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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对社会的危害/乔铁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5:41:27  浏览:86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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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对社会的危害

乔铁军


一、吸毒诱发种种犯罪

  吸毒和犯罪是一对孪生兄弟。吸毒必然引起犯罪的大幅增加。这是毒品犯罪的必然结果。自80年代初期以来,随着贩毒、吸毒等】1恶现象在我国蔓延丌来,在各类刑事案件中,山毒品山发或与毒品相关的犯罪已占相当比例,并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尤其是在云南和广东等毒品危害深重的省区,山毒品诱发的犯罪已占个类犯罪的40%以上。
  根据符地公安机关有关毒品犯罪的材料反映,山毒品诱发的犯罪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吸毒诱发盗窃、抢劫、诈骗、贪污等侵财型犯罪,这是由吸毒者在经济上日益拮据甚至破产造成的。吸食毒品耗费巨额钱财,在吸食初期吸毒者和可以用本人的收入和家庭的积蓄充作毒资:当家财耗费殆尽后,他们便四处借贷:当无法从家人和亲友处索取、借贷或骗取后,则不得不把手仲向社会,进行盗窃、抢劫、诈骗等勾当,这是许多吸毒者走过的不归之路。
  在因吸毒而引发的盗窃案件,有一种特殊的情况值得注意,即:罪犯将盗窃对象直接指向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在我国内地,山于毒品价格昂贵,且司法机关加大了对贩毒的打击力度,致使海洛因等常见的毒品难以获取,加之部分医院的药房和药库疏于防范,这就是医院所存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成了盗窃的新目标。在上述锌类案件中,还存在一种十分恶劣的现象,即毒贩利用毒品控制吸毒青少年.胁迫他们四处作案。
  吸毒还促使贩奇犯罪蔓延开来。近年来,在我国毒贩运活动十分猖獗,有以下儿种情况值得注意:大批吸毒者以贩养吸,加入到贩毒者的行列。在我国大部分地区,由于毒品价格昂贵,绝火多数吸食者即使倾家荡产,也不可能获得所需的毒品。于是他们中一部分人就靠贩毒来获毒资:随着毒瘾的加深,为了满足自己更强烈的毒瘾需要,他们不得不进行更频繁的贩毒活动。
  零星贩毒者故意诱骗人们吸毒,进一步扩大毒品销售市场。零星贩毒者为了打开毒品的销售渠道,往往采取初吸免费、赊欠毒资劳动抵付、聚赌供毒等更多方式将更多的人,尤其是涉世未深的青少年拉下吸毒的深渊。
  贩毒出现团伙化、武装化、国际化的倾向。所谓“团伙化"是指以刑事惯犯为首,将吸贩毒人员组织起来,结伙进行贩毒活动。在这类团伙中存在小群体意识和独特的生活方式,其作案手段放肆而又残忍,久而久之,这类团伙很可能演化成黑社会组织。 贩毒的另一个趋势是武装化。毒贩子为了不被公安机关捕获采取武装押运的方式,随时准衍0j缉薄人员进行暴力对抗。根据有关材料反映,境外毒枭还为贩毒“马仔"配备枪支。一般购买两什海洛因可以配手枪一支或手榴弹一枚,山此形成“强毒同源,强毒同流”。
  在贩毒活动中,许多重大案件都带有国际化色彩。所谓“国际化”是指由因际贩毒集团操纵或者山境内外毒贩勾结,精心策划,严密组织的大规模走私贩毒活动。 吸毒往往引起杀人、伤害等恶性案件。毒品作为一种活性物质,被人体吸收后就会损害神经组织,破坏正常的神经活动。在这种状态下,吸食者往往有一种受迫害的妄想,极易产生暴力攻击的欲望。

二、吸毒破坏社会风气,污染社会环境

  吸毒往往导致吸食者心理变态,人格扭曲,失去自尊,道德沦丧,严重污染社会环境,破坏精神文明建设。这以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说到吸毒有伤风化,最突出的还是吸毒妇女卖淫。女性吸毒者在家财耗尽,举债无门的情形下,获得毒品的最简单有效的方法就是出卖肉体,不惜丧失人格和尊严。尤其是歌舞厅的“三陪小姐”染上毒瘾以后,多以卖淫获取毒资。这是毒品违法犯罪的又一带规律性的现象。根据广东省公安机关统计,在广东省的女性吸毒者中,80%以上卖淫。根据昆明有关机关调查,在昆明的卖淫妇女中,有80%是吸毒者。据云南玉溪市调查,该市的女性吸毒者中,90%有卖淫行为。

三、吸毒促使艾滋病等恶疾广为传播

  毒品被称之为“现代瘟疫”,而艾滋病则被称之为“超级癌肿”。这两种邪恶的事物结合在一起,必将给人类带来可怕的灾难。客观事实恰好反映了这种后果。随着毒品的泛滥,吸毒人数的扩大,引发了爱滋病广为流传。掘统计,在全世界的爱滋病患者和爱滋病病毒携带者中,有22%的吸毒。据美国公共卫生局统计,全美已有200万人感染爱滋病病毒,其中大部分是吸毒所致。截至1998年9月底,我国已发现11 170个爱滋病病毒携带者,但专家估计实际存在的爱滋病病毒携带者可能已达30万人,其中绝大多数都是通过共用注射器吸毒感染的。为何吸毒会感染爱滋病毒?其中道理不难理解。爱滋病病毒感染主要是通过三种渠道:一是遗传,二是输用血液制品,三是性交。而吸毒恰恰与后两种活动有关。过去人们吸毒是采用抽吸的方式,现在大多采用静脉注射。吸毒者在毒瘾发作时往往来不及也没有条件使用消过毒的注射器,一根针管在吸毒者之间传来递去,在这种情形下滞留在针管上的病毒就与毒品一起,进入人体而被吸食者感染。德国《明星》画刊曾报道,有一个爱滋病患者,把自己用过的注射器借给他人,将爱滋病病毒传染给了l OO多人。另一方面,山于女性吸毒者大多靠卖淫来获取毒资,这就使得一部分身体健康的人通过性行为而感染上爱滋病病毒。据医学研究分析,在爱滋病患者的精液巾,爱滋病病毒密度高过每毫升l千万至l亿个左右。与身带如此高密度病毒之人性交,只要一次便会感染上爱滋病病毒。毒除了传播爱滋病外,还传播性病、皮肤病、肝炎等恶性疾病。广州市曾对一个戒毒班进行调查,发现半数以上吸毒者患有肝炎,1/3以上患有性病。妇女吸毒还会造成一个可怕的后果,即贻害后代。怀孕妇女吸毒往往导致新生儿畸形、低能。这种新生儿,西方媒体称之为“海洛因婴儿”、“可卡因婴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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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科威特阿拉伯经济发展基金会关于沙溪口水电工程项目的贷款协定

中国 科威特阿拉伯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科威特阿拉伯经济发展基金会关于沙溪口水电工程项目的贷款协定


(中译本)
(签订日期1985年1月5日 生效日期1985年2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借方)与科威特阿拉伯经济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于一九八五年一月五日签订本贷款协定。
  鉴于借方要求基金会协助提供资金建设沙溪口水电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该项目由水利电力部(以下简称水电部)通过福建省电力工业局(以下简称电力局)负责实施;
  鉴于电力局是在水电部监督管理下工作的,又是独立的核算单位;
  鉴于基金会的目的在于援助阿拉伯及其它发展中国家发展其本国经济,并提供实现发展项目及计划所需要的贷款;
  鉴于基金会确信本项目借方发展经济的重要性及效益;
  鉴于基金会考虑到以上各点,业经同意按照本协定中所规定的条件、条款、向借方提供一笔贷款。
  为此,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贷款、利息及其他费用、偿还、充付地点
  第1.01款 基金会同意按本协定所规定的或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方提供金额相当于九百万科威特第纳尔(KD9,000,000)的贷款。
  第1.02款 借方将按当时已提取但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额,按百分之三点五(3.5%)的年率支付利息、利息将从各次提款之日算起。
  第1.03款 每年按已提取而尚未偿还的贷款额,缴纳百分之零点五(0.5%)的附加费作为支付行政管理费和执行本协定的费用。
  第1.04款 基金会根据借方要求并按本协定第3.02款规定所提供的特别承诺款额将收取手续费,其年费率为当时尚未偿还的特别承诺款额的百分之零点五(0.5%)。
  第1.05款 利息及其它费用的计算,时间不满半年者,按一年三百六十天,十二个月,每月三十天计算。
  第1.06款 借方应根据本协定附表1中所列的分期还款表偿还贷款本金。
  第1.07款 利息和其它费用应每半年支付一次,分别在一月十五日和七月十五日缴付。
  第1.08款 在付清利息和其它费用后,并至少于四十五天前通知基金会,借方有权提前偿还尚未到期的:(1)全部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额或者(2)任何一笔或几笔到期的本金额。但在提前还款之日不得留有到期未还的贷款部分。
  第1.09款 贷款的本金、利息和其它费用的偿还地点应在基金会指定的地点。

  第二条 货币条款
  第2.01款 根据本协定所设立的一切金融往来帐户,均以科威特第纳尔表示;本协定项下的各项到期金额,均以科威特第纳尔支付。
  第2.02款 基金会将根据借方的要求,并以借方代理人的身份,购买应由本协定贷款支付的贷款或偿付实际发生的这种费用所需的货币。上述用于购买外币所需的科威特第纳尔的金额。应视为已从贷款中支取使用的金额。
  第2.03款 偿还贷款本金和支付贷款利息及其它费用时,基金会可根据借方的要求,并以借方代理人的身份。用借方所交付的基金会可接受的某种或几种货币来购买用以偿还和支付所需额度的科威特第纳尔。
  本协定所要求的对基金会的任何偿还和支付。只有在基金会实际已经收到科威特第纳尔时,才被认为已履行付款。
  第2.04款 为了执行本协定而需要确定一种货币对另一种货币的比值时。此种比值应由基金会合理地确定。

  第三条 贷款的提取和使用
  第3.01款 借方有权根据本协定的规定,从贷款中提取项目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款项。
  非经基金会同意,不得提取本贷款用于一九八四年六月一日之前所发生的费用。
  第3.02款 根据借方的要求,并按借方和基金会双方协商一致的条款和条件,基金会可签署书面特别许诺,向借方或其他方面提供款项以支付协定贷款项下的货物费用,这种许诺将不受中止和撤销贷款的影响。
  第3.03款 当借方希望从贷款中提款或按本协定第3.02款要求基金会提供特别许诺款额时,借方应按基金会正当要求的格式和内容(包括有关声明和协议)向基金会递交书面申请,除非借方和基金会另有协议,附有本条此后所规定的必要文件的提款申请书,应按项目开支情况迅速及时地提出。
  第3.04款 不论在基金会批准提款之前或之后借方应按基金会的正当要求,向基金会提交有关文件和其他证据,作为提款申请书的依据。
  第3.05款 每份提款申请以及所附的文件和其他证据。其形式和内容必须足以使基金会信服,借方有权从贷款中提取所申请的款额,并且使基金会相信从贷款中提取的款额将仅用于本协定所规定的目的。
  第3.06款 借方所得款项只能用于执行本协定附表二中所列项目所需货物的正当费用。用贷款支付的货物和采办这些货物的方法和步骤将由借方和基金会双方协商一致确定,并可在以后进一步协商修定。
  第3.07款 借方应使贷款支付的所有货物完全用于该项目的实施。
  第3.08款 借方有权从贷款中提取的款项应由基金会按借方要求支付。
  第3.09款 借方提取贷款的权利将于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终止,或于借方和基金会届时协商一致的日期终止。

  第四条 特别契约
  第4.01款 借方将委托水电部通过电力局完成项目,并指定水电部为其处理与此有关的一切事务的代表。
  第4.02款 借方将所得贷款转贷给电力局时,应作出使基金会满意的安排,其条款和条件应与贷款目的相一致,并在任何时候都应使基金会满意。不经基金会事先批准,不得修改转贷协议的条件和条款,和取消转贷协议。
  第4.03款 借方应按国际上在这类工程上使用的健全的工程、财务、管理和工业的习惯作法,并根据本协定的规定,努力并有效地执行本项目或使本项目得以执行。
  第4.04款 (1)在不影响上款规定的借方总的义务的情况下,和为保证这些义务的实施,借方应给予水电部一切必要的权力和许可,并提供一切必要的和适当的设施和方便,使项目能有效地按水电部与基金会议定的时间进度完成。
  (2)借方应使福建省政府提供一切必要的服务和基础设施,以便项目能有效地施工和经营。
  第4.05款 为了达到完成项目的目的,借方应使水电部做如下工作:
  (1)指定水电部的华东勘测设计院为项目施工及经营所需要的一切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工作,准备全部技术规范和详细的工程设计。
  (2)让该设计院组织一个“小组”,这个小组由一位合适的、有经验的工程师(以下简称为“驻地工程师”)领导,并由足够数量的、合格的、有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组成,负责项目的监督和施工管理,并协调其各方面的工作。该驻地工程师应得到通常在型式和规模与本协定所提项目相似工程上执行监督任务的工程师所享有的一切权力。有关上述小组的编制、职责、人数及他们的资历条件以及驻地工程师的权力等事宜,应征得基金会的同意。
  (3)指定水电部闽江工程局完成项目的土建、安装及其它工程。
  (4)组织一个技术小组,这个小组由二名中国工程师和一个国际咨询工程公司派来的三名工程师组成。这些工程师都应是有资格和有经验的,对项目的设计提出评议,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设计“小组”提供必要的帮助。该小组的工作范围、咨询公司及小组成员的挑选,需经基金会预先批准。
  (5)指定技术小组里属于上述咨询公司的一个成员,还要在工程进度、设备调配、费用及质量管理方面,为“小组”提出建议和给予帮助。技术小组上述成员的这些附加任务的工作范围,需经基金会预先批准。
  第4.06款 借方应指派合格的中国咨询人员,对福建省一九八四至一九九0年的发电、输电及配电计划作出深入的评议,并提出合理的建议,这种咨询人员的工作范围及其人选需经基金会批准。
  第4.07款 借方应在项目第一台机组建成时,完成将项目发出的电送到用户所需的高压输电线路的设计和施工,并应将这些线路的设计和施工安排及其资金来源及时通知基金会。
  第4.08款 借方应采取一切措施,确保项目实施时所需要的材料和设备能按需要量分配,供应及时,数量充足。其中包括由国家分配或福建省分配的材料和设备。
  第4.09款 除基金会同意外,所有为执行项目而签订的用贷款支付的合同都要经基金会批准。
  第4.10款 借方应根据需要,及时筹措执行项目所需要的除贷款外的所有其他款项。筹措这些款项的财务计划及条款和条件,应符合基金会的要求。
  第4.11款 借方在项目的研究、规划及规范编制完成后,应立即将它们及其执行进度以及后来所作的一切重大修改,按基金会届时要求的深度提交给基金会。
  第4.12款 借方应采取或组织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电力局取得本项目施工及经营所需的全部土地上的权利。
  第4.13款 借方应使电力局保存足够的记录和资料,以便说明使用贷款购置的货物及其在项目上使用的情况,记录下项目(包括其费用)的进展情况,并按一贯使用的健全的会计作法,反映出电力局的经营及财务状况,以便使基金会派来的代表能就贷款有关的事项进行访问、视察项目,检查货物,并审阅有关记录、资料及文件;并按基金会的合理要求,向基金会提交所有关于电力局贷款使用、项目、货物、经营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第4.14款 借方应使电力局的帐目和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收益报表及有关帐目)包括项目专帐,均由福建省审计局每个财政年度按一贯使用的健全的审计方法进行审计。如果由于某些原因,该机构不能进行审计工作,则应由借方的中央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第4.15款 借方应让电力局及时地但不迟于各财政年终后六个月内,向基金会提交经审核无误、审计过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其范围及深度应符合基金会的合理要求。
  第4.16款 (1)除基金会另有协议外,借方应使电力局随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便使其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财政年度以后,各财政年度的各项资金来源的总收入与其总的经营支出相当。
  (2)关于上述第(1)项作如下说明:
  ①“各项资金来源的总收入”一词系指电力经营有关的各项资金来源和非经营净收入而产生的总收入。
  ②“总的经营支出”一词系指一切与电力经营有关的偿支,包括维修、管理、折旧、利息及其他债务费用,本金偿还,税金,专用基金拨款,盈余的其他现金分配,以及除与电力经营有关的基本建设开支以外的一切其他现金支出。
  (3)除基金会另有协议外,借方应保证电力局将不负任何债务,但下列情况除外,即对其收入及支出的合理预测表明,在负债期间,其各年度的内部现金生成将至少超过该年度预测的所有债务,包括将要发生的债务的还本付息支出在内。
  (4)关于上述第(3)项作如下说明:
  ①“债务”一词系指电力局所负的、自其发生之日起偿还期在一年以上的所有债务。
  ②电力局的“内部现金生成”系指从各种资金来源所获得的年收入。计算时应按电力局负债时有效的电价(即使这些电价在与该收入有关的十二个月时间里没有生效),然后扣除电力局的经营费用,其中包括行政管理费、维修费及税金,但不考虑资产折旧、债务的利息及其他费用、贷款本金、拨款、专用基金及其他盈余现金分配,及除与电力经营有关的基建费用以外的其他现金支出。
  ③“还本付息支出”一词系指债务分期偿还,利息及其它费用的总额。
  (5)借方应要求电力局按基金会能接受的会计作法,在财务报表里填报电力局的固定资产及正在施工工程的全部价值。
  第4.17款 借方应使本项目能够经营并得到养护,并使虽不包括在本项目之内但为本项目的正常和有效的经营所必须的构筑物,其它工程和设施也能按工程、行政管理、财政和工业的正确作法,进行经营和养护。
  第4.18款 借方和基金会应充分合作,以保证贷款达到预期之目的。为此,借方应自贷款协定签字之日起,每三个月定期向基金会提出项目施工和投产及贷款的一般情况报告,以及基金会要求的其它情况的报告。
  借方和基金会将经常通过其代表就贷款目的和还本付息事宜交换意见。借方将及时地把任何干扰和可能影响完成贷款目的的情况(包括项目费用的大幅度增长)和贷款还本付息的情况通知基金会,借方应为基金会委派的代表提供一切合理的便利条件,使其能参观与贷款有关的地区。
  第4.19款 借方和基金会的共同愿望是,任何其它外债如在此后达成协议对政府资产具有扣押权,均不得在扣押权方面优先于本贷款。为此,借方保证除非基金会另有不同意见,如需用借方财产作为外债的保证,则此种扣押权将会自动地、平等地、按比例地保证本贷款的本金、利息和其它费用的偿还。并在达成此类扣押权的协议中对此要有明文规定。
  然而,本款上述规定不适用于下述扣押权:
  (1)在购买某财产时,纯属作为对该财产购价的付款保证,而确定的对该财产的扣押权;
  (2)从借款之日起不超过一年即到期应偿还的债款,约定用某商品的贷款偿还,作为该债款的偿还保证而确定的对该商品的扣押权;
  (3)在一般性银行交易过程中,作为从借款之日起不超过一年即到期应偿还的债务的偿还保证而产生的扣押权。
  本款中使用的“借方资产”一语包括借方的资产或借方任何政治或行政分机构的资产或为借方所拥有或控制的任何实体或任何此种分支机构,包括借方的中央银行或任何起中央银行作用的机构的资产。“扣押权”一词包括各种形式的抵押、典押、扣押特权和优先权。
  第4.20款 对贷款的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的偿还,不得因借方或借方国土内现行或将来生效的法律,要征收任何税收或捐税而有任何扣减。
  第4.21款 本协定将免缴借方或借方国土内现行或将来生效的法律所规定的,关于本协定的执行、签发、提交或注册或与此有关的任何税收、关税、捐税、手续费或任何形式的费用。但若贷款用某国货币偿还,而该国法律又规定要征收上述税款或费用时,则应由借方负责支付。
  第4.22款 借方将负责使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的偿付不受借方或借方国土内现行或将来的法律所规定的各项限制的约束,包括不受外汇管制的约束。
  第4.23款 借方应保证使电力局始终按基金会满意的规章制度工作,并具有有效地完成及经营这个项目的必要权力和行政管理机构。借方应以双方友好合作的精神,把拟采取的将会影响电力局的性质、章程或责任的任何行动通知基金会,并给基金会以一切合理的机会使其在此种行动采取之前能与借方就此交换意见。
  第4.24款 一切用贷款购置的货物,应由借方或由借方安排向资信可靠的保险公司投保。此种保险应包括在购置货物,将货物进口至借方国土以及运至项目工地过程中的海运险、转运险和其他意外事故。投保金额应符合贸易惯例。支付保险费的货币,应是支付投保货物贷款的货币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
  借方或由借方安排向资信可靠的保险公司投保与本项目有关的风险,并维持此保险。投保额应符合正确的贸易做法。
  第4.25款 借方将采取或使之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便利项目的实施,借方不应采取也不应允许采取任何行动来妨碍或干扰项目的实施或经营,或妨碍或干扰本协定任何条款的履行。
  第4.26款 基金会的所有文件、记录、通信和类似资料借方均应视为机密材料,并在借方国土内享受免于检验和审查的待遇。
  第4.27款 基金会的所有资产和收入均不得收归国有、没收或充公。

  第五条 撤销和中止
  第5.01款 借方可通知基金会撤销通知之前尚未提取的贷款的任何数额,但如基金会按本协定第3.02款规定,已承担了特别许诺,则借方不得撤销与之有关的贷款数额。
  第5.02款 如下述任何事件发生,并持续不止,基金会可通知借方全部或部分地中止借方提取贷款的权利。
  (1)在偿还本金、利息或其他费用方面未按本协定的规定或未按借方和基金会之间的任何其他贷款协定的规定履行契约;
  (2)借方未履行本协定项下任何其他契约或协议;
  (3)由于借方违约,基金会已经全部或部分地中止了在借方和基金会之间的,任何其他贷款协定项下,借方所享有的提取贷款的权利;
  (4)出现非常情况,使借方不可能根据协定履行其义务。
  发生在协定生效日之后,可使基金会有权中止借方提款权的任何事件,如果发生在协定签署日之后和协定生效日之前,和这种事件发生在协定生效日之后一样,基金会同样有权中止借方的提款权。
  借方对本贷款的提取权的全部或部分中止将持续下去,直至导致这类中止的某事件或某几起事件不复存在,或者直至基金会通知借方恢复其提款的权力,然而在通知恢复提款权的情况下,其提款权力只恢复到通知中规定的程度,并受通知规定的条件所约束,并且这种通知将不影响或损害基金会在此后发生的,本款所述的任何其他事件中,应享有的权利、权力或补偿。
  第5.03款 如果发生第5.02款(1)段所述的任何事件,并在基金会通知借方之后仍持续三十天,或如果发生第5.02款(2)、(3)和(4)段所述的任何事件,并在基金会通知借方之后仍持续六十天,那么,在此后事件持续的任何时间,基金会可自行决定宣布贷款本金到期应立即偿还。在作出此种宣布后,即使本协定有相反规定,贷款本金也即变成到期并须立即偿还。
  第5.04款 如果(1)借方提取某一数额贷款的权利被中止连续三十天,或者(2)到了第3.09款规定的关于终止借方提取款权的日期,仍有一笔数额的贷款未予提取,则基金会可通知借方终止其提取该数额贷款的权利。这种通知一经发出,则该数额贷款即被撤销。
  第5.05款 基金会宣布的撤销或中止,将不适用于基金会根据第3.02款所作出的特别许诺的款额。除非此种特别许诺中另有明文规定。
  第5.06款 如任何一笔贷款被撤销,则本协定所附的分期还款表所列各期应还的本金额度,应按比例作相应调整。
  第5.07款 无论发生任何撤销或中止,本协定各条款,除了本条中有具体规定者外,都将继续完全有效。

  第六条 本协定的执行,未行使权利,仲裁
  第6.01款 不论当地的法律是否有相反的规定,基金会和借方的权利和义务,将按本协定规定的条款生效,并予以执行。基金会或借方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权以任何理由宣称本协定和任何条款为无效或不可实施。
  第6.02款 由于发生违约而使本协定某一方不能或推迟应享受的权利、权力和补偿,并不表明有损于任何这种权利、权力和补偿,也不能理解为对这种权利、权力和补偿的放弃,或对该违约的默许;同样,协定任何一方对违约所采取的行动或对某违约行为的默许,也不影响或损害该方对其他违约行为或以后违约行为应享有的任何权利、权力或补偿。
  第6.03款 本协定双方之间的争议以及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权利要求,应由双方协商决定。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将该争议和权利要求提交到下款规定的仲裁法庭裁决。
  第6.04款 仲裁法庭由如下三名指定的仲裁人组成,第一名仲裁人由借方指定;第二名仲裁人由基金会指定;第三名仲裁人(裁定人)由双方协商一致指定,如果他们不能协商一致,则可应任何一方的请求由国际法院院长指定。如果某一方未能指定一名仲裁人,则该名仲裁人可在另一方的要求下,由国际法院院长指定。如按本款指定的任何仲裁人辞职、死亡或丧失工作能力,则将按上述指定原任仲裁人的办法指定继任仲裁人,该继任仲裁人将享有与前任仲裁人相同的权力和义务。
  提出要求进行仲裁的一方在通知另一方后,本款规定的仲裁才可进行。该通知应包括一项说明,阐明提交仲裁的争论或权利要求的性质,补救方法的性质和程度及其所指定的仲裁人姓名,在发出该通知后的三十天内,另一方应将其指定的仲裁人姓名,通知提出要求仲裁的一方。如果另一方未能这样做,其仲裁人将由国际法院院长指定。
  如果要求进行仲裁的通知发出之后的六十天内,双方仍未协商一致指定一名裁定人,则该裁定人可根据任何一方的请求,由国际法院院长指定。
  仲裁法庭的集合时间和地点,将由裁定人确定。此后,仲裁法庭将确定其开庭的具体时间和地点。
  除非双方另有协议,仲裁法庭将在本款规定范围内决定有关其权限的一切问题和程序,并可在一方缺席的情况下作出裁决,仲裁法庭的所有决定,均由多数票表决决定。仲裁法庭将公正地听取各方的申辩并作出书面裁决。由仲裁法庭多数签署的裁决即为该法庭的裁决。裁决书的有关文本经签字后将发至有关各方。根据本款规定所作出的任何此类裁决将为终局裁决。并对协定各方均有约束力,协定各方将依从并履行仲裁法庭的裁决。
  协定双方将确定仲裁人和为履行仲裁程序所需要的其他有关人员的酬金和费用的数额。如果协定双方在仲裁法庭人员集合之前不能就上述酬金和费用数额达成一致意见,仲裁法庭将确定在当时情况下应为合理的数额。各方支付自己在仲裁诉讼中的费用。仲裁法庭的费用由协定双方平均分摊。任何有关仲裁法庭费用分配问题或其费用的支付程序问题,将由仲裁法庭决定。
  仲裁法庭将使用科威特国和借方现行法律的共同原则以及正义的原则。
  第6.05款 上款规定的有关仲裁的条款,将代替双方之间决定争议和解决一方对另一方提出的权利要求的其他任何程序。
  第6.06款 与本条任何程序有关的通知和传票将按第7.01款的规定发送。协定各方放弃关于发送此类通知或传票的任何其他要求。

  第七条 其他条款
  第7.01款 在本协定范围内,要求发出的任何通知或允许提出的任何请求,均应以文字书就。除第8.03款规定外,任何通知或请求,凡按本协定所规定的收取方的地址,或按收取方通知发送方的其他指定地址由发送方派人递送或通过邮寄、电报或电传发至它所要求或允许的收取方,此种通知或请求就应被认为是确已发出或提出。
  第7.02款 关于将要签署第三条所规定的申请书的签字人,以及代表借方采取其他行动或签署其他文件的人(这些行动或文件按协定规定应由借方采取或签署),借方应向基金会提供有关他们的权力的充分证据及其经鉴定的签字字样。
  第7.03款 本协定要求或允许借方采取的任何行动或签署的任何文件,可由水电部副部长或由他书面授权的任何人代表借方采取或签署。对本协定条款的任何修改或扩充,应由他所书面授权的任何人代表借方的书面文件同意。但是,这些修改和扩充必须是上述代表认为在当时的情况下是合理的并将不使借方义务有很大的增加,基金会可以把上述代表或其授权人所签署的文件当作确证,证明上述代表确实认为这种书面文件所涉及的那些本协定条款的修改和扩充在当时情况下是合理的,并且不使借方义务有很大的增加。

  第八条 生效日期、终止
  第8.01款 本协定只有在基金会得到代表借方对本协定的签署和交付已经政府办理必要手续、正式授权和批准后方能生效。
  第8.02款 作为第8.01款要求提供的证据之一部分,借方应向基金会提供主管当局的意见。表明本协定已经借方正式授权和批准并已经借方代表签署和交付,并表明本协定将按其条款构成一个对借方有效力和有约束力的义务。
  第8.03款 除非基金会和借方之间另有协议,本协定自基金会用电传或电报向借方发出关于接受第8.01款所要求的证据的通知之日起生效。
  第8.04款 如果按第8.01款要求履行的所有行动,在本协定签字后的九十天内,或在基金会和借方商定的其他日期之后的九十天内,仍未予以履行,则基金会可在此后的任何时间里决定通知借方终止本协定,此种通知一经发出,本协定和协定各方在协定中的义务随即终止。
  第8.05款 在贷款本金额和贷款所产生的全部利息和其他费用全部偿还完毕时,本协定和协定双方在本协定中的全部义务即告终止。

  第九条 定义
  第9.01款 除上下文要求另有含意外,本协定及其附表中出现的下列词语的含义是:
  (1)“项目”一词系指本贷款资助的项目,其内容如本协定附表一所述,并可由基金会和借方协商不断修正。
  (2)“货物”一词系指项目所需要的设备、物资和服务。当提到货物的价格时,该价格应包括把该货物进口到借方国内的费用。
  根据第7.01款之需要,提供下述地址:
  借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 北京
  电报挂号和电传号码:
  电报挂号:北京7193 电传号码:22466 MWREP CN
  基金会:科威特国科威特第2921号邮政信箱科威特阿拉伯经济发展基金会。
  电报挂号和电传号码:
  电报挂号:ALSUNDUK      电传号码:22025
                       ALSUNDUK
       KUWAIT             22613
                       KFAED KT
  本协定各方通过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在此以其各自的名义于本协定文首所述日期,在北京签署和交付,本协定正本共一式五份,各份具有同等效力。
  注:本协定于一九八五年二月十二日生效。附件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授权        科威特阿拉伯经济发展基金会
   代    表             董 事 长
    钱 正 英             贾西姆·哈里菲
    (签字)               (签字)
京城上演现代版农夫与蛇的故事

张生贵


  在一个寒冷的冬天,西北风呼呼地乱刮着,路上几乎没有一个行人。一条蛇不幸被冻僵了,卷缩着身子躺在路旁不能动弹。这时,一个好心的农夫拿着一把锄头路过这里,无意中发现了那条快要被冻死的蛇。农夫看着奄奄一息的蛇,觉得它非常可怜。于是,悄悄地走到蛇的身旁,缓缓地伸出双手抱起它。用手轻轻地抚摸着它,甚至还怜惜将它往自己温暖的怀里送。打算用自己暖暖的身体来温暖它冰冷的身躯,使它慢慢苏醒过来。那蛇得到温暖以后,果然苏醒了。渐渐地睁开眼睛,缓慢地活动了一下身躯。醒来以后,蛇就立刻露出了它的本性,它说:“你好事做到底吧,我就喜欢咬人,不咬人我就不舒服。”说完就狠狠地咬了农夫一口,农夫忍着钻心的疼痛,悔恨地说:“我救了你,你不但不感激我,反而要狠心地咬我。早知道这样,我真不该救你呀!”蛇没有理会农夫,自顾自地走了。而农夫受到了致命的伤害,“砰!”的一声摔倒在地上,不能动了。他在自己快要死的时候,对着天空万分痛悔地说道:“只怪自己当初不该可怜那个坏东西,不知道分辨好坏,结果却害了自己,让自己遭受这样的报应。”说完以后就紧闭双眼,躺在那里一动也不动。正好这时有一个从山上采药回来的老爷爷走过这里。发现躺在地上的农夫,脸呈紫色,就知道他中了蛇毒。马上用嘴巴把草药嚼碎,敷在农夫的伤口上。又从箩筐里拿了几片草药,放在嘴里嚼了几下,再把嚼碎的草药放进农夫的嘴里。过了一会儿,农夫睁开双眼醒了。惊喜地发现自己没有死,摸摸自己的脸和身体,并且大声喊道:“我没死,我没死。”突然,看见一个老爷爷正用慈祥的目光看着自己,然后那个老爷爷用轻柔的声音说:“你怎么会被蛇咬到胸口的呀?”农夫摇了摇头,后悔地说:“唉,只怨我自己太傻,蛇就蛇呀。我好心救它,它却恩将仇报咬了我一口。”老爷爷笑了笑说:“救别人虽然是好,但不应该救那些本来就很坏的人。”农夫听了,默默地点了点头。
北京某单位与台籍某公司打了一场长达十年持久的官司,先后在北京西城法院、北京一中法、北京高院有过一审二审和再审,北京某单位的员工代表参加了旁听审理,案件的经过完全是农夫和蛇的故事的现代版。
  北京某单位与台籍某公司的租赁合同纠纷,自1997年至今的十年来,台籍某公司租了北京某单位的商业房,经营获利后拒付租金,还对出租人主张追要租金的行为说成是欺诈,认为北京某公司出租的房屋没有产权证,骗得台商使用,这种过河拆桥的抗辩着实令人难以接受。更难料的是人民法院居然还支持了台商的辩解,北京某单位不得不提出申诉,检方根据北京某单位的申请向高院提出抗诉。
  一、北京某单位是一家老国有企业,面临职工安置压力和企业运营时艰,急需收回租金解决现实困难。
  新中国诞生后,北京市委市政府从长远的战略考虑,将改善气候环境提上了重要议事日程。1957年下半年,中共北京市委、市人委作出重要的决定:要在首都北部风口的荒滩砂石地上,建成万亩果园。由此,北京某单位的第一批建设者发扬战天斗地、艰苦奋斗的精神,冒酷暑、抗严寒、战风沙、负伤疾,通过苦干、实干、巧干,改变了北京西北部贫瘠荒凉的面貌,将这片砂石荒滩变成了一个以果树为主、多种经营的“金沙滩”, 为免除首都长期遭受风沙侵袭之苦,建设首都副食品生产基地,做出了传奇般的贡献。但是,长期以来随着国企体制和机制原因,企业囤积了很多无法回避的困难。目前,单位现有在岗职工约400人,离退休职工近500人,每年仅用于离退休职工住房补贴及医药费等方面的支出高达200余万元,就目前单位实际情况靠自收自支解决问题已无力支破解,受国有企业转型、市场机制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近几年,单位经营十分困难,已连续多年亏损,最高亏损额高达300万元。目前单位仅靠出租等方式获得部分收入来勉强维持,如果出租收益不能得到有效保证,必将影响企业的生存,影响职工生活和地区的稳定。
  二、台籍某公司占用国有资产营业获利,拒付租金弃信背义,北京某单位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北京某单位是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有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北京某单位作为国有独资企业的经营者,负有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北京某单位已经就本案实际情况向上级单位作了详细汇报,集团公司也要求北京某单位严格履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义务,依法维护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不流失。北京某单位出租房屋理应得到租金收入,如果法院对该租金不予认可,将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法院作为司法机关,有义务保护国有资产不受侵犯。
  三、北京某单位与台商的协议合法有效,台籍某公司应当承担给付租金的义务,2006年再审判决错将房产档案无关因素作为裁判依据,违背民事私法以协议条款为根据裁判的基本原则,台籍某公司辩称“违章建筑”,不能提供证据。
  1997年1月16日双方订立的书面协议合法有效,因台籍某公司系通过关系势压签约,北京某单位因交房与先前承租户解约,发生经济损失六十余万元。北京某单位将商场租赁给台籍某公司前,以商业柜台方式租赁给商户从事服装、皮货和家电等销售,每年获得稳定的租金收入420万元,转租给台籍某公司时遭惨重损失,单位从1997年12月起将原本30万元的月租金调整为10万元,此项调整单位又损失近200万元。面对台籍某公司将租房经营辩成欺诈受害,北京某单位职工深表不解,为达到拒付租金的目的,台籍某公司编造不切实际的理由,令北京某单位无法认同,台籍某公司辩称“无产权证不得出租”的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早在1993年6月27日《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二、关于审理房地产案件的几个问题:“第四、违章建筑引起的纠纷。因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或因违章建筑的买卖、租赁、抵押等引起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的范围,依法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给黑龙江高院的答复明确:经研究认为,出租无产权证的房屋,认定协议无效缺乏法律依据。据此可见,未取得产权证出租房屋的合法性,早在十多年以前已由最高院司法定论及审判实践明确无可争辩,台籍某公司的辩解意见显然不能成立。
  实际情况是,北京某单位的房屋部分面积正在办理产权证期间,台籍某公司承租签约,从台籍某公司办理营业执照的行为查知,根据工商部门的认定,1187平米的营业面积确已取得营业执照,当时是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说明产权证是否取得与实际经营是完全不同的两种关系,承租人需要和使用的是营业面积,有证与否不影响经营,且北京某单位出租给台籍某公司前此房有实际租金收益,从某种意义上说,只要双方订立了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接受了交付的房屋,就必须按约交付租金,与承租人是否实际使用以及经营盈亏没有关系,台籍某公司的辩称并非司法考查的问题,2006年再审判决却考查了不该考查的事实,脱离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条款,超越协议以外,用无法证明的档案手抄条判案,此举严重违背法律规定,依据最高院关于审判监督司法解释规定,2004年判决建立在合同事实基础之上,台籍某公司无证据攻击此判,也即台籍某公司的再审申请达不到非纠不可的法定条件,2006年再审判决抛开“再审应当对原生效判决裁判的基础事实或主要事实的正确与否进行审查的规定”,错误无法影响二审判决的有争议且次要的事实引入判决,并做为撤改内容,明显是“错纠”而不是“纠错”。
  单位为安置职工子弟成立的下属全资劳服企业,背负着重任,外租台籍某公司非但未能按约获取收入,反而损失惨重,国有资产流失,我们希望并相信北京市高级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保障北京某单位合法权利。北京市北京某单位201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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