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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1988年9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1:49:02  浏览:90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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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1988年9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一、任命周杰、李钟英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
二、任命胡德华(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
三、任命盛愉(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顾问。
四、免去胡德华(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委员职务。
五、免去宋汝棼、项淳一、裘劭恒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六、任命费宗yi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七、任命孙宗颢为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庭长。
八、任命梁宝俭、丁振东、张辛陶、魏庆岳、董成钰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
九、免去王奇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经济审判庭庭长职务。
十、免去杨易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十一、免去李天相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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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的效力认定?

张生贵


  合同法第50条对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负责人的越权代理行为作了具体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他们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就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受其行为为后果。如果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超越其权限,与他人订立合同,其并不是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事实的行为,这样的行为应当如何界定其效力,法律上有明确规定。
  如果将这样的越权行为与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所实施的行为混在一起,就会造成实践中的混乱,使交易秩序无法维持。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与相对人订立合同,如果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是超越权限,则合同对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有效力,如果相对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其是越权的,则该合同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法律约束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订立合同的行为是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行为。
  适用该条的规则是:首先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为主体要件,其次是须是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再次是相对人对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行为须为善意,非为善意不得适用。确定善意的标准就是相对人与法定代表人订立合同的时候,在主观上不知行为人是超越权限,而是确信法定代表人在权限范围内进行,相对方必须尽到慎重核查的责任,查验是否法定代表人或组织负责人、查验是否具备授权委托书及委托范围权限和时限。如果相对人履行了谨慎审查的义务,则说明相对人无过失,否则应当认定为有过失。


张生贵 北京市天依律师事务所

广电总局关于对卫星广播电视节目播出通道加强管理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电总局关于对卫星广播电视节目播出通道加强管理的通知


2005年1月11日,国家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电局,海峡之声广播电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无线电台管理局,中广影视传输网络有限公司、中广影视卫星有限责任公司发出《广电总局关于对卫星广播电视节目播出通道加强管理的通知》,《通知》说,为保证卫星广播电视节目播出安全,规范播出秩序,便于节目监测和调度管理,根据《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和《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现对卫星广播电视节目播出通道的使用作如下规定:
1、各单位利用卫星播出广播电视节目,要严格按照总局批准的节目频道和播出技术参数进行;严格执行总局制定的卫星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预案和维护规程。
2、各单位必须保证上星节目频道的完整性,不得插播与上星节目频道无关的节目;不得利用播出上星节目频道的卫星转发器传送非播出节目或节目素材。
3、各上星电视节目频道正常播出必须在画面上叠加频道名称或频道标识。 因设备故障或其它原因,导致上星电视节目无频道名称或频道标识播出的,按播出事故进行统计和处理。
4、每天节目播出结束后,上星电视节目频道播控中心应发送带有本频道明显特征的测试信号、静止图像或带有频道标识的黑场信号,因设备检修无法送出上述规定信号时,播控中心要提前通知上行站。
5、上行站应保持载波信号正常上行。对于必须停止发送载波信号才能进行的设备检修,上行站要提前通知总局安全播出调度中心和相关卫星测控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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