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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8:30:02  浏览:89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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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江苏省南京市政府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45号


  现发布《南京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代理市长 王宏民
                          
一九九五年八月十一日


            南京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的统一管理,规范执法活动,维护行政执法的严肃性,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系指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制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适用的《南京市行政执法证》、《南京市行政执法督察证》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和省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条 凡本市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直接进行社会管理活动的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的行政执法人员,均须依照本办法领取《南京市行政执法证》,并持证执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南京市行政执法证》由市人民政府制发。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具体负责行政执法证件的核发和管理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局在市人民政府法制局指导下,负责所属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证件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南京市行政执法证》应当载明持证人员的执法权限、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加盖“南京人民政府执法证件专用章”。


  第五条 国家有关部门和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继续有效使用,证件使用部门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备案。备案的内容包括证件样本(复印件)、持证人姓名、工作单位和证件编号。
  前款规定的证件使用部门,也可以申领《南京市行政执法证》。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亮证执法,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服从管理。对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第二章 证件申领管理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部门的业务知识;
  (三)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四)秉公执法,不谋私利;
  (五)自觉接受执法监督和群众监督。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严格的考核培训制度。对未经考核合格及试用期内的行政执法人员不予颁发《南京市行政执法证》。


  第九条 申领《南京市行政执法证》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市人民政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执法的组织或者市级行政机关委托执法组织的执法人员,需申领《南京市行政执法证》的,应当由其所在机关或组织统一向市人民政府法制局领取。
  (二)区县人民政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区县行政机关委托组织的行政执法人员,需申领《南京市行政执法证》的,应当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局统一向市人民政府法制局领取。
  申领《南京市行政执法督察证》的程序,比照前款办理。


  第十条 领证机关应当按规定填写《南京市行政执法证》申请表,经市、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局审核后,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颁发。
  各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局应当将《南京市行政执法证》的核发情况,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备案。


  第十一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局对申领《南京市行政执法证》的机关或组织,应当着重审查领证机关或组织的行政执法依据,严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认证工作。对机构设置无合法依据,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的组织,一律不予办理。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证件应当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件限于行政执法人员本人在执行公务时使用,不得涂改或转借他人,发现证件遗失应当立即登报声明作废,并向市人民政府法制局申请补发证件。申请补发证件,应当由证件遗失者所在机关或组织出据证明,并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或者行政执法机关或组织被合并、撤销时,应当将行政执法证件交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


  第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局及各执法机关或组织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档案,加强对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

第三章 证件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监督全市行政执法证件的使用。
  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本辖区行政执法证件使用的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的分管领导和法制机构负责本部门、本系统行政执法证件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
  (一)被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的;
  (二)徇私舞弊袒护违法者的;
  (三)故意刁难管理相对人的;
  (四)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的;
  (五)故意违反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造成错误裁决的;
  (六)超越管理权限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将执法证件交给其他执法人员使用或者借用其他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的;
  (八)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办事项拒绝办理或者故意拖延办理,影响生产、经营或生活的;
  (九)故意违反执法程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一)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二)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件两次以上的;
  (三)将行政执法证件交给非执法人员使用的;
  (四)不再适宜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


  第十八条 暂扣行政执法证件应当按以下分工管辖:
  (一)市人民政府法制局有权暂扣本市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
  (二)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局有权暂扣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区、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
  (三)市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有权暂扣本部门、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
  (四)各行政执法部门或组织的负责人有权暂扣所属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
  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局暂扣市属部门直属单位或派出机构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件的,应当通知市属部门法制机构。
  市属部门法制机构暂扣区、县属部门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件的,应当通知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局。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局有权吊销行政执法证件。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局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认为应当吊销行政执法证件的,须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局批准。


  第二十条 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期限为三十日以内,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 必须作出书面检查,扣证期间不准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被吊销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对受到暂扣或吊销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其主管部门视情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对吊销或暂扣行政执法证件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局或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法制机构申诉。市、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局和市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接到申诉后应当进行复查,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二十二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执法部门设置的行政执法督察员,凭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南京市行政执法督察证》,对行政执法人员持证执法情况进行督察。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督察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忠于职守、作风正派、办事公正;
  (二)熟悉法律、熟悉行政执法工作业务;
  (三)有较高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四)有较强的行政事务处理能力和工作经验。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督察员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检查行政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工作,督促纠正违法失职的具体行政行为,必要时向本级或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机关报告并提出查处意见;
  (二)调查研究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建议。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督察员依法履行职责时,有权要求被检查的行政机关及行政执法工作人员介绍其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允许列席有关会议。行政机关及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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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部


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1995年1月23日,建设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的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保障房地产开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实施房地产开发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应当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
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和市场需求确定,并经批准立项。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前,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的规划设计、开发期限、基础设施和配套建筑的建设、拆迁补偿安置等提出要求,并出具《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
《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
(二)规划控制指标及规划设计要求;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建筑的建设要求;
(四)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
(五)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
(六)项目经营方式等;
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提交负责土地出让或划拨的管理部门,其内容应当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必备条款或划拨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的内容之一。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后的十五日内,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领取《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须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确定后,必须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根据规划设计要求,对项目组织勘察、规划、设计工作。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须依据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报批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申请开工。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勘察、规划设计和建筑设计,应当由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规划设计和建筑设计单位签订项目规划设计和建筑设计书面合同。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时,一般应当先行完成项目占地范围内的地下设施的建设。
项目占地范围外的配套基础设施按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建设。具体建设方案应当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提出。
第十二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未按规定期限进行开发的,可以参照上述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分期开发房地产的,分期投资额应当与项目规模及其投资总额相适应,并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的约定,按期投入资金,用于项目建设。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施工单位,并与施工单位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设计、施工的技术标准、规范,并按质量验收标准验收。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应当进行综合验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综合验收申请,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综合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
综合验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划要求是否落实;
(二)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是否建设完毕;
(三)单项工程质量验收手续是否完备;
(四)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是否落实;
(五)物业管理是否落实;
(六)其他。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责任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关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的经营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转让中的受让人应当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后的十五日内持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到主管部门备案,并办理项目开发人变更等有关手续。
受让人继续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应当具备从事房地产开发的资格。
第十九条 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
合资、合作双方应当在项目确定后,依法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商品房屋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一条 商品房销售(包括预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确定物业管理单位和方式,并载入商品房销售合同。
第二十二条 除享受国家优惠的居民住宅实行限价外,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商品房销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屋现货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成交价格如实向主管部门申报;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在结算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成交价格如实向主管部门申报。
瞒报或不实申报成交价格的,主管部门应当提出正确的评估价格,提供税务部门作为纳税基数。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已经预售商品房的,预售人转让该房地产开发项目,原商品房预售合同由项目受让人继续履行。项目转让人、项目受让人、商品房预购人三方应当签订原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补充合同。
项目转让人、项目受让人应当在补充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补充合同到主管部门备案并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后,房地产开发企业留作自用或出租的房地产由其依法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手续。
现货销售的商品房由购买人在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手续;预售的商品房由购买人在结算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手续。

第四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经济组织,包括房地产开发的专营企业和兼营企业。
第二十七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原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逐步改组为规范化的公司。
第二十八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公司法人登记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适应房地产开发经营需要的固定的办公用房;
(三)注册资本一百万元以上,且流动资金不低于一百万元;
(四)有四名以上持有专业证书的房地产、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两名以上持有专业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不低于上述第(三)、(四)项条件的注册资本、流动资金和专业经济、技术人员条件。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必须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登记机关公章);
(二)公司章程;
(三)公司的验资证明;
(四)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的任职文件及个人资料;
(五)经济、技术专业人员的资格证书、任职文件及其聘用合同;
(六)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条 主管部门对设立公司手续完备的颁发《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对不符合公司设立条件的,提请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经济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确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部的要求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等级企业承担不同规模开发项目的标准。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实施阶段的主要事项和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经营活动的审查、批准、处理意见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每半年和按项目各实施阶段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送主管部门验核。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擅自开工的,按《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对下列行为,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活动,并可处以项目投资总额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委托无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设计任务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委托无相应资格的施工单位承担施工任务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逾期不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人变更等有关手续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补办,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不如实申报成交价格的,主管部门可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对下列行为,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逾期未备案的;
(二)伪造、涂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
(三)不如实填写或不按规定时间交验《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的。
第三十八条 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关于发送《全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标准》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发送《全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标准》的通知
 

建办科函[2002]41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全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要求,建设部信息中心在征集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已编制完成《全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标准(试行)》(见附件1)、《企业、人员、工程编码说明(试行)》(见附件2)、《全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字典(试行)》(见附件3)。各省应参照以上技术标准完成本省的系统建设,有关技术问题由部信息中心负责解答。

附件1、2、3文本请从建设部门户网站(www.cin.gov.cn)或中国工程信息网(www.cein.gov.cn)下载。

附件:1.《全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标准》(试行)
2.《企业、人员、工程编码说明》(试行)
3.《全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字典》(试行)



二○○二年九月十八日


1、全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标准(试行)

(v6.00)
建设部信息中心
2002年9月

一、企业状况数据库
㈠ 建筑业企业
1、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编码],
企业名称,建立时间,资质证书编号,
省份,市州,县区,所属中央直属企业,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注册地址),
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详细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类型,
联系电话,传真,企业网址,电子邮箱,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职务,法定代表人职称,法定代表人学历,法定代表人电话,法定代表人管理资历,
企业经理,企业经理职务,企业经理职称,企业经理学历,企业经理电话,企业经理管理资力,
技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职务,技术负责人职称,技术负责人学历,技术负责人电话,技术负责人管理资历,
从业人员年末人数, 年末离退休人员,
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管理人员,
工程技术人员总数,工程技术人员中高级职称人数,工程技术人员中中级职称人数,聘用退休技术人员,
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从业人员总数,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从业人员有职称人数,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从业人员高级职称人数,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从业人员中级职称人数,
项目经理总数,一级项目经理,二级项目经理,三级项目经理,
预算员,预算员持证,
安全员,安全员持证,
质检员,质检员持证,
施工员,施工员持证,
注册资本(万元),
资产总额,固定资产,流动资产,
净资产,负债总额,
实收资本,国有资本,法人资本,个人资本,港澳台商资本,外商资本,
企业总收入,建筑业总产值,工程结算成本,管理费用,
利润总额,所得税,净利润,
建筑业增加值,固定资产年折旧额,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营业利润,
净值产收益率(%),建筑业劳动生产率(万元/人),
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原值,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净值,资本保值增值率(%),资产负债率(%),
机械设备总台数,机械设备原值,机械设备净值,机械设备总功率,动力装备率(千瓦/人),技术装备率(万元/人),
近三年(第1年),近三年工程结算收入(第1年收入),
近三年(第2年),近三年工程结算收入(第2年收入),
近三年(第3年),近三年工程结算收入(第3年收入),
质量安全发生事故次数,经济损失,死亡人数,重伤人数,
[行政地区编码](6位)
2、资质情况:
[企业编码],资质类别,
资质序列,资质等级,发证机关,资质就位日期,证书编号,是否是主项资质,承包范围
3、机构主要人员:
[企业编码],人员类别(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财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经营负责人),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职务,职称,学历,照片,施工管理资历,毕业时间,毕业学校,毕业专业,工作简历(内容包括起止日期,工作单位,担当职务,工作内容),电话
4、技术、经济人员:
[企业编码],人员类别(工程技术、经济管理),序号,
姓名,性别,学历,职称,级别,身份证号码,专业,毕业时间,毕业学校
5、项目经理:
[企业编码],序号,
姓名,性别,学历,身份证号码,专业,职称,资质等级,项目经理证书号码,
[人员编码](项目经理)
6、代表工程业绩:
[企业编码],序号,
项目名称,
工程地址,
施工许可证号,合同编号,
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编号,
工程简介,
工程造价,建筑面积,层数,建设性质(新建、改建、扩建、迁建),
合同价,结算价,
工程类别,工程规模技术指标(一),数量(一),单位(一),工程规模技术指标(二),数量(二),单位(二),
工程承包方式(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和其它),施工组织方式(自行施工、专业分包、劳务分包),
开工时间,竣工时间,计划工期(工作日),实际工期(工作日),延误原因,
是否部分承担,承担部分内容(主体、框架、装修),
质量评价(优良、合格、不合格),安全评价(优良、合格、不合格),获奖情况,
建设单位,建设单位联系人,建设单位联系电话,
验收单位,验收单位联系人,验收单位联系电话,
备注,
[施工招标编码]
7、企业简历:
[企业编码],
企业简历,企业章程,组织结构情况
8、主要机械设备:
[企业编码],序号,
机械设备名称,设备类别,型号,产地,出厂日期,数量,原值,净值,描述名称(设备规格),描述数量(设备规格),描述单位(设备规格)
9、获奖情况:
[企业编码],序号,
项目名称,获奖日期,颁奖单位,获奖名称,获奖介绍,备注,
[行政地区编码](6位)
10、处罚情况:
[企业编码],序号,
文件标题,处罚时间,处罚内容,最终结论,处罚机构,备注,
11、年检情况:
[企业编码],年度,
年检部门,年检时间,年检结果,备注
12、变更情况:
[企业编码],序号,
变更日期,变更内容,最终结论,审批部门,备注

㈡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1、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编码],
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企业成立时间,
企业法定代表人,职称,职务,技术负责人,职称,职务,企业负责人,职称,职务,
信息系统负责人,信息系统负责人电话,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企业网址,传真,电子邮件,省份,市州,县区,所属中央直属企业,
企业上级主管,隶属关系,最早成立时间,工商注册时间,企业类型,企业执照注册号,开户银行及账号,注册资本,币种,工商营业执照扫描件,
现有资质等级,承接任务范围,证书编号,技术骨干平均工作面积(平方米),
资产总额,固定资产,流动资产,营业收入,利润总额,
职工总数,职工总数中离退休人员总数,
技术人员总数,技术人员总数中离退休人员总数,高级职称总数,中级职称总数,初级职称总数,
技术骨干总数,技术骨干总数中离退休人员总数,
一级注册建筑师总数,一级注册建筑师中离退休人员总数,
二级注册建筑师总数,二级注册建筑师中离退休人员总数,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总数,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中离退休人员总数,
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总数,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中离退休人员总数,
注册工程师总数,注册工程师中离退休人员总数,
[行政地区编码](6位)
2、证书信息:
[企业编码],序号,
证书编号,级别,证书类型,发证日期,发证部门,有效期,业务范围,证书扫描件
3、企业人员概况:
[企业编码],人员类别(主导工艺(主要专业)人员、注册执业人员、技术骨干),序号,
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毕业学校,职称,所学专业,从事专业,勘察设计工龄,身份证号码,备注,
注册执业人员类别(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其他专业注册工程师)
[(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其他专业注册工程师)人员编码]
4、技术装备概况:
[企业编码],序号,
技术装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主要性能,备注
5、代表工程业绩:
[企业编码],序号,
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名称,
工程分类(勘察、设计),
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类型,工程勘察、设计投资额,工程勘察、设计等级,建筑面积,层数,建设性质(新建、改建、扩建、迁建),
工程勘察、设计规模及复杂程度(摘要),工作开始时间,工作开始情况,建成时间,质量评定结果,安全情况,备注,
[(勘察、设计)招标编码]
6、合同信息:
[企业编码],序号,
合同编号,工程名称,建设单位,客户名称,合同额(万元),合同名称,合同分类,甲方负责人,甲方负责人电话,实际投资额(万元),实际合同额(万元),完成日期,工程来源,建设规模,是否招标,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电话,收费费率,投资额(万元),签订日期,建设地点,
[(勘察、设计)招标编码]
7、企业简历:
[企业编码],
企业简历,质量管理体系框图,组织结构框图,备注
8、获奖情况:
[企业编码],序号,
项目名称,获奖日期,颁奖单位,获奖名称,获奖介绍,备注,
[(勘察、设计)招标编码]
9、处罚情况:
[企业编码],序号,
文件标题,处罚时间,处罚内容,最终结论,处罚机构,备注
10、处理情况:
[企业编码],序号,
文件标题,处理时间,处理内容,最终结论,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备注
11、年检情况:
[企业编码],年度,
年检部门,年检时间,年检结果,备注
12、变更情况:
[企业编码],序号,
变更日期,变更内容,最终结论,审批部门,备注

㈢ 监理企业
1、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编码],
企业名称,
省份,市州,县区,所属中央直属企业,
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电子邮件,
企业设立时的批准文号,企业设立时的审批部门,
营业执照字号,资质证书编号,资质等级,
经济类型,注册资金(万元),成立时间,股东,营业范围(营业执照),近一年内所监理的工程有无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
开户银行及帐号,
资质证书扫描件,营业证书扫描件,
[行政地区编码](6位)
2、资质情况:
[企业编码],序号
资质证书编号,资质类别,资质等级,是否是主项资质
3、主要负责人:
[企业编码],人员类别(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籍贯,职称,文化程度,专业,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编号,从事工程建设工作年限,工作简历,照片
4、技术、经济人员:
[企业编码],人员类别(技术人员、经济人员),序号,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文化程度,专业,民族,身份证号,健康状况,职称,职务,从事专业,执业资格证书编号,执业资格证书发证日期,省级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编号,省级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注册日期,国家级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编号,国家级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注册日期,培训证书编号,总监证书,总监资格,照片,
[(注册监理工程师)人员编码]
5、代表工程业绩:
[企业编码],序号,
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开工时间,竣工时间,
工程造价,建筑面积,层数,建设性质(新建、改建、扩建、迁建),
工程规模技术指标(一),数量(一),单位(一),工程规模技术指标(二),数量(二),单位(二),投资总额,
工程监理费,
工程类别,工程等级,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
总监姓名,总监等级,进度情况,提前(延长)天数,工程质量,节约投资,
竣工验收情况,监理工作情况,
建设单位意见,建设单位填写意见日期,质量监督站意见,质量监督站意见填写日期,
[监理招标编码]
6、获奖情况:
[企业编码],序号,
项目名称,获奖日期,颁奖单位,获奖名称,获奖介绍,备注,
[监理招标编码]
7、处罚情况:
[企业编码],序号,
文件标题,处罚时间,处罚内容,最终结论,处罚机构,备注
8、年检情况:
[企业编码],年度,
年检部门,年检时间,年检结果,备注
9、变更情况:
[企业编码],序号,
变更日期,变更内容,最终结论,审批部门,备注

㈣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1、机构基本情况:
[企业编码],
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邮政编码,成立时间,
省份,市州,县区,所属中央直属企业,
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网址,
资质证书编号,批准文号,资质等级,资质证书扫描件,
营业执照注册号,营业执照扫描件,经济性质,隶属关系(部门属、地方属、无主管),单位类别(主营、兼营),
开户银行,开户帐号,注册资金,
职工在册总人数,年末退休人员,专职专业技术人员总数,
有职称人数,高级职称人数,中级职称人数,
聘用退休技术人员,
造价工程师人数,预算员人数,其中持证上岗人数,兼职专业人员人数,
营业(收入总额),其中工程造价咨询收入额,
公司章程,公司简介,执业质量控制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办公场所情况,
备注,
[行政地区编码](6位)
3、主要负责人:
[企业编码],人员类别(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毕业院校,学历,所学专业,职称,现从事专业,从事工程造价年限,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编号,工作简历,照片,
[(造价工程师)人员编码]
4、出资人、股东:
[企业编码],序号,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出资额,股权,是否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编号,备注,
[(造价工程师)人员编码]
5、专职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
[企业编码],序号,
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学历,毕业院校,专业,职称,从事工程造价时间,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编号,注册日期,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编号,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扫描件,身份证扫描件,职称证书扫描件,人事档案关系证明扫描件,
[(造价工程师)人员编码]
6、技术装备及资源一览表:
[企业编码],序号,
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位,设备净值,备注
7、代表工程业绩:
[企业编码],序号,
项目名称,项目类型,合同编号,工程规模,工程造价,完成效果,开始时间,结束时间,项目完成单位时间,委托单位,委托单位联系人,委托单位联系电话,项目主持人,是否有造价咨询合同,是否有工程造价咨询业绩评价意见,备注,
[(勘察招标、设计招标、监理招标、施工招标、材料设备招标)招标编码]
8、获奖情况:
[企业编码],序号,
项目名称,获奖日期,颁奖单位,获奖名称,获奖介绍,备注,
[(勘察招标、设计招标、监理招标、施工招标、材料设备招标)招标编码]
9、处罚情况:
[企业编码],序号,
文件标题,处罚时间,处罚内容,最终结论,处罚机构,备注
10、年检情况:
[企业编码],年度,
年检时间,年检部门,年检结果,备注
11、变更情况:
[企业编码],序号,
变更日期,变更内容,最终结论,审批部门,备注

㈤ 招标代理机构
1、机构基本情况:
[企业编码],
机构名称,
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成立时间,
省份,市州,县区,
资质证书编号,资质等级,
经济性质,营业执照注册号,开户银行,开户帐号,注册资金,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否专职人员,法定代表人学历,法定代表人电话,
技术经济负责人,技术经济负责人是否专职人员,技术经济负责人学历,技术经济负责人电话,技术经济负责人职称或执业注册资格,技术经济负责人从事工程管理年限,
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是否本单位专职人员,财务负责人学历,财务负责人电话,
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者相应执业注册资格人员,其中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人员,
营业范围(主营),营业范围(兼营),资产总额,所有者权益,负债总额,资产负债率,
资本金,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外商资本金,
营业盈余,流动资金,利润总额,所得税,净利润,实收资本,资本收益率,
[行政地区编码](6位)
2、代理证书内容:
[企业编码],序号,
资格证书编号,资格等级,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代理级别,代理工程范围,备注
3、机构简介:
[企业编码],
代理机构简介,规章制度情况,备注
4、机构主要人员:
[企业编码],人员类别(法定代表人、技术经济负责人),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职务,职称,文化程度,毕业院校,毕业时间,毕业专业,工程管理资历,电话,手机,传真,工作简历,照片
5、机构承担项目:
[企业编码],序号,
工程名称,招标代理内容,代理开始日期,代理结束日期,代理中标金额,中标通知书编号,委托单位,委托单位联系人,委托单位电话,委托人意见,
[(勘察招标、设计招标、监理招标、施工招标、材料设备招标)招标编码](某一种招标)
6、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相应执业注册资格专职人员:
[企业编码],序号,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毕业院校,毕业时间,学历,专业,职称,执业证书号,是否离退休
7、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相应执业注册资格外聘人员:
[企业编码],序号,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毕业院校,毕业时间,学历,专业,职称,执业证书号,是否离退休,是否兼职,原工作单位
8、技术经济专家:
[企业编码],序号,
姓名,工作单位,职称,专业,突出业绩,联系电话,是否离退休
9、获奖情况:
[企业编码],序号,
项目名称,获奖日期,颁奖单位,获奖名称,获奖介绍,备注,
[(勘察招标、设计招标、监理招标、施工招标、材料设备招标)招标编码](某种招标)
10、处罚情况:
[企业编码],序号,
文件标题,处罚时间,处罚内容,最终结论,处罚机构,备注
11、年检情况:
[企业编码],年度,
年检时间,年检部门,年检结果,备注
12、变更情况:
[企业编码],序号,
变更日期,变更内容,最终结论,审批部门,备注

二、专业技术人员数据库

㈠ 注册建筑师
1、人员基本情况:
[人员编码],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
省份,市州,县区,
注册证书号,注册印章号,注册有效期,注册类别,获取时间,获取方式,
毕业学校,最高学历,所学专业,学位,毕结肄业时间,
所在单位名称,单位电话,通信地址,邮政编码,
参加工作时间,专业技术职务,是否教师,
[(勘察设计单位)企业编码]
[行政地区编码](6位)
2、代表工程业绩:
[人员编码],序号,
工程名称,建成时间,项目规模,工作内容,工作角色,完成情况,
[设计招标编码]
3、获奖情况:
[人员编码],序号,
项目名称,获奖日期,颁奖单位,获奖名称,获奖介绍,备注,
[设计招标编码]
4、处罚情况:
[人员编码],序号,
文件标题,处罚时间,处罚内容,最终结论,处罚机构,备注
5、继续教育的情况:
[人员编码],序号,
培训时间,培训学时,培训内容,培训机构
6、变更情况:
[人员编码],序号,
变更日期,变更内容,审批部门,备注

㈡ 注册结构工程师
1、人员基本情况:
[人员编码],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
省份,市州,县区,
注册证书号,注册印章号,注册有效期,注册类别,获取时间,获取方式,
毕业学校,最高学历,所学专业,学位,毕结肄业时间,
所在单位名称,单位电话,通信地址,邮政编码,
参加工作时间,专业技术职务,是否教师,
[(勘察设计单位)企业编码]
[行政地区编码](6位)
2、代表工程业绩:
[人员编码],序号,
工程名称,建成时间,项目规模,工作内容,工作角色,完成情况,
[设计招标编码]
3、获奖情况:
[人员编码],序号,
项目名称,获奖日期,颁奖单位,获奖名称,获奖介绍,备注,
[设计招标编码]
4、处罚情况:
[人员编码],序号,
文件标题,处罚时间,处罚内容,最终结论,处罚机构,备注
5、继续教育的情况:
[人员编码],序号,
培训时间,培训学时,培训内容,培训机构
6、变更情况:
[人员编码],序号,
变更日期,变更内容,审批部门,备注

㈢ 注册监理工程师
1、 人员基本情况:
[人员编码],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证号,健康状况,照片,
省份,市州,县区,所属中央直属企业,
所在单位,
专业,职称,注册证书编号,注册性质,注册日期,岗位证书编号,发证日期,
继续教育档案,文化程度,
处罚处分,违法违规行为,
总监资格,监理培训班,总监培训号,总监证书,国家级岗位证书扫描件,省级岗位证书扫描件,资质证书扫描件,所在单位名称,跨资格等级执业情况,持证上岗情况,
[(监理企业)企业编码]
[行政地区编码](6位)
2、 代表工程业绩:
[人员编码],序号,
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开工时间,竣工时间,
工程规模技术指标(一),数量(一),单位(一),工程规模技术指标(二),数量(二),单位(二),投资总额,
工程监理费,
工程类别,工程等级,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
总监姓名,总监等级,进度情况,提前(延长)天数,工程质量,节约投资,
竣工验收情况,监理工作情况,
建设单位意见,建设单位填写意见日期,质量监督站意见,质量监督站意见填写日期,
[监理招标编码]
3、继续教育情况
[人员编码],序号,
培训时间,培训学时,培训内容,培训机构
4、变更情况
[人员编码],序号,
变更日期,变更内容,审批部门,备注
5、获奖情况:
[人员编码],序号,
项目名称,获奖日期,颁奖单位,获奖名称,获奖介绍,备注,
[监理招标编码]
6、处罚情况:
[人员编码],序号,
文件标题,处罚时间,处罚内容,最终结论,处罚机构,备注
7、复查情况:
[人员编码],年度,
复查时间,复查结果,复查部门,备注

㈣ 造价工程师
1、人员基本情况:
[人员编码],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
省份,市州,县区,所属中央直属企业,
毕业院校,学历,专业,职称,从事工程造价年限,
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编号,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编号,注册日期,
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编号,取得资格方式,
考试通过年度,考试档案号,有效期(年),
执业专用章编号,人事档案关系,
注册单位名称,注册单位资质证书编号,单位类别(主营、兼营),
取得资格方式,考试通过年度,考试档案号,人事档案关系,注册单位名称,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单位类别,
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人事档案关系是否在人才交流中心,是否本单位正式在职人员,是否有人事代理合同,是否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是否按规定缴纳“两金”,是否退休反聘人员,
工作简历,照片,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扫描件,身份证扫描件,职称证书扫描件,人事档案关系证明扫描件,
备注,
[(造价咨询机构)企业编码]
[行政地区编码](6位)
2、续期注册:
[人员编码],序号,
续期注册日期,有效期
3、变更情况:
[人员编码],序号,
变更日期,变更内容,最终结论,审批部门,备注
4、处罚情况:
[人员编码],序号,
文件标题,处罚时间,处罚内容,最终结论,处罚机构,备注
5、获奖情况:
[人员编码],序号,
项目名称,获奖日期,颁奖单位,获奖名称,获奖介绍,备注,
[(勘察招标、设计招标、监理招标、施工招标、材料设备招标)招标编码](某种招标)
6、继续教育的情况:
[人员编码],序号,
培训时间,培训学时,培训内容,培训结果(合格、不合格),培训机构
7、代表工程业绩:
[人员编码],序号,
项目名称,合同编号,项目类型,工程规模,工程造价,完成效果,开始时间,结束时间,工作角色(主持、参与),项目完成单位名称,委托单位名称,委托单位联系人,委托单位联系电话,备注,
[(勘察招标、设计招标、监理招标、施工招标、材料设备招标)招标编码](某一种招标)
8、执业年检:
[人员编码],年度,
年检时间,年检结果,年检部门,备注

㈤ 项目经理
1、人员基本情况:
[人员编码],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政治面貌,照片,
学历,毕业院校,所学专业,职称,民族,
所在单位名称,
省份,市州,县区,所属中央直属企业,
参加工作时间,施工管理年限,现从事专业,施工管理工作简历,
项目经理证书编号,资质等级,发证机关,发证时间,
学历证书扫描件,职称证书扫描件,身份证扫描件,资质证书扫描件,
工程履约情况,质量安全情况,文明施工情况,违法违规情况,
[(施工企业)企业编码]
[行政地区编码](6位)
2、代表工程业绩:
[人员编码],序号,
工程名称,建设单位,
工程类别,工程规模技术指标(一),数量(一),单位(一),工程规模技术指标(二),数量(二),单位(二),
工程造价,结算价格,合同价格,开工时间,竣工时间,
安全评定结果,质量评定结果,竣工验收意见,质量监督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的单位,文明安全达标情况,质量监督报告结果,质量评定意见,安全评定意见,
[施工招标编码]
3、继续教育的情况:
[人员编码],序号,
培训时间,培训学时,培训内容,培训结果(合格、不合格),培训机构
4、变更情况:
[人员编码],序号,
变更日期,变更内容,最终结论,审批部门,备注
5、处罚情况:
[人员编码],序号,
文件标题,处罚时间,处罚内容,最终结论,处罚机构,备注
6、获奖情况:
[人员编码],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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