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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协调解决工商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4:11:17  浏览:94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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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协调解决工商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协调解决工商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各保险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
最近,各地保险公司和行业协会陆续反映,一些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工商有关规定,对保险公司进行整顿,要求从事保险代理的单位和个人登记注册,办理营业执照;使用统一的合同文本;并对兼业代理机构增项登记收取额外费用;对保险代理人进行资格认定。这些整顿举措不
同程度地影响了各公司正常业务的开展。
对于上述情况,我部已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规范司做了反映,并充分交换了意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司局认为工商部门对保险代理人的整顿,应服从国务院对保险业整顿与改革的总体方案。目前应充分考虑保险业发展中遇到的实际困难,从政策上和管理措施上予以扶持。
目前,在保监会会同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对寿险营销部及农村代办站(所)的具体整顿方案出台以前,暂时维持现有的工商管理局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司局同意按照国发〔1999〕14号文的精神,协调解决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保险公司进行整顿的有关问题。
国发〔1999〕14号文件即《国务院批转整顿保险业整顿与改革方案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各部门、各地区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方案要求,从大局出发,积极配合整顿保险业工作小组(办事机构设在保监会),切实做好保险业整顿改革工作。保监会作为全国商业
保险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认真落实有关整改措施,妥善处理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确保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公司可通知所属机构,主动向当地政府及工商部门汇报国发〔1999〕14号文件精神及我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司会谈精神,争取支持。对于各地无法自行协调解决的问题,可由各公司汇总统一向我部反映,由我部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司局协调解决。
特此通知



1999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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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安监局关于绍兴市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绍政办发〔2007〕65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安监局关于绍兴市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安监局关于《绍兴市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八日

绍兴市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市安监局
(2007年4月26日)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严肃惩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及安全防范措施上有失职、渎职行为或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行政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对违反本规定的责任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监察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条 市、县(市、区)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实施监察。
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协助监察机关做好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或者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分管各项业务工作的领导是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分管业务工作涉及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有关行业或者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按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有关制度的规定对其主管的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行政责任。
  第五条 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下列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重大火灾事故;
  (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重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事故;
  (五)工矿生产重大安全事故;
  (六)特种设备重大安全事故;
  (七)商贸经营服务和旅游场所重大安全事故;
  (八)渔业生产重大安全事故;
  (九)农业机械重大安全事故;
  (十)大型活动重大安全事故;
  (十一)其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分管领导、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本办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地方性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二)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加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投入,并将其纳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各项费用。
  (三)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政府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考核有关政府负责人政绩的重要内容。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实施本地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处置预案,并按规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五)建立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处理、监控制度。督促和组织有关部门对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排查;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排除或者整改。
  (六)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本地区容易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场所和设备、设施,进行严格管理和重点检查,发现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七)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后,有关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险救援和做好善后处理工作,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并按照职责权限组织调查处理事故。
  各类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八条 政府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贯彻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定期研究防范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工作。主要领导或其委托的分管领导每季度至少主持召开一次防范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工作会议,督促、指导监督范围内的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和防范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工作。
  (二)建立和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奖惩制度,明确本部门领导和有关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积极采取措施,认真完成本级政府和上级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有关领导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按照有关规定对本系统、本行业(领域)组织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对超出其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四)实施安全生产巡查制度,定期对本系统、本行业(领域)重大危险源和重点隐患进行安全巡查,并做好安全巡查情况的登记建档。
  (五)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涉及的许可事项进行审查或者验收,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已经取得行政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原行政许可。
  (六)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后,主要领导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参加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如实报告同级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按职责权限组织或协助配合事故的调查、救援、善后等工作,最大限度降低事故灾害程度。
  第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安全宣传工作,加强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防止发生食物中毒、火灾、旅游、交通、楼房倒塌等安全事故,确保学生安全。
  中小学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安全。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和理由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和储存场所。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权向上级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举报下级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不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
  接到报告或者举报的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报告或者举报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属事故隐患的,应当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迅速处理,避免事故发生;属不履行职责的,应当责令纠正,情节严重拒不纠正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单位的领导和责任人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资料保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举报人施行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政府有关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决定、命令、指示的;
  (二)制定或者采取与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规定或措施,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三)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检查、督促、整改不力的;  
  (四)组织群众性重大活动时计划不周密,安全事故防范措施不落实,对可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重大活动没有制定事故应急救援处理预案的;
  (五)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或者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后不到事故现场组织指挥救助、不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故扩大,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阻扰、干涉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
  (七)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不积极配合、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设置障碍、干扰事故调查的;
  (八)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后,不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及时上报或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的。
  第十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事故发生地的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发现的、上级批办的或者下级报告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不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的;
  (二)不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实施行政许可,进行审查或验收的;
  (三)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的;
  (四)对发现或者举报的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未通过验收而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依法予以取缔或者处理的;
  (五)对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许可,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而不予查处的;
  (六)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七)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或者阻扰、干涉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
  第十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和招聘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及相关证照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安全生产相关证照的;
  (三)出借、出租、转让或者冒用安全生产相关证照的;
  (四)未按照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的;
  (五)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或者未按规定审批、验收,擅自组织施工和生产的;
  (六)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证照、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七)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八)违章指挥,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九)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允许从业人员上岗,致使违章作业的;
  (十)制造、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或者产品的;
  (十一)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经营,拒不执行有关部门整改指令的;
  (十二)拒绝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十三)对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十四)组织或者参与破坏事故现场、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有关证据,阻挠事故调查处理的;
  (十五)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或者擅离职守,或者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十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学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对所在地政府和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对学校校长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对直接组织者和责任者给予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任何形式、名义和理由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的;
  (二)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以酌情给予从轻处分:
  (一)日常管理中,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工作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非因个人主观原因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后,立即赶到现场,迅速组织救援,降低事故损失,并按照省、市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隐瞒、不谎报、不拖延报告,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的。
  第十六条 单位或个人受到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的,取消当年度参与各类综合性先进(优秀)单位或个人的评比奖励资格。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综合监督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对责任范围内或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失职,导致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的,根据情节轻重,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导致事故调查报告出现重大错误的,按照行政监察法律、法规和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给以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本市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绍兴市监察局和绍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内容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兽医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兽医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农医发[201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办):

  为阐明全国兽医事业发展思路,明确兽医公共服务重点,推动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引领“十二五”时期全国兽医事业全面进步,按照《全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以及有关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我部组织编制了《全国兽医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2011—2015年)》。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全国兽医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2011-2015年)

目录

  第一章“十二五”时期兽医事业发展面临的形势

  一、发展现状

  二、发展环境

  第二章“十二五”时期兽医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二、基本原则

  第三章“十二五”时期兽医事业发展的主要任务

  一、完善兽医管理体制机制

  二、启动实施国家动物疫病防治中长期战略

  三、推进动物卫生监督执法

  四、全面提升兽药监管能力和水平

  五、加快推进新型兽医制度建设

  六、加快兽医科技进步

  七、深化兽医国际交流合作

  第四章“十二五”时期兽医事业发展的保障措施

  一、健全兽医法规标准体系

  二、构建财政支持长效保障机制

  三、加强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

第一章“十二五”时期兽医事业发展面临的形势

  一、发展现状

  “十一五”时期,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兽医事业发展,加强对兽医工作的领导;各级兽医部门坚持改革创新,全力推进各项重点工作;全国兽医工作者奋力拼搏,辛勤工作,我国兽医事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就。

  兽医法规体系和机构队伍不断健全。及时修订《动物防疫法》,制定《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颁布实施《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等配套规章。初步建立起以《动物防疫法》为核心、基本适应兽医工作发展需要的兽医法律法规体系。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省、市、县三级兽医行政管理、动物卫生监督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三类工作机构建立健全,基层动物防疫公共服务机构普遍健全,按照乡镇或者区域设置乡镇畜牧兽医站3.4万多个。新型兽医队伍建设初见成效。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全面实施,执业兽医资格准入管理制度基本建立;官方兽医培训全面开展,官方兽医制度建设稳步推进。兽医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建设取得突破。

  兽医事业发展基础保障能力进一步提高。国家实施《全国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累计投入资金83.8亿元(其中:中央投资64.3亿元,地方投资19.5亿元),初步形成了覆盖全国的中央、省、县、乡四级防疫网络,初步建立了动物疫病监测预警、预防控制、检疫监督、兽药监察、防疫技术支撑和物资保障等系统。同时,中央出台动物防疫强制免疫补助、强制扑杀补贴、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政策,中央财政累计投入经费154亿元,各地财政每年落实工作经费约60亿元,保证了动物防疫措施的有效落实。

  动物疫病防控成效显著。动物疫病防控方针、基本原则、综合防控措施不断完善。有效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重大动物疫病,通过无牛瘟状态国际认可,顺利推进无牛肺疫认可,基本消灭马鼻疽、马传贫,成功堵截疯牛病、非洲猪瘟等外来动物疫病于国门之外,家畜血吸虫病疫情降至建国以来最低。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示范区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海南免疫无口蹄疫区建成,广州亚运无规定马属动物疫病区建成并得到国际认可。

  动物产品安全监管水平逐步提高。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生猪定点屠宰场屠宰生猪全面实施检疫。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初见成效,生猪耳标佩戴率达70%。兽药产业迅速发展,审批管理不断规范,兽药监管日趋严格,兽药产品质量抽检合格率提高到92.7%,动物产品兽药残留抽检合格率连续五年保持在99%以上。

  兽医科技进步显著。兽医科研机构功能齐全,科技决策和咨询机制逐步完善。动物疫病国家参考实验室、各级各类兽医专业实验室分工协作的实验室网络体系初步形成。兽医专家队伍建设明显加强,领军人才成长迅速。高新技术快速发展,多个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相继研制成功,其中禽流感疫苗研制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发布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84项,取得发明专利154项,兽医领域有6项成果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

  国际交流合作取得新突破。成功恢复我在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合法权益,我OIE代表当选OIE亚太区委员会副主席,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被指定为OIE参考实验室。与联合国粮农组织(FAO)、世界银行(WB)在华兽医项目合作日益深入。推动国际社会完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交流与合作机制,积极推进区域联防联控。在国际兽医领域话语权明显增强,在区域兽医合作中逐步发挥引领作用。

  兽医事业发展取得的显著成就,有力地保障了畜牧业生产安全、动物产品消费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为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

  二、发展环境

  综合内外部环境分析,“十二五”期间兽医事业发展机遇与挑战并存。必须全面把握兽医事业发展面临的新形势,紧紧围绕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要求和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中心任务,全面调动兽医事业发展的积极因素,充分释放兽医事业发展的强劲活力,实现兽医事业全面发展。

  (一)外部环境

  综合国力增强将为加强兽医公共服务提供坚强保障,传统畜牧业向现代畜牧业转变将为动物疫病防控和产品安全监管提供有利条件,全社会对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问题的关注将为改进和支持兽医事业发展营造良好氛围,我国兽医工作全面纳入世界兽医体系将为兽医事业发展提供广阔的国际舞台。同时,国内外动物疫情形势依然复杂严峻,动物产品消费数量需求和质量要求越来越高,畜禽小规模养殖占比高、动物和动物产品大流通的格局短期内难以根本改变,动物和动物产品国际贸易环境日益复杂,国际社会以动物、人类和自然和谐发展为主题的兽医工作新理念对兽医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必须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统筹国际和国内对兽医工作的要求,充分利用各种有利条件,加快形成有利于兽医事业全面发展的外部环境。

  (二)内部环境

  多年的实践为进一步推动兽医事业发展提供了宝贵经验,兽医法规标准体系不断健全为兽医事业发展提供了基本的制度基础,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稳步推进为兽医事业发展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障,公共财政投入力度不断加大为兽医事业发展提供了必要的资金支持,兽医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能力提高为兽医事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同时,兽医法律体系需要进一步健全,兽医管理机制尚需完善,队伍素质有待提高,兽医工作公共财政投入长效机制有待健全,兽医科技进步基础有待进一步加强,动物疫病防控机制有待转变,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制有待完善,兽药产业结构和竞争力有待提升。必须科学判断和准确把握发展趋势,统筹当前和长远兽医事业发展需要,加快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充分调动有利于兽医事业全面发展的内部因素。

第二章“十二五”时期兽医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十二五”期间兽医事业发展,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有效控制动物疫病和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为目标,着力推动实现重点疫病从有效控制到逐步根除的质的跨越,着力推动实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全过程监管,着力推动建成与国际接轨的新型兽医制度,进一步从政策法规、体制机制、人才队伍和基础保障等方面夯实兽医工作基础,加快兽医工作方式转变,促进兽医事业科学发展,确保动物产品生产供应安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新贡献。

  按照确保畜产品生产供应安全、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以及到2020年实现重点动物疫病从有效控制向逐步消灭质的转变目标的要求,综合考虑未来发展趋势和条件,“十二五”时期兽医事业发展基本目标是:兽医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深入推进,兽医公共财政保障机制基本建立;动物疫病防控机制进一步完善,责任体系进一步明确,消灭马鼻疽等1-2种动物疫病,努力实现重大动物疫病免疫临床无病,祖代以上鸡场、原种猪场重点动物疫病达到净化标准;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明显提升,兽药产品质量稳步提高,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管能力显著增强,兽药产品质量抽检合格率保持在90%以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检测合格率保持在99%以上;兽医科技进步与自主创新能力显著提高;兽医人才队伍素质进一步提高;兽医领域国际交流合作不断深入。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靠科学,不断提高兽医工作科学技术水平。必须依靠科技进步,推动兽医事业发展上层次、上水平;必须依靠科技进步,有效防治重大动物疫病、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必须进一步提升科学决策水平,解决制约兽医事业发展的各种问题。

  ——坚持改革创新,推进兽医工作法制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创新兽医工作理念,进一步健全兽医机构,加强兽医队伍建设,继续推进新型兽医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兽医事业发展公共财政投入机制。毫不动摇地落实国务院确定的动物防疫工作责任制。进一步完善兽医法律法规体系,推动行之有效的政策法制化。

  ——坚持预防为主,牢牢把握兽医工作主动权。“预防为主”始终是兽医工作方针,必须围绕这一方针,牢固树立“防重于治”的观念,不断完善风险管理、监测预警机制,提高全社会防治动物疫病、监督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意识,有效提高动物卫生和公共卫生安全水平。

  ——坚持依法行政,进一步明确兽医部门承担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任务。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把兽医工作纳入公共卫生的管理范畴,准确定位政府的兽医公共服务职责,履行好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明确企业、养殖户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章“十二五”时期兽医事业发展的主要任务

  一、完善兽医管理体制机制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一系列决策和部署,坚持改革的方向不动摇、改革的力度不降低,在巩固现有改革成果基础上,继续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深入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机制创新。

  健全完善兽医工作机构。处理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事权划分,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兽医工作机构两个积极性。处理好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的职能界定,建立健全既相对独立、又相互配合的兽医工作新机制。理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与动物防疫技术支撑职能,进一步调整中央级兽医事业单位职能,形成监督执法、技术支持既相对独立、又分工协作的新格局。整合畜牧兽医部门执法力量,全面推进基层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增强兽医卫生监管能力。将兽医公共服务与兽医社会化服务有机结合起来,处理好政府兽医工作机构和社会化兽医服务组织的关系,创新兽医工作体制机制。

  健全完善兽医工作机制。完善兽医工作机构运行机制,借鉴OIE“兽医体系运作成效评估工具(PVS)”,研究制定适合我国特点的兽医机构建设管理规范,明确各级各类兽医工作机构的工作职责、工作要求,细化兽医工作机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促进兽医机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科学界定政府、部门和管理相对人在动物防疫中的责任,严格落实动物、动物产品生产经营者防疫和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制度,强化兽医部门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和兽医公共服务职能。

  二、启动实施国家动物疫病防治中长期战略

  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控,群防群控、果断处置”方针,着力构建防控结合、科学规范、责任明确、处置高效的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建立健全动物疫病防控长效机制,完善动物疫病防控策略机制,制定并启动实施国家动物疫病防治中长期规划,有计划地控制、消灭和净化对畜牧业生产和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危害严重的动物疫病。

  逐步控制和扑灭重点动物疫病。有计划地控制、净化、消灭对畜牧业和公共卫生安全危害大的重点病种,对优先病种率先启动单项防治计划。完善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机制,定期评估动物卫生状况,适时调整防治策略,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推进重点病种从免疫临床发病向免疫临床无病例过渡,力争消灭马鼻疽,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达到控制标准,部分区域猪瘟、家畜布鲁氏菌病达到净化标准,部分区域狂犬病达到控制标准。

  加强疫病源头控制。健全种用动物健康标准,实施种畜禽场疫病净化计划;定期实施动物健康检测,推行无特定病原场(群)和生物安全隔离区评估认证计划;引导养殖者实施封闭饲养,统一防疫,定期检测,严格消毒,降低动物疫病发生风险。

  加强外来动物疫病风险防范。健全跨境动物疫病风险防范机制,建立健全边境疫情监测制度和突发疫情应急处置机制,强化边境疫情巡查,加强边境地区联防联控,强化技术和物资储备,建立国家边境动物防疫安全屏障。

  三、推进动物卫生监督执法

  坚持“依法行政、科学检疫、过程监管、风险控制、区域化和可追溯管理相结合”,以完善动物卫生监督法规制度体系为基础,以健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队伍为保障,以创新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机制为重点,提高执法能力,规范执法行为,加大执法力度,积极推进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和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追溯体系建设。

  推进动物产品安全全程监管。强化养殖场(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动物养殖日常监管。加大养殖过程兽药使用和休药期执行监管力度。探索建立疫病流行状况不同区域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市场准入卫生条件。建立动物卫生监督、动物跨省调运管理制度。规范屠宰检疫。着力提高兽药残留和细菌耐药性检测能力。逐步推行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全程监管和风险管理。鼓励养殖、运输、屠宰、加工从业人员提高动物卫生保护水平和动物福利水平。

  加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继续推进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建设,提高人员素质,提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和水平。制定完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管理规范,建立健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目标管理与绩效考核评价机制。加强动物诊疗机构和执业兽医、乡村兽医自律及管理,规范动物诊疗行为和执业行为。加强兽医实验室管理,切实防范生物安全风险。积极推进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建设,加大违法行为打击力度。

  推进追溯体系建设和区域化管理。继续推进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追溯体系建设,提高耳标佩带率及信息采集传输量,实现中央、省级数据中心互联互通和跨省流通动物快速追踪溯源。支持和鼓励无特定病原场、生物安全隔离区和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积极推进无疫区示范区和有条件地区的评估认证,适时推动已建成无疫区的国际认可。

  四、全面提升兽药监管能力和水平

  以转变兽药行业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满足动物疫病防治需要、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健全兽药行政管理、技术支撑体系,完善法规标准,加强产业结构调整和科技创新,促进兽药行业健康发展。

  建立健全兽药监管和技术支撑体系。制定实施兽药产业政策,加强政策引导,优化兽药产业结构。完善兽药行政审批制度和工作程序,建立健全兽药行政审批责任制。完善兽药标准管理法规和工作程序,积极推进兽药标准物质的制备、供应和使用。完善新兽药安全评价标准,建立不良反应检测和报告体系。建立兽药风险评估体系。提高基层兽药检测检验能力。加强兽药残留研究和检测,完善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和兽药残留检测方法。

  加强兽药监管。建立兽药生产动态监管制度,完善兽药生产企业退出机制。全面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规范兽药经营活动。完善兽药监督抽检制度和执法联动机制,提高抽检工作效能。推行兽医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探索建立兽药使用评价体系。积极推进国家兽药监管信息系统建设,促进政务公开,提高兽药监管工作质量水平和效率。

  五、加快推进新型兽医制度建设

  全面实施兽医人才战略,建设一支人员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兽医人才队伍。

  推进兽医人才队伍建设。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突出重点、稳步推进”,推进实施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制度。以确认官方兽医资格为基础、以加强官方兽医培训为重点,稳步推进官方兽医制度建设。做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工作,加强执业兽医资格准入管理,强化执业兽医注册审查。严格规范兽医服务行为。研究推动建立执业兽医诚信体系,规范兽医服务行为,构建执业兽医管理长效机制。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在兽医服务体系建设中的作用。按照“稳定队伍、提升能力、推进专业化”要求,加强乡村兽医队伍建设和管理,全面开展乡村兽医培训,健全完善基层动物防疫工作经费补助政策。逐步建立新型兽医人才培养机制和经费保障机制,将兽医队伍培训纳入各级财政保障。建立兽医人才队伍信息化管理库,逐步推进信息化、自动化和网络化管理。

  培育和支持发展社会化兽医服务。加快培育动物诊疗市场,特别是要健全完善乡村兽医服务体系,积极支持、鼓励和引导动物诊疗机构多元化发展,不断探索创新动物诊疗机构管理模式。规范城市宠物诊疗市场,加快培育农村动物诊疗市场,充分发挥动物诊疗机构和兽医服务人员在基层动物防疫工作中的作用。

  六、加快兽医科技进步

  进一步加强兽医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强兽医基础研究、应用研究、集成示范研究,加强科技推广、科技成果转化,提高兽医科技整体水平,为兽医事业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科技保障。

  创新兽医科技发展机制。坚持把服务兽医事业健康发展作为兽医科技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构建产学研相结合的兽医科技创新体系;充分利用并全面整合现有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实验室资源,形成运转高效、支持有力的兽医实验室体系;加快建立科研信息社会共享机制,完善兽医科技推广服务平台;切实加强兽医、卫生、林业等领域机构及专家交流协作,共同开展交叉学科的联合攻关,努力构建跨学科合作平台。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导、社会投入为补充,有效引导企业和社会资金投入的经费保障机制,促进建立合理的科研成果评价机制。

  突出兽医科技发展重点。加强基础研究、集成应用研究、软科学研究,引导各方面资源,对涉及兽医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开展持续深入研究。加强重大动物疫病和外来动物疫病致病机理、多病原互作机制、免疫机制、流行病学为重点的基础研究,动物卫生风险分析、经济学评估、主要动物疫病防治规划等为重点的软科学研究,疫病防控模式、区域化管理、诊断试剂和新型疫苗、兽药残留及耐药性的风险与控制、兽药质量评价与检测技术等为重点的集成应用研究。

  扶持中兽医、中兽药发展。遵循中兽医、中兽药发展规律,做好继承和发展工作。积极推广中兽医、中兽药适用技术,充分发挥在临床诊疗中的作用;促进中兽药现代化及产业化发展;加强中兽医、中兽药文化建设,做好中兽医、中兽药理论、文献、古籍的继承研究工作,推动中兽医、中兽药国际化。

  七、深化兽医国际交流合作

  坚持“有予有取、合作共赢”,提高我参与国际兽医事务能力,增强在全球动物卫生领域声音,加快构建跨境动物疫病联防联控机制,在地区和全球兽医事务中发挥更大作用。

  全面深入参与兽医领域国际事务。坚持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的有机统一。严格遵守世界贸易组织(WTO)和OIE等国际组织规则,及时准确地通报动物疫情信息,分享动物疫病防控和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管理技术资源。进一步加大动物产品贸易谈判和国际规则标准制定的参与力度。全面深入研究OIE、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有关标准规则,跟踪国际标准规则制修订动态,及时提出我国的立场和主张,拓宽动物和动物产品贸易调控空间,维护国内产业利益。

  统筹推进国内兽医工作与国际接轨。加强国际兽医事务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兽医参考实验室建设。充分调动各级各类兽医研究机构的积极性,大力加强对外交流合作,逐步将我国兽医参考实验室建设成为兽医科研信息、资源集聚推广平台,先进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平台,国际兽医卫生标准规则制修订技术支撑平台。设立专门联系点和工作组,培养国际兽医卫生标准规则专家队伍,及时了解、全面掌握OIE、FAO、CAC等国际组织相关工作领域发展动态,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国际标准规则在我国的推广应用,促进我国兽医工作与国际接轨。

  强化双边和多边合作。加强与周边国家的合作,健全跨境动物疫病联防联控机制,促进动物防疫关口前移,保障我国养殖业和兽医公共卫生安全。建立完善我国与周边国家兽医管理部门对话机制,及时准确通报动物疫情信息,增进兽医机构和人员交流,积极磋商双边多边动物检疫问题,推动动物及动物产品出口。支持兽医科研机构、兽医药品和兽医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国际化发展,深化与有关国家在兽医诊断、兽医生物制品研究、推广、生产和应用等领域的合作,促进我国兽医相关产业“走出去”。

第四章“十二五”时期兽医事业发展的保障措施

  一、健全兽医法规标准体系

  按照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满足兽医事业发展需要的要求,加强兽医立法的计划性、科学性,提高立法质量,及时将成熟的政策、标准规范化、制度化,着力构建法制健全、政策有力、符合实际、切实可行,既与国际规则接轨,又适应我国国情的兽医政策法律体系。

  以兽医行业管理为重点,健全完善兽医法律法规。修订完善配套法规规章。加快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立法,建立健全兽医法规规章体系。积极推进兽医法律法规立法后评估和执法检查工作。

  健全技术标准和规范制修订工作机制,规范制修订工作程序,努力提高技术标准和规范的科学性、先进性和适用性。加强技术标准和规范制定工作的国际合作和交流。强化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动态管理。

  二、构建财政支持长效保障机制

  坚持“突出重点、注重效率、优化结构”,建立财政支持兽医事业发展的长效保障机制,建立适应国家兽医事业发展要求的公共财政支持政策。突出财政支持兽医发展的重点领域,优化支持兽医发展的财政投入结构,探索政府、企业、社会等经费多方投入机制,加强兽医事业资金投入的效益评价。

  进一步加大对兽医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制定实施全国动物防疫体系建设二期规划,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支持和完善边境地区、基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检疫监管等基础设施建设。通过完善的兽医卫生基础设施,保障重大动物疫病预防监测系统、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置系统、动物检疫监督系统、兽药质量监察和兽药残留监控系统、动物防疫技术支撑系统、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追溯系统等有效运转。

  三、加强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

  各地要全面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站在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和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高度,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把兽医事业纳入公共卫生的管理范畴,作为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进一步理顺各部门工作职责,加强对兽医事业发展的领导,加强对实施本规划的组织领导。明确企业、协会、养殖户的责任和义务。大力宣传兽医科普知识和政策措施,营造全社会理解支持、关心参与兽医工作的良好氛围,引导形成推动兽医事业发展强大合力,努力开创兽医事业发展新局面。

  各级兽医部门要把思想和认识统一到本规划的部署上来,牢牢把握科学发展主题和转变发展方式主线,坚持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集思广益,结合实际,大胆创新。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认真谋划好本地区“十二五”兽医事业发展思路和重点。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提出建议,争取重大政策支持。加强与社会化兽医服务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等非政府组织沟通协作,加强年度计划与规划的衔接,对重要工作设置年度目标,充分体现本规划总体目标和重点任务。认真组织实施好本规划各项重点工作和本地区具体规划,确保顺利推进各项重点任务,全面实现规划目标。


附件:
农医发〔2012〕13号.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SYJ/201205/t20120522_263153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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