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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地价评估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8:44:10  浏览:92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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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地价评估管理办法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地价评估管理办法
福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做好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以下简称地价)评估工作,规范地产市场,维护国家利益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鼓楼、台江、仓山、郊区及马尾经济技术开发区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地价评估:
(一) 土地使用权买卖、交换、赠与;
(二) 土地使用权抵押;
(三) 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
(四) 企业兼并、分立、清算、联营、联建、股份经营等涉及土地使用权转移的;
(五)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地价评估的其它情形。当事人认为需要进行地价评估的,也可按本办法申请地价评估。
第三条 市地价评估委员会负责本市地价评估管理的协调、决策、监督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地价评估管理政策并监督执行;
(二) 审定各类用地的基准地价;
(三) 协调地价评估中相关部门的关系;
(四) 指导各县(市)地价评估工作。
第四条 市土地管理局负责本市地价评估管理的具体工作,审定批准地价评估机构及人员资格,核准地价评估报告书。
第五条 市地价评估事务所是本市地价评估的专业机构,负责本市地价评估的业务工作。
第六条 地价评估主要采用以下几种办法:
(一) 剩余法;
(二) 市场比较法;
(三) 收益还原法。
以上方法可根据评估的目的分别采用或综合应用。
第七条 用剩余法进行地价评估的,应以房地产综合价格减去地上房屋或建筑物重置成本及利税后确定地价。
第八条 用市场比较法进行地价评估的,应根据市场上同一类似的地产交易价格确定地价。
第九条 用收益还原法进行地价评估的,应根据被评估地产的预期获利能力和土地增值情况,测算出地产的现值,以此确定地价。
第十条 市土地管理局会同市物价委员会、财政局根据地产市场变化情况,每隔一定时期(每年至少一次)测定各类用地的基准地价,报市地价评估委员会批准公布,作为本市地产交易的指导价。
第十一条 按本办法需要进行地价评估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市地价评估事务所提交书面申请,并附土地权属证明等有关材料。福州市地价评估事务所受理后,应根据基准地价,及时进行地块价格的评估,报市土地管理局核准,在三十天内向申请人提交《地价评估报告书》。
第十二条 经市土地管理局核准的《地价评估报告书》,是国有资产评估、银行贷款及有关土地税费收取等的法定依据。
第十三条 不具备地价评估资格的单位进行地价评估。其评估结果无效。
第十四条 对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进行地价评估而未申请评估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土地管理局责令其限期进行地价评估,并可处以评估费用一到三倍的罚款。
第十五条 地价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失实的,市土地管理局应责其重新评估或另行指定其他评估机构评估,评估费用由原评估机构或责任人员承担;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其评估业务,直到撤销评估资格。
地价评估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各县(市)的基准地价由各县(市)制定,报福州市地价评估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七条 集体土地中非农业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合资、入股的价格评估参照本办法,但征地补偿费仍按国家《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标准补偿。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福州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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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人大常委会


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办法

2003年10月24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3年11月28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筑的规划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市和县级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恢复性建设建筑工程(包括地上、地下、水域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道路、管线以及其他工程设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工作,负责青岛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规划的统一管理工作。
  县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辖区城市规划区内建筑规划的管理工作,接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建筑规划管理应当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
  第五条 建筑规划管理必须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建筑工程规划审批实行批前公示制度。下列建筑工程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批前公示:
  (一)火车站、港口、机场、长途汽车站、博物馆、公共图书馆、体育场馆、剧院、医院和其他大型的公共建筑及组团以上居住区住宅建筑;
  (二)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城市广场、公共绿地、城市雕塑等建设项目;
  (三)重要地段的建设项目;(四)市和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公示的其他工程项目。
  第七条 在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规划的范围和文物保护单位内的建筑工程项目,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管理。
  第八条 建筑工程的规划选址和布局必须避开地下活动断裂和地下文化遗址丰富的区域。
  第九条 新建居住区、成片改造区的各种配套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同步建成。
  新建居住区应当集中规划建设配套商业用房,其单体住宅建筑不得混建商业用房。
  第十条 已经按照详细规划建成的居住区内,未经批准调整规划不得新建、扩建任何建筑。
  凡城市规划确定搬迁的单位,搬迁前不得在原址进行新建、扩建和改建。
  第十一条 建筑物扩建、改建和恢复性建设,涉及结构安全的,建设单位(包括个人,下同)应当对原有建筑结构进行安全鉴定,并取得安全鉴定书。设计时应当保持建筑物新旧部分外立面造型和色彩的协调。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地、文化体育活动场地、教育用地、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和停车场(库)用地不得改作他用。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必须依照有关设计规范、标准和详细规划或者规划设计条件进行设计。
  第十四条 建筑设计应当合理利用地形,做好竖向设计。室外工程、建筑小品、绿化、夜景灯光亮化等环境设计应当与建筑设计同时报批。
  新建、扩建、改建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和居住区等,应当按照规定同步设计相应的停车场(库)。
  第十五条 设置室外雕塑、建筑小品及属于构筑物的户外广告设施等,必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批准的位置、形式、规模和使用期限等要求实施。
  在主干道、商业街、广场及火车站、汽车站、码头、机场等场所及其周边地区设置属于构筑物的户外广告设施,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编制专业规划,并按照规划实施。
  新建、扩建大型公共建筑和高层建筑,需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将该设施的设计方案与建筑单体工程设计方案同时报批。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的勘测必须使用青岛市统一的平面坐标系和高程基准。
  第十七条 拆除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章 工程报批和批后管理

  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规定在建筑工程规划审批前应当经相关部门同意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相关部门同意后,依照有关规定审定。
  第十九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建筑工程规划审批,应当简化审批程序,将城市建筑规划管理的审批内容、依据、条件、程序、办理期限、结果等向社会公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补齐或者补正,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十条 建筑工程的规划选址和布局应当取得《选址意见书》。《选址意见书》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单位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土地使用性质以及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发给《选址意见书》。
  建设单位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后一年内,未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又未申请延期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选址意见书》。申请延期的,批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用地或者改变土地使用性质进行建设的,应当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持《选址意见书》,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确定用地位置和界限,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又未申请延期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延期的,批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在开工建设前,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单位持《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证件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和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包括室外环境设计方案)等相关资料,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筑工程规划许可申请;
  (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筑工程设计方案;
  (三)建设单位依据批准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图设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筑工程施工图及各项指标是否符合城市规划和审批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要求。对符合要求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手续,持定位报告单、测绘放线图和施工许可证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后,方可施工。
  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六个月内验线开工。因正当理由不能验线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申请延期,批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未验线开工又未申请延期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和核准的施工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规划审批事项。确需更改的,须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二十五条 变更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名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相关文件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筑工程项目进行批后管理,及时查处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内容进行建设的行为。
建筑工程验线开工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工地现场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公示建筑工程的平面布局、四至关系等规划审批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七条 建筑工程竣工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规划管理验收。验收合格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件;验收不合格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规划验收内容包括:建筑的位置、层数、标高、平面、立面造型、外墙装饰材料和色彩,以及室外环境和设施等全部规划管理的内容和依规划审批要求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临时设施。

  第四章 建筑间距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筑间距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消防、防空、抗震、防灾、卫生等规定,结合具体条件确定。
  新建、扩建建筑工程与住宅(宿舍)、学校及托幼园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场地)和疗养院、医院病房、老年休养场所等被遮挡建筑的建筑间距或者新建、扩建以上被遮挡建筑与原有遮挡建筑的建筑间距,必须同时符合日照间距要求。
  第二十九条 遮挡建筑高度不超过二十四米时,其与被遮挡建筑的建筑间距按照日照间距系数确定。日照间距系数为:
  (一)遮挡建筑的长边与被遮挡建筑相对时,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一点六。其中,被遮挡建筑为学校及托幼园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场地)和疗养院、医院病房、老年休养场所等时,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一点八;
  (二)遮挡建筑的短边与被遮挡建筑相对时,遮挡建筑的高度不超过十二米的,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零点九;高度在十二米以上不超过十八米的,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零点八;高度在十八米以上不超过二十四米的,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零点七。其中,被遮挡建筑为学校及托幼园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场地)和疗养院、医院病房、老年休养场所等时,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一,但都必须符合防火间距要求;
遮挡建筑与被遮挡的学校、托幼园所的活动场地的建筑间距,以场地外缘为准算起。
  第三十条 遮挡建筑高度超过二十四米或者遮挡建筑无法确定长边、短边的,其与被遮挡建筑的建筑间距按照被遮挡建筑获得的有效日照时数确定,并应当保证被遮挡建筑在大寒日获得的有效日照时数不少于二小时。
  第三十一条 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不平行相对时,其建筑间距以其最近端为准。遮挡建筑的相对边均为长边或者短边时,按照相对的长边或者短边确定日照间距系数;遮挡建筑的相对边分别为长边和短边时,按照长边确定日照间距系数,但长边与被遮挡建筑的相对边夹角大于六十度的,以另一相对边确定日照间距系数。
  第三十二条 遮挡建筑的背面有两处以上凸出部位(阳台顶板、雨棚等与房屋檐口齐平的突出物)宽度之和超过十四米且超过建筑总长的三分之一时,应当以该凸出部位外缘为准测量间距。
  第三十三条 被遮挡建筑的居室或者学校及托幼园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或者疗养院、医院病房有两个以上采光面或者两个以上采光窗,以主要采光面或者主要采光窗计算日照间距。
  第三十四条 被遮挡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日照间距的规定:
  (一)临时建筑;
  (二)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设采光门、窗,擅自变更使用性质或者擅自变更为居室、学校及托幼园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场地)和疗养院、医院病房的;
  (三)高度低于二点二米的底层建筑;
  (四)其他不适用日照间距规定的。
  第三十五条 挡土墙、广告牌等构筑物与被遮挡建筑的日照间距,参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建筑物临沿用地界线布置的,其与用地界线应当有一定距离,与用地界线外的建筑物按照规划要求合理分担建筑间距。

  第五章 临时建筑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临时建筑的建设必须严格控制。确因工程建设和其他特殊需要而建设的,必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期限使用。
  第三十八条 不得在车行道、主次干道的人行道、消防通道、建筑物防火间距、绿地和地下埋设管线的区域内修建临时建筑。
  第三十九条 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三年,在历史文化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十条 临时建筑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使用期满或者在使用期间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时或者建设临时建筑的目的实现时,使用单位应当拆除,恢复原貌。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建筑规划管理。
  第四十二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上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检举违反城市建筑规划的行为,有权投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形。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接到的检举、投诉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检举、投诉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就涉及其相关利益的建设行为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询,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其提供便利条件,不得无故拒绝查询人的查询要求。
  第四十四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有权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三)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建设行为。
  第四十五条 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配合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违法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一百元至五百元罚款,其中属于商品房建设的,并按照违法建筑面积的商品房价格处以罚款:
  (一)未经验线开工的;
  (二)未按照核准的施工图纸施工的;
  (三)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件而将建筑投入使用的;
  (四)未经批准拆除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
  (五)按照规划要求应当拆除永久性或者临时建筑而不拆除的;
  (六)将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地、文化体育活动场地、教育用地、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和停车场(库)用地改作他用的;
  (七)改变临时建筑使用性质或者转让、变相转让临时建筑的。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批准或者建设单位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批准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撤销,并对建筑物做出处理。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违反规定批准的,由批准部门承担;骗取批准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 规划管理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关机关按照规定追究其行政过错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新建,是指新建设或者将原建筑物全部拆除而重新建设的行为;
  (二)扩建,是指在原有建筑物水平方向或者垂直方向扩大建筑面积,且扩建部分不超过原有建筑面积的行为;
  (三)改建,是指改变建筑物立面或者平面造型,但不扩大原有建筑物基础和不增加建筑檐板上平及屋脊轮廓线高度的行为;
  (四)恢复性建设,是指全部或者部分拆除建筑物后重新恢复,但不改变原建筑物外形、不增加建筑面积和建筑高度的行为;
  (五)长边,是指建筑物边长大于十四米的一侧边;
  (六)短边,是指建筑物边长等于或者小于十四米的一侧边;
  (七)主要日照朝向,是指处于从正东顺时针方向旋转小于一百八十度夹角范围内的建筑物立面前方;
  (八)建筑间距,是指相邻两建筑物主体外墙(含外墙装修部分)之间的水平距离;
  (九)日照间距系数,是指建筑间距与从被遮挡建筑室内地平至遮挡建筑物的女儿墙或檐板上平的垂直距离的倍数。在三十度或者大于三十度的斜坡屋面应加坡角到屋脊高度的二分之一。小于三十度的斜坡屋面和局部凸出屋面的楼梯间、烟囱、水箱、通风道、上人屋面的局部空廊、凉亭、花架等宽度小于十二米的,不计高度;
  (十)遮挡建筑,是指位于被遮挡建筑的主要日照朝向前方的建筑。
  第五十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一条 市和县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在城市总体规划范围以外需要规划控制的区域内建筑规划的管理,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对本办法施行前,已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的建筑规划管理,按照原规定执行。


强化创建措施 建设“平安太华”

             林书设  吴初通


太华镇位于大田县西北部,东邻文江乡,前坪乡、均溪镇,西北与永安市接壤,北接建设镇,西南邻上京镇,共辖24个村委会,土地总面积249平方公里,现有户数8082户,总人口3.32万人。太华镇党委、政府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 ,多措并举,夯实基础,建立起维护稳定的长效机制,建设成为群众安居乐业,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长足发展的“平安镇”,全镇真正形成了上下保稳定,人人奔小康的浓厚社会氛围。2004年被评为大田县综治考评一等奖。平安创建活动开展以来,我们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推进平安创建活动
太华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平安太华”创建活动,按照建设“平安大田”的部署要求,加强对建设“平安太华”工作的领导,切实把它作为小康社会和政治文明建设的目标,纳入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根据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及时制定下发了创建活动实施意见,检查验收实施细则,多次召开平安创建活动动员会和研讨会,推广先进典型经验,从各个层面和角度指导带动整个创建活动。同时迅速成立了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由镇党政“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各有关部门配合抓,把责任目标进行了分解量化、细化工作要求,层层落实责任制,调动了镇、村两级干部抓好该项工作的积极性。创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与镇综治办合署办公,由镇党委副书记兼任办公室主任,配备一名专职副主任和两名工作人员。在镇驻地,成立了一支由8人组成的专职巡逻队伍,配置了治安巡逻车一辆,办公室2间,做到制度上墙,人员到位,进行昼夜巡逻。各村、镇直企事业单位也成立了由“一把手”任主任的28个综治领导办事机构,并健全了“普法、帮教、调解、治保、巡逻”五支队伍,形成了横到边、纵到底的组织网络体系。镇司法调解中心、农业服务中心,镇应急分队与镇派出所形成了强大的疑难矛盾纠纷和刑事治安案件快速反应处置体系,为保障全镇稳定工作的有序开展奠定了坚实基础。据不完全统计,创建活动开展以来,镇政府在稳定工作中投入经费就达20余万元,专项补助政法基层基础设施建设,有力地推动我镇的创建工作。
二、加大“严打”整治力度,切实解决突出治安问题
在平安太华建设中,我们在全镇范围内着力构建打、防、控一体化的“大防控”格局,打得狠,打得犯罪分子闻风丧胆,防要防得严,防得犯罪分子难以下手,控要控得住,犯罪分子作案后难以逃脱,努力把太华建设成为“平安高地”。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始终保持对犯罪的高压态势。通过深入宣传发动群众积极参与,深入调查,走访群众,从群众走访中发现线索的办法,摸清排查出我镇存在的犯罪行为,并积极寻求县公安局的支持,集中时间,人力给予严厉打击。1是成立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制定了实施方案,认真落实政治,经济和社会治安领域的各项措施,建立起维护稳定的长效机制;2是在镇驻地充分发挥110社会联动作用,把公安、巡逻队和群防群治队伍等各种力量统一组织起来,最大限度地把警力摆上街面。实行全天候、全覆盖治安巡逻,加强了对全社会,全方位的控制;3是在各单位内部,健全了内保组织,全面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三防”覆盖率达100%。在打击重点上,要紧紧把住“两抢”,“两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重点,提高攻坚克难能力。对打击“六合彩”等区域性治安问题,充分发挥群众路线和耳目的作用,多渠道、全方位地开展活动,因地制宜开展专项打击治理,努力做到不蔓延、不反复、不回潮;对治安问题突出的地区、单位和部位,开展重点整治,努力做到“整治一地,稳定一方”的效果。2004年,全镇共立各类案件69起,破51起,破案率73%,其中八类恶性案件5起,与去年相比下降10%,破4起,比去年相比提高25.2%。破年前隐积案和隐漏案2起。在“严打”中,利用出动宣传车,集日咨询、张贴标语、悬挂跨街横幅,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宣传严打整治斗争以来取得的成果及其重要意义,宣传党和政府严惩罪大恶极犯罪分子的典型案件,共发放宣传材料4000余份,张贴宣传标语300余条,营造了浓厚氛围,形成了强大的舆论氛围,震慑犯罪,为我镇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
三、建立健全“大调解”机制,着力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因利益格局调整引发的各类社会矛盾纠纷大量增多,社会稳定的任务日益繁重。为此,镇建立了以党政领导统一领导,综治牵头协调具体动作,司法所业务指导,职能部门共同参与,集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整合资源,整体联动的“大调解”工作机制。成立了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不断总结和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各项制度,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坚持定期排查矛盾纠纷,及时把握各种不稳定因素。利用综治网络,对排查出的苗头性问题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限时结案。同时进一步完善村级调委会和企业、流动人口、行业各类调委会组织网络建设,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实行分级负责,归口督查的办理制度,形成党政领导挂帅,部门联动,各方参与的大调解格局。坚持抓源头、抓苗头,充分发挥基层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的作用,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和教育等手段,理顺群众情绪,解决合理要求,切实增强排查调处的针对性,实效性,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避免矛盾问题的发生,做到小纠纷不出村,大纠纷不出镇,重大难纠纷不出县。镇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对可能影响稳定的较大矛盾纠纷,都能及时深入第一线,调查研究,面对面做群众工作,使矛盾纠纷及时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如仕坑村与上京镇煤业公司发生纠纷,由于年年开采煤矿,造成仕坑村饮用水困难,村民多次到上京煤业公司寻求解决办法,都未能得到妥善解决,仕坑村村民集体向镇政府反映。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亲自到上京煤业公司帮助协调,到仕坑村与群众促膝心谈面对面做思想工作,使双方没有发生正面矛盾冲突,最后双方达成协议上京煤业公司同意一次性补助人民币55万元解决饮用水困难,使纠纷顺利解决。同时镇党委、政府尤其是在执行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关闭小煤矿的有关政策,全力维护国家宏观调控目标的顺利实现做出了积极的努力,2004年我镇按照上级部署要求,认真抓好小煤矿关闭矿井工作,针对一部分矿主因建井投资回收不足或受高额利润的利益驱动铤而走险,欲启封硐口擅自恢复生产,将给煤矿安全生产带来极大隐患,煤炭行业的社会稳定将面临着严峻的考验,面对困难和压力,镇党委、政府和镇综治委及镇煤矿,树立大局观念,“舍小家保大家”。在思想上合心,在工作上合力,在行动上合拍,至始至终把维护稳定工作摆在首要位置,本着宁可镇财减少收入,也要搞好关井压产保安全的宗旨,实行镇领导班子成员挂包工区制度,组织镇应急分队和有关人员分组进行广泛的宣传发动,做到政策法规宣传先行,对个别思想上有抵触的硐主,领导干部主动深入家中面对面进行恳谈,晓之于理、动之于情,赢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把苗头及时化解在萌芽状态之中,为这一事关全国宏观调控目标的顺利实现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全镇没有发现假停假关和擅自恢复生产现象,没有一人一事因关闭而聚集上访、闹事事件,赢得上级有关部门的高度赞誉。2004年全镇共排查出各类矛盾纠纷33起,已调处33起,调处成功率达100%。2004年全镇没有发生过一起因调处不及时,处置不力而导致矛盾激化事件,有效维护了全镇社会的安定稳定。
四、构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的落实
实践中,我们感到,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深入推进平安创建,必须坚持最广泛的调动一切积极因素,组织开展了“平安村”“平安校园”,“平安企业”等系列平安创建活动。主要做法有:
一、抓好基层安全创建活动。近年来,随着我镇创安活动逐步推进,群众对治安的满意率逐年提高。据调查群众对我镇治安满意率达95%,比上年上升0.3个百分点。我们的主要做法:
  1、实行镇领导挂包文明安全村制度,切实加强对创建文明安全村活动的领导。挂片领导能经常深入村到农户调查了解工作情况,对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能及时加以解决。特别是2004年9月份镇党委、政府组织人员对集镇街道进行清理整顿、疏通河道,遇到不明情况的群众阻拦,经过宣传教育,使道路和河道及时得到清理整顿。在清理活动中,共拆除违法乱搭盖房屋21座,清理河道1.5公里,现在道路宽了,河道通了,老百姓说路好走了,以后下雨也不怕房子被淹,通过整治得到广大村民的高度赞扬。
  2、扎实抓好三项基层综治创建活动。即创建综治合格单位、创建社会治安“九无村”和创建县级文明安全村活动。目前我镇被授予“综治合格单位”称号有5个村,实现“九无村”有9个村,创建文明安全村有23个村,覆盖率达91.6%。2004年来认真按照县综治委对基层综治创建活动要求,在半年、年终检查中对所存在的问题逐一进行研究,对存在问题的单位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方案,并上报镇综治办备案,目前我镇较突出的治安问题基本得到整治。
  3、抓好民主法治示范村工作,根据省、市、县的部署,我镇积极开展“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活动,要求各村与农户签订遵纪守法责任书,开展“十星级文明户”评比等活动,有效激发广大村民学法、守法热情,不断提高广大农民的民主意识和法律素质,使广大村民在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等观念不断增强,村村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民主自治能力。使农村各项事业逐步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管理轨道。
  4、加强防范工作。开展以“一区两会三包”为载体的创建活动,逐步构建群防群治工作网络,建立健全“打防控一体化”的治安防范网络。(1)健全以公安派出所覆盖全辖区的防控网络。根据全镇各村的分布情况,设置3个民警责任区,由公安干警为挂片责任人。(2)建立健全以群防群治队伍覆盖全镇的防控网络,开展群防群治活动。加强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治保会、调委会的组织建设,做到人员、制度、报酬及办公场所的落实,近年来,村治保会、调解会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制度合并办公,治保、调解主任报酬大村每人每月50元,小村每人每月30元。“两会”人员深入群众,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法制观念和防范意识,进一步落实文明安全村各项措施。2004年来,村级治保组织提供线索破治安案件5起。村调委会调解民间纠纷62起,成功62起,成功率100%,起到了治安第一道防线作用。其次,各村都组建了治安巡逻队,学校成立护校队,开展公共场所的治安检查和巡逻,有针对性地抓好公共复杂场所,重点路段的创建活动,把治安防范作为创建工作的重要内容,做好人防、物防、技防。(3)以家庭为单位,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自我受益”为原则,以落实“包学习、包责任、包成效”为内容的责任书为载体,增强每个家庭的综治意识和治安防范意识。家庭综治“三包”责任制的联络员,认真对本辖区内农户进行经常性督促指导,使治安防范工作常抓不懈。同时,大力开展周边联防、镇与周边乡镇、村与村定期不定期地召开治安联防协调会,互相沟通情况,协助调处各类边界纠纷,共同维护周边地区的社会稳定。
  二、抓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我镇始终把“两劳”安置帮教工作列入综治考评重要内容。2004年我镇认真贯彻上级关于加强刑释解教人员管理工作的会议精神,配合正在进行的“严打”整治斗争,在5月份,对全镇2003年来回归的“两劳”人员进行了一次集中排查和清查,在此基础上认真把好“五关”:一是“接茬关”。刑释解教人员回归后,就着手建立档案,及时通知其所在村,督促各村落实安置帮教措施。各村通过安排责任人与其见面座谈,签订帮教协议书,做到住址、犯罪性质、解教时间、家庭状况、经济条件、思想动态等六个清楚,从而使做好下一步的安置帮教工作做得有的放矢,对症下药,及时挽救;二是“安置关”。做到管就业安身,在及时为两劳人员落实责任田的同时,以搞好协调入手或帮助安排到企事业单位参加工作,或采取事先调查,了解他们一技之长,引导、支持他们自谋职业,靠勤劳致富,用自己诚实的劳动创造新生活,如仕坑村吴为坚,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与县畜牧水产局协调,招到太华兽医站工作任疫检员,工作认真负责,使集镇出售的猪肉100%得检疫,让人民群众吃上放心的肉,深受领导好评。2003年至2004年全镇刑释解教人员共25名,已安置25名,安置率达100%。三是“帮教关”。做到管思想安心,落实回访制度,把做好思想工作作为搞好回归人员转化的突破口,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如魁城村连善对因盗窃两次被劳教,回归后在家里闲呆。村帮教责任人在回访中了解到其因无业可就对新生活充分疑惑的思想状态,一方面做好他的思想工作,打消顾虑,稳定情绪,重树信心;另一方面找其家人商量解决其就业问题,由其哥哥出资帮他在城关开了一家茶叶经销店,如今他的生活越过越充实。现全镇已建立了112个帮教小组,共有帮教人员349人,每个刑事解教人员都有2名的责任人负责帮教。四是“监控关”。对有可能重新违法犯罪的人员,实行全面监控,列入公安派出所的重点管理,防止重新违法犯罪。五是“管理关”。采取组织管理、制度管理、住处管理、社会管理,促进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管理规范化。
  三、抓好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1是中学、学区成立了普法领导小组,继续聘请了派出所干警担任综治副校长和兼职法律教师,做到有组织、有领导、有计划地开展法制教育和计划、教材、课时、师资四落实。今年来,综治副校长以及政法干警到中学和学区,为学生上法制讲座4场次,受教育学生3000余人,2是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治安整治工作。落实了校园治安特别管护区,整顿周边违禁事项,加强文化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的管理。取缔了一家非法网吧,并规范了周边的生活日用品摊点。今年来校园无发生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3是以辍学生、失学生、有不良行为的学生、社会闲散青少年等为重点,采取建立“特殊生”档案,以一帮一的形式,对其进行帮教。充分发挥学校、社会和家庭教育的合力,形成了有效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网络,为青少年健康成长营造了良好社会环境。四是广泛深入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宣传教育活动。在3月和9月的“综治宣传月”和“法律宣传月”中,各学校举办了法律知识讲座,开展了《为了明天--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图片展览活动和向不文明行为告别千人学生签名活动,受教育人数达3000余人。
五、加强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理
我镇在平安建设中始终把依法决策、依法治理、依法办事的要求贯穿于活动中,作出的决策部署符合法律的原则精神,采取的工作措施符合法律的规定要求。在开展“四五”普法教育和依法治镇进程中,扎实推进“法律下乡”“文艺送法下乡”“法律服务进万家”“文化、友谊、法律三下乡”“送法进校园”等活动,不断增强干部群众的法治意识。尤其是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认真学习、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促进政府各部门严格依法行政,确保行政权力不被滥用,确保公民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同时,各村单位不时适宜地利用各种宣传阵地,大力开展内容丰富多彩,群众喜闻乐见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了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法律,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努力营造“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民主法治环境。2004年我镇利用3月综治宣传月、大田一中“文艺送法下乡”、 “文化、友谊、法律”三下乡结对子、“法律服务进万家”、宣传平安建设的有效做法、经验典型等各种法制宣传活动,活动中共出动宣传车12辆次,出专栏、墙报12期,张贴标语300余条,发放宣传材料1万余份,法律咨询3场,解答67人,到学校上法制课4场次,受教育学生3000余人。同时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平安建设的积极性,真正把党委、政府的决策变为广大干部群众的自觉行动,动员和组织全社会力量共同做好平安建设的各项工作,提高人民群众自我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大力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声势 大、气势足、气氛浓的平安建设的氛围。
六、切实加强政法综治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平安创建主力军作用
在创建中,把干部队伍建设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始终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进一步提高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增强大局意识,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和稳定意识,使广大干部成为平安建设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我镇政法系统深入开展了“公正执法树形象”主题教育活动,远学任长霞,近学郑忠华等先进事迹,切实打牢执法为民的思想基础,不断提升政法综治队伍的战斗力。创建来,我们着力强化了对政法综治干部的教育培训,普遍开展了廉政教育和业务培训,这些举措不仅使政法综治队伍在平安建设中发挥了主力军作用,而且在为民办事,为民服务中树立了良好的形象。另一方面我镇党委、政府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宗旨,对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上和资金上加大支持力度,舍得拿钱、拿人、拿时间,切实解决好后勤保障,先后共投入20余万元来保障公安干警的办公条件和其它所需经费,解决政法干警后顾之忧。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坚强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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