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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卫生部关于实施退耕还林补助面粉营养强化试点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9:07:41  浏览:81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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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卫生部关于实施退耕还林补助面粉营养强化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 卫生部


国家粮食局、卫生部关于实施退耕还林补助面粉营养强化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粮调[2002]179号


河北省、甘肃省粮食局、卫生厅:
《国家粮食局、卫生部关于在退耕还林(草)补助粮食供应中开展营养强化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粮调[2001]162号)下发后,在有关地方各级政府和部门的大力支持与配合下,经过前期调研、选点、试验及专家论证,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完成。经研究,决定在河北省围场县、甘肃省兰州市开展退耕还林补助面粉营养强化试点工作。为保证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试点工作由国家粮食局调控司和卫生部相关司局组织领导,国家计委宏观经济研究院公众营养与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公众营养与发展中心)负责实施。试点工作为期3年,2002年8月正式启动,至2005年8月结束。试点工作期间的每年1月份,由国家粮食局调控司会同卫生部相关司局对上一年度的试点工作进行总结,并研究、布置下一年度的试点工作。
二、有关地方各级粮食、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并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的衔接和联络,组织和协调试点工作的有关事宜。
三、地方粮食部门负责退耕还林营养强化面粉的生产、储存、发放工作。要严格按配方(见附件1)添加面粉强化营养素,并严格执行添加工艺和要求。加强对面粉强化加工工艺、加工过程、加工质量的监督,确保营养强化面粉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四、地方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卫生防疫部门)要积极配合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试点地区基线调查、膳食调查、强化面粉质量检测以及食用效果调查等工作,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五、公众营养与发展中心负责试点工作的具体实施,筹措试点工作所需的必要经费,向试点市县提供面粉强化所需的营养素,并协调相关事宜。
面粉营养强化工作是我国营养改善行动中的重要举措之一,退耕还林补助面粉强化试点工作的开展,将为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面粉强化积累经验,对改善国民体质和提高健康水平发挥积极作用,并将对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产生深远影响。各级粮食和卫生部门要加强合作,密切配合,认真做好试点工作。

二OO二年八月十二日


附件:退耕还林补助面粉营养强化试点营养素配方


维生素A 2mg/kg
维生素B1 3.5mg/kg
维生素B2 3.5mg/kg
烟酸 35mg/kg
叶酸 1mg/kg
铁 40mg/kg
锌 25m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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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重大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重大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现将《太原市重大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太原市重大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社会管理,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对企业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和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实施有效监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群众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现的生产安全、食品药品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安全等安全隐患,有权向市、县(市、区)行政监察机关,安监、煤炭、国土、交通、质监、卫生、食药监管、工商、农业、环保、水务、住建、房产、公安、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市、县(市、区)监察机关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对群众举报的各类安全隐患和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务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条受理举报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方式,指定专人受理举报,并建立健全查处、回复和举报奖励等制度。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对群众举报的各类安全隐患,应当分类提出督办意见,督促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四条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客观上消除了安全隐患,避免了安全事故发生的,给予举报人奖励;避免了特别重大或重大事故发生的,给予重奖。
避免了一般事故的,奖励300元至1000元;
避免了较大事故的,奖励2000元至10000元;
避免了重大事故的,奖励20000元至50000元;
避免了特别重大事故的,奖励60000元至100000元。
第五条举报人可以采用电话、书信、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举报。举报内容必须客观真实。举报时应提供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
第六条对行政主管部门已经掌握或正在查处的举报事项、企事业单位已经发现并正在解决的事项、新闻媒体已经曝光的事项,行政主管部门对举报事项负有特定责任和义务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举报,不予奖励。
第七条举报实行首问负责制。不属于受理举报工作人员本人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及时移交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告知举报人。
第八条对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行政监察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予保密,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第九条重大安全隐患举报奖励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列入年度预算。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有关贸易政策通报咨询和审议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有关贸易政策通报咨询和审议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2〕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WTO)协定和我国的对外承诺,我国政府须向WTO及其成员通报所有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TRIPS)或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接受WTO对我国贸易政策的审议(含过渡性审议,下同),参加WTO对其他成员的审议等。为做好这方面的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由外经贸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通报咨询和审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外经贸部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时通报情况,沟通信息,并代表我国政府统一对外开展相关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其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认真组织研究,及时提出方案。需要有关地方提供情况的,地方政府应当积极配合提供有关情况。重大事项,由外经贸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上报国务院决定。由于此项工作涉及面广,时效性强,并直接影响我国在WTO中的形象和声誉,务请各有关部门和地方高度重视,分工负责,密切配合。
  二、今后,各地方、各部门应在有关或影响贸易的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措施(涉及国家安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确定外汇汇率或货币政策的特定措施以及一旦公布会妨碍法律实施的其他措施除外)公布后、施行前,提供一段可进行评论并提出意见的合理时间,不得一公开就施行。通报咨询和审议工作中,涉及企业或个人对我国贸易政策统一实施中的问题提出的申诉,以及法律、法规和其他措施的外文(主要是英文)翻译问题,依照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理;如遇紧急情况,由外经贸部与有关部门(地方)协商处理。
  三、在外经贸部设立的中国政府WTO贸易政策咨询点,代表我国政府受理WTO成员、企业或个人提出的咨询。对涉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措施在具体应用中需要作出解释的,或这些法律文件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出补充规定的,按照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对其他法律信息方面的咨询,外经贸部应直接给予答复,必要时会商有关部门(地方)后答复。此外,考虑到WTO《技术性贸易壁垒(TBT)协定》和《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SPS)协定》专业性强,参照WTO其他成员的通行做法,在质检总局设立WTO/TBT和 SPS咨询点,负责TBT和SPS通报咨询的国内协调,并按照上述原则受理、答复有关咨询,业务上接受外经贸部的指导。其他部门和地方设立官方WTO贸易政策咨询点,须报经国务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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