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水产养殖灾后恢复生产保障水产品有效供给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20:16:10  浏览:89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水产养殖灾后恢复生产保障水产品有效供给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水产养殖灾后恢复生产保障水产品有效供给工作的通知

农渔发[201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

  今年初以来,长江中下游地区遭遇历史罕见的严重旱灾,渔业特别是水产养殖生产受到重大影响,大江大湖大库水位急剧下降,池塘水位持续偏低、部分出现干涸龟裂,养殖水产品大量死亡或被迫提前上市,亲鱼和鱼种保存困难,苗种繁育严重受阻。进入6月份,长江中下游地区又连续发生强降雨,一些地方旱涝急转,导致渔业生产再次受灾。持续的灾情,严重影响了渔民生产生活以及水产品市场供应。灾害发生后,各地积极采取措施,抗旱减灾、支持渔业发展。国务院专门召开长江中下游五省抗旱工作会议进行部署,中央财政紧急拨付4亿元渔业抗旱救灾资金,用于补助渔民和水产养殖户恢复渔业生产,最大限度地降低灾害损失。目前正处于灾后恢复生产关键阶段,为推进灾后恢复生产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努力实现全年养殖生产发展目标,保障主要水产品有效供给和渔(农)民增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灾后复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从保供给、保增收、保稳定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当前渔业灾后复产工作的重要性,将其作为当前渔业工作的重中之重,组织动员全渔业系统力量,切实把这项工作抓实抓好。要在前一阶段工作基础上,更加主动、深入地评估和分析旱涝灾害对渔业特别是水产养殖业造成的影响,为下一步采取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提供可靠依据。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主动地协调、配合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落实各项救灾和恢复生产资金支持,细化渔业救灾资金分配方案,明确资金使用方向和重点,抓紧落实政策。要调动渔业系统各方面力量,明确责任分工、强化工作措施,形成工作合力。要早谋划、早部署、早启动,把灾害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确保大灾之年“不减产、不减收”、渔业经济平稳运行。

  二、尽快修复养殖生产基础设施,恢复养殖生产能力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并落实国家的各项支持政策,帮助受灾养殖场(户)解决修复养殖基础设施的资金短缺难题。要指导当地原良种场和苗种场抓紧修复损毁的生产设施,尽可能恢复良种生产和苗种供应能力;尽快修复因旱涝灾害损毁的池塘、大棚和网箱等生产基础设施,确保正常养殖需要。要进一步完善池塘进排水设施建设,通过水库引水、泵站抽水、临时打井、挖塘蓄水,及时修复、添置提灌设施等多种措施保障养殖用水;要加强水质监测和调控,确保养殖用水达标。

  三、抓紧苗种培育和调剂,确保灾后复产顺利进行

  要加强省市间团结互助,及时开展灾区和周边省份水产苗种生产情况摸底工作,查清灾区亲本和苗种存量,核实恢复生产所需亲本和苗种缺口,制定灾后复产苗种调配方案,积极组织做好种苗调剂工作。要指导灾区强化现存亲本培育,鼓励有条件的苗种场开展苗种繁育,同时积极组织各级水产原良种场根据灾区需求扩大生产规模,确保灾区恢复生产急需的苗种及时供应。同时,要加强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指导和质量安全检测工作,切实保障水产苗种数量充足、质量过关。

  四、强化病害监测和防控,努力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

  当前正是水产养殖病害的高发季节,一旦暴发疫情,对水产养殖生产危害极大。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各级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病害防治、技术推广)机构切实加强大宗养殖品种常规性、多发性疫病的监测和预警。要扩大监测范围,增加监测频率,及时发布病害预警预报信息。要指导养殖户加强饲养管理,科学确定放养密度,投喂优质配合饲料,注意水质调控,确保水质清新。加强水产养殖病害防治指导,避免养殖生产者灾后病急乱投药。要大力推进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严格依法检疫,防止病害跨地区传播。要高度重视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在指导防病治病过程中加强规范用药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严禁使用禁用药物和其他投入品。要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努力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水生动物疫情和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五、加强市场监测和信息服务,确保水产品市场平稳运行

  当前水产品价格仍在高位运行,养殖生产者积极性较高。要充分发挥水产品批发市场价格信息采集系统的作用,加强市场运行监测,及时掌握水产品市场供求信息,为养殖生产和营销商提供及时的信息服务。要发挥渔民专业合作社在水产品产销对接中的作用,开展多种形式的产销对接活动,组织水产批发市场、超市等上门采购,实现水产品均衡上市,避免水产品价格出现大起大落。要按照“淡水损失海水补、灾区损失全国补”的思路,一手抓灾区生产恢复,一手抓全国渔业生产促进,努力做到灾区少减产、不减产、促增产,其他地区渔业生产稳定增长,实现全国水产品总产量增长的目标,保障全年水产品有效供给和市场稳定。

  六、推进池塘标准化改造,提升水产养殖防灾减灾能力

  池塘养殖是我国水产养殖的主要方式,产量占养殖总产量的53%,其中,淡水池塘产量占淡水养殖产量比重达到70%。目前,我国水产养殖池塘淤积老化严重,抗灾减灾能力很弱,老旧池塘面积约2000万亩,占养殖池塘总面积的近50%。此次旱涝灾害再次暴露出养殖池塘条件差、抗灾能力弱的问题,急需从打基础、治根本、管长远的角度,切实加强和提高渔业防灾减灾能力。各地要抓住机遇、立足长远,积极推进池塘标准化改造,努力提升水产养殖综合生产能力,强化水产养殖防灾抗灾能力,为确保水产品长期有效供给提供基础保障。

                                    二〇一一年七月七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王 晴

  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时效性和垄断性等特点。

  首先看地域性特点,以知识产权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为例,商标专用权是在整个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域受到保护的。商标权人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享有垄断的排他的权利。因此,不论是否小范围区域市场内权利是否冲突,也不论未注册商标使用人是否主观故意,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即构成商标侵权。

  再说时效性,注册商标需经国家有权机关的行政确认,即通过注册公示赋予其垄断权。该权利并非无限期,有效期10年,继续存续可以申请续展注册。但是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可能存在他人的在先权利,根据在先权利的不同,分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在先使用的权利。商标法在申请注册程序中为在先使用商标的权利人提供了“在先申请”保护原则,这是一种程序权利。如果未注册商标使用者不愿意通过在先申请注册来主张垄断权和实现专用权,则在时间的效力上自愿放弃申请注册保护的权利,这时时效性体现为法律程序的及时和正当启动,程序先于权利。他人申请注册商标的程序经过,未注册而在先使用商标的权利人的申请权消灭,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形成。

  第二,在先注册或登记的知识产权等权利。这种在先权利得到法律保护的可以是在先已经注册的商标权利。也可以是在先取得的专利权尤其是外观设计权利,也可以是非国民待遇在先登记的著作权或国民自动保护生成的著作权;还有地理标志和自然、历史成因的地理标志权利、原产地证明等权利。在它们存在的情况下,商标法赋予在先权利人商标初审期间3个月的异议申请权,这也是程序权利,如果相关权利人放弃行使,一般地相对一方的该商标注册申请将被核准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当然,商标初审异议并非必须为依申请的行政裁决行为,商标注册机关可以依职权主动审查,保护在先登记的知识产权。

  第三,基于公共秩序和利益保护考虑而设置的公民申请撤销注册商标的权利。已经注册的商标,其注册程序违法或该商标的注册足以构成对公共秩序妨害的,利害关系人或任何公民都享有可以申请撤销的权利。撤销程序权利实现的后果是溯及既往地消灭商标专用权,撤销申请权类似公民的举报权,是先于商标注册申请权的固有权利,但因为该项权利不属于知识产权,在时效上不能并举。

  第四,驰名商标的在先权利和特殊保护权利。驰名商标和注册商标保护的最大区别是它不以行政登记为前提条件,即一项驰名商标可以不是注册商标,而一项注册商标在申请注册前可能存在他人已经形成的驰名商标的在先权利,也可能在其申请注册以后,产生他人的驰名商标优先保护权利(注意后者不是在先权利)。现在分别驰名商标的在先权利和优先权利论证如下:

  怎么会产生驰名商标的在先权利呢?首先在未注册商标使用者范围内,可能因为不能行使商标注册初步审查的公示异议权利而使对方的商标有机会获准注册。因为商标法没有赋予未注册商标使用人申请异议的权利,所以未经注册的驰名商标的权利人被排除在商标异议的当事人之外。此时法律赋予驰名商标所有人申请商标局行政确认的程序权利,如果经过认定确认符合驰名商标的条件,那意味着其商标的驰名程度、事实状态及相对应的权利是先于相对一方注册商标专用权而存在的,但是驰名商标权利人必须经过行政确认申请或者直接在民事侵权诉讼中附带提起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 ,然后可以依据《商标法》赋予的权利在对方商标核准注册后的5年内申请撤销。还是程序先于权利的原则,如果驰名商标权利人怠于启动申请认定或撤销的程序,对方的商标专用权将有效存续;反之,如果一项商标专用权不能有效发挥作用,进而通过竞争跻身为驰名商标的话,其商标专用权即使已经通过注册保护也不能保障商标权利经过竞争而得到有效的维护。而恶意抢注的商标被申请撤销是不受5年的除斥期间限制的。

  驰名商标与已经注册的商标的第二种冲突性质上属于效力优先权冲突,起初,两者的冲突会隐形地并列存在,而当冲突明确化后矛盾进等升级不复为优先性质,驰名商标权利人一旦得到国家有权机关的认定后,将通过申请撤销程序排除和消灭相对一方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为什么在注册商标权利形成后还会产生驰名商标的后天的优先权呢?

一是因为商标专用权人怠于通过市场竞争有效地保护其商标专用权,对于他人使用其商标的行为缺乏市场监测的能力或对权利的初始冲突状态不能察觉,隐形的冲突一俟其发展到明朗化时,矛盾双方交锋之时有一方已经达到驰名商标权利的事实状态,时间经过权利形成,驰名商标由此产生而以其价值选择的优先地位受到法律的保护。这正体现的是知识产权的时间性,而时间的相对性,时间相对性变化的权利状态所体现的竞争机制。由竞争机制主导的权利状态的相对性同样会成为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一项程序权利,即注册商标所有人完全可以通过市场竞争的努力而实现对初始冲突的觉察或对隐形的商标侵权揭晓并制止,维护其商标专用权。竞争力在商标保护方面的体现是不会给予任何一个侵权商标隐形发展壮大的机会和条件。

  二是因为驰名商标在其确认前后垄断权利会发生扩张。两个同类不同种商品上的相同的注册商标,或者两个不同种类(商标国际分类)上的相同的注册商标 ,属于两个不同的所有人,在市场自由竞争状态下,其中一个商标达到了驰名商标条件并获得有权机关的认定,那么这个商标的垄断权利得到扩张,依法受到跨类排他保护,该权利扩张依法取得的优先价值就会与原来并存的他人相同商标形成冲突,说是“冲突 ”意味着程序先于权利,如果驰名商标权利人不行使申请撤销权,两个权利就会以典型的“冲突”方式存在下去,但如果驰名商标权利人主张解决,商标局的撤销程序就会成为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最终消灭一方的商标专用权而不称其为“冲突”。

  程序在知识产权法中标志着权利形成的起点、权利存续的时间和权利变化消灭的终点。程序先于权利是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期限性、垄断性动态变化的规则 。


作者王晴(甘肃正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声明保留全部的著作权,未经许可不得转载、复制作发表或修改之使用。 甘肃正峰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代理各类知识产权诉讼,驰名商标司法个案认定案件;依国内企业的授权办理工业产权侵权调查、诉诸公力救济打假和索赔;异地企业联系请登录http://www.gszflaw.com 或致电 E-mail:wangqing505@126.com


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锡政发〔2002〕259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
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优化我市投资环境,经研究,制订《无锡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与市物价局联系。


二○○二年九月十二日



无锡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建立合法、规范、透明的收费制度,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从事行政事业性收费活动的所有法人和其他组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应依法设立和收费。
第四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设立,必须具备下列之一的法律依据:
(一)法律、行政法规;
(二)国务院制定或批准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国家行政事业性收费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或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
(四)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五)江苏省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制定的规章。
第五条 申请行政事业性收费,申请单位应提供依据、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应的文件、资料。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对收费申请进行审查提出初步意见后,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提出申请。未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批准,不得征收任何行政事业性收费,市物价局不得为其办理《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第六条 市物价局应会同市财政局按依法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编制《无锡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收费项目目录》);《收费项目目录》包括项目名称、收费单位、许可证编号、收费标准、收费办法、收费时间及变更情况等;《收费项目目录》每年在无锡市物价局价格信息网上公布。未列入《收费项目目录》的不得收费,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交。
第七条 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应于开始收费前在市政府政务信息及政府信息网上公布。
第八条 停止收费或降低收费标准的,市物价局应将停止收费或降低收费标准的项目名称、收费单位、许可证编号、停止收费的时间、降低的收费标准及其开始执行的时间在市价格信息网及主要媒体上公布。
第九条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应编制每一年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报告,报市政府。
第十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应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单位应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如实登记收费事项。若采用委托银行代收的办法,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均应进入市财政局认可的银行帐户,并接受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收费单位在实施收费时,应自觉出示《江苏省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严格按照《江苏省收费许可证》上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实施收费,并应主动填写《企业交费登记卡》中的各项内容。
第十二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发证照的,可以申请收取证照工本费;法律、法规或规章未规定对证照年审可以收取年审费的,不得收费。对同一行政管理行为已收取管理费的,不得再收取证照工本费,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收取的除外。
第十三条 利用政府所有或管理的文件、资料、信息、技术或其他类似资源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履行职责或应提供服务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收取工本费的除外),不得因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收取任何费用;不得指定或委托中介机构履行职责、提供服务;不得因此获取任何经济上的利益。
第十四条 实施行政管理行为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供相应文件资料的,不得强制购买标准或示范文本;不得指定办理文件、资料的单位;不得规定办理文件、资料的费用标准;不得因此获取任何经济上的利益。
第十五条 代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应提交代收费的授权委托书,并按本规定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公告。
第十六条 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附带收取任何费用或因此获取任何经济上的利益。制作证照需使用镜框或其它承载物、外饰物的,可以规定镜框或承载物、外饰物的规格或式样,但不得强行提供镜框或承载物、外饰物;不得指定制作的单位、规定制作的费用标准。
第十七条 实行检验、检疫、检测的行政管理部门,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未规定可以收费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得强制要求被检单位送检。
第十八条 对同一行政管理行为不得重复设立收费项目,设立的收费标准应一致。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必要性、合理性与合法性向市物价局、市财政局提出意见或建议,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应予以认真受理。
第二十条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本规定收取费用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立即纠正,并责令收取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将违法收取的费用在规定时间内上缴国库。
第二十一条 行政收费单位及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乱收费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市监察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应将每一年度收费管理及监督检查的情况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二条 过去本市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
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