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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增加国家计生委兼职委员单位有关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0:20:48  浏览:85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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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增加国家计生委兼职委员单位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增加国家计生委兼职委员单位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2001〕5号

国家计生委:

  你委《关于恢复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等三部门为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的请示》(国计生委〔2000〕118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增加公安部、外经贸部、药品监管局为国家计生委兼职委员单位,公安部副部长罗锋、外经贸部部长助理魏建国、药品监管局副局长任德权为国家计生委兼职委员。

  二、公安部、外经贸部、药品监管局作为国家计生委兼职委员单位的职责分别为:

  公安部:负责全国常住人口、暂住人口的登记管理和统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指导、督促各地公安机关查处殴打、伤害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案件。

  外经贸部:负责与联合国人口基金、联合国儿童基金和联合国开发署等国际机构和组织就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合作进行联络和协调;根据联合国人口基金援助的宗旨和方针,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在人口、计划生育领域内的受援工作;协助计划生育部门开展节育、优生方面的技术、药具、设备的进口业务;指导地方外经贸部门在批准设立“三资”企业时,向外方宣传、解释我国关于计划生育的法规,要求其认真履行。

  药品监管局:负责制定颁布计划生育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管理规范,批准科学研究成果的合法生产和推广;负责计划生育医疗器械新产品的评审和规范;推动医药商业系统开展避孕药具零售工作;负责计划生育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再评价、不良反应监测的审核工作;负责拟定、修订和经授权颁布计划生育药品、医疗器械的法定标准;负责计划生育药品的临床试验、临床药理基地、淘汰药品的审核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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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拟定的天津市资源综合利用(含电厂)认定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批转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拟定的天津市资源综合利用(含电厂)认定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2005〕10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拟定的《天津市资源综合利用(含电厂)认定暂行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天津市资源综合利用(含电厂)

  认定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我市资源综合利用工作,发展循环经济,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进一步规范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依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国发〔1996〕3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切利用废弃物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并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是指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企业(分厂、车间)或者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以及再生资源回收单位的认定。

  第四条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是指对矿产资源、自然资源的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和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液)、废气、余热、余压等或再生资源及消费过程中的废旧物资为主要原料,进行回收与利用的产品(项目)。

  第五条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实行独立核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能独立计算盈亏。

  (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标准。

  (三)不破坏资源,不造成二次污染。

  (四)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并持有营业执照。

  第六条申报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项目)必须有主管部门和专人负责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有完备的财务、物资、质量、能源、统计、安全、环保等经营管理体系,并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计量检测手段。

  第七条认定内容

  (一)审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是否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范围之内。

  (二)审定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所规定的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

  (三)认定适用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种类和范围。

  第八条现行的优惠政策文件主要有: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20号)

  (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

  (四)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

  (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16号)

  (六)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72号)

  (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4〕25号)

  企业从有关优惠政策中获得的减免税(费)款,要专项用于资源综合利用的组织、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市经委是本市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的主管部门,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由市经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和技术人员组成。认定委员会负责本市资源综合利用(含电厂)认定工作的组织、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认定及申诉程序

  (一)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一式五份及相关材料,由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统一上报市经委(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经委窗口),同时抄报市税务主管部门。

  (二)市经委委托相关技术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条件的,提出具体意见。

  (三)根据审核意见,市经委签发认定证书,对不合格单位说明理由。

  (四)获得认定证书的单位向主管税务部门提出减免税申请报告,主管税务部门根据认定证书及有关材料受理有关减免税事项。办理减免税的依据、权限等由主管税务部门按现行税收法规、规定和程序办理。

  企业对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向市经委提出重新审议,市经委经调查后认为确有必要的,组织认定委员会重新审议。企业对重新审议结论仍有异议的,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申诉;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有权改变市经委和市税务主管部门的认定结论。

  第十一条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有效期为两年, (每年进行一次核定)有效期满需继续认定的单位,应在有效期终止前三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未获重新认定的单位,不得继续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揭发通过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税收优惠的行为。

  第十三条为加强督促检查和管理,市经委和税务主管部门每年要组织重点抽查,对已通过认定的单位抽查面不少于30%,对抽查中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要限期整改,期限已到仍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按本办法第十六条处理。

  第十四条严格执行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基本情况报告制度。企业应于每年2月底以前经主管部门向市经委和主管税务部门报送上一年资源综合利用基本情况和享受优惠政策情况,同时报送下年度综合利用企业认定申请。每年5月底前,市经委和市税务主管部门将本市上年度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情况,经认定而享受减免税的情况和抽查的情况总结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税务总局。

  第十五条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单位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税务部门对未获认定证书的单位不予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

  第十六条对弄虚作假,骗取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企业,一经发现,取消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市经委撤消认定证书,3年内不得再申报认定,主管税务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天津市经济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关于外地文化、艺术、影视单位在广州市设立办事机构的若干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政府


关于外地文化、艺术、影视单位在广州市设立办事机构的若干规定
广州市政府


(一九九一年九月十三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

规定
为了加强外地驻广州的文化、艺术、影视单位的管理,做好外地与广州市的文化交流,推动广州文化事业的繁荣,现就外地文化、艺术、影视单位在广州设立办事机构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省会市、沿海开放城市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的人民政府直属的文化、艺术、影视单位,原则上可在广州市设立一个联络处,统称“驻广州联络处”。
二、外地文化、艺术、影视单位在广州设立办事机构的工作范围,主要是做好沟通地区之间的文化、艺术、影视方面的联络和信息工作,努力开展推动两地文化事业的繁荣,但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经营性活动。否则,视为非法经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外地文化、艺术、影视单位在广州设立办事机构的,须凭其所属的当地政府的公函(附编制部门批件),并经其所属的当地政府驻广州办事机构签署意见后,向广州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简称广州市经协办,下同)申报。由广州市经协办会同广州市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广州市文化局、广州市广播电视局和市编制部门会签后,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批,以广州市经协办名义复函,并发给《外地驻穗机构登记证》。
四、外地文化、艺术、影视单位在广州设立的办事机构归其所属的当地政府驻广州办事机构统一领导和管理;如其所属当地政府尚未设立广州办事机构的,则由广州市经协办直接领导和管理。
五、外地文化、艺术、影视单位在广州设立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一律申报广州市暂住户口,领取《暂住证》。
六、外地文化、艺术、影视单位驻广州的办事机构在广州地区开展的一切活动,除执行上述各条规定外,还应遵守广州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年九月十四日颁布的《关于外地单位在广州市设立办事机构的规定》(穗府〔1990〕76号),接受广州市宣传和文化主管部门的指导。
七、本规定由广州市经协办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1991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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