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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人民政府顾问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21:09:18  浏览:97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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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人民政府顾问管理办法

吉林省辽源市人民政府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人民政府顾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单位:
《辽源市人民政府顾问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3月28日市政府六届二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辽源市人民政府顾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提高政府依法科学决策质量,更加充分地利用好社会智力资源,发挥市政府决策咨询、智力支撑体系作用,契合政府决策需求聘请政府顾问,同时确保进一步做好对政府顾问的管理与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聘任、直接为市政府提供咨询服务的顾问(个人或机构)及为其提供联络和服务的办事部门。
市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经济顾问、法律顾问、科技顾问、财务顾问等。
第三条 政府顾问开展工作,应紧紧围绕全市推进经济转型、城市转型、工作转型,在统筹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实施投资拉动、项目带动和创新驱动,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大力推进富民强市工程上发挥作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 政府顾问工作应遵循联络畅通、资源共享、统筹协调的原则,形成有机联动、运转协调、效能显著的市政府决策咨询运行机制,更好地为市政府重要事项决策提供科学高效的咨询服务。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热爱辽源,热心辽源事务,关注和支持辽源经济和社会发展,愿为辽源发展献策出力的国内外知名人士、海外华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经本人同意,均可聘为政府顾问:
(一)境内外有较大影响的政府机构、商协会、企业等高层管理人员或相关专业人士;
(二)海内外著名财团、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跨国公司、大企业高层决策者;
(三)国内外或省内外工商界一定行业、一定地区内具有较强实力、较大影响,并已经或准备来我市进行较大规模投资的企业家;
(四)国内外具有较大影响的经济管理专家、经济学家、法律专家或与辽源市经济建设密切相关的学术领域有很深造诣和影响力的专家、学者;
(五)国内外知名的专业咨询机构、组织;
(六)其他对辽源市经济建设能够提供较大帮助的海内外人士。
第六条 聘请顾问应注重区域分布、专业结构、理论性与操作性的结合,着重选择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既能提供理论指导又能提供实质性帮助的专家、学者、企业家等作为顾问。
第三章 聘任、续聘和解聘
第七条 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单位可按顾问的基本条件推荐政府顾问。推荐的顾问要在本人(机构)同意后,填写《辽源市人民政府顾问推荐表》,一式五份报市政府办公室;推荐港澳台地区和国外人员(机构)担任顾问,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市政府办公室根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荐的候选人(机构)情况,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核,提出具体意见,上报市政府。
市政府常务会议对推荐候选人(机构)进行审议,作出是否聘任的决定。
对市政府决定聘任的,市政府办公室办理具体聘任手续。聘书可通过仪式、会议及市长或市长委托有关领导颁发。
第八条 政府顾问的聘期为2年,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任期内业绩等相关情况决定续聘,未续聘的期满后自然解聘,顾问资格终止。每届顾问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0人,但每年可依据形势变化和工作需要可适当补聘部分顾问。补聘的程序与新聘顾问相同。
第九条 对因本人身体或其他原因及机构失去顾问作用等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顾问,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政府批准,予以解聘。
第四章 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 政府顾问依据法律法规和《辽源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从辽源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出发,立足市情,对辽源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措施及重大项目进行咨询、论证,提出兼具专业性、技术性和可操作性的意见和建议,参加政府重大事项的咨询决策。
第十一条 在所处领域和区域范围内积极帮助辽源开展经贸活动、宣传辽源形象、推介投资环境,邀请客商参加与我市有关的大型展会或招商活动;发挥在相关领域和区域的资源和影响力,在协调项目、沟通信息、促进合作等方面为辽源经济发展献策出力。
第十二条 市政府在境内外遇有经济、技术、贸易、外事等需协调事项或争议、纠纷,相应领域和区域的政府顾问及时提供参考性意见和建议,并尽力帮助协调解决。
第十三条 在不违反保密原则的情况下,积极帮助辽源市收集整理有助于辽源发展的相关信息资料,并提供参考意见。
第十四条 政府顾问应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提出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问题的意见、建议和对策。参与对辽源实施的重大立市项目的可行性论证。
第十五条 办理市政府专项委托的有关事项。
第五章 权利和待遇
第十六条 市政府定期或不定期地向政府顾问通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关情况。参与有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定。
第十七条 市政府每年组织1—2次顾问回辽开会、调研,交流情况,沟通信息,共商发展良策;在研究规划、计划及重大事项时,邀请政府顾问来辽予以咨询。
第十八条 根据需要市政府有关部门无尝提供的相关工作资讯材料;参加有关工作会议。
第十九条 邀请相关政府顾问直接参加市内一些重大经贸活动和庆典。
第二十条 政府顾问推荐的经济技术合作项目,市里优先安排考察调研,重点跟踪,全力推进。
第二十一条 根据需要适时走访政府顾问,市政府领导视情况参加有关重大活动。
第二十二条 政府顾问对辽源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或企业给予的报酬和待遇,也可享受适当的保健津贴。
第二十三条 享受按有关规定享受的其他待遇。
第六章 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四条 政府顾问的管理与服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负责,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不同领域分头具体负责。市政府驻外办事处负责所在地政府顾问的日常服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 要建立详细的政府顾问档案,掌握顾问全面信息,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依据各自负责领域建立政府顾问的详细档案,并报市政府备案,做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协同工作。要配合市政府领导,做好政府顾问的联络和重大节庆日进行的慰问工作。
第二十六条 围绕全市大局和市政府中心工作,市政府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顾问工作年度计划和阶段性计划,适时组织政府顾问进行相关活动和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办公室要协调有关部门及时为政府顾问提供有关市情信息、文件和项目资料;主动向政府顾问汇报、提请需协调解决的问题。
第二十八条 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对政府顾问来函进行答复,认真研究政府顾问提出的意见、建议,形成书面回复意见,呈相关政府领导审定后,回复政府顾问并报政府办公室备案;回复政府顾问提出的问题,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召开好每年一次政府顾问的座谈会,总结、交流政府顾问工作情况,征求政府顾问意见和建议,研究、落实新一年工作任务。不定期的咨询工作,可由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负责领域依实际需要提出,报经市政府同意后自行组织实施。实施后要形成书面材料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条 有关部门要积极为政府顾问高质高效地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三十一条 根据政府顾问工作情况,市政府办公室不定期编发《顾问工作通报》,及时向市政府通报政府顾问工作进展情况和重要活动成果。
第三十二条 政府顾问受市政府邀请回市调研、考察、开会、参观、洽谈项目及开展经济、技术交流等,市政府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跟踪服务,并及时将工作成果总结上报市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
第三十三条 政府顾问受有关部门邀请或自行带项目和资金回市工作的,接待工作由邀请单位或项目单位负责,工作结束后邀请单位或项目单位应将政府顾问回市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
第三十四条 政府顾问回市工作的接待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政府顾问的日常工作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工作经费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调研费、联络费、书刊资料费、印刷费、走访顾问费用、顾问保健补贴等。
第三十六条 政府顾问的聘任、续聘,要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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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5)22号 二○○五年四月四日


人工影响天气是人类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对局部大气施加影响,实现增雨雪、防雹、消雨、消雾、防霜等趋利避害目的的活动。近年来,我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在抗灾减灾、缓解水资源短缺和生态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缺乏长远规划、科技水平不高、统一协调和指挥机制尚未形成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重要性。我国是世界上气象灾害频繁发生、干旱严重的国家之一。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受气候变化影响,极端天气气候现象增多,水资源短缺日趋严重,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不仅是农业抗旱和防雹减灾的需要,而且是水资源安全保障、生态建设和保护等方面的需要,对于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总结经验,完善机制,不断提高人工影响天气的效益和水平。

二、坚持统筹规划,搞好科学论证。要认真组织科学论证,按照建立统一协调的指挥和作业体系、建设性能优良的监测和作业设备及设施的要求,提出分期目标、任务和措施,编制“十一五”全国和地方人工影响天气发展规划,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三、充分挖掘潜力,提高作业能力。要充分利用已建气象基础设施,挖掘现有设备和设施的潜力,发挥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等地面作业设备和飞机联动作业的作用,提高人工增雨、防雹和消雾等方面的作业能力。要运用市场机制,提高租用飞机的利用率,增强人工增雨的作业能力。同时,要进一步开发已建新一代天气雷达的有关功能,用于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服务。

四、突出工作重点,加强人工增雨。要将缓解严重缺水地区的水资源短缺问题作为今后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重点。城市供水和工农业用水紧缺地区的水源地及其上游地区,要积极开展人工增雨作业,加大作业力度,增加降雨量。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跨省区、跨流域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大力支持严重缺水地区的人工增雨工作。

五、完善投入机制,加大投入力度。人工影响天气属于公益性事业,资金投入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地区,要进一步加大对人工增雨的投入力度,所需经费要纳入财政预算,建立长期、稳定的投入机制。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划的要求,安排部分国债投资用于新一代气象雷达建设。

六、加强科研和科普工作,完善技术支撑体系。要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基础理论和应用技术的研究,针对工作中急需解决的突出问题进行科研攻关。有关部门和科研单位要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为重点科研课题,通力协作,联合开展系统的科学研究和试验。要对人工影响天气的过程和效果进行定性和定量研究,进一步提高作业效益。要积极推广和应用现有科研成果,加强人工影响天气科学知识的普及工作。

七、健全规章制度,确保作业安全。要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制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作业安全保障机制。要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和作业设备的管理,严格操作程序,保证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及时、安全、有效。

八、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要充分发挥全国人工影响天气协调会议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作用,完善人工影响天气科技咨询评议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有效的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工作任务和职责,落实各项措施,保障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顺利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赞比亚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为增进两国人民的友谊和加强两国间的科学技术合作,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精神和平等互利原则,通过交流科学技术经验和成就,实现两国间的科学技术合作,以利于两国经济的发展。

  第二条 科学技术合作的内容包括:
  一、互相派遣专业人员考察科学技术经验和成就,或进行专业实习;
  二、互相邀请专业人员传授科学技术知识和经验;
  三、互相提供科学技术资料和科学实验用的少量的种子、苗木、样品等。

  第三条 为实现本协定规定的科学技术合作,根据需要,缔约双方将轮流派遣代表、代表团或通过外交代表机构同对方执行本协定的机构,在两国首都商谈两国间的科学技术合作事宜和签订相应的合作计划议定书。
  如有需要,缔约任何一方可通过驻在对方的外交代表机构同对方执行本协定的机构商定并执行计划外的项目,该项目将补列入下一个计划议定书。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对外经济联络部、赞比亚共和国政府指定财政部为本协定的执行机构。两国执行机构通过两国外交代表机构保持经常性的工作联系。

  第五条 根据本协定所派遣的专业人员,应遵守对方国家的现行法律和规定。

  第六条 缔约双方对根据本协定所派遣的专业人员应提供必要的协助,以便他们顺利完成任务。
  在实施本协定过程中所涉及的费用等问题,双方将另行商定。

  第七条 本协定签字后,在缔约双方履行各自的法律手续并相互通知后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在本协定期满前六个月,任何一方未以书面方式提出废除本协定,则本协定继续有效五年。
  本协定经双方同意,可以修改或补充。
  本协定于一九七九年一月十五日在卢萨卡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赞比亚共和国
  国务院副总理                        总理
   李先念                         利苏洛
  (签 字)                       (签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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