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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22:07:23  浏览:99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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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管理办法

国家建材局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管理办法
(一九九一年七月二十四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以下简称“国家建材局”)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的管理,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干部政策和规定精神,结合国家建材局直属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建材局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由国家建材党组管理,管理内容主要包括:任免、调配、考核、奖惩、培训、退(离)休、工资待遇等。国家建材局直属单位党组织协助局党组管理。
第三条 国家建材局党组领导干部范围:
国家建材局直属单位的行政领导正、副职、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以下通称“三总师”),调研员;
国家建材局直属单位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
第四条 国家建材局人事改革司是国家建材局党组管理干部的办事机构。

第二章 任职
第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职数:
地师(司局)级事业单位、大型联合企业、大型企业行政领导(含三总师)职数一般为3-5人;县团级单位行政领导职数一般为3-4人;党委领导干部职数一般为1-2人。
第六条 任职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思想素养;
(二)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勇于开拓,锐意改革;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协调能力和决策水平,具备相应的现代管理知识和专业知识;
(四)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工作水平,作风民主、知人善任、廉洁奉公、公道正派、团结同志、身体健康;
(五)一般具有大专以上的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六)在下一级任职时间一般满二年以上,且年富力强。
第七条 行政领导干部一般通过素质考察、民主评议、组织任命的方式产生。实行行政领导班子任期目标责任制。
第八条 行政领导班子换届,应按程序进行。
(一)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负责制的单位换届程序是:
①组织考核,同时进行审计;
②国家建材局人事改革司提出班子配备意见;
③国家建材局党组会议讨论决定,行局文任命;京外单位班子配备在征求单位所在省、直辖市党委或地方上级党委意见后任命;
④递交任期目标责任书,由国家建材局批准后实施。
(二)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的单位换届程序是:
①组织考核,同时进行审计;
②国家建材局人事改革司提出行政正职人选; ③国家建材局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征求单位所在地上级党委的意见,行局文任命;
④国家建材局人事改革司对行政正职提出的行政副职人选进行考核,提出人选意见;
⑤国家建材局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征求单位所在地上级党委意见,行局文任命;
⑥递交任期目标责任书,由国家建材局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在任期内调整行政正职由国家建材局人事改革司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考察后,确定人选,征求单位所在地上级党委的意见,报国家建材局党组决定。
在任期内调整行政副职(含三总师)采取国家建材局党组直接任命或由单位提出任职建议报国家建材局党组任命两种方式。单位提出建议时,应根据班子成员职数和缺员的情况,由行政正职提名或党委推荐。经组织考察后,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负责制的单位提交党委集体讨论;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的单位提交由党委书记主持党政领导联席会议(不设党委的由行政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均以党委(不设党委的由行政)名义向国家建材局党组提出任免建议。
第十条 建材工业协会,硅酸盐学会的领导干部由国家建材局党组推荐人选,经理事会议选举通过后,行局文任命。
第十一条 党委正副书记、纪委书记,按《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必要时由国家建材局党组指派。
第十二条 不足二年到退(离)休年龄的党政正、副职,一般不再进入新一届领导班子,经考核称职者,可任调研员。

第三章 免职、辞职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免去其领导职务:
(一)经组织考核确认不称职者;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者;
(三)离职在国内、国外学习、进修期限超过一年者;
(四)已到退(离)休年龄,因工作需要,决定延长退(离)休时间,不再担任领导职务者;
(五)转任领导职务者;
(六)因其它原因需要免去领导职务者。
第十四条 在任期内,领导干部可申请辞职,但必须经国家建材局党组批准后,才能离任。未批准前,必须履行职责。

第四章 任期
第十五条 行政领导干部任期一届为四年,可以连任。党委、纪委领导干部任期按《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行政领导干部的任期从国家建材局正式任命的时间算起:党委、纪委任期从上级党组织审批的时间算起。
第十七条 进入任期的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正职无特殊情况一般不作调整。在任期内到退(离)休年龄的行政正职可在任期届满后再办理退(离)休手续。
第十八条 在任期内调整行政正职不属换届,继续实施本届班子制订的任期目标,如修改目标,需报国家建材局批准。

第五章 待遇
第十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在任期内,享受所任职级的政治、生活、福利待遇。工资升级由国家建材局党组审批。奖金(含浮动工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党政领导干部交叉兼职者,任职期间的工资待遇,按较高的职务工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领导干部被免职后,一般不再保留任职期间的职级待遇。担任新职务者,享受新任职务相应职级的待遇。领导干部辞职不保留原职级待遇。
第二十二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离任后可保留原职级待遇:
(一)任期届满或任期内到退(离)休年龄,及时办理退(离)休手续者;
(二)虽然免领导职务,但因工作需要,决定延长退(离)休时间者;
(三)由于领导班子调整,经考核称职,但因工作需要,组织决定不再进入班子者;
(四)在任职期间因工致伤或因病不能继续任职者。

第六章 交流和回避
第二十三条 国家建材局党组根据直属单位领导班子的具体情况,结合班子换届和局部调整,对领导干部实行有计划地交流。
第二十四条 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及其配偶关系、近姻亲关系的干部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领导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人事、监察、纪检、审计、财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 领导干部在处理公务时,如果涉及本人或与本人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问题,必须回避,并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干预或施加影响。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六条 考核是对领导干部和领导班子作出恰当评价,为领导干部的任免,奖惩、升级及领导班子的调整配备提供依据。考核以领导干部的德、能、勤、绩和领导完成工作目标情况为主要内容。
第二十七条 对领导干部和领导班子的考核分年度考核和任期届满考核。年度考核在党委领导下,由本单位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人员组成考核组实施;任期届满考核,由国家建材局人事改革司会同有关部门及党的关系所在地的上一级党委联合组成考核组,由国家建材局人事改革司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考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领导干部和班子拟写述职报告;
(二)召开中层干部及职工代表会听取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述职;
(三)中层干部及职工代表民主评议;
(四)个别谈话,听取各级领导及职工的意见;
(五)综合评价,向领导班子成员反馈;
(六)形成考核材料,归入考绩档案;
第二十九条 对领导干部和领导班子的奖惩,依据国家建材局所确认的工作目标,根据考核结果,按奖惩规定进行;对工作成绩突出、效益显著者由国家建材局给予荣誉奖或晋升工资奖励。对在任期内出现重大失误或玩忽职守,给工作造成重大损失者和严重违反党纪、政纪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八章 培训与提高
第三十条 国家建材局应有计划地对领导干部进行定期脱产培训,学习成绩归入干部档案,作为任用干部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一条 坚持领导班子中心组学习制度和每半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制度,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政治思想素质。国家建材局领导和人事改革司及主管业务部门应有计划地参加直属单位的民主生活会。
第三十二条 在领导干部考核、任免、转任、奖惩、退(离)休时坚持国家建材局领导、人事改革司或委托单位党委与领导班子成员谈话制度。党政主要领导每年应向国家建材局党组汇报一次班子的工作和思想作风建设情况。

第九章 退休与离休
第三十三条 凡已到退(离)休年龄的领导干部,一般应在到龄的下个月办理退(离)休手续。不需本人申请。
第三十四条 担任领导干部的高级技术人员、知名专家,在到达退(离)休年龄时,确因教学、科研等技术工作需要,本人能坚持正常工作,需延长退(离)休年龄者,由单位提前二个月申报,经国家建材局批准可延长工作时间二至三年;延长期间不再担任领导职务。
第三十五条 即将到退(离)休年龄的领导干部确因身体状况不适应继续任职者,可以提前退(离)休。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建材局人事改革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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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中山市行政服务在线行政许可网上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印发中山市行政服务在线行政许可网上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府〔2006〕101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行政服务在线行政许可网上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九月八日



中山市行政服务在线行政许可
网上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许可网上投诉处理工作,及时处理行政许可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监察部令第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中山市行政服务在线系统对本市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投诉处理工作。
中山市行政服务在线系统接收的不涉及行政许可问题的投诉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其他途径提起的行政许可投诉,依照信访举报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条 行政许可投诉处理,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许可投诉由中山市行政服务在线系统接收后,分发到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负责处理,中山市监察局通过中山市行政许可电子监察系统进行监督。
第五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通过中山市行政服务在线系统进行投诉:
(一)拒绝、拖延、不完全履行法定的行政许可职责的;
(二)无合法依据以及违反法定程序、权限、条件和时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三)不履行法定的公开和告知义务,侵害行政许可申请人知情权的;
(四)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五)在办理行政许可或在监督检查被许可人的行政许可活动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六)服务态度恶劣,故意刁难行政许可申请人的;
(七)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被许可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的;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
第六条 通过中山市行政服务在线系统接收的行政许可投诉按下列方式办理:
(一)投诉事项由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受理的,由相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办理;
(二)投诉事项由中山市政府投诉中心受理的,由中山市政府投诉中心办理;
(三)中山市监察局认为投诉事项应由其直接处理的,由中山市监察局办理。
第七条 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中山市政府投诉中心受理的投诉事项,中山市监察局认为需要报送办理结果的,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中山市政府投诉中心应按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将办理结果报中山市监察局。
第八条 经调查发现投诉反映的问题不存在、与事实不符或者已整改或已作出处理的,可以终结调查并作说明。
第九条 行政许可投诉经调查核实,存在违法违纪问题的,由中山市监察局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有违反行政纪律事实,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人员,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二)对有行政过错行为的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三)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发出《监察建议书》,责令整改;
(四)存在问题涉及多个部门、多方面原因,被投诉单位无法单独解决的,向市政府写出专题报告。
第十条 行政许可投诉应当在14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署名投诉并留有联系方式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十一条 行政许可投诉办结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第十二条 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行政许可投诉处理、监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投诉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投诉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核查投诉情况时不得暴露投诉人身份。
第十三条 行政许可投诉经查证属实,使违法违纪行为受到惩处,并为国家、集体挽回或减少损失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对投诉人酌情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山市监察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印发《扬州经济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收费减免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


扬府发〔2006〕134号



关于印发《扬州经济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收费减免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扬州经济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收费减免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八月十四日

扬州经济开发区外商投资
企业收费减免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地做好招商引资工作,营造政策洼地,促进内、外资集聚,加快开发区发展,经研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扬州市经济开发区实施行政管理、提供服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收费”,是指各行政管理部门、行使政府职能的事业单位及中介机构向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工业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收取的经省以上有权部门批准的各种基金、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经营服务性收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分别为在开发区注册的外商投资工业企业和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
其资格认定机构分别为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科技局。
第五条 继续实行《扬州市开发区减免收费优待证》制度。向符合第四条规定的企业发放《扬州市开发区减免收费优待证》,企业凭此证享有减、免收费待遇。
第六条 对持证企业的收费减免项目见附表。
上述项目减免后其中需要上缴省的部分,由市经济开发区管理会按上年实绩考虑当年新增因素代缴(扣除返还部分),复员军人安置费减免后,复员军人接收安置工作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协调落实。
附表中所列有关基金、资金项目以缓交的方式办理。
通过行政手段提供服务的事业单位及垄断性的服务收费,一律按收费标准下限的三分之一收取。供气、供热、邮政、电信、交通运输等服务价格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有关规定依法征收。
第七条 实行减免收费后,政府各职能部门和单位不得再直接向开发区工业企业收取明确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亦不得通过银行托收,但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履行的职责和管理服务范围不变。
第八条 政府各职能部门向开发区企业收费,应在收费地点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收费程序,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票据,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凡向开发区工业企业收取新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并经开发区收费管理办公室审查、批准后,方可向企业收取。
第十条 市监察、物价、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减免收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部门和单位要按有关规定查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5年。原扬州市人民政府扬府发[2001]115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

一、政府性基(资)金缓交表

序号
项目名称
文件依据
优惠幅度

1
防洪保安资金
苏政发(99)46号
全额

2
粮食风险基金
苏政办发(96)54号
全额

3
地方教育基金
苏政发(03)66号
全额

4
地方教育附加
苏政发(03)66号
全额

5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省政府令(96)第78号
减半

6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省政府令(99)第158号
全额

7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省政府令(97)第100号
全额

8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苏政发(84)160号
全额

9
文化事业建设费
苏发(2001)14号
全额

10
城市教育附加费
国发(1986)50号
全额

11
市场物价调节基金
苏政发(89)57号
全额

12
职工教育经费统筹
苏政发(89)126号
全额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表



序号
项目名称
文件依据
优惠幅度

1
征(拨)用土地管理费
苏价服(03)175号
全免

2
临时用地管理费
苏价服(03)175号
全免

3
土地登记费
苏价服(03)175号
全免

4
土地用途变更费
苏价服(03)175号
全免

5
土地出让业务费
苏价服(03)175号
全免

6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
苏价服(03)175号
全免

7
城市道路占用费
苏价服(03)175号
全免

8
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苏政办发(02)122号
全免

9
附本及补(换)证费
苏财综(99)262号
全免

10
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苏价费(98)286号
全免

11
劳动合同鉴证费
苏价综(02)174号
全免

12
发布招聘信息审核费
苏价费(99)486号
全免

13
治安联防费
苏价费(02)224号
全免

14
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苏价费(02)224号
全免

15
统一代码标识证书工本费、技术服务费
发改价格(03)82号
全免

16
专利技术合同鉴证费
苏价费联(93)80号
全免

17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工本费
价费字(1992)401号
全免

18
出口货物原产地证
苏财综(92)160号
全免

19
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苏价费(96)417号
全免

20
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费
苏价费(96)417号
全免

21
公共场所卫生审查费
苏价费(96)417号
全免

22
药品审批证件工本费
苏价费(96)108号
全免

23
新药审批费
苏价费(96)108号
全免

24
已产药品注册登记表
苏财预(02)95号
全免

25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本费
苏价费(98)76号
全免

26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检费
苏价费(98)76号
全免

27
取水许可证工本费
苏财综(97)198号
全免

28
超标环境噪声排污费
苏价费(03)197号
全免

29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
苏价服(01)281号
全免

30
供电工程贴费(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苏价工(02)69号
安装时交50%,其余半年内交清

31
复员军人安置费
苏民安(04)27号
依法安置则全免

32
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费
苏财综(99)262号
减半

33
工商部门变更登记费
苏财综(99)262号
减半

34
白蚁防治费
苏价服(03)17号
按最低限收费

35
义务植树费、绿化统筹费
苏政发(96)35号

苏价发(94)125号
全免

36
人防经费
苏价服(02)294号
全免

37
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扬价工(2001)19号
全免















三、服务性收费减免表



序号
项目名称
文件依据
优惠幅度

1
公证收费
苏价费[1998]269号
减半

2
律师服务收费
苏价费[1998]215号
减半

3
会计、审计事务服务费
苏价费[1999]357号
减半

4
资产评估收费
苏价费[1999]357号
减半

5
向单位收取的推荐人才成功服务费
苏价费[2003]416号
全免

6
向单位收取的协调调出、调入争议收费
苏价费[2004] 106号
全免

7
人事档案、人事关系委托管理费
苏价费[2003]416号
全免

8
土地价格评估费
苏价费[1998]76号
减半

9
土地交易服务收费
扬价工[2004]303号

扬价工[2005]96号
减半

10
房地产交易综合服务费
苏价房[2000]24号
减半

11
建筑工程交易市场(中心)综合服务费
扬价工[2006]38号
减半

12
工程造价咨询收费
苏价服[2004]483号
全免

13
规划设计收费
价费字[1993]68号
减半

14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建材试验费
苏价服[2001]113号
减半

15
建筑项目前期咨询费
苏价房[1999]417号
全免

16
税务代理业务收费
苏价费[1999]357号
减半

17
向单位收的职业介绍成功服务费
苏价费[1999]486号
全免

18
计量检定收费
苏价费[2003]302号
减半

19
产品质量认证费
苏价费[1999]449号
减半

20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
苏价费[2003]407号
减半

2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
苏价费[2002]86号
减半

22
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
苏价费[2004]313号
减半

23
工商咨询服务收费
苏价费函[1998]103号
全免

24
药品检验费
发改价格[2003]213号
减半

25
食品检验费
苏价费[1996]417号
减半

26
资信等级评估费
苏价费[1997]46号
减半

27
避雷针检测费
苏价费[2000]21号
减半

28
用电启动方案编制费
苏价管[1995]284号
减半

29
用户受、配电方案咨询费
苏价管[1995]284号
全免

30
垃圾代运费
扬府办发[2003]54号
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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