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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制两极分化,基于理想供需模型的法律调控/杨松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8:33:25  浏览:99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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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制两极分化,基于房地产理想供需模型的法律调控

一、中国房地产调控的背景与法理依据 1
1.1中国房地产调控的背景 1
1.1.1、基尼指数高企,社会两极分化明显且存在继续扩大趋势 1
1.1.2、“按劳分配”丧失主体地位,按 “土地等资本要素”分配渐成主流 2
1.1.3、房地产的财富分配机制,正在放大我国的收入差距,使两极分化雪上加霜 2
1.2、中国房地产调控的法理依据 3
1.2.1、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理想和“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原则及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观念 3
1.2.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6条、第15条及第33条 6
二、基于理想的房地产供需模型下的房价合理性预测 6
2.1、理想的房地产供需竞争模型 6
2.2、理想房地产供需竞争模型下,各收入人群的需求呈梯度横向竞争形态 7
2.2.1、各收入人群的需求呈梯度横向竞争形态 7
2.2.2、随着各收入人群所处的收入层级的提高,形成相关住房市场的梯度退出机制 8
三、基于非理想的房地产供需模型下的当前房价的非理性上涨分析 8
3.1、非理想房地产供需竞争模型 9
3.2、非理想房地产供需竞争模型下,各收入人群的需求呈梯度纵向竞争形态 9
四、如何避免非理想房地产供需模型下的住房需求非理性竞争,促进住房价格回归合理水平 10
五、非理想的房地产供需模型下的房价非理性上涨的六种动力分析 10
5.1、动力1——货币流动性泛滥,货币贬值加剧,房地产市场成为大众实现自身财富保值增值的最佳选择 11
5.1.1、货币流动性泛滥,货币资产贬值加剧 11
5.1.2、CPI先是超过了1年期利率,很快又超过了5年期利率,中国正全面进入实际负利率时代 12
5.1.3、CPI居高不下,M2水涨船高的背景下,投资正逐步取代储蓄成为大众理财的第一选择 13
5.1.4、房地产战胜基金、股票等,成为大众投资首选 13
5.2、动力2——房市收益率惊人,热钱趋之若鹜 14
5.2.1、关于热钱的规模 14
5.2.2、热钱进入中国的原因——套利套汇投资(房地产)获利 15
5.3、动力3——国内购买力惊人,房地产消费、投资需求旺盛 17
5.3.1、改革开放三十余载,我国居民理论购买力显著提高 17
5.3.2、中国购买力的绝对不均衡分布,是中国的理论购买力最大化的转化为现实购买力的奥秘 17
5.4、动力4——刚性的消费需求为投机投资需求托底 18
5.4.1、城市化逐年加剧,城市人口逐年增加 19
5.4.2、家庭小型化加剧,家庭数量增加 20
5.4.3、中国首次购买房产人群年龄小龄化 20
5.4.4、婴儿潮跨入中年,改善性需求增加 21
六、抑制或延缓住房需求,减少住房的当期需求,防止住房需求的集中爆发,消解住房价格上涨动力 24


抑制两极分化,基于理想房地产市场供需模型的法律调控
一、中国房地产调控的背景与法理依据
1.1中国房地产调控的背景
1.1.1、基尼指数高企,社会两极分化明显且存在继续扩大趋势
图1: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社会形态变迁及趋势预测走势图

如图1所示,改革开放以前,我国的基尼指数基本保持在0.2一下,收入水平绝对平均,是典型的一字型社会,但是谁也不富裕,是典型的共同贫穷;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进入80年代以后,随着我国分配制度的改革,我国的基尼指数不断提高,并在上世纪末突破了0.4的国际警戒线,收入差距逐年拉大,截至2010年,联合国《人文发展报告》中指出我国的基尼指数超过0.5,达到0.52,排在美日欧等众多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之后,位列全球倒数第4,略好于三个最贫穷的南非国家。据国家统计局统计,职工平均工资最高的单个行业中,证券业、其他金融业和航空业的平均工资分别达到全国平均水平的6倍、5.1倍和2.6倍,具体工资分别为年薪17.21万、8.767万和7.58万。而金融、保险、石油、电力、电信、烟草等国有垄断企业的职工不足全国职工总数的8%,但工资及工资外收入总额却相当于全国职工总额的55%. 世界银行报告显示,美国的5%的最富家庭掌握了60%的财富,而中国则是1%的家庭掌握了全国41.4%的财富。据招商银行与贝恩管理顾问公司联合调查发布的《2009中国私人财富报告》显示,2008年,中国可投资资产1000万元人民币(不包括房产和企业价值)以上的高净值人群达到30万人,共持有可投资资产8.8万亿元。而当年全国城乡居民储蓄余额是21.8万元,千万富豪的财富占比为40.37%。2009年预计高净值人群将达32万人,可投资产超过9万亿元。
显然,社会主义中国跨入了“收入差距悬殊”的国家之列,并且呈现出L型社会的典型特征,极少数的人占有绝大部分的社会财富,与此同时,绝大部分的人分享极少分布的社会财富,具体表现为两极分化严重并呈加剧趋势。
1.1.2、“按劳分配”丧失主体地位,按 “土地等资本要素”分配渐成主流
全国总工会2010年4月发布的一个调研显示,我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中劳动者报酬占GDP的比重从1997年的55.4%降到了2007年的39.7%,降幅高达15.7个百分点,而企业盈余的占比则从21.2%升至31.29%的高水平。这无疑对我国“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构成了严重挑战。
据WIND资讯不完全统计,2010年上市的340多只新股中,持股市值上亿元的个人股东高达824位,且主要集中在中小板和创业板上,相当于平均每只新股上市就有2.4位亿万富翁产生。在《2009福布斯中国富豪榜》榜单中,前10位超级富豪中有5人从事房地产投资,其中3人的财富完全来自房地产领域;前40位巨富中,有19人从事房地产投资。“房地产业确实是中国富豪们的主要财富来源,”而在《胡润百富榜》上榜的行业中,房地产超过制造业、金融与投资业,高居第一。(12月28日《南方日报》)《2010中国亿万富豪调查报告》显示:”2010中国各省市亿万富豪排行榜”中广东有323亿万富豪上榜,其中101人涉足房地产;浙江308位亿万富豪上榜,其中105人涉足房地产;江苏有185位亿万富豪上榜, 其中37人涉足房地产。各地上榜的亿万富豪中,除北京之外,无一例外地涉及房地产的最多,累计占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强。这表明资本市场,尤其是房地产市场已经成了社会财富分配的主要场所,按资本要素与土地要素分配则是该市场的主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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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农贸市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农贸市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南府发〔2006〕1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南宁市农贸市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南宁市农贸市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为全面整治我市农贸市场(以下简称市场),规范市场建设(含新建和升级改造),提升市场档次,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总体布局。市场除主体建筑外,还要配设相应的停车场、装卸堆场、管理用房、垃圾收集点等,各种设施合理布置,功能完善。要按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要求,设置无障碍设施和进行绿化,并与主体建筑同时实施建设和投入使用。

  二、整体建筑。市场整体建筑必须是框架结构,且应符合《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并按《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验收合格。外墙立面要简洁、美观、大方,与所处地段的人文景观保持协调一致。单层建筑结构的交易大厅(棚)应采用大跨度、大空间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和轻型钢结构,柱距不小于9m,净高应不低于5m。多层的大厅应符合承重和货车吨位限制及堆货限高要求。

  三、采光和空气质量。市场要自然采光,并有明朗的灯光设施。封闭式市场要配置完备的通风系统,市场面积在1000m2以下的要按照不低于2.2千瓦抽送风机,1000m2以上每增加100m2,相应增加0.22千瓦抽送风机设施。市场具备出入口较多、自然通风达到场内无臭味、空气质量好等条件的,可采取自然通风方式。室内空气质量须达到《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要求。

  四、消防。市场建筑结构的耐火等级、与相邻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行人通道等应符合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市场应按消防技术规范要求,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

  五、供水、用电。供水、用电设施要完善,每个摊档应有独立的水电设施和统一的照明灯具。

  六、排水、排污。市场排水沟用不锈钢材料或PVC塑料管制造,或铺设瓷砖,宽度为20cm,弧度深度12—15cm。排水系统要统一按环保要求设置三级过滤处理设施后才能排入市政渠道。水产、冰鲜、禽类经营区(档)内排放污水要设置初级隔渣过滤设施,然后才能排入三级过滤处理设施。

  七、楼底面。市场楼底面须铺设防滑砖或水磨石米,地面排水坡度不应小于1%。

  八、内墙面装饰。内墙面(含立柱四周)应贴抛光砖或瓷砖,高度不低于1.8m。

  九、摊档台建设。市场内所有摊档应当是固定式,设置摊面放证架。摊档台台面高度为60—70cm,平面要整齐划一,可用不锈钢、釉面砖或抛光砖铺设(肉档台面可用聚丙烯塑料板铺设)。摊档台立面贴抛光砖或瓷砖,档台靠通道外侧边沿设档水凸边高度不低于10cm,鱼、冰鲜、家禽档边缘加不低于20cm的档水玻璃;鱼类档台面可另加网形不锈钢板,肉档台面可加聚丙烯塑料板或原木板,但不能高于台面的外缘凸边和飘出台面。

  十、摊档台面积。蔬菜、果品档每档台面不少于1.5m2;猪、牛、羊肉档每档台面不少于1.6m2(市场经营面积在700m2以下的每档台面可1.2m2以上);烧卤腊熟食档每档不少于6m2,其中预进间不少于1.5m2;水产档每档不少于5m2,塘鱼池不少于1m2;冰鲜档每档不少于4m2;食杂档每档不少于5m2。

  十一、活体禽类区建设。活体禽类经营区必须用玻璃与其他商品区隔离,并要设置独立的抽风系统,售卖活体禽类要使用不锈钢笼,笼底设置接载禽类粪便的活动设施,并与售卖间隔开。应配备给排水设施、清洗水池、操作台以及垃圾收集设施等。售卖间面积6m2,贮存活体间6m2,有条件的市场原则上应设立独立的活体禽集中屠宰加工间,面积不少于10m2,条件不足的市场现场宰杀加工间应不少于6m2,并设立独立抽风及上述设施。

  十二、烧腊档。烧腊档必须设置预进间和售卖间。必须设有洗手、消毒设备,用脚踏式或自动感应式水龙头;售卖间必须配置冷藏设备、空调、紫外线杀菌灯,防蝇、防鼠、防蟑螂、防尘及通风排气等设施,设双门柜式售卖窗,出入口双向弹簧门,装饰灯应安装在售卖间外。

  十三、水产、冰鲜档。冰鲜档要求配有冷柜保鲜;水产、冰鲜档每档必须设置操作台,并配置排污槽、固定污物桶(置于台底下)。

  十四、熟食档。熟食售卖要有防尘、防蝇、防鼠、防蟑螂设施,要有专用带滑门的玻璃或有机玻璃柜,配置加热或冷藏设施,不得露空售卖,如无专间,不得进行熟食分切。

  十五、半成品档。半成品(经腌制、调制加工后的肉菜制品、冷冻食品)应配有密闭或保鲜设施。

  十六、小餐饮店。应有封闭式的混凝土建筑结构,经营面积不少于16 m2,其中厨房面积不少于8 m2,有良好的抽排油烟设施,厨房内设固定瓷砖水池2个,固定瓷砖案台和固定瓷砖炉灶,其他可见面贴瓷砖,配置防蝇、防尘、防鼠等设施及冷藏保鲜设备。小饮食店不得跨门槛经营或超越租用面积范围经营。市场内不得设置饮食摊档。

  十七、经营布局。场内经营布局必须按商品种类分区,鲜、活、生、熟、干、湿商品严格分开。经营鲜活禽畜、水产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区域隔开,相互距离不少于5m;烧腊档、熟食档及小餐饮店应设置在专门区域,相对集中,周围不得有污水或其他污染源,与经营鲜活禽畜、水产的区域保持25m以上的距离。

  十八、检测设施。市场应设置面积不少于6m2的食品安全检测室,室内配置符合要求的检测仪器、给排水和通风设备,加强食品检测。

  十九、公用设施。市场内必须设立宣传栏、公告栏、公平称服务点及标志牌、询问处、监督投诉箱、监督电话。

  二十、环境卫生。市场要与周边环境敏感点保持足够的防护距离。配建卫生消毒间,统一管理和使用杀虫药剂,承担市场防疫工作。场内地面要保持干净,要有数量足够、布局合理的垃圾收集设施和垃圾临时存放设施,垃圾收集点须远离环境敏感点,垃圾临时存放设施应密闭,及时转运并消毒场地,以消除臭味、异味污染。

  二十一、购物指引。市场内必须设置市场招牌、导购牌、商品区域标志及档(店)号牌,摊档应设价格公布牌。

  二十二、卫生间设置。市场内应设置一人一蹲位水冲式卫生间(不得设置在烧卤腊熟食和餐饮经营区域内,保持25m的安全距离),卫生间数量应与经营规模相匹配。卫生间应符合《城市公共厕所卫生》(GB/T 17217)的规定,建设标准不低于二级。

  二十三、车辆停放。为方便群众购物和市场装卸商品,市场应设置车辆停放点。中心区(二环以内):每100m2建筑面积配建机动车位不低于0.5个、非机动车位15个。外围区(二环—快速环以内):每100m2建筑面积配建机动车位不低于0.6个、非机动车位15个。新兴发展区(快速环—高速环):每100m2建筑面积配建机动车位不低于0.7个、非机动车位15个。停车位大于50个时,出入口不少于2个;大于500个时,出入口不少于3个。出入口净距须大于10米。每个机动车位面积,地下停车库约为40m2,地面停车场约为30m2;每个摩托车停车位面积为2.5m2;每个自行车停车位面积为1.5m2。摩托车停车位应满足未来改造为小汽车停车位的技术条件。

  二十四、食品安全管理。市场食品卫生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卫生条例》和《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确保市场加工、经营出售食品的质量和卫生安全。要建立食品进货查验登记备案制度、食品安全检测检验制度、食品安全准入制度、食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和食品质量信息公示制度,制度上墙、专人负责,并认真贯彻执行。

  二十五、食品经营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销售者,必须领有食品《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上岗。遵纪守法,接受工商、质监、卫生、环保、市政和市场管理等部门的指导和检查。
二十六、业主管理。市场开办者必须接受和配合商务、工商、质监、卫生、环保、市政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按有关规定制定场内的治安、消防、卫生、食品安全、环保、环卫、计量、物价、商品质量、服务质量、服务态度、蔬菜农药残留检测等各项保障市场正常交易秩序和规范的管理制度。



“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分析与解读

阚凤军


  为了准确适用法律,规范、便民、高效地开展外资审批和登记管理工作,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提高我国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2006年4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颁布“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一下简称“意见”)。该意见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就外商投资公司的审批登记等问题进行全面的梳理,现结合本人业务操作上的体会及就意见的理解,就意见的重要内容进行初步分析与解读,供感兴趣人士参考。
  1.意见适用基本原则
1.1.外商投资的公司的登记管理适用《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1.2.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1.3.《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其他规定。
  2.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可以同中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形式依法设立公司,也可以外商合资、外商独资的形式依法设立公司。
解析:上述中方合资主体中仍然没有将中国自然人,也就说中国自然人仍然不能与境外的主体进行合资。目前,上海浦东地区已允许中国自然人可以同境外投资者共同成立合资公司。上述出资主体资格的限制似乎不合理,也没有实际意义,境内自然人完成可以通过成立或控制某公司的形式,再通过该公司进行投资。
  3.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其组织机构由公司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公司法》通过公司章程规定。
外商合资、外商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应当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解析:根据意见的规定,董事会仍然是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利机构,也就是该类公司没有股东会这一权力架构。而外商合资、外商独资及外商投资的股份公司必须设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按照公司法三会架构进行规范运作。
  4.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的申请期限应当符合《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但是,以中外合作、外商合资、外商独资形式设立公司的,应当按照《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的规定,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审批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解析:本条需要关注的是公司及时办理登机手续,否则,需要审批机关重新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另行报批。众所周知,某些项目操作的节奏感很强,如果因此环节导致延误,可能不利于实现合资各方的投资目的。
  5.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以后,可以依法开展境内投资。公司登记机关不再出具相应的境内投资资格证明。
解析:外商投资公司设立后即可以开展境内投资,这表明本条已实际修改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的限制,即需要缴足注册资本、开始盈利等。从而有利于外国投资者通过外商投资企业开展资本运作项目。
  6.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就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作出规定以前,股东以《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所列财产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应当经境内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实缴出资时还必须经境内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中外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的实物(含设备)、工业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土地使用权除外)出资的,其价格可以由合营各方评议商定。
解析:本条关于外商投资公司股东出资评估问题,一般情况下,股东出资应当通过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但中外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有关实物、工业产权等非货币资产出资,可以不进行评估,而由出资双方议定。这一点可能会为某些股东之间通过私下商定出资比例等提供法律依据。
  7.外商投资的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含一人有限公司)和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在公司申请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时缴付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新增注册资本,其余部分的出资时间应符合《公司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析:实践业务中,有人提出在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完成出资前能否进行增资的问题,根据公司法及上述条文的理解,只要股东按期完成各旗出资,则可以进行增资。
  8.外国投资者(授权人)变更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的,应当签署新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并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被委托人名称、地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也应当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在公司登记档案中记载。
外国投资者没有办理上述备案的,公司登记机关将境内法律文件送达公司登记机关记载的被授权人,视为向外国投资者送达。
解析:外国投资者指定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包括未来的诉讼送达等。如果外国投资者没有及时将变更送达人的情况报工商局备案,则只要相关文件按按照原被授权人的地址送达即完成中国之送达条件。另外,如果被授权人发生变化或无法接受送达的,又应如何处理?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界定。
  9.外商投资的公司解散事由出现以后,公司未在《公司法》规定的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债权人也不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外商投资的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债权人可以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的规定向审批机关申请进行特别清算。海关监管货物应当先办结海关手续,并补交相应税款。
解析:本条需要注意的是《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于2008年被废止,外商投资的公司解散事宜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与内资企业相同的方式处理。
  10.公司登记机关不再办理外商投资的公司办事机构的登记。原已登记的办事机构,不再办理变更或者延期手续。期限届满以后,应当办理注销登记或根据需要申请设立分公司。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分公司可以从事公司经营范围内的联络、咨询等业务。
解析:本条终止外商投资公司办事机构的登记,并明确该类机构在期限届满届满后应该注销或转为申请设立分公司。



阚凤军 020-28337942/13924073030 广州安华理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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