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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22:26:47  浏览:92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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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


赣州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
2005.05.27 赣州市人民政府
第四十一号
《赣州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已经2005年5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OO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赣州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政务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政府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政府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者掌握的依照本规定公开发布的文件、数据、图表等资料。
第三条本市各级政府机关公开政务信息,适用本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
第四条政府机关是公开义务人,应当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公开权利人,依法享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五条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公开义务人应当及时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
1、政府规范性文件和与社会公众相关的其他文件;
2、经批准实施的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工作目标及其实施情况;
3、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4、本行政区域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其他各类城市规划;
5、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
(二)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
1、影响公众安全的疫情、灾情等重大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以及处理情况;
2、与人口、自然资源、地理、经济发展等有关的基本情况以及环境质量情况;
3、扶贫、优抚、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
4、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
5、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建设和分配情况。
6、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和程序以及行政收费项目的依据和标准;
7、向社会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三)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
1、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决算及其执行情况;
2、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
3、重大城市基础建设项目招投标及其建设情况;
4、重要专项基金、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政府机构和人事方面
1、政府领导成员及政府主要职能部门领导变动情况;
2、政府机构职能调整情况;
3、公务员招考、录用程序、结果;
4、政府信访、监察部门以及行政复议机构的办公地点和通迅方式。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法律、法规对前款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涉及下列内容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
(二)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政府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执法活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发布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八条对于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暂缓公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确定其性质后,再予以保密或者公开。
第九条公开义务人应当保证其所发布政府信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所公开的政府信息发生变化后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第三章公开的形式和程序
第十条公开义务人对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及时予以公开:
(一)互联网上的政府门户网站;
(二)政府公报、政府信息专刊或者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
(三)在政府机关主要办公地点等地设立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政府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
(四)政府新闻发布会;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政府信息的形式。
第十一条属于应当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人应当在信息生成后及时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公开时间不能迟于信息生成后1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公开权利人要求获得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公开义务人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等,以便公开义务人查询和答复。
第十三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含有禁止或者限制公开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公开义务人应当将可以公开的部分向申请人公开。
第十四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除第三方已经书面向公开义务人承诺同意公开的外,公开义务人应当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作同意提供。
第十五条公开权利人要求公开义务人向其提供注册登记、税费缴纳、社会保障等方面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签名或者盖章。公开义务人应当创造条件,方便公开权利人向政府机关提交申请。公开权利人发现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的,有权要求更改。受理的政府机关无权更改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对与公开权利人自身相关信息的查询、提供,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公开义务人答复公开权利人不予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得再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与公开义务人有隶属关系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公开权利人提供。
第十七条公开义务人应当编制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属于应当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目录。政府信息目录应当记录政府信息的名称、基本内容的简单描述及其产生日期、查询途径等内容。公开义务人应当适时更新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目录,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途径公开,以供查阅。
第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代表本级政府向社会发布政府信息。
第十九条公开义务人应当将本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向社会公开,方便公开权利人就政府信息公开事宜提出咨询。
第四章责任
第二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应当会同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监察机关、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政府信息公开情况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第二十一条公开义务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由监察部门或者责任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规定中有关公开内容、方式、程序和时限规定的;
(二)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提供应该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三)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的;
(四)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公开义务人违反本规定隐匿或者提供虚假的政府信息,或者泄露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公开权利人认为公开义务人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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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标与商号冲突之解决

王瑜


报载:广州、中山有两家公司同时使用“好太太”作为商标和商号。但最近,广州“好太太”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将中山的“好太太”告上法庭。中山“好太太”将广州“好太太”也告上法院,要求追究后者滥用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侵权责任。据了解,以“好太太”为商标或商号的公司全国不下10家。
商标与商号似乎是天生的冤家,一直以来就冲突不断,以前我们一般看到的商标与商号冲突的案例,总有一方基于不正当的竞争目的,将他人比较有名的商标注册为自己的商号,或者将他人比较有名的商号注册为自己的商标。两个“好太太”商号相同,商标相同,他们分别注册,各自使用,注册都没有法律上的瑕疵,使用过程中大家都很别扭,但是无可奈何,大家还能平安相处,当其中一个被评为驰名商标后,各方均衡的力量被打破,于是冲突爆发,双方都诉之法律解决。这个案件让我们看到了商标与商号冲突的另一面,也将我们更深层次地思考商标与商号冲突的解决问题。
商标与商号本同根兄弟
商标与商号都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商标和商号的基本功能都是区分功能,商标区分商品的来源,其实就是区分商品是谁生产的,商号也具有这样的功能,而商号直接就是企业的名称,商号的区分功能比商标来得更为直接一些;每个的产品都标有生产厂家,而不是每个产品上都标注有商标,商号的使用比商标更为广泛一些;商标如果消费者不是很熟悉,商标的区分功能就不如商号强。也许正是基于商号本身就具有区分功能使我国的企业淡漠了商标的注册。
当商标和商号初此呈现在消费者面前都只具有基本的区分功能,就象市场上新来了两个卖豆腐的,初此见面人们只知道这是张三,那是李四,对其人,其做的豆腐由于不了解不能给出任何的评价。所谓日久见人心,慢慢大家了解了,张三的豆腐用料很实在,价格很公道,不短斤两,服务态度又很好,而李四却很一般,大家当然买张三的。开始人们只看是张三产,还是李四产,也就是只通过商号来区分,后来张三和李四都将自己的名字注册为商标,人们购买时还可以看张三牌还是李四牌。张三和李四都发达了,又做起了其他的产品,这个产品没有商标,人们看到是张三产的,默认为张三做其他的东西应该和做豆腐一样对产品是负责任的,又争相购买。但是市场上还有其他的张三牌的产品,却不是张三生产的,人们还是不认可。商号具有唯一性,而商标不具有唯一性(商标分类注册,同是张三牌很可能存在几十个),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商号的区分作用其实大于商标。
商标为生产者所拥有,商标必须要依附在其生产者身上,商号是企业的化身,商标对商号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所以国外有的国家法律规定,商标有名了以后限制转让,那是有道理的。甲企业具有良好的售后服务,追求产品质量,乙企业则可能是投机取巧分子,偷工减料,甲企业的商标成为驰名商标后,如果转让给乙企业,这个商标被甲企业赋予的良好的售后服务、以及对产品质量负责任等其他功能不会自然随之转让,那么该商标的价值将大打折扣,人们想当然地认为乙拥有了这个商标,依然是偷工减料的,所以这个商标在甲企业的手中会给甲企业带来巨大的利益,但是在乙企业手中将不再具有多大的价值。一个企业可以生产无数种产品,可以有无数个商标,象西门子公司的商标总数以万计算,而商号却只有一个,商标可以被抽象化,人们认商标时有可能根本不知道是哪个企业生产的,当某企业的一个商标遭受质疑,对该企业其他的商标不一定会牵连,但是当人们对这个企业整体感觉是质量低劣,服务恶劣的时候,这个企业所有的商标将会被市场拒绝。企业对产品的生产质量的态度,对售后服务的做法,这些都将影响消费者的购买,这些可以被附着在商标上,而更多的是附着在商号上。当人们认可某个企业时,无论它生产什么产品都会取得消费者的认可,就象一个人具有了人格魅力,他做什么大家都相信他,商标只会对商标本身造成影响,而商号却是企业整体的影响,所以商号的内涵要大于商标。
从以上的分析来看,如果说商标与商号是同根兄弟,那么商号是兄,商标是弟。
商标与商号同根不同命
从目前我国的法律体制来看,对商标和商号的保护有些厚此薄彼了,明显对商号的保护弱于商标。商标有专门的以自己的名字命名的法律,商标受到行政与司法双重法律保护,侵犯商标权会受到严厉的打击,甚至是可以被判刑的,而商号却没有那么幸运,象使用“好太太”为商号的全国有十几家,但是谁都找不到从法律上撤消对方商号的依据。
我国商标与商号分别有两个部门主管,商标全国只由国家商标局一家注册。商标注册要经过严格的审查程序,有很多道关卡,第一关,商标局自行审查,申请注册的商标如果发现在同一类别上有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是不予注册的,如果和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在不同类别也是不可以注册的。第二关,商标异议,商标局经过初步审查,认为可以注册的就进行公告,公告是要出版的,每个人都可以查阅,在公告期内,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异议,提出自己认为该商标不能获得注册的理由,理由成立该商标不能获得注册。第三关,商标争议,商标即使获得了注册,在第一年内,还可以提出理由认为该商标不应该获得注册,而要求撤消该商标。可见商标的审查注册程序是很严格的,而且会给权利人许多次机会主张自己的权利。所以在正常的情况同一个类别是不会出现相同的商标的,但是商号却由各个县以上的工商局来注册,各工商局只在本行政区范围检索,如果没有发现有相同的商号即给以注册,几乎没有任何途径来纠正可能存在的问题,于是在全国范围就可以出现无数个“好太太”的商号。
如果商号被他人恶意注册为商标,比较容易解决,可以以侵犯在先权利为理由,在一定的时间提出要求撤消该商标,一般情况下,被撤消的可能性比较大,但是如果是商标被注册为商号则要难得多,首先只有该商标是驰名商标的情况下,才有权利提出撤消要求,但是即使是驰名商标,想要撤消别人的商号实际程序将是非常困难的,如果商标和商号由两个省的企业分别拥有,那么还需要国家工商局来协调,最后的结果几乎无法期待。所以发生最多的是将有名的商标注册为商号,绝大多数情况,拥有商标的企业只能望洋兴叹、无可奈何。
商标与商号冲突的解决
正是商号分散的注册体制破坏了商号的全国唯一性,使其区别功能受到了极大的影响,也造成了商标和商号冲突的根源。商号与商标的冲突从主观上看分为两种:一是恶意的,二是善意的。如果是善意的无论是将商标注册为商号,还是将他人商标注册为商标,只要证明自己是正当的注册,并没有恶意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的意图,在法律上可以说是无可奈何的。如果不能忍受这种情况的继续延续,只能自己考虑如何改变了,商号变更的成本非常的大,从成本角度讲变更商标是最理性的选择,商标变更可以是渐进的,就是同时使用新旧商标,慢慢将和他人商号冲突的商标淡出市场,这样对自己造成的损失非常的小。如果是恶意的,法律上具有解决的途径,聘请专业的律师来解决就行了。
商标与商号作为同根兄弟本来就不应该被分开,现在的体制却造成兄弟的不和。要解决这个问题,本人认为其实很简单,商标为什么不会在同一类商标出现相同的商标,是因为由商标局进行了统一的检索,这个检索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保证这个商标在一个类别上的唯一性,商号被恶意使用,主要问题是不能保证全国的唯一性,那么只要将商号和商标一样进行全国统一检索就行了。现在很多省的所有企业的工商基本资料是可以通过网络公开检索的,只要将各个省的资料统一放进数据库内,这样全国可以实现统一检索了,就能保证商号在全国的唯一性,剩下就是将工商登记的商号和商标局的商标名称统一检索的问题,这个在技术上没有任何的问题。其实商标局和工商局本来就是一个单位,工商局是商标局的爹,又不存在各利益单位的关系协调问题,那么工商局只要将商标的数据和工商注册的商号这两个资料库放到一起检索这个问题就解决了,其实就这么简单。
我们不能等待法律的完善,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我们还要解决实际问题。对工商局的行为也没有办法寄托希望,作为一个企业我们怎么来预防商标与商号的冲突呢?比较管用的办法是将商号和商标统一,将商号注册为商标。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把握好商标和商号的取名要有新意和创意,不要落俗套,极大程度地避免造成相同。


作者:王瑜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子信箱:lawyerwy@263.net,个人网站:http://www.rjls.cn。

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1963年国民经济计划和1964年国民经济计划、1963年国家预算和1964年国家预算初步安排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1963年国民经济计划和1964年国民经济计划、1963年国家预算和1964年国家预算初步安排的决议

(1963年12月3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国务院副总理兼国家计划委员会主任李富春代表国务院所作的关于1963年国民经济计划执行情况和1964年国民经济计划草案的报告,批准国务院副总理兼财政部长李先念代表国务院所作的关于1963年国家预算草案和预计执行情况、1964年国家预算初步安排的报告。
大会批准1963年国民经济计划和1963年国家预算,批准1964年国民经济计划。大会批准1964年国家预算的初步安排,并且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1964年国家预算草案编成以后,对1964年的国家预算,连同1963年的国家决算,进行审查和批准。
大会满意地指出,我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和毛泽东主席的领导下,在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路线的指引下,团结一致,艰苦奋斗,在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各个路线上取得了辉煌的胜利。
我国的国民经济按照以农业为基础、以工业为主导的总方针,在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工作中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我们已经战胜了连续三年严重自然灾害以及由于别人片面破坏协议、撤退专家的背信弃义行为给我们造成的经济困难。我们还纠正了具体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取得了社会主义建设的丰富经验。我国的国民经济已经开始全面好转。
我国自力更生地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方针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我国工业规模和生产数量都有了增长,特别是在品种和质量方面有了跃进的发展。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独立自主的巩固的工业基础。
我国农村人民公社越来越显示了它的优越性。人民公社的集体经济已经得到进一步的巩固和发展。农业生产的情况,去年比前年好,今年比去年好,一个农业生产的新高潮,正在形成和发展着。
在我国国民经济的其他各个战线上,在科学、文教事业和国防建设等方面,也都取得了许多新的成就。
大会还满意地指出,我国在国际事务方面,同国内工作一样,也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帝国主义和各国反动派孤立中国的阴谋,遭到了可耻的失败。我国在全世界人民中的声望,进一步提高了。我们的朋友和同志遍于全世界。
大会认为,我国人民当前的任务,是要进一步贯彻执行既定的正确方针,努力全面完成和超额完成1964年的国民经济计划和实现国家预算,争取国民经济情况的进一步全面好转。我们应当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和增产节约运动,加强调查研究,加强干部同群众的联系,贯彻执行群众路线,继续纠正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错误,争取在阶级斗争、生产斗争和科学实验方面取得新的胜利和新的成就。
全国各族人民在毛泽东思想指导下伟大的革命的团结,是战胜一切困难、取得更大胜利的保证。大会号召,全国各族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人民,各民主党派和民主人士,爱国的民族资产阶级分子,爱国侨胞,进一步紧密地团结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周围,奋发图强,自力更生,为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具有现代农业、现代工业、现代国防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强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为世界和平、民族解放、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而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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