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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水库水工建筑物原值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6:06:32  浏览:98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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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水库水工建筑物原值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水库水工建筑物原值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地[1989]97号

1989-09-23国家税务总局


辽宁省税务局:
  你局(1989)辽税政四字第117号《关于对我省省属水库的水工建筑物原值免征印花税的请示》收悉。从你局反映的情况看,辽宁省水电厅直接管理的六座水库,均属实行“以收抵支、财务包干”财务管理办法的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水库的水工建筑物(包括大坝、溢洪道和输水工程设施)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管理。我们意见,对水库的水工建筑物原值,应区分单位不同情况,按照我局(88)国税地字第025号文第17条的规定确定征免,即:以收抵支有盈余,实行“盈余定额上交,超收留用”办法的,应对其水工建筑物连同其他固定资产按账簿所载原值一并计征印花税;支大于收,实行“定额补贴,超亏不补,限期扭亏”办法的,其资金账簿不征印花税。鉴于目前水库经营的实际情况,为照顾其困难,促进水利事业的发展,对纳税数额较大的,可允许在一定的期限内分次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八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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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维护消费者利益的若干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维护消费者利益的若干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目前,全省商业企业正在积极推行经营承包责任制。凡是搞得好的企业,都较好地解决了分配上吃“大锅饭”、平均主义问题,正确处理了国家、企业、职工个人和消费者的利益关系,经济效益和社会服务效果都有明显提高。但是,也有一些地方和单位,由于对经营承包责任制的意义
和目的缺乏全面理解,思想政治工作没有跟上,出现了损害消费者利益的现象,破坏了社会主义商业的信誉。为了切实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商业改革健康发展,现做如下规定:
一、商业企业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坚持为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服务的宗旨。所有商业企业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和承包合同提取利润分成和职工奖金,不准为了多分成、多得奖金,向群众转嫁负担,克扣消费者。在签订承包合同时,要把维护消费者利益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写进
合同条款。
二、各商业企业都必须按规定的主营、兼营业务范围开展经营,制定必备商品目录。对于群众日常生活必需的小商品和经济小吃、大众饭菜等品种,只能增加,不能减少。对擅自减少经营品种的,扣发企业负责人当月奖金或一定比例的基本工资。
三、认真执行物价政策和购销政策。不准压级压价和提级提价,不准缺斤短两、以次充好、掺杂使假、变相涨价,不准优亲厚友、拉关系、开后门。对违犯者,将其非法收入全部没收上交,并视情节轻重,对企业负责人和责任者处以罚款、扣发当月奖金、减发基本工资,或责令企业停
业整顿。
四、所有商业企业都要配备使用标准度量衡器,并经常进行检查,发现不准确的要立即校正或维修。各门市部和大商场的柜台都要设立公平尺或公平秤。对故意使用不标准度量衡器克扣消费者的,要处以罚款。
五、要认真遵守社会主义商业道德,买卖公平,童叟无欺。营业员要学习业务知识,主动向顾客如实介绍商品的性能、规格、质量和保管使用方法。规定允许退换和保修的商品,在保持商品无损坏、无污垢的条件下,严格执行保退、保换、保修制度。对服务态度不好、无理刁难顾客的
营业人员,要给予批评并适当扣发当月奖金。
六、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对已有的受群众欢迎的传统服务项目和行之有效的便民措施,要认真坚持并不断改进。不准为了片面追求盈利而擅自减少和取消规定的服务项目,增加消费者负担。
七、认真执行食品卫生制度。在食品加工、运输、保管、销售各个环节中,必须严格执行“卫生五、四制”的规定。不准使用腐烂变质的食物原料,严禁出售不合卫生条件或有害人身健康的食品。对违犯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以批评、罚款或扣发奖金。造成严重后果者,要给以行
政处分或依法处理。
八、逐步建立各种形式的消费者监督组织,对商店(饮食服务店)实行群众监督。企业内部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企业要定期召开职工大会,实行民主管理。要制订店规(或公约),提倡“挂牌售货”。要广泛开展“文明经商、礼貌待客”和评选群众信得过的“优秀营业员”、“
模范商店”(或“文明商店”)活动,表彰先进。
九、切实加强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努力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坚持对职工进行共产主义思想教育,提高广大职工的政治觉悟,加强政策、纪律和法制观念,自觉地遵守商业道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十、要把维护消费者利益作为考核企业的一项重要内容。商业部门和财政、税务、物价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进行检查监督。对于一贯维护消费者利益的企业、柜组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犯上述规定,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企业和职工,要进行严肃处理。



1983年4月19日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待业保险缴费问题给安徽省劳动厅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待业保险缴费问题给安徽省劳动厅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安徽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中有关问题的请示》(劳就字[95]第36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国务院《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是否包括企业使用的农民合同制工 工资总额的问题,《规定》第五条规定:“企业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6%缴纳待业保险费......最多不得超过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

其中企业“全部职工”,按照国家统计局劳动统计指标解释,是指由本单位支付工资的所有职工。因此,企业全部职工工资额额应包括企业使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本规定不适用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是指农民合同制工人暂不纳入待业保险范
围,不享受待业保险待遇。
二、关于地方政府是否可以适当提高企业缴纳待业保险费的标准问题。按《规定》要求,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1995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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