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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5 14:37:49  浏览:89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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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乌鲁木齐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办法
文号:乌政发[2002]85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
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中央、自治区、兵团驻乌各单位:
《乌鲁木齐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ОО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乌鲁木齐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
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乌鲁木齐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乌鲁木齐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
第三条 门前三包责任人为本市沿街道路两侧单位和有固定经营场所的经商营业户。
第四条 城市道路两侧临街单位、经商户经营场所的门前三包责任区为单位或经商户经营场所临街一侧房基线(有护栏或者围墙的,从护栏或者围墙起算)至人行道路沿石;无人行道的,至道路中心线。
第五条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门前三包责任制实行市、区、街道三级目标管理体制。
第六条 市市政市容管理局是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各区(县)市政市容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管理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责任制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具体内容和要求是:
(一)包门前卫生。负责门前责任区的清扫保洁,清除废弃物,冬季自行清除冰雪,保持门面和公共设施的整洁。
(二)包门前绿化。保持绿地清洁,制止攀折花木和占用绿地等违法行为。
(三)包门前秩序。制止在门前及人行道上摆摊设点,堆放货物、积土等其他杂物;维护各类公共设施的完好、整洁。
第八条 门前三包责任区按照人人动手、清洁环境、社会参与、合理负担的原则,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划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
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应组织门前三包队伍进行市容环卫保洁服务并接受委托承担保洁服务。
第十条 沿街无单位或经营场所的地段,由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清扫保洁。
第十一条 无法承担门前三包环境卫生保洁的责任单位或个人,可委托街道办事处负责保洁,并按规定缴纳门前三包服务费。
第十二条 门前三包服务费由责任区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专项用于支付三包员工资及购置清洁工具和有关管理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门前三包员由各区街道办事处从社会聘用并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实行目标责任制。门前三包责任人与所在街道办事处签订责任书,街道办事处与所在辖区内的市政市容管理部门签订责任书,各区市政市容管理部门应与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签订责任书。
第十五条 本市所有单位或个人应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觉履行门前三包的职责和义务,认真做好市容环境卫生保洁工作。
第十六条 对拒不承担门前三包任务或环境卫生保洁工作不符合保洁要求的责任人,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十七条 对拒不服从管理,侮辱、殴打门前三包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5月27日市人民政府公布施行的《乌鲁木齐市城市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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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长江水库库区管理若干规定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加强长江水库库区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中府[2000]23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长江水库库区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OOO年三月二十八日


关于加强长江水库库区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长江水库库区管理秩序,加强水库安
全和水质管理,保护库区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结合库区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长江水库库区及其集雨区域。
包括:
(一)水库水域及集雨区域;
(二)水库大坝及其管理范围;
(三)水库排洪渠及其管理和保护范围。
第三条 市政府成立长江水库库区管理综合协调组
(以下简称协调组),负责协调长江水库的管理工作,协
调组成员包括东区办事处、水利、林业、环保、公安、民
政、港监等部门,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
好长江水库管理工作。协调组下设办公室,设在长江水库
工程管理处内。
协调组办公室负责协助各部门加强对水库的日常维
护和管理;对各种破坏水库库区生态、危害水库安全的行
为,应及时制止,并立即通知相关主管部门,相关主管部
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派员处理。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库生态环境和
水库设施的义务,有权对破坏库区生态环境、污染水质、
破坏水库设施的行为进行检举。
第五条 库区及其集雨区域内不得开办采石(矿)场、
采砂场、砖瓦厂和新办其他工业企业。
第六条 禁止在库区及集雨区域内新办林果场。原有
林果场要完善水土保持和护林防火设施,相关设施分别报
水利、林业主管部门验收,设施不合格的,由水利、林业
部门依法责令停办。
第七条 水库库区及集雨区域内的林木只准进行抚
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采伐方案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
抄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行政
主管部门共同监督实施。
第八条 严禁围垦库区和向水库排放工业废水、生活
污水,倾倒余泥、废渣及其他废弃物;禁止在水库内运输
各种有毒有害物;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
第九条 严禁在水库库区和集雨区域进行爆破采石、
取土挖砂、放牧、修坟、开荒等危及水库大坝和山体的活
动。禁止向水库库区及集雨区域迁入山坟,水库库区及集
雨区域内原有的坟墓,应限期迁出(按规定可保留的除
外)。
第十条 严禁在水库游泳;禁止在库区及集雨区域内
新办饲养和网箱养殖场,原有的饲养或网箱养殖场,应完
善污染防治设施,并接受环保部门监督。
第十一条 船只在库区内航行、停泊、作业及管理,
应按《中山市长江水库船舶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严格控制库区船只数量。库区内原有船只,应在本规
定颁布后30日内重新办理审查批准手续;未获批准的,
禁止在库区内航行。
第十二条 严禁携带烟花、爆竹、香烛及其他易燃、
易爆物品进入库区及集雨区域。禁止在库区及集雨区域内
打猎和野外使用明火。
第十三条 禁止在水库库区炸鱼、毒鱼、电鱼和非法
钓鱼、捕鱼。
第十四条 机动车在水库大坝通行须经长江水库工
程管理处准许,未经准许禁止通行。
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
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中山市长江
水库水源污染防治暂行规定》(中府[1990]102号)同时废
止。

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管理规定(2005年)

广东省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5年3月31日﹚

深劳社〔2005〕31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深圳市招调员工工作,积极引进我市所需技术技能人才,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招调员工工作,积极引进所需技术技能人才,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市企业招调员工入户我市的,适用本规定。
  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调公务员、职员以外的人员入户我市的,可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招调员工包括招工和调工。对在深圳市外已就业、有工作关系且已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按调工办理,其他人员按招工办理。
  第四条 招调员工工作应遵守依法、公开、公平的原则,并依照有关规定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招调员工实行全市统一政策、统一信息管理系统、统一职业技能鉴定和实操测试。
  第六条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部门)、区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劳动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我市招调员工有关工作。

第二章 招调员工条件

  第七条 在我市注册的企业法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且经工商年检合格的,可以申请办理招调员工:
  (一)上一年度纳税5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万元人民币)的企业;
  (二)上一年度出口创汇额200万美元以上(含200万美元)的企业;
  (三)经我市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先进技术企业,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专利产品的企业;
  (四)具有我市重大建设项目以及高新技术开发项目需要招调相关人才的企业。
  第八条 在我市注册,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均在8万元人民币以上(含8万元人民币)的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将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经营者(限工商注册时登记的负责人)招调入我市。
  第九条 具有自主人事管理权限的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在人事部门核准的编制数内申请招调员工。
  第十条 市外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由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企业和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申请招调入户我市:
  (一)城镇户籍居民;
  (二)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每年公布的《深圳市市外招调员工职业目录》中对学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所学的专业或从事的职业与用人单位拟安排的职业对口;
  (五)未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
  (六)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
  (七)身体健康。
  拟招调入我市的人员已婚的,其配偶应当同时符合前款规定或者符合我市有关公务员、职员招调政策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 拟调入我市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年龄限制可相应放宽:
  (一)具有高级职业资格,其本人与配偶的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
  (二)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其本人与配偶的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
  (三)以夫妻分居条件调入的,拟调入员工本人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
  (四)投资纳税额较大的企业中任期一年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投资者,其本人与配偶的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但需按深府〔2003〕56号文规定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
  第十二条 招调已在我市工作的人员,可放宽年龄限制,计算方法是将其在我市办理劳务工手续且依法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累积年限从实际年龄中扣除,但招调时的年龄不得超过48周岁(属调工的,需按深府〔2003〕56号文规定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
  第十三条 宝安、龙岗两区居民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现实表现好,身体健康,未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且具有常住户籍5年以上(含5年)的,经特区内用人单位录用后,可以招调入户特区内。

第三章 招调员工办理

  第十四条 招调员工业务由用人单位负责办理。如尚未达到立户条件,企业需引进持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员工以及其他企业生产急需的特殊人才的,可向市劳动保障部门、区劳动部门举办的职介机构申请代理引进。
  第十五条 特区内下列用人单位依照本规定招调员工的,到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立户、申报计划、报送个人材料等招调员工事宜:
  (一)市投资管理公司、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市商贸投资控股公司、深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股企业;
  (二)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
  (三)中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驻深单位;
  (四)市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特区内上述单位以外其他用人单位到所在地的区劳动(人力资源)部门办理。
  第十六条 宝安区、龙岗区内用人单位依照本规定招调员工的,到所在地的区劳动部门办理招调员工的有关事宜。
  生产基地在特区外,生活基地在特区内的市属大型企业到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招调员工的有关事宜。
  第十七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区劳动部门受理用人单位立户申请与申报计划后,对拟招调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核准下达计划指标:
  (一)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高级技师或技师职业资格;
  (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工程技术类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具有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
  (四)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高级职业资格;
  (五)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中级职业资格,在我市办理劳务工手续且依法参加社会养老保险3年以上(限《2005年度深圳市市外招调员工职业目录》中技能鉴定工种);
  (六)获得国务院、广东省人民政府、深圳市人民政府颁发的荣誉证书;
  (七)获得我市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部委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的项目负责人;
  (八)在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以及国家行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技能竞赛中获奖的;在省、市级劳动保障部门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中以及省行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技能竞赛中获得前六名的;在省、市级劳动保障部门与省、市行业主管部门联合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前六名的;
  (九)具有发明专利,获得国家专利证书,且作为知识产权入股的;
  (十)属于随军家属调动的。
  夫妻分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区劳动部门核准下达计划指标:
  (一)具有高级技师或技师职业资格人员的配偶;
  (二)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高级职业资格人员的配偶;
  (三)具有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人员的配偶;
  (四)本市机关、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副处级以上人员的配偶;
  (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配偶;
  (六)立户企业中个人出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0万元人民币)投资者的配偶;
  (七)配偶本人具有高级职业资格,或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中级职业资格(含全国及广东省统考),或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八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区劳动部门受理用人单位立户申请与申报计划后,对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之外的人员,审批下达计划指标。
  审批计划指标实行综合评价用人单位及拟招调人员个人条件并择优下达的办法。根据本市产业政策导向和就业岗位余缺情况,优先解决用人单位急需的技能人才。
  在招调员工指标投向上,对高新技术、先进技术等各类政策性扶持的企业及市级重大项目(或高新项目)给予重点保证;对菜篮子工程以及公交、能源、基础设施等行业的企业,以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专利产品的企业给予扶持。
  根据深圳市政府为大企业提供便利直通车服务的精神,简化大企业招调工手续,其档案材料、缴纳社会保险等资料由企业人事部门审核,劳动保障部门抽查核实;优先满足大企业招调工需求,对有特殊专长、特别贡献的技能人才,特事特办,确保大企业及时招调所需技能人才。
  第十九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区劳动部门受理用人单位立户申请与申报计划后,对以配偶身份招调入我市,但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核准下达计划指标的夫妻分居人员,进行统一计分排序,按计分高低下达计划指标。
  第二十条 对政策性安置人员,按相关规定下达计划指标。
  第二十一条 经国家或广东省统考取得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的拟招调人员,如系农业户口,可同时申请办理“农转非”手续,子女16周岁以下(或16—18周岁且为在校中学生的)且与拟招调人员在同一户口本上的,可同时办理“农转非”及随迁手续。
  第二十二条 对所有拟招调人员,在下达计划指标的同时,一并下达符合随迁条件的随迁子女入户指标。
  用人单位根据市劳动保障部门、区劳动部门下达的计划指标,申报招调员工个人材料,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职业技能鉴定

  第二十三条 属于审批下达计划指标范围的拟招调人员,应当通过中级以上的职业技能鉴定后方可招调。但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人员除外。
  第二十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标准按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中级以上职业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属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急需、目前暂未纳入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的职业,按以下情况执行:
  (一)企业或行业特有工种,由企业或行业协会提出申请,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后,企业或行业协会可以组织技能鉴定,由市劳动保障部门颁发职业资格证书(工种类别由市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办公室提供)。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由所在企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向市劳动保障部门、区劳动部门申报办理招调工。
  (二)属市政府公布的产业导向目录中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的企业急需的特殊人才,企业可提出申请,报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后,由该企业组织考试,对考试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员工,可由所在企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向市劳动保障部门、区劳动部门申报办理招调工。
  第二十六条 持非深圳市颁发的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含国家或广东省统考取得证书的),免予理论考试,但需参加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技能鉴定的实操测试,实操测试成绩合格的,方可申请招调工。
  如属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实操测试合格的,也可享受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待遇。
  第二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拟招调人员,可不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按免试类申报招调工:
  (一)持有规定的执业资格证书的;
  (二)参加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或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考获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的;
  (三)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中级职业资格的;
  (四)经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技术工人交流引进的技术技能人才;
  (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
  (六)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
  (七)在各区劳动(人力资源)部门组织的技能竞赛中,获得前三名的;
  (八)宝安区、龙岗区户籍居民,招调进入特区的;
  (九)立户企业中个人出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0万元人民币)且出资时间一年以上的投资者以及注册资金人民币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0万元人民币)且任期一年以上的立户企业法定代表人;
  (十)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均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万元人民币)的立户企业法定代表人;
  (十一)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分摊企业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均在8万元人民币以上(含8万元人民币)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人和个人独资企业主;
  (十二)经市劳动保障部门确定的职业技能培训试点企业培训和考核,达到中级职业资格水平的本企业员工。
  第二十八条 在下列企业工作的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和国家计划内统招的全日制大专生,且在深圳工作3年(在申报企业工作一年以上)并已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的,可由所在企业按市劳动保障部门制定的考试规则自行组织进行岗位技能考试。考试结果应在企业内公示,对考试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员工,可由所在企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向市劳动保障部门、区劳动部门申报办理招调工:
  (一)政府公布享受便利直通车服务的大企业;
  (二)市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市投资控股公司系统企业;
  (三)政府认定的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第五章 招调员工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全市招调员工工作,并对各区劳动部门的招调员工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区劳动部门应建立和完善招调员工工作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按全市统一的要求办理招调员工业务,为企业和员工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的有关规定,积极促进本市户籍居民就业。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依照国家规定安置随军家属就业。市劳动保障部门、区劳动部门对有能力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拟招调员工单位,可依照有关规定下达安置任务。
  有意向安置随军家属的用人单位,在申报招调员工计划时,可同时申报安置计划。对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单位,市劳动保障部门、区劳动部门可优先下达招调员工指标,并给予其他相关优惠。对有条件安置随军家属就业但不完成安置任务的用人单位,或招用本市户籍居民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市劳动保障部门、区劳动部门应当停止办理该单位的招调员工业务,并按《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十条规定处罚。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认真审查本单位拟招调人员的有关材料,由其劳动保障管理员到市劳动保障部门、区劳动部门办理本单位招调员工业务。
  第三十四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区劳动部门在招调员工审核工作中实行经办人签字负责制,签字人为直接责任人。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经查实后按下列情况予以处理:
  (一)不严格审查招调材料,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调离审核工作岗位;
  (二)参与弄虚作假或不按规定办理的,调离审核工作岗位并酌情给予纪律处分;
  (三)受贿索贿、徇私舞弊的,移送监察、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确保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在招调员工报批过程中实行劳动保障管理员、人事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共同签字负责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劳动保障部门、区劳动部门不予办理该单位招调员工业务,并建议用人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经办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空挂办理招调员工;
  (二)伪造或故意提供虚假的招调员工材料;
  (三)徇私舞弊、行贿受贿索贿。
  第三十六条 拟招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招调员工手续,已调入者由有关单位退回原单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
  (二)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和实操测试;
  (三)有诬告、行贿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全市社会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变化等情况,调整年度《深圳市市外招调员工职业目录》。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深圳市劳动局2004年3月16日修订的《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管理规定》(深劳〔2004〕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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