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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凭居民身份证办理储蓄存单(折)挂失、提前支取和调整储蓄异地托收收费标准的联合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8 04:12:01  浏览:95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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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凭居民身份证办理储蓄存单(折)挂失、提前支取和调整储蓄异地托收收费标准的联合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凭居民身份证办理储蓄存单(折)挂失、提前支取和调整储蓄异地托收收费标准的联合通知
1989年7月13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

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最近以来,一些行提出:(一)全国实行居民身份证制度后,可否凭居民身份证办理储蓄存单(折)申请挂失和定期储蓄提前支取;(二)由于委托收款、汇兑业务收费标准的调整,储蓄异地托收的手续费、邮电费的收费标准是否亦相应调整。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办理储蓄存单(折)挂失和提前支取时,可使用居民身份证。凭居民身份证挂失的储蓄存单(折)不必进行核保。工作证、户口簿及其他足以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在储蓄章程未修改之前,仍可使用,其他有关处理手续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因工作调动和户口迁移办理储蓄存款异地托收,其手续费、邮电费的收费标准,应按照人民银行银发(1988)第391号文关于“银行结算办法和银行结算会计核算手续”通知规定的银行结算业务收费标准办理。即:邮寄划回,每笔业务收手续费一元,普通邮费四角(快件邮费一元)。储户如要求电报划回时,每笔收手续费一元,普通邮费二角(快件邮费五角),普通电报费二元一角(加急电报费四元二角)。如同一储户向同一储蓄所托收数笔储蓄存款,其手续费、邮费或电报费均按一笔计收。以上收费标准包括委托行和原存款行往返费用,一律由委托行收取。
三、非工作调动、户口迁移的储户要求办理储蓄异地托收时,需按托收金额8‰收取手续费,但每笔收费最低不少于一元四角,不另收取邮费。要求快件邮寄时,单程的加收费五角,往返的加收费一元。电报划回时,普通的加收电报费二元一角,加急的加收电报费四元二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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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2005年)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委办字〔2005〕8号

关于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企业:

  2005年汛期将至,据国家气象局的预测:今年6~8月,我国可能出现南北两支多雨带,洪涝灾害程度比去年严重;同时,由于大江大河存在防洪隐患、病险水库安全问题突出、中小河流防洪能力很低、防御山洪和台风灾害工作薄弱、抗旱工作薄弱等方面的原因,今年汛期防汛抗旱、防灾抗灾的形势十分严峻。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有关指示精神,按照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切实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站在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扎实做好污期安全生产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对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的领导责任,认真研究部署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汛期的安全生产工作;要全面落实各级行政首长防汛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立健全责任制,认真落实防汛责任和救灾措施,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措施到位;要立足于防大汛、救大灾,把各项工作做得更充分、更扎实,确保汛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未雨绸缪,牢牢把握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权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全面负起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要在完善各项防汛工作制度的同时,切实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提前做好防汛抗洪抢险各项准备工作。

  煤矿和非煤矿山企业要加强对水患矿井的重点监控,强化对防治水害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防治水害工作责任制;要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切实做到领导、组织、队伍、预案和物料“五落实”,预防淹井、透水、尾矿库垮坝、露天矿边坡坍塌、滑坡,泄洪区石油开采水灾,海上石油开采台风,以及道路、通讯、电力中断等重、特大水害事故和突发性灾害的发生。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对有毒物质和遇水起化学反应的物质妥善保管,不得放在潮湿、透水和屋面渗漏的库房。火工厂等要采取积极措施防范雷击。要认真落实职业卫生防护措施,防止职业中毒。特别是在下水管道、窨井和污水池的清洗、疏通作业前,作业单位必须落实切实可靠的预防硫化氢等有害气体中毒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防止各类急性中毒事故的发生。建筑工程企业要把防深基坑片帮垮塌、塌陷、边坡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等做为监控重点,确保万无一失。要加强对水库大坝以及江河湖防洪堤坝的监测,加强险工险段和重点部位的巡查,建立制度,明确责任,及时发现险情并组织抢险,细化落实水库的“防、抢、撤”措施,绝不能发生决堤垮坝。道路和水上交通企业要特别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要求驾驶员务必注意汛期行车和行船安全,做到安全驾驶,确保汛期交通安全。铁路运输企业要对易发生泥石流、塌方、落石等危险处所,进行重点检查监控。严格执行降雨量警戒制度,增加巡检次数,遇暴雨天气和线桥情况不明时,果断采取慢行、拦停、扣车、封锁区间等措施。有关企业要抓好水利施工、供水、电力生产、车船交通、水库旅游等重点环节的安全防范,汛前要完成水毁工程和度汛应急工程建设,加快病险水库、涵闸、堤防工程除险加固等,落实在建工程防汛安全责任制,制订度汛方案,确保在建工程度汛安全。山地灾害多发地区要加强山地灾害的防治与监测,制订预防和应急避险方案,警惕突发性暴雨、山洪诱发山体滑坡、崩塌和泥石流灾害。沿海地区要加强海堤建设和管理,做好防御台风工作。其它行业的企业要结合行业的特点和汛期安全生产的规律,研究部署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

  三、深入一线,加强汛期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在积极做好汛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同时,解决处理好防汛中出现的安全生产问题。要督促有关单位进一步落实汛期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加强对煤炭、水利、电力、冶金、建材、铁道、交通、建设、石油、化工等重点行业和水库、大坝、电网、尾矿库、矿井、桥梁、危险品储运、危房、通讯设施和人员密集场所等重要环节的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管,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力措施,把事故隐患解决在萌芽状态。

四、加强汛期上岗值班工作,确保靠前指挥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气象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水情预测预报,确保汛情信息和调度指令的畅通。要完善防汛值班制度,强化防汛值班工作,及时通报防汛工作情况。各地、各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的领导要坚守岗位,在汛期坚持干部昼夜值班制度,随时掌握雨情汛情动态,要努力做到指挥靠前,发现重要情况及时处理并报告。对迟报、漏报、瞒报的,要给予通报批评,由此影响对重大情况及时处置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五、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安全意识

  要加大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广播等各类媒体,结合“安全生产月”的相关活动,广泛宣传和普及有关防汛、度汛的基本安全知识,切实提高企业和主管部门防汛、防灾的思想意识,提高广大干部、职工和公众的抗灾、减灾和自救能力,切实做到常备不懈,万无一失,安全度汛。

  

  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关于加强长江水库库区管理若干规定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加强长江水库库区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中府[2000]23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长江水库库区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OOO年三月二十八日


关于加强长江水库库区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长江水库库区管理秩序,加强水库安
全和水质管理,保护库区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结合库区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长江水库库区及其集雨区域。
包括:
(一)水库水域及集雨区域;
(二)水库大坝及其管理范围;
(三)水库排洪渠及其管理和保护范围。
第三条 市政府成立长江水库库区管理综合协调组
(以下简称协调组),负责协调长江水库的管理工作,协
调组成员包括东区办事处、水利、林业、环保、公安、民
政、港监等部门,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
好长江水库管理工作。协调组下设办公室,设在长江水库
工程管理处内。
协调组办公室负责协助各部门加强对水库的日常维
护和管理;对各种破坏水库库区生态、危害水库安全的行
为,应及时制止,并立即通知相关主管部门,相关主管部
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派员处理。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库生态环境和
水库设施的义务,有权对破坏库区生态环境、污染水质、
破坏水库设施的行为进行检举。
第五条 库区及其集雨区域内不得开办采石(矿)场、
采砂场、砖瓦厂和新办其他工业企业。
第六条 禁止在库区及集雨区域内新办林果场。原有
林果场要完善水土保持和护林防火设施,相关设施分别报
水利、林业主管部门验收,设施不合格的,由水利、林业
部门依法责令停办。
第七条 水库库区及集雨区域内的林木只准进行抚
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采伐方案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
抄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行政
主管部门共同监督实施。
第八条 严禁围垦库区和向水库排放工业废水、生活
污水,倾倒余泥、废渣及其他废弃物;禁止在水库内运输
各种有毒有害物;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
第九条 严禁在水库库区和集雨区域进行爆破采石、
取土挖砂、放牧、修坟、开荒等危及水库大坝和山体的活
动。禁止向水库库区及集雨区域迁入山坟,水库库区及集
雨区域内原有的坟墓,应限期迁出(按规定可保留的除
外)。
第十条 严禁在水库游泳;禁止在库区及集雨区域内
新办饲养和网箱养殖场,原有的饲养或网箱养殖场,应完
善污染防治设施,并接受环保部门监督。
第十一条 船只在库区内航行、停泊、作业及管理,
应按《中山市长江水库船舶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严格控制库区船只数量。库区内原有船只,应在本规
定颁布后30日内重新办理审查批准手续;未获批准的,
禁止在库区内航行。
第十二条 严禁携带烟花、爆竹、香烛及其他易燃、
易爆物品进入库区及集雨区域。禁止在库区及集雨区域内
打猎和野外使用明火。
第十三条 禁止在水库库区炸鱼、毒鱼、电鱼和非法
钓鱼、捕鱼。
第十四条 机动车在水库大坝通行须经长江水库工
程管理处准许,未经准许禁止通行。
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
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中山市长江
水库水源污染防治暂行规定》(中府[1990]102号)同时废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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