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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行政赔偿程序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3 11:33:47  浏览:94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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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行政赔偿程序规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行政赔偿程序规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


1995年9月4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行政赔偿的权利,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请求行政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第三条 赔偿请求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出具书面委托书。解除或变更委托的,也应当书面通知赔偿义务机关。
第四条 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具体的赔偿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三)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请求人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第五条 行政机关收到行政赔偿申请书时,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收到赔偿申请书回执。
第六条 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的违法致害行为,应当给予赔偿。违法致害行为的确认途径:
(一)赔偿义务机关认为致害行为违法的;
(二)经复议机关复议,确认为违法行为的;
(三)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确认为违法行为的。
第七条 赔偿义务机关受理赔偿请求后,可以根据损害的具体情况,本着平等自愿、互让互谅的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标准的范围内,与赔偿请求人协商赔偿的数额。协商达成一致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协商的赔偿数额,制作行政赔
偿决定书;协商未达成一致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赔偿决定,并制作行政赔偿决定书。
赔偿义务机关在制作行政赔偿决定书之前,应当将赔偿意见书面征得同级财政机关的同意。具体程序另行规定。
第八条 行政赔偿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赔偿请求人及代理人概况;
(二)赔偿义务机关名称、地址;
(三)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
(四)赔偿义务机关确定的事实和根据;
(五)赔偿义务机关决定的赔偿金额及赔偿方式;
(六)不服行政赔偿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和期限;
(七)制作行政赔偿决定书的年、月、日。
行政赔偿决定书由赔偿义务机关法定代表人署名,加盖赔偿义务机关的印章。
行政赔偿决定书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送达请求人或其代理人。
第九条 赔偿请求人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的,最初收到赔偿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召集其他赔偿义务机关共同研究赔偿事宜。
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根据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自收到赔偿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共同作出行政赔偿决定,并按照行政赔偿决定分别履行各自的赔偿责任。
第十条 赔偿请求人申请行政赔偿的理由不成立或已超过了请求国家赔偿时效的,行政机关就当拒绝赔偿,并制作拒绝赔偿理由书。
拒绝赔偿理由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赔偿请求人及代理人概况;
(二)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
(三)拒绝赔偿的理由及根据;
(四)不服拒绝赔偿理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和期限;
(五)拒绝赔偿的行政机关名称、地址;
(六)制作拒绝赔偿理由书的年、月、日。
拒绝赔偿理由书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送达请求人或其代理人。
第十一条 对行政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对行政赔偿决定、拒绝赔偿理由不服的,赔偿请求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在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因前款事由申请行政复议的,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赔偿请求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应当分别向行政复议机关递交复议申请书和赔偿申请书。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行政复议条例》规定的期间内,就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否赔偿和赔偿的金额及方式,作出决定。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理赔后,应当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追偿,责令其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第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行使追偿权,应当根据被追偿人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本人的薪俸收入等,在不影响本人及其家属基本生活支出的前提下,确定追偿数额及追偿时间。
被追偿人不服赔偿义务机关追偿决定的,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或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申诉。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负责办理本级人民政府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事务及出庭应诉等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办理本部门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事务及出庭应诉等工作。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办理赔偿事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省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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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党组关于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具体意见》及《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党组关于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具体意见》及《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总局各司(厅、局、室)、机关党委和直属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党组关于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以下简称《实施纲要》)的具体意见》(以下简称《具体意见》)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党组关于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具体意见的任务分工方案》(以下简称《任务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党中央为做好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工作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根本举措,对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实施纲要》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具体意见》和《任务分工方案》是总局党组贯彻落实中央部署的重要举措和具体体现。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贯彻落实《实施纲要》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实施纲要》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结合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实际,认真组织实施。总局各司(厅、局、室)、机关党委和直属单位要按照《具体意见》和《任务分工方案》的要求,抓紧制定本单位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局党组(委)要根据《实施纲要》的精神,按照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和总局《具体意见》和《任务分工方案》的要求,及时制定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切实把反腐倡廉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各地各单位对贯彻执行《具体意见》和《任务分工方案》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总局。

   中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党组

   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党组关于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具体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以下简称《实施纲要》),加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促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改革和发展,结合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密切联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执法的实际,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把反腐倡廉工作融入工商行政管理改革与发展之中,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防治腐败,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不断提高工商行政管理队伍的执法能力和拒腐防变能力,树立良好的工商执法形象。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以教育为基础,制度为保证,监督为关键,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强化监督,将三者统一于反腐倡廉工作之中,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相互促进,共同发挥作用。

  2.坚持近期目标和长远规划相结合,立足总局机关,着眼全系统,按照近期具体、中期原则、长期宏观的思路,安排反腐倡廉工作,总体规划,分阶段实施,重点抓好2005年至2007年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3.坚持改革和创新,积极探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反腐倡廉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把在市场监管体制、机制和方式上的改革创新与在预防和惩治腐败方面的改革创新紧密结合,整体推进。

  4.坚持继承和发展相结合,总结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多年来,特别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成立以来积累的反腐倡廉工作的有效做法和经验,巩固和扩大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和队伍教育整顿等活动已取得的成果,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推进反腐倡廉工作不断发展。

  (三)工作目标

  2005年至2007年,形成具有工商行政管理特色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框架的雏形。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整体格局和工作机制初步建立,预防腐败的力度进一步加大。到2010年,建成惩防腐败体系的基本框架。各项工作再进一步巩固和提高,到2015年,建立起思想道德教育的长效机制、反腐倡廉的制度体系、权力运行的监控机制,并不断努力,形成完善的惩防腐败体系,促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推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切实履行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使反腐倡廉工作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良性互动,协调并进,形成廉洁高效的工作局面。

  二、加强反腐倡廉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一)反腐倡廉教育要以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各级领导干部为重点

  1.把反腐倡廉理论纳入党组(委)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学习内容。每年至少安排2次专题学习。重点学习《江泽民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反腐倡廉理论学习纲要》、胡锦涛同志关于反腐倡廉的重要论述以及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

  2.对新任职领导干部进行廉政培训。2005年,制定新任职领导干部廉政培训规划。2006年至2007年,按照规划要求,组织新任职领导干部进行廉政培训。

  3.加强对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反腐倡廉教育工作。2005年,制定加强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反腐倡廉教育工作的意见。2006年至2007年,深入开展对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反腐倡廉教育。

  4.提高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廉政教育意识。党政主要负责人每年给所属单位党员干部讲一次廉政党课。

  (二)反腐倡廉教育要注重面向重点环节、重点部位的人员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反腐倡廉教育要注重面向具有干部人事权、行政执法权、行政审批权的部门和人员,面向全体党员和干部。

  1.把反腐倡廉教育纳入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2005年,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举办优秀共产党员陶志捷、黄明光等先进事迹报告会。2006年,开展“廉洁执法、永葆先进”主题教育活动。2007年,开展“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主题教育活动。

  2.加强先进典型示范教育和警示教育。继续定期开展“双先”表彰活动,积极参加“全国文明单位”和“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等评选表彰活动,进一步彰显反腐倡廉先进典型事迹,发挥示范教育作用。适时剖析一些违纪违法的反面典型,分层次进行警示教育。

  3.加强理想信念和党的优良传统教育。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增强广大干部艰苦奋斗和廉洁从政的意识。

  4.运用“三会一课”等传统教育手段,贴近党员干部的思想和工作实际,开展反腐倡廉教育。

  (三)完善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格局,形成反腐倡廉教育的整体合力

  1.建立和完善人事教育、机关党委、培训中心、宣传中心和纪检监察等部门参加的反腐倡廉教育宣传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和部署反腐倡廉教育宣传工作。

  2.把反腐倡廉教育纳入机关党校、培训中心、工商行政管理干部学校等机构的教学计划,组织编写教材,保证课时和质量。2005年,制定《2005- 2010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人才建设规划》、《基层建设纲要》,要增加充实反腐倡廉教育内容。2006年,组织编写《工商行政管理干部反腐倡廉教育读本》。2007年,机关党校、培训中心等其他干部培训机构要开设反腐倡廉教育课程,教学课时不少于总课时的十分之一。

  3.开设反腐倡廉专栏或网页。2005年至2007年,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反腐倡廉工作的特点和规律的研究,在《中国工商报》、《中国消费者报》、《工商行政管理》、《中国工商管理研究》等报刊开设廉政专栏,“工商行政管理网”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政府网站”开设工商反腐倡廉网页,充分利用媒体和信息化手段进行宣传教育。

  4.开展工商廉政文化建设活动。2005年至2006年上半年,抓好工商廉政文化建设试点工作,形成一批工商廉政文化示范点。2006年下半年至2007年,总结经验,推进工商廉政文化建设深入开展。

  三、推进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制度建设和改革工作

  (一)建立健全反腐倡廉基本制度

  1.完善《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2005年至2007年,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学习考勤制度、学习档案制度、个人自学制度、经验交流制度、学习检查制度和学习考核制度。

  2.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2005年,完善议事决策制度。凡属中央和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重要会议精神和总局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党组都要采取适当形式,及时传达或互通情况;凡属业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机构设置、干部任免、大宗开支等,党组都要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2006年至 2007年,进一步建立健全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具体制度。

  3.进一步完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2005年至2006年上半年,总局机关各司(厅、局、室)、机关党委和直属单位要按照总局党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从本单位的职责特点出发,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具体措施。

  4.完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制度。2005年,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带头依法行政、秉公执法的公开承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产党员保持先进性的具体要求》等规定。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收入申报、礼品礼金上缴登记、述职述廉、谈话诫勉等制度。严格执行外事纪律。2006年,在各单位制定《廉政守则》的基础上,制定《总局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2007年,对《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二)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

  1.完善干部民主推荐相关制度。2005年,制定总局机关干部民主推荐相关制度。2006年,全面推行制度。2007年,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2.完善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2005年,对干部考察工作进行调研。2006年,制定总局机关干部考察相关制度,2007年,全面执行。

  3.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2005年,对“带病上岗”、“带病提职”干部问题的情况进行摸底和了解。2006年,制定总局机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相关制度,2007年,全面执行。

  4.完善干部交流制度。2005年,对干部交流工作进行调研。2006年,制定总局机关干部交流相关制度,2007年,全面执行。

  (三)深化工商行政管理制度改革和创新,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工作制度

  继续推行落实总局党组推出的一系列市场监管体制重要改革举措,如市场监管巡查制、互联审批制、企业监管双轨制、公示制、首办责任制、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商品准入制、以12315为基础的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网络建设和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等改革,并注重运用现代化技术手段,依托信息网络技术支撑,推进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反腐倡廉工作。

  1.加强立法立规,完善市场规则,为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提供法制保障。2005年,研究制定总局2005年至2007年立法计划。加快《反不正当竞争法》、《合伙企业法》、《广告法》、《商标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修订工作。积极参与《反垄断法》、《食品安全法》的起草工作,抓紧《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商标代理条例》等法规的制定工作。建立和完善规章修改、废止工作制度和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适应完善法规配套规章和深入开展整顿规范市场秩序工作的需要,适时制定发布行政规章。

  2.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权力的运作。

  (1)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牵头认真抓好《严格市场准入退出制度》建设工作。以建立健全“规范、公正、高效、透明”的市场准入退出制度为目标,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降低企业准入门槛,同时,严格市场准入条件,维护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以完善企业退出清算机制为核心,从维护交易安全、规范经济秩序、惩戒失信非法行为、防止资产流失和腐败发生的角度,全面建立各类企业的严格退出机制。

  (2)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完成《规范并加强对社团、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的管理制度》建设的有关工作。

  (3)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及时对现有行政许可项目进行评价,不必要或不适当的,要进行调整或取消。对已取消的审批事项,要加强后续监管,防止管理脱节,绝不能因审批项目取消而放弃和削弱监管职责,更不能以“备案”的名义搞变相审批和权力上收。对保留的审批项目,要制定配套制度,建立监督制约机制,严格规范审批程序,简化审批环节,加强管理,明确责任,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促进依法行政。2005年至2006 年,总局对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的情况进行检查。

  3.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依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制定相应的规范措施,坚决纠正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2005年,研究、总结队伍教育整顿活动“五项清理”中有关执法程序方面的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2006年,修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07年,制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2)规范行政处罚裁量行为。2005年至2006年,进行深入调研,提出对基层执法正确把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保证裁量权的正确行使,避免随意性行为的发生,增强执法的统一性。

  (3)建立执法行为评议考核制度。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执法活动加强检查、评议、考核。2005年,在部分省(区、市)工商局进行试点工作。2006年,制定相关制度,主动接受管理相对人、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评议考核。2007年,推行制度的落实。

  (4)建立执法过错追究制度。把执法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人员,对于错案,既要依法纠错,又要惩戒责任人;既要追究单位责任,又要追究个人责任。2005年,对执法过错行为进行分析,归纳总结全面情况。2006年至2007年,制定相关制度。

  (5)探索推行执法执纪情况回访制度。及时了解掌握执法人员的行为,从中发现问题,加以改进,取信于民。2005年,研究总结队伍教育整顿“五项清理”中有关案件回访工作情况。2006年,制定相关办法。

  4.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规范行政收费行为。

  (1)继续深化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全面推进部门综合预算,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2005年,认真清理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坚决禁止下达收费罚款指标、代收代扣、“搭车”收费以及乱收、乱罚等行为。进一步规范收费票据管理,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积极推行收缴分离、罚缴分离,规范执收执罚行为。 2006年,总结推广一些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阳光收费”、银行代收费的做法和经验。2007年,对行政性收费进行专项检查。

  (2)2006年,制定相关制度,严格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的收费行为,彻底制止在举办各类活动时利用行政名义乱收费。

  5.继续大力推行政务公开。

  (1)2005年,完善政务公开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按照“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主抓、政府办公厅(室)组织协调、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要求,明确工作责任。

  (2)全面升级总局政府门户网站及相关子网站,积极推动网站应用,提供网上企业名称预核准、网上注册、网上年检、网上查询等电子工商业务,提高为社会公众和企业服务的水平。

  (3)继续推行和完善首办责任制。把首办责任制渗透到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提高行政效能。2005年,进行调研,总结经验。2006年至2007年,进一步修订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

  (四)建立健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行政管理制度

  2005年至2006年,修订完善总局机关大额资金审批、分配和使用制度,基建工程工作管理制度,政府采购招投标工作管理制度和信息化建设工作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总局机关经费管理办法》;信息化工程建设要实行归口管理,进一步建立完善立项审批、招投标、合同签订、项目实施、资金支付、项目验收全过程的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总局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规范政府采购申请、审批、监督等程序,确保政府采购廉洁高效;重大基建投资项目,包括决策、物资采购等环节,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采取集体讨论决定,进行公开招投标,加强制约和管理。2007年,完善相关制度。

  四、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确保权力正确行使

  (一)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

  2005年,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2006年,对坚持和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民主集中制、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和民主生活会制度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2007年,对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及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述职述廉、民主评议、廉政谈话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二)深化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

  要对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大力推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前公示、任职廉政谈话等改革措施,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2005年,制定《竞争上岗工作制度》、《直属单位人事管理办法》,修订完善总局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2006年,省、市、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普遍建立健全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凡涉及干部提拔任用事宜,在提请党组讨论决定前,必须召开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并认真听取纪检监察部门意见。2007年,总局组织检查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落实情况。逐步建立干部任用工作的报告制度和检查制度。

  (三)强化对行政执法权的制约和监督

  深化对行政审批、执法办案和行政性收费等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在行政审批工作方面,重点对广告监管、市场监管、企业注册、商标注册、驰名商标认定等审批程序、时限、服务质量等进行监督。在执法办案方面,重点对执法程序、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等进行监督,并把执法监督贯穿于案源处理、立案、调查、定案、执行等环节,对行政处罚案件实施全程监督。在行政性收费方面,重点对事前(定费)、事中(收费)、事后(结果公示)的全程进行监督,强化对票据领购、结报、稽核、缴销等环节的监督。要采取专项检查和明查暗访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2005年,完成队伍教育整顿“五项清理”工作。严格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制度,坚持持证上岗,2006年,总局组织全系统换发“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2007年,总结、完善和推广执法督察的经验和做法,逐步建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督察网络。2005年至2007年,对贯彻执行《国家工商总局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六项禁令》的情况进行检查。

  (四)加强对财物管理权的监督

  2005年至2007年,总局对每年拨付的工商行政管理专项补助资金分配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006年,各省(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建立完善大额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办法。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制度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加强对基建工程、信息化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检查,对重大投资项目实行全程跟踪监督。加强固定资产和物资装备的监督管理,完善固定资产产权登记、界定、变动等事项的有关手续,定期开展资产清查,防止物资管理部门的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

  (五)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加强监督

  以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信息化建设为基础,强化监督。2005年,继续推行登记注册大厅“服务质量评价系统”,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论证通过“金信工程”总体技术方案;制定下发《关于大力推进12315行政执法网络建设工作的意见》。2006年,以实施“金信工程”为依托,依靠工商信息网络技术平台,利用“12315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网络”,把工商行政管理执法的各个环节,包括行政处罚程序、立销案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案件移送和行政处罚公开等方面的规章制度进行整合,利用先进的网络技术,加强监督,规范执法办案行为,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到2007年,建立总局、省局、市局三级12315数据库和总局、省局两级12315数据分析中心,形成总局、省局、市局、县(区)局、工商所五级12315行政执法信息化计算机网络,实现网上操作和调度指挥。

  (六)充分发挥各监督主体的积极作用,提高监督的整体效能

  1.加强党内监督。2005年,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组(委)要加强对党内监督工作的领导,加强对下一级党组织、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监督。2006年,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履行对所在单位党组及其成员的监督职能,加强督促检查,上一级党委、纪委主要负责同志对下一级党组主要负责同志进行一次廉政谈话。2007年,推进党务公开,切实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2.强化审计监督。地(市)、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职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上一级机关应依法依规组织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根据需要开展任中审计、单项审计等,2005年试点,2006至2007总结、完善试点经验,全面推行。

  3.加强廉政监察、效能监察。2005年至2007年,继续加强廉政监察,促进政风建设;加强效能监察,提高行政效率,推进依法行政。

  4.加强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扩大人民群众参与和监督的渠道,拓宽投诉举报渠道,方便群众检举、申诉和反映意见。2005年,总结推广聘请行风监督员的经验和作法。2006年至2007年,继续积极参与地方党委、政府组织的政风行风评议活动;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沟通与联系,虚心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主动接受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五、依法依纪惩治腐败

  (一)坚决查处各级各类违纪违法案件

  2005年至2007年,以查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案件为重点,严肃查处违反政治纪律的案件,利用干部人事权、行政执法权、行政审批权违纪违法的案件,行政执法人员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的案件,在基建工程、信息化工程和政府采购等方面滥用权力、谋取私利的案件,因失职渎职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案件,违反财经纪律坐支挪用、截留资金、私设“小金库”的案件。对违反总局“六项禁令”的行为,要坚决纠正。对向管理对象摊派报刊等违纪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对领导干部违规收钱送钱、买官卖官、参与赌博以及利用职权影响为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谋取私利等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二)严格依纪依法办案,提高执纪执法水平

  2005年,对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查办案件工作进行调研、指导。2006年,完善信访举报投诉处理制度。认真接待、受理来信来访,分别情况,妥善处理。认真梳理举报线索,有可查性的要采取自查、督办、转办等方式认真查办。凡是署名举报,要向举报人反馈调查处理结果。2007年,完善案件报告制度。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报送本级工商行政管理纪检监察部门查办案件情况。各省(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纪检组(纪委)、监察处(室)在报送省(区、市)纪委、监察厅(局)的同时,抄报总局和驻总局纪检组监察局。此外,凡是工商干部受到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审查或处理的,必须逐级报告。

  (三)重视和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定期分析信访举报,深入剖析典型案件,查找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原因,建章立制,堵塞漏洞。2005年,分析归纳案件调查报告和案件剖析报告。 2006年,针对案件中暴露出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制定相关规范措施。2007年,总结发挥查办案件治本功能的经验,健全相关制度。

  六、采取切实有力措施,保证惩防腐败体系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为惩防腐败体系的有效实施提供组织保证

  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为龙头,把建立健全惩防体系的工作纳入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总体规划,认真组织实施,做到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建立和完善领导责任制,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分工抓。继续坚持党组(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发动干部广泛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党风廉政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在党组领导下,总局成立贯彻落实《实施纲要》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本意见的实施、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为惩防腐败工作提供措施保证

  总局制定任务分工方案,周密部署,把任务和责任分解到相关司(厅、局、室)、机关党委和直属单位。各牵头单位要认真负起责任,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责任分工,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抓好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总局党组和地方党委、政府的部署,结合实际,研究确定近期目标和长远规划,制定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认真抓好落实。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要积极协助党组(委)抓好惩防体系建设各项任务的落实,并切实加强督促检查。

  (三)建立机制,加强督查,把惩防腐败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建立督查机制,实行目标和过程管理,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建立考核机制,运用考核成果,检验工作落实的有效性。建立奖惩机制,总结典型,表彰先进,找出差距,鞭策后进,严格责任追究。建立保障机制,在人员和经费等方面提供保障。总局适时对贯彻落实《实施纲要》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交流情况,推广经验,发现问题,切实加以解决,推动工作的开展。

注:《任务分工方案》略


中国工商银行工交部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工业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工交部


中国工商银行工交部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工业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1994年12月2日,中国工商银行工交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工业处:
为适应我行向国有商业银行转化的客观需要,贯彻年初分行长会议的五项改革措施精神,推动贷款风险管理试点工作的进一步深化。根据人民银行和我行有关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及资产风险管理的基本要求,总行工交部在总结贷款风险管理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工业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试行。试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工交部反映。

附:一、中国工商银行工业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向国有商业银行转化的需要,根据人民银行和我行关于加强资产风险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根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风险的普遍性而设立,以防范、控制贷款风险,实现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基本宗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工商银行办理的工业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第四条 贷款风险是指借款方不能按期偿还和清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风险贷款资产是指那些银行难以清收本息的贷款资产。在本办法中通过风险度评核,确定其相应的量值。
第五条 本办法通过对贷款风险度的量化管理,逐步形成新的信贷管理方式,使之纳入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轨道,逐步形成新型的银行信贷管理运行机制。
第六条 贷款风险管理系统包括:借款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贷款方式和贷款形态的风险确定,贷款的审查与决策,贷款质量的监测与考核,风险贷款的监管与违约处置,贷款安全保障机制。

第二章 企业信用等级评定
第七条 银行应根据借款企业影响贷款安全的因素,定期对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并设定企业领导素质、企业经济实力、企业资金结构、企业经营效益和企业发展前景五类评价指标。
第八条 银行应根据对企业风险程度测定的量值按由小到大顺序,将企业划分为AAA、AA、A、BBB、BB、B六种信用等级。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对于新开户企业和生产经营状况有较大变化的企业要进行即期调整。
第九条 按照企业信用等级,设定相应的企业信用等级系数分别为0.4、0.5、0.6、0.7、0.8、1.0。
第十条 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指标和等级划分标准见附表一和附表三。

第三章 贷款方式和贷款形态的风险测定
第十一条 根据借款企业资信程序不同,银行分别采取抵押贷款、保证贷款和信用贷款作为对企业的主要贷款方式。
第十二条 根据不同的贷款方式对贷款风险影响的大小,确定相应的贷款方式风险系数,见附表二。
第十三条 按照贷款逾期状况和清偿的可能性将银行已经发放的贷款(贷款资产)划分为正常贷款、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帐贷款等四种类型。
正常贷款指借款合同规定期限内的贷款。
逾期贷款是指根据借款合同规定期限(含展期一次),逾期两年以内的贷款。
呆滞贷款指根据借款合同规定期限,逾期两年以上的贷款。
呆帐贷款指借款人依法破产,按照法定程序处置全部破产财产后,确认已无法收回的贷款,或经国务院专案批准待核销的贷款。
第十四条 按照四种贷款资产存在形态对贷款安全的影响,分别确定其相应的贷款形态风险系数为1.0、1.5、2.0、2.5。

第四章 贷款的审查与决定
第十五条 银行接受企业借款申请书后,根据借款企业信用等级和贷款方式的风险系数,按下述公式对贷款风险度进行测算,并判定银行贷款的可能性。
工业流动资金贷款风险度=贷款方式风险系数×企业信用等级系数
第十六条 贷款风险度是银行决定贷款与否的主要依据。原则上,对风险度大于0.6的企业不予贷款。
第十七条 为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企业的资本、资信和贷款质量状况实施对企业的贷款限额管理。由省级分行根据各级行的经营管理水平核定贷款行的授信额,并实行贷款分级限额审批制度。贷款行根据以下公式掌握贷款发放额度。
(一)贷款行对某企业单笔贷款批准金额≤贷款行授信额/该笔贷款风险度
(二)贷款行对某企业全部贷款余额≤贷款行对该企业的全部贷款限额
贷款行对企业的全部贷款限额=min(企业实收资本+公积金,企业所有者权益)/企业全部贷款资产风险度+贷款行授信额
(上式中:min表示取括号中两数中较小者为计算值,企业全部贷款资产风险度的计算公式见第二十一条)
各贷款行在上级行核定的授信额和贷款限额内掌握贷款发放,超过授信额或限额的贷款必须按规定报经上级行批准。
第十八条 银行可根据贷款风险度的大小,在国家规定的利率浮动权限内,对贷款企业实行浮动利率。
第十九条 银行对信用贷款余额应逐步控制在贷款总额的40%以内,且企业信用贷款总额一般不应大于其所有者权益。

第五章 贷款质量的监测与考核
第二十条 在贷款运用过程中,贷款行应定期对贷款的质量状况及风险程度进行检查、监测、考核。
第二十一条 银行要把控制和减少贷款风险权重资产的比重,作为经营管理的主要任务。
贷款风险权重资产=∑贷款资产风险度×贷款金额
贷款资产风险度=贷款风险度×贷款形态系数

(这里的贷款风险度是衡量资产质量时的即期风险度,应等于调整后的企业信用等级系数与贷款方式风险系数的乘积)
贷款行依据下述公式判定一个企业、部门和辖区的全部贷款资产风险度
全部贷款资产风险度=∑贷款风险权重资产/∑贷款金额
对全部贷款资产风险度大于0.6的企业、部门、辖区列为高风险对象,并实行严格监管。
第二十二条 贷款行对所放贷款要建立定期跟踪检查制度,并针对不同风险度的贷款规定相应的检查间隔期,规避可能出现的贷款风险。
第二十三条 建立贷款质量监测制度。各级行要定期上报贷款资产质量监测表(见附表五)。各省级行工交信贷处于每年七月三十日和次年一月三十日前将贷款资产质量监测表报总行工交信贷部。
第二十四条 上级行负责对辖区和部门的全部贷款资产进行定期检查、考核,并设定以下五个监测指标。
(一)逾期贷款率=逾期贷款季末余额/全部贷款季末余额×100%
(二)呆滞贷款率=呆滞贷款季末余额/全部贷款季末余额×100%
(三)呆帐贷款率=呆帐贷款季末余额/全部贷款季末余额×100%
(四)积欠利息率=本期止累计欠息额/(本期止贷款平均余额×贷款年利率)×100%
(五)全部贷款资产风险度=∑贷款风险权重资产/∑贷款余额×100%

上级行定期测算和通报全部贷款资产风险情况,并作为考核行长政绩和确定、调整该行资产负债比例的主要指标之一。对全部贷款资产风险度较大的辖区和部门要进行检查和整顿。同时,上级行对这些辖区的信贷投放要实行区域控制。

第六章 风险贷款的监管与违约处置
第二十五条 银行要充分利用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维护银行的合法权益。未经规定的审批程序,任何单位和部门一律不准冲销银行贷款本息。
第二十六条 企业发生经营方式和经营行为变动,导致企业法人变更时,所欠银行贷款本息应由新的法人承担。银行应督促企业更换借据,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契约,并订立贷款偿还协议。
第二十七条 对于单方面终止借款合同规定的还款责任,变相转移资产,直接或间接造成银行贷款风险的企业,银行应及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依法强制清收贷款本息。
第二十八条 对于高风险企业,银行要进行严格监管,控制其划出款项或转移资产,并依法对贷款抵押财产进行封存。
第二十九条 对发生资产分割行为的企业,银行应监督其按资产分割后实有资产所占比例落实还款责任,并督促企业落实相应的贷款担保。
第三十条 对破产企业,银行应依据法律规定清收贷款本息。确已无法收回形成呆帐、坏帐的,按有关规定及时冲销贷款本息。
第三十一条 借款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银行视其违约。
(一)借款企业向银行提供虚假文件、报表和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银行贷款损失的;
(二)借款企业因法人及法定代表人变更,产权变动和重要财产处置,经营方式和范围调整,生产经营计划、项目实施进度或资金使用计划重大调整,经营场所迁移等行为可能影响贷款安全而未事先通知银行的;
(三)借款企业未经银行同意,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
(四)借款企业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
(五)借款企业未经银行同意将设定抵押权的财产和权益拆迁、出租、出售、转让、馈赠或再抵押的;
(六)借款企业抽逃、隐匿、私分、违法出让、不合理低价变卖财产,影响银行贷款安全的;
(七)借款企业使用贷款从事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活动的;
(八)借款企业影响银行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 对借款企业发生第三十一条所包括的行为之一的,银行应采取下列一项或数项处置措施,以维护银行合法权益。
(一)停止发放部分或全部贷款;
(二)按银行规定加收部分或全部贷款利息;
(三)宣布部分或全部贷款提前到期;
(四)依法扣收部分或全部贷款;
(五)追索保证人清偿贷款本息;
(六)依法处置抵押财产、权益,清偿贷款本息;
(七)依法申请借款企业破产还债;
(八)依法征集资产,强制收回贷款本息;
(九)银行认为可以采取的其他处置方式。

第七章 贷款风险管理保障机制
第三十三条 建立审贷分离和集体审查贷款的贷款风险防范系统。各行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现有信贷机构进行调整,或在信贷部门内部设立贷款调查岗、贷款审批岗和贷款检查岗,并成立贷款审查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贷款调查人员负责对产品和行业经济形势的调查分析、企业信用等级和贷款风险度的测定,确保调查和评估情况属实,并承担调查失误和评估失准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贷款审批人员负责验证贷款风险情况,审查企业信用情况,并负责日常贷款的最终审批,承担贷款失误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三十六条 贷款检查人员负责对贷款资产的检查和清收处置,向有关部门反映和通报风险贷款资产情况和参与呆帐核销工作,并对造成贷款失误的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贷款检查人员承担检查失误、清收和督导不力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成立贷款审查委员会,专司权限内的大额和疑难贷款审查。审查委员会用例会制度的形式审查贷款。凡经委员会否决的贷款,由贷款最终审批者承担全部责任。委员会决策失误导致的损失,由委员会和贷款最终审批人共同承担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工商银行工交信贷部制定,解释权亦同。
第三十九条 各分行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附:二、《中国工商银行工业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技术指标说明
一、企业信用等级评价
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是贷款风险管理的重要基础。在《办法》中借鉴了国外商业银行对借款人资信评价的内容和近几年来我行评价企业信用等级的主要指标,建立了五类指标体系。
1.企业经营者素质项下:
经历是指企业厂长(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等决策层主要领导者的经历,包括学历,经验和个人简历。业绩是指企业主要领导者在组织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做出的成绩。信誉是指企业生产经营中产品、商标信誉和信守合同情况。能力是指企业主要领导者的经营管理和开拓发展能力以及专长。
2.企业经济实力项下:
净资产指标是指总资产减去总负债的余额,它反映企业在现有条件下所能承受增加债务的能力。
“固定资产净值+在建工程+长期投资”指标,主要反映企业固定资产实力以及生产后续能力和规模。由于该项指标具有较大的行业差异性,各行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不同行业企业规定具体等级额度。
由于企业的经济实力将对银行贷款安全构成最直接的影响,因此,产不抵债的企业,此项指标值应为0。
3.企业资金结构项下:
资产负债率,即总负债/总资产×100%。它反映企业全部资产实际承受债务的情况,资产负债率越小,说明企业承受的债务越少,其偿债能力越强,当资产负债率大于1时,说明企业已经产不抵债,不具备偿债能力。
流动比率,即流动资产/流动负债×100%。这一比率反映流动资产的质量和流动性。通常情况下,这一比率达到150%就能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速动比率,即(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100%。它表明企业速动资产给债权人提供保护的程序,其良性指标一般在60%左右。
债务股权比率,即债务总量/净有形资产×100%,其中:净有形资产=净资产-无形资产。因无形资产在企业发生风险时就失去了价值,所以是不能承担风险的。债务股权比率反映企业自有资本承受债务情况。
4.企业经营效益项下:
销售应收帐款比率,即:应收帐款平均余额/年度销售收入×100%。这一比率表明企业销售状况和应收帐款的质量及流动性。
存货周转率,即:销货成本/平均存货×100%。这一比率表明企业库存的质量和流动性。经过规律性比较,可评核企业库存的合理性。
净利润率,即:利润总额/销售收入×100%。这一比率反映企业实际收益水平,是衡量企业经济效益状况的重要指标,比率越大,表明企业实际收益率越高。
产权利润率,即:利润总额/所有者权益×100%。这一比率主要反映企业产权的效益,其指标一般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水平。
5.企业发展前景项下:
主要产品寿命周期,即选定企业销售量较大的几种主导产品,根据市场前景,判断产品的寿命周期阶段。在计算过程中,按其所处的不同阶段,给定不同的分值,然后根据产品的销售产值进行加权平均计算出最终分值。如某企业生产三种主要产品,销售产值分别为5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其所处的寿命周期分别为投入期、成长期、成熟期,寿命周期最终得分为:(2×500+4×300+3×400)/(500+300+400)=2.8分。
新产品开发能力,即反映企业新产品研究开发水平的指标。该指标的测算可以通过新产品产值占比变动以及企业生产工艺、技术水平、科研开发能力等定量和定性分析确定。
市场预期影响,可以通过对企业主要产品的销售增长率、市场占有率和出口创汇能力的测定以及对市场发展的预期分析确定。
销售环境是指物资、供销企业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交通运输条件及周围的消费群体对企业销售及发展的影响。
根据企业信用等级系数评定的量值,将企业划分为六个信用等级,其中:90分以上为AAA级,80-89分为AA级,70-79分为A级,60-69分为BBB级,50-59分为BB级,49分以下为B级。
二、关于《办法》中有关条款说明
1.《办法》第九条设定企业信用等级系数分别为0.4、0.5、0.6、0.7、0.8、1.0,其确定的依据:首先设定企业信用等级系数的取值范围在0-1之间,规定风险最大的B级企业,信用等级系数为1。然后分析测算其他各类企业相对于B级企业的风险程序变化,确定每一等级企业相应的信用等级系数。
2.《办法》第十四条贷款形态过渡系数取值范围是1.0-2.5,即以正常贷款的形态系数为基数,设定为1.0,在此基础上根据其他几种形态的贷款相对于正常贷款构成的不同风险确定各种贷款形态的风险系数。
3.《办法》第十七条中指出银行应根据风险度的大小来浮动利率。其含义是指作为商业银行要考虑其自身的效益,应运用高风险、高收益的原则来确定放款利率。即,风险度越大的贷款,应为利率越高的贷款。
4.《办法》第十七条中的公式是为了把贷款风险度与贷款审批权限相结合而设定的。这样对同一审批部门而言,风险度越大,对企业所能审批贷款额就越小;反之,则相反。各级行的授信额由分行根据其经营管理水平和全部贷款资产的质量情况核定。
5.全部贷款资产风险度计算公式运用举例:
例如某辖区贷款若干笔,金额分别为N1、N2……NN,贷款风险度计算结果分别为R1、R2……RN,贷款形态风险系数为A1、A2……AN。则:
全部贷款资产风险度=(N1×R1×A1+……+NN×RN×AN)/(N1+N2+……NN)。
三、附列说明
1.附表二、四中楼宇按揭是抵押贷款的一种方式,即银行以借款人拟购置房产和商品楼宇产权为抵押标的,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解决其购置价款不足部分的贷款。按揭率是指抵押率。
2.附表五为半年报,要求各省级行工交信贷处于每年7月30日和次年1月30日前报总行工交信贷部。
注:附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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