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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重申物价大检查有关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7:22:23  浏览:89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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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重申物价大检查有关规定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重申物价大检查有关规定的通知
1993年11月11日,国家计委

近来,不少地方和部门反映,在开展一九九三年全国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过程中,一些企事业单位把自查出来的违价所得上缴其业务主管部门,这种做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相悖。同时,少数企事业单位以各种借口拒绝接受物价检查,这种做法更是错误的。开展物价大检查是保证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必要措施。为顺利开展今年的全国物价大检查工作,现将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各企事业单位自查自报的价格违法行为,经物价检查部门审核后,其非法所得能退给用户的尽量退给用户;不能退给用户的,由物价检查部门统一收缴国库,免予罚款。
二、凡在大检查中被检查出来的价格违法行为,其非法所得能退还用户的,物价检查部门应责令其退还用户;不能退还的,由物价检查部门收缴国库。情节严重的,还要按规定进行罚款。
三、原国家物价局与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联合下发的《关于在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中有关物价检查的规定》〔1992〕价检字482号继续有效。在检查中,物价部门单独对中央单位进行检查时,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检查部门提出被检查的单位名单,向原国家物价局监督检查司备案,并持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检查部门的介绍信进点检查。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其检查、处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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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颜面部同种异体器官移植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颜面部同种异体器官移植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办医政发〔2009〕1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做好颜面部同种异体器官移植技术审核和临床应用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颜面部同种异体器官移植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颜面部同种异体器官移植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为规范颜面部同种异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为技术审核机构对医疗机构申请临床应用颜面部同种异体器官移植技术进行技术审核的依据,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颜面部同种异体器官移植技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的颜面部同种异体器官移植技术是指将供体的颜面部器官移植到受体颜面部的相应部位,恢复受体颜面形态及功能的诊疗技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颜面部同种异体器官移植技术必须与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
(二)三级甲等综合医院、口腔医院或整形外科医院,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口腔颌面外科或整形外科专业诊疗科目,有重症监护病房。
(三)开展口腔颌面外科或者整形外科临床诊疗工作15年以上,床位50张以上,其技术水平达到三级甲等医院口腔颌面外科或者整形外科专业重点科室要求,显微外科与面部缺损修复重建技术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三级甲等医院中处于领先地位。
(四)每年可完成颌面部缺损重建手术100例以上,包括颌面部创伤、整形和颌面部缺损修复重建等。具备颜面器官移植所需要的设备、设施。
(五)有经GMP认证的层流无菌手术室。
1.符合无菌手术条件。
2.能够进行心、肺、脑抢救复苏,有氧气通道、麻醉机、除颤仪、吸引器等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
3.配备有显微外科专用显微镜设备和器械。
(六)重症医学科。
1.设置符合规范要求,达到III级洁净辅助用房标准。病床不少于6张,每病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能够满足颌面部重大手术诊疗专业需求。
2.有空气层流设施,配备有多功能心电监护仪、组织血流检测、中心供氧和中心吸引器。
3.配备有经过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具有5年以上重症监护工作经验的相关专职医师和护士。
(七)其他辅助科室和设备。
1.检验科:能够满足常规的化验检查外,具备HLA抗体检测、HLA组织配型和组织移植相关免疫学的检测能力;能够开展免疫抑制剂血药浓度检测。
2.影像诊断科:能够采用彩色多普勒探查供区和受区相应的知名动静脉,探查器官移植后的血液供应情况;有磁共振(MRI)和(或)计算机X线断层摄影(CT),能够收集移植受区的影像学资料。
3.病理科:能够进行移植器官的组织活检诊断、排斥反应的病理诊断。
(八)有至少1名具有颜面部同种异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在职医师,有经过颜面部同种异体器官移植技术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与开展本技术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九)医院设有管理规范、运作正常的由医学、法学、伦理学等方面专家组成的颜面部同种异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伦理委员会。
二、人员基本要求
(一)颜面部同种异体器官移植医师。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口腔颌面外科或整形外科专业。
2.有10年以上口腔颌面外科或者整形外科临床工作经验,具有显微血管外科和颜面组织缺损重建临床经验5年以上,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近3年作为术者每年完成颌面部组织缺损修复重建手术50例以上,包括颌面部创伤、整形和颌面部缺损修复重建等。
4.具备免疫抑制剂临床用药经验。
5.经过颜面部同种异体器官移植诊疗技术相关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二)麻醉医师。
1.具有麻醉专业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经过器官移植麻醉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其他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经过颜面部同种异体器官移植相关专业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
(一)严格遵守相关技术操作规范和诊疗指南,根据患者病情、可选择的治疗方案等因素综合判断治疗措施,因病施治,合理治疗,严格掌握颜面部同种异体器官移植技术的适应证和禁忌证。
(二)摘取颜面部同种异体器官符合无菌要求。器官冷缺血时间遵循同种异体其他器官移植的原则,必须使用专用的器官保存液。
(三)颜面部同种异体器官移植前必须进行血型、交叉配型、组织配型和群体反应抗体(PRA)检测。
(四)每例颜面部同种异体器官移植手术应当成立治疗组。手术由具有本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本院在职医师决定。术者由具有颜面部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本院在职医师担任,制订合理的治疗与药物管理方案。
(五)实施颜面部同种异体器官移植前,应当向患者和其家属告知手术目的、手术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
(六)建立颜面部同种异体器官移植手术后随访制度,并按规定进行随访。术后效果、用药并发症等要做好记录。
(七)在完成每例次颜面部同种异体器官移植手术后,都要保留相关信息,建立数据库。
(八)医疗机构每年完成颜面部同种异体器官移植手术不少于1例,移植器官1年存活率不低于60%,3年存活率不低于50%。
(九)医疗机构和医师按照规定定期接受颜面部同种异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包括病例选择、手术成功率、严重并发症、药物并发症、医疗事故发生情况、术后病人管理、移植器官1年、3年、5年存活率,病人生存质量以及随访情况和病历质量等。
(十)其他管理要求。
1.使用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颜面部同种异体器官移植所需医用器材。
2.建立颜面部同种异体器官移植医用器材登记制度,保证器材来源可追溯。在颜面部同种异体器官移植病人住院病历中手术记录部分留存介入医用器材条形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
3.不得违规重复使用一次性颜面部同种异体器官移植器材。
4.严格执行国家物价、财务政策,按照规定收费。


浅谈设立“见死(危)不救”罪

陈少江


何为见死不救?眼见他人陷入险境,自己有责任救助并有能力救助而袖手旁观,这就是所谓的“见死不救”。
我们先来看几个典型的案例:
(1)今年11月12日晚11时30分,海南东线高速路122公里处发生一起车祸:海南某公司的韩某被大货车挤压到护栏上两个多小时,万宁市人民医院的120急救医生到达现场后仅仅是摸黑简单地察看了一下情况,并没有采取任何的救援措施就返回急救车上了,韩某因失血过多,两小时后死亡。
(2)某个夜晚,一位名叫吉诺维斯的年轻妇女在纽约市一所公寓楼下的便道上被残酷地杀害了。整个凶杀过程持续了30分钟,楼内住户至少有38人听到了惨叫声,有人甚至目睹凶手用刀刺她。令人震惊的是,居然没有一个人出来帮她,甚至没有一个人在惨案结束前报警!
(3)2004年5月19日下午,该县某村80余名群众去县政府上访,在县政府二楼被四五名工作人员阻止发生拥挤,16岁的少年陶汉武意外跌倒昏迷。“当时大家向县政府工作人员请求,让他们用手机给120打个电话叫救护车来,结果对方回答说‘没手机’。大家又请求借用一下政府的固定电话叫救护车,他们却说‘电话不好使’。孩子的父亲陶金财急得给在场的政府工作人员跪下,哀求他们帮忙叫救护车。结果,没有一个人理会或者吱声”。终于,耽搁半小时后,陶汉武经抢救无效死亡。
“路见不平,拔刀相助”,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是什么原因导致今天的人们如此冷漠?事实上,见死不救或见危不助并非中国的特产,在国外也时有发生。“见死不救”是我们这个时代多次被提起的严峻话题,它具有着强烈的道德谴责意味。如何解决这种耻辱性的“见死不救”为标志的时代道德困境,诉诸法律,还是重建道德?人们面对道德失范,往往会想起法律的武器。见死不救是否违法?这是个讨论已久的问题了。
“生命的价值高于一切”这是一个最基本的社会伦理,每一个人都应自觉遵守。保护公民生命是国家的法定责任,我国在部分法律法规中对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见危”事项也有相关规定和处罚措施。比如:
《执业医师法》明确规定,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第三十七条就明确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2004年8月10日公布《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条例明确规定,检察人员遇到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深圳经济特区急救医疗条例(征求意见稿)》2004年9月出台,条例规定:如果拒绝收治急、危、重伤病员而延误急、危、重伤病员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医疗机构除要限期整改外,还要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国家的有关规范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见死不救"的严重恶化,但是光靠罚款能否杜绝医疗机构“见死不救”?早在2001年的全国人代会上,即有32名代表就增加刑法罪名提出议案。建议刑法增加新罪名:“见危不救和见死不救罪”。
“见死不救”和“见死不救”等现象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见危不救”和“见死不救”造成的社会影响相当恶劣,在有些国家早已有此类立法。有的法律学者建议规定:公民对于国家公共利益与他人的合法权益遭受危害时,负有救助义务;对于“见死不救”的行为,可以按其社会危害性及责任人当时的主客观条件,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海市政协委员、上海大学法学院教授倪正茂和一些政协委员也曾提出建议———设立“见死不救罪”,并同时制定“见义勇为奖励法”。
  “见死不救”事件屡屡发生一再表明,这一社会问题,仅仅靠道德的约束和有限的法律责任是远远不够的,惟有施以全面的法律手段,方能惩治这种具有极大社会危害性质的冷漠和怠责行为。“保护每个公民的生命和健康”正是国家的法定责任之一,所以国家权力介入“见死不救”实质上是一种“归位”。是否应该追究所有“见死不救”者的法律责任呢?如果只是一般路人,应当或者能够去追究其法律责任吗?见到有人自杀而未施救者有时不止一两人,难道能将他们都以“见死不救罪”判个几年吗?又如何来判定哪些人看到或没看到呢?也就是说,泛泛设立“见死不救罪”没有可操作性。
设立“见死不救罪”法律追究责任的对象应被圈定在特定人群范畴内,即特殊主体。这里所谓的特定人员,应该包括国家机关、公益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其他负有特定救助义务的工作人员,以及与面临生命威胁者有特定关系的人,如:在场的父母、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等,对于与面临生命威胁者没有特定关系和不负有特定义务的人不宜列入该罪的主体范围。在主体比渎职罪更加宽广,从而加大了对面临危险者的保护力度。
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义务人能够预见可能发生的后果而仍不履行义务即构成主观上的故意。
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义务主体的不作为或不积极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行为的法律义务,并且有能力履行义务而行为人拒不履行义务或者不积极履行义务,以至造成危害的行为。义务人无论是在执行职务还是在日常工作生活中遇有需要帮助的面临生命受到威胁的情况而不积极进行救助的行为。在此,还应区分职业上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在履行义务时的不积极、不认真行为导致严重后果,则与渎职罪、医疗事故罪的竟合;而与面临危险者有特定关系的人员不积极履行救助义务导致后果发生的话,则也构成此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刑法所保护的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
在认定"见死不救"或"见危不助"罪应注意在客观方面的积极与否应认定在力所能及的范围,由于各义务人的知识水平,能力都有所不同,在自己不能救助的情况下,向他人求助也应认为是积极履行义务。量罪依据,可以参考造成事情后果的轻重、事情发生时当事人的处置态度等等。
好了,“见危不救罪”建立起来了。通过立法手段规定了行为人的义务;义务确定了,权利呢?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既然确定了行为人义务,就必须保障义务人的权利。那么,由谁来保障呢?公务员因履行义务所产生的费用由谁承担?医院因为救助所产生的费用谁承担?由受益人承担?那么如果受益人无能力承担呢?该费用的风险由谁承担?义务人吗?既履行义务又承担风险,这样公平吗?在我看来,没有比由公共财政来承担此风险更恰当的主体了!费用的风险由公共财政来承担,通过改革建立一个与公共财政政策相适应的履行义务者救济体制。这才是彻底维护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保护公民的生命和健康权的希望所在!



参考文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2004年8月10日公布《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深圳经济特区急救医疗条例(征求意见稿)》
《人民日报》(2004年12月15日第十三版)
《江南时报》 (2004年09月21日 第四版)
作者E-MAIL:che48@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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