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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撞了白撞”申辩/闫海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4:42:35  浏览:94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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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撞了白撞”申辩

闫海


1999年9月《沈阳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规定,行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五种违章行为之一,发生交通事故,而司机没有违章者,由行人承担全部责任,此次条例一经颁布,便在舆论界掀起轩然大波,时一年有余,但质疑之声不绝于耳,从“强者对弱势群体的侵害”,乃至“侵犯行人通行权”、“漠视生命”等等,相关评论令笔者热血沸腾,然而“热切的心情,冷静的思考”,借助经济学工具对此条例进行剖析,却发现表面上不尽合理的规定背后蕴涵理性的因子。
“撞了白撞”之争的法理阐释的实质是在交通事故中对司机的归责原则采取严格责任主义抑或相对责任主义,即存在行人违章,发生交通事故时,司机无过错,则不承担任何责任的例外。上述两种归责原则的经济模型化,是“撞了白撞” 问题经济分析的前提。
一、“撞了白撞”的成本分析。侵权责任的法律经济分析中有著名的利尔德· 汉德法官过失公式(the Negligence Formula of Judge Learned Hand),即假设事故发生率为P,损失额为L,预防成本为B,则B<PL时,施害人构成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其经济内涵可归纳为,侵权事件中,预防成本最小的一方应承担法律责任,借此思路可以对交通事故中的司机行为进行成本分析。如果将事故中行人的损害视为经济学上的外部性问题,则社会成本是预防成本和外部成本之和,且x是司机注意程度,则单位预防成本w时,预防成本为wx,当A为事故发生的损失额,则外部成本为P(x)A,交通事故中社会成本函数为SW=wx+P(x)A,并显然有x?时,全部成本最小。法律规范的变化不会对社会成本形成影响,仅为司机的程度不同的预防行为设计一系列价格,但是法律科以司机大于x?的注意义务时,理智的决策者仍选择 x?,因为此时自身成本最小。但是,交通事故是典型的双边预防的侵权事件,即司机和行人的预防行为都会使事故发生的概率下降,此时的法律规则削弱了行人的预防激励,尽管从边际成本角度看,行人的预防具有较高的效率。
二、“撞了白撞”的博弈分析。司机与行人的决策构成一组博弈模型,即任何一方的行为决策依赖于另一方并对其产生影响。假设事故发生造成损失额100的,而双方参与人保持谨慎的成本均为10,并且双方都不谨慎,则事故必然发生,一方持谨慎另一方持不谨慎心态,则事故发生概率50%,但双方都谨慎,则事故发生概率下降到10%,依据严格法律责任,可得下表1的博弈战略组合,此时行人有占优战略(Dominant
司机 司机
不谨慎 谨慎 不谨慎 谨慎
行人 不谨慎 0,-100 0,-60 行人 不谨慎 0,-100 -50,-10
谨慎 -10,-50 -10,-20 谨慎 -10,-50 -10,-20
(表1) (表2)
Strategy),即无论司机选取何种战略,行人的不谨慎行为都是最优选择,相应地,司机有重复占优战略(Iterated Dominant Strategy),即司机认为行人必然选择不谨慎,并且依据最优原则采取谨慎行为,但本博弈的社会成本最小化的最优解是右下的战略组合,而不是右上的博弈解。当改变法律归责原则,规定交通事故中行人违章,司机无违章行为,便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时,各战略组合的成本之和不变,但成本在双方间的分配发生变化,可得上表2的博弈战略组合,此时司机有占优战略,选择谨慎,相应地,行人的重复占优战略是谨慎,则本博弈的纳什解是社会成本最小的最优解。这证明交通事故处理中,相对责任原则的法律规范是一种经济理性的制度设计。
综上分析,“撞了应该白撞”,有人或许指责其为“理性的冷血”,但笔者认为,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等项改革措施带来的公民权利意识的复苏固然可喜,可是我们绝不应忽视权利背后的制度建设,制度的运转良好需要成本,因此制度的设计应遵循经济理性的要求,例如适用“撞了白撞”,如果极大的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的概率,不也是保障行人的生命权吗?恰有一份数据可资佐证:《沈阳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实施后,在该市交通要道青年大街,行人或骑自行车者按线通行分别达98%与97%,行人过马路,走人行横道线比率达99% ,与同期相比,车辆速度提高一倍,而事故发生件数下降 22.2%,直接经济损失下降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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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产品检测工作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8年第16号


为规范车辆产品检测工作,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车辆产品检测工作监督管理规定》,现予以发布,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贸委于2001年8月27日发布的《车辆产品检验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告2001年第12号)同时废止。




附:车辆产品检测工作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八年二月十五日
附件:
车辆产品检测工作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车辆产品检测工作,保证检测工作质量,确保登录《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车辆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承担《公告》车辆产品检测工作的检测机构。
第三条 承担《公告》车辆产品检测工作的检测机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开展检测工作,行为规范,诚实信用;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对检测机构承担的《公告》车辆产品检测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对检验报告的检查和抽查工作。
第二章 检测资格及能力
第六条 承担《公告》车辆产品检测工作的检测机构及具体承担的检测项目,需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
第七条 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1
(二)具备并保持与指定车辆检测项目相适应的能力,并获得国家实验室认可和计量认证。
第八条 当《公告》管理增加新的检测项目时,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后,检测机构方可承担该项目的检测工作。
第三章 检测机构的职责
第九条 检测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确保《公告》车辆产品检测工作质量的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十一条 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车辆产品检验方案进行检测,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检测项目和检验次数。
第十二条 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对企业送检的样品进行检测,如实记录检验结果,据实出具样品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的内容及格式应当符合《公告》管理的规定。
第十三条 检测机构应当对照《车辆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认真核对实测项目中样品的状况,如实记录样品的配置和基本参数,并保存样品的有关照片。
检测机构在检测中发现样品与《备案表》不一致的,样品的科学性、合理性不能确定的,应当及时与样品送检企业沟通并中止检测工作,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四条 检测过程的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档。
第十五条 检测机构应当按要求将检验报告传送到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的中介机构。当强制性检验项目由多个检测机构检测时,负责填写强制性检验汇总表的检测机构应当填报整车照片及注明样品存放地点。
第十六条 检测机构在检测工作中,发现企业违反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车辆产品时,应当及时将情况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指定的中介机构。
第十七条 检测机构对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检测机构应当于每年一月底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上年度承担《公告》车辆产品检测工作的总结。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每年一次对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进行核定。当国家更新或实施新标准时,应当对检测机构实施新标准的检测能力进行核定。
第二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对检测机构承担《公告》管理的检测工作质量进行检查或抽查,检查工作也可与检测能力核定工作合并进行。检查时可采取向检测机构、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看现场,查阅、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抽查有关检测原始记录等方式。
被检查的检测机构和相关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实物和情况,不得拒绝或者隐匿情况。
第二十一条 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出现重大问题或有重大举报事项时,国家发展改革委可随时组织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 检测机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轻重,采取对当期出具的检验报告进行全面核查、暂停或撤销承担《公告》产品检测资格的处罚:
(一)无样品或有样品未经检测,出具检验报告的;
(二)有样品且完成检测,但检验结果严重失实的;
(三)无检测原始记录或原始记录不真实的或有意隐匿情况的;
(四)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五)被有关部门中止检测工作的。
第二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不予受理:
(一)检验报告三级审批不全或者无相应印章的;
(二)检验报告内容及格式不符合《公告》管理规定的,包括检验依据、检验内容、检验结论、检验场地和照片等;
(三)当检测机构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在接受核查期间内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第二十四条 以欺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车辆产品生产资格,应当予以撤销。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举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接到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六条 参加检测机构检测能力核定及对检测工作进行检查、抽查的有关人员,应当遵守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不得刁难检测机构,不得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贸委于2001年8月27日发布的《车辆产品检验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经贸委公告2001年第12号)同时废止。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银政办发〔2007〕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现将《银川市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五月九日

银川市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食品安全工作监督管理,确保食品安全工作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根据市政府与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签订的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遵循的原则

(一)权责一致,评价内容紧扣职责;

(二)求真务实,评价标准科学规范;

(三)客观公正,评价结果真实可靠;

(四)注重实效,奖优罚劣以评促管。

通过考核,促进各县(市)区、各部门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全面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第三条 考核范围

食品安全责任制实行层级考核。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组织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农牧、质监、工商、卫生、商务、民宗、城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考核;各县(市)区对辖区内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条 考核指标设置

(一)对各县(市)区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考核,由管理指标(附件1)、业务指标(附件2、附件3)和消费者满意度调查指标(附件4)组成。其中消费者满意度调查指标值作为评价,不计入考核总分。

(二)对市级各有关部门的考核,由组织领导、协调配合、主要工作及加减分情况等组成(附件5)。

第五条 考核办法和时间

市食品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实行季度自查、平时登记、半年督查、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一)季度自查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结合各自实际,对照年度食品安全目标责任书内容和本考核办法进行。

(二)平时登记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每半年进行一次通报。

(三)半年督查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在6月底组织实施,旨在了解各地、各部门工作进度,督促解决存在的问题。

(四)年终考核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在次年元月底以前组织完成。

第六条 考核程序

(一)被考核单位自评。各县(市)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在12月10日前,将年度食品安全指标完成情况和工作情况的自查报告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二)组织考核。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对各县(市)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进行统一考核。

(三)考核形式

1、管理指标和业务指标考核,主要采取以下方法进行:

(1)听取汇报。考核组听取被考核单位年度内开展食品安全工作总体情况的汇报,重点对《食品安全责任书》各项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了解。

(2)查看资料。查看被考核单位食品安全工作的文件、工作记录等有关档案。

(3)实地检查。实地抽查不同规模等次的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场)、食品生产加工、市场流通、畜禽定点屠宰场、餐饮单位等食品生产经营企业。

(4)反馈意见。根据考核情况向被考核单位反馈意见,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2、重点品种检测指标考核,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委托有资质的相关部门分步实施。

3、消费者满意度调查指标,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或委托其他中介机构在每年12月份组织进行。

第七条 考核分值计算

(一)各县(市)政府目标责任考核总分为200分。其中管理指标占65分,业务指标占105分,重点品种检测指标占30分。各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总分为170分。其中管理指标占65分,业务指标占75分,重点品种检测指标占30分。计算考核分值时,先将三区的业务指标考核结果换算成105分制。再将各县(市)区三项指标的考核总成绩换算成百分制。

(二)市各监管部门考核总分为100分。

第八条 考核等次

考核等级分为先进、达标、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结果80分以上的,县(市)区政府取前三名、部门取前四名为先进等次,其余为达标等次,80分以下(不含80分)为不合格等次。

年内辖区发生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的,不能评定为“全市食品安全工作先进单位”;发生Ⅲ级(含Ⅲ级)以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年度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八条 考核奖惩

考核获得先进等次的,县(市)区政府一次性奖励2万元,部门一次性奖励1万元;考核获得达标等次的,不予奖励;考核获得不合格等次或分别在县(市)区和部门中处在末位的,进行经济处罚,在次年的工作经费中予以扣除。

对玩忽职守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要予以责任追究;对问题比较突出的县(市)区政府或有关部门,提出书面整改要求,并将整改效果作为下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附件:1、2007年县(市)区食品安全目标责任考核管理指标实施细则

2、2007年三县(市)食品安全目标责任考核业务指

标实施细则

3、2007年三区食品安全目标责任考核业务指标实施细则

4、2007年食品安全目标责任考核消费者满意度调查问卷

5、市政府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实施细则

附件4:

2007年食品安全目标责任考核消费者满意度调查问卷


一、您是否知道本辖区实施了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单选题)

1.知道 2.不知道

二、您对本辖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评价是:(单选题)

1.满意 2.一般 3.不满意

三、您对本辖区食品市场的感觉是:(单选题)

1.放心 2.一般 3.不放心

四、您所在的县(市)区进行过大型食品安全宣传活动:(单选题)

1.有 2.不知道 3.未

五、您所在的县(市)区食品监管部门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咨询的处理情况如何?(单选题)

1.比较好 2.一般 3.不好

六、您对本辖区提供的食品情况进行评价:(请在选项对应处内画√)

食品类别
放心
比较放心
不放心
食品类别
放心
比较放心
不放心

1
2
3
1
2
3

米、面
      肉及肉制品
     
蔬菜
      水果
     
奶制品
      儿童食品
     
水产品
      豆制品
     
白酒
      葡萄酒
     

七、您采购食品最关注什么?(多选题)

1.安全 2.价格 3.品种

4.包装 5.其他

八、购买食品要仔细查看标签、标识。通常情况下,您最关心哪一项内容?(多选题)

1.食品名称 2.配料表 3.净含量

4.厂名、厂址 5.生产日期 6.保质期

7.产品标准化 8.价格 9.特殊标识

10、其他

九、在食品消费中,您遇到最多的问题是:(多选题)

1.以假充真或以次充好 2.缺斤少两

3.虚假或错误标签标识 4.利用大众媒体虚假宣传

5.销售过期食品 6.其他

十、为了搞好“食品安全”,您认为最重要的是:(多选题)

1.严格检验检疫 2.加大处罚 3.普及科学消费知识

4.诚信经营 5.规范生产 6.行业自律

7.曝光典型案件 8.其他

十一、当前,有关食品安全知识方面,您最需要的是:(多选题)

1.食品安全相关法律 2.安全饮食知识

3.食品营养知识 4.食品储存知识

5.食品生产加工知识 6.食品烹饪知识

7.食品添加剂知识 8.儿童食品安全知识

9.其他

  十二、在食用过的我区地产食品中,您认为哪个品牌的食品最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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