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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在高科技工业园实施蓝印户口管理的试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0:59:25  浏览:90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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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在高科技工业园实施蓝印户口管理的试行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在高科技工业园实施蓝印户口管理的试行办法
青岛市人民政府


1998年8月19日经第16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促进青岛高科技工业园(以下简称高科园)人流、物流的形成,推动高科园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快速发展,根据高科园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蓝印户口,是指对在高科园投资或被高科园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聘用的高科园以外人员,经高科园公安、人控部门审批,市公安、人控部门备案,其户口凭证上加盖蓝色印章所表示的临时户籍关系。
第三条 高科园公安部门是高科园实施蓝印户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高科园人控部门是高科园实施蓝印户口管理的指标管理、组织协调部门。
市人控、公安部门负责高科园实施蓝印户口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蓝印户口:
(一)外商和港、澳、台地区人士在高科园投资1年以上、投资额达50万美元的,可以允许所投资企业聘用的境内的技术管理骨干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共3人办理蓝印户口;每增投资50万美元可以增加3人;
(二)国内客商在高科园投资1年以上、固定资产投资每达到80万元或累计纳税额每达到30万元或接收高科园随军家属、失业人员、下岗职工就业每达到16人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以允许投资项目法定代表人、领办人、技术管理骨干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办理1名蓝印
户口;
(三)在高科园投资的个体私营业主,3年累计纳税额每达到30万元,可以允许业主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办理1名蓝印户口。
依照本条(一)、(二)项办理蓝印户口的人数,每个项目原则上限10人。
第五条 境外人士在高科园内购买外销商品住宅,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的,购买者或其配偶在省内的直系亲属或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可以申请办理1名蓝印户口。购房建筑面积每增加80平方米,可申请增加办理1名蓝印户口。
第六条 市内四区及高科园以外人员被高科园用人单位聘用,工作满1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蓝印户口:
(一)年龄在40周岁以下,具有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须具备高中以上学历);
(二)年龄在35周岁以下,有特殊技能或专长的技师(须具备中专、中技或高中以上学历及劳动部门颁发的技术等级证书);
(三)具有普通中专、中技或高中以上学历,获市级科技成果奖的主要承担者;
(四)具有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学历,获中教一级职称的教师;
(五)夫妻双方原为青岛市市区户口,因支援边疆、三线以及上山下乡户口迁出青岛的,其1名成年子女可申请办理蓝印户口。
依照前款各项规定取得蓝印户口满两年者,可以为其配偶和1名未成年子女申请办理蓝印户口。
第七条 凡申请办理蓝印户口的,均须提供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籍证明和未曾被劳动教养或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公证书。为配偶、子女或其他亲属办理蓝印户口的,须提供夫妻关系、子女关系或其他亲属关系的证明。
第八条 依照第四条规定申请办理蓝印户口者,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额凭据或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三)投资者出具的保荐书;
(四)投资法人单位出具的属于管理人员或具有专业技术、特殊技能的证明。
第九条 依照第五条规定申请办理蓝印户口者,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产权证及相关证明;
(二)公证部门出具的与购房者或其配偶之间存在亲属关系的公证书。
第十条 依照第六条规定申请办理蓝印户口者,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教育部门出具的学历证书;
(二)人事、劳动等部门出具的专业技术职称、技能的资格证明;
(三)用人单位出具的工作年限、工作实绩的证明;
(四)属第六条(三)项情况的,须提供获奖证明;
(五)属第六条(五)项情况的,须提供父母外迁事由证明、户口迁移证明以及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第十一条 依照第四条、第六条申请办理蓝印户口的,均须提供在高科园有固定合法住所的证明。
第十二条 依照第四条、第五条申请办理蓝印户口的,须以书面形式向住所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由公安派出所提报高科园公安部门;依照第六条申请办理蓝印户口的,须由高科园组织、人事、劳动、工商等部门汇总转报高科园公安部门,经高科园公安部门审查、人控部门复核,报
高科园分管领导审签后,由高科园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取得高科园蓝印户口的人员,不需从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不在高科园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持蓝印户口者,在蓝印户口有效期间,如条件发生变化,仍可按《青岛市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征收管理补充规定》及其他有关户口迁移规定,申请办理常住户口。
第十四条 持蓝印户口者,在子女入托、入园和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申领营业执照,办理就业、求职手续,办理养老、工伤、生育、医疗保险等方面,在高科园内与高科园常住户口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五条 蓝印户口,每年由高科园公安部门复检一次。有正当理由需在高科园内变更其住所地或工作单位的,须在7日内到高科园公安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取得蓝印户口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高科园公安部门注销其蓝印户口:
(一)投资项目竣工投产或开业(营业)未满5年,抽回或部分抽回投资或转让股权的;
(二)被高科园用人单位解聘后,未被高科园其他单位聘用满1年的;
(三)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被拘留、劳动教养的;
(四)年度复检不合格或未参加复检的;
(五)按规定应予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取得蓝印户口后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可以按程序申请办理常住户口:
(一)取得蓝印户口5年以上的;
(二)在同一单位受聘连续工作3年以上、为单位确需且有贡献的(依照第四条、第五条取得蓝印户口者除外);
(三)有固定合法住所的。
依照第六条各项取得蓝印户口者,其配偶、子女可同时申请办理常住户口。
第十八条 蓝印户口只在高科园内生效。高科园人控、公安部门根据高科园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当年的人口形势,申报年度蓝印户口指标,市人控部门根据全市总的人口状况核准、平衡后下发指标凭证。
蓝印户口簿由市公安局统一印制。
第十九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蓝印户口的审批手续。对在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人控办、青岛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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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108项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

国家经贸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 告

二OO三年第31号

 

公布108项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

  国家经贸委批准《石油天然气工程制图标准》等108项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现予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实施。

  以上标准由石油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附件:108项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名称及编号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三年三月十八日

 

附件:

108项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名称及编号

序号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代替标准号 备注
1 石油天然气工程制图标准 SY/T 0003-2003 SYJ 3-91  
2 岩土工程勘察制图标准 SY/T 0051-2003 SY/T 0051-92  
3 长距离输油输气管道测量规范 SY/T 0055-2003 SY/T 0055-93  
4 天然气脱水设计规范 SY/T 0076-2003 SY/T 0076-93  
5 天然气凝液回收设计规范 SY/T 0077-2003 SY/T 0077-93  
6 阴级保护管道的电绝缘标准 SY/T 0086-2003 SY/T 0086-95  
7 石油天然气钢质管道对接环焊缝全自动超声波检测 SY/T 0327-2003    
8 辐射交联聚乙烯热收缩带(套) SY/T 4054-2003 SY/T 4054-92  
9 抽油杆 SY/T 5029-2003 SY/T 5029-1995  
10 游梁式抽油机 SY/T 5044-2003 SY/T 5044-2000、SY/T 5050-93、SY/T 5187-1997、SY/T 5212-1997、SY/T 5795-93、SY/T 6190-1996  
11 含硫油气井安全钻井推荐作法 SY/T 5087-2003 SY 5087-93  
12 测井原始资料质量要求 SY/T 5132-2003 SY/T 5132-1997、SY/T 6448-2000、SY/T 6527-2002 中英文版
13 石油物探测量规范 SY/T 5171-2003 SY/T 5171-1999、SY/T 5927-2000、SY/T 6291-1997、SY/T 5775-2002、SY/T 5828-1999、SY/T 5931-2000 中英文版
14 压裂成套设备 SY/T 5211-2003 SY/T 5211-93、SY/T 5260-91、SY/T 5463-92、SY/T 5493-92、SY/T 5884-93、SY/T 6114-94  
15 油气探井地质录取项目及质量基本要求 SY/T 5251-2003 SY/T 5251-91、SY/T 6158-1995  
16 陆上二维地震勘探资料采集技术规范 SY/T 5330-2003 SY/T 5330-1995  
17 钻头使用基本规则和磨损评定方法 SY/T 5415-2003 SY/T 5415-91、SY/T 6050-94  
18 定向井轨道设计与轨迹计算 SY/T 5435-2003 SY/T 5435-2000、SY/T 6090-94 中英文版
19 下灰车 SY/T 5439-2003 SY/T 5439-92  
20 垂直地震剖面法勘探技术规程 SY/T 5454-2003 SY/T 5454-1996  
21 碎屑岩成岩阶段划分 SY/T 5477-2003 SY/T 5477-92  
22 碳酸盐岩成岩阶段划分 SY/T 5478-2003 SY/T 5478-92  
23 地震勘探资料解释技术规程 SY/T 5481-2003 SY/T 5481-1996  
24 人抬钻地震勘探劳动定额 SY/T 5499-2003 SY/T 5499-1997、SY/T 5541-92  
25 陆上三维地震勘探数据处理技术规程 SY/T 5513-2003 SY/T 5513-1996  
26 测井工程劳动定额 SY/T 5554-2003 SY/T 5554-92、SY/T 5555-92  
27 注水井调剖工艺及效果评价 SY/T 5588-2003 SY/T 5588-93、SY/T 5865-93  
28 钻井液净化系统 卧式离心机 SY/T 5612.6-2003    
29 钻井完井交接验收规则 SY/T 5678-2003 SY/T 5678-93  
30 侧钻井施工作业及完井工艺要求 SY/T 5792-2003 SY/T 5792-93  
31 连续气举采油井设计及施工作业 SY/T 5810-2003 SY/T 5810-93  
32 砂岩油田开发方案编制技术要求 开发地质油藏工程部分 SY/T 5842-2003 SY/T 5842-93  
33 油井堵水效果评价方法 SY/T 5874-2003 SY/T 5874-93  
34 配水嘴嘴损曲线图版制作方法 SY/T 5906-2003 SY/T 5906-93  
35 天然气管道运行规范 SY/T 5922-2003 SY/T 5922-94、SY/T 6233-2002、SY/T 6149-1995、SY/T 6383-1999  
36 钻井井控装置组合配套、安装调试与维护 SY/T 5964-2003 SY/T 5964-94、SY/T 5967-94  
37 油气化探试样测定方法 第1部分:酸解烃测定 气相色谱法 SY/T 6009.1-2003 SY/T 6009-94  
38 油气化探试样测定方法 第2部分:溶解烃测定 气相色谱法 SY/T 6009.2-2003 SY/T 6009-94  
39 油气化探试样测定方法 第3部分:顶空间轻烃测定 气相色谱法 SY/T 6009.3-2003 SY/T 6009-94  
40 油气化探试样测定方法 第4部分:热释烃测定 气相色谱法 SY/T 6009.4-2003 SY/T 6009-94  
41 油气化探试样测定方法 第5部分:游离烃测定 气相色谱法 SY/T 6009.5-2003 SY/T 6009-94  
42 油气化探试样测定方法 第6部分:蚀变碳酸盐(△C)测定 SY/T 6009.6-2003 SY/T 6009-94  
43 油气化探试样测定方法 第7部分:热释汞测定 SY/T 6009.7-2003 SY/T 6009-94  
44 油气化探试样测定方法 第8部分:稠环芳烃测定 荧光法 SY/T 6009.8-2003 SY/T 6009-94  
45 油气化探试样测定方法 第9部分:芳烃及其衍生物总量测定 紫外光谱法 SY/T 6009.9-2003 SY/T 6009-94  
46 水平井测井作业技术规范 SY/T 6030-2003 SY/T 6030-94  
47 原油长输管道系统能耗测试和计算方法 SY/T 6066-2003 SY/T 6066-94  
48 气藏开发设计编制技术要求 SY/T 6106-2003 SY/T 6106-94、SY/T 6224-1996  
49 石油修井机使用与维护 SY/T 6117-2003 SY/T 6117-1994  
50 钢制管道封堵技术规程 第1部分:塞式、筒式封堵 SY/T 6150.1-2003 SY/T 6150-1995  
51 钢制管道封堵技术规程 第2部分:挡板—囊式封堵 SY/T 6150.2-2003 SY/T 6065-94  
52 气枪震源使用技术规范 SY/T 6156-2003 SY/T 6156-1995  
53 石油天然气工业 油气井套管或油管用钢管 SY/T 6194-2003 SY/T 6194-1996  
54 埋地输油管道总传热系数的测定 SY/T 6234-2003 SY/T 6234-1996  
55 可控震源使用与维护 SY/T 6246-2003 SY/T 6246-1996  
56 山区三维地震勘探资料采集技术规程 SY/T 6247-2003 SY/T 6247-1996  
57 物探仪器环境试验及可靠性要求 SY/T 6541-2003    
58 岩心粒度分析仪 SY/T 6542-2003    
59 欠平衡钻井技术规范 第1部分:设计方法 SY/T 6543.1-2003    
60 欠平衡钻井技术规范 第2部分:井口压力控制装置及地面装置配备要求 SY/T 6543.2-2003    
61 油井水泥浆性能要求 SY/T 6544-2003    
62 氧活化测井作业质量监控规范 SY/T 6545-2003    
63 复杂岩性地层测井数据处理解释规范 SY/T 6546-2003    
64 注入、产出剖面测井原始资料质量规范 SY/T 6547-2003    
65 油矿承荷电缆、电缆连接器使用和维护规范 SY/T 6548-2003    
66 复合射孔施工技术规程 SY/T 6549-2003    
67 地震勘探数据转储 SY/T 6550-2003    
68 欠平衡钻井安全技术规程 SY/T 6551-2003    
69 石油工业在用压力容器检验的推荐作法 SY/T 6552-2003    
70 管道检验规范 在用管道系统检验、修理、改造和再定级 SY/T 6553-2003    
71 在用设备的焊接或热分接程序 SY/T 6554-2003    
72 易燃或可燃液体移动罐的清洗 SY/T 6555-2003    
73 大型地面常压储罐防火和灭火 SY/T 6556-2003    
74 石油工业防火用水喷淋系统应用指南 SY/T 6557-2003    
75 海上油气水井抗冰隔水管设计与制造规范 SY/T 6558-2003    
76 海上石油设施电气安全操作规程 SY/T 6560-2003    
77 循环注气采油安全规程 SY/T 6561-2003    
78 轻烃回收安全规程 SY/T 6562-2003    
79 危险化学试剂使用与管理规定 SY/T 6563-2003    
80 海上石油作业系物安全规程 SY/T 6564-2003    
81 油水井注二氧化碳安全技术要求 SY/T 6565-2003    
82 水力压裂安全技术要求 SY/T 6566-2003    
83 天然气输送管道系统节能经济运行规范 SY/T 6567-2003    
84 油田注水系统经济运行 SY/T 6569-2003    
85 油井举升工艺设计编写规范 SY/T 6570-2003    
86 酸化用铁离子稳定剂性能评价方法 SY/T 6571-2003    
87 防砂用树脂性能评价方法 SY/T 6572-2003    
88 最低混相压力细管实验测定法 SY/T 6573-2003    
89 油田开发新区产能建设项目后评估技术要求 SY/T 6574-2003    
90 提高采收率方法筛选技术规范 SY/T 6575-2003    
91 用于提高石油采收率的聚合物评价的推荐作法 SY/T 6576-2003    
92 管线钢管运输 第1部分:铁路运输 SY/T 6577.1-2003    
93 管线钢管运输 第2部分:内陆及海上船舶运输 SY/T 6577.2-2003    
94 输油管道减阻剂减阻效果室内测试方法 SY/T 6578-2003    
95 密度测井仪校准方法 SY/T 6579-2003    
96 高压油气井测试工艺技术规程 SY/T 6581-2003    
97 石油核测井仪刻度 第1部分:总则 SY/T 6582.1-2003 SY/T 5880.1-1997 中英文版
98 石油核测井仪刻度 第2部分:自然伽马测井仪刻度 SY/T 6582.2-2003 SY/T 6255-1996 中英文版
99 石油核测井仪刻度 第3部分:补偿密度/岩性密度测井仪刻度 SY/T 6582.3-2003 SY/T 5129-1996、SY/T 6250-1996 中英文版
100 石油核测井仪刻度 第4部分:补偿中子测井仪刻度 SY/T 6582.4-2003 SY/T 6179-1996、SY/T 6323-1997 中英文版
101 石油天然气探明储量报告编制细则 SY/T 6583-2003    
102 车装钻机 SY/T 6584-2003    
103 碳纤维复合材料连续抽油杆 SY/T 6585-2003    
104 石油钻机现场安装及检验 SY/T 6586-2003   中英文版
105 工业生产过程中安全仪表系统的应用 SY/T 10045-2003    
106 船舶靠泊平台作业规范 SY/T 10046-2003    
107 海上油(气)田开发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SY/T 10047-2003    
108 腐蚀管道评估的推荐作法 SY/T 10048-2003  

安徽省音像出版物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广播电视厅 等


安徽省音像出版物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省广播电视厅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条 为了加强音像出版物发行工作的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皖办发[1990]25号文件精神,并参照省人大七届八次会议通过的《合肥市文化市场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音像出版物,是指有声和有图像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视盘等。
第三条 省广播电视厅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地、市、县广播电视局负责本地音像出版物发行业务的管理工作,各级文化、工商、公安、邮政、铁路、民航、交通、海关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责范围,配合广播电视部门对全省音像出版物发行工作进行管理。
第四条 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音像出版物的发行(包括批发和零售)、出租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广播电视部门核发的《安徽省音像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音像出版物的发行、出租业务。
第五条 发行和出租的音像出版物必须是经国家批准的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正式出版物。严禁发行和出租反动、淫秽、色情、恐怖和宣扬封建迷信的音像出版物。
第六条 申请经营音像出版物发行、出租业务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单位必须是财务单列、独立核算、自主经营、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2、有熟悉业务的专门人员;
3、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4、有必需的审听审看设备;
5、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第七条 录音出版物的批发业务,以国营商业、广播电视、文化、新华书店等为主营单位。集体单位经过批准可以从事录音出版物的批发业务,但要从严掌握。个人不准从事录音出版物的批发业务。
录音出版物的零售业务,以国营、集体商业为主,个体商店经过批准可以经营录音出版物的零售业务,但必须控制比例、合理布局。
第八条 申请经营录音出版物批发、零售业务的审批程序:
1、经营录音出版物批发业务的单位,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后,省级批发单位,须经省广播电视厅审核批准,其他各级批发单位向所在县(市)广播电视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报地(市)广播电视局批准。各级录音出版物批发单位经批准后领取《安微省音像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凭
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2、经营录音出版物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市)以上广播电视局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发给《安徽省音像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凭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第九条 录像出版物实行统一发行的体制,在广播电视、电影两个系统,建立省、地(市)、县三级发行网络。省级成立录像发行社(公司),地(市)成立录像发行(出租)站,县(市)成立录像出租站。广播电视系统的发行单位负责向有线电视单位和文化系统的城乡文化馆(站)
、影剧院、剧院以及工会系统的工人文化宫、俱乐部、影剧院等单位的放像点发行;电影公司系统的发行单位负责向本系统内的电影公司、专业电影院的放像点发行。广播电视、电影两个系统一般不得交叉发行。省级发行单位按规定的发行渠道向地、市、发行单位发行,地、市发行单位向
所辖的县(市)发行单位发行。省级发行单位不得直接向县级发行单位发行。地、市、县也不得跨地区、跨县发行。
广播电视、电影系统以外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从事录像出版物的发行、出租业务。配合书籍出版的专业性录像带的发行,按出版部门的规定办理。
各级发行单位发行录像带,在价格上应体现对下让利的原则。
第十条 录像出版物的批发、出租、经销单位,必须是全民所有制单位。个体和集体单位一律不得经营录像出版物的批发、出租和销售业务。
第十一条 录像出版物发行、出租单位的审批程序:
1、经营录像出版物批发业务的单位,一律向省广播电视厅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发给《安徽省音像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凭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2、经营录像出版物出租、零售业务的单位,必须向地(市)广播电视局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发给《安徽省音像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凭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地、市广播电视局在批准设立录像出版物出租或经销点的同时,必须报省广播电视
厅音像管理处备案。
第十二条 省级录像发行单位负责统一购进省内外经国家正式批准的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录像出版物,按规定的发行渠道,向全省发行。各地、市、县录像发行、出租单位,不得直接到外省、市购带。
第十三条 省级录像发行单位发行的录像带,必须报省广播电视厅审查备案,并贴上《安徽省录像节目带发行放映许可证》后,方能在全省发行。
第十四条 有条件的城市,录像发行单位可在当地设立录像出租点和经销点,向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广大用户出租、销售,以满足社会各方面需要。
第十五条 下列音像出版物不得发行和出租:
1、未经国家批准出版的音像出版物;
2、无版权的海外音像出版物;
3、违反国家出版规定的音像出版物;
4、私自翻录的音像出版物;
5、音像管理部门通知停止发行和出租的音像出版物。
第十六条 音像出版物发行、出租单位应按期向同级音像管理部门交纳管理费。管理费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公民有举报的权利和义务。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音像管理部门予以表彰。被举报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举报者打击报复。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罚:
1、经营反动、淫秽的音像出版物,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经营无版权的、违反出版规定的、私自翻录和明令禁止的音像出版物,由广播电视部门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进行查处。
3、经营无《安徽省录像节目带发行放映许可证》的录像出版物或擅自从外省、市购进录像出版物的,由广播电视部门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广播电视部门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违章经营的录像出版物及非法所得。
4、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音像出版物发行、出租业务的单位,由广播电视部门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予以取缔。
5、无理拒绝、阻挠音像管理人员检查监督或打击报复举报人者,分别给以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处分。违反治安管理法规条例的,由公安部门按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对违反本办法其他条款者,分别给以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直至吊销《安徽省音像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 罚款必须出具罚款收据,罚没收入应按规定上交财政。
第二十条 《安徽省音像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每年年底重新审核、换证。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广播电视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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