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对教育电视台进行检查评估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21:46:05  浏览:88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对教育电视台进行检查评估的通知

国家教委办公厅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对教育电视台进行检查评估的通知
国家教委办公厅



根据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教育电视台、教育电视收转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决定对地(市)以上(含)教育电视台普遍进行一次检查评估,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中国教育电视台的检查评估工作由国家教委电化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
2、省、地两级教育电视台的检查评估工作由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具体组织,报国家教委审批。
3、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组织有领导、行政管理人员和专家组成的检查评估小组,按照《教育电视台检查评估基本标准》(附件一)对所属地(市)以上教育电视台逐一进行检查评估,填报《教育电视台检查评估登记表》(附件二),提出检查评估意见和评估结论的建议报国家教委电
化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各地检查评估的情况,国家教委电化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将作必要的检查和对有关台进行抽查或复查。
4、评估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类。符合各项标准的台为合格;符合大多数标准,但部分条件尚未达到要求的台为基本合格;有严重违纪或背离办台方向的台为不合格。
5、检查评估为合格的台由国家教委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办理发证手续;基本合格的台须对部分尚未达到要求的条件补充完善,通过验收基本达到要求后,再报办理发证手续;对不合格的台要限期整顿(一般为1至3个月),经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发证手续,复查仍不合格将予以撤销。
在整顿期间,不得自办节目,只能转播卫星电视教育节目。
6、时间安排:
(1)各教育电视台接到本通知后,应按照检查评估标准自我对照检查,自我改进完善,并写出书面报告。
(2)今年12月至明年1月底之前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派出检查评估小组,对省、地两级教育电视台进行检查评估,并写出报告报国家教委。
(3)明年3月至4月,国家教委将对各地检查评估工作进行必要的检查和对有关教育电视台作抽查或复查。
这次检查评估是一项政策性较强的工作,搞好这项工作对于把握办台方向,提高办台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希望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要有一名领导负责这项工作,并担任检查评估小组组长。在检查过程中应当实事求是,秉公执法;不得弄虚作假,掩盖问题,
并要切实解决当地教育电视台所存在的一些实际问题。
县级教育电视台、教育电视收转台的检查评估工作暂不进行,以后另行部署。
附件:一、教育电视台检查评估基本标准
二、教育电视台检查评估登记表(略)



第一条 根据《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教育电视台、教育电视收转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为对本办法颁发前已经建立的省、地两级教育电视台组织实施检查评估,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建台手续完备,符合有关规定,经过有关部门正式批准。
1、经过省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正式批准(附批文号)。
2、电台技术参数经由无线电管理部门或广播电视部门指配并持有他们颁发的频率执照和电台执照。电台技术参数的变更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条 具有相应的办台基本条件。
1、有节目制作室(演播室、编辑室、录音室)、资料室、播控室、发射机房等设施及工作用房,其演播室:省级台2间,总使用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地(市)级台使用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2、具有符合配备要求的技术设备(见附表)。
3、固定资产总额应达到相应要求(含设备、设施):省级台一般不少于800万元;地(市)级台一般不少于400万元。
4、资料节目储存量:省级台不少于10000小时;地(市)级台不少于6000小时。
5、具有稳定的事业经费来源,其财政拨款:省级台一般不少于100万元;地(市)级台一般不少于30万元。
6、具有必要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其编制:省级台一般不少于40人;地(市)级台一般不少于20人。
第四条 播出节目符合办台宗旨,突出教育特色,以教学节目为主体。
1、省级教育电视台应坚持每天播出,每天不少于7小时;地(市)级台每周播出不少于6天,每天不少于5小时。
2、每周播出的教学节目总时数一般不少于播出总时数的60%。
3、同步转播中国教育电视台新闻联播节目;地(市)级台每周转播(含录播)卫星电视教育节目总时数一般应达到播出节目总时数30%。
4、省和条件较好的地(市)级教育电视台应开办地方教育新闻节目,一般的地(市)级台可以开办教育信息专题节目。播出的地方教育新闻节目和教育信息专题节目须经过教育行政部门审查。
5、未播出与教学内容无关的影视片。
第五条 建立健全了领导班子和各项规章制度。
1、教育行政部门有一名领导分管并经常检查指导教育电视台工作。
2、有健全的领导班子,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正确的办台方向,内部管理机构健全,职责分工明确。
3、建有节目审查、安全保卫、岗位职责与技术操作规程等各项规章制度并能认真执行。
第六条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办台。
1、未发生政治事故。
2、未发生造成省级教育电视台停播1小时以上、地(市)级教育电视台停播3小时以上的重大责任事故。
3、无违反《著作权法》、《广告法》和卫星电视节目接收规定等情况。
4、未出租频道与时段情况。
第七条 对中国教育电视台的检查评估标准另行制定。

附表:教育电视台设备基本配置表

--------------------------------------------
| 台别 | 省 级 台 | 地 级 台 |
|----|-------------------|-----------------|
|播出节目| | |
| |Umatic、模拟分量系统 |Umatic、SVHS |
|基本规格| | |
|----|-------------------|-----------------|
| |发射机及备机 | |
|发 射|天馈线及铁塔 |发射机及备机 |
|系 统|具有双路供电或配备 |天馈线及铁塔 |
| |备用电源 |备用电源 |
|----|-------------------|-----------------|
|接 收|接收天线一套 |接收天线一套 |
|系 统|接收机、监视器各2台 |接收机、监视器各2台 |
| |录像机2台 |录像机2台 |
|----|-------------------|-----------------|
|播 控|播放录像机6台、监视器6台、时基校 |播放录像机4台 |
|系 统|正器、自动切换台、调音台、波形监视 |监视器4台 |
| |器 |切换控制台 |
--------------------------------------------

--------------------------------------------
| 台别 | 省 级 台 | 地 级 台 |
|----|-------------------|-----------------|
| | |摄像机3台 |
| |摄像机5台 |编辑设备2套 |
|节目编辑|编辑设备4套 |特技机 |
|制作系统|数字特技、字幕机、调音台、时基校正 |字幕机 |
| |器、波形监视器、矢量示波器 |调音台 |
| | |时基校正器 |
|----|-------------------|-----------------|
|节目与 |录像机、监视器、波形监视器、矢量示 | |
| | |录像机、监视器、波形监视器 |
|技审系统|波器、时基校正器 | |
|----|-------------------|-----------------|
| |演播室2间(总使用面积不少于150 |演播室1间(使用面积不少于60平方|
|节目制作|平方米) |米) |
|设 施|录音室1间 |录音室1间 |
| |编辑室 |编辑室 |
--------------------------------------------



1996年10月16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印发关于规范哈密地区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核发 备案程序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印发关于规范哈密地区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核发 备案程序规定的通知

哈行办发〔2011〕4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关于规范哈密地区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备案程序的规定》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关于规范哈密地区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核发 备案程序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哈密地区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备案程序,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办法》(以下简称《核发办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地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必要时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在城、镇规划区以外的边境口岸、工矿农林、牧场等居民聚集区域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核发办法》规定,负责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工作。
第二条 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下列建设项目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报自治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将审定后的备案资料抄送地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留档。
1.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项目。
2.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对景观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前款规定以外的下列项目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报地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报备项目,全部采用审查性备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报备项目,采用告知性备案(包含工业园区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报备项目)。
1.地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项目。
2.按程序经地、县(市)规划委员会审批,建设用地面积在100亩以上的建设项目。
3.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限建区内建设项目,重要功能地段、重点景观区域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 大营房城区3.6平方公里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按哈密地区行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兵团农十三师大营房城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哈行署发〔2009〕107号)要求执行,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规划方案的审查、调整及监督实施工作。
第五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控制性详规编制涉及下列区域的,应当进行城市设计:
1.城市的公共中心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中心区。
2.主要街道两侧、城市出入口和广场周边。
3.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中确定的重要功能地段、重点景观区域、文物保护区和历史街区。
4.其他影响规划区景观和风貌特色的区域。
城市设计应对设计范围内的总体形态、公共空间、交通系统、开发强度及建筑物的造型、高度、色彩、天际轮廓线等内容提出规划管理要求。
第六条 向地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备项目提交的申请材料,按《核发办法》相关条款执行,报备期限为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30天内完成。大营房城区项目报备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 地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提交的审查性备案项目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查,并做出书面告知(告知书以自治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格式为准)。
1.是否存在违反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的。
2.是否存在违反控制性详规、各专项规划、修建性详规或选址意见书确定的规划条件。
3.是否存在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4.是否存在不符合地方规划管理规范性文件要求。
5.是否存在申请项目位于城市重要地块、主次干道交叉口和广场周边的,外立面造型、风格、色彩、高度、灯饰等不符合该地块控制性详规中城市设计明确提出的规划管理要求。
6.是否存在建设项目分期实施的,规划许可机关未对同步建设的各类管线、避难场所、消防通道、配套公建、绿化设施提出有效 的规划要求的。
7.是否存在规划许可机关未按法定程序依法变更、调整规划的。
第八条 规划许可机关对备案审查提出的修改意见应当于2个月内修改完毕,重新上报备案。
第九条 地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未按本规定备案的,责令规划许可机关报备;对违反第七条审查内容规定的,责令规划许可机关限期改正或撤销许可。因限期改正或撤销规划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由规划许可机关予以赔偿。
第十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核发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地区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铁路无线通信系统设备大修管理办法

铁道部


铁路无线通信系统设备大修管理办法
1991年4月8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铁路无线通信是迅速传递信息,保证行车安全和提高运输效率的重要手段之一,是全路通信网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证无线通信系统的可靠使用和运输生产的发展需要,必须有计划地对其进行周期性大修。
第2条 无线通信分为干线、局线。业务上大修工程实行铁道部、铁路局、分局三级管理。在部、局统一计划下,干线无线通信由铁道部电务局、局线无线通信由铁路局电务处或分局电务科归口业务管理。为严格执行建设程序,加强大修工程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电务固定资产的系统和设备。
第3条 大修工程是为恢复固定资产原有生产能力,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地、彻底地修理。大修时根据运输生产的需要和技术发展水平,允许进行技术改造。
第4条 无线通信大修应符合铁道部的总体规划、技术政策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的各项规定。通过大修逐步达到统一制式、统一设备、统一标准、为统一维修体制和方式创造条件。
第5条 大修技术方案由部、局无线通信业务主管部门(铁道部为电务局无线机要通信处,铁路局为电务处无线机要通信科)负责组织制定。部控项目,必须经过可行性论证。
第6条 大修前,必须根据设备技术鉴定情况,编制及报批计划任务书,根据部、局管项目分别报部计划司,局计划处组织审批,确定大修规模、技术条件、投资估算、工程期限,确定设计和施工单位。
第7条 大修工程设计,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任务书,采用部现行的标准设计和执行部颁的有关规定。主要设备必须选用铁道部指定的生产厂家,并经过一定程序鉴定,得到铁道部电务局认可的产品。
第8条 大修设计和施工,要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以及先进的工作方法,开展技术革新和合理化建议活动。努力缩短工期,节约投资,严格按图纸施工,提高工作效率和保证大修工程质量。
第9条 无线通信系统进行大修或技术改造时,必须考虑系统的兼容性。
第10条 在大修工程中,设计、施工、使用和维修单位之间应密切配合,相互协调。大修工程应立足于投产后的可靠运用和便于维修。
第11条 大修工程竣工后,必须按规定进行交接验收。凡未办理验交手续的,不能开通使用。
第12条 电务处大修工程管理分工:
无线机要通信科根据大修周期、设备应用状态、技术制式更新,提出大修任务书,负责工程系统方案,设备制式型号和技术标准,参加工程初步设计鉴定。大修科组织初步设计、施工设计、工程实施、施工管理。无线科与大修科应相互配合,质量良好地完成大修任务。

第二章 大修周期和范围
第13条 无线通信系统设备已到大修期或设备制式淘汰,元器件及配线老化,机械强度不足,电气性能指标劣化,以致造成系统质量下降,不能满足运输生产需要,而正常维修又无法解决时,应进行大修。
第14条 无线通信大修一般应按系统进行,逐段实施。单项设备指标下降严重影响系统质量时也可单项大修。
第15条 无线通信系统大修期一般规定为:
系统大修:8—10年
固定电台:有线—无线转接设备,隧道中继器:8—10年
车载电台:4—5年
携带电台:4—5年
漏泄电同轴电缆:20年
第16条 微波、卫星通信、短波、特高频通信设备的大修周期:15年
第17条 无线通信系统大修主要工作项目
终端设备、电台、中继器整修、更换。
复用及接口设备整修、更换。
有线—无线转接设备及相应的有线通道调整、补强。
变更电台或通信站的位置。
天线、馈源、波导、跟踪设备、引入电缆整修、补强或更换。
铁塔、天线杆整修、补强或更换。
控制管理系统、交换系统、数据处理软件的调整、补强或更换。
电源系统的改善、整修或更换。
改善防雷设施。增加或改善监测和检测系统,更换主要测试仪表。
漏泄同轴电缆(LCX)整治,补强或更换。
改善场强分布,增强系统抗干扰能力。提高无线通信的可靠性和通信质量。
生产房舍的大修、增补维修定员及必要的维修工具(车辆)等。
第18条 凡遇下列情况之一时,根据具体情况可提前进行大修。
国家和部无线电管理部门明令禁止使用的系统、制式。
设备陈旧,维修配件没有来源,而又没有替代器件,严重影响行车安全,不能保证使用时;
在正常维修条件下,单项设备强度、主要电气性能指标下降等不合格设备总计超过25%,严重影响行车安全,不能保证使用时;
部、局指定的技术改造项目。
第19条 设备已到大修年限时,应当根据实际调查、技术鉴定和各个地区的具体情况,并考虑铁路无线通信技术的发展及部、局规划,本着既要节约投资,又要保证使用、确保安全的精神,可适当延期大修。
第20条 加强无线通信系统设备维护、检修,以适当延期大修。

第三章 计 划
第21条 电务(通信)段根据设备运用质量,提前向分局申报设备大修建议,经分局(电务科)审核后报铁路局(电务处)。铁路局(电务处)根据系统质量状况、技术发展水平和本办法规定的大修周期,以及运输生产的需要制定长远大修规划和年度大修计划报部核备。部投资大修项目,由铁道部向铁路局下达计划。
第22条 凡与邻局有关的大修项目应协调一致,密切配合,并尽可能同时进行。
第23条 大修项目(单项设备大修除外)确定后,应按有关规定编制计划任务书,报上级审批。计划任务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工程件名,大修理由,大修范围,基本技术要求,工程数量、设备单价、投资估算等。计划任务书应在开工前一年申报。
部投资大修项目,由铁路局(计划处)组织编制计划任务书,经铁路局审核后,报铁道部(计划司会同电务局)审批。
局投资和受部委托的大修项目,其计划任务书由铁路分局组织编制,经铁路分局审核后,报铁路局(计划处会同电务处)审批,并报部备案。
第24条 在大修计划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计划修正技术方案时,必须报请原审批单位批准后,方可变更或修正。

第四章 设 计
第25条 大修计划任务书批准后,部投资项目由部指定设计单位。局投资项目由路局指定(发包)给有相应设计权的设计单位。大修工程的设计合同或协议副本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26条 干线无线通信的大修应采用两阶段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设计)。其它可采用一阶段设计(施工设计)。单项设备大修可直接编写大修说明和费用估算。
部投资大修工程的初步设计由部计划司、电务局组织审定。
第27条 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任务书、设计原则、技术条件、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正确进行设计,并须听取建设,使用和维修单位的意见。要坚持勘测设计程序,加强设计管理,确保设计质量。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方便施工,便于维修和满足运输要求。
设计单位对工程全过程负责,由于设计问题影响工程质量,应从速处理。设计文件要符合规定的内容和深度,正确完整。设计概算要准确可靠。
第28条 大修工程初步设计按拟定方案、场强测试、初测调查和编制文件等阶段进行。初设文件应包括:设计依据、工程范围、方案说明、组织系统图、场强分步图、计算方法、工程数量、主要设备及材料数量、维修组织定员、测试仪表、必要的工具(车辆)、房舍及工程概算等。
第29条 施工设计的文件应包括:初步设计鉴定意见处理情况及必要的补充和说明,设备数量、材料规格数量、仪表型号数量、施工图、修正概算(不得超出批准的总概算)等。
第30条 施工前,设计人员应向建设和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在施工中实施质量监督和配合,及时协助解决有关技术问题。
第31条 概(预)算的编制方法应按大修工程的有关规定办理。概(预)算的定额应按部、铁路局和工程局(公司)的规定办理。
第32条 设计文件及概算(修正概算)的审批权限与大修计划任务书的审批权限相同。施工预算(不得超出批准的总概算)由大修建设单位负责审批。
第33条 设计文件的分发单位及份数,按设计合同或协议执行。

第五章 施 工
第34条 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按承发包合同制的规定确定有相应施工能力的施工单位,编制年度建设计划,并将施工合同或协议的副本及年度建设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35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定测资料、建设工期编制施工预算和施工方案。施工预算不得超过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施工过程中需要调整概(预)算时,应按概算审批手续办理。
第36条 施工单位要认真执行开、竣工制度,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预算及有关规定正确施工。要坚持施工程序,加强施工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不得任意修改设计,发现设计有误或不合理时,应会同设计和主管部门研究确定。
第37条 按管维修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随工检查工程质量,(特别是隐蔽部分),严格把关,及时反映质量问题,提出处理意见,随时由施工单位处理。施工单位要提供检查人员工作上的方便条件。
第38条 加强施工组织和统计汇报制度,凡部投资大修工程,施工单位每月应向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每季向部电务局书面报告工程进展情况(进度、质量、存在问题)。大修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部电务局报书面总结。

第六章 验收交接
第39条 大修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以设计文件和部颁有关技术标准进行自检。在确认工程已按设计工作量完成,工程质量符合要求后,备齐竣工文件,向建设单位发出竣工报告请求验收。
第40条 大修竣工文件应包括:
竣工数量详表;
竣工图;
工程检查记录;
主要设备性能测试记录及技术资料;
场强测试资料;
竣工报告。
第41条 由建设、设计、施工、使用维修等单位组成验交委员会,负责验收交接工作。
第42条 验交权限
部投资大修工程由铁路局组织初验,由铁道部或部委托的单位组织正式验交。
局投资或受部委托的大修工程由铁路局组织验交,较小的工程也可由铁路局指定的单位组织验交。
第43条 验交委员会的任务
检查工程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核对竣工的工程数量,评定工程质量。
制定未完工程和克服存在问题的措施、步骤和期限。
决定工程正式交付使用的日期。对采用新技术及新型设备的工程,决定试用期限。
办理正式的竣工交接手续。
验交委员会成员签署的验收交接记录,应作为办理固定资产转帐及移交手续的依据。
第44条 工程质量检查及评定标准按TBJ418—87《铁路通信工程质量评定验收标准》以及国家和铁道部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办理。
第45条 对已形成局部运用能力、运输生产又急需的项目,可按上述原则分段验收交接。

第七章 附 则
第46条 本办法由电务局负责解释。
第47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五月一日起试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