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国家教委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严格中小学升降国旗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31 13:31:25  浏览:97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教委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严格中小学升降国旗制度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教委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严格中小学升降国旗制度的通知

1990年8月24日,国家教委


根据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后简称《国旗法》)中关于“全日制学校,除寒假、暑假和星期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全日制中学小学,除假期外,每周举行一次升旗仪式”的规定,为了严格中小学(含各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下同)升降国旗制度,使学生通过升降国旗这一具有教育意义的仪式受到深刻的爱国主义教育,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地中小学在升降国旗时,除要严格按《国旗法》中有关条款的规定执行外,结合中小学的具体情况,应做到:
(一)升旗仪式在每周星期一早晨举行(寒暑假除外,遇有恶劣天气可不举行)。
重大节日或纪念日应举行升旗仪式。
(二)举行升旗仪式时,在校的全体师生参加,整齐列队,面向国旗,肃立致敬。
(三)升旗仪式程序是:
1.出旗(旗手持旗,持旗方式可因地制宜。护旗在旗手两侧,齐步走向旗杆,在场的全体师生立正站立);
2.升旗(奏国歌,全体师生行注目礼,少先队员行队礼);
3.唱国歌;
4.国旗下讲话(由校长或其他教师、劳动模范、先进人物等作简短而有教育意义的讲话)。
(四)每日傍晚静校前,由旗手和护旗按《国旗法》第十六条规定降旗。
(五)每日升降旗(不举行仪式)时,凡经过现场的师生员工都应面对国旗,自觉肃立,待国旗升降完毕时,方可自由行动。
(六)旗手、护旗要由各班推选代表轮流担任,并经过严格训练后方可执行升降旗任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可遵照《国旗法》及本通知中的有关规定,针对不同地区的情况和条件,对城乡各类中小学的升降国旗制度提出切实可行、具体明确的要求。
二、各地中小学在今年秋季开学初,应结合建国41周年纪念日,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国旗法》、学习《国旗法》的活动,使广大师生充分认识到制定和执行《国旗法》的重要意义,集中对学生进行一次生动具体的爱国主义教育。
三、各中小学要配合《国旗法》的宣传和施行升降国旗制度,通过校级、班级和少先队、共青团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深入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同时,要不断总结经验,使此项制度的执行持之以恒,取得良好教育效果。
四、施行升降国旗制度,是学校德育工作不可缺少的一项内容。今后,要把这项制度的实施情况列为政府部门督导、检查、评估学校教育的内容之一。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各中小学施行《国旗法》情况的检查和指导,发挥升降国旗制度应有的教育作用。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执行难”解决究竟要靠谁

陈继华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而几年来,屡屡发生的权利人当街贱卖生效判决书现象,不仅反映了社会信用的缺失,而且反映了法律信用的严重缺失。“执行难”已成为一个严重侵蚀我国法制机体健康的顽疾,如不尽快去除,必将迟延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进程。
一、“执行难”的成因分析
1999年中央11号文件将“执行难”概括为四句话,即“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当前社会舆论,也多将“执行难”归结为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作祟、法官与被执行人素质不高、立法不健全等方面的原因,这些虽都从一定侧面指出了“执行难”的成因,但都没能找出真正的症结所在,还停留在问题的表层。笔者认为,“执行难”形成的最根本原因还是当前司法体制不健全造成的法律缺乏应有的信用和威慑力。要解决“执行难”,需从改变司法体制入手,依靠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树立法律的信用,进而建立法律的威慑力,使遵守法律判决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
二、“运动式”治理“执行难”的局限性。
稍懂医理者都知道:引起发烧的原因有多种,在没找到病因的情况下,用物理方法退烧仅能收到暂时的效果。把“执行难”比做持续发烧,则“运动式”治理只是一物理降温方法,如不能找到真正的病因对症治疗,则不仅治不了病,反而会因延误治疗时机而加重病情。
运动式治理“执行难”问题,或许可以在短时间内收到一时之功效。毕竟,这种自上而下的清理运动带有明显的行政治理色彩,而对于中国的公检法机关来说,行政式的治理方式有时也会产生明显的法律效果。但是,假如造成“执行难”的制度因素没有发生明显的变化,那么,这种依靠行政命令所发动的治理运动一旦结束,“执行难”的现象几乎注定会重新出现。其实,几年来,官方已经就“执行难”问题进行过多次类似的清理运动,这种清理运动的反复进行,以及有关治理“执行难”通知的反复多次发布,就显示出以往治理“执行难”运动的低效率和无效果,也证明今后继续采用运动式的治理方式,将肯定会归于失败。具体而言,治理者们将“执行难”的成因主要解释为“法院的问题”,并继而采取强化执行人员素质、加大执行力度等措施。经验表明,这些思路和对策在解决“执行难”的有效性上都是很成问题的。
三、改革法制体制,用“法律”治理“执行难”。
㈠改革法院编制体制,减小地方行政对法院的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调查结果显示,“执行难”的最大阻力还在于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因此,要破解“执行难”,首先就需要把法院从地方行政权的干预下解脱出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就曾一针见血地指出:“长期以来,我国地方人民法院的法官任免、司法经费等都在地方控制之下,人民法院依法审判的独立性从何谈起?”
2000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将全国各地委托山东法院执行的案件,统一指定给济南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委托案件执结率由过去的7%提高到70%。济南铁路运输中院执行局局长王荣历接受记者采访时曾说:“我们是专门法院,人、财、物都不受地方政府的管理,而且案件是省高院指定的,这样在执行中,较少受到地方的干预。”
由此可见,摆脱了地方行政权干预,法院的“执行力”有着多么大的升值空间。要使法院不受地方行政权干预,就要从“人事、财政”等各方面去除地方行政权的影响。
为法院确立有效的抗干扰机制,排除地方行政机关可能对司法工作造成的干涉,法院的人、财、物权应由最高法院掌握,司法经费由全国统筹。可将法院的经费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由中央财政将法院经费单列,同时最高法院通过加强诉讼费用的管理,由地方各级法院上缴一定比例的诉讼费,由最高法院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法院的实际,统筹安排下拨费用给省高级法院,再由省高级法院直接下拨给各级人民法院。关于人事管理体制方面,改变行政机关管理法院机构人员编制的作法,实行由最高人民法院和省、直辖市、自治区高级法院二级管理的方法,即由高级法院依据最高法院关于编制管理、人事管理的总体规定,对辖区内的各级法院进行具体的管理。
㈡提高判决的公信力,增强法律判决的权威。
近些年不断被暴光的徇私舞弊和枉法裁判案件,都不断地降低着法律的权威和公信力。有一句法律缄言:“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危害胜过十次犯罪。因为一次犯罪只是污染了水流,而一个不公正的裁判却污染了水源。” 判决没有被执行,用老百姓的话说就是不给法律“面子”,为什么被执行人敢于不给法律面子呢,最主要的还是在于司法自身的问题。面子并不是靠别人给的,而是要靠自己争取的。试想,对于一个“污染了水源”的法院,面子何来?所以,不断提高法官素质,减少误判错判的发生,进而牢固树立法律的权威,增强被执行人执行生效判决的自觉性,对于解决“执行难”还是十分必要的。
㈢还执行权于行政,利用国家强制力解决“执行难”。
执行权本质上是一种行政权,应当通过加快制度创新和体制改革,把它从法院分离出去,由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门管。
在现行司法体制没有根本改变的情况下,主要是进一步完善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统一指挥的执行工作机制。建议地方法院执行机构的人财物由省高级法院直管,下级法院协助;省院设总局,中院设分局,基层法院设支局,真正做到执行权的行使不受地方制约和干预。建立和完善以委托执行为主的工作机制,最高法院设立执行协作办公室,负责委托执行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为跨省辖区的执行案件最终实现全部委托执行提供组织保障。还建议加快强制执行法的立法步伐,对不履行裁判义务的当事人应规定一系列履行义务的强制法律措施。
法律是需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如没有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法律就会得不到执行,而在我国法院生效判决执行的过程中,除了几个法警外,基本看不到“国家强制力”的影子。所以只要被执行人找几个人将厂门一锁,或找个老头老太的往法院的车下一躺,法院就没辙啦!
有个故事说明了美国如何解决地方保护的。195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布朗案中裁判黑人与白人分隔于不同学校的做法违宪,次年法院开始考虑结束黑白分校的具体措施,对此南方诸州抵触情绪很大,千方百计对抗法院判决,1957年,阿肯色州9名黑人学生依照判决应进入白人学校就读,但该州州长动用当地国民警卫队封锁学校,就是不让黑孩子和白学生扎堆,法院的判决执行不了——这地方保护主义够邪乎的吧!这可把艾森豪威尔给气毛了,总统调动美国精锐的101空降师进入该州首府,压制了国民警卫队,最终这9个黑孩子在大兵的武装护卫下顺利入学,地方保护土崩瓦解。
法律作为一切社会矛盾最终的救济途径、道德的最低标准,必须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如果不能把持住这最后一道底线,道德的标准就会进一步降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目标将会成为一个不可能实现的梦。

焦作市第二批取消废止的收费项目(140项)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第二批取消废止的收费项目的通知(焦政办 [2000]1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全市第二批取消废止的收费项目共140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市政府要求,凡已经公布取消废止的收费项目,所涉及的部门要坚决取消废止,并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监督落实措施,确保市政府决定的贯彻落实。随着治理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深入开展,在进一步清理的基础上,市政府将继续公布取消废止的收费项目。

焦政办[2000]133号 二OOO年十二月二十日


焦作市第二批取消废止的收费项目
(140项)

一、公安部门(28项)
1、汽车驾驶证转出收费
2、汽车栏板加高费
3、汽车变更轮胎收费
4、公共场所建档费
5、公共场所责任书工本费
6、暂住人口发函工本费
7、雇用暂住人口责任书工本费
8、身份证快证申请表工本费
9、承租房屋责任书工本费
10、出租房屋责任书工本费
11、租赁房屋门牌费
12、爆破员培训费、资料费
13、爆破物品使用证费
14、公共场所特种行业人员培训费
15、租赁房屋建档费
16、公共场所治安合格证收费
17、爆炸物品合格证收费
18、99年批复的出境人员安全教育费
19、机动车号牌、固封收费
20、号牌架收费
21、机动车彩色照片收费
22、车辆改型、改装、改造、申请报废收费
23、驾驶员考试资料费
24、场地租用练习费
25、租用车练习费(含油费)
26、要求提供教练辅导费
27、看管自行车无锁无钢印加收费
28、消防灭火、实验费
二、劳动部门(21项)
1、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费
2、临时工管理费
3、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度保险审验费
4、离退休职工养老金领取证工本费
5、遗属证工本费
6、劳动合同书工本费
7、养老保险手册工本费
8、求职用工登记费
9、劳务交流门票费
10、求职介绍成功中介费(家庭录用者)
11、科技人员交流费
12、劳动争议调节费
13、务工从业管理费 14、出省就业人员跟踪服务费
15、就业培训技工班收费
16、技师合格证书工本费
17、高级技师合格证书工本费
18、技术等级证书工本费
19、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工本费
20、养老保险分户卡、台帐工本费
21、养老关系转移、建立、中断、一次性支付表格费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18项)
1、计量器具及检测方法备案费
2、计量授权考核(含人员考核)费
3、依法管理计量器具备案费
4、检测人员资格备案费
5、金银首饰"双信"备案费
6、焦作市馒头类食品许可证工本费
7、焦作市酱油、食醋、冷饮、软饮料生产许可证工本费
8、质量认证人员申请费
9、质量认证人员考核费
10、保质推荐费
11、厂长培训资料费
12、监督检验合格证工本费
13、检验数据查询费
14、产品免检考核费
15、仲裁检验费
16、气瓶产品制造监督检验费(暂缓执行)
17、液化气槽罐车定检费(暂缓执行)
18、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安全性能监检费(暂缓执行)
四、交通部门(9项)
1、汽车配件销售管理费
2、焦温客车线路有偿使用费
3、无人看守道口安全监护费
4、驾驶员培训合格证工本费
5、公路运输管理费完费通行证工本费
6、超限运输证过塑费
7、营运客车线路调节费
8、补办道路运输证工本费
9、车辆技术档案工本费
五、民政部门(2项)
1、铝合金镜框费
2、街路巷、楼、门牌收费(暂缓执行)
六、广播电视局(3项)
1、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销售、安装管理费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费
3、接收卫星传送境内电视节目管理费
七、移动公司(3项)
1、来电显示收费(暂缓执行)
2、语音信箱服务费(暂缓执行)
3、中文秘书收费(暂缓执行)
八、医药管理局(4项)
1、变更许可证登记费
2、出口药品证明书费
3、变更药品名称、规格收费
4、办理药厂对外证明费
九、农机部门(1项)
1、拖拉机改装、改型、改造、报废收费
十、卫生部门(6项)
1、医师资格认定收费
2、医疗机构执业管理费
3、技术人员合格证书工本费
4、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费
5、铝合金框费
6、专科医院(专科病房)住院床位加收费
十一、司法部门(4项)
1、乡镇法律服务所管理费
2、律师管理费
3、信访风险抵押金费
4、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料注册费
十二、林业部门(4项)
1、木材销售许可证工本费
2、狩猎许可证工本费(暂缓执行)
3、种子生产许可证工本费(暂缓执行)
4、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暂缓执行)
十三、城市客运管理处(1项)
1、 城市附加费(客运三轮车、飞虎类小汽车、吉普车、客货两用车、四座出租车、十座以下面包车、三十五座以下大轿车)
十四、人事部门(4项)
1、五大生岗前培训及教材费
2、在职五大生聘干教材、登记费
3、实用人才专业班管理费
4、人事仲裁费(暂缓执行)
十五、物价部门(5项)
1、价格预测收费
2、委派价格顾问收费
3、提供经营决策咨询收费
4、常年价格咨询服务收费
5、担任常年价格顾问收费
十六、国有资产管理局(2项)
1、验证确认费
2、注销产权登记费
十七、粮食部门(1项)
1、 粮食关系迁入、迁出工本费
十八、化工部门 (1项)
1、继续教育培训费
十九、计划生育部门(1项)
1、 X线透射节育环收费
二十、轻工局室内装饰办(1项)
1、公告费
二十一、人防办(2项)
1、人防工程义务工费
2、人防工程建设费
二十二、土地部门(4项)
1、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
2、基准地价评估费
3、土地抵押服务费(暂缓执行)
4、土地租赁服务费(暂缓执行)
二十三、房管局(6项)
1、房改房首次交易服务费
2、房屋翻改扩建查验费
3、房地产咨询费
4、基准价格地段差价
5、房屋租赁保证金
6、集资合作建房权属登记费(暂缓执行)
二十四、城管部门(2项)
1、污染环境代清费
2、建筑垃圾保证金
二十五、招标办(1项)
1、评估资料抵押金
二十六、定额站(1项) 1、建设工程概预算咨询服务费
二十七、建设工程交易中心(1项)
1、 一次性入网费
二十八、燃气热力公司(4项)
1、用户过户手续费
2、燃气使用证工本费
3、煤气基价费
4、现场技术勘探费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