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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长城人民币信用卡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9 06:23:57  浏览:86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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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长城人民币信用卡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长城人民币信用卡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
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杭州市、济南、浦东分行:
为贯彻落实全国分行长会议精神,加强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现将《中国银行长城人民币信用卡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发送各行,请于文到之日起执行。在执行中如遇有关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联系人:姚华,电话:(010)65101934)。
特此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做好信用卡风险管理工作,促进和保障信用卡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银行信用卡业务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发卡
第二条 发卡银行经办员接到客户的发卡申请表后,应按中国银行规定的发卡条件认真核对申请人与担保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或工作单位证明等相关资料。申请单位卡时应核对公司的有效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申请表上应加盖单位行政公章并由法人代表签字。如单位卡凭副本办理申
领手续的,如有必要,可视情况要求对副本应进行公证。上述申请表及证明文件均应留存影印件。
有条件的分行其电脑可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网,以核实申领人身份证的真伪。各行不得凭临时身份证发给信用卡。
第三条 发卡行通过电话或直接上门等方式核实申请人所填内容与事实是否相符,初步核定申请人的经济、信誉情况。初审后,经办人员应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交复审人员审核。
第四条 在初审的基础上,发卡行业务主管应进行审批,明确是否同意发卡,并签署姓名。初审、复审和审批应由专人负责。
第五条 对已获批准的申请表给予开户,应填写制卡表,凭制卡表制卡。打卡和密码信制作不能由一人承担,预发卡和密码信封必须分专人保管和发放。
第六条 申请人凭身份证明由本人亲自到发卡行办理领卡手续,经办人员应对其身份证件等进行最后核对。持卡人应当着发卡行经办人员的面,在信用卡背面签名栏内签署姓名。若由他人代领卡,代领人应提供申请人及申请人签署的委托授权书和其本人的身份证件,代领人应是本行长
城卡持卡人(单位卡代领人须凭单位证明)。发卡行应制定相应的表格,供代领人填写和签名。
第七条 因期满而换发新卡的,信控人员应对该持卡人的资信进行重新审核,提出分析意见,依此再核发新卡。

第三章 商户
第八条 分行在选择特约商户时,应要求商户提供营业执照等证件,签订协议应与其营业执照有效期相一致。对有些高风险行业的商户,分行应进行实地考察。对规模小、管理机制不健全、经营不规范及有重大不良记录的商户,分行应不予接纳其为特约商户。
第九条 分行应及时对特约商户的收银、财会等人员进行培训,使其掌握信用卡业务有关操作规程,提高其识别假卡和冒用卡的能力,培养其风险防范意识。
第十条 分行应由专人负责,通过交易、授权、清算等渠道对商户的交易情况,随时进行统计、分析和监控。
第十一条 对特约商户在短期内出现严重异常情况,分行应及时分析、研究,制定控制办法;对那些管理不善、屡出问题的商户应中止其受理信用卡的资格。各行应对商户建立档案,对其业务情况进行登记。对已中止商户协议,不再向中国银行交单的商户,签约行应及时收回受卡机具
、单据,并要求商户不得将持卡人信息对外泄露。
第十二条 分行应安排市场人员每半年有选择地对一些特约商户进行检查,询求商户的意见,加强与商户的联系,解决商户在处理卡业务中所出现的问题,优化用卡环境,提高中国银行信用卡服务水平。

第四章 授权
第十三条 发卡行应配备专职授权人员,授权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银行各项规章制度,业务技术熟练,会用普通话和英语处理授权业务,有独立处理一般业务的能力,工作责任心强,热爱本职工作。

第十四条 发卡行应实行24小时的授权值班制,保证授权渠道的畅通,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第十五条 授权行在给出授权号前,必须弄清请求授权方及交易卡是否属于本行的授权范围。审核交易卡是否属于止付卡、过期卡、无效卡以及与持卡人档案资料是否一致。
第十六条 授权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授权限额,对不符合条件的严禁给予授权。除上级行代授权外,严禁给予手工授权号。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经办人、主管、主管领导三级授权审批权限制度。经办人员只能在其职权范围内授权,超职权范围的应报经主管批准方可给予授权号,若超出主管职权范围的应报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八条 对非本行卡交易超出10万元的,应通过授权专用电传或传真等方式向发卡行取得授权。
第十九条 对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交易,禁止使用电话申要或给予授权号,特殊情况需报请上级行申要或给予授权号。
第二十条 如果代办行或商户(下同)的授权请求已被拒绝,过后发卡行又来电话给予授权的,代办行应让对方把电话挂好,反打电话给对方核实;如果发卡行已将授权给予代办行,代办行如需取消授权,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卡行。
第二十一条 信用卡消费交易下的透支授权应严格按照总行的有关规定办理。对重要持卡人,各行应根据其资信情况,可适当提高信用额度。
第二十二条 各行要严格执行总行NAS系统对长城人民币卡限额内取现和直接消费代授权所规定的每卡每天的笔数。其直接消费和取现的限额按总行有关规定执行。由于收单行代授权超过总行规定的次数和金额限制而发生的风险损失由收单行承担。
第二十三条 授权人员应按照操作规程对每笔授权业务及当班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和记录,信用卡部门负责人员应每天查看记录,签章确认并及时处理有关情况。授权应建立交接班制度,规定交接班内容,交接班人员应签字确认。

第五章 信用控制
第二十四条 发卡行必须指定专人担任专职信控员,信控员应每天查看透支清单,监督各长城卡账户的交易,分析用卡规律,尤其对透支户要进行风险分析,提出防范措施,拟定计划,实施追索。定期向信用卡风险管理小组报告业务中存在或发生的风险问题。
第二十五条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普通卡5000元,金卡1万元)或规定期限(2个月),并经发卡银行催收无效的透支行为。恶意透支是信用卡业务最主要的风险之一,各行对此必须严加控制。各行应将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恶意透支控制在透支总额的15
%之内。
第二十六条 对透支超过5000元(普通卡)或1万元(金卡)且30天以上者,信控员应建立专项透支档案,档案内容包括透支原因、透支金额、透支时间、催收情况、处理意见等。
第二十七条 对已透支账户,经再次透支通知仍不能按通知期限补足款项的,要采取措施止付该卡,并继续追收欠款。员工卡的使用和操作应视同为一般信用卡办理,如员工卡发生透支,信控部门也应加紧催收。
第二十八条 对短时间内大量提现和滥用签单引起透支剧增,应立即止付,并查明情况,抓紧追收欠款。
第二十九条 对退回月结单和通知书的账户,虽然透支额不大或未透支,要及时联系持卡人本人和保证人,如属失去联系的账户,必须立即止付。
第三十条 对于已被止付卡号而尚未还款的持卡人,要通过各种途径与持卡人和担保人联系,向其提出还款期限及逾期应负的责任,追收措施要做好详细记录;如仍无法追回,可通过法律途径促使持卡人或保证人还款。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单位)如要提前退出担保地位,应向发卡行提出书面申请并通知被担保人(单位)。自递交退出担保地位书面申请之日起45天内所担保卡发生的一切交易,原保证人(单位)仍需承担有关保证责任。保证人(单位)书面申请退出担保地位后被保证人(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 诹碚业1#裨颍⒖ㄒ杏笆敝垢陡每ā? 第三十二条 在收到总行或省行“止付名单”后,要核对本行上报的名单是否已列入该期止付名单内,如发现错印或漏印,应立即与总行或省行联系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三条 发卡行发生恶性案件或突发案件时,应及时向上级行详细报告案情。当接到总行或省行紧急止付通知时,应立即在银行的取现点、授权中心和重点特约商户做好布控工作。同时,发卡行应及时与公、检、法部门联系,互通情况,密切配合,严厉打击犯罪分子。
第三十四条 对冒用、伪造、欺诈、内外勾结和内部作案等信用卡有关案件要及时报告上级行,案情严重者,要向总行报告。同时要尽快查清案情,追收欠款,如必要应配合公、检、法机关进行法律诉讼。对上述案件应建立、健全整套档案材料。
第三十五条 对挂账两年以上的恶意透支,分行若通过有关司法途径追回的,总行同意给予适当奖励,奖金来源由分行自行解决。严禁对此弄虚作假,一经查出,总行将严肃处理。

第六章 账务
第三十六条 信用卡业务的账务处理必须通过电脑进行,确保信用卡业务电脑账与银行会计账相一致。此业务应由专人负责检查,定期进行核对。
第三十七条 代办行办理存款、取款、转账业务时应在次日划付发卡行,消费交易应在收到单据后及时输入电脑,及时复核,并妥善装订保管。
第三十八条 信用卡业务批处理后,如因错误需修改,应报领导批准,并由两人同时进行并严格复核。
第三十九条 代办行应要求商户将各种交易单据自结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必须送达负责清算的代办行。
第四十条 1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异地存款,代办行应于1个工作日内用电划方式向发卡行清算。
第四十一条 发卡行对于发出的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授权,如在15天内尚未收到清算单据,应向代办行继续查询,代办行须及时查复。
第四十二条 在办理信用卡业务时,发卡行收到代办行划来报单及附件后,应认真核对报单金额与所附存款单金额是否相符,存款单上的卡号是否为本行卡。经复核无误后,发卡行应缮制有关传票贷记持卡人账户。
第四十三条 在办理取现业务时,经办人员应认真审查以下内容:
1.辨别信用卡的真伪,检查信用卡的有效性,如发现可疑之处应立即与发卡行联系。
2.核对注销卡名单及紧急止付令。如在注销卡名单和紧急止付令之内,应立即扣卡,并通知发卡行。
3.检查身份证。信用卡与持卡人身份证件是否相符,如不符应立即与发卡行联系,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4.彩照卡可免验身份证,但须校对取现人与卡上照片是否一致。
第四十四条 发卡行应由专人对每天的账务进行监控,对日交易量起伏波动较大的,笔数异常增多的,应及时分析,必要时应报有关领导。

第七章 自动柜员机
第四十五条 发卡行应对ATM业务实行专人操作,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四十六条 凡已安装、使用的自动柜员机必须由其管辖行统一编制“ATM机号”。
第四十七条 柜员机的钥匙和密码实行分管制度,密码应不定期更换,如掌管密码的操作员工作变动,密码必须随之改变。柜员机钥匙实行“双套制”。一套作日常工作用,一套作备用。备用钥匙经主管点验后由管钥匙操作员用封套封存,交与ATM无关人员放入专用保险柜或尾箱保管? F粲帽赣迷砍子⒌羌鞘中? 第四十八条 每个工作日必须进行双人清机,做到当天钱、账一致,并详细记录清机情况。
第四十九条 柜员机存款信封必须保留三个月以上,日志纸视同传票保存。
第五十条 柜员机存款清点应实行双人操作,一人点钞,一人监点,发现误差,及时报告主管,并以存款报告书的形式通知存款人。
第五十一条 所有柜员机止付名单,必须当天输入柜员机系统内。
第五十二条 被柜员机没收的卡,应每天在清机时取出,设立登记簿,注明卡号、没收时间、原因等,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八章 综合管理
第五十三条 信用卡业务环节多,相互制约强,发卡行应成立专门的信用卡部门,配备相应人员。有关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信用卡部门应配备专用电话、电传、电脑、传真机和打卡机等基本设备。
第五十四条 建立信用卡风险防范管理体系。各发卡行信用卡部门要建立起由领导牵头,管理、信控、发卡、授权、清算等各职能部门参加的风险防范管理小组,定期分析、研究风险问题,采取有效的防范和解决措施,并形成经常化和制度化。要建立起防范风险的制约机制,加强内部
稽核。上级行对下级行信用卡业务的风险必须进行监控和指导。
第五十五条 信用卡电脑操作员必须统一编号。操作员密码不得外泄,并应定期修改,输入密码时,他人必须回避。操作范围应有明确的分工限制,不得越权使用。电脑程序的调整,信用卡业务人员应该在场。
第五十六条 电脑稽核文件、电脑工作日记,每天应有负责人查看,如有异常应及时处理。
第五十七条 操作员进入电脑系统,必须签到,使用完毕立即签退,每天工作完毕终端要关闭,电脑数据要备份。
第五十八条 信用卡各级人员应严格按照各自的职权范围办理业务,对违反规定的业务,柜员应该拒绝承办。
第五十九条 发卡行派人到上级行领取空白信用卡,一律须持加盖公章介绍信和本人工作证。领运空白卡应视同押运现金,必须坚持双人押运制度。信用卡须随身携带,不得按行李托运,押运途中不能绕弯、停留,运入行收到卡后,应及时入库、记账,寄出回单给运出行。
第六十条 空白卡应设立相应的会计科目账簿,定期核对库存,并建立查库登记簿。
第六十一条 空白卡如发生被窃或遗失,应立即报告行领导和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并逐级上报,同时采取措施,降低风险,确保国家资金安全。
第六十二条 发卡行对打卡机必须进行严格管理,严禁一人既管机又管空白卡。打卡过程中产生的废卡,应凭废卡向保管员换取新的空白卡,并记录作废原因。
第六十三条 发卡行应固定制卡操作员和密码操作员,制卡人不能同时又是密码员,制卡后必须经过复核,并由专人发卡。
第六十四条 委托上级行制作密码信或信用卡时,必须按统一格式填写清单,编上批号后加押、盖章,受托行与委托行之间要完善寄送回执核销制度。
第六十五条 预发卡必须视同现金,预发卡与密码信必须分别由专人管理。发卡行应在表外科目0570科目下设立0570-1预发卡子科目,每天营业终了进行核对,确保账实相符。
第六十六条 长时间不领卡(三月),应整理出卡号,电话通知持卡人领卡。一个月后仍未来领的,如属新开卡,则剪废卡及密信,作销户处理;若为换卡则视具体情况分别冻结、销户或直接剪废该卡。待销毁卡应入科目并整理出卡号,核对销毁清单后,由经办、复核双人定期销毁,并
由主管监销。

第九章 附录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所有有关长城人民币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的规定如与本办法相悖,以本办法为准。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信用卡部制定、修改和解释。



1998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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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快递企业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邮政局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快递企业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推进快递诚信体系建设,引导快递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加快科学发展,国家邮政局制定了《快递企业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快递企业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快递企业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快递诚信体系建设,引导快递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加快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工作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实施。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简称快递企业),按照服务品牌申请参加企业等级评定。
第四条 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工作设立等级评定指导委员会、全国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快递企业等级评定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快递企业等级评定机构,应当报全国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
等级评定指导委员会负责制定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办法和标准,指导和监督等级评定工作,受理和审议有异议的评定结果,以及其他需要审议的事项。
全国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委员会由中国快递协会邀请有关专家组建,负责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协调、评议审定,并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快递企业等级评定机构的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快递企业等级评定机构负责向全国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委员会推荐本地区快递企业参加等级评定,并承担全国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按照快递企业经营范围和业务种类分为三类。一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或经营同城快递业务;二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快递业务;三是经营国际及港澳台快递业务。
本办法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进行等级评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或经营同城快递业务的企业等级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快递企业等级评定机构制定评定办法和标准,报全国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委员会审批后实施。经营国际及港澳台快递业务的企业等级评定工作待条件成熟后再予实施。
第六条 快递企业等级评定由企业规模评定和服务评定两部分组成,快递企业应当根据自身情况,申请等级评定。
第七条 快递企业规模评定主要从企业的业务量、经营收入、自营网络覆盖范围等方面对参评企业进行综合评定,分为A型、B型、C型和D型四个等级。
第八条 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下列分型标准
(一)A型企业
1.年业务量4.5亿件以上;
2.年经营收入100亿元以上;
3.自营网络覆盖全国25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B型企业
1.年业务量2亿件以上;
2.年经营收入30亿元以上;
3.自营网络覆盖全国15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
(三)C型企业
1.年业务量8千万件以上;
2.年经营收入8亿元以上;
3.自营网络覆盖全国8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
(四)D型企业
1.年业务量8百万件以上;
2.年经营收入8千万元以上;
3.自营网络覆盖全国2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
本条所称“以上”均包括本数。
第九条 快递企业服务评定从公众服务评价、服务时效、人员素质和信息化管理水平等方面对参评企业进行综合评定,分为五星、四星、三星、二星四个等级。五星级最高,依次降低。
第十条 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分级标准
(一)五星级企业
1.年度快递服务总体满意度得分在73 分以上;
2.本品牌网络内,重点城市间的快件全程时限72小时准时率在95%以上;
3.百万件快件用户有效申诉在10件以下;
4.快递业务员中,具备《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初级以上资格的不低于60%;
5.品牌所辖自营网点在省会、直辖市的覆盖范围达到100%;网点在省辖市的覆盖率在90%以上,其中,自营网点覆盖率应不低于50%。
6.工作日8:00至16:00时段内上门揽收时限不超过2小时;工作日8:00至16:00时段内到达投递站点的快件,完成指定地点的投递时限不超过3小时;
7.全年无休,节假日营业网点、运输网络和信息网络维持正常运行;
8.拥有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一站式办理咨询、揽收、查询和投诉处理;
9.企业网站首页明显标注有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能够提供对分支机构、收费标准、通达范围和服务时限等内容的搜索,以及提供快件查询功能;
10.快件跟踪信息保持动态更新,如有延时不超过3小时;
11.符合规定的快件信息上网率达到99%以上。
(二)四星级企业
1.年度快递服务总体满意度得分在70分以上;
2.本品牌网络内,重点城市间的全程时限72小时准时率在90%以上;
3.百万件快件用户有效申诉在15件以下;
4.快递业务员中,具备《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初级以上资格的不低于55%;
5.品牌所辖自营网点在省会、直辖市的覆盖范围达到80%以上;网点在省辖市的覆盖率在90%以上,其中,自营网点覆盖率应不低于50%;
6.工作日8:00至16:00时段内上门揽收时限不超过2小时;工作日8:00至16:00时段内到达投递站点的快件,完成指定地点的投递时限不超过3小时;
7.全年无休,节假日营业网点、运输网络和信息网络维持基本运行;
8.拥有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一站式办理咨询、揽收、查询和投诉处理;
9.企业网站首页明显标注有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能够提供对分支机构、通达范围和服务时限等内容的搜索,以及提供快件查询功能;
10.快件跟踪信息保持动态更新,如有延时不超过6小时;
11.符合规定的快件信息上网率达到98%以上。
(三)三星级企业
1.年度快递服务总体满意度得分在67分以上;
2.本品牌网络内,重点城市间的全程时限72小时准时率在85%以上;
3.百万件快件用户有效申诉在20件以下;
4.快递业务员中,具备《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初级以上资格的不低于50%;
5.品牌所辖自营网点在省会、直辖市的覆盖范围达到70%以上;网点在省辖市的覆盖率在85%以上,其中,自营网点覆盖率应不低于30%;
6.工作日8:00至16:00时段内上门揽收时限不超过3小时;工作日8:00至16:00时段内到达投递站点的快件,完成指定地点的投递时限不超过4小时;
7.工作日无休,节假日营业网点、运输网络和信息网络维持基本运行;
8.拥有区域统一客户服务号码,一站式办理咨询、查询和投诉处理;
9.企业网站首页明显标注有区域统一客户服务号码,能够提供对下属分支机构、通达范围和服务时限等内容的搜索,以及提供快件查询功能;
10.快件跟踪信息保持动态更新,如有延时不超过8小时;
11.快件信息上网率达到97%以上。
(四)二星级企业
1.年度快递服务总体满意度得分在65分以上;
2.本品牌网络内,重点城市间的全程时限72小时准时率在80%以上;
3.百万件快件用户有效申诉在25件以下;
4.快递业务员中,具备《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初级以上资格的不低于45%;
5.品牌所辖自营网点在省会、直辖市的覆盖范围达到50%以上;网点在省辖市的覆盖率在80%以上,其中,自营网点覆盖率应不低于20%;
6.工作日8:00至16:00时段内上门揽收时限不超过4小时;工作日8:00至16:00时段内到达投递站点的快件,完成指定地点的投递时限不超过5小时;
7.工作日无休,节假日网络维持主要线路的基本运行和信息网络的运行;
8.拥有城市统一客服号码,能够提供网络覆盖城市范围内的咨询、揽收、查询和投诉处理;
9.快件跟踪信息保持动态更新,如有延时不超过12小时;
10.快件信息上网率达到96%以上。
本条所称“以上”、“以下”、“不超过”“不低于”均包括本数。
第十一条 快递企业等级评定经过初评、复评两个阶段,结果由全国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委员会对外公示和公告。快递企业等级评定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内对企业进行跟踪监测,对于没有持续符合相关等级评定标准的企业,可调整和变更其评定结果。
全国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委员会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全国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委员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对企业进行等级评定:
(一)公布《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实施细则》;
(二)受理企业申请,组织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三)按照评定标准进行评定,形成初评结果;
(四)公示初评结果。公示期内,对被举报的企业,组织核实举报信息,查证属实的,应当重新评定;
(五)初评结果公示期结束后,召开复评会议,形成评定结果和报告;
(六)对评定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向等级评定指导委员会提出异议申请,由等级评定指导委员会组织审议和仲裁,形成最终评定结果;
(七)向企业出具等级评定报告,通过全国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委员会网站(中国快递协会网站)或媒体向社会公告最终评定结果,并向企业颁发等级评定证书和牌匾。
第十三条 全国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委员会应当通过其网站,为社会公众提供快递企业等级评定有关情况的查询服务,公众可以查询等级评定结果,以及等级评定有效期内企业等级变动情况等。
第十四条 等级评定指导委员会要加强对等级评定工作的监督,发现问题要责令改正。全国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委员会要加强对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组织评定工作,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快递企业等级评定机构有关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快递企业等级牌匾、证书由全国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委员会统一制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等级评定指导委员会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广州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保障交易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依法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前出售,由预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开发企业按合同约定交付商品房的行为。
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开发企业。
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的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是本市商品房预售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五条 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前,应到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开发企业已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二)按照土地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已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
(四)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
(五)三层以下的商品房项目已完成基础和结构工程;四层以上的商品房项目,有地下室工程的,已完成基础和首层结构工程,无地下室工程的,已完成基础和四层结构工程;
(六)已与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以下简称市交易登记机构)、商业银行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并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
(七)预售的商品房项目及其土地使用权未设定他项权;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开发企业应当分期或者分单项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须提交下列文件或资料:
(一)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二)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报建项目四至平面图复印件;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已缴纳地价款的发票复印件;
(四)建筑施工合同;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证明文件;
(五)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和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复印件;
申请外销的预售商品房,还需提交外经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六)附单体报建项目四至平面图(晒蓝)或小区规划报建项目四至平面图(晒蓝)一式四份,大小尺寸38CM×28CM;规划坐标图复印件;
(七)广州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小区或商业楼宇的命名批准书复印件;
(八)如属两方以上合作的项目,应提交各方合作分成比例、面积数、分配位置的协议或证明复印件。
第七条 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应当详细查验各项证件和资料,并到现场进行查勘。经审查合格的项目,应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应当书面通知开发企业并告知不予核发的理由。
第八条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载明开发企业的名称和预售商品房项目的座落位置、楼号、楼层建筑面积数,商品房屋预售款专用帐户,并附上项目的布局图,在图上注明预售许可证核准的单体建筑的位置,并加盖戳记。
第九条 开发企业只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才能发布预售广告,预售广告的内容须真实、准确,并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编号和发证机关,不得有误导、欺骗公众和不符预售商品房项目的内容。
第十条 开发企业发布的预售商品房广告和印发的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预购人有权要求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约定。
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发布预售商品房广告时,应提前5日将拟发布的广告式样报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与预售的商品房项目不符的,责令开发企业修改后才能发布,拒不改正者,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通知开发企业停止发布,并收回该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
可证。
第十二条 开发企业与预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前,经双方协商同意,开发企业可以向预购人收取一定数额的商品房预购订金,开发企业应向预购人提供商品房预售合同草案或认购协议。开发企业在收取商品房预购订金时须与预购人订立书面协议,约定所收订金的具体数额和退还的
具体办法。开发企业与预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开发企业向预购人收取的商品房预购订金应当转作预购人支付的商品房预售款。
第十三条 商品房预售时,开发企业与预购人应当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载明和约定下列主要事项:
(一)开发企业、预购人、委托代理人姓名(名称)、地址、合法证件号码;
(二)开发企业的用地依据和预售的商品房项目的座落位置;
(三)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号;
(四)预购的商品房的预计建筑面积、用途、分摊建筑面积及其公共及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办法、楼号、楼层、座向、房号;
(五)预购的商品房价格;
(六)交付使用时的实测面积与预售合同预计面积差异的处理办法(交付使用的实测面积以广州市房地产测绘所测量的为准);
(七)付款时间和付款办法及预购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八)预售的商品房竣工交付使用的时间及逾期的违约责任;
(九)装修项目、标准和设备品牌、型号、材料规格及违约责任;
(十)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的建设标准和运行要求及违约责任;
(十一)物业管理事项;
(十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附有预购的商品房项目及楼层的平面图,并在平面图上标明预购人所购商品房的楼号、楼层和房号的位置。
商品房预售合同文本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四条 开发企业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到市交易登记机构办理审核、登记手续。对证件齐备的,市交易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予以登记。
凡未经审核、登记的商品房预售行为无效。
第十五条 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受理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申请后,市交易登记机构、开发企业及为该企业办理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的商业银行三方应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明确各自的职责和义务。
第十六条 开发企业有多个商品房预售项目的,应分别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实行专款专用,在项目竣工验收之前,只能购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预购人应当按商品房预售合同规定的付款时间,将预购房款直接存入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预购人凭银行出具的存款凭证,向开发企业换领缴交预购房款的收据。
第十八条 市交易登记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存和使用,并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审核、登记手续时,向开发企业收取监督管理款项千分之二的监督管理服务费。
第十九条 开发企业需要使用商品房预售款时,必须向市交易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市交易登记机构应当自收到开发企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答复;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同意资金使用划拨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开发企业并告知不同意划拨资金的理由。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必须根据市交易登记机构出具同意资金使用划拨书为开发企业办理资金拨付。
第二十一条 开发企业应当在预售的商品房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资料到市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开发企业统一为预购人办理商品房房地产证的,预购人可留5%的商品房价款交商业银行收存,在开发企业办妥并交付房地产证给预购人时,经市交易登记机构同意,商业银行才能划拨给开发企业。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的法律责任,按照《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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