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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动物防疫管理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7:30:43  浏览:82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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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动物防疫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大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动物防疫管理条例


(2004年3月25日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10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2004年6月10日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公布 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条例》)和《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从事饲养、经营动物,生产、经营动物产品以及与动物防疫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自治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管理工作。卫生、工商、公安、交通、环保、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动物防疫管理工作。

自治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

乡(镇)畜牧兽医综合服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和自治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指导下,组织实施本乡(镇)的动物疫病预防工作。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农、林、牧、渔场应当在自治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依照本条例做好本场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第四条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领导,逐年增加动物防疫基础设施投入。将动物疫病防治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设立防疫储备金,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时,地方防疫经费按照规定比例及时足额到位。

第五条 自治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执行国家规定和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其他动物常规免疫计划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组织实施。

饲养、经营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和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免疫接种和消毒。

第六条 乡(镇)应当配备村动物防疫员,规模化动物养殖场(户)可以聘用动物防疫员。

村动物防疫员应当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经村民委员会推荐,乡(镇)培训、考核,并取得自治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动物防疫员证》后,具体负责本村动物防疫工作。

村动物防疫员的劳动报酬,除自治县、乡(镇)财政按照有关规定补助外,其余由乡(镇)畜牧兽医综合服务部门根据动物防疫员工作情况在收取的防疫费中支付。规模化动物养殖场(户)聘用动物防疫员的劳动报酬,由聘用方承担。

防疫费由乡(镇)畜牧兽医综合服务部门按照省有关规定统一收取,用于动物防疫事业。

第七条 自治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印制、发放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免疫档案和免疫卡,订购和供应免疫标识。

乡(镇)畜牧兽医综合服务部门应当以基本防疫单元为单位建立动物免疫档案。

动物防疫员在实施动物免疫时,负责填录动物免疫档案,发放免疫卡,对免疫过的猪、牛、羊佩戴免疫耳标。

未佩戴免疫标识的动物不准进入流通领域。

第八条 动物预防用生物制品实行冷链运输、封闭管理,由自治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统一组织发放,逐级供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生产、经营动物预防用生物制品。

自治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乡(镇)畜牧兽医综合服务部门和村动物防疫员,应当按照冷藏、卫生条件和技术操作规程,运输、保存和使用动物预防用生物制品。禁止使用失控和过期失效的动物预防用生物制品。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动物饲料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标准,所有动物性原料必须是经过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

第十条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建立符合防疫条件的动物隔离场(点)和无害化处理场,所需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为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自治县可以在重要交通路口设立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本辖区的动物、动物产品查物验证。查验不符的,可以进行抽检或者再次免疫。

第十二条 自治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乡(镇)畜牧兽医综合服务部门应当设疫情报告员,村动物防疫员为兼职疫情报告员。发现患有疫病或者疑似疫病的动物后,按照规定报告内容,在规定时限内上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第十三条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接受免疫且在保护期内因发生疫情而被捕杀的动物,或者为防止疫情扩散而强行捕杀的动物,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畜主经济补偿。

第十四条 自治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向所辖乡(镇)派出动物检疫员,也可以在乡(镇)畜牧兽医综合服务部门和其他单位聘用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兽医专业人员,作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派出动物检疫员,负责本乡(镇)的动物产地检疫工作。

聘用的动物检疫员劳动报酬,应当在上缴县财政返还的检疫费中按照规定给予解决。

第十五条 出售、调运动物和动物产品,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向自治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者向其派出的动物检疫员提前报检:动物产品、供屠宰或者育肥动物提前三天报检;种用、乳用或者役用动物提前十五天报检;因生产生活特殊需要出售、调运和携带动物或者动物产品的,随报随检。动物检疫员必须到现场检疫。

第十六条 对生猪等动物实行产地检疫,定点屠宰;屠宰场(厂、点)应当严格执行宰前索证和查验标识的规定。

第十七条 跨县引进种用、乳用等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自治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办理检疫申报登记手续,并获得输出地有效的检疫证明和动物产品加盖(加封)的验讫标志,方可引进。

引进的动物应当在自治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监督下,隔离观察15—45天,经检疫合格后方可饲养、使用。

第十八条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对动物防疫工作进行监督。

动物防疫监督员和动物检疫员在依法执行公务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查询情况、索验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拒绝和阻挠。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藏、转移、强抢、盗挖已被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和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免疫接种和消毒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动物货值5%到15%罚款并代作处理,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擅自生产、经营动物预防用生物制品的,由自治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动物预防用生物制品和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防疫员违反技术操作规程或者使用失控和过期生物制品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根据动物预防用生物制品管理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生产、经营活动不符合动物防疫标准的,分别由自治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瞒报、谎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向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者其派出的动物检疫员申报检疫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货值10%至20%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生猪等动物没有实行产地检疫、定点屠宰的,由自治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配合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屠宰的动物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营业额3倍以下罚款。对不执行宰前索证和查验标识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应当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价值1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拒绝、阻挠动物防疫监督员和动物检疫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隐藏、转移、强抢、盗挖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追回和没收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

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乡(镇)畜牧兽医综合服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及时制定或者实施动物免疫计划和未及时组织对动物、动物产品检疫的;

(二)未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措施的;

(三)未按照国家、省和本条例有关动物防疫规定,建立动物防疫监督、监测档案的;

(四)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动物防疫经费的;

(五)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擅自制定新的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

(六)未依法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

第二十九条 动物防疫员、检疫员、监督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或者撤销相应资格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实施计划免疫和消毒的;

(二)隐瞒、迟报和漏报疫情的;

(三)使用非法渠道获取的动物预防用生物制品或者免疫标识的;

(四)未按照国家、省和本条例规定进行检疫,造成漏检、误检的;

(五)对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盖(加封)验讫标志的;

(六)动物产品检疫合格只出具检疫证明不加盖(加封)验讫标志,或者只加盖(加封)验讫标志而不出具检疫证明的;

(七)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费的;

(八)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因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给有关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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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转发《贵州省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三位一体”执法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转发《贵州省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三位一体”执法办法(试行)》的通知

煤安监司办〔2012〕15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进一步突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重点,有效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贵州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在认真吸取煤矿事故教训,积极开展瓦斯、水害等重点整治和专项监察执法活动的基础上,制定印发了《贵州省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三位一体”执法办法(试行)》(黔安监办〔2012〕85号,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学习借鉴,不断提高监察执法工作效能和工作水平,努力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二○一二年五月九日



关于印发《贵州省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三位一体”执法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局机关各处室,各有关单位:

为坚决遏制重特大煤矿事故的发生,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提高煤矿瓦斯、水害等重大灾害防治水平,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在深刻吸取煤矿事故教训,探索解决安全检查专业不专、力量不足、重点不突出、成效不明显问题,开展“三位一体”执法试点之后,研究制定了《贵州省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三位一体”执法办法(试行)》,决定在全省组织开展以“部门主导,重点整治,执法同步”为“三位”,“看病,开方,除病”为“一体”的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三位一体”执法。

现将《贵州省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三位一体”执法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切实抓好落实。



二○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贵州省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三位一体”执法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2〕8号),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水害等重大灾害防治工作,有效防止较大以上事故、大幅降低一般事故的发生,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确保实现煤矿安全生产与全省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实现贵州煤矿事故两年“摘帽”奋斗目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位一体”执法办法的定义。

(一)“三位”是指“部门主导,重点整治,执法同步”:

1.“部门主导”。即由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作为煤矿安全执法工作的主导。

2.“重点整治”。即对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地区和瓦斯、水患等灾害严重的煤矿同步开展安全生产重点整治,帮助煤矿企业排查诊断治理安全事故隐患,指导地方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促进煤炭产业持续健康安全发展。

3.“执法同步”。即组织(抽调)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执法业务骨干,聘请大中型煤矿企业、科研院所和工程设计等单位的煤矿安全生产专家和专业技术骨干(统称“专家”)共同参与组成若干个煤矿安全整治检查工作组,同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

(二)“一体”是指“看病、开方、除病”:

1.“看病”。煤矿安全整治检查工作组(一般由2名安全监管监察执法人员和2名专家组成,以下简称工作组)对照《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和《煤矿防治水规定》等规章标准以及国家和省有关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要求,深入煤矿、深入井下开展至少2天的安全生产重点整治和执法检查。通过调阅安全生产技术资料,实地检查井上下安全设施和条件,检查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措施落实情况等手段,对影响安全生产的矿井开拓开采、通风系统、瓦斯和水害防治、提升运输系统、电气系统、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等重点部位、重要环节、重大系统开展重点诊断检查,全面系统地提出煤矿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2.“开方”。工作组针对煤矿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提出《煤矿安全生产专家会诊报告》,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建议意见,指导和帮助煤矿企业按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五落实”的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后组织整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人员根据煤矿存在的问题和隐患事实,下达《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现场处理决定》,明确煤矿需要整改落实的内容;问题和隐患较轻的责令限期整改,较重的责令停产(停建)整改,严重的实施停产(停建)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进行经济处罚等行政处罚;随后将《煤矿安全生产专家会诊报告》、《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现场处理决定》和整治检查总体情况通报给地方政府及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3.“除病”。地方政府及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照相应煤矿的《煤矿安全生产专家会诊报告》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现场处理决定》,以及整治检查总体情况通报,指派专人督促相应煤矿落实整改方案,监督指导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并组织煤矿安全监管执法人员、邀请专家参与组成复查验收工作组进行查处问题和隐患整改落实情况“回头看”复查;被责令停产(停建)的煤矿,整改内容经复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建设),整改不到位或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依规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确保安全事故隐患被消除,防止安全事故发生。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针对驻在辖区煤矿企业存在的重点问题、突出问题进行跟踪监察,防范因隐患整改不到位和复查验收工作不实导致隐患没有得到根本排除,酿成事故。

第三条 “三位一体”执法的内容。

(一)通风安全管理。矿井必须具备“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风流稳定”的通风系统。矿井开拓部署、采掘布置科学合理,巷道断面符合规定要求;禁止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和不合理串联通风作业;井巷揭穿具有突出危险性的煤层前,必须具有独立、可靠的通风系统,防突反向风门位置、质量、强度必须满足防突要求;矿井供风量必须满足全矿井用风需要,严禁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

(二)瓦斯防治措施。

1.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处于国家和省划定的突出区域的煤矿,严格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要求进行煤层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评估和鉴定,评估鉴定方法科学合规,瓦斯参数测定完整准确,鉴定结论明确真实,安全防范措施有针对性。对煤层群开采的不得以个别煤层和局部区域,对单一煤层开采的不得以开采水平标高以上局部区域鉴定无突出危险性结论作为取消按突出矿井设计和管理的依据。

2.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突出矿井和按突出设计和管理的矿井必须采取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优先落实开采保护层;穿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瓦斯,消除突出危险后掘进运输、回风巷,同时顺层钻孔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穿层钻孔预抽煤层揭煤区域瓦斯等4个方面的区域防突措施。

3.瓦斯抽采达标措施。突出矿井和高瓦斯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并确保可靠运行;采煤工作面、掘进预抽条带瓦斯抽采钻孔要均匀布置,控制整个开采块段和掘进条带的煤层,严禁瓦斯抽采存在空白带;瓦斯抽采与采掘布置要协调、平衡。煤层经抽采达标(煤层瓦斯压力小于0.74Mpa或残余瓦斯含量小于8m3/t)、消除突出危险后方可进行采掘工作,瓦斯抽采要实现瓦斯抽采设计、钻孔施工台账、钻孔竣工图、计量台账、抽采达标评判报告(消突评价报告)和抽采现场检查事实“六位一致”要求。

4.瓦斯抽采计量管理措施。抽采系统必须根据抽采达标评价需要布置瓦斯抽采计量测点,测定抽采浓度、流量、压力、温度等参数。特别是泵站主管、采区干管、底(顶)板抽采巷道和采掘工作面高、低负压抽采支管测点,均要安设瓦斯抽采计量自动监测系统,并且要并入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实时监控。

5.矿井避难设施符合规定。突出矿井的采区必须设置采区避难场所;掘进工作面必须设置防突反向风门,并且防突反向风门外还应设置安全可靠的避难硐室;掘进工作面爆破必须在避难场所或避难硐室内进行。

(三)水害防治措施。

1.防治水基础工作要求。查明井田水文地质条件,建立健全矿井水文地质报告、图纸和基础台账,制定有针对性的防治水方案;编制并落实有针对性的“雨季三防”措施;按规定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探放水队伍。

2.落实探放水措施。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则和“物探先行、钻探验证、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工作程序。认真做好矿井充水条件分析预报,确定探水警戒线。探放水应当使用专用钻机,由专业人员和专职队伍进行设计、施工;探放老窑老空积水最小超前水平距不得小于30m,止水套管长度不得小于10m。井下作业现场发现透水征兆时,要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认真查明原因、排除事故隐患。

3.保证矿井排水能力充足、系统可靠。矿井新建系统井筒或延伸水平井巷到底后,应当优先施工永久防、排水系统,永久防、排水系统形成前,不得施工矿井三期工程。矿井排水系统要保证至少一趟管径不小于150mm的主排水管路正常运行。

第四条 “三位一体”执法的组织领导。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矿安监局成立贵州省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三位一体”执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推进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三位一体”执法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工作的副局长和总工程师任副组长,相关业务处室负责同志任成员。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由贵州煤矿安监局安全监察处具体承担,负责协调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三位一体”执法工作有关事宜。

第五条 “三位一体”执法的工作职责。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三位一体”执法工作机制,承担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三位一体”执法工作职责,按照“部门主导,重点整治,执法同步”和“看病,开方,除病”的要求,有序开展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三位一体”执法检查工作。

第六条 “三位一体”执法的重点对象。“三位一体”执法以煤与瓦斯突出、水害严重的重点地区和重点煤矿为对象。省属国有和国有控股煤矿企业要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引领和示范带头作用,带动重点地区和重点煤矿深入开展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消除瓦斯、水害等重大隐患。省属国有和国有控股煤矿企业要充分利用人才、技术和管理优势,积极配合和做好全省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三位一体”执法工作,组织对所属矿井开展安全整治检查;要积极带动各类煤矿企业强化基层、基础“双基”建设和强化现场管理,大力提升安全质量标准化、通风管理、瓦斯和水害防治水平,推广和运用先进适用的安全生产新技术、新装备和新工艺,促进煤矿安全保障能力进一步提升。

第七条 “三位一体”执法的“三个结合”。“三位一体”执法工作要切实做到与联合执法相结合,实现进一步提升地方煤矿安全监管执法效率和水平;要切实做到与专家技术会诊相结合,实现专家把脉,诊断煤矿存在的重大安全问题和隐患,确保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到位;要切实做到与煤矿安全生产重点问题和重大灾害整治相结合,实现“查大系统、治大隐患、防大事故”,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水平进一步提升。

第八条 “三位一体”执法的组织实施。

(一)省级“三位一体”执法的组织实施。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将根据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每年统筹组织开展2次全省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三位一体”执法工作。上半年以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水害隐患严重矿井为重点,兼顾高瓦斯矿井,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防治水规定》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等标准规范的要求,并结合“雨季三防”工作要求,开展煤矿瓦斯和水害防治集中整治检查;下半年以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高瓦斯矿井为重点,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等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煤矿瓦斯防治集中整治检查。

(二)市(州)“三位一体”执法的组织实施。各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各牵头单位)应认真制定煤矿安全整治检查工作方案,各地、各类煤矿企业要根据本地、本单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开展好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三位一体”执法工作,并及时上报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各牵头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调整相关组成人员,应如实统计上报参加人员工作量,落实专家补贴。

第九条 “三位一体”执法的机制构建。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严格履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职责,各煤矿企业要切实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积极构建“三位一体”执法常态化工作机制,进一步巩固重点整治检查成效,推动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荆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设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设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荆政办发〔2004〕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荆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荆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设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州、县(市)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鄂政发[2004]36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文[2004]36号)精神,将荆门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荆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和改革委),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是综合研究拟定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综合经济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责原市发展计划委员会部分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和物资行业管理职责,划入市商务局。

  (二)划入的职责

  1、原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的职责。

  2、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产业政策制定、技术改造投资计划的申报审核、促进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推进技术进步和重大装备研制的职责。

  (三)转变的职能

  1、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把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提高投资效益上来。缩小投资审批范围,对企业使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非重大项目和非限制类项目逐步实行登记、备案制。对必须经行政审批的投资项目,减少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设定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和透明度。

  2、强化对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和稳定的重大问题的研究,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全局性工作。加强对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指导和重大问题协调,促进经济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按照《新型工业化实施纲要》的要求,加强对工业发展的指导,研究制定并实施产业政策,抓好能源发展战略、规划的拟订和组织实施工作。

  3、研究拟订发展战略、规划和经济政策,减少行政审批和对经济活动的直接行政干预。对竞争性领域的行业管理转变为综合指导,促进行业自律。

  二、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衔接、平衡各主要行业的行业发展规划;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搞好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建设和生产力布局规划;研究拟订全市资源节约综合利用规划,提出资源节约综合利用政策,引导和促进全市经济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做好全市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等重要经济总量的平衡和重大比例关系的协调,提出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目标及区域经济调节的政策措施建议;研究提出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预期目标建议,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年度报告。

  (三)汇总和分析财政、金融、物价等部门以及其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情况,进行全市经济的监测、预测和预警;提出贯彻实施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对经济运行进行及时调控的政策措施建议;参与组织重要经济政策措施的贯彻实施。

  (四)组织有关部门和研究机构对全市重大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方案进行研究和论证,为市政府决策提出建议和咨询;办理有关专项改革方案实施中的衔接工作,跟踪调查改革方案的执行情况,及时提出对策、建议;组织对各级各类开发区发展中涉及全局性的政策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根据市政府的委托,负责企业上市的推荐审核工作,协调解决上市公司有关问题。

  (五)提出全市固定资产投资总量及资金投向相关政策、措施建议,衔接平衡各种资金来源;参与编制市财政预算内和预算外用于基本建设的各种专项资金投资计划;编制全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及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按管理权限审批、核准和审查上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向国家政策性银行及商业银行推荐申贷项目;负责全市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投标工作,按照《招标投标法》对建设项目招投标及投资中介市场进行监督、管理,负责重大项目稽察工作。

  (六)分析区域经济和城镇化发展情况,提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规划,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负责地区经济协作的统筹协调,组织指导开展地区经济技术协作工作。

  (七)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提出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并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重大问题和政策;拟定基础产业发展规划;实施技术进步和产业现代化的宏观指导;推动重点领域的信息化建设;指导引进重大技术和重大成套装备的消化工作。

  (八)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与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衔接平衡;推进重大科技成果的产业化;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重大问题。

  (九)分析研究市场的供求状况,掌握供求信息,搞好监测预测;指导全市价格管理工作、研究提出价格政策建议,参与重要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的制订。

  (十)提出全市利用外资、境外投资的发展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及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措施建议;负责各类借用国外贷款项目的计划管理,衔接协调重大外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做好重要商品的总量平衡和宏观调节;做好重要物资和商品的储备计划管理。

  (十一)参与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拟定和实施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有关的地方性规章。

  (十二)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市发展和改革委机关设15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负责秘书事务、重要会议组织、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电子政务、来信来访、文书档案、保密以及机关的制度建设、文明创建、财务、车辆管理、公务接待、资产管理、安全保卫、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

  (二)国民经济综合科 研究提出全市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做好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等重要经济总量的平衡和重大比例关系的协调,提出全市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年度调控目标建议及政策措施,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执行情况年度报告;分析研究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进行监测、预测、预警和分析,提出调控经济运行的措施建议;组织开展经济运行的重大问题调研;拟定重要物资分配、储备计划;做好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衔接。负责政务信息和宣传报道工作。

  (三)发展规划科

  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生产力布局,提出全市国民经济中长期发展、总量平衡和结构调整的目标与政策建议;编制中长期规划;衔接平衡各行业规划和政策;参与中长期规划有关的重大项目的审查。承担政策法规与产业政策方面的职能,贯彻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研究提出全市产业发展方向、产业结构调整意见和政策及鼓励、限制和淘汰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指导目录,组织协调并监督检查产业政策实施情况;研究提出全市第三产业总体发展规划,衔接第三产业各主要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按照政策承担全市内资企业进出口商品免税计划的审查。研究起草重要政策文件;组织重要政策的调研工作;组织和协调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订和整理汇编;负责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指导全市发展和改革委系统的法制宣传教育和行政执法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及行政应诉工作。

  (四)经济体制综合改革科研究经济体制改革中的综合性、全局性问题,组织重要改革政策调研和中长期改革方案的跟踪调查,研究改革开放的理论和经济体制改革与科技、教育体制改革的衔接问题,研究城乡经济、地区经济协调发展所涉及的体制问题;研究论证计划投资、财政税收、金融外汇、收入分配、就业保障等重大体制改革问题以及相应的配套措施;进行宏观经济管理体制重点问题研究和经济形势分析,提出对策建议。研究所有制结构调整和政策措施、研究政府管理经济方式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重大改革问题;调查研究国民经济市场化的重大问题,研究论证流通领域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推进住宅市场、生产要素市场的改革;承办企业上市推荐审核工作,协调解决上市公司有关问题。承担综合管理开发区职能,指导制定和审核各级开发区发展规划;负责各级各类开发区的审核和申报工作;负责各级各类开发区发展建设的调查研究和协调工作,督促全市开发区发展战略实施和政策措施落实。

  (五)固定资产投资科(挂市政府重大项目稽察办公室牌子)

  研究市内有关投资的调控政策,提出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结构和资金来源,监测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运行;编制全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及权限,负责对全市城市基础设施及公检法司建设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进行审批或审查上报;负责对其它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进行审批或审查上报;负责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核准;主持市内大中型基建项目的竣工验收;负责编制财政专项资金基本建设计划;会同有关单位研究提出城市建设、建筑业及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协同有关部门管理与投资建设宏观管理有关的标准定额工作。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权限,负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调整及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协调工作;协调有关部门管理与固定资产投资有关的标准定额工作;承担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重大项目稽查工作。

  (六)地区经济科(挂市对口支援三峡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拟定和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政策;编报并下达年度农用地转用、环保计划并组织和监督计划执行;编制全市生态环境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编制水资源平衡和环境整治规划;组织实施《中国21世纪议程》和生态环境建设项目,缩小地区差距,实现可持续发展;会同有关部门编报并组织实施贫困地区经济开发计划和“以工代赈”扶贫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环保建设专项资金基本建设计划;组织实施我市参与和服务西部大开发战略;负责防震减灾物资供应等协调工作,参与审查城市总体规划,参与南水北调中线补偿工程的组织协调工作。做好服务三峡工程建设的相关工作。承担市对口支援三峡办公室日常工作。

  (七)农村经济科

  研究提出全市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衔接平衡并组织编制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上报和组织实施农业、林业、水利、气象、水产、畜牧、农垦、农机、农科及乡镇企业等基本建设计划,包括商品粮基地建设计划;编制水利、防汛专项资金基本建设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财政专项资金基本建设计划;负责国家安排我市的小城镇经济综合开发项目的申报、计划下达、组织实施;监测和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负责农业区划工作。

  (八)基础产业科(挂市交通战备办公室、市长荆铁路管理办公室牌子) 研究提出全市能源、交通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组织编制能源、交通行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规划重大项目布局。提出并衔接全市重点能源和交通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负责全市电力建设基金、建设专项资金计划管理;负责全市交通建设专项资金计划管理,参与协调有关电价的测算报批和监管工作。负责全市重大交通、能源项目的立项、可研等前期工作。负责全市交通战备工作。制定全市国防交通建设计划;拟定交通、通讯保障计划和重点目标的保障方案,组建和指导训练专业交通保障队伍,执行和平时期紧急情况下的交通、通讯保障任务。提出发展长荆铁路经济的规划建议,协调组织和参与铁路经济的开发;依照有关法规和章程参与长荆铁路运营和管理。承担市交通战备办公室、市长荆铁路管理办公室日常工作。

  (九)工业经济科(挂市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牌子)组织研究全市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对全市工业现代化进行宏观指导;拟定和审核工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提出工业结构调整目标及产业布局,负责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核和申报。负责市工业发展基金和技术创新(挖潜、革新、改造)基金计划管理,组织项目申报、筛选推荐和补助资金计划的下达。承担技术进步与装备职能,研究制定企业技术进步、产业技术与装备政策,参与组织实施精品名牌战略,组织实施重大新产品开发计划和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指导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负责企业技术中心的审核、确认和申报;指导全市企业技术创新社会服务体系建设。承担市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高新技术产业科研究提出全市高技术产业发展战略相关政策,组织编制和衔接平衡高技术产业的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指导实施“产、学、研”工程,促进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和产业化;研究提出高技术产业化专项、示范工程项目;负责高技术企业的认定,协调高技术产业重大项目布局。

  (十一)环境与资源综合利用科(挂市节能办公室牌子)研究提出全市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发展新能源的有关政策和建议,组织报批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项目,办理有关环保、资源节约及综合利用企业免税确认手续。负责以节能降耗为主要内容的新产品、新技术推广和设备、工艺改造项目的报批和组织实施。负责制定实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与政策,推进环保产业技术进步,协调培育和发展环保产业市场。承担市人民政府节能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二)社会发展科研究全市社会发展战略和就业、居民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情况,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的政策及区域调节方案。负责编制教育专项资金计划,组织编制全市人口自然增长及机械增长、劳动力平衡及就业、工资及收入分配、各类学校总规模及招生计划,组织编制教育、文化、卫生、广播电视、体育、出版、旅游以及社会保障事业等领域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及专项规划,监督计划实施情况;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布局和结构调整的审核报批;编制社会发展领域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安排社会发展基本建设投资。

  (十三)财金贸易和对外经济科 研究分析财政货币政策及执行情况并提出政策建议;提出直接融资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确定和上报企业债券发行计划,研究提出价格总水平的调控目标和调控政策,参与重要价格的制定;负责流通设施和现代物流重大项目的规划布局,监测分析市场运行情况,负责全市重要产品总量平衡的监控和协调,研究和协调流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向金融部门推荐符合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引导金融资金使用方向;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全市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外贸发展战略、总量、结构和规划;负责编制全市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外政府贷款、国际商业贷款计划;负责全口径外债的审核上报利用国外贷款项目,组织、监督市内利用国外贷款重大项目实施;拟定本市除工商领域以外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负责审查上报本市投资项目设备进口减免税确认书;研究提出进出口的总量平衡政策,承担市利用国外贷款项目办理日常工作。

  (十四)经济技术协作科(挂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牌子)负责贯彻国家经济技术协作和交流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定全市经济技术协作的规划并组织实施;监测预测全市经济技术协作和交流的发展动态和趋势,研究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全市资金、技术、人才、管理和科研成果的协作与交流;组织区域经济协作和专业协调会及其他协作活动。承担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五)人事教育科按管理权限负责委机关及委属单位的干部人事管理、教育培训和机构编制工作。负责发展和改革委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纪检监察工作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市发展和改革委机关行政编制36名(含纪检监察单列行政编制2名),机关事业编制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纪检组长1名,工会主席1名,经济动员办专职副主任1名,交通战备办专职副主任1名;科级领导职数20名(正科15名,副科5名),另配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1名、监察室主任1名。机关工勤事业编制4名。

  五、其它事项

  (一)市发展和改革委与市经委、市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重要商品进出口管理。市经委负责编制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市发展和改革委协调平衡全市进出口物资总量计划。市商务局负责按总量计划组织实施。粮食、棉花、煤炭等重要商品的进出口由市发展和改革委会同市经委、市商务局在进出口总量计划内进行分配并协调相关政策。

  2、境外投资管理。市发展和改革委负责全市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核、审批和上报。市内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由市商务局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市发展和改革委与市经委的有关职责分工

  1、市发展和改革委负责全市技改投资管理。工业技改项目的申报工作由市发展和改革委负责,市经委参与;工业技改项目前期工作和项目组织实施、协调和服务工作由市经委负责,市发展和改革委参与。市经委负责指导全市中小企业开展技术进步工作。

  2、市发展和改革委负责制订电力行业发展规划,参与电价制定、整顿、改革;负责电力投资项目的管理;指导农村电气化发展规划及改革。市经委作为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安全用电、节约用电和计划用电工作;负责制定电力经济技术政策和全市电力体制改革;协调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日常生产调度工作;负责监督分析电力运行情况,协调处理电力运行和电网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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