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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21:22:17  浏览:92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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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


咸政发〔 2003 〕 9 号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中、省、市各企事业单位,驻咸各部门:

《咸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自 2003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二○○三年二月十一日



咸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三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四条 咸阳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下设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五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作为拆迁人实施拆迁。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拆迁计划应包括拆迁范围、拆迁实施方式、拆迁期限、建设项目计划开工及竣工时间;拆迁方案应包括被拆迁房屋现状 ( 房屋使用性质、使用年限、产权归属、建筑面积、结构形式 ) 、补偿安置资金预算、实行产权调换的安置时限和过渡方式等;

(五)本市银行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自收到拆迁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六条 《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颁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发布拆迁公告。拆迁公告应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建设项目名称、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拆迁实施单位等事项予以公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拆迁政策、拆迁方案的宣传解释工作。

第七条 拆迁当事人应当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向拆迁人、被拆迁人提供两个以上估价机构名单供其选择,并在提出名单 10 日后按被拆迁人的多数意见确定一个估价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被拆迁人逾期不提出意见的,由拆迁人在提出的估价机构名单中选定。

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其它估价机构重新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委托方支付。两个评估结果相差在 5% 范围之内的,执行原评估结果,相差超过 5% 的,经拆迁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据房屋拆迁评估专家委员会的鉴定结论进行裁决。

具体评估管理规定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制定。

第八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内实施房屋拆迁,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确需扩大或者缩小拆迁范围的,应当按规定办理规划、土地批准手续,并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变更拆迁范围的申请。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在受理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并应将变更后的《房屋拆迁许可证》相关内容予以公告。

第九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期限内完成拆迁。确需延长拆迁期限的,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日的 15 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 10 日内给予答复。拆迁期限经批准延长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将变更后的《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相关内容予以公告。

第十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禁止进行下列活动:(一)新建、扩建、改建和装修房屋;(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租赁房屋。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拆迁人申请后,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计划、规划、土地、工商、房屋产权产籍、房屋交易等有关部门、单位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不得超过 1 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 1 年。

第十一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以下简称拆迁单位)实施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二条 拆迁人自行拆迁或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其从事拆迁工作的人员,应当通过有关法律、业务知识的培训考核,取得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发的上岗证后方可从事拆迁工作。

第十三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可采用招标方式或协议方式确定拆迁单位。拆迁人应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 15 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十四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订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实行货币补偿的,协议主要内容应包括: 1 、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 2 、补偿金额; 3 、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 4 、搬迁期限; 5 、违约责任及纠纷处理的方式; 6 、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它条款;

实行产权调换的,协议主要内容应包括: 1 、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 2 、调换房屋的地点、面积、层次、用途、设施设备; 3 、安置时限; 4 、差价结算; 5 、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6 、违约责任及纠纷处理的方式; 7 、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它条款。

第十五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六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经协商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 3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七条 在安置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或者裁决强制执行之前,拆迁人不得对未搬迁的被拆迁人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以及封堵道路等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的行为。

第十八条 被拆迁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完成搬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被拆迁房屋、附属物及其它物品的证据保全。

第十九条 强制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所在单位和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裁决机关或人民法院的通知,派专人协助执行;强制拆迁时,应当通知被拆迁人、公证人到场;被拆迁人拒绝到场或拒收财物的,不影响强制拆迁的执行,由此而引起的财物保管费用、财物损坏责任,均由被拆迁人承担。

第二十条 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持有关文件和资料,到房屋产权管理单位办理被拆除房屋产权证的灭籍手续。

第二十一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房屋拆迁、计划、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变更手续,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实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制度。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它用。拆迁人用于拆迁补偿安置的资金应开设专用帐户,存款额度不应少于被拆迁房屋总建筑面积乘以上一年同类地段、同类性质房屋的房地产市场的均价,拆迁人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以房地产市场价格估价计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建立资金审验和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出具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的银行应当协助监督。

第二十三条 被拆迁房屋用途认定:

(一)被拆迁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为准;所有权证未标明用途的,以产权档案中载明的用途为准。

(二)被拆迁房屋用途变更的认定。 1990 年 4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变房屋用途并以改变后用途延续使用的,按改变后的实际用途认定,其中改为商业、办公用房的,应当持有 1990 年 4 月 1 日前及以后的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1990 年 4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未经规划部门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仍按原用途认定。

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有关部门不应再对住宅房屋进行用途变更。

第二十四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拆迁人和拆迁单位有义务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并应按照规定及时整理并妥善保管拆迁档案资料,在完成拆迁后 30 日内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移交拆迁档案资料。

第二十五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及未规定期限但实际使用已超过两年以上的临时建筑及其附属物,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剩余使用期限分摊的建造成本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偿。

拆迁管理公告发布后,从事本办法第十条禁止项目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六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包括房屋的区位补偿价格和建筑物重置成新价格。具体的估价操作规则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八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九条 拆迁已购公有住房,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政府对被拆迁人不再提供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十条 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一条 拆迁租赁公有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无约定的,经双方协商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经双方协商达不成解除租赁关系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三十二条 在核发拆迁许可证时,被拆迁人在同一城市房屋建筑面积人均不足 10m2 、户建筑面积不足 43m2 并在拆迁公告发布当月享受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社会生活保障待遇的生活特困户,拆迁人应当向其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 45m2 的成套房作为产权调换安置房,被拆迁人与拆迁人不再结算产权调换差价。

第三十三条 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四条 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五条 拆迁人、被拆迁人双方应当遵守拆迁过渡期限的约定,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将临时安置补助费增加 1 倍;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日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房屋拆迁搬家,凭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证明,所在单位可给予 3 天事假(过渡户两次),不得影响工资、奖金、晋级等。对在规定的奖励期限内搬迁并交出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拆迁人可给予适当奖励。

第三十七条 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及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标准,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物价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罚则中有关条款处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 2003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1993 年 1 月 6 日发布的《咸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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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

山东省济南市人大常委会


济南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


2004年9月29日济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4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表彰对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授予外国人、华侨和其他市外人士济南市荣誉市民称号。

 第三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授予济南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在促进本市对外交往、扩大对外经济文化交流合作、建立友好城市关系方面,贡献突出的;

 (二)在本市制订经济发展战略、城乡规划和重大技术政策,保护环境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方面提出重要建议,经采纳后产生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贡献突出的;

 (三)在本市直接投资,引进资金、人才、高新技术方面,贡献突出的;

 (四)在发展本市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事业方面,贡献突出的;

 (五)捐赠或者资助本市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贡献突出的;

 (六)在本市其他方面贡献突出的。

 第四条 授予济南市荣誉市民称号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部门、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在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后,分别向下列部门申报:

 1.被推荐人是外说模蚴腥嗣裾馐掳旃疑瓯ǎ?

 2.被推荐人是华侨的,向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申报;

 3.被推荐人是其他市外人士的,向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

 (二)受理申报的部门进行初审,报经市人民政府综合评审、审核后,由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授予济南市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作出授予济南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审议决定前,可以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审,提出书面意见。

 (四)市人民政府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向被授予济南市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颁发荣誉证书和证章。证书由市长签署。

 证书、证章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制作。

 第五条 荣誉市民可以享受下列礼遇:

 (一)应邀参加本市举行的重大庆典等活动,享受贵宾礼遇;

 (二)在本市停留期间,享受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的便利和服务;

 (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礼遇和优惠待遇。

 第六条 荣誉市民因触犯法律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有其他有损于荣誉市民称号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由市人民政府提请,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撤销其济南市荣誉市民称号。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向荣誉市民提供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的有关信息,与其保持经常联系,并加强对其事迹的宣传。

 授予荣誉市民的日常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

 第八条 授予济南市荣誉市民称号活动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电力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人事部 电力工业部


电力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人事部 电力工业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电力工程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学识和水平,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促进电力科技进步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电力工程的专业特点,制定本评审条件,作为电力工程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指导标准。
第二条 电力工程各类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名称为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
第三条 按照本评审条件,经评审合格并获得相应证书者,表明已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可以被聘为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评审条件中的“电力工程技术人员”通指:在国民经济各部门、各行业中,从事发电(含火力、水力、核能及其他新能源发电)、输电、变电、配电、用电、电网技术、电力环保、电力标准化、电力信息技术等电力工程的科学研究(含基础理论和应用技术的科研、试验、技
术开发与推广及其技术管理)、规划设计(含规划、勘测、设计及其技术管理)、施工建设(含建筑、安装、调试、施工机械、安全质量监督及其技术管理)和生产运行(含运行、检修、技术改造、修造、安全与技术监督、劳动保护及其技术管理)的专业技术工作人员。
第五条 电力工程分为四类专业,热能动力工程专业(可含核能、太阳能、地热及其它热能形式发电),水能动力工程专业(可含潮汐能、风能发电),输配电及用电工程专业,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专业。
(一)热能动力工程专业
包括锅炉、汽轮机、燃气轮机、热工过程控制及其仪表、供热与制冷、火电厂建筑与安装、物料输送、金属与焊接、火电厂化学、火电厂环保、火电厂劳动保护、新型发电技术及其它与热能动力工程有关的专业。
(二)水能动力工程专业
包括水能利用(含水库)、工程地质、水文泥沙、水工建筑物、水力机械、金属结构、水电厂自动化、水电工程环保、风能发电技术及其它与水能动力工程有关的专业。
(三)输配电及用电工程专业
包括发电机、电动机、变压器、绝缘技术、高低压电器设备、输电线路和变电站、电磁环境、配电与用电系统及控制、电气测量技术、电能质量管理及其它与输配电及用电工程有关的专业。
(四)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专业
包括电力系统规划、电力系统运行与分析、电力系统自动化、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电力系统通信及其它与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有关的专业。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凡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七条 学历和资历的要求
(一)具有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工程师任职资格:
大学本科毕业或大学专科毕业,并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四年以上。
(二)具有工程师任职资格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
1.博士后人员在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出博士后流动站前。
2.获得博士学位,并从事工程师工作两年以上。
3.获得硕士学位,并从事工程师工作四年以上。
4.大学本科毕业,并从事工程师工作五年以上。
5.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星火奖项目的获奖者,或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优质工程和优秀工程设计)二等奖及以上的获奖者。
6.国家或省(部)级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专家,或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7.中国青年科技奖(原名称为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青年科技奖)的获奖者。
(三)获得以下学位,经考核合格,可认定具备工程师任职资格:
1.获得博士学位。
2.获得硕士学位,从事工程技术工作三年。
第八条 外语要求
(一)申报工程师任职资格者,须具备在2小时内比较准确地翻译本专业外文资料3000字符(对在电力工程第一线从事勘测、施工、生产运行的技术人员为2000字符)的能力。
(二)申报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者,须具备在2小时内比较准确地翻译本专业外文资料5000字符(对在电力工程第一级从事勘测、施工、生产运行的技术人员为3000字符)的能力。
第九条 计算机要求
(一)申报工程师任职资格者,须能较熟练地运用计算机完成信息的收集和处理。
(二)申报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者,须能较熟练地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能运用计算机辅助进行与本专业相关的技术工作。

第四章 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第十条 专业理论水平要求
(一)较全面、系统地掌握与电力工程有关的基础理论知识。根据所从事专业方向(或工作领域)的不同和工作实际,对所列的基础理论知识可以有所侧重。
主要包括:工程数学、工程力学、流体力学、热力学、传热学、水力学、岩土力学、金属学、电工原理、电机学、电子技术基础、计算机原理与算法语言等方面的基础理论知识(可参照国家教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专业目录》)。
(二)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专业知识。根据所从事的专业方向(或工作领域)的不同和工作实际,对所列的专业知识可以有所侧重。
1.从事热能动力工程专业的技术人员:主要包括锅炉原理及构造、汽轮机原理及构造、热工控制系统、泵与风机、热工测量及仪表、锅炉(汽机)热力特性及试验、锅炉(汽机)及其辅助设备、金属焊接(热处理、探伤)、施工机械、电厂建筑与构筑物、电厂化学、环境监测与保护
、热力设备腐蚀与防护、节能技术、工程管理、工程技术经济等有关方面的知识。
2.从事水能动力工程专业的技术人员:主要包括水力机械原理、水轮机及水泵、水轮机调节、风机与压缩机、水力机组振动与过渡过程、机组测试技术、抽水蓄能技术、水电站自动化、水库调度、水工建筑物、水电站建筑工程施工、工程水文、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钢筋混凝土、水
工结构、施工机构、水库泥沙监测、水资源规划、航道与港口工程、灌溉与排水、环境水利、工程管理、工程技术经济等有关方面的知识。
3.从事输配电及用电工程专业的技术人员:主要包括电机原理与结构、高压电气设备、低压电器和装置、电力系统过电压与绝缘配合、高压输电线路、高电压测试技术、电气测量技术、发电厂变电所电气部分、高压直流输电、电力电子技术、继电器及继电保护、电力系统计算、电力
系统通信、电力负荷控制、用电管理与监察、供电网络规划与设计、电力拖动与自动控制、电力设备可靠性、节电技术、电磁环境、工程管理、工程技术经济等有关方面的知识。
4.从事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专业的技术人员:主要包括电力系统规划、电力系统计算、电力系统分析、电力系统经济运行、电力系统调度自动化、电力系统通信、电力系统负荷控制、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电压自动调节与频率控制、电力系统可靠性、发电厂变电所电气
部分、高电压技术、高压直流输电控制及电力电子技术、自动控制原理、工程管理、工程技术经济等有关方面的知识。
(三)了解与本专业有关的现行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安全规程等规章制度及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四)了解本专业的国内外技术水平、市场信息和发展趋势。
(五)了解主要相关专业的有关专业知识。
(六)一般地了解现代管理科学等知识。
第十一条 工作经历和能力要求
(一)应同时具备如下必备条件:
1.具有独立工作能力,曾独立完成比较复杂的技术项目,或直接参加一般技术难度项目的全过程。
2.熟悉并能正确运用和执行本专业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导则和规程。
3.具有一定的创新能力,在工作中能够创新或改进。
4.具备一定的技术经济分析、综合、判断及总结的能力。
5.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
6.能组织、指导初级技术人员的工作。
(二)从事科学研究的工程技术人员,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应同时具备如下各专业的三项条件:
1.热能动力工程专业
(1)掌握本专业相应领域一般的试验和研究的技术路线,比较熟练地运用常规的试验研究手段和测试方法。
(2)完成二项及以上现场调试试验或一般技术难度的动力设备、化学、环保、金属材料、建筑结构的监测,并解决其中部分比较复杂的测试技术问题;或承担二项及以上技术改进,并解决一般技术难度问题;或完成新产品的开发和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工作,取得较明显的经济
效益;或直接参加国家、省(部)级重大科技项目,解决其中部分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3)能独立撰写技术报告。
2.水能动力工程专业
(1)掌握本专业相应领域的计算分析、一般的试验和研究的技术路线,比较熟练地运用常规的试验研究手段和测试方法。
(2)参加二次及以上现场调试试验或一般技术难度的模型试验和监测项目,并解决其中部分比较复杂的测试技术问题;或承担二项及以上水能动力工程设备运行、原型观测的研究或水力机械的技术改进,解决一般技术难度问题;或完成新产品的开发和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取
得较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直接参加国家、省(部)级重大科技项目,解决其中部分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3)能独立撰写技术报告。
3.输配电及用电工程专业
(1)掌握本专业相应领域一般的试验和研究技术路线,比较熟练地运用常规的试验研究手段和测试方法,能承担一般技术难度的输配电及用电工程的设备、模拟试验和研究。
(2)参加二项及以上高压设备、线路、杆塔原型试验,解决其中部分比较复杂的试验方法和测试技术问题;或参加二项及以上的现场调试,解决其中部分比较复杂的测试技术问题;或完成新产品的开发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取得较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直接参加国家或省(部)级重大
科技项目,解决其中部分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3)能独立撰写技术报告。
4.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专业
(1)掌握一般的电力系统计算分析、试验和研究的技术路线,比较熟练地运用计算机技术和电力系统分析应用软件,以及常规的试验研究手段和测试方法。
(2)参加二项及以上现场试验、系统调试,解决其中部分比较复杂的测试技术问题;或承担二项及以上电力系统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参加全国性或地区性重大规划研究,解决其中部分比较复杂的问题;或参加二项及以上一般技术难度的研究课题,取得较好的研究成果;或参加比
较复杂的、技术难度高的电力系统应用软件开发,编制较重要的软件模块;或完成新产品的开发、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取得较明显的经济效益;或参加国家、省(部)级重大科技项目,解决其中部分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3)能独立撰写技术报告。
(三)从事规划设计的工程技术人员,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应同时具备如下各专业的三项条件:
1.热能动力工程专业
(1)掌握本专业相应领域的一般设计程序、设计规程、设计软件和技术经济政策。
(2)参加过二个及以上火电厂的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工作,并独立完成技术报告或技术说明书相应章节的编写;或从事过三个及以上本专业大、中型单项工程施工图的设计,并担任过工地设计代表;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参与编写有关技术规范、技术标准。
(3)完成的设计成品的各项指标符合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能便于施工、并满足安全经济运行的需要。
2.水能动力工程专业
(1)掌握本专业相应领域的一般设计程序、设计规程、设计计算方法和技术经济政策。
(2)参加过水力发电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或可行性研究,并独立完成技术报告或技术说明书相应章节的编写工作;或从事过本专业三个及以上单项工程施工图的设计工作,并担任过工地设计代表;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参与编写有关技术规范、技术标准。
(3)完成的设计产品质量合格,符合有关技术规程、规范,便于施工、并满足安全经济运行的需要。
3.输配电及用电工程专业
(1)掌握本专业相应领域的一般设计程序、设计规程、设计软件和技术经济政策。
(2)参加过二项及以上送变电工程或用电工程的初步设计工作,并独立完成技术报告或设计说明书相应章节的编写;或从事过本专业三个及以上施工图主要卷册的设计工作,并担任过工地设计代表;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参与编写有关技术规范、技术标准。
(3)完成的设计成品的各项指标符合有关的技术规程、规范,能便于施工,并满足安全经济运行的需要。
4.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专业
(1)掌握本专业相应领域的一般设计程序、设计规程、设计计算方法和技术经济政策。
(2)参加过二项及以上发电厂接入系统设计;或参加过电网规划设计、电网自动化系统设计、电力系统通信及远动工程设计的全过程,并独立完成技术报告或设计说明书相应章节的编写;或从事过本专业施工图三个及以上主要卷册的设计工作,并担任过工地设计代表。
(3)完成的设计成品的各项指标符合有关的技术规程、规范,能便于施工,并满足安全经济运行的需要。
(四)从事施工建设的工程技术人员,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应同时具备如下各专业的四项条件:
1.热能动力工程专业
(1)掌握热能动力工程施工建设的基础知识和所从事专业的常规施工技术、施工方法和大型施工机械性能,以及施工技术规程、准则和质量标准。
(2)参加完成发电厂建筑安装工程中某一项或系统的全过程工作;或主持编写本专业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较大施工技术方案或调试方案,解决过一般难度的技术问题。
(3)在建筑安装调试中,质量达到标准,技术管理符合有关规定,无技术责任事故,进度满足要求。
(4)具备担任本专业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能力。
2.水能动力工程专业
(1)掌握水能动力工程施工建设的基础知识和所从事专业的常规施工技术、施工方法和大型施工机械性能,以及施工技术规程、准则和质量标准。
(2)参加完成水电站建筑安装工程中某一项或系统的全过程工作;或主持编写本专业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较大施工技术方案或调试方案,解决过一般难度的技术问题。
(3)在建筑安装调试中,质量达到到标准,技术管理符合有关规定,满足安全和进度要求。
(4)具备担任本专业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能力。
3.输配电及用电工程专业
(1)掌握输配电及用电工程专业的基础知识和所从事专业的施工技术和施工方法,以及施工技术规程和质量标准。
(2)参加完成一项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输变电工程或二项配电线路、用户供电系统工程的施工调试或技术工作的全过程;或主持编写本专业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较大施工技术方案或调试方案,解决过一般难度的技术问题。
(3)在建筑安装调试中,质量达到标准,技术管理符合有关规定,满足安全和进度要求。
(4)具备担任本专业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能力。
4.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专业
(1)掌握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专业的基础知识和有关施工技术规程、导则、质量标准。
(2)参加完成一项继电保护、自动化装置、通信工程的安装调试或技术工作的全过程;或主持编写本专业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较大施工技术方案或调试方案,解决过一般难度的技术问题。
(3)在建筑安装调试中,质量达到标准,技术管理符合有关规定,满足安全和进度要求。
(4)具备担任本专业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能力。
(五)从事生产运行的工程技术人员,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应同时具备如下各专业的三项条件:
1.热能动力工程专业
(1)掌握设备性能或电厂建(构)筑物结构,掌握运行参数和测试结果,完成规定的技术监督项目,具有独立分析运行状况和处理一般事故的能力,保证安全经济运行。
(2)参加过二台及以上发电机组主、附设备检修或更改工程,编制本专业工程计划、技术方案和措施,达到优质、安全、经济及进度要求;或熟悉机械设备设计和加工过程,完成过五项及以上设计、测绘和试验工作。
(3)具备担任班组或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能力。
2.水能动力工程专业
(1)掌握设备性能或水工建(构)筑物结构,掌握运行参数和测试结果,完成规定的技术监督项目,具有独立分析运行状况和处理一般事故的能力,保证安全经济运行。
(2)参加过二台及以上发电机组主、附设备检修制造或更改工程或水工建(构)筑物的监测和维护工作,编制本专业工程计划、技术方案和措施,达到优质、安全、经济及进度要求;或参加四年及以上水库运行工作,参与编制水库调度计划和经济运行方案。
(3)具备担任班组或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能力。
3.输配电及用电工程专业
(1)掌握输、变、配、用电设备或输电线路性能,掌握运行参数和测试结果,完成规定的技术监督项目,具有独立分析运行状况和处理一般事故的能力,保证安全经济运行。
(2)参加过二台及以上输、变、配、用电设备或送电网络的检修或更改工程,编制本专业工程计划、技术方案和措施,达到优质、安全、经济及进度要求;或熟悉输电线路杆塔、金具、变配电装置的设计和加工过程,完成过二条输电线路或二个变配电项目、设备的配套任务,保证优
质服务。
(3)具备担任班组或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能力。
4.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专业
(1)掌握电力系统主要一、二次设备性能,掌握运行参数和调度规程,具有独立分析电网运行状况和处理一般事故的能力,保证电网安全经济运行。
(2)熟悉电力系统计算、经济分析、继电保护与自动装置的配置和整定原则,参与二次及以上电网年度运行方式、经济调度方案或继电保护的整定计算工作;或熟悉调度自动化系统、电力系统通信、继电保护与安全自动装置性能,完成过二次及以上主要设备的检修、修造或更改工程
,编制本专业工程计划、技术方案和措施,达到优质、安全、经济及进度要求,保证装置可靠运行。
(3)具备担任班组或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能力。
第十二条 业绩与成果要求
(一)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在直接参加完成的工作中,做出以下贡献之一者:
1.完成国家或地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或调试,通过审查或验收。
2.完成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科技项目,或引进项目的消化、吸收,有一定的创新性。
3.完成有一般技术难度的技术项目(包括制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等),经验收认定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4.完成的项目获得一项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或二项网(省)局级科技进步(成果)奖,或优秀设计、优质工程等专项奖。
5.提出科技建议,被有关部门采纳,对科技进步和专业技术发展有促进作用。
6.在生产中,能保证安全经济运行;在设计、施工、设备检修或修造中,能保证质量、缩短工期和节约投资,经实践检验取得一定的技术经济效果。
(二)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后,撰写下列技术报告或论著之一者:
1.撰写过本人直接参加工作的正式技术报告。要求主要数据齐全、准确、文字通顺,结论正确,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或实用性。
2.独立或作为主要撰写人在省(部)级及以上组织的专业学术会议上、或在国家批准出版的科技刊物上发表过本专业有关的论文;或在内部发行的刊物上发表过二篇及以上本专业有关的论文。
3.作为参加者,出版过一本学术、技术专著或译著。
4.作为执笔者,参加过不少于10000字的教材或技术手册的编写工作。
5.参加制定或修改有关规程、技术规范、导则、规章等的编写工作。

第五章 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第十三条 专业理论水平要求
(一)熟练掌握本专业的知识,并对从事的专业方向(或工作领域)有比较深入的研究。
(二)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本专业有关的现行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熟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
(三)熟悉本专业的国内外技术水平、市场信息和发展趋势。
(四)比较熟悉主要相关专业的有关知识及其国内外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五)熟悉现代管理科学等知识。
第十四条 工作经历和能力要求
(一)应同时具备如下必备条件:
1.曾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省(部)级重点攻关项目、或大中型工程设计、施工项目、或组织过重要的生产运行工作,具有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解决过较复杂的技术难题。
2.具有较强的技术经济分析、综合、判断和总结的能力,或组织协调与管理能力。
3.能承担或主持制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编写本专业的理论与技术报告、专题报告。
4.具有较强的开拓能力,技术工作有创新,或在引进、消化、吸收和推广新技术中取得较好效果。
5.能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本专业的技术文件审查、技术成果鉴定和验收等工作。
6.能组织、指导中级技术人员的工作。
(二)从事科学研究的工程技术人员,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应同时具备如下各专业的两项条件:
1.热能动力工程专业
(1)熟练掌握本专业相应领域的试验和研究的技术路线,能独立编写较重大科技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或制定较大的现场调试技术方案。
(2)担任课题负责人或作为主要工作人员,参加二次及以上大型现场试验,解决较复杂的测试技术问题;或主持二项及以上技术难度较高的科研项目,解决复杂的技术难题和主持较重大技术开发和技术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承担国家、省(部)级重大科技项目,解决其
中关键技术问题;或承担二项及以上技术难度较高的分析、测试技术开发项目,解决复杂的技术难题;或负责科学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
2.水能动力工程专业
(1)熟练掌握本专业相应领域的试验和研究的技术路线,能独立编写较重大科技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或制定较大型试验技术方案。
(2)担任课题负责人或作为主要工作人员,参加二次及以上现场调试试验、模拟试验和监测项目,并解决较复杂的试验和测试技术问题;或承担二项及以上水能动力工程设备运行、原型观测的研究和技术开发及推广应用,解决复杂的技术难题,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承担国家、省
(部)级重大科技项目,解决其中关键技术问题;或负责科学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
3.输配电及用电工程专业
(1)熟练掌握本专业相应领域的试验和研究的技术路线,能独立编写较重大科技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或制定较大型试验技术方案。
(2)担任课题负责人或作为主要工作人员,主持二项及以上技术难度较高的研究或技术开发和新技术推广,解决复杂的技术难题,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主持并完成二次及以上大型现场试验、型式试验、原型试验,提出试验方案,解决复杂的测试技术问题;或承担国家或省(部)
级重大科技项目,解决其中关键技术问题;或负责科学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
4.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专业
(1)熟练掌握电力系统的试验、计算分析和研究及开发的技术路线,能独立编写较重大科技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或制定较大型试验技术方案。
(2)担任课题负责人或作为主要工作人员,主持复杂的、技术难度高的应用软件开发,解决复杂的技术难题;或主持大型电力系统控制设备配置的研究和调试,或主持二项及以上不同类型、技术难度较高、具有较重要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新技术开发及推广应用,解决复杂的技术难题,
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作为主要工作人员参加二次及以上大型现场试验,提出试验方案,解决复杂的测试技术问题;或承担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科技项目,并解决其中的关键技术问题;或负责科学试验室的建设和管理。
(三)从事规划设计的工程技术人员,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应同时具备如下各专业的三项条件:
1.热能动力工程专业
(1)熟练掌握本专业相应领域的设计规程、设计软件和技术经济政策。
(2)负责过二个及以上大、中型发电厂本专业的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工作,或主持过与设计技术有关的行业管理和技术管理工作;或负责过大、中型发电厂施工图四个及以上主要卷册的设计工作;或负责、或独立编写过本专业设计文件、技术报告(专题报告);或主持、或作为主
要负责人,担任过三项及以上专业技术规定的审查工作。
(3)担任过本专业主要设计人。
2.水能动力工程专业
(1)熟练掌握本专业相应领域的设计规程、设计计算方法和技术经济政策。
(2)负责过二个及以上大、中型水力发电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或可行性研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作;或负责或独立编写过本专业设计文件、专题报告;或负责完成过本专业三个及以上主要部分的施工图的设计工作,并担任过工地设计代表;或作为负责人,编写过有关技术规范、技术
标准,完成的各项产品质量优良,符合有关技术规程、规范,便于施工,并满足安全、经济运行的需要。
(3)担任过本专业主要设计人。
3.输配电及用电工程专业
(1)熟练掌握本专业相应领域的设计规程、设计软件和技术经济政策。
(2)负责过二项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送变电工程或用电工程的初步设计工作,并负责编写技术报告或设计说明书;或主持过与设计技术有关的行业管理和技术管理工作;或担任过工程设计的专业技术负责人。
(3)完成的设计成品的各项指标符合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能便于施工、并满足安全经济运行的需要。
4.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专业
(1)熟练掌握本专业相应领域的设计规程、设计计算方法和技术经济政策。
(2)负责过二项及以上大中型发电厂接入系统设计、电网规划设计、电网自动化系统设计、电力系统通信及远动工程设计,并负责编写技术报告或设计说明书;或担任过规划设计的专业技术负责人。
(3)完成的设计成品的各项指标符合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能便于施工、并满足安全经济运行的需要。
(四)从事施工建设的工程技术人员,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应同时具备如下各专业的四项条件:
1.热能动力工程专业
(1)熟练掌握热能动力工程施工建设的基础知识,熟练掌握所从事专业的施工技术、施工方法和大型施工机械性能,以及施工技术规程、准则和质量标准。
(2)主持或作为主要工作人员完成大、中型发电厂建筑安装工程某一项系统的全过程工作;或主持编写本专业的施工组织设计和重大施工技术方案或调试方案,解决过较高难度的技术问题。
(3)在建筑、安装调试中,质量达到标准,技术管理符合有关规定,进度满足要求。
(4)具备担任中型项目施工技术负责人的能力。
2.水能动力工程专业
(1)熟练掌握水能动力工程施工建设的基础知识,熟练掌握所从事专业的施工技术、施工方法和大型施工机械性能,以及施工技术规程、准则和质量标准。
(2)主持或作为主要工作人员完成大、中型发电厂建筑安装工程某一项系统的全过程工作;或主持编写本专业的施工组织设计和重大施工技术方案或调试方案,解决过较高难度的技术问题。
(3)在建筑安装调试中,质量达到标准,技术管理符合有关规定,满足安全和进度要求。
(4)具备担任中型项目施工技术负责人的能力。
3.输配电及用电工程专业
(1)熟练掌握输配电及用电工程施工建设的基础知识,熟练掌握所从事专业的施工技术和施工方法,以及施工技术规程和质量标准。
(2)主持或作为主要工作人员完成一项220KV输变电工程或四项配电线路、用户供电工程的系统调试或施工技术工作;或主持编写本专业的施工组织设计和重大施工技术方案或调试方案,解决过较高难度的技术问题。
(3)在建筑、安装调试中,质量达到标准,技术管理符合有关规定,满足安全和进度要求。
(4)具备担任中型项目施工技术负责人的能力。
4.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专业
(1)熟练掌握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专业的基础知识和有关施工技术规程、导则、质量标准。
(2)主持或作为主要工作人员完成二项较复杂的继电保护、自动装置、通信工程的安装调试或技术工作;或主持编写本专业的施工组织设计和重大施工技术方案或调试方案,解决过较高难度的技术问题。
(3)在建筑、安装调试中,质量达到标准,技术管理符合有关规定,满足安全和进度要求。
(4)具备担任中型项目施工技术负责人的能力。
(五)从事生产运行的工程技术人员,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应同时具备如下各专业的三项条件:
1.热能动力工程专业
(1)熟练掌握本专业系统的设备、系统的运行状态或工作条件,或设备金属材料的各种特性,并能提出其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
(2)具有独立组织处理重大事故和解决技术难题的能力,了解国内外热能动力装置新技术、出现的新问题及解决办法。
(3)能主持制定合理的运行方式、计划和重大操作方案,并能指导组织生产、检修、施工或修造,达到安全、稳定、文明、经济运行和质量标准;或主持过三次(或三台、三个)及以上发电机组主附设备的大修和更改工程;或主持过重大更改工程方案的制定;或具有四年及以上主持
本专业运行工作实践,并编制生产、调度、经济运行方案的经历。
2.水能动力工程专业
(1)熟练掌握本专业系统的设备或水工建(构)筑物结构、系统的运行状态或工作条件,或设备金属材料的各种特性,并能提出其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
(2)具有独立组织处理重大事故和解决技术难题的能力,了解国内外水能动力装置和水工建(构)筑物新技术、出现的新问题及解决办法。
(3)能主持制定合理的运行方式、计划和重大操作方案,并能指导组织生产、检修、施工或修造,达到安全、稳定、文明、经济运行和质量标准;或主持过三次(或三台、三个)及以上发电机组主附设备的大修和更改工程或水工建(构)筑物的监测和维护工作;或主持过重大更改工
程方案的制定;或具有四年及以上主持本专业运行工作实践,并编制生产、调度、经济运行方案的经历。
3.输配电及用电工程专业
(1)熟练掌握输、变、配、用电设备或输电线路性能,具有全面、丰富的用电管理经验,了解国内外先进的输、变、配、用电工程。
(2)组织或主持供电网络发展、改造规划及方案,提高供电可靠性和自动化水平;或负责组织或主持二台及以上发电机组或输、变、配电及用户供电系统等设备的大修或更改工程,编制大小修或更改工程设计、技术措施及方案。
(3)具有主持或独立处理重大事故和解决技术难题的能力,保证发电、输、变、配电设备可靠工作,发供用电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
4.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专业
(1)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性能、设备原理、运行状态及校验原理。
(2)具有独立组织分析和处理重大故障或事故的能力。
(3)主持或指导编制和审查电网运行方式、有关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配置工作,能够对电网的安全经济运行进行全面的综合分析,以及对电网安全稳定进行全面分析,了解国内外大电网运行中的新技术、出现的新问题及解决办法;或能够制定合理的电网运行方式,提高线路
或设备的运行率;或全面主持整定计算工作,审查保护方案,并能正确、灵活地处理计算工作中的疑难问题;或针对自动化及通信设备在设计、制造及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并组织工程实施和设备检修;或负责编制规程,制定重大技术方案和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技术,消除设
备重大缺陷,提高系统或设备运行可靠性,保证电力系统优质、安全、经济运行。
第十五条 业绩与成果要求
(一)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作为负责人或主要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做出以下贡献之一者:
1.完成国家或地方一项大型或二项及以上中型工程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或调试,通过审查或验收。
2.完成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科技项目,或重点引进项目的消化、吸收,有较大的创新性。
3.完成二项及以上技术难度较大的技术项目(包括制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新技术开发、新技术推广等),经验收认定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4.完成的项目获得一项国家、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或二项及以上网(省)局级科技进步(成果)奖,或优秀设计或优质工程等专项奖。
5.提出科技建议,被省(部)级有关部门采纳,对科技进步和专业技术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
6.在生产中,能保证安全经济运行;在设计、施工、设备检修或修造中,能保证质量、缩短工期和节约投资,经实践检验取得显著的技术经济效果。
(二)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撰写下列技术报告或论著之一者:
1.独立撰写过二篇及以上本人直接参加的重要工作的正式技术报告。要求立论正确,数据齐全、准确,观点清晰,结构严谨,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或实用价值。
2.独立或作为第一撰写人在省(部)级及以上组织的学术会议、或在国家批准出版的科技期刊上发表过二篇及以上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学术或技术论文。
3.作为主要作者,正式出版过一本学术、技术专著或译著。
4.编写或修订公开出版发行的技术规范、规程、标准或教材、技术手册,其中本人撰写的部分不少于30000字。
5.主持网(省)局级委托的制定或修改有关规程、技术规范、导则、规章等的编写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评审条件中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必需同时具备。
第十七条 本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专业理论知识要求均为国家教委所指定的内容。其掌握程度与应用能力,必要时须经过答辩或考核认定。
第十八条 本评审条件中规定的工程项目的大、中、小型工程等级,参照国家有关规范执行。
第十九条 获奖项目的“获奖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
第二十条 本评审条件由电力工业部负责解释。



1998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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