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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限制口”挖潜扩能奖励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7:23:38  浏览:96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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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限制口”挖潜扩能奖励办法

铁道部


铁路运输“限制口”挖潜扩能奖励办法
1992年6月22日,铁道部

为提高“限制口”通过能力,进一步挖掘运输潜力,鼓励运输指挥人员千方百计组织“限制口”多过车,保证完成和超额完成全路运输生产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1条 实行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德州、符离集、安阳、蒲圻口上下行,虞城县口上行。
第2条 考核标准
部运输局按月度公布考核标准,其标准不得低于下达的月度技术计划交接列数。实际交接列数,以运报一统计报告为准。
第3条 奖罚额度
月累计每超过考核标准1列,由部发给安阳、蒲圻口下行接车局10000元,交车局2000元;上行接车局2000元,交车局10000元。德州、符离集口下行接车局5000元,交车局1000元;上行接车局1000元,交车局5000元。虞城县口上行交车局1000元,接车局2000元。
全月日均交接车列数暂定低于考核标准2列以内(含两列)的,不予扣罚。低于2列以上的,累计每欠1列,按上述奖励额度扣罚。遇事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影响,酌情给予减免。
第4条 清算办法
由部运输局按月考核,并起草电报,会签劳动工资、财务司,经主管运输的领导审批后,以电文公布。奖罚金额,40%在挂钩工资中结算,60%在企业留利中结算,由部分别增减相关铁路局的挂钩工资和企业留利。
第5条 奖励范围
依照本办法所得奖金,应拨发适当数额奖励铁路局、铁路分局和分界站与列车交接工作有直接关系的人员,不得挪作它用。有关局要据此制定具体分配方案报部(运输局、劳资司)核备。
第6条 实施要求
有关铁路局在实行本办法前,要制定出“限制口”列车交接互保协议。
对在“限制口”列车交接工作中,不顾大局,违反运输纪律,弄虚作假,干扰和破坏集中统一指挥的铁路局,部将视其情节给予处罚。
第7条 本办法由部劳动工资司负责解释。
第8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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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政府关于修改《杭州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政府关于修改《杭州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第259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已经2009年12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经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对《杭州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办法》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二条第二款。
  二、第三条修改为:“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应当以真实、全面地保存并延续遗产历史信息及全部价值为目的,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遵循《奈良真实性文件》和《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要求,确保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中的“西湖文化景观保护区”改为“西湖文化景观遗产区”。
  四、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中的“《杭州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规划》”改为“《杭州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规划纲要》”。
  五、第七条修改为:“西湖文化景观的保护对象以承载遗产突出普遍价值的载体为重点,包括西湖文化景观遗产区内的西湖自然山水和唐宋以来不断演变成形的‘三面云山一面城’的景观空间特征、‘两堤三岛’的景观格局、‘西湖十景’等题名景观、一系列具有代表性的文化史迹、特色植物景观以及遗产的审美特征与精神价值:
  “(一)西湖自然山水由湖泊、丘陵和自然生态组成。西湖水域包括外湖、西里湖、小南湖、岳湖、北里湖等5.6平方千米范围的水域;西湖丘陵包括南山系列的吴山、紫阳山、凤凰山、将台山、玉皇山、九曜山、南屏山、夕照山、青龙山、大慈山、大华山、五云山、狮峰山、天竺山、棋盘山、南高峰、丁家山等峰峦,北山系列的孤山、葛岭山、将军山、灵峰山、北高峰、美人峰、龙门山、飞来峰、月桂峰、天马山等峰峦;西湖自然生态包括西湖盆地特有的湿润温和小气候及其从森林(亚热带常绿阔叶林)向湿地过渡的植被景观特色和樟、枫等古树名木。
  “(二)‘三面云山一面城’的城湖历史空间关系由西湖水域和南山、北山峰峦系列及杭州城市沿湖景观构成。
  “(三)‘两堤三岛’景观格局由苏堤、白堤和小瀛洲、湖心亭、阮公墩构成。
  “(四)‘西湖十景’为始于南宋的‘四字景目’系列题名景观:苏堤春晓、曲院风荷、平湖秋月、断桥残雪、花港观鱼、柳浪闻莺、三潭印月、双峰插云、雷峰夕照、南屏晚钟。
  “(五)具有代表性的文化史迹:包括钱塘门遗址、六和塔(含开化寺遗址)、保俶塔、雷峰塔遗址、灵隐寺、净慈寺、飞来峰造像、抱朴道院、岳飞墓(庙)、清行宫遗址、文澜阁(含四库全书)、舞鹤赋刻石和林逋墓、龙井(泉池)和西泠印社。
  “(六)特色植物景观:包括南宋以来并传衍至今的春桃、夏荷、秋桂、冬梅‘四季花卉’观赏主题;沿西湖堤、岸桃柳相间的特色景观;分布于湖西群山中龙井、满觉陇、翁家山、杨梅岭、双峰、灵隐、茅家埠、九溪等8村的传统龙井茶园景观。
  “(七)审美特征与精神价值:包括西湖文化景观杰出的中国山水美学审美特征和精神栖居的价值功能,维系人与自然在审美层面的互动与联想,以及传衍至今的‘点景题名’文化传统。”
  六、第八条修改为:“西湖文化景观的保护对象按照组成要素实施分类保护,属于有机演变性质的遗产要素按照《奈良真实性文件》实施保护;属于文物建筑的遗产要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保护;属于自然性质的遗产要素按照《风景名胜区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保护。
  “西湖文化景观的保护对象按照下列要求实施保护:
  “(一)西湖自然山水,应保持西湖水域岸线的真实性和南山、北山系列山体与峰峦轮廓的完整性;保持西湖盆地特有的湿润温和小气候,及其从森林(亚热带常绿阔叶林)向湿地过渡的植被特色;保护樟、枫等古树名木;
  “(二)‘三面云山一面城’空间环境,应保持西湖南、西、北三向自然山水的组成要素、空间环境和历史规模的真实性与完整性,保持东向城市沿湖景观与自然山水的和谐关系;加强湖东城市建筑形态的规划控制(含高度、色彩和体量),确保与吴山、宝石山在天际轮廓线上的协调过渡关系;
  “(三)‘两堤三岛’整体格局,应保持其历史地点与传统形式的真实性,保护其组成要素、空间环境和历史规模的完整性;
  “(四)‘西湖十景’等系列题名景观,应保持历史性视域空间和审美特征,保持其观赏主题、观赏特征、植被特色、景观要素的材料和实体、观赏功能的历史特性,保护其观赏要素、景观空间、景点规模、历史格局和历史遗存(含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相关遗存及其历史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
  “(五)具有代表性的文化史迹,应保护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的外形和设计、材料和实体、用途和功能、传统技术、方位和位置,保护相关遗存及其历史环境的真实性与完整性;
  “(六)特色植物景观,应保持四季花卉的传统观赏地点和规模;保持西湖堤、岸的桃柳相间传统景观;保护龙井茶园的传统景观,包括传统品种、种植方式、分布地段特有的地形地貌、环境气候和茶园规模;
  “(七)精神价值与审美特征,应保持西湖景观的中国山水美学审美特征和精神栖居的价值功能,传承题名景观的文化传统,维系人与自然在审美层面的互动与联想。”
  七、第九条修改为:“《杭州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规划纲要》是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和利用的依据。
  “《杭州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规划纲要》应当根据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要求,分别划定景观整体和重点保护要素的保护区划,制定相应的保护与管理专项措施;限定城市发展对遗产的负面影响,确定西湖文化景观遗产区内合理的环境容量,控制游览接待规模,严格限定土地利用强度和建设规模,合理调整和改善域内交通组织,规定城市利用功能等。在有效保护遗产真实性、完整性的前提下,处理好遗产保护与城市发展的和谐关系。
  “《杭州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规划纲要》应符合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杭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杭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八、第十条修改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应当组织编制《杭州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规划纲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杭州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规划纲要》经批准公布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九、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对列入西湖文化景观保护对象的两堤三岛、西湖十景、具有代表性的文化史迹、特色植物景观和西湖自然山水的维护和修复,应当遵循真实性、完整性原则,充分保持其历史特征。”
  第三款修改为:“西湖文化景观遗产区内其他的文物古迹、历史遗存、风景名胜、自然景点和自然山水保护和修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
  十、第十六条修改为:“西湖文化景观遗产区内的水环境质量、空气质量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功能区标准。
  “在西湖文化景观遗产区内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并逐步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消减。”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杭州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办法

(2008年11月30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46号公布,根据2009年12月30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杭州西湖文化景观(以下简称西湖文化景观)的保护和管理,按照《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区内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的西湖文化景观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应当以真实、全面地保存并延续遗产历史信息及全部价值为目的,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遵循《奈良真实性文件》和《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要求,确保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西湖文化景观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财政、宗教、文物、园林、房管、农业、交通、工商、文化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西湖文化景观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经费应当纳入市级财政预算。
  积极鼓励通过社会捐赠、国际援助等形式多渠道筹集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资金。
  第六条 西湖文化景观遗产区、缓冲区的范围根据《杭州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规划纲要》确定,由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七条 西湖文化景观的保护对象以承载遗产突出普遍价值的载体为重点,包括西湖文化景观遗产区内的西湖自然山水和唐宋以来不断演变成形的“三面云山一面城”的景观空间特征、“两堤三岛”的景观格局、“西湖十景”等题名景观、一系列具有代表性的文化史迹、特色植物景观以及遗产的审美特征与精神价值:
  (一)西湖自然山水由湖泊、丘陵和自然生态组成。西湖水域包括外湖、西里湖、小南湖、岳湖、北里湖等5.6平方千米范围的水域;西湖丘陵包括南山系列的吴山、紫阳山、凤凰山、将台山、玉皇山、九曜山、南屏山、夕照山、青龙山、大慈山、大华山、五云山、狮峰山、天竺山、棋盘山、南高峰、丁家山等峰峦,北山系列的孤山、葛岭山、将军山、灵峰山、北高峰、美人峰、龙门山、飞来峰、月桂峰、天马山等峰峦;西湖自然生态包括西湖盆地特有的湿润温和小气候及其从森林(亚热带常绿阔叶林)向湿地过渡的植被景观特色和樟、枫等古树名木。
  (二)“三面云山一面城”的城湖历史空间关系由西湖水域和南山、北山峰峦系列及杭州城市沿湖景观构成。
  (三)“两堤三岛”景观格局由苏堤、白堤和小瀛洲、湖心亭、阮公墩构成。
  (四)“西湖十景”为始于南宋的“四字景目”系列题名景观:苏堤春晓、曲院风荷、平湖秋月、断桥残雪、花港观鱼、柳浪闻莺、三潭印月、双峰插云、雷峰夕照、南屏晚钟。
  (五)具有代表性的文化史迹:包括钱塘门遗址、六和塔(含开化寺遗址)、保俶塔、雷峰塔遗址、灵隐寺、净慈寺、飞来峰造像、抱朴道院、岳飞墓(庙)、清行宫遗址、文澜阁(含四库全书)、舞鹤赋刻石和林逋墓、龙井(泉池)和西泠印社。
  (六)特色植物景观:包括南宋以来并传衍至今的春桃、夏荷、秋桂、冬梅“四季花卉”观赏主题;沿西湖堤、岸桃柳相间的特色景观;分布于湖西群山中龙井、满觉陇、翁家山、杨梅岭、双峰、灵隐、茅家埠、九溪等8村的传统龙井茶园景观。
  (七)审美特征与精神价值:包括西湖文化景观杰出的中国山水美学审美特征和精神栖居的价值功能,维系人与自然在审美层面的互动与联想,以及传衍至今的“点景题名”文化传统。
  第八条 西湖文化景观的保护对象按照组成要素实施分类保护,属于有机演变性质的遗产要素按照《奈良真实性文件》实施保护;属于文物建筑的遗产要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保护;属于自然性质的遗产要素按照《风景名胜区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保护。
  西湖文化景观的保护对象按照下列要求实施保护:
  (一)西湖自然山水,应保持西湖水域岸线的真实性和南山、北山系列山体与峰峦轮廓的完整性;保持西湖盆地特有的湿润温和小气候,及其从森林(亚热带常绿阔叶林)向湿地过渡的植被特色;保护樟、枫等古树名木;
  (二)“三面云山一面城”空间环境,应保持西湖南、西、北三向自然山水的组成要素、空间环境和历史规模的真实性与完整性,保持东向城市沿湖景观与自然山水的和谐关系;加强湖东城市建筑形态的规划控制(含高度、色彩和体量),确保与吴山、宝石山在天际轮廓线上的协调过渡关系;
  (三)“两堤三岛”整体格局,应保持其历史地点与传统形式的真实性,保护其组成要素、空间环境和历史规模的完整性;
  (四)“西湖十景”等系列题名景观,应保持历史性视域空间和审美特征,保持其观赏主题、观赏特征、植被特色、景观要素的材料和实体、观赏功能的历史特性,保护其观赏要素、景观空间、景点规模、历史格局和历史遗存(含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相关遗存及其历史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
  (五)具有代表性的文化史迹,应保护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的外形和设计、材料和实体、用途和功能、传统技术、方位和位置,保护相关遗存及其历史环境的真实性与完整性;
  (六)特色植物景观,应保持四季花卉的传统观赏地点和规模;保持西湖堤、岸的桃柳相间传统景观;保护龙井茶园的传统景观,包括传统品种、种植方式、分布地段特有的地形地貌、环境气候和茶园规模;
  (七)精神价值与审美特征,应保持西湖景观的中国山水美学审美特征和精神栖居的价值功能,传承题名景观的文化传统,维系人与自然在审美层面的互动与联想。
  第九条 《杭州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规划纲要》是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和利用的依据。
  《杭州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规划纲要》应当根据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要求,分别划定景观整体和重点保护要素的保护区划,制定相应的保护与管理专项措施;限定城市发展对遗产的负面影响,确定西湖文化景观遗产区内合理的环境容量,控制游览接待规模,严格限定土地利用强度和建设规模,合理调整和改善域内交通组织,规定城市利用功能等。在有效保护遗产真实性、完整性的前提下,处理好遗产保护与城市发展的和谐关系。
  《杭州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规划纲要》应符合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杭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杭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第十条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应当组织编制《杭州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规划纲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杭州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规划纲要》经批准公布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禁止违反《杭州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规划纲要》,在西湖文化景观遗产区内进行任何破坏景观、污染环境或危害安全的建设活动。
  已有的建设项目、设施不符合《杭州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规划纲要》的,应当限期拆除、外迁或整改。
  第十二条 严格按照《杭州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规划纲要》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控制西湖文化景观遗产区内的各类建设活动和设施设置。
  确需在西湖文化景观遗产区内建设的项目,其选址、布局、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等,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经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对其选址进行依法审查后,方可依法办理立项等相关手续。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对其选址进行依法审查时,应当组织可行性评估,并实行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经批准在西湖文化景观遗产区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方案进行论证,并报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 西湖文化景观缓冲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杭州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规划纲要》,确保与西湖文化景观相协调,保持视觉空间控制带的畅通。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西湖文化景观缓冲区所在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乡规划或村庄规划时,应当征求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的意见。
  第十四条 对列入西湖文化景观保护对象的两堤三岛、西湖十景、具有代表性的文化史迹、特色植物景观和西湖自然山水的维护和修复,应当遵循真实性、完整性原则,充分保持其历史特征。
  文化景观的修复应当以尚存的、有价值的遗迹及确凿的文献资料为依据,经过前期必要的考古、研究、调查、勘测、分析、论证和审批等程序后组织实施,并建立详细的记录档案和年代标志。
  西湖文化景观遗产区内其他的文物古迹、历史遗存、风景名胜、自然景点和自然山水保护和修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条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杭州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规划纲要》要求,严格控制西湖文化景观遗产区内的环境容量、游览接待规模。
  严格控制进入西湖文化景观遗产区内营运或行驶的船舶、机动车辆的总量。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景观环境、维持游览秩序等需要,对进入西湖文化景观遗产区内行驶的船舶、机动车辆实行限制。
  第十六条 西湖文化景观遗产区内的水环境质量、空气质量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功能区标准。
  在西湖文化景观遗产区内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并逐步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消减。
  第十七条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对西湖文化景观的日常监测,形成记录档案,妥善保管,并提出日常监测报告,报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在发生危及西湖文化景观安全的突发事件,或发现西湖文化景观存在安全隐患时,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应当积极开展西湖文化景观世界突出普遍价值的诠释、展示与传播工作,增进公众对文化遗产价值的认识和理解,增强公众对文化遗产的尊重和保护意识。
  西湖文化景观世界突出普遍价值的诠释与展示应当遵循有利于接近和理解、注重依据、保持价值、保证真实性、维护可持续性、兼具包容性和广泛性、坚持持续研究和培训的原则。
  第二十条 进入西湖文化景观遗产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规定,爱护西湖文化景观资源,维护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西湖文化景观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破坏西湖文化景观的行为。
  积极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西湖文化景观保护活动。
  对西湖文化景观保护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或规章已作处罚规定的,由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或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实施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在施工前将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报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备案的,由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或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淄博市单位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责任制暂行规定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单位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责任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淄政发〔2003〕11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齐鲁化工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单位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责任制暂行规定》已经第二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淄博市单位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责任制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落实单位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责任制,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单位是指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各种社会团体。
  第三条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接受当地政府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单位法定代表人要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由法定代表人承担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
  第四条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离职审计和追踪奖制度。
  第五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日常工作管理体系,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管理制度,保证必要的计划生育经费投入。
第六条法定代表人要加强对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明确机构和专(兼)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组织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单位可以成立计生协会组织,协助本单位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单位负责对在职职工(包括未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
  (一)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并提出生育申请的职工,及时出具相关证明,积极协助做好一孩登记及申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二孩《生育证》等工作;
  (二)定期组织职工学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开展多种形式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举办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科普知识讲座,提高职工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
  (三)建立育龄妇女管理档案,将出生、死亡、新婚、育龄妇女人数变更、节育措施变更、孕情等情况及时统计上报;
  (四)建立定期随访和下岗职工召回单位见面制度。每年至少一次组织育龄妇女进行健康查体,建立查体和诊治记录,切实关心育龄妇女的身心健康;
  (五)对长休、病休、再婚和流出育龄女职工实行重点管理。
  第八条对职工家属是农业户口且离开原户口所在地工作、生活的,应当协助有关单位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对职工无固定单位的成年子女,应当纳入本单位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
  第九条有户口挂靠人员的单位,单位应当负责户口挂靠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
  第十条对失业人员(除名、辞退、辞职、自动离职,解除劳动合同而离开本单位的职工),单位应当主动与其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取得联系,出具移交证明信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居)民委员会,原单位在收到回执后,方可办理解除全部劳动关系和再就业的其他证明。
  第十一条破产企业职工已被社会分流安置的,由接收单位负责管理;没有被分流安置的,要将职工婚育、节育等情况通报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
  第十二条对职工未办理移交手续或解除劳动关系之前发生的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行为,原工作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将计划生育作为合同内容之一。对招用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应当按照国家、省和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四条单位应当落实《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下列计划生育奖励和待遇:
  (一)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4天;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二)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月起至14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10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50%;
  (三)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5%的退休金(退休金为100%的不加发);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或其他组织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全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第十五条单位应当重视出生人口素质的提高,注重维护本单位职工的合法权益,积极创造条件,为职工提供优质的计划生育服务。
  第十六条单位应当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接受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管理和服务。每年年初,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同所辖单位法定代表人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年终对法定代表人履行计划生育责任情况进行考评。
  第十七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做好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对本单位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十八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岗位津贴和待遇,对做出突出成绩的,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把单位法定代表人落实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情况纳入对该单位的综合考核内容,在综合性先进评比中应当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该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对于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对违反本规定,不履行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对法定代表人,取消其综合性先进的评选资格。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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