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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正在劳改的犯人及正在接受劳教的人员申请结婚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8:03:34  浏览:88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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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正在劳改的犯人及正在接受劳教的人员申请结婚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正在劳改的犯人及正在接受劳教的人员申请结婚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重庆、哈尔滨、大连、沈阳、西安、武汉、广州市民政局:
最近,一些省、市、自治区民政部门请示正在劳改的犯人和正在接受劳动教养的人员申请结婚的处理问题。对上述人员的婚姻处理,司法部、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曾作过规定。为便于婚姻登记机关掌握,现将有关规定摘转你们,请参照执行。
(一)一九八二年公安部颁布的《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试行)第八十五条规定:“犯人在关押或保外就医、监外执行期间,不准结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和第七十三条宣告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依照一九六三年八月三十一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徒刑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等罪犯的恋爱与结婚问题的联合批复》第二条的规定:“在缓刑或假释期间,他们的恋爱
与结婚问题,只要合于婚姻法规定的条件,是可以允许的,不必经过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审查批准”。
(三)正在接受劳动教养的人员在劳教期间的婚姻问题,一九六二年三月十三日公安部《关于解决部分劳教人员婚姻问题的请示报告的批复》规定:“对于劳教前确有婚约关系,现在双方要求结婚,或已经离婚双方又要求复婚,都应当允许向政府登记结婚或复婚。”“对未婚的或已正
式离婚的男女劳教人员,相互间在改造中建立了感情,并且要求结婚的,可根据情况劝他们解除劳教后结婚,如劝说无效,亦应准予向政府登记结婚。”



1986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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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7月19日,原告赖某(丙方)与被告钢管公司(甲方)、第三人成教学校(乙方)签订《实习协议》,约定:甲方为乙方提供学生实习基地,期限自签约之日至2011年1月18日,实习期满,表现良好者可在甲方继续工作,并享受正式员工待遇;甲方负责实习人员岗前培训、考核管理,准时发放工资;乙方按时安排人员到岗实习,协助甲方做好管理工作;丙方自愿到甲方实习并服从管理,辞职须按程序交接,擅自离职的,不支付工资;丙方属实习岗位,按招聘简章的待遇支付工资。签约当日,原告进入被告公司从事轧机工作。被告招聘的工人与实习生实行同工同酬。原告每月工资800元,另发有其他补贴。2010年11月原告在工作时受伤,经仲裁后原告不服,起诉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另查明,成教学校是为成人提供各类学历教育和技术培训的事业法人。2010年5月,其将原告登记在《报名册》上,但未对原告进行过培训,原告未在该校上课。学校未收取原告培训费,也未向原告颁发学生证和培训证书。
本案争议焦点是原告与被告是否成立劳动关系。笔者认为双方建立的是劳动关系。理由如下:
1.原告不属在校学生实习。在校学生实习是指高等教育院校尚未毕业的在校生,根据教学需要,由学校安排到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参加社会实践以巩固课堂知识,是学校教学的延伸,一般不视为就业,实习生与单位不成立劳动关系。但本案原告并非成教学校的全日制在校生,该校未对原告进行培训,也未收取培训费、未颁发学生证和培训证书等,即原告不受成教学校的管理,其到被告公司“实习”并非学校对其教学培训的延伸。所以,原告不属于在校学生实习。
2.双方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首先,原告与被告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主体资格;其次,原告在被告公司“实习”,接受被告的管理,遵守被告关于辞职等规章制度,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从属关系;再次,原告独立从事被告业务组成部分的轧机工作,被告按招聘工人的待遇向原告支付工资及补贴,双方形成有偿劳动。根据劳社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原、被告之间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
3.《实习协议》不应成为认定劳动关系的障碍。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规避法律义务,常采用类似签订实习协议的方式行招工之实。在此类案件事实认定上,应着重审查实习人员是否为未毕业的在校学生、实习是否为学校教学的组成部分、实习人员是否以学习技能为目的以及用人单位对实习人员考核管理、支付报酬情况等进行综合认定,而不应仅依据实习协议进行事实认定,以实现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相统一,运用法律的评价与指引功能抵制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济南市供销合作社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供销合作社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济政办发〔2004〕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供销合作社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四年九月一日



   济南市供销合作社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

 根据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济发〔2004〕14号),保留济南市供销合作社,为市政府直属局级事业单位。

 一、主要职责

 市供销合作社是全市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和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订全市供销合作社的发展规划,协调同有关部门的关系,指导、协调、监督各县(市)、区供销社和直属企事业单位;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的发展和改革;维护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

 (二)受政府委托,负责防汛救灾物资的储备供应工作;承担农业生产资料、废旧物资、棉花等重要物资和烟花爆竹的经营服务工作。

 (三)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的业务活动,促进城乡物资交流;负责市供销社直属单位的管理和服务。

 (四)宣传、贯彻中央和省市有关农村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促进经济合作与交流。

 (五)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供销合作社设6个职能处室和离退休干部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会务、文秘、档案管理、保密、信访、信息等机关日常工作以及机关财务、安全保卫等行政事务;组织编写供销社年鉴、史志及学会事宜;承担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二)资产管理处

 贯彻执行国家财务、会计、税务、信贷、统计等有关法律法规;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安排指导本系统的财务、会计、统计工作;筹集、调剂资金,保证企业正常运营;负责直属单位的审计工作,并审查社有资产开发、置换、处置方案,为理事会决策提供参考性意见。

 (三)合作指导处

 宣传党和国家农村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导县(市)、区供销社的改革和农村系列化服务;指导基层供销社和专业合作社的建设;负责全市供销社系统劳动竞赛、安全管理和法律法规的咨询服务工作。

 (四)经济发展处

 编制全市供销社系统改革改制和科技、工业、基建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全市供销社系统经济开发、企业管理、国际合作、经营贸易工作;组织重大科技开发、技术引进、科技攻关和技术成果推广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市场清理整顿工作,规范市场经营秩序。

 (五)宣传教育处

 围绕党的中心工作,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拟定职工思想教育、业务技术培训及全系统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六)组织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组织建设、干部管理和人事管理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各级领导班子的考察、考核工作;做好系统内养老保险、工资计划管理等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供销社配全额预算管理事业编制42人(含离退休工作人员编制4人,工勤人员编制4人)。领导职数配理事会主任1人,理事会副主任4人;监事会主任1人,监事会副主任2人。处长7人,副处长3人。

 党的组织、纪检监察、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等机构设置及领导人配备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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