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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匈关于匈牙利偿还中国贸易顺差的换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08:44:27  浏览:96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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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匈关于匈牙利偿还中国贸易顺差的换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匈关于匈牙利偿还中国贸易顺差的换文


(签订日期1965年3月26日 生效日期1965年1月1日)
             (一)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贸易代表团团长
尊敬的团长同志:
  我荣幸地确认,在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进行一九六五年交换货物和付款协定的谈判时,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双方核定,根据双方执行一九六四年匈、中交换货物和付款协定所签订合同的金额计算,中方有顺差二百七十万卢布。
  应匈方的要求,该项差额将由匈牙利人民共和国以供应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的方式在一九六五年至一九六七年三年内平均偿还。
  为办理上述差额的结算,双方国家银行另立无息账户。
  关于上述各个年度偿还的货物,双方将在商谈各该年度交换货物和付款协定时商定。
  顺致崇高的敬意。

                   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贸易代表团团长
                         (签字)
                   一九六五年三月二十六日于布达佩斯

             (二)我方去文

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贸易代表团团长
尊敬的团长同志:
  我荣幸地确认收到了您下述来信:
  (内容见对方来文)
  我同意此信的内容。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贸易代表团团长
                          (签字)
                    一九六五年三月二十六日于布达佩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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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退役军人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总参谋部等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 总后勤部关于退役军人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3〕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务局,各军区、各军兵种、总装备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维护退役军人失业保险权益,现就军人退出现役后失业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员的军队干部,以及安排工作和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以下简称退役军人)参加失业保险的,其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军人服现役年限按实际服役时间计算到月。



  二、退役军人离开部队时,由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根据其实际服役时间开具《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证明》(以下简称《缴费年限证明》)并交给本人。



  三、退役军人在城镇企业事业等用人单位就业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本人持《缴费年限证明》及军官(文职干部)转业(复员)证,或者士官(义务兵)退出现役证,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视同缴费年限记入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四、军人入伍前已参加失业保险的,其失业保险关系不转移到军队,由原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保存其全部缴费记录。军人退出现役后继续参加失业保险的,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五、根据《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2001〕国转联8号),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在城镇企业事业等用人单位就业后,应当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其服现役年限不再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从其在当地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之日起累计计算。



  六、退役军人参保缴费满一年后失业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七、本通知自2013年8月1 日起执行。本通知执行前已退出现役的军人,其失业保险按原有规定执行。



  八、本通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后勤部负责解释。
  
  附件: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证明
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ldbk/shehuibaozhang/shiye/201309/W020130916567928500205.doc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 总后勤部

2013年7月30日

铁路施工企业动用历年百含结余实施办法

铁道部


铁路施工企业动用历年百含结余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铁路施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转换企业经营机制,规范铁路施工企业动用历年百含工资结余的财务行为,根据财政部《关于铁路施工企业动用历年百含结余处理意见的函》(财基字〔1999〕891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施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有利于理顺企业产权关系,改善资产负债结构,实现政企分开,提高管理水平。动用历年累计百含工资结余,组建职工持股会是形成另一投资主体,增强企业凝聚力,调动职工改革积极性,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步伐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凡是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并经批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铁路施工企业,允许动用历年百含工资结余。批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权限按铁道部《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进铁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指导意见》(铁政法〔1999〕52号)执行。
第四条 历年百含包干结余是指1997年底前形成的应付含量工资余额;此后形成的百含包干结余作为应付工资。
第五条 动用历年百含工资结余必须正确处理好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保证同股同权同利,并遵循以下原则:
1.优先留足企业一年的工资总额,用于以丰补歉;
2.将历年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结余总额的三分之一转作国家资本金;
3.剩余部分由企业以职工持股会形式转作职工集体股权;同时,企业职工以现金或银行存款按1:1比例配股。
第六条 企业将历年百含工资结余总额的三分之一转作国家资本金,增加国家实收资本。
第七条 职工持股会是改制企业的一个投资主体,应依法按规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负责集体股及其配股资金的权益以及股息收入分配等工作。
第八条 企业将百含工资包干结余资金建立职工持股会,其前提是不能影响国有股绝对控股地位,还有剩余部分留作应付工资。
第九条 企业按规定将历年百含工资包干结余建立职工持股会,属于集体股权。职工持股会不能用集体股权进行担保、抵押、转让或以任何方式抽走。
第十条 企业职工配股的资金,属于个人所有,享受股东权益;配股资金可以一次或分次到位;分次到位的,第一次出资不得低于30%,最后一次出资应当在职工同意配股之日起二年内交清。职工配股资金与收益分配权挂钩,收益分配量化到个人。
第十一条 动用历年百含工资结余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工程、建筑总公司及其工程局,铁路局(含通号总公司)所属工程公司,应将经过上级批准的动用历年百含工资结余方案报部财务司备案;并在年终由中介机构审计后,在财务报告中披露实际操作情况。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财务司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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