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南昌市土地储备试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5:37:07  浏览:99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南昌市土地储备试行办法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南昌市土地储备试行办法


颁布单位:南昌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10809

实施日期:2001080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促进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企业改革的深化以及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进一步从源头上确保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提高政府对土地资源配置的宏观调控能力,促进国有土地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务院国发[2001]15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资产管理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土地储备机构依据本办法规定,将需盘活的土地收回、收购、置换予以储存,并通过前期开发工作。实现土地资产保值增值,优化配置土地资源的行为。
第三条 南昌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成立南昌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1、 研究拟订全市土地储备的政策及规章;
2、 协调各有关部门的关系;
3、 落实土地收购储备资金;
4、 确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及地块;
5、 审查土地储备计划执行和资金运作情况,监控国有土地资产运作。
第五条 市土地管理局是本市土地储备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下设的南昌市土地储备中心,具体负责土地储备工作。
第六条 市计委、建委、经贸委、规划、房管、财政、监察、物价、审计、国资等管理部门及各有关县(区)人民政府以及开发区管委会应按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土地储备
第七条 市土地管理局应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年度用地计划、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以及资金运作的实际状况,制定土地储备计划,报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八?下列土地应当进行储备:
1、 因产业结构调整需要“退二进三、退城进郊”的企事业单位需要盘活的存量土地;
2、 因城市建设规划调整及旧城改造需要调整的城市存量土地;
3、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政府依法收回的闲置、荒芜及逾期未开发的土地;
4、 政府依法没收的违法用地;
5、 土地使用期满应收回使用权的土地;
6、 土地二级市场交易中明显低于市场交易价格由政府优先购买的土地;
7、 依法分批次征用后用于房地产开发经营性的新增建设用地;
8、 政府认为需要储备进行调控的其他土地。
第九条 土地储备实行预报制度。凡符合本办法规定,应当进行储备的国有土地,用地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提前报告市土地储备中心。
第十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进行储备的土地,不得擅自转让或变相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土地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也不得擅自改建、扩建建筑物,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依法分批次征用后用于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的新增用地和依法被政府优先购买、没收、收回的土地,由市土地管理局交给市土地储备中心进行土地储备,其他按本办法规定需要进行储备的土地,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土地储备的一般程序:
(一) 申请储备。凡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应当进行储备的国有土地,其土地使用权人应持有关资料申请土地储备中心进行储备。
(二) 权属核查。市土地储备中心对申请人提供的土地的地上附着物权属、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审核。
(三) 征询意见。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实际调查的情况,向市规划部门征求意见。
(四) 费用测算。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调查的征询意见结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储备补偿费用的测算评估;实行土地置换的,要进行相应的土地费用测算。
(五) 方案报批。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土地权属调查、补偿费用测算的结果,提出土地储备的具体方案,经市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六) 签订合同。储备方案批准后,由市土地管理局收回原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交给市土地储备中心储备,并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储备合同》。
(七) 储备补偿。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储备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用;实行土地置换的,进行土地储备的差价结算。
(八) 权属变更。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储备合同》约定支付款后,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市土地储备中心共同向市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并向国资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九) 交付土地。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储备中心交付被储备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被储备的土地使用权一经交付;即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 土地储备申请书;
(二) 法人资格证书;
(三) 委托他人代理的授权委托书;
(四) 营业执照;
(五) 土地使用权合法凭证;
(六) 房屋所有权合法凭证;
(七) 土地平面图;
(八) 主管部门意见;
(九) 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储备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储备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及权属依据;
(二) 土地补偿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三) 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四) 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五) 违约责任;
(六) 纠纷的处理;
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储备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第十六条 实施储备土地是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自《国有土地使用权储备合同》生效之日起予以解除。
第十七条 储备土地补偿费一般按土地的开发成本价计算。出让的土地使用权补偿费还应包括对土地使用权人已支付的土地出让金的补偿,但应扣除原土地使用权人已实际使用土地期间应付出的出让部分。
第十八条 储备土地补偿费一般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 由依法取得土地评估资质的机构依据市政府确定的土地基准价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并经市土地管理部门依法确认。
(二) 按住宅用地和工业用地基准地价中开发成本部分的中间价确定。
(三) 按储备合同约定的土地拍卖、招标所得的比例确定。
第十九条 涉及“退二进三”企业土地储备及资产变现操作程序:
(一) 申请。由企业向市工业企业改革与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工业领导小组)提出企业“退二进三”土地储备、资产变现申请,经市工业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由企业报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
(二) 审批。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列入企业“退二进三”土地资产变现计划的,书面通知市土地储备中心。
(三) 实施储备。市土地储备中心在接到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企业“退二进三 ”的书面通知后10天内,按照一、二级地段不超过50万元/亩,三、四级地段不超过40万元/亩,五、六、七级地段不超过30万元/亩的价格,与企业签订协议,并分别向市土地管理局提出变更土地使用权申请,向市房地产管理局提出变更房屋产权证申请。
(四) 收回企业土地使用权。市土地管理局在接到市土地储备中心申请后10天内,办理收回企业土地使用权手续,将收回的土地交给市土地储备中心储备。
(五) 付款办法:
1、 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照与企业签订的有关协议,将款项汇入市工业领导小组指定的财政专户。
2、 企业申请用款时,应向市工业领导小组提交企业改制及其职工安置方案、用款计划。
3、 由市工业领导召集市经贸委、市劳动局等部门对企业改制及其职工安置方案进行会审同意后,由市工业领导小组按用款计划要求支付。
4、 土地使用权出让后获得的土地出让收益,全额上交财政。如企业安置职工确实存在资金缺口,由市工业领导小组提出资金返还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按一定比例返还。
第二十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未经批准,不得使用储备中心土地。
第二十一条 对储备土地的利用和管理,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计划。
城市规划区内房地产开发、商业、金融、旅游、娱乐等经营性项目建设用地,一律由市政府统一从储备的土地中供应。
#第二十二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对储备的土地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前期开发:
(一) 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拆迁。
(二) 场地平整。
(三) 完善基础设施。市土地储备中心可根据需要完善地块内配置设施,以增强储备地块的市场吸引力。
第二十三条 储备土地的前期加工、整理、开发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委托市地产经营发展公司承办。
第二十四条 储备土地出让,由市土地管理局依法组织招标、拍卖。所得价款全额上交财政。
第三章 土地储备中心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土地储备中心财务实行独立核算,专帐、专户管理,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土地储备资金主要用于收购土地和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的补偿以及场地开发费用,不得挪用,确保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的安全运营和保值增值。
第二十七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进行土地征、收、购、开发所需的启动资金,由市财政从土地收益中拔给或由市土地储备中心通过所储备土地抵押贷款筹集。
市土地储备中心进行土地征、收、购、开发所发生的费用由市财政作为土地出让成本列支,从土地出让金收入中返还给市土地储备中心。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未按协议按期支付储备中心土地补偿费用,给原土地使用权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市土地储备中心已支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定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九条 原土地使用权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交付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或者在交付土地的同时,擅自处理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的,市土地储备中心有权要求原土地使用权人改正并继续履行合同。原土地使用权人逾期不履行,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并按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市土地储备中心可要求原土地使用权人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做好有关土地储备、前期开发、利用等过程中的纠纷的协调工作。争议双方可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向仲载机构申请仲载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南昌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绍兴市船舶修造行业管理办法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兴市人民政府文件

绍市府发〔1995〕91号


--------------------------------------------------------------------------------

绍兴市船舶修造行业管理办法


 
 
印发《绍兴市船舶修造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绍市府发[1995]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印发《绍兴市船舶修造行业管理办法》,请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绍兴市船舶修造行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船舶修造行业的管理,保证船舶设计、建造和修理的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绍兴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船舶设计、建造和修理的单位(包括国有、集体、私营、股份制和个体经营),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绍兴市交通局是全市船舶修造行业的主管机关。
  市、县(市、越城)船舶检验机构具体负责船舶修造行业的监督管理。
  县(市)交通局负责监督、协调当地船舶检验机构对船舶修造行业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船舶检验机构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船舶修造行业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拟订船舶修造行业的发展规划;
  (三)负责审查船舶设计图纸,对船舶修造质量进行监督检验;
  (四)引导船舶修造企业间的经济技术协作,组织力量进行技术攻关,促进船舶修造术进步和船舶修造行业的发展;
  (五)负责对船舶修造单位生产技术条件的认可、定级和后期管理;
  (六)负责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七)负责对有关修造纠纷进行调解;
  (八)为船舶修造单位提供行业服务;
  (九)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从事船舶建造、修理的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船舶修造专业技术人员,有一支相适应的技术工人队伍;
  (二)具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和检测手段;
  (三)有固定的生产施工场所和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流动资金;
  (四)具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 船舶建造修理单位的级别,按其规模、技术条件和生产能力划分为甲、乙、丙、丁四个等级,分别领取不同级别的《船舶设计证书》、《船舶建造证书》、《船舶修理证书》。持有证书的单位,方能承接按证书规定的船舶设计、建造或修理业务。
  第七条 船舶建造单位按照专业分工、合理设置原则,应配备与之相适应的工程技术人员。
  船舶修理单位按其修理规模、修理能力以及技术难易程度应配备相应的工程技术人员。
  船舶修造单位还必须按修造规模,配备一定数量的持证船舶焊工。
  第八条 凡申请从事船舶修造业务的单位,必须办妥以下手续,方可开业:
  (一)单位持主管部门(个人持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批件,向所在地县(市、越城)船舶检验机构提出申请,接受申请的船检机构应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转报市船舶检验机构审核。
  (二)市船舶检验机构应在三十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具备条件的,分别发给《船舶设计证书》或《船舶建造证书》或《船舶修理证书》。不具备规定条件的,应向其说明理由。
  (三)申请者持《船舶设计证书》或《船舶建造证书》或《船舶修理证书》和有关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第九条 船舶修造单位的合并、分立或停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重新确认和换发有关证书,进行变更或注销登记,需要变更经营地点或经营范围的,应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需转产或停业的,应事先向船舶检验机构提出申请,缴回《船舶设计证书》或《船舶建造证书》、《船舶修理证书》,并向税务机关缴清税款,由工商行管理部门变更或注销营业执照。
  第十条 本办法颁布前已经开业的修造单位,应在本办法实施后三个月内向当地县(市、越城)船舶检验机构进行登记,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船舶检验机构发给《船舶设计证书》或《船舶建造证书》或《船舶修理证书》;不符合条件的,限期整改,逾期仍不符合条件的,责令停业;规定期限内不申报登记手续的,视为歇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注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 船舶修造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船舶设计、建造和修理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或修造。
  第十二条 船舶修造单位承接船舶的建造、改建、修理业务时,不得擅自修改已审核批准的原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需修改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报经船检机构批准。因擅自修改图纸导致船舶修造质量下降或给船舶所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十三条 船舶所有人可以向承造单位指派驻厂监造人员,驻厂监造人员应协助和监督承造单位严格按图施工,对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的,有权向承造单位提出返工和改进要求,并向负责执行检验的船舶机构报告。
  第十四条 船舶修造单位必须建立和健全设计、修造管理制度,落实车间、班组和质量检验人员的责任制,保障修造质量达到设计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船舶修造单位应向市、县(市、越城)船舶检验机构定期报送有关业务报表。
  第十五条 市船舶检验机构每年对船舶修造单位进行等级审验,不具备原定等级条件的,按其实际具备的条件重新确定设计和修造等级;低等级的单位经审核具备高等级条件的给予升级。
  第十六条 船舶修造单位制造、改造和修理船舶,必须向市、县(市、越城)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并按程序报检。经检验符合国家法规、规范要求的修造船舶,由船检机构签发有关检验报告、证书。
  第十七条 各级船舶检验机构应当组织技术培训,开展技术评审,交流经验,促进船舶修造业技术进步。
  第十八条 船舶检验机构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船舶修造单位收取检验费和管理费。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违章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船舶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谦洁奉公、秉公执法,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者,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绍兴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九五年和一九九六年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九五年和一九九六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94年12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为实施两国政府一九六五年三月二十六日在拉瓦尔品第签订的文化协定,并加强两国间业已存在的友好关系,同意一九九五年和一九九六年文化交流执行计划如下:

 文化艺术
  一、中方将派出一个由三十至三十五人组成的杂技团访巴。
  二、巴方将派出一个由二十至二十五人组成的艺术团访华。
  三、双方将互办民间工艺美术展览和生活摄影展览,随展人员一人,为期二周。
  四、双方将交换并合作出版文化出版物。
  五、双方将合作开展对《科沙·达斯坦》民间传说的研究。
  六、双方将互派一个三至五人的民间艺术和文学考察组进行为期两周的访问。
  七、双方将互派一个三至五人的艺术家代表团进行为期两周的访问。
  八、双方将互派一个由四人档案学专家组成的考察组进行国家档案工作的考察。
  九、双方将在档案领域内开展下列合作:
  1.微缩摄影
  2.档案管理中的计算机应用
  3.管理条件及环境控制的改善
  4.档案工作中行政管理和档案处理等的短期培训具体实施方式将由双方有关部门商定。
  十、巴方将在华举办题为“巴基斯坦——过去、现在与未来”的巡回展览,展期一个月,巴方一博物馆学家随展。
  十一、双方将互派一个由考古学家、建筑史学家和博物馆学家组成的三人代表团参观重要的古迹、历史纪念碑和博物馆,以便对有关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展示的课题及博物馆组织工作开展研究,为期二周。

 体育
  十二、双方鼓励和支持体育交流,具体细节将由双方体育部门共同商定。

 教育
  十三、中方将于一九九五年派出一个由教育工作者、教育规划工作者和教育行政管理人员组成的五人代表团访巴。
  十四、巴方将于一九九六年派出一个由教育家、教育规划工作者和教育行政管理人员组成的五人代表团访华。
  十五、中方将每年根据巴方的需要向巴方提供二十个奖学金名额,其中包括三名语言生,五名博士生和十二名硕士生的奖学金,学习科目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十六、巴方将每年向中方提供六个奖学金名额,中方派遣访问学者或研究生赴巴。
  十七、巴方将于一九九五年派出一个不超过八人的作家代表团访华。
  十八、中方将于一九九六年派出一个不超过八人的作家代表团访巴。
  十九、中方将于一九九五年派出一个五人出版印刷代表团访巴。
  二十、巴方将于一九九六年派出一个五人出版印刷代表团访华。
  二十一、双方鼓励介绍、翻译和出版对方的优秀文学作品。
  二十二、中方将派出二至三名汉语教师赴伊斯兰堡国家现代语言学院教学。
  二十三、双方鼓励两国大学和高等教育机构间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二十四、双方鼓励文学资料、学校教材、参考资料及教师培训资料的交流。
  二十五、双方鼓励两国国家图书馆和大学图书馆之间的普通图书和科学书籍的交流。
  二十六、中方将向伊斯兰堡国家现代语言学院提供中文图书和期刊。

 广播、电影、电视、新闻
  二十七、双方鼓励和促进《中巴广播、电视合作协定》的实施。
  二十八、双方鼓励交换电影资料、互购影片及从事故事片和纪录片制作的专业人员之间的交流。
  二十九、双方鼓励记者代表团互访,具体事宜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青年事务
  三十、双方鼓励和支持青年代表团于一九九五至一九九六年之间互访,代表团人数和其他情况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宗教
  三十一、巴方将于一九九五年派出一个五人穆斯林学者代表团访华。
  三十二、中方将于一九九六年派出一个五人穆斯林代表团访巴。

 财务条款
  三十三、实施本执行计划规定的交流项目所需费用,由派遣国负担派出人员的国际旅费,接待国负担在其国内期间的食宿、交通和突发病的医疗费用。关于双方举办展览的费用,派遣国负担展品的国际运费,接待国负担在其国内的展出费用。
  三十四、凡本执行计划中未规定具体执行时间和人数的交流项目由双方有关部门共同商定。
  本计划于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刘德有             卡  奇
   (签字)             (签字)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