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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城乡集贸市场”范围等问题的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5:02:27  浏览:83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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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城乡集贸市场”范围等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管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城乡集贸市场”范围等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管局


答复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请求明确“城乡集贸市场”范围的请示》(深工商〔1993〕2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城乡集市贸易”是多种经济成分参加、多种经营方式并存、经营国家政策允许放开商品的市场交易形式。“集贸市场”是以集市贸易这种交易形式进行商品交易的活动场所。它是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组成部分。
一九八三年国务院发布的《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的若干条款中,都写明了是城乡集贸市场,城乡集市贸易应包括大城市中的集贸市场。“城乡”顾名思义就是包括城市与农村。1980年国家工商局在沈阳市就召开大中城市开放农贸市场的经验交流会,邀请各省、市、区政府领导
参加。改革开放十几年来,集市贸易不断发展完善,已成为商品流通的一条重要渠道,其内涵和外延较以前有了很大不同。不仅包括农副产品,而且还发展了一批小商品、工业品及废旧物资的市场,经营方式上不但有零售市场,还有批发市场。在当前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情况下,
上述定义符合历史发展的客观需要。李岚清副总理在1992年12月24日听取国家工商局工作汇报时还进一步作了肯定,“可以说,集贸市场是中国市场经济的摇篮、发源地,因为发展市场最先还是从这儿开始的。”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国家的经济监督和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法加强对包括集贸市场在内的各类市场的监督管理。市场管理费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收取的法定行政规费,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收取。由于加快
市场建设需要多方投资和多家兴办,其市场设施租赁费,可按“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执行。
三、国务院法制局已将我局上报的《城乡集市贸易管理条例》列入一九九三年提交国务院审议的立法项目,有些问题将会在该条例中进一步明确。



1993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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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释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释
1991年7月25日,劳动部

为了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一九九一年三月一日国务院第七十五号令,以下简称《规定》),现就《规定》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一、第三条中所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应如何理解?
解释: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是指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所发生的轻伤、重伤、死亡事故。
(1)轻伤事故:指职工负伤后休一个工作日以上,构不成重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仍按劳动部(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执行;
(3)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一人以上的事故;
(4)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三人以上(含三人)的事故。
二、第六条中企业发生伤亡事故后,企业负责人“应当立即报告”,应如何理解?
解释:企业发生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后,企业负责人要用快速办法(包括用电话、电报、电传等办法)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初步分析的事故原因等。
三、第八条中“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应如何理解?
解释:在事故调查组未进入事故现场前,企业应派专人看护现场,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和取走现场物件。因抢救人员和国家财产,防止事故扩大而需移动现场部分物件时,必须作出标志,绘制事故现场图,摄影或录象并详细说明。清理事故现场,要经事故调查组同意后方可进行。
四、第十条中“死亡事故,由……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劳动部门……进行调查”,应如何理解?
解释:企业发生死亡事故,市一级劳动部门和有关部门可视情况授权事故发生地的区、县(市)一级劳动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对一次重伤三人以上(含三人)的重伤事故,劳动部门可视情况进行调查。对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省级劳动部门和有关部门可授权市(地)劳动部门和有关部门调查。
无主管部门或一起事故涉及分属不同主管部门的企业发生伤亡事故,由劳动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组织调查。
本条中所规定的调查组参加单位,因故不参加调查时,调查组仍合法。
五、第十六条“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处理”是否结案,应如何理解?
解释: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的内容包括:(1)执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2)组织防范措施的实施;(3)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
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根据事故调查组提出的调查报告中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写出《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报经劳动部门审查同意批复后视为结案。
企业在接到对伤亡事故处理的结案批复文件后,要在企业职工中公开宣布批复意见和处理结果。对有关人员的处分要存入受处分人的档案。
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因特殊情况需要超过90日才能结案的,企业或其主管部门须向劳动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长。
六、第二十二条中“劳动部门对企业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如何理解?
解释:是指劳动部门对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统计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劳动部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1、对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的及时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2、对事故调查过程中提出的事故原因和责任分析的客观、真实、公正性进行监督检查;3、对事故调查处理报告进行审查批复,确定是否可以结案;4、对企业落实防范措施和事故处理意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5、在本《规定》范围内,认为有必要进行监督检查的其它事项。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制发《关于北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制发《关于北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以及受物价调整的影响,现行差旅费开支规定已不能适应变化了的实际情况。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差旅费的管理,使之符合、科学、合理、节约的原则,根据财政部(92)财文字第280号《关于差旅费开支规定制定权限的通知》精神,报经市政府批
准,制定了《关于北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北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正常需要,同时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实行分项计算,总额包干,调剂使用,节约归己,超支不补的办法,总额包干办法适应于局长及其以下人员,副市长以上干部及随行一人在各自规定标准内实报实销。
实行总额包干办法后,各单位对出差人员要定任务、定人数、定地点、定时间、定包干费用控制数。如因特殊情况,实际出差天数超过原定计划天数的,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否则,对其超过天数的费用,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住宿费,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均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算。
下列出差人员不实行总额包干办法:
(一)到基层单位实(见)习、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医疗队等人员;
(二)到外地参加会议的人员(除差旅费第九条规定的会议外),其食宿费应由会议主办单位开支,在途期间的开支只报销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
(三)各单位认为不宜实行总额包干的执行特殊任务的出差人员;
第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开支标准
(一)乘坐车、船、飞机和住宿的等级标准(见下页表)。
(二)表列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市和海南省(以下简称特殊地区)住宿费,按实际住宿天数计算。
(三)工资制度改革前原行政十四级、高教、科研、工程技术人员(实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表〈四〉之一至五)六级、文艺、卫生七级以上人员;按照国务院国发〔1989〕82号文件规定调整教授及相当职务人员的起点工资标准前,基本工资和职务工资之和为160元(
六类工资区,下同),现工资标准尚未达到180元的高级工程师及相当技术职务人员,出差已享受乘坐火车软席等待遇,仍维持原有待遇不变。
-----------------------------------------------
| | | | | 住宿费标准(元)
项 目 | 火 | 轮 | 飞 | 其他 |-----------
等 | | | | | | 深圳、珠海
级 | | | | 交通 | 一般 |
标 | | | | | | 厦门、汕头
准 | 车 | 船 | 机 | | |
职 务 | | | | 工具 | 地区 |
| | | | | | 和海南省%
------------------|---|---|---|----|----|------
北京市国家机关副市长级以及相当职 | 软 | 一 | 一 | 按 | |
| 席 | 等 | 等 | 实 | 50 | 70
务的人员 | 车 | 舱 | 舱 | 报 | |
| | 位 | 位 | 销 | |
------------------|---|---|---|----|----|------
北京市国家机关正副局长以及相当职 | | | | | |
务人员(局总经济师、局总会计师、局 | | | | | |
总工程师、高等学校教授、科研单位 | | 二 | 普 | 按 | |
研究员、医疗单位主任医师,文化艺 | 软 | | | | |
术单位艺术一级人员;基础工资和职 | | 等 | 通 | 实 | |
务工资之和在180元(六类工资区)以| 席 | | | | |
上的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 | | 舱 | 舱 | 报 | 30 | 40
会计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 | 车 | | | | |
医师,艺术二级人员,以及相当以上 | | 位 | 位 | 销 | |
技术职务人员 | | | | | |
------------------|---|---|---|----|----|------
| 硬 | 三 | 普 | 按 | |
其 余 人 员 | 席 | 等 | 通 | 实 | 20 | 30
| 车 | 舱 | 舱 | 报 | |
| | 位 | 位 | 销 | |
-----------------------------------------------
第四条 住宿费开支办法
(一)实行住宿费定额包干人员的出差住宿费,按规定的包干标准凭据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的包干标准部分自理,不予报销。低于规定的包干标准的部分,原则上全部发给个人。
住宿费实行包干办法后,住宿费收据作为原始凭证交单位财务部门备查。
(二)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无住宿费收据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五条 交通费开支办法
(一)乘坐火车,从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二)北京市国家机关副市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人员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飞机一等舱位。
(三)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市级单位经局级领导批准,区、县级单位要经区、县领导批准。
(四)工作人员出差期间,不分职务(不含副市长级干部及随行一人),一般每人每天可发市内交通费2元,包干使用,出差人员不再凭据报销市内交通费。
对出差人员经批准乘坐飞机者,其乘坐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可在出差人员市内交通费包干的范围之外凭据报销。
出差人员自带交通工具或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发市内交通费。
第六条 乘坐火车符合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而不买卧铺票的,节省下的卧铺票费,原则上全部发给个人。但为了计算方便,按本人实际乘坐的火车硬席座位票价的下列比例发给:
(一)乘坐火车慢车和直快列车的,分别按慢车或直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60%发给,乘坐特快列车的,按特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50%发给。
(二)符合乘坐火车软席卧铺条件的,如果改乘硬席座位,也要按本条(一)款规定的硬席座位票价的比例发给;但改乘硬席卧铺的,不执行本条(一)款的规定,也不发给软卧和硬卧票价的差额。
第七条 夜间乘坐长途汽车、轮船最低一级舱位(统舱)超过6小时的,每人每夜按第八条(一)款规定的标准,另行发给补助费。
第八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
(一)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一般地区8元,特殊地区14元(按在特殊地区的实际住宿天数计发伙食补助,在途时间按一般地区标准计发伙食补助)。
(二)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医疗队等人员,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一般地区2.4元,特殊地区4.2元。
(三)出差人员在飞机、舰艇上工作,必须吃空勤灶、舰艇灶的,除个人负担1元外,差额部分可凭证明回所在单位报销。
第九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应由主持召开会议单位统一支报。但对到外地参加各单位召开的订货、配件、物资分配、产品验收、鉴定、评比和小型调查研究会等,其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由参加会议人员所在单位按差旅费开支规定办理
。其余有关会场租凭费、会议公杂费、空房费等均由召开会议的单位开支。
第十条 工作人员趁出差或调动工作之便,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车、船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车、船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扣除标准,火车按快车(包括特快)票价计算,符合乘坐硬席卧铺条件的,含硬席中铺票价,符合乘坐火车软席卧铺条件的
,含软席卧铺票价;轮船按三等位票价计算,符合乘坐轮船二等舱位的,按二等舱位票价计算。如果绕道车、船费少于直线程车、船费时,应凭车船票按实支报。不发绕道和在家期间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除按第三、四、五、六、七、八、十条规定执行外,其他开支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同居的父母、配偶、16周岁以下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随同调动时所需的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均按被调动工作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调动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二)夫妇双方都是工作人员而又同时调动的,其交通费、住宿费均按职务高的一方的标准报销。
(三)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四)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不分工作人员和家属,每人在不超过500公斤的范围内按实支报(其中:生活上急需的物品,每人可在50公斤的范围内托运快件)。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个人的书籍、仪器运费,可在以上限量之外凭据报销。行李、家具等包装费
用,均由个人自理。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可以使用集装箱托运行李、家具等,但是,报销的金额应以上述规定行李重量的运费为限,超过部分自理,集装箱内如装有个人的书籍、仪器,因其运费无法分开计算,故不得作为限量之外报销。
(五)工作人员(包括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调动时,本人及其家属的旅费(包括行李运费),由调出单位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调入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六)被调动工作人员的随同居住家属,应与工作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经调入单位同意的,可暂留原地,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随同居住家属,按照规定,经批准迁到被调动工作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调入单位发给。
第十二条 职工搬迁家属路费。按有关政策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来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工作人员)及其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十一条有关规定标准发给旅费。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用公款进行的请客、送礼、游览,各级领导干部应以身作则,模范执行制度。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人员出差宿费包干标准和伙食补助费标准适当安
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食宿费或只象征性收费。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企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1992年7月1日起执行,北京市财政局京财行(1989)28号通知,京财行(1989)411号通知,京财行(1990)105号通知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1992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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