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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叶晓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4:02:44  浏览:85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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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关于福建省某基层法院近期审理的一个案件的思考

作者:叶晓春等 厦门大学法学院



我国《民法通则》对于诉讼时效的规定过于简单,过于原则,特别是没有明确其适用范围.这就造成了有的基层法院在适用诉讼时效时感到很棘手.由此,对于房屋确权请求权与返还请求权是不是适用诉讼时效,有的基层法院就有自己的考虑.本文拟就房屋确权请求权与返还请求权是不是适用诉讼时效谈谈我们的看法.

一、基本案情介绍:(A为原告,B为被告)有一碉堡,建于解放前.1952年土改时,人民政府将该碉堡确权给A.1975年A将该碉堡借给B使用.直到2004年冬A之子在碉堡西侧围墙养鸡鸭,被告凶暴地踢开围墙并说碉堡是被告所有.于是A起诉至当地法院.A的诉讼请求:确权给A并判令B及时返还碉堡.法院于5月10日开庭.

二、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的抗辩理由.

A的诉由 1 证据----县财政局1952年土改时确权登记 (人民法院已经调取其复印件)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1984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的第53条规定,有关土改遗留的房屋确权纠纷,一般应以土改时所确定的产权为准.

3 本案不适用诉讼时效

B的抗辩理由:使用超过最长诉讼时效即20年。

三、关于本案相关问题的探讨

一) 核心问题 本案的核心是房屋确权请求权与返还请求权是不是适用诉讼时效?我们认为本案不适用诉讼时效,主要理由如下:

1适用诉讼时效违背所有权的民法原义

财产所有权是对世权,是绝对权.所有人之外的任何人均负有不妨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义务.财产所有权具有恒久性,不因时效而消灭.除所有权标的物灭失,所有权变更外,可以推定所有权永久存续.如果将财产所有权适用诉讼时效,财产所有权的保护就失去了根基.

2适用诉讼时效物权登记制度将失去存在的意义

产权登记是不动产的公示方式,具有很强的公信力,是确定财产所有人的唯一法律依据。.如果将其适用诉讼时效,物权登记的社会公信力将丧失,物权登记制度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3不符合我国诉讼时效设置的初衷

设置诉讼时效的目的之一是稳定财产关系. 所有权明确与否是判断财产关系稳定与否的标准.而本案财产关系明确,本身就具有诉讼时效所追求的稳定性,它没有必要适用诉讼时效.如果适用了,就违背了诉讼时效设置的初衷.

4适用诉讼时效违背我国《民法通则》关于保护公民财产权的初宗.

《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是法定权能,是不可分割的四项基本权能.对任一权能的侵害都是对财产所有权的侵害.如果这四项权能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的话,那就等于否定了所有权制度,这自然就动摇了我国所有权制度. 这样《民法通则》第71条关于保护公民财产所有权的规定就成了有名无实的虚设.这在目前法治状态下的中国是极其有害的.

5从法院裁判的特点来看,本案也不能适用诉讼时效.

大家都知道, 法院裁判的特点: 支持原告=否定被告 否定原告=支持被告, 就是说法院的裁判是对“是”与“否”的选择.本案中,我们假设法院驳回原告的请求,这就等于从法律上承认被告对碉堡的所有权. 而法院承认被告对碉堡的所有权就等于承认了取得时效在我国的适用,因为被告抗辩的唯一依据是他对诉争之碉堡使用超过20年.但是学过法律的人都知道,目前在我国不论是司法实践中还是立法上都不承认取得时效. 所以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法院驳回原告的请求的裁定在实践中是没有先例的,在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既然没有法律上依据,所以在前面假设的前提下法院的这个裁定是不能成立的或者说是错误的,因为这违反了人民法院裁判必须“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6我国《民法通则》对于不动产物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是, 通过对《民法通则》中诉讼时效的相关条款的比较也可以看出:诉讼时效仅适用于债权及债权上的救济权.法学界通说认为,与相关事实关系或法律关系相始终的权利和处于被侵占状态的权利都不适用诉讼时效.这也是司法界的通常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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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审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开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审计局


上海市审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开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上海市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开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对在实施审计结果公开过程中涉及本部门、本单位的有关审计事项,请予积极配合。

              二○○八年七月十四日

上海市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开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开审计结果行为,提高审计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审计局主动公开审计结果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是指市审计局的审计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的内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公开,是指市审计局根据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不定期向社会公开审计管辖范围内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第五条 市审计局公开审计结果,应当坚持积极稳妥、依法有序的原则,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 市审计局公开审计结果,应保证审计质量,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
  第七条 市审计局向社会公开审计结果,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市审计局可以选择以下适当形式公开审计结果:
  (一)通过印发《上海市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告》向社会公开;
  (二)通过“中国上海”门户网站和“上海审计”网站发布;
  (三)通过新闻发布会公布;
  (四)其他适当的形式。
  第九条 审计结果公开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二)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纠正情况报告;
  (三)政府部门或者国有企业、事业组织及其他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单项审计结果;
  (四)有关行业或者专项资金的综合审计结果;
  (五)专项审计调查结果;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该公开的其他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第十条 市审计局向社会公开单项审计结果,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及审计评价意见;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三)审计处理处罚情况及建议;
 (四)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披露问题的整改情况;
 (五)其他认为需要公开的内容。
  第十一条 公开审计结果应当符合下列审批程序:
  (一)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以及审计查出问题纠正情况报告需要公开的,必须经过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
  (二)向市人民政府或审计署呈报的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开的,应当在呈送的报告中向市人民政府或审计署说明,经市人民政府或审计署批准同意,才能公开。
  (三)授权审计和统一组织审计项目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开的,必须经过授权审计和统一组织审计项目的审计机关的批准。
  (四)党政领导机关交办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开的,应当征得交办单位的同意。
  (五)其他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开的,由市审计局审批决定。必要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二条 市审计局向社会公开审计结果,应按照审计法的有关规定,在审计报告出具前将其送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注明市审计局将以适当方式公开审计结果。公开时一般不再征求意见,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重大分歧意见的,必须再次征求意见,在事实和定性等主要问题上取得一致。
需公开涉嫌违法违纪或者犯罪案件移送事项情况的,应当与受理移送部门协商一致。
  第十三条 市审计局向社会公开综合性的审计结果,应当在所反映事项的审计报告和审计调查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后进行。
市审计局向社会公开单项审计结果,应当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90日(提请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满)后的适当时机进行。
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果提请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在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束后进行。
  第十四条 市审计局举办新闻发布会,应当按照国家和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办理报批和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市审计局公开审计结果形成的有关材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整理归档。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公开审计结果的;
  (二)审计结果公开后发现有重大事实差错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的。
  第十七条 区、县审计机关应依照本办法和同级政府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安吉县民政皮件服装厂违反规定代开增值税发票,取消福利企业资格的通报》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安吉县民政皮件服装厂违反规定代开增值税发票,取消福利企业资格的通报》的通知

1994年8月11日,民政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现将浙江省社会福利工业办公室《关于安吉县民政皮件服装厂违反规定代开增值税发票,取消福利企业资格的通报》(浙民工办字〔1994〕49号)转发给你们,望你们高度重视,并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各地应充分认识到:国务院决定在税制改革后仍然保持福利企业减免税政策的连续性,这是党的政府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关怀和支持,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作为福利生产的主管部门,各级民政部门要一手抓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一手抓福利企业的行政监督和管理;同时,认真贯彻执行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福利企业行政监督严格检查清理假冒福利企业的通知》(民福发〔1994〕18号的精神,坚决打击假冒福利企业,维护国家税收政策的严肃性,使国家对福利企业的扶持保护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浙江省社会福利工业办公室关于安吉县民政皮件服装厂违反规定代开增值税发票,取消福利企业资格的通报

浙民工办字〔1994〕49号 1994年8月2日

各市、地、县民政局工办:
安吉县民政皮件服装厂创办于1992年,系该县丰食溪乡赤虹桥村办福利企业,共有职工23人,其中残疾职工10人,法人代表程杰华(残疾人),主要生产皮件服装。自今年实行新的增值税发票制度后,该厂不思正当合法的组织生产经营,却故意钻国家减免税政策的空子,非法为广东、海南等地一些单位代开增值税发票,并从中渔利,致使国家税收遭到严重流失。安吉县民政局发现问题后立即扣发了该厂1994年度福利企业检查确认证书并向湖州市民政局作了汇报,现此案已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为认真查处此事,根据厅领导指示,我办主要负责人赶赴安吉县,认真核对了该厂的原始档案,并同有关部门经办人进行了接触和探讨,认为情况确实、情节较为严重。为严肃国家的税收政策,消除福利企业中的害群之马,按照《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条第三点的规定精神,特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取消安吉县民政皮件服装厂福利企业资格;收回编号为110603031号福利企业证书并同时作废。
二、清缴其历年来的减免税款,上交国库;在厂的残疾职工由当地民政部门统筹安置。
三、在全省福利企业主管部门和福利企业中进行通报,以期引起各级对此问题的关注和重视。
认真贯彻税法和执行税法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也是落实国家对福利企业实行优惠政策的重要保证,全省各级福利生产管理机构和各类福利企业要从安吉且民政皮件服装厂的问题上吸取教训,对照检查举一反三,严格企业的内部管理,坚决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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