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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3:04:09  浏览:89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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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兴市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绍兴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


  现发布《绍兴市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绍兴市市长纪根立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绍兴市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工程建设施工招标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市区内国有和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的施工,除国家、省、市另有规定外,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工程承包许可证(或批准的投标认可书)的本市及外地施工企业,可按本办法参加符合自身资质等级和承包能力的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活动。
  第三条 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本市市区内建筑工程施工招标工作。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办室(以上简称市招标办)负责具体实施,履行审查招标议标文件、审定标底、监督开标、评标、决标、核发中标通知书等具体职责。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市区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招标工作,并可根据国家规定和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按国家规定和本办法负责本专业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市重点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由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参与管理。
  第四条 凡列入重点(技改)工程且不具备招标条件、单位工程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内或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内的不以建筑面计算的构筑物及装璜工程,经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可选择两个以上具有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实行议标,择优确定承发包关系。
  第五条 外商独资、国内个人投资等建设工程,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投资者自行确定。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保密、抢险、救灾等建设工程,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
  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招标单位可向公证机关申请公证。
  第八条 建设单位作为投资的责任者和业主在有下列权利:
  (一) 按照有关规定程序组织招标活动;
  (二) 根据规定的相应资质标准和工程报建有关规定,选择和确定投标单位;
  (三) 招标单位根据评标、定标的依据,在评标小组的优选方案范围内确定中标单位。
  第九条 建设单位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它组织;
  (二) 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三) 有组织上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四) 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五) 具备建设项目报建手续规定的条件。
  不具备上述(二)、(三)、(四)项条件的,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或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招标。
  第十条 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建设工程列入正式批准下达的年度建设计划;
  (二) 具有相应资格持证设计单位的有关设计文件(包括批准的设计概算)和批准建设(规划)的文件;
  (三) 建设用地已经征用,拆迁工作完毕,施工范围内的“三通一平”(水通、电通、路通、场地平整)已经完成或已落实措施。
  (四) 工程建设资金、主要设备已基本落实,并能保证在建设工期内连续施工的需要;
  (五) 已办理建设项目报建手续。
  第十一条 施工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
  (一) 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招标公告;
  (二) 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有承担该工程施工能力的三个以上(含三个)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招标单位申请招标,组成招标工作小组;
  (二) 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
  (三) 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四) 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确定投村单位;
  (五) 对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寺;
  (六) 组织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
  (七) 建立评标工作小组,制定评标、定标办法;
  (八) 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标书;
  (九) 组织评标,决定中标单位;
  (十) 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一) 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工程概况、发包范围、招标方式、技术要求、质量标准、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对投标企业的资质要求、现场条件等工程综合说明;
  (二) 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三) 需要提供的工程量清单;
  (四) 工程款项支付和结算方式;
  (五) 主要材料(钢材、木材、水泥)与设备的供应方式和价差的处理方法;
  (六) 标底和投标书的编制依据以及评标、定标的原则;
  (七) 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式安排;
  (八)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及调整要求;
  (九) 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一般不得更改。确需变更或补充的,招标单位可提出书面意见或在答疑会上提出,经市招标办审核后,予以正式发布。发布后的招标文件对招标投标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 工程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标底由招标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依法认定具有编制标底能力的招标代理机构或咨询、监理单位编制。
  第十六条 编制标底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 根据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按国家和省、市建设工程标准、造价等方面的规定,确定工程量;
  (二) 标底价格应由成本、利润、税金等组成。一般应控制在批准的总概算或修正概算及投资包干的限额内;
  (三)标底价格作为建设单位的期望价,应力求与市场的实际变化吻合,同时应考虑提前工期和质量创优补偿费,要有利于竞争和保证工程质量;
  (四) 标底内容应包括:工程造价、工期、质量、材料消耗量等主要内容;
  (五) 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十七条 标底必须报经市招标办审定。标底一经审定应密封保存至开标时,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员均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漏。
  第十八条 施工企业在施工招标活动中,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和掌握的市场信息,有权确定自己的投标。
  第十九条 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时,须按规定向招标单位交纳保证金,投标单位参加投标后,无正当理由撤回投标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条 投标单位应按照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书,投标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 综合说明书;
  (二) 总报价书,按规定计算的标价及钢材、木材、水泥等主要材料、工期和质量目标等到;
  (三) 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及保证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和降低工程造价的主要技术组织措施;
  (四) 对合同主要条件的确认;
  (五) 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投标书应字迹清楚,内容齐全(总报价书按统一格式填写),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密封送达招标单位。
  第二十二条 投标单位对确无施工能力的分项工程,需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在投标书中说明。
  第二十三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应当签订合同,确定代表全作单位参加投标。
  第二十四条 招标单位应邀请有关评委及各投标单位代表参加会议,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启封投标书和标底。
  第二十五条 投标书有下列之一者无效:
  (一) 未密封或密封口未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的;
  (二) 未按规定内容填写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
  (三) 总报价书未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的;
  (四) 逾期送达的;
  (五) 同一施工单位报送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标书,未声明其中一份有效的;
  (六) 投标企业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第二十六条 评标定标应采用科学的方法。按照平等竞争、公正合理的原则,对投标单位的质量报价、工期、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企业实绩、信誉等进行综合评议,采取百分制评分、无记名投票等方式,向招标单位提出中标单位优选方案。
  第二十七条 招标单位在确定中标单位后,应在7日内向中标单位发出招标办备案。自开标至定标的日期,一般不得超过10日。
  第二十八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中标单位应与建设单位依据招标文件、招标书的内容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平等、互利互惠和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合同。招标单位应将合同副本送市招标办备案。
  第二十九条 中标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合同,严禁将承包的建设工程倒手转包。严禁招标单位将单位工程中部分项目另行发包或变相分包,确需另行发包或分包的特殊项目,须在招标文件中事先说明。
  第三十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单位拒绝签订合同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回;给招标单位造成损失的,由原中标单位承担。
  第三十一条 招标单位拒绝签订合同的,向中标单位退还双倍的投标保证金,并赔偿由此给中标单位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二条 招标单位应在确定中标单位后7日内将未中标的投标单位交纳的保证金予以退回。
  第三十三条 招标投标结束后,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应向市招标办交纳招标投标管理费。管理费的具体项目和标准按物价等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招标投标单位和招标投标代理机构等违反本办法的,按《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管理条例》、建设部《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和其它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各县(市)及绍兴经济开发区参照本办法自行组织管理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绍兴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及其补充规定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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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现将《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7〕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金融保险业的税收政策,现将有关金融保险业营业税问题一并明确如下:
一、关于对经济特区内(包括上海浦东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下同)的外商投资和外国金融企业)(以下简称外资金融机构)来源于特区内、外营业收入的划分问题
经济特区内的外资金融机构来源于特区的收入,是指外资金融机构直接为设在本特区内的单位提供金融保险劳务所取得的营业收入;来源于特区外的收入,是指外资金融机构直接为设在本特区外的单位提供金融保险劳务所取得的营业收入。
经济特区内的外资金融机构取得的来源于特区内、外的营业收入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分别核算的,一律视为来源于特区外的营业收入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逾期贷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金融机构的逾期贷款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纳税人取得利息收入权利的当天,对超过催收贷款核算年限的逾期贷款,可按实际收到的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
催收贷款的核算年限按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融资租赁业务营业额问题
纳税人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同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色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等费用。
四、关于保险公司办理储金业务的征税问题
储金业务,是指保险公司在办理保险业务时,不是直接向投保人收取保费,而是向投保人收取一定数额的到期应返还的资金(称为储金),以储金产生的收益作为保费收入的业务。
储金业务的营业额,以纳税人在纳税期内的储金平均余额乘以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折算的月利率计算。储金平均余额为纳税期期初储金余额与期末余额之和乘以50%。
按上述规定计算储金业务营业额后,在计算保险企业其他业务营业额时,应相应从“保费收入”帐户营业收入中扣除储金业务的保费收入。
纳税人将收取的储金加以运用取得的收入,凡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应按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
五、关于出纳长款、结算罚款的征税问题
对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对金融机构当期实际收到的结算罚款、罚息、加息等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六、关于对贴现、押汇业务的征税问题
对金融机构办理贴现、押汇业务按“其他金融业务”征收营业税。金融机构从事再贴现、转贴现业务取得的收入,属于金融机构往来,暂不征收营业税。
七、关于金融机构取的帐单费、凭证费、邮电费等费用的征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的有关规定,金融机构在提供金融劳务的同时,销售帐单凭证、支票等属于应征收营业税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将此项销售收入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保险业劳务时代收的邮电费也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八、关于委托贷款业务代扣代缴营业税的问题
金融机构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委托,为其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如果将委托方的资金转给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将资金贷给使用单位或个人,在征收营业税时,由最终将贷款发放给使用单位或个人并取得贷款利息的经办机构代扣委托方应纳的营业税,并向经办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
关解缴。
九、关于初保、分保业务的征税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保险业实行分保险的,初保业务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付给分保人的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为了简化手续,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可对初保人按其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收入全额(即不扣除分保费支出)征税,对分保人
取得的分保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




1997年3月14日

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乡村医生享受津贴补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乡村医生享受津贴补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榕政综[2005]2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琅岐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乡村医生享受津贴补助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八月八日


关于乡村医生享受津贴补助的实施办法
市卫生局 市财政局
(二○○五年八月二日)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的精神,落实2005年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巩固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络,稳定乡村医生队伍,推进我市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保障农村居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福建省《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承担农村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给予津贴补助,现制定福州市乡村医生享受津贴补助的实施办法。
一、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目标
通过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农村县(市)区每个行政村原则上有一所卫生所,每个村卫生所至少有一名乡村医生(含取得临时乡村医生证书的人员)。力争2005年底实现卫生所基本覆盖各县(市)区所有行政村(原五城区的村卫生所应向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资源重组和转型到位)。
二、乡村医生津贴对象与范围
  (一)津贴对象:依法取得乡村医生证书(含取得临时乡村医生证书的)、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医师资格,经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后在村卫生所执业的、承担国家规定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
(二)津贴范围:乡村医生的津贴遵循重点扶持,兼顾一般的原则,重点向边远山区倾斜。根据服务人口和服务范围,原则上每个行政村可配置1-3名乡村医生,以县(市)区为单位,每个行政村平均按2名乡村医生核定津贴。
三、乡村医生津贴标准与经费筹集
(一)津贴标准:从2005年1月开始,享受政府津贴待遇的乡村医生,每人每月按80元的标准给予分类补助(除省政府补助外,不足部分由市、县(市)补足)。
(二)经费筹集:省、市、县级财政采取分类补助的形式:一类县:福清、长乐、闽侯人均财力2万元以上,由省级财政每人每月补助20元,县(市)财政补助60元;二类县:连江、罗源人均财力1.5万元到2万元,由省级财政每人每月补助40元,市、县级财政补助40元(市、县级按1∶1比例到位);三类县:永泰、平潭、闽清人均财力1.5万元以下县,由省级财政每人每月补助60元,市级财政补助20元;其它:琅岐经济区、晋安区北峰三个乡镇(日溪、宦溪、寿山)各行政村村医由省级财政每人每月补助20元,市、区财政每人每月补助60元(市、区财政按1∶1比例到位)。福州市级财政补助资金每年从农村卫生专项经费列支。
四、享受政府津贴乡村医生的确认与考核
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福建省村卫生所建设基本标准》要求,采取公开择优的办法,选择基础条件好,技术水平高,医德医风佳,能让群众就医方便,能够胜任当地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乡村医生作为津贴对象。对享受政府津贴待遇的乡村医生,将其名单及承担的工作任务予以张榜公示,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转、确认。并分别上报市卫生局、财政局备案。签订《乡村医生农村卫生工作责任书》,实行乡村医生津贴对象的动态管理,优胜劣汰;对离开乡村医生队伍,或不承担农村公共卫生任务的,应当及时取消其享受政府津贴的待遇。
五、津贴发放办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乡村医生津贴的实施办法,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转后,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乡村医生津贴的实施方案和考核办法,并负责考核、统筹分配。为保证乡村医生津贴足额发放,各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资金专户,将津贴直接划入乡村医生的个人银行账户。
六、具体要求 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解决乡村医生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津贴问题,是巩固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络,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重要措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此项目列入日常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分工,从组织上、资金上、措施上予以保证,并根据当地的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法,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提高乡村医生的津贴标准,提高部分由当地政府承担。要不断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加强对农村医生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确保乡村医生享受津贴补助工作的顺利开展,切实把好事办好,把实事办实,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部署,统筹协调实行责任制管理。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落实好乡村医生津贴补助经费,将乡村医生津贴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
(二)因地制宜,合理布局 
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科学规划村卫生所设置,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至少设置一个村卫生所,没有享受津贴待遇的乡村医生,也应当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五条规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初级卫生保健工作。
(三)加强管理,规范运作
要做到资金合理,发放公正公开,资料档案齐全,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有序。要建立乡村医生补助经费专账核算制度,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乡村医生补助经费;严禁贪污、拖欠、克扣乡村医生补助经费,杜绝徇私舞弊行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卫生、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定期跟踪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对资金安排不到位或拨付不及时的,当地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要及时督查落实。经办乡村医生补助工作的单位和人员,要清正廉洁,无正当理由不得对符合享受津贴待遇的对象拒不确认,或者无故拖延确认时间;也不得擅自批准扩大享受范围。
(四)落实优惠政策,促进村卫生所发展
村卫生所是农村卫生体系的网络,是公共卫生一个组成部分。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国家制定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优惠政策,减免村卫生所有关税费,有关执法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既要加强对村卫生所和乡村医生的管理,也要根据乡村医生的特点,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巩固和健全乡村医生队伍,防止出现重复培训、检查。禁止假借培训、体检、抽检验证、订阅报刊杂志等形式,巧立名目向乡村医生乱收费和行政执法中的乱罚款行为,确实减轻乡村医生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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