市、区财政各负担50%。重大公共卫生按实际服务成本和工作量给予补补助。
2、从购买医疗服务中得到补助。在基层医疗卫生就诊的城乡参保居民,综合改革后的挂号费、诊查费、护理费、床位费和部分医技检查费中的增加部分,从医疗保障基金直接结算拨付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再计入医疗机构的收费价格。其补偿的项目、数量、比例和标准,由市人保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3、从医疗保险药品门诊统筹中给予补助。建立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费用统筹制度,城乡参保居民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购买零差价药品时,按照不低于进价的30% 从门诊费用统筹资金中予以补助。
4、从保基本运转中给予补助。各区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的离退休人员费用,符合规划的人才培训和人员招聘支出给予补助;对综合改革后核定的人员及业务经费经常性支出差额,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给予补助,保证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的运转。
5、从工作绩效中给予奖补。市相关部门对各基层卫生机构资源配置、目标任务完成绩效、服务对象满意程度、群众医药费用负担降低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拨付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市财政补助资金按市统筹辖区内服务人数人均13元的标准筹集。
6、从与二、三级医院的联合中得到补助。积极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二、三级医院的帮扶共建、业务培训、双向转诊等制度,吸引优质医疗资源和优秀医务人员为基层卫生机构服务,通过大医院的帮扶推进支持社区医疗卫生机构的发展。市将出台鼓励公立医院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相关政策。

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政府补助资金,采取年初预拨,年终考核结算的办法拨付。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要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好年度预算,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施行,市统筹辖区的年度预算需报市财政、卫生、人保等部门备案。预算批复后,市、区财政补助资金按其服务的数量和成本预拨80%,其余补助经费在年终综合考核后下拨,医疗保险按实际服务和药品零差率实行实时补助,按月结算。
第十二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和完善内部管理,建立以服务质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激励制度。依法组织收入,正确归集各项费用,切实加强支出管理,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确保全面完成收支任务。
第十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的监管,督促其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按规定完成核定的收支计划。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组织实施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考核工作。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支监管,会同发展改革、卫生、人保等部门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评制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市财政、卫生、人保等相关部门将在各地考核的基础上组织检查。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根据各地实际制定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医改 基本药物 经费补助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省医改领导小组。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3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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