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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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公报
中国 塞浦路斯共和国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根据两国人民的利益和愿望,决定自即日起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
中国政府和人民坚决支持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和人民反对任何形式的外来干预和干涉、争取塞浦路斯的完全独立、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的正义斗争。
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
两国政府坚决反对帝国主义和新、老殖民主义。两国政府同意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和平共处的原则基础上,发展两国之间的外交、友好和合作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 塞浦路斯共和国
外交部副部长 外交部长
乔冠华 斯皮罗斯·基普里亚努
(签字) (签字)
一九七一年十二月十四日于纽约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的决定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的决定
市政府令
第176号
2002年4月4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新形势的需要,市人民政府对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现行190件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对其中不相适应的55件规章予以废止。
附件:废止的市政府规章目录(55件)
附件
废止的市政府规章目录(55件)
1、西湖水上船只管理暂行规则(杭政〔1985〕76号)
2、关于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规定(杭政〔1985〕222号)
3、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杭政〔1985〕234号)
4、杭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城市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交付竣工图保证金的实施细则(试行)(杭政〔1985〕266号)
5、杭州市自来水水源保护规定(杭政〔1985〕291号)
6、杭州市化妆品卫生监督办法(杭政〔1987〕52号)
7、杭州市字画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杭政〔1987〕71号)
8、杭州市招标选聘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租赁经营者的暂行办法(杭政〔1987〕72号)
9、杭州市建筑工地防火管理暂行规定(杭政〔1988〕11号)
10、杭州市专业技术人员兼职、辞职和停薪留职的暂行规定(杭政〔1988〕24号)
11、杭州市征收排污水费暂行规定(杭政〔1988〕31号)
12、杭州市港航管理暂行办法(杭政〔1988〕35号)
13、关于监察举报制度的暂行规定(杭政〔1988〕42号)
1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兼并中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杭政〔1988〕43号)
15、杭州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技术进步考核管理办法(杭政〔1988〕45号)
16、杭州市公路货物运输管理暂行办法(杭政〔1988〕47号)
17、杭州市征收电力建设资金实施细则(杭政〔1989〕3号)
18、杭州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杭政〔1989〕6号)
19、杭州市电信通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杭政〔1989〕11号)
20、杭州市图书报刊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杭政〔1989〕20号)
21、杭州市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暂行规定(杭政〔1989〕22号)
22、杭州市外出外来人口和个体工商户计划生育管理暂行规定(杭政〔1989〕30号)
23、杭州市劳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杭政〔1989〕36号)
24、杭州市商品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杭政〔1989〕42号)
25、杭州市高层建筑消防管理暂行规定(杭政〔1989〕60号)
26、杭州市企业女职工生养基金统筹暂行办法(杭政〔1989〕63号)
27、杭州市商品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1号)
28、杭州市外来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3号)
29、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4号)
30、杭州市企业集团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5号)
31、杭州市违反国家矿山管理法规处罚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9号)
32、杭州市消防器材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号)
33、杭州市废旧金属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7号)
34、杭州市乡镇法律服务所工作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18号)
35、杭州市城市管理监察队执法工作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20号)
36、杭州市涉外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3号)
37、杭州市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市政府令第25号)
38、杭州市水路运输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7号)
39、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0号)
40、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市政府令第31号)
41、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税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2号)
42、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经外贸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3号)
43、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4号)
44、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5号)
45、杭州市技术开发基金集中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6号)
46、杭州市高层建筑生活饮用水给水设施卫生管理监督办法(市政府令第40号)
47、杭州市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42号)
48、杭州市药品销售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9号)
49、杭州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6号)
50、杭州市审计事务所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70号)
51、杭州市工商企业租赁经营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71号)
52、杭州市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81号)
53、杭州市特定商品质量报验办法(市政府令第85号)
54、杭州市家畜屠宰检疫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3号)
55、杭州市招用外来劳动力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04号)
中国政府和美国政府关于增设三个总领事馆的换文
中国政府 美国政府
中国政府和美国政府关于增设三个总领事馆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0年9月17日 生效日期1980年9月17日)
(一)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柴泽民阁下
阁下:
我谨代表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确认在谈判美利坚合众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条约的过程中,我们双方就下列问题达成了协议:
两国政府同意,除已达成协议开设的领事馆外,在彼此境内各增设三个总领事馆。
上述内容如蒙阁下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阁下的复照即成为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阁下复照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美利坚合众国国务卿
埃德蒙·马斯基
(签字)
一九八0年九月十七日
(二)我方去文
美利坚合众国国务卿马斯基先生阁下:
我谨收到阁下今天的来照如下:
(内容同对方来文,略。)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上述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美利坚合众国
特 命 全 权 大 使
柴 泽 民
(签字)
一九八0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