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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教育和合众国的未来/哈里森.谢泼德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0:28:36  浏览:94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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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教育和合众国的未来

                 [美] 哈里森•谢泼德 著

                   宋飞 译

(本文译自《法律界名人英语经典演说辞》 项阳编著(5元丛书第五辑 主编 马德高 张晓博 范希春)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2000年8月第1版 此次翻译未经原作者及编著者的同意,故仅供学术研究使用。)

一、开场白
万分荣幸受邀来到耶鲁俱乐部发表演讲。我从没上过耶鲁大学,但是对我来说,这里有与我即将讲到的话题直接相关的重要联系。我是在位于旧金山的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的黑斯廷斯法学院就读的。我作为一名学生真正建立联系的唯一的一位法学教授是一位耶鲁大学毕业生和耶鲁大学法学院的前任教师:即罗斯科•T•史蒂芬教授(史蒂芬教授1890年生于蒙大拿州。当他还是一名耶鲁大学学生时,他学习了由威廉•霍华德•塔夫脱讲授的宪法课,在塔夫脱任美国总统期间,他被任命为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我曾经给他当过法律研究方面的助手。结果,史蒂芬教授被推荐为美国司法部长。而我也于1967年在设在华盛顿的美国司法部下属的反托拉斯部门(史蒂芬教授也曾在此工作过)当律师,这是我自己法律职业的开始。
与耶鲁大学有关的第二个联系是极具个人意义的,甚至更直接关系到我所谈论的主题。耶鲁大学法学院现任院长,安东尼•T•克罗曼,他曾经写过我所认为是许多有关美国律师业务标准在下降的已经发行的书籍中最好的一本:《迷失的律师:法律职业理想的衰落》(哈佛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在我谈到的从乡村律师协会到州立律师协会(还在美国全国律师协会的年会上)去讨论为了在美国法律教育和实践中的改革这些至关重要的需求,我经常性地引用克罗曼院长关于渐进式损耗的评论,他将律师业务模式称为“律师政治家理想”。
而且在我的印象中,基于这样和那样的理由,占主导地位的耶鲁气质——也许谈它的精神面貌还扯得不够远——比其他法学院更接近——例如,哈佛的——则需要控制精神,控制美国法律职业需求方向的精神。我希望我所意味的是将来能成为谈论这一结论的清晰表达者。
二、通行的律师实务
安排好的标题是“美国法学院教育需要改革”。在提出这个话题时,我不仅仅希望告知听众,我另外还要警告你们。花费多年研究这一话题之后,我提出了我的观点,即现在律师的典型行为,如果继续未经检验和未经改造,将严重地危及我们大众市民团体的未来健康和安全,也危及我们的政府构建的根基,正如美国宪法前言所描绘的那样,“为了保证我们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益不受侵害。”
为了描述法律教育改革的具体需求,我将以关于州立律师业务的一些观察开始(我的话题)。
伦敦的劳埃德曾预测“法律诉讼从恐惧的‘千年虫’【电脑在识别1999年以后的日期方面存在的缺陷】中涌现出来,它将在美国独自释放出总计1兆【万亿】的能量。”然而,电脑工业的巨头们却对这一事物持另一种看法。“当我和人们(就千年虫问题进行)交谈时,”美国信息科技协会主席哈里斯•米勒说,“除非这一房间中有一个律师想从它里面捞一把钱,否则不会有人会谈及法律责任。”他说他的协会正在尽其所能地教育和培养人们在这一问题上的觉醒意识。“我们考虑的是你该如何处理这一议题。你将它解决掉,而不是虚构什么法律责任议题。”
在严峻形势下的(1)诉讼和(2)解决问题的方法之间的区别恰恰是现在法律职业界的症结是——实际上不良反应是,而且很有可能造成灾难性的经济,社会和政治后果,以及为了职业矫正,(我们)需要做什么。
一位经济学家粗略地估计了一下,不必要的诉讼,使公众每年花费约3200亿元。而且我也看到了已经公布的提起诉讼的估计数量,在这个国家每年每一种诉讼都高达八千万起。这些数字似乎并没有满足我所有的幻想。他们又提供了更多的有据可查的、可信的数字,例如,在美国司法部的司法统计署有关案例分析处理的特别报告中提供了一个县的1995年7月的民事诉讼陪审案件和判决数据。该公署的特别报告分析了美国最大的75个县一年内的762,000起合同、侵权案件和房地产案件的处理情况。在仅就这三个法律领域(即合同、侵权案件和房地产案件),在75个最大的县的一百万件案子中,已经超过其总数的四分之三。然而,这份特别报告真正有趣的却是,它表明在美国存在滥用诉讼权利的(严重)现象。在这762000件案子中,只有1.5%是由陪审团审理的,而自愿调解的占(61.7%),被驳回的案件也占(10.8%),即决审判解决的占(3.7%),以上情形超过总数的四分之三(即占76.2%)。
乍一看,人们可能想象的是,这些数字描述的是一个良好的局面。毕竟,只有1.5%的人受到审判。但考虑一下:在法院门口解决以前发生的案件的司法费用怎么样?他们(的花费无疑)是巨大的。但事实是,通过律师所谓的“调查发现”和“在实务中的运作”的正规预审程序,构成一个恶名昭彰的滥用当代司法实务的典范。的确,我怀疑在一个美国律师健全的心智中,是否谁也不会(例如,在非正式的、酒桌上的场合)承认在绝大多数的案件中,即使是相对复杂的案件中,如果一方的律师的律师能够一个接一个地紧而有序、直截了当、公正理性地处理,他们(完全)可以只用他们对手通过正规司法实务的方法所花费的时间的十分之一的时间就解决了他们的案件。而且在为政府和私人执业三十年以后的我将证明,如果客户们已经得到了他们的律师们的充分的法律咨询,而且(这些)律师也已受到足够的理性处理冲突局势而不是睾丸激素、贪婪或者善意的坏习惯的培训,只有很少时候会遇到实在不能调解的案子。
前文所述的事实——其实,我想说在我的第一个私人执业的案件中,它已经被体现出来了。在我是原告的律师的那个案子中,由于被告的律师甚至拒绝和我们谈论责任是非常明确而唯一真正的议题就是损害赔偿的问题,我才极不情愿地把这个问题引向诉讼。我自愿提供给被告的律师有关该案件法律理论和我的委托客户损害赔偿的书证的一个充分陈述。被告的律师是由一个保险公司出钱雇佣的。他(一度)坚持以双方的(证人)证词和进行其他正式调查发现(的文件)为准,通过近两年的时间才同意调解。我的委托客户曾提出如果此案未经正式(预审)程序,而只采取即决审判方式,就愿意和解,此案(本来顶多)半天就可以结案,可是我们却花了五倍以上的时间和精力(才了结此案)。
当我到了(被告的)辩护律师的办公室,拿出清算支票的时候,我问他这个案子为什么不可以通过我们原来建议的方法解决。他还在为他坚持要通过正式的诉讼程序而辩护,他说:“(我就直说了吧),这是体制(决定了)应该这样运作(的方式)。它只是在这个案件中没有运作良好(罢了)。”这一观点,在我看来,正如它所根据的在这个县每月成千上万的类似案件的诉讼一样——要么是(律师)胡说八道、损人利己的废话,要么是(律师)承认(办事)无能。对于保险辩护律师事务所带给保险公司理赔员的这些(索赔书证)文件而言,该文件很可能只是“不够份量”,除非它至少有两个(基本上是不必要的证人)证词和大量其他(基本上是不必要的)调查发现文件(才行)。
这种不必要的诉讼成本给美国的生活费用增加了数十亿美元,给几乎每一个产品和提供服务的成本都增加了几十亿美元。例如,出于对医疗事故索赔的恐惧,(医院)通过大多数医生不会另加考虑的严格的不必要的防御性医疗的做法和程序(来加以防范),(导致这样做的成本)预计约占我们国家的医疗费用的7%到20%之间。
三、被对抗性的律师业务非难的宪政问题
然而,作为一名律师,我最关心的还不是律师们正式的对抗性律师业务的非常过度地使用所导致的经济成本的问题,而它也不是和律师接触越多,人们越不喜欢他们的事实,更不是连律师自己现在都可以构成这个县(心情)最郁闷的职业群体,而且他们对他们(自己所)选择的职业表示不满的(人数)比例也在(与日)俱增的事实。相反,我最关心的问题,我相信我们都必须或都开始关注的一个问题是,大多数律师是不是即使知道也不再(发挥)他们在公职律师执业和私人律师执业方面,作为我们国家宪法制度的捍卫者的最重要的功能的事实,而且,现在他们几乎普遍无知或无视这一可能已经危害到在美国宪法中阐明的我们国家的最根本目的的维护和安全的事实。
我们国家宪法的缔造者中荟萃了深谋远虑的政治建筑师,这在历史上可能没有先例。当他们在其序言中阐述我们国家宪法的目的时,他们做得如此谨小慎微,以严格遵守我们合众国制度应该以服务为优先。该序言宣布我们国家的如下目的:
“我们合众国人民,[1]为建立更完善的联邦,[2]树立正义,[3]保障国内安宁,[4]提供共同防务,[5]促进公共福利,[6]并使我们自己和后代得享自由的幸福,特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本宪法。”
我们国家宪法的首要目的是宣告要从我们的人群和各自为政的州的多元化中挣脱出来,以“建立更完善的联邦”。我们现在可能会为美国的多元化而自豪。但是,即使在18世纪末,起初的13个在(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草案)上签字的州,也是一个“多元化”组合。没有现代通讯和运输技术,没有现在电子(大众)传媒和跨国企业法人所可能拥有的文化的同质化, 18世纪的美国马萨诸塞州和纽约州的人们与佐治亚州和南卡罗来纳州相比,生活在显著不同的文化之中。我们国家“宪法”的非常首要的目的是将多元化汇集到[1] “更完善的联邦”之中去,因为邦联章程显然未能做到这一点。作为(宪法的)一个目的,这(无论)是在当时(还)是现在都是作为关键(来看待的)。因为当时美国人群的多元化,现在仍然(使其保持)相对和谐地生活,这是一个政治奇迹创造的东西。但我们的“更完善的联邦”(梦想)现在在公共执业的诉讼律师不必要的诉讼的领导下可能再次受到威胁,其“武力”(足以)让其破碎。
目前的宪法发挥的作用已经使民众之间形成了“更完善的联邦”,但宪法在政治上的首要目标依然是[2]“树立正义”(理念),而不是“创建法律”。正义和公正理念也要作为我们制定基本法的首要目标。不管不同的“正义”理论之间会发生什么样的矛盾,正义的核心含义是给予民众应有的权利,而不是依据权力的优劣,财富的多少、强势程度来选择和拒绝给予。
我国(假设是美国)政府的第二个目的 [3]“保障国内安宁。”也就是说,一旦联邦确立下来,我们建立法律体制来实现正义,以确保我们的民众安宁。适用法律的必然含义是作为不和谐,分裂和战斗的工具,而不是作为一个缔造和平的手段,其中的原因可能会发现和平的手段是违反我国宪法的首要目的之一。以解决问题、调解人和和事佬身份(出现)的律师,是忠实于这一(宪法)目的的。甚至在秩序可以用合理的经济的价格衡量的诉讼中,蓝波律师(美国社会学家詹妮弗.皮尔斯将诉讼律师描述为“蓝波律师”的角色。“蓝波型”的律师必须勇猛阳刚如同史泰龙电影《蓝波》一样,具备在法庭上狠狠打击对手、摧毁对手提出的证据力强度的能力,并且可以有效说服当事人继续聘用自己、帮律师事务所拓展案源、招揽更多当事人。参见美国西北大学法学博士、美国康乃尔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郭书琴,“司法女蓝波”?谈律师业务界中的“性别意识”——以台湾法律专业养成过程中女性法律人为例,原载文化研究月报第33期三角公园栏目,2003年11月15日)“不接纳战俘”的私人宣誓誓言(意思是说律师不作为诉讼人为战俘辩护),以及坚决维护委托人的最后一毛钱的权利——这与宪法的目的相违背。
如果紧密团结的人民生活在在旨在树立正义的法律(统治)之下,生活在我们国内的安宁之中,那么“宪法”久把注意力转向[4]共同防务和[5]促进公共福利。这五个合众国宪法的目标是其最高的政治目标的判断标准:[6]“使我们自己和后代得享自由的幸福”。
四、针对解决问题、缔造和平模式的律师业务,法律教育急需变革
在总结与如今美国的律师业务和法律教育的问题有关的我们的宪法基本目的之前,请允许我插入一个相关的个人说明。和数以千万计的其他美国人一样,我是孙子辈和曾孙辈的移民。我曾参观过我的祖先逃离的充满暴政和迫害的那片土地。他们几乎一天都没有回去,以至于我对他们让我在这里出生的特权并不心存感谢。我在世界各地的经常性旅行证实了作为一名美国人的我,在自身的生活中,对我来说,已经能够确保我“得享自由的幸福”,我是(多么)惬意的。我不仅是为美国而高兴和自豪,,也为能在这片土地上当律师而高兴和自豪,正如林肯所说的“敬畏法律”那样,并且应该敬畏“民族的政治宗教”。在我的余生,它的夺目光辉照耀了我自身和我的两个孙子。我希望他们至少像我一样,能够享受到旨在保护他们的我国宪法所保障的“自由的幸福”。
但最近典型的律师行为的涌现,使得我对他们的行为感到焦虑。每一个美国律师,当他在执业律师协会上承诺,宣誓(或肯认)捍卫他或她们州的法律和美国宪法。这句誓言——我担心,也许大家也觉得——它是律师入行的仪式,其意义被忽视、漠视、误解,或遗忘。我认为,这一誓言的证据效应,可以简单地通过越来越多的律师承认这是他们的宪法职责的调查结论来得以建立,正如法院工作人员,被授权解释、宣传、管理和执行土地法,帮助“树立”正义,保障国内安宁... ... 并使我们自己和后代得享自由的幸福”;越来越多的律师承认,如果不能以毅力和决心,“以自己的知识和能力的最佳状态”解决所有问题,维持和平,以及以他们所拥有和解的技能,以帮助实现这些目标,那么聘请律师就是一种失策,他们将视为违背了其宪法宣誓,对他们所呼吁的精神也是一种深度的背叛。
现在在美国律师协会的成员之中,大家普遍都不能牢牢记住自己作为一个律师最重要的目的。像这样的一种流行性的失败,其实正是一种能威胁甚至削弱我们宪法性的原则和目的的保持和稳固的失败。与美国后市民社会令人恐惧的可能性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们都希望我们美利坚合众国的第三个世纪将有可能延续其第一和第二世纪稳定、繁荣和进步的世界历史奇迹。但我不得不说,只有足够的美国法律界成员能及早认清他们作为美国民主长期性看护者的批判促进作用时,我们的希望才能达到我们的期望值。其实这就是律师被美国公众所赋予的职责:
“美国律师的工作环境是一个经过自我选择的完全法律化的社会。亚历克西斯.德.托克维尔注意到一个多世纪前,美国人就倾向于通过诉讼解决政治、经济和社会问题。因此,律师工作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仅仅是反应了美国法律的政治性,因为20世纪美国人的社会自己构建了如此的政治机构“。
古代和现代的历史表明:当冲突在民主社会的不同派别之间大幅增长时,法律制度就不能够充分地、和谐、和平地解决这些问题,其导致的结果要么是独裁政府或暴民统治。社会中的暴力超出了某一限度是令人悲哀的,但真实的情形是,大部分人愿意用自由去换取更高的安全。托克维尔也认识到了这一点,同时他也意识到了稳健的法律体系在维护共和政体自由中必须发挥其主导作用。在谈及律师(当时是男性的专利)职业时,托克维尔写道:
“我不是不熟悉人们性格的内在缺陷。但如果没有民主原则与律师严谨的掺杂融合,那我质疑民主本身是否能存在。在一个合众国里,如果处理公众事务的律师的影响不与人民的力量成正比,那我不会认为这国家能维持多长久”。
托克维尔不是谈论兰博诉讼律师(美国社会学家詹妮弗.皮尔斯将诉讼律师描述为“蓝波律师”的角色。“蓝波型”的律师必须勇猛阳刚如同史泰龙电影《蓝波》一样,具备在法庭上狠狠打击对手、摧毁对手提出的证据力强度的能力,并且可以有效说服当事人继续聘用自己、帮律师事务所拓展案源、招揽更多当事人。参见美国西北大学法学博士、美国康乃尔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郭书琴,“司法女蓝波”?谈律师业务界中的“性别意识”——以台湾法律专业养成过程中女性法律人为例,原载文化研究月报第33期三角公园栏目,2003年11月15日)。他的话可以被理解成一种暗示,只有当我们律师学着比以往花费更多的努力来帮助我们神奇的多元化美国变得更和谐融洽时,美国的民主才能在二十一世纪继续生存和繁荣。首先是维护和平,其次还是维护和平,最后还是维护和平的想法和表现对律师来说是个挑战,也是对于战士的最终手段——记住和认真思考他们的宪法的誓言。
如果我们失去我们的美利坚合众国,它的失去将不会引人注目,不会有锁链和地牢的暴政。它的失去将安静,渐进,源自日益增加的社会动荡及暴力所催生的对我们人身安全的关切,直到——如托克维尔所言——我们的人民变成“胆怯而辛劳的绵羊,政府是其牧羊人。”
这把我带回了这次演讲的主要观点:作为我国宪法的保护者,当代法律教育的不足之处帮助了律师去履行自己的职责。
美国法律教育的主流模式,仍然是教导学生以步步进逼的方式进行辩论,自己既毫不留情,也不接受对手的宽大;而且还教导学生怎样用毫不妥协的技巧来反驳对手的观点。只有不足 4% 的美国法律学校要求学生接受只有一个小时的谈判训练,作为他们必学的技能之一。假如你想推祟的是民事(诉讼)的恶斗,而非和平解决纷争,那就整体而言,美国的法学院会依然是延续你的创建精神的学府。法学院就不是为促进排难解纷而设的学府,而是助长牟利纷争的学府。
鉴于令我们不可思议的多样化社会的两极分化的加剧,它应被视为一个全国性的丑闻——如果不是一个国家的耻辱——法律系的学生不需要学习任何无论何时都能帮助他们解决而不是加剧冲突的技能就可以从法学院毕业;他们不需要学习成功解决问题,建立和平,双赢谈判的先进的技巧,他们得首先看清自己是纷争的侵虐者,根本不是热心的调停者。
5.结论
作为耶鲁大学的校友,本次演讲的总结陈词是直接针对你们的;我恳请你们,以你能够参与的任何方式全心全意地投入于此:通过你对你自己的律师有所要求;你可以尽力支持克罗曼院长的理念,去进一步警醒美国民众,任由“法律职业中衰落的理想”彻底衰落下去会导致什么样的内在危险;并尽你所能以其它各种方式来帮助法律教育转向维护和平的模式,坚定不移地遵循我们的美国宪法和共和形式政体的明文规定。让我们每个人都行使职责“使我们自己和后代得享自由的幸福”。



参考文献:
1、(美)安东尼•T•克罗曼著,周战超, 石新中译,《迷失的律师:法律职业理想的衰落》,法律出版社2002年8月第1版
2、(美)JamesM.Altman著,杜国栋译,现代庭审律师与律师政治家——评《迷失的律师》,转引自雅典学园(傍江水寒2007-03-19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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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住房保障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等


关于做好住房保障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建保[2010]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城乡建设委、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国土资源房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农垦总局(局、办、内蒙古海拉尔农场管理局、大兴安岭农场管理局)、林业厅(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林业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精神,指导各地做好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编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为宗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加快解决快速城镇化带来的住房新问题,建立健全基本住房保障制度,逐步扩大保障范围,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积极推进棚户区改造,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逐步改善城镇居民基本居住条件。

  (二)基本原则

  1、目标合理,标准适度。各地要坚持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统筹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城镇化进程、家庭人口结构、住房支付能力以及土地资源禀赋等约束条件,综合平衡政府财力和各项公共支出,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科学制定住房保障目标,合理确定住房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

  2、因地制宜,统筹协调。要统筹兼顾城乡差别,区别对待区域差异,着力解决住房方面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要针对不同收入群体,采取不同措施,实行分层次住房保障。要注意做好同住房建设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协调,统筹考虑各类保障性住房、各类保障群体之间的关系,做好目标任务、投资安排和政策手段的有机衔接,充分体现规划的可操作性。

  3、突出重点,分步实施。要统筹考虑改善危旧住房群众的居住条件和解决新增家庭的住房困难,加快各类棚户区改造,积极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常住人口住房问题突出的,要结合实际,有重点地加以解决。要区分轻重缓急,区别建设和发展时序,优先安排群众需求迫切的项目,优先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4、政府主导,创新机制。要着眼于体制和机制创新,落实好土地、金融与财税等支持政策,加强住房保障组织机构、技术支撑体系建设。要充分发挥政府支持和引导作用,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长效机制。

  二、规划重点和基本目标

  (一)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规划期内,各地要通过城市棚户区改造和新建、改建、政府购置、租赁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房源,加大租赁住房补贴力度,着力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力争到2012年末,基本解决1540万户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2013-2015年各地要结合实际,稳步扩大制度覆盖面,适当提高保障标准,力争到规划期末,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以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得到保障。

  (二)努力解决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规划期内,要加快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解决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各级政府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包括符合条件的新就业职工、进城务工人员的住房问题。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大幅度增加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的供应。

  (三)推进各类棚户区改造和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全面启动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继续推进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国有垦区危房改造。到2013年末,基本完成集中成片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有条件的地区争取到2011年末基本完成。2014-2015年,稳步推进非成片棚户区和零星危旧房改造,稳步推进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完善基础设施配套,改善居住环境;有条件的地区2012年开始加快改造、整治。

  (四)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政策、技术支撑体系。要加快住房保障立法,依法强化各级政府的住房保障责任,健全组织机构、政策、技术支撑体系,实施住房保障关键技术研究及应用示范,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力争到2012年末,所有县、市健全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实现住房保障业务系统全国互联互通,到2015年末,基本建立全国住房保障基础信息管理平台。

  三、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

  (一)规划编制期限

  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包括各类棚户区改造、政策性住房建设)的规划期限为2010-2012年,基期年为2009年。“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的规划期限为2011-2015年,基期年为2010年,可展望到2020年。两个规划要保持有机衔接。

  (二)规划组成、层级、编制单位和范围

  1、规划组成。本次规划除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规划外,还包括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国有垦区危房改造、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只包括东北三省、中西部地区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含河北、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江苏徐矿集团)等内容。各级规划编制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专项规划编制内容。

  2、规划层级。规划分国家、省、市(地、州、盟)、县四级,逐级汇总编制。

  3、编制单位。省级以下(含省级)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廉租住房保障、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等方面的规划。省级以下(含省级)发展改革、农垦、林业部门分别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国有垦区危房、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规划,送同级住房保障部门汇总。

  4、编制范围。各级规划的编制范围按行政区划确定。

  (三)重点指标和规划文本

  规划重点指标(见附件)作为规划文本的附件。规划重点指标有规划期目标指标和辅助指标。辅助指标主要用于评估规划期目标指标的实施效果。各种渠道解决低收入和中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数、保障性(政策性)住房建设和各类棚户区改造的套数(户数)为约束性指标。文本应包括三部分:

  第一部分:规划正文。主要包括:

  1、规划编制依据、范围和期限。

  2、总体目标和年度目标。分年度明确各类项目保障户数,以及各类建设项目计划投资、土地需求、开工和竣工等数量。

  3、空间布局指引。按照行政区划分年度明确区域各类住房规划建设数量,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住房建设规划要求,结合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状况和发展趋势,做好各类保障性住房项目的空间布局。

  4、配套政策措施。要落实规定的资金渠道和税费政策,确保各项资金落实到位;落实土地供应计划,依法保障项目及时落地;强化工程质量监管,规范住房保障管理,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健全管理机构和实施机构,落实工作经费。

  5、规划组织实施。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建立健全推进实施机制,保证规划实施。

  第二部分:规划主要指标(见附件)和相关图件。主要指标要体现在2005-2009年住房保障情况、2010-2015年住房保障目标任务和2010-2015年住房保障规划实施预测。

  第三部分:规划编制说明。主要包括:

  1、“十一五”期间住房保障情况。总结、评估“十一五”住房保障工作,查找突出问题和主要矛盾。

  2、规划期内住房保障面临的基本形势。依据住房状况调查和相关统计资料,做好各类住房保障对象数量和状况分析、政府保障能力分析,明确规划定位,提出解决思路、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3、规划实施预测。依据规划期间住宅供应数量和空间布局,对住房保障规划实施效果进行分析、预测,稳定居民住房消费预期。

  四、规划编制的基本要求

  (一)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各市(地、州、盟)、县规划编制单位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抽样调查、普查等方式摸清当地住房现状、住房保障对象底数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对象底数。要围绕居民住房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全局性、战略性重大问题研究,对规划重点内容和关键指标,进行专题研究。要从实际出发,采取实地调研、部门访谈、专家座谈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增强工作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各级住房保障规划一经批准即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二)规范编制程序,明确时限要求。编制工作按照前期调研、专题研究、文本编制、论证与征求意见、成果形成五个阶段进行。实行规划逐级上报、逐级审查制度,上级规划编制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下级规划进行审查,加强对规划编制工作的监督指导。省级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要确保于2010年6月30日前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于2010年7月15前完成审查。县、市(地、州、盟)级规划上报、审查时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各级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要确保于2010年7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各级“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要确保于2010年9月底前编制完成。为提高效率,便于各级规划数据汇总和报备,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建立住房保障规划数据汇总系统。各级规划编制单位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定期通报进展情况。

  (三)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协调配合。住房保障规划是各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是指导规划期内住房保障事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文件。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编制规划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把规划编制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尽量吸收各地区、各部门已有的工作成果和各类统计数据,实现资源共享,加快规划编制。各级规划编制所需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附表:1、2005-2009年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和保障标准情况表

     2、2005-2009年住房保障户数情况表

     3、2005-2009年住房保障各类住房建设情况表

     4、2010-2015年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和保障标准规划表

     5、2010-2015年住房保障户数规划表

     6、2010-2015年住房保障各类住房建设规划表

     7、2005-2015年人口、收入、投资等住房保障规划辅助指标情况表

     8、2008年底各类棚户区、城中村、旧住宅小区现状调查表(参考)

     9、2010-2015年住房保障需求现状调查预测表(参考)

     10、2010-2015年住房保障各类住房建设项目储备表(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一日

附件下载: 2005-2009年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和保障标准情况表

http://www.mohurd.gov.cn/zcfg/jswj/zfbzwj/201006/P020100613591591239470.xls

2005-2009年住房保障户数情况表
http://www.mohurd.gov.cn/zcfg/jswj/zfbzwj/201006/P020100613591591238098.xls


2005-2009年住房保障各类住房建设情况表
http://www.mohurd.gov.cn/zcfg/jswj/zfbzwj/201006/P020100613591591395149.xls


2010-2015年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和保障标准规划表

http://www.mohurd.gov.cn/zcfg/jswj/zfbzwj/201006/P020100613591591546047.xls

2010-2015年住房保障户数规划表

http://www.mohurd.gov.cn/zcfg/jswj/zfbzwj/201006/P020100613591591707022.xls

2010-2015年住房保障各类住房建设规划表
http://www.mohurd.gov.cn/zcfg/jswj/zfbzwj/201006/P020100613591591704919.xls


2005-2015年人口、收入、投资等住房保障规划辅助指标情况表
http://www.mohurd.gov.cn/zcfg/jswj/zfbzwj/201006/P020100613591591851355.xls


2008年底各类棚户区、城中村、旧住宅小区现状调查表(参考)
http://www.mohurd.gov.cn/zcfg/jswj/zfbzwj/201006/P020100613591592015867.xls

2010-2015年住房保障需求现状调查预测表(参考)
http://www.mohurd.gov.cn/zcfg/jswj/zfbzwj/201006/P020100613591592177220.xls

2010-2015年住房保障各类住房建设项目储备表(参考)
http://www.mohurd.gov.cn/zcfg/jswj/zfbzwj/201006/P020100613591592327563.xls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东北电网电价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东北电网电价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1]2620号


辽宁、吉林、内蒙古、黑龙江省(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东北电监局,东北电网公司:
为适当疏导电价矛盾,保障电力供应,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促进节能减排,经商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决定适当调整电价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火电企业上网电价
为疏导煤炭价格上涨对发电成本的影响,适当提高有关省(区)统调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提价标准(含税,下同)每千瓦时分别为:辽宁省2.2分钱、吉林省3分钱、黑龙江省2.3分钱、内蒙古东部电网1.7分钱。上述省(区)燃煤发电企业标杆上网电价同步调整。对电价水平偏低、经营困难的统调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适当多调,有关发电企业具体电价水平见附件一。
二、调整部分水电企业上网电价
为缓解水电企业经营困难,将中朝界河电厂销售东北电网各省(区)的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5分钱。
三、核定和调整跨省、跨区域送电价格
(一)核定呼辽直流输电工程有关电价。呼伦贝尔电厂、伊敏电厂三期、鄂温克电厂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318元;输电价格为每千瓦时0.0623元,输电线损率5%,实际输电线损率超过或低于5%带来的风险或收益均由国家电网公司承担;通过呼辽直流工程输电到辽宁的落地电量结算价格为每千瓦时0.397元。
(二)将内蒙古东部地区其他机组向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送电价格每千瓦时分别提高2.2分钱、3分钱、2.3分钱;将东北电网向京津唐电网送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2.6分钱,吉林省、黑龙江省向辽宁省送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3.1分钱,黑龙江省向内蒙古东部电网送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2分钱。上述送电价格提高后,上网电价和落地电价相应调整。
四、提高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
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需要,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和我委印发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有关规定,将向除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的其他用电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提高至每千瓦时0.8分钱。
五、提高电网销售电价
(一)有关省(区)销售电价平均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辽宁省3分钱、吉林省3.6分钱、黑龙江省3.2分钱、内蒙古东部电网2.58分钱。各类用户调价后具体电价标准见附件二至附件五。其中,对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制度,具体方案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我委下发的《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组织价格听证后实施。
(二)同意黑龙江省进一步推进城乡各类用电同价工作,将农村一般工商业用电到户价格每千瓦时降低0.1元。
六、执行时间
以上电价调整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
七、有关要求
(一)各省(区)价格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做好本次电价调整工作,确保相关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二)各电力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切实加强管理,挖潜降耗,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确保电力供应安全稳定。
(三)各地不得超越价格管理权限,擅自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措施;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和电力用户用电价格。价格主管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要加强对电价政策执行情况的指导和监管,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附件:一、东北电网部分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表(略)
     二、辽宁省电网销售电价表(略)
     三、吉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略)
     四、黑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略)
     五、内蒙古自治区东部电网销售电价表(略)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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