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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测绘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2 23:41:42  浏览:84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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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测绘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呼和浩特市政府令第31号



现发布《呼和浩特市测绘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冯士亮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八日



呼和浩特市测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本市测绘事业的顺利发展,促进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本办法。
军事测绘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军事用途以外的测绘活动,也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呼和浩特市建设局是本市测绘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呼和浩特市勘察测绘管理处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测绘管理工作。
其它和测绘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的专业测绘工作,并接受市勘察测绘管理处的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等。
第四条 本市鼓励加强测绘科学研究,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设备,提高科学技术水平。
对在测绘工作和测绘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 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本市使用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报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与国家的坐标系统相联系。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为依法进行的测绘工作提供方便,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和阻挠。测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监督和检查测绘活动时,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碍。
任何单位和个人依法有检举、控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本办法的义务。
第七条 市勘察测绘管理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全市测绘基准和基础测绘长期发展规划;
(三)管理全市测绘工作。组织实施本市城乡基本测绘、城市工程测量(包括地下管线及隐蔽工程测量、变形观测和形变测量、拨地定线、建筑物验线测量等)、灾害性测量等;
(四)组织本市测绘科研活动和测绘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五)中央和自治区驻呼测绘单位、本市测绘单位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初审和年检;
(六)本市各类地图编绘、出版、悬挂、张贴的审查、管理;
(七)本市测量标志和测绘成果资料的管理;
(八)本市各类地上、地下管线竣工测量的管理和各类管线图编绘的管理;
(九)本市测绘人员(包括各建筑施工单位、市政工程施工单位)的技术培训和《测绘工作证》的管理,并提供信息服务。

第二章 测绘规划、实施和测绘管理

第八条 本市基础测绘和其它重大测绘项目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市基础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报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组织实施。
建城区基础测绘资料5年至10年更新一次,其它地区10年至15年更新一次。基础测绘的专项费用,应纳入本地财政计划之中。
第九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编制地籍、房产测绘规划,并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组织、协调地籍、房产测绘工作。
第十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工作,应使用本市统一的独立平面控制系统和高程控制系统。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另设控制系统。1:5,000(含1:5000)以上的大比例尺地形图(含影像图)和地籍图(含房产图)应按本市统一的图幅分幅方法测绘。
第十一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城市平面、高程控制测量、航空摄影测量、地形测量、地籍测量、房产测量、工程测量、地图编绘和制印等,其技术标准应执行国家颁布的现行《城市测量规范》。规范中未包括的技术标准,应经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十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施测前应当按照规定向本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任务登记,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条 承担本市测绘业务的单位,必须具备与所从事的测绘工作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设施及质量保证体系,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测绘资格证书》进行查验。
驻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和自治区测绘单位及外省、区(市)测绘单位,承担本市测绘业务均需按本条和前款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定线与拨地测量,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测绘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测绘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测绘市场管理暂行条例》。
《测绘资格证书》必须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测绘资格证书》不得伪造、转借、出租或擅自涂改、变更证书所载内容。
第十六条 凡从事测绘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测绘工作证》。使用本市基础测绘设施的必须按照规定交付基础测绘设施维护费和测量标志使用费。
第十七条 测绘单位和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完成的基础测绘成果和专业测绘成果,必须按照规定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目录,提交测绘成果副本,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编制成果目录,向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和向有关部门提供使用。
不按本办法规定汇交没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的,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并责令其改正。改正前向其提供所需测绘成果。
第十八条 测绘成果需要保密的,其密级的确定、变更、解密以及使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执行。保密的测绘成果确需公开使用的,必须经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为保证本市测绘资料的安全、保密、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保密检查。
第二十条 对中外合资项目需要提供的测绘资料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测绘成果属于知识产权的,适用于有关法律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领用、抄录或保管的本市测绘资料,严禁复制、转让或出售。
第二十二条 测绘成果实行有偿使用。收费标准执行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界线测绘、地图编制、出版管理

第二十三条 测绘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旗、县(区)、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由本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界线地图的标准样图,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得市民政部门的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土地、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地面上其它附着物的权属界线测绘,按有关部门确定的界址点、界址线或者提供的有关资料测绘。
第二十五条 承担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图编制的单位,须经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合格后,方可承担与其资质相符的地图编制业务。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编制、出版和公共场所悬挂、张贴的本市行政区域地图(包括普通地图、经济地图、行政区域图、综合地图集、教学地图、旅游交通图、地名图、工商企业指南图等),应执行国家出版局、国家测绘局和自治区新闻出版局、自治区测绘局颁布的有关规定,并将样图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四章 测量标志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和地方设置的永久性测量标志,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并定期维修。
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单位应当委托当地有关单位指派专人负责保管测量标志,并与其签订《测量标志委托保管书》。
永久性测量标志是指各等级的三角点、基线点、导线点、军用控制点、重力点、天文点、空间大地点、水准点及木、钢质觇标和标志、标石,以及用于地形测量、工程测量和变形测量的固定标志等。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各类地上、地下永久性、临时性测量标志、标石的义务,接受测量标志、标石委托保管。不得损毁和擅自移动、覆盖测量标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不得采矿、采石、取土、挖砂、爆破、射击以及其他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迁移、拆毁测量标志,或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须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处批准后方可拆迁,并按国家规定支付迁建费用。
第三十条 测绘人员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标石,必须持有《测绘工作证》,并保证测量标志、标石完好无损。
接受测量标志、标石委托保管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验标志、标石使用者的证件和标志、标石使用后的状况。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下列行为的,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的部门按国家和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无证测绘或者超越核准的测绘业务范围从事测绘业务的,责令其停止一切测绘活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其违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的罚款;
(二)施测前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测绘任务登记的,责令共停止测绘活动,限期补办测绘任务登记手续;
(三)伪造、涂改、转让、出借《测绘资格证书》的,处500-2000元的罚款;
(四)对违反测绘成果、地图编制出版、测量标志保护管理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阻挠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所有罚款,全部上缴市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三十四条 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给用户造成损失的,测绘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测绘成果三次质量不合格,并给用户造成损失的,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向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吊销其《测绘资格证书》,并予以通报。
第三十五条 本法的行政处罚,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勘察测绘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并制作处罚决定书,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票据,罚款按规定上交财政。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产中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呼和浩特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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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法院贯彻执行两院“通告”的情况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贯彻执行两院“通告”的情况报告

1989年12月20日,最高法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各位委员:
今年8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现在,我就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贯彻执行的情况汇报如下,请予审议。

(一)
当前,坚决惩治腐败,加强廉政建设,同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经济领域内的严重犯罪作斗争,是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确定的一项重要任务,是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事情。我国自实行改革开放的政策以来,党和国家一直十分重视同经济领域内的犯罪活动作斗争。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我们要有两手,一手就是坚持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一手就是坚决打击经济犯罪活动。”1982年以后,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坚决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依法从严惩处了一大批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分子,至1988年底,共受理一审经济犯罪案件36万件,判处罪犯46万名,其中贪污犯81433名,受贿犯13026名,投机倒把犯14949名,走私犯2454名,今年3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提出各级人民法院要把主要力量放在反贪污、反受贿上;同时,对投机倒把、走私、贩毒、诈骗、偷税抗税等其他严重经济犯罪活动,也必须依法严惩。今年1至8月,全国各级法院共受理一审经济犯罪案件47339件,判处罪犯63387名,其中贪污犯4756名,受贿犯1262名,投机倒把犯966名,走私犯241名。但是,当前经济领域的犯罪活动,不仅在社会上蔓延,而且渗透到国家机关,特别是少数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和少数单位的投机倒把犯罪活动仍很猖獗。这些腐败现象,引起了广大干部、群众的不满。
为了深入开展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的斗争,在社会上和国家机关中对腐败现象进行一次“大扫除”,给犯有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罪行的人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严惩那些拒不悔罪的犯罪分子,以加强廉政建设,振奋全国人民的精神,保障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根据今年7月举行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全体会议的建议和有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发布了《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
“通告”是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的。我国刑法第一条确定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是刑法的重要指导思想之一,是我们党和国家同刑事犯罪作斗争的行之有效的一项基本刑事政策。我国刑法和有关刑事法律都充分体现了这一政策思想。刑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犯罪以后自首的,可以从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较重的,如果有立功表现,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第二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如果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处法定刑的最低刑还是过重的,经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通告”的指导思想和它的显著特点,是坚决贯彻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方针,实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一方面,“通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从8月15日起到10月31日止,凡在此期限内“投案自首,积极退赃的,或者有检举立功表现的,依照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一律从宽处理。其中,犯罪特别严重,依法应判处死刑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判处死刑;犯罪较重,依法应判处重刑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犯罪较轻,依法应判处轻刑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坦白全部罪行,积极退赃的,或者有检举立功表现的,参照前款规定,酌情予以从宽处理。”另一方面,在第三条中规定:“凡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坦白交代问题的;销毁证据,转移赃款赃物的;互相串通,订立攻守同盟的;或者畏罪潜逃,拒不投案的,坚决依法从
严惩处。”“通告”适用的对象,主要是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以便治理党和政府内部的腐败现象。但是,对于走私、行贿、诈骗、偷税抗税等经济犯罪分子也可以适用。

“通告”的发布,体现了党和国家惩治腐败、打击经济犯罪活动,加强廉政建设的决心和行动,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和要求。群众给人民法院来信说:“中央动真格的,我们对惩治腐败、搞好廉政建设充满信心。”

(二)
两个多月来,各级人民法院把贯彻执行“通告”作为一项突出的重要任务来抓。在审判工作任务繁重、人员紧张的情况下,切实加强领导,周密安排部署,抓得紧,行动快,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有力地推动了这场斗争健康地、顺利地向前发展。
一、在党委的领导下,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政府的支持下,各级人民法院与检察、公安、司法、监察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行动。“通告”发布后,各级人民法院组织全体干警结合党中央的邓小平同志关于惩治腐败的一系列重要指示,认真学习,进一步提高了对惩治腐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各级人民法院的主要负责同志会同检察院领导及时向党委作了汇报,取得党委、人大和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惩治腐败,同经济犯罪作斗争,单靠法院和检察院自身的力量是不够的,必须在党委领导下,动员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力量来进行。因此,各级人民法院普遍加强了与新闻、宣传等部门的配合,通过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在电台、电视台、报纸上发表讲话和文章,大量印发、张贴“通告”和有关“通告”的宣传资料,组织广大法院干警走上街头进行宣传、咨询等形式,广泛宣传“通告”,大造舆论,努力做到家喻户晓,尽人皆知。许多法院还深入看守所、监狱宣讲“通告”,动员在押未决人犯和劳改罪犯坦白余罪,并进行检举揭发。在此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司法部先后于8月30日、9月19日和10月16日联合召开了3次贯彻两院“通告”的新闻发布会,最高法院负责人在会上及时通报了法院贯彻执行“通告”的进展情况;着重介绍了人民法院按照刑法和“通告”的规定从宽或者从严判处的典型案例;敦促一切有经济犯罪行为的人及早自首、坦白,争取宽大处理。通过宣传发动,增强了社会各界的信心,动摇了经济犯罪分子,收到了明显的效果:一批经济犯罪分子投案自首,群众检举揭发经济违法犯罪行为的线索也大幅度上升。这次宣传贯彻“通告”声势较大,范围较广,形式也多样化。
二、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和“通告”的规定,及时审结了一批宽严典型案件。
从8月15日“通告”发布到10月15日止,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新收检察机关起诉的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经济犯罪案件6755件。这些案件,虽然绝大部分是“通告”以前侦查立案的,由于“通告”中宣布:在“通告”发布后正在办理的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经济犯罪案件,也适用“通告”的规定,因此,法院适用“通告”判处了经济犯罪案件5167件。其中,贪污1831件,受贿830件;投机倒把181件;判处案犯7913人,其中,从宽判处的2249人,从严判处的989人;从宽中,从轻1295人,减轻737人,免予刑事处分217人。在判处的案犯中,已发生法律效力的4406人。其中,死刑(包括死缓)、无期徒刑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351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889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3166人;司(局)级干部8人,县(处)级干部91人。
各级人民法院在适用“通告”审理经济犯罪案件中,严格依法办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和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切实保证“通告”的各项规定得到落实。主要做法是:
1、抓大案要案的审理。万元以上的大案和处级以上干部犯罪的要案影响大、危害大。抓好大案要案的审理,可以让群众看到我们惩治腐败的决心和行动。在这期间人民法院判处的经济犯罪案件中,大案要案占了相当比例,其中有贪污几十万元、上百万元以至几百万元的大案;也有司(局)级和县(处)级干部贪污、受贿被判刑的要案。比如,原广州市白云区竹料信用社会计陈章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达321万余元。最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退还的,以贪污论处”的规定,以贪污罪,判处陈章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又如,黑龙江省大庆石化总厂老年服务公司经理、副厅级干部关文彬,任职期间,共收受贿赂2.7万元。由于关能够主动投案自首,并退出全部赃款,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刑法和“通告”的规定,于9月12日以受贿罪,判决关文彬免予刑事处分。
2、依法严格掌握宽严幅度,该从宽的坚决从宽,该从严的坚决从严。从宽、从严都要依照法律,并按照“通告”的规定,充分体现政策。从宽是在法律范围内的从宽,不是宽大无边。“通告”期间,各级法院适用“通告”规定从宽处理的案件,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1)投案自首,并交出全部赃款的,依法从轻处罚。如桂广庆投机倒把、受贿案。桂广庆原是湖北省武汉冶金研究所所长,他利用职权,将冶金部拨给该所计划内的5吨镍板私下倒卖,非法获利40余万元,还受贿1.3万余元。桂广庆所犯的罪行,论罪应该判处死刑。但鉴于他主动投案自首,并退出全部赃款,武汉市中级法院依照“通告”的规定,数罪并罚,从轻判处桂广庆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不服,提出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此案的具体情节和“通告”的精神,从轻的幅度还应当再大一些。因此,终审判决,改判他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2)既投案自首,积极退赃,又有立功表现的,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如朱希亮贪污、受贿案。朱原是黑龙江省大庆石油管理局天燃气公司器材供应组计划员。他从1988年7月至1989年6月间,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8万余元,实得4万余元,同时受贿3万余元。朱希亮在“通告”的感召下,于9月30日携赃款4万余元到吉林市中级法院投案自首,次日又向检察机关交代了全部罪行,退还赃款7万余元和彩电、录象机等赃物,还检举了两名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均查证属实,予以逮捕,有立功表现,吉林市中级法院依照刑法和“通告”的规定,数罪并罚,减轻判处朱希亮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3)对于已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在押未决人犯能主动坦白交代全部罪行或者余罪,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检举立功的,根据不同情节,依法也予以从宽处理。如杨义海受贿案。杨系湖北省秭归县航运公司经理兼党总支书记。他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1.2万余元。杨义海归案后,除如实坦白交代自已罪行,退出全部赃款外,还检举揭发了11人的经济犯罪行为,其中10人的罪行已查证属实,1名副厅级干部已被逮捕。秭归县法院认为,杨义海不仅能坦白交代犯罪事实,积极退赃,而且有重大立功表现,依照“通告”的规定,判决免予刑事处分。
对于那些负隅顽抗、拒不交代、隐瞒犯罪、转移赃款赃物或者毁灭证据,或者互相串供,订立攻守同盟,或者畏罪潜逃,企图逃避法律制裁的犯罪分子,则坚决从严惩处,罪该判处死刑的坚决判处死刑,罪该重判的坚决重判。在“通告”规定的期间,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批严重经济犯罪案件,其中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核准了死刑。这些被核准死刑的罪犯,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罪行被察觉后,不坦白交代,而是继续犯罪。例如,刘俊峰贪污案。刘俊峰利用担任河南省工商银行沈丘县支行东风路储蓄所会计兼负责人的职务之便,贪污公款8万余元。当其罪行败露后,不仅不坦白交代,反而骗取公款1万元潜逃。一、二审法院依法判处其死刑。最高法院核准了对他的死刑判决。(2)隐瞒犯罪,畏罪潜逃,企图逃避法律制裁。如广东省东莞市工商银行石龙办事处金融服务部记帐员林德新,勾结个体户黎锡洪,贪污公款127万余元。作案后,在准备逃往香港时被我公安机关人赃俱获;再如,湖南省工商银新晃侗族自治县支行营业部复核员胡启林与工人吴文波勾结,贪污公款28万余元。胡启林在犯贪污罪期间,又多次挪用公款10万余元,填补帐上亏空,以掩盖贪污罪行。胡、吴自感罪行严重,携带巨额赃款潜逃,先后流窜湖北、四川、甘肃、新疆、贵州、海南等地,后被抓获。最高法院依法核准了上述罪犯死刑。(3)将犯罪所得巨款任意挥霍,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如福建省仙游县郊尾粮站梅塘糖点副食品实物负责人兼门市部付货员陈明华,于1987年12月至1988年5月,利用职务之便,盗卖面粉17万多公斤,价值14万余元,销赃后得款13万余元,大部分用于赌博、挥霍,案发后仅追回赃款4万余元;又如,原北京市皮件三厂副厂长武克强,从1981年至1987年6月,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34万余元,实得赃款23万余元,赃款大部分被用于挥霍、行贿,并给北京市皮件三厂造成20万元的经济损失,罪恶累累。上述罪犯,均被最高法院依法核准死刑。
各地人民法院在适用“通告”审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坚持“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方针,始终坚持把事实搞清楚,把证据搞扎实,并注意查明案发经过和退赃、检举立功等情况,以确保办案质量。从而防止误把不是从轻、减轻情节当作从轻、减轻判处;或者误把假自首、假坦白作从宽处理;同时,也防止依法应该从宽的不敢从宽。
三、大张旗鼓地宣判一批宽严典型案件。各地人民法院在结合宣传贯彻“通告”的同时,及时选择一批自首坦白、检举立功被从宽判处和拒不坦白交代被从严判处的典型案件,大张旗鼓地进行宣判。从8月15日到10月15日,各地人民法院共召开公开宣判大会1044次,宣判宽严典型案件2614件。其中,贪污576件,受贿283件,投机倒把53件,判处案犯4320人,其中,从宽判处772人,从严判处287人;从宽中,从轻判处351人,减轻判处251人,免予刑事处分170人。由于兑现了政策,大大发挥了“通告”的感召力和震慑力,扩大了办案的社会影响,对于敦促犯罪分子自首坦白,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如辽宁省丹东市中级法院9月8日召开政策兑现的宣判大会之后不到4天,投案自首人员就增加了一倍多。
各地人民法院在选择典型案件大张旗鼓地公开宣判时,注意选择那些有利于体现“通告”精神,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分子,有利于改革开放和促进廉政建设的宽严典型案件,就案讲法,全面体现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尊严,造成“兵临城下”的态势,促使犯罪分子放弃侥幸心理,争取走从宽之路,同时,也鼓舞了广大人民群众同经济犯罪作斗争的意志,得到了社会各界群众的支持和拥护。
四、及时指导,使贯彻“通告”的工作健康、深入地向前发展。“通告”是当前打击经济犯罪的一项临时大政策,时间性和政策性强,各地人民法院都加强了对这项工作的指导。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各地人民法院在贯彻“通告”中遇到的具体适用法律的问题,及时与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司法解释下发。为了加强对全国法院贯彻“通告”工作的指导,最高人民法院于10月7日至11日召开了全国部分省、市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交流了各地法院贯彻执行“通告”的情和经验,研究了当前存在的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意见。会议认为,审理在限期内投案自首、坦白交代和拒不投案、顽抗到底的经济犯罪分子,既要敢于依法从宽,也要敢于依法从严;宽不能宽大无边,严要严而有度;并对如何掌握政策、法律界限提出了具体意见。此外,还通过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对下级人民法院适用“通告”规定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加强指导。从而对各地法院正确执行“通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三)
这次贯彻执行“通告”取得了很大成绩,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事实说明,从总体上讲,我们国家工作人员绝大多数是好的,是清正廉洁、秉公办事的,这是主流。但也确有少数人受金钱的诱惑和资产阶级思想的腐蚀,以权谋私,贪污受贿,投机倒把,走私诈骗。他们的违法犯罪行为,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使党和政府的形象受到损害,必须给予法律制裁。
“通告”规定的限期,到10月31日为止,不再延长,但是,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惩治腐败的斗争决不能放松。从人民法院贯彻执行“通告”的情况看,各地工作发展不平衡。一些法院对于这场斗争的重要性和长期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宣传“通告”的声势不够大,群众发动得也不够广泛、深入。一些隐藏较深的经济犯罪分子还没有被挖出来,有些县(区)甚至无1人投案自首。在投案自首的人员中,投机倒把特别是单位投机倒把和走私、行贿的也较少。这表明这场斗争还需要进一步深入进行下去。
邓小平同志在最近指出,惩治腐败不是搞一天两天、一月两月,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要反对腐败。江泽民同志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四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也指出: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投机倒把牟取暴利的现象,在我国已经产生扰乱经济秩序,败坏社会风气,影响社会安定的严重后果。我们与经济犯罪和腐败现象作斗争,不仅是经济领域内的一场严峻斗争,而且是一场关系到国家生死存亡的政治斗争。只要改革开放继续,并且最终要获得成功,严惩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的斗争就不能停止。因此,这是一场长期的、艰巨的、复杂的斗争,必须坚决克服急于求成或者只搞一阵子的错误认识,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增强阶级斗争观念,加强人民民主专政,加强人民法院的队伍建设,特别是廉政建设,充分发挥审判机关的职能作用,把打击严重经济犯罪作为人民法院的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
各级人民法院要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继续与检察、公安、司法、监察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抓住目前的有利时机,继续深入发动群众,动员社会力量,形成打击经济犯罪分子的天罗地网,扫除死角,把惩治腐败、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的斗争进行到底。
打击经济犯罪是否有力,关键在于能否严格执法,依法办事。当前,“以罚代刑”的问题仍然相当严重,以致不少严重经济犯罪案件本应移送人民法院追究刑事责任,但有关部门只作行政处罚或经济处罚了事。这种“以罚代刑”的结果,造成了对一些严重经济犯罪活动打击不力,引起广大群众的强烈不满。对于这个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都很重视,要求采取措施,加以解决。我们认为,凡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都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审判,任何机关无权擅自处理,不得以罚代刑。希望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这方面加强监督,给予支持;有的还涉及到法律的修改问题,建议及时予以解决。
“通告”期限届满以后,各级人民法院将继续坚持对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分子实行从严惩处的方针,继续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坦白从宽的大门始终是敞开的。对投案自首和立功者,只要符合刑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条件,仍将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有的还要依法免予刑事处分。但是,从宽的幅度不会再象“通告”规定的那么大了。现在离“通告”到期只有几天的时间了,我们还要正告那些犯有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罪行的经济犯罪分子,要抓紧时机,自首坦白,立功赎罪,争取走从宽的道路。
在“通告”期间投案自首的和查获的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经济犯罪案件,今后将大量起诉到法院。及时、正确审理这些案件,是人民法院今冬和明年上半年的重要任务。人民法院审理这些案件,将继续适用“通告”的规定,依法处理。我们在最近召开的部分省、市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对今后工作作了部署,强调在“通告”到期后,各级人民法院仍要加强领导,总结经验,克服缺点,统筹安排,继续把严惩严重经济犯罪分子的斗争抓紧抓好。人民法院决心在党的领导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把这场斗争深入持久地进行下去,坚决依法从严惩处严重经济犯罪分子,坚决惩治腐败,夺取更大的胜利!为治理整顿、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


哈尔滨市实行门前四包责任制规定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198号


哈尔滨市实行门前四包责任制规定


  《哈尔滨市实行门前四包责任制规定》,已经2009年2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5月20日起施行。


                               
市长:张效廉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



哈尔滨市实行门前四包责任制规定






  第一条 为推动社会各界参与城市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建设良好城市环境,根据《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城市绿化条例》、《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市建成区内临街单位、个体业户,均应当承担门前四包责任,并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门前四包责任制,是指在临街单位、个体业户门前划定相应责任区范围,由临街单位、个体业户承担规定的容貌、卫生、绿化、亮化等自我管理责任的方式。

  本规定所称临街单位,是指在城市道路两侧临街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

  第四条 本规定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门前四包责任制实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管部门)和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对门前四包责任制实施情况的指导和监督。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实施本规定的行政处罚。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负责门前四包责任制实施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门前四包责任区范围按照下列规定划定:

  (一)有人行道的城市道路临街单位、个体业户责任区范围:纵向自临街建筑外墙根起至人行道路边石止,横向以左右相邻交接线为界形成的区域。
  (二)无人行道的城市道路临街单位、个体业户责任区范围:纵向自临街建筑外墙根起至道路中心线止,横向以左右相邻交接线为界形成的区域。

  第六条 门前四包责任内容及标准:

  (一)包容貌:保持自有建筑物立面整洁,不乱贴、乱画、乱挂,牌匾、广告等户外宣示物无破损掉字;
  (二)包卫生:保持责任区内地面清洁,不乱扔纸屑、果皮、烟头等废弃物,乱倒垃圾、乱泼污水;
  (三)包绿化:爱护花草树木和园林设施,不在树木上拴绳挂物和损坏花草树木、园林设施、侵占绿地;
  (四)包亮化:保持自有建筑物、牌匾、户外广告的照明亮化设施整洁、完好,按规定开启自设的建筑物灯饰。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辖区内临街单位、个体业户签订门前四包责任状,并对临街单位、个体业户履行责任的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门前四包责任区内的临街单位、个体业户应当认真履行门前四包责任,不得拒绝与所在街道办事处签订 门前四包责任状和承担门前四包责任。

  同一个门前四包责任区内有两个以上临街单位、个体业户的,应当共同与街道办事处签订一个责任状。

  第九条 临街单位、个体业户应当确定门前四包日常管理人员,负责做好本单位、本业户门前四包责任制的实施工作。

  同一个门前四包责任区内有两个以上临街单位、个体业户的,应当通过协商共同制定相应管理制度,明确门前四包日常管理人员,并报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十条 临街单位、个体业户发现其他单位和人员在责任区范围内从事乱贴、乱画、乱挂,乱扔纸屑、果皮、烟头等废弃物,占道经营、作业,乱设摊点、乱停车辆,乱堆、乱倒、乱搭、乱挖,毁坏树木、绿地和园林设施等违法行为的,有权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可以向有关执法部门举报。

  第十一条 临街单位、个体业户将临街房屋、场地出租的,门前四包责任由承租人负责。

  第十二条 市、区城管部门和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街道办事处开展门前四包责任制工作给与指导和配合,并对临街单位、个体业户履行门前四包责任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临街单位、个体业户履行门前四包责任情况进行管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通知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接到街道办事处报告或者临街单位、个体业户举报后,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临街单位、个体业户拒绝签订门前四包责任状的,由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签订;逾期仍不签订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在信用评价、评优评先、授予相关荣誉称号等方面实行否决。

  第十六条 临街单位、个体业户违反本规定,门前责任区内达不到门前四包标准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据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有关法规、规章未作规定的,可以依据本规定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下罚款。

  第十七条 门前四包责任制管理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县(市)城区实行门前四包责任制,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9年5月20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8年7月21日发布的《哈尔滨市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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