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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干部管理试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8:35:47  浏览:93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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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干部管理试行办法

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干部管理试行办法
大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干部的管理 , 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用人的自主权,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 和 《 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连市辖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聘用经营管理、专业技术干部和由本市选派董事会成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招聘经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须依定招聘简章,采取考试或考核的方式自行公开招聘;也可以在企业主管部门和市及县(市)、区人事局推荐的人选中考核,择优聘用。
外商投资企业招聘中方干部,应报当地人事部门备案。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招聘经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须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并受法律保护,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
第五条 大连市老市区(含中山、西岗、沙河口、甘井子)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从市属各县(市)、金州区、旅顺口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或外地招聘经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须经市人事局批准;在各县(市)及金州区、旅顺口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从所在县(市)、区之外招聘经
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须经所在县(市)、区人事部门批准。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原则上不得招聘在校学生、中小学教师。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招聘在职干部发生争议,应与受聘人员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市人事局申请仲裁。一经仲裁各方必须执行。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聘用在职干部应办理正式调动或借聘手续。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的中方成员由中方投资单位提名,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委派。
出任董事会的中方成员必须具备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管理技能,作风正派,能与外商合作共事。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主管部门和市人事局,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中方成员进行全面考核,对不胜任的,可按法定程序予以调整。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依法任免;未经董事会同意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调动、撤换。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对中方经营管理、专业技术干部的任免、奖惩、调动、 辞退,应形成书面材料,由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意见后, 抄送企业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对中方经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应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管理和专业技术水平。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干部的档案实行分级管理。董事会中方成员的档案,由派出方管理;中方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档案管理人员的档案,由企业主管部门管理,主管部门不在本市的,可以请求企业所在地人事部门管理;其他中方干部的档案,由企业自行管理,企业不具备档案
管理条件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当地人事部门管理。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干部的调动、辞职、解聘手续,以及考核、任免、奖惩和工资变动等材料,应装入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为下列中方干部建立档案:
⒈招聘的社会待业人员;
⒉招聘在职干部,原单位未转档案的;
⒊招聘的离退休人员。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干部被企业辞退、自行辞职或合同期满不再续聘的,由本人联系工作单位或自谋职业。其中,组织委派、推荐的,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或报请当地人事部门协助安排。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人事局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1988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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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拆迁城镇华侨房屋规定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拆迁城镇华侨房屋规定

  (1995年5月9日广东省第8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通过 2004年11月26日广东省第10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修订 2004年11月26日广东省第10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7号公布 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妥善处理城镇华侨房屋的拆迁,保护华侨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的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华侨房屋拆迁,并需要对华侨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华侨房屋是指以下房屋:
  (一)华侨、归侨的私有房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用侨汇购建的私有房屋;
  (三)依法继承华侨、归侨的私有房屋。

  第四条 拆迁人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双方协议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规定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规定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华侨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华侨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华侨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拆迁华侨房屋。

  第七条 被拆迁的房屋需要确认属华侨房屋或者属落实侨房政策发还产权的华侨房屋的,由被拆迁人提出申请,经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审核确认。

  第八条 拆迁华侨房屋应当依法予以公告,拆迁人还应当同时书面通知被拆迁人。被拆迁人居住在境外的,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与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的,被拆迁人应当与拆迁人协商延期,由拆迁人在拆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

  第九条 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共同协商,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双方未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拆迁补偿安置争议经裁决后,当事人不服裁决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
  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差价。
  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可以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共同委托具备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对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者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拆迁属落实侨房政策发还产权的华侨房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日起至1994年12月31日止用侨汇购建的华侨房屋,补偿金额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增加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确定,具体增加比例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一条 拆迁华侨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天井、庭院、花园等)不作产权调换,但应当予以货币补偿。补偿金额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第十二条 拆迁属落实侨房政策而未发还产权的华侨房屋,由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地同级侨务部门与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补偿金额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第四款的规定确定。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公证,并对被拆迁人房屋做勘查记录,拆迁人应当依法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三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未依照本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拆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和外籍华人在本省的私有房屋,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淮南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淮南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的通知

淮府办〔2004〕25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淮南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二月二十日

淮南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扩大开放,调动社会各界人士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吸引更多的外来投资者来我市投资兴业,开创我市招商引资工作的新局面,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凡国内外个人或组织(以下简称引荐人)利用各种渠道向我市引荐外来资金,符合奖励标准并获得成功的,经申报审核批准后,给予奖励。

  外来资金指本市以外的个人或组织以其现金、设备投入我市,或向我市无偿捐献现金、设备的(不包括投资者重组我市老企业的承债和在我市金融部门的贷款)。

  二、引荐成功的标准

  (一)外来资金进行项目投入的必须达到:
  1、应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已登记注册;
  2、签定合同中的外来资金按期投入到已注册的企业;
  3、项目进展必须达到下列要求:
  (1)工业项目正式投产;
  (2)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完成首期工程;
  (3)第三产业项目全部建成或开业;
  (4)农业项目投入营运。
  (二)无偿捐献的资金到账、设备到位,并投入使用。

  三、奖励标准
  (一)投入工业、高新技术、农业等生产性项目,按到位资金的0.5%给予奖励。
  (二)投入教育、卫生、文化、旅游、体育事业,经营性公用事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按到位资金的0.5%给予奖励。
  (三)投入到现代物流和其它项目的(不含房地产和餐饮娱乐业),按到位资金的0.2%给予奖励。
  (四)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外来投资者出资在100万美元(或相当人民币)以上的餐饮娱乐业项目,按到位资金的0.1%给予奖励。
  (五)争取到的无偿捐献的现金、设备(不包括国外政府贷款项目),按所争取的现金或设备作价的1%给予奖励。
  (六)单个项目奖金的最高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

  四、奖励认定
  (一)引荐人的确认。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的确认由引荐人提出申请,经投资方和受益方确认后填报《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确认表》,报市政府招商引资、企业上市、重大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后,由市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认。
  (二)奖励基数的认定
  1、外来资金到位情况应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验资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
  2、无偿捐献的现金、设备由受偿单位提供资金进账单、设备清单和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验资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
  3、奖励基数不包含投资者在本市银行的融资。

  五、奖励程序
  (一)奖励申报。引荐人应持有关资料到市招商引资、企业上市、重大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取并填写《外来资金引荐登记表》,经投资方和受益方确认后,提出奖励申报。
  引荐人申报奖励时,如引荐人超过1人或以团体为单位进行引荐的,应自行协商确定1名人员或团体的1名负责人作为填表登记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引荐人在申请奖励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合同、章程批准证书的影印件;
  2、工商营业执照的影印件;
  3、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资金到账的银行凭证;
  4、受奖者身份证明。
  (二)奖励审查
  1、由市招商引资、企业上市、重大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引荐人的奖励申报进行初审,属市级财政奖励的引荐人,将登记表及有关材料提交市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属各县、区奖励的引荐人,将有关材料移交给各县、区。
  2、在《淮南日报》上公示拟奖励的引荐项目,七天内无异议的实施奖励。
  (三)奖励实施
  1、引荐来的外来资金,按外来投资企业的财政级次,由同级财政兑现奖励,无偿捐款的奖励由受益方兑现奖励。属市本级财政奖励的,由市政府在每年4月召开的表彰大会进行奖励。
  2、奖励认定的截止日期为每年的3月31日。
  3、奖金的支付:内资直接以人民币支付,外资以每年3月31日国家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支付。
  4、引荐的项目或资金能确定引荐人的,奖励到个人;属多人引荐或难以确定引荐人的,只奖励到项目,由受奖单位和主要引荐人再行奖励。
  5、凡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公务员在经济活动中的奖励问题有明确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其它
  (一)为我市招商引资工作作出突出成绩的外籍人士和非淮南籍人士可授予“淮南市荣誉市民”的称号。授予“淮南市荣誉市民”称号,须经市政府研究并报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由市政府颁发“淮南市荣誉市民”证书和金钥匙一把。
  (二)引荐人获得的招商引资奖金为税后所得,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或无偿捐献的受益方负责交纳。
  (三)对引荐外来资金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个人和团体,由奖励审核部门追回全部奖金。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本市出台的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五)本办法由淮南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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