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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经济活动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樊永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3 13:58:04  浏览:91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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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经济活动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樊永富律师
(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210009)

版权保留,禁止传统媒体未经许可转载

世界经济已经进入知识经济的时代,如果说农业社会的最大资源是土地、工业社会的最大资源是有形资本的话,那么当今社会的最大资源就是知识产权这一无形资产。作为世界经济组成部分之一的中国经济同样也不可能背离这个规律。在当前我国依托对外开放、积极引进外资、努力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多层次全方位开展的涉外经济活动过程中,产生、激化了大量的有关保护知识产权及开展知识产权战略的问题。如何早日发现、透彻分析、圆满解决这些问题成为我们能否在涉外经济活动中确保自身经济安全与经济利益的关键性焦点。
知识产权就是一切人类智力活动的成果权,也叫做智慧财产权,主要包括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反不正当竞争中的商业秘密(专有的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等。随着TRIPS协议在GATT的乌拉圭回合谈判中的达成,知识产权问题在世界贸易中的地位得到了进一步的凸现,成为当代国际科技与经济合作的基本环境条件之一。虽然我国目前还尚未完成入世谈判,但是在涉外经济活动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时时刻刻都摆在我们面前。在过去的涉外经济活动中对于知识产权问题,我国的企业吃了大量的亏、受到了很大的损失,其教训是深刻的。但是,由于在全社会没有真正确立起知识产权意识,绝大多数的企事业单位,尤其是其中起决策作用的企事业单位领导,仍然没有将有利于本单位长远发展的知识产权战略问题放在应有的位置上。在行将“入世”之时,对知识产权一向陌生的国内大多数企事业单位来说,尽快熟练掌握知识产权国际游戏规则是至关重要的。反之,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新环境中和“入世”在即的大趋势下,我国企业如果缺乏足够的认识,不懂得如何把经营战略的重心放到注重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基点上,就会苦无对策,坐失良机。通过本次调研,发现了许多具有共性的问题,值得加以总结并迫切地需要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及时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本文从涉外经济活动的主要类型入手,分析在该类活动中出现的典型的知识产权问题并相应地提出有关的建议或对策。
一、 引进外资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积极引进外资以及先进技术,开展技术、产品的进出口贸易,是加快企业技术进步和搞活企业经济的重要内容和途径。在引进外资的过程中,由于我国某些企业或相关部门不懂得知识产权制度的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原则,往往急于达成引资的协议而忽视了对外方提供的、作价入资或许可使用的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审查核实,无端地多支付了本不应支付的大笔费用,使中方受到损失、合资企业处于被动。
1、 知识产权的有效性问题
正如我们所了解的那样,知识产权是具有地域性、时间性、无形性的权利,在一国有效的知识产权不一定在另外一国就必然受到保护。除商业秘密外,知识产权都是在一定期限里的权利,而不是永久的权利。在引进外资中,中方往往盲目迷信外方宣传的其技术有多少多少项专利、专有技术如何先进、如何独家所有,而不认真考察核实协议中所涉及到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问题,使得外方抬高出资的作价评估先期获得了额外的收益。
其主要表现方面有:
A、 用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过期知识产权(专利)冒充处于保护期的知识产权(有效专利)
在引进外资的过程中,外方利用中方对新技术的不熟悉及对外方的盲目迷信,故意将过期的知识产权(主要是过期专利)也作为转让或许可的标的,使中方为本已处于公有领域的任何人都可以免费使用的东西支付转让费或许可使用费。
例如,我国的某汽车厂在与外商进行合资谈判过程中,外方提出技术入股方式的具体方案,以其中的97件专利技术,共折合1600万美元入股,由于这家企业不懂得专利法,没有了解这些专利技术的法律状态就草草签约。直到后来才得知,97件专利技术中的23件专利是过期的,还有29件专利已临近到期,13件则刚刚申请中,真正算数的专利只有32件,占总专利数的33%,也就是说2/3的专利是不能折算股金投资入股的,该企业吃亏上当,追悔莫及。
对于这种情况,其实中方完全可以避免,只需要在合同谈判时由外方提供有效的知识产权证明文件,同时自己或委托法律服务机构查询该知识产权的权利状态即可避免。对于经常发生的转让过期专利的问题,通过专利联机检索就可有效防止。
B、 要求对已经处于公有领域的所谓“专有技术”支付费用
该种情况类似于过期知识产权问题,只是由于属于商业秘密范畴的“专有技术”的时间性是由其自身的保密状态的持续时间所决定的,所以一旦由于某种原因(非受让方的原因)而处于公开状态,则该专有技术即属于公有技术,任何人都可以无偿使用,作为受让方有权不再支付使用费。在引进外资过程中,由于中方对相关技术的发展跟踪不紧,导致外方将公有技术作专有技术高价转让或许可我方使用,给我方造成损失而外方已先期收回成本甚至已经先期获利。
C、 没有分许可权而许可
由于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特征。除非权利人授权他人有分许可的实施权,则任何人无权许可他人实施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如果外方对其许可中方使用的知识产权(主要表现为专利、商标)并不享有分许可权,且并非是该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则其许可中方的行为超越了其权利范围。致使中方在使用了该项知识产权之后必然将会成为侵权人,到时中方将要承担侵权责任,尤其是在中方将产品销往权利产生国时,更会给中方造成重大损失。
例如,在前些年,我国的一些电视生产厂家从日本引进了许多彩色电视生产技术和生产线,其中包括一些专利技术。但这些从日本引进的技术中,有相当一部分专利技术并不属于日本厂商,而是日本厂商从美国RCA公司购买的。但在谈判时,日本没有提及这方面的情况,而我国的许多生产厂家也没有经验。在谈判、签约时没有考虑到引进技术中涉及的第三方的专利的问题,没有写上效力担保条款,明确双方在涉及第三方专利时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致使在我国彩电市场趋于饱和,许多厂家在积极寻求彩电出口创汇而出口到美国和西欧一些国家时,美国RCA公司就向我方提出侵权和赔偿要求,要求和我方进行专利许可谈判,否则这些彩电不能进入美国和西欧市场,从而使我国企业的利益受到很大损失。
对于出口中存在的知识产权问题我们将在第三部分详述。
D、 要求国内企业对其在国内并不享有权利的外国知识产权支付费用
外方经常利用中方在知识产权地域性问题上存在的模糊理解,要求中方对外方在中国国内并不享有权利的外国知识产权支付使用费。而根据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征,在一国受保护的知识产权并不必然在另外一国同样受到保护或受到同样的保护。所以对于一些已经过了优先权期限的外国知识产权(主要是指外国专利),中方完全可以免费拿来使用而无须支付任何许可使用费(权利金),如果外方对此要求权利金就是外方对中方的一种盘剥行为,在以此作价出资时就是一种变相的虚假出资行为。
但是,如果我国企业生产的产品主要是外销到该受到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的话,外方要求支付知识产权使用许可费的要求就是完全合理合法的。反之,如果产品只是在国内销售且外方的知识产权已经过了优先权期限而不可能在中国境内获得知识产权的话,外方的要求就是完全没有道理的。
2、 在投资中利用将相关知识产权分割转让的方式进行控制
外方为了在经济上达到控制中方或合资企业的目的,同时避免过于引人注目或投入过多产生风险,而往往抛弃那种以股权控股方式加以控制的做法,转而采取在知识产权方面加以控制。由于合资企业中往往采用的是外方投入或许可使用的技术,其知识产权控制方式更能达到以小投入达到强力控制的目的。外方对此经常采取的方式是将相关的知识产权分割转让或许可:或只转让、许可中方使用其某主项目专利技术而不转让、许可必须配套使用的专利技术,保留部分不转让或转让给其自己的外资公司,使得受让方的配件来源或原料来源被外方垄断或控制,受让方只得受制与人;同样地,外方或只转让、许可中方使用专利技术而不转让、许可使用相关的专有技术,使得受让方依此技术生产出的产品在质量上不能与完全由外方自身生产的产品一致,致使在市场竞争中出于劣势。由于工程项目已经完全启动生产,外方往往再次向中方兜售其相关技术,而中方迫于市场形势,如不购买其相关技术则先期的投入不能发挥预期的效用,在此压力下中方只得屈从于外方。
3、 将侵权技术或产品到国内投资生产
由于世界各国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日益加强,尤其是在发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已经被放在战略性的高度上,行政执法部门及司法部门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都是不遗余力的。于是某些不法商人在其本国实施侵权行为的风险也就越来越大,他们为了规避风险往往持侵权技术或产品到外国投资生产。按照知识产权地域性的特征,如果它国的权利人未在中国获得保护,则以此种方式生产出的产品或使用的方法在中国境内并不侵犯他人权利,对此我们往往还可以接受。但是这种方式给中方或合资企业带来极大的风险,风险主要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1) 产品出口存在风险
由于是通过侵权技术所生产出的产品,所以该产品不能越出国境。一旦产品出口到权利人享有权利的国家或地区境内时,就成为侵权产品而将面临侵权诉讼,其后就是高额的侵权损害赔偿,生产企业往往得不偿失。如果企业当初就是为了出口外销的目的而建立的,则该目的将永远没有实现的可能。
2) 企业扩大生产存在风险
由于知识产权制度中存在着优先权制度(主要是指专利和商标),权利人只要在优先权期内,则随时可能依据优先权原则在国内相关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获得知识产权的行政授权并可立即主张权利。那么自此我方不仅不能出口到国外,而且在本国市场中也失去了继续扩大生产的可能。依照先用权原则,享有先用权的一方只能在原有的规模及范围内继续使用,否则就构成侵权。
3) 引资环境存在风险
在引资环境方面,硬件条件是问题的一个方面,软件环境条件是问题的另一个方面且越来越受到外商的重视。作为软件环境的重要构成要件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方面,外商历来是非常重视的。其不会将花费大量时间与成本的知识产权投入到一个不能保护其权益的国家和地方,如果某处对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持放任态度,那么我们可以发现外商除了投资设立劳动密集型的企业外不会在该处投资设立真正的技术密集型企业。那么作为我方对外开放意图之一的引进外国先进技术的初衷就根本不可能达到。
一旦某处是知识产权“侵权者天堂”的恶名远扬时,引进合法诚实外商的机会也就彻底丧失了。它对我国的国际声誉将造成极大的损害,因为放任侵权技术投资的行为就类似于一种收脏、窝脏行为,我方本意是引进外资及其先进技术,但实质上却是让恶意的侵权人获得了本不属于它的好处,同时我们自己又背上了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恶名。
对于此类问题的对策,我方应做到:
首先是在引进外资的合资、合作,技术许可使用、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知识产权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条款,写明外方出现以上问题时,应对中方或合资公司承担何种责任。
其次是在谈判过程中,中方要严格审查外方提供的知识产权证明文件的真实性、知识产权权利的范围、期限及其有效性。
第三是一定要自己亲自或委托专业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机构查询与协议涉及的知识产权相关的知识产权的法律状态、内容,做到心中有数,作为谈判中的极为重要的筹码。
二、 在对外合资合作中我方知识产权应保护而未保护的问题
在对外合资合作过程中,中方对自己所有的知识产权应加以保护而未作任何保护工作的问题尤其严重,由此而导致的国有资产流失的数额也特别可观。而且由于知识产权的无形性,这种无形资产的流失比有形资产的流失更不易引起人们的注意与重视,在等到问题完全暴露在人们面前的时候,所造成的损失已经非常巨大且不易挽回。这种损失的影响是长期性的,严重的会影响到一个企业、产业的兴亡。它给我国自身的经济安全是一种极其严重的破坏,不容我们对其有任何的忽视。此类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技术流失问题——自有传统产业为了扩大规模而将技术作为投入引资而被外方带走
我国自有的传统产业为了扩大生产规模,而将技术投入作为引资的条件。但在对技术既没有在国内申请专利保护,也没有在产品的主要出口国申请专利保护,同时在引姿过程中也没有在合同中以及实际的操作中将其作为商业秘密(专有技术)加以强有力的保护。往往在引进外资时疏于防范而被外方掌握了关键技术、甚至于带走了全套的技术资料,使得外方即使没有中方参与的情况下也能够独立生产,结果就是外方抛开中方而使中方丧失了优势的市场竞争地位。典型的事例就是我国当年的“景泰蓝”技术以及“宣纸”技术的失密事件。
为了防范该类技术流失风险,中方应分析技术方案,考虑专利技术保护与专有技术保护方式对技术方案个案的利弊。对于应采取专利保护的应积极将相关的技术方案在国内以及产品的主要出口国申请专利,同时应适当保留在产品工艺、最佳实施效果方面的技术秘密;而对于不适应专利保护或不愿采取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做好保密工作、完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在与外商谈判过程中,首先应按照国际惯例与其签订“商业秘密保护协议”以及谈判不成功时的“不使用协议”,必要时可以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有效的担保。
2、 商标淡出问题——原有的著名商标被淡出而丧失市场利益
一个国家,没有几个国际驰名商标和国际名牌,就难以成为经济强国。正是万宝路、可口可乐、IBM、松下、日立、奔驰、宝马、雀巢、皮尔·卡丹、人头马这些国际名牌商品,把美、日、法、德等国家推向了经济强国的宝座。改革开放十几年来,中国的经济发展迅速,成就举世瞩目。然而,令人十分遗憾的是,我们不但没有走近国际名牌,保住我们的驰名商标和名牌产品,反而是大量丧失和消失了。
近些年来,随着无形资产流失的日益严重,人们逐渐意识到了涉外经济活动中的商标淡出问题,相关案例在媒体上也时有报道。我国原有的著名商标在涉外经济活动中被外方有意识地淡出市场的案例层出不穷。外方为了在竞争中排挤掉中国厂商,满足其占领中国市场的需要,往往有意识地选择我国相关市场上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或者知名的厂商进行合资,并借口其品牌是世界知名品牌,使用其品牌有利于开拓市场、打开销路等理由,在合资等协议中一揽子地许可或限定中方或合资企业使用其商标。而中方原来通过几十年创造的名牌在外方的刻意安排下在几年之内就被洋品牌完全取代,为此丧失了市场利益。更为迫切的是,一旦相应的外方品牌的商标许可协议到期,中方将面临极为尴尬的境地——继续使用则面临高额的许可使用费且永远受制于人,不使用则要重新投入巨额资金打造品牌且不一定成功、在与洋品牌的竞争中处于劣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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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人民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交通银行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人民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4年11月10日,交通银行

交通银行各分、支行,驻京办事处,各筹备组:
现将《交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人民币)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及时上报总行。

附:交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人民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交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的水平,统一和规范全行人民币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操作规程和管理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结合交通银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银行办理的人民币各类固定资产贷款业务。
第三条 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和贷款计划的安排,必须以国家批准的项目计划和信贷计划为依据,根据规定的程序和授权,先评估,后决策。固定资产贷款项目的选择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金融政策,向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各项社会事业全面进步的基础产业、支柱产业以及具有较大竞争力和发展潜能的新兴产业倾斜;增强市场观念,提高投资效益,结合交通银行的业务发展方向,注意培育我行的基本户和重点户;符合商业银行资金营运的要求,注重资金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协调统一,既保证贷款本息的按时收回,扩大我行对经济的调节能量和影响,又兼顾我行的实际承受能力。

第二章 固定资产贷款的对象、期限、金额、利率
第四条 我行办理固定资产贷款的对象为: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或有还贷能力的事业单位;国家批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或投资单位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经济组织,经一定审批程序批准,进行确有市场和效益的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在按规定比例筹足自有资金或注册资本的前提下,如资金仍有缺口的,均可向我行申请固定资产贷款。
第五条 我行办理的固定资产贷款分为基本建设贷款和技术改造贷款两种。
基本建设贷款是银行为支持以外延扩大再生产,增加固定资产数量和提高技术装备水平而发放的贷款。其范围包括企、事业单位新建、扩建、改建、恢复、重建的基本建设项目。
技术改造贷款是银行为支持以内涵扩大再生产为主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而发放的贷款。其范围包括支持企、事业单位引进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开发新产品,推广、应用科技新成果;提高产品质量,发展优质名牌产品,降低能源和原材料消耗,开展综合利用以及增产市场急需的“短线产品”和出口创汇产品。
第六条 基本建设贷款期限一般为三至五年,最长不超过七年,大型建设项目贷款期限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技术改造贷款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
第七条 贷款金额不超过基建项目或改造项目投资总额的70%。
第八条 固定资产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利率标准和交通银行的有关规定计收利息。

第三章 固定资产贷款的计划管理
第九条 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必须纳入国家或地方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信贷计划,实行“双重规模控制”。所有贷款必须按批准的年度计划发放。严禁计划外贷款,严禁以银行贷款代替企业、地方的自筹资金搞项目建设。
第十条 固定资产贷款计划的管理原则为“统一计划,分级管理,指标切块,分类运行,保证重点,择优倾斜”。全行固定资产贷款指标实行周转和统筹相结合的管理办法,一是按1994年末管辖分行或直属分行全辖的营运资金和存款总额在全行同类指标中占比的方法,综合确定各管辖分行、直属分行的固定资产贷款周转额度,并由管辖分行根据业务规模、资产质量、管理水平等因素分解下达到所属分支行。二是1994年后新成立的行,以总行拨付给该行的营运资金与1994年末全行营运资金周转额度含量乘积的方式确定追加管辖分行的固定资产贷款周转额度总额,再由管辖分行按上述原则分配至新设分、支行。三是其余部分的固定资产贷款指标实行全行统收统配,每年由总行下达有关收回或增加贷款的指标。
(一)各行的周转指标主要用于10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
(二)总行的统筹指标主要用于1000万元以上的贷款项目和国家专项贷款,原则上采取与项目挂钩“戴帽”下达的办法。
(三)为适应一级法人体制后我行经营管理的要求,进一步发挥总行在固定资产贷款规模上的集中调控能力,从1995年度起,固定资产贷款到期回收后,应视项目贷款指标的来源渠道,分归总、分行再做安排。
(四)固定资产贷款规模当年新增部分及总行集中部分由总行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投向、项目的综合情况、承办行的经营管理、资金承受能力等有关情况进行审查、筛选后下达。贷款规模的安排要向重点、有影响项目,向沿海及经济发达地区,向资金收益好的行倾斜。

第四章 固定资产贷款项目的管理程序及有关要求
第十一条 根据项目的建设过程,我行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按三个阶段进行。
(一)前期管理:从接受借款申请到贷款审查批准;
(二)中期管理:从批准贷款到项目竣工投产;
(三)后期管理:从项目竣工投产到收回全部贷款本息并完成项目后评价、统计、建档。
第十二条 贷款前期管理的程序及有关要求:
一、备选项目:基建或技改项目均由经办行根据借款单位的申请及批准的项目建议书、企业财务报表及有关资料,进行初审后按规定确定备选项目;基本建设重点项目、大、中型项目、专项技术改造贷款项目,可由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交通银行在批准的投资规模与贷款计划内,双向推荐,按我行有关规定,由行、委共同协商定出备选项目。
列入备选的项目,应确定专人参与其可行性研究并重点掌握以下几方面的情况:
(一)项目建设、改造的必要性。
(二)产品的市场需求、销售量与销售价格预测、竞争能力。外销产品进入国际市场的前景,项目的改造规模,产品方案和产品发展方向。
(三)资源储备和开采利用条件,原料和辅助材料、燃料的来源,对各种公用设施的要求及其落实情况。
(四)建设或改造方案的地理位置、气象、水文、地质、地形条件及社会经济状况。
(五)工艺技术、设备选型、协作配套的要求,设备的来源与采购方式,建设标准和相应的技术经济指标。
(六)主要单项工程、公用辅助设施、协作配套工程的构成,全厂布局方案和土建工程费用的估算。
(七)环境保护、文物保护、防震、防洪和防止其他灾害等方面的措施。
(八)项目的建设或改造工期及工程的实施进度。
(九)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方案,投产以后所需流动资金的筹措安排。
(十)项目的财务效益和经济效益。
(十一)项目所在单位近三年的财务状况和主要经营成果。
(十二)项目所在单位领导班子的经营管理水平,组织实施改造项目的能力,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的素质。
二、项目评估要坚持“先评估、后决策”的原则,凡需交通银行贷款的固定资产项目,不论其项目性质和投资金额大小,均须进行审查评估。评估的内容、程序、要求依据《交通银行固定资产项目评估暂行办法》执行。重点、大型项目由总行组织评估,其他项目由经办行负责评估。
项目总投资必须打足,不得留有缺口,如已开贷项目确因客观情况变化需追加投资的,经办行要参与该项目追加投资的审查工作。对其中需我行追加贷款的项目,应由贷款企业按新开工项目办理申请手续。追加贷款额超过我行原贷款总额10%的项目,应进行补充评估或重新评估。

三、将符合贷款条件,已准备提供贷款的项目列入年度预备项目,并参与项目实施方案或初步(扩初)设计报告的审查。
四、将符合开工条件的预备贷款项目列入年度贷款项目计划,并根据合理工期的要求和建设力量的可能安排年度贷款计划。
五、对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经办行可在审批权限之内,并在贷款规模自求平衡的前提下,做出贷款承诺。
(一)项目符合国家和行业改造总体规划的要求,符合国家的信贷政策和交通银行的业务发展方向。
(二)产品在今后一定时期内适销对路有竞争能力,市场前景好,主要原材料和能源供应有保证。
(三)项目改造方案合理,建设条件、协作条件具备。
(四)采用的工艺技术和设备先进适用,能更新技术、降低消耗或提高产品质量、扩大出口。
(五)项目财务效益和经济效益较好,有还本付息的能力。项目所在单位财务状况良好,有抵御项目失败风险的能力。
(六)项目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和组织实施项目的能力,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的素质较高。
(七)项目所在单位具有较高的资信度,可供抵押的财产或担保符合法规和我行的有关规定。
六、对超越经办行审批权限或需总行新增固定资产贷款规模的项目,应逐级申报,上级行对所属分、支行上报的项目必须认真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
需经上级行审批的项目上报资料为:
(一)企业情况资料:
1.企业简介。
2.企业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摘要,包括净营业收入、税后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产品销售量、市场份额、以实物量计算的人均劳动生产率、公司各项主要业务占总收入的百分比等。
3.企业业务报告和财务报告摘要,主要介绍企业近期经营情况、企业在本行业中的地位(如按销售额排列的名次、是否为国家主管部门专业定点生产经营单位等)。
新成立企业应报送以下资料:
1.企业章程;
2.企业工商执照;
3.企业经有权审批机关批准成立的文件;
4.企业注册资金验资证明书。
(二)项目情况资料:
1.经有权审批机关批准的项目投资计划及年度投资计划文件;
2.经有权审批机关批准的项目贷款计划及年度贷款计划文件(指列入国家专项计划内的);
3.经有权审批机关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计划任务书、项目扩初设计和实施方案;
4.项目自筹资金落实情况及项目劳动保护、环境保护落实证明;
5.申请贷款单位因本项目与有关单位、部门签订的合同、章程和各种协议、认可书、意向书以及进口技术设备清单等;
6.企业借款申请(包括公司制企业董事会借款决议或法人授权借款委托书);
7.申报行的正式申报文件及对项目评估报告和承办行贷审会对项目审查意见;

8.贷款办理抵押或担保的认可证明;
9.企业风险度测算表。
需向总行申请增加固定资产贷款规模的项目上报资料为:
1.申报行的正式申报文件及对项目审查意见和有关资料;
2.经有权审批机关批准的项目总投资计划及年度投资计划文件。
每年10月底为各管辖分行、直属分行向总行汇总申报下年度项目的截止期,次年1月底前可进行一次调整。
七、贷时审查:贷款项目(含续贷项目)列入国家年度投资计划和取得银行贷款承诺后,借款单位可正式填写《借款申请书》,并附送近三年来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经办行根据《借款申请书》、评估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对项目进行贷时审查,审查的重点是:
(一)《借款申请书》中的各项内容填写是否齐全、清楚、准确。
(二)项目总投资及其投资构成等是否与有权部门批准的方案一致。各项资金的落实是否留有缺口。
(三)年度投资计划的落实情况。
(四)项目生产条件、施工条件的落实情况。
(五)从项目评估后至申请贷款时借款单位生产经营、项目投资、产品市场、原材料供应等有无大的变化。
(六)项目还款计划的落实情况。
(七)项目评估中存在问题的解决情况,及有关部门的意见。
八、固定资产贷款的审批实行贷审分离和风险度量化管理,由调查、审查、决策等岗位根据《交通银行贷审分离暂行办法》、《交通银行贷款实行风险度量化管理办法》的要求施行。
九、根据《交通银行人民币贷款审批授权标准》,各行有权人员必须在所授的贷款审批权限内批准贷款。超过本行审批权限的贷款,必须报上级行批准。
十、对批准的贷款项目,分别按《交通银行抵押贷款办法》、《交通银行担保贷款的暂行规定》办理抵押或担保事宜。
第十三条 贷款中期管理的程序及有关要求:
一、贷款项目经批准并按规定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和信贷计划后,经办行要根据贷款最终审批机构的意见与借款单位签定借款合同。
二、项目用款应贯彻先用自筹资金,后使用贷款或各类资金同比例投入的原则。
三、借款单位应在季前10天向经办行提交按季分月的用款计划,由经办行审查同意后,实行监督支付。对大额用款,应在支付前三天,报经办行审查同意。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的款项,经办行应予拒付。如需调整执行期用款计划的,借款单位应提前报经办行审批同意。
四、贷款发放后,信贷员应按季就下列内容进行跟踪检查:
(一)检查施工进度是否按计划进行。随时注意了解施工材料、设备订货和到货及设备安装情况。施工内容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有无擅自提高建筑标准和增加计划外项目。
(二)督促借款单位按季报告施工进度和资金运用情况。
(三)检查借款单位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来源是否按规定及时到位,并投入使用。
(四)检查项目建设或改造单位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有无挪用贷款或其他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等重大问题,并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
(五)督促借款单位按期支付贷款利息。
(六)检查借款单位的生产条件是否落实,尤其要着重检查项目投产所需流动资金的落实情况。
五、在贷款项目完成土建和设备安装调试工作,负荷联动试车合格,试生产正常后,我行应参与竣工验收的全过程,验收审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的实际执行情况,发生节约或超支的原因。
(二)设备购置、土建及安装等费用的开支情况,引进技术和设备消化吸收情况。
(三)工程的质量情况,工期提前或推迟的原因,环保“三废”治理情况。
(四)项目的设计能力、技术性能与产品质量,主要原材料和能源的耗用量等的情况。
(五)经济效益和社会综合效益情况。
(六)存在的问题及应采取的补救措施。
以上贷后检查与项目竣工验收情况应书面报告存档备查。属于上级行审查批准的贷款项目,经办行应按期向上级行书面报告项目改造、试生产和竣工验收等贷后检查情况。
六、审查项目的竣工决算。凡由交通银行独办或由交通银行担任银团贷款主干事行的,应由经办行负责决算审核工作。
第十四条 贷款后期管理的程序及有关要求:
一、经办行应对项目进行考核,了解项目计划效益的实现情况及项目贷款收回的可能性,以便采取措施,加强管理。
二、对投产项目的考核,应包括技术进步(生产技术和装备水平的提高、新产品的开发、产品质量的提高、物耗的降低及利用程度的提高等)、财务效益(生产能力、年产值、利税和创节汇能力的提高等)、劳动保护、环境保护以及其它社会效益等内容。
三、经办行要按《借款合同》有关条款的规定做好贷款回收工作。经办行应在贷款到期前15天向借款单位和担保单位发出《催收贷款通知书》,督促借款单位筹措资金,贷款到期时,由经办行直接从借款单位存款帐户中扣收贷款本息。
四、借款单位将借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来源移用于其他方面而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经办行要督促借款单位归还贷款,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息。
五、在借款合同执行过程中,借款单位确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由于国家重大经济政策的调整以及其他非主观原因影响按期还款的,可在贷款到期前三个月,向经办行提出展期申请,说明展期理由和还款计划,经办行同意展期后,有关各方应重新办理贷款的抵押或担保手续。贷款展期以一次为限,展期期限可视该贷款项目的实际情况从严掌握,最长不超过三年。其审批权按原贷款审批权限执行。
六、贷款到期,借款单位不能还款,经办行又不同意展期的,到期后次日转入逾期贷款户,按规定加收罚息。经办行要根据《交通银行信贷资产监控考核办法》实施监控。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分析原因,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催收贷款本息。
七、在收回全部贷款后,经办行要进行项目回访,及时对贷款项目进行总结,并与原项目评估报告进行对比分析,实事求是地从贷款决策、贷款管理和效益实现等各个方面,对贷款项目做出客观评价,形成项目贷款的总评价报告。
八、建立固定资产贷款的统计分析制度,按规定对贷款项目进度、贷款效益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分析的结果应形成书面报告,报上级行。
九、建立与健全贷款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固定资产贷款项目的档案管理应与项目的建设同步进行,在贷款项目批准立项、银行开始备选贷款时即应着手,不断积累、整理,汇集成册。
贷款项目档案的内容应力求“完整、精炼、准确、适用、规范”。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等文件及其变更、补充手续更要完整、准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交通银行总行制订和解释。
第十六条 各分、支行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试行。


中国农业银行会计出纳专业持证上岗资格考试实施细则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会计出纳专业持证上岗资格考试实施细则
中国农业银行



财会人员持证上岗是全员持证上岗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加强会计基础建设,提高财会队伍素质,减员增效,增强同业竞争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确保会计出纳专业持证上岗资格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员工持证上岗资格考试考核实施办法〉的
通知》(农银发 [1998]128号)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会计出纳人员持证上岗(试行)办法〉的通知》(农银发[1997]108号)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考试对象和岗位设置
(一)考试对象
中国农业银行从事会计出纳岗位工作的全体员工(含合同制员工)均为本专业持证上岗的考试对象。按照分步实施原则,省级分行(含直属分行)机关以上财会管理人员暂不参加考试。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人事部门会同财会部门审定,可免于部分项目的考试或测试:
1.曾获得省部级(含)以上劳模、先进工作者等称号的,免于本岗位业务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测试;
2.从事会计出纳工作累计30年以上(含)者,可免于本岗位业务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测试;
3.具有国民系列教育财会专业本科以上(含)学历或会计师以上(含)职称,并从事银行财会工作连续五年以上(含)者,可免于本岗位业务知识的考试;
4.在考试年度内,凡参加地(市)级分行以上(含)单位组织的业务操作技能比赛获奖者,可免于该项目的测试。
(二)专业考试岗位设置
根据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和岗位分工要求,本专业持证上岗考试的岗位设置分为管理岗(参加考试者为省级分行直属营业单位、二级分行、县(市) 支行会计科(处、股)管理人员)、会计岗(参加考试者为从事核算、联行、结算等项工作的人员以及内勤坐班主任、会计主管等)、出纳岗(参加
考试者为出纳员、库房管理人员等)。各岗位的考试均为“3+X”,即职业道德、计算机、法律常识三项(以上三项本细则不涉及)加上本岗位专业考试。
二、岗位专业考试内容和题型
岗位专业考试包括岗位业务知识考试和业务操作技能测试两个方面。管理人员只参加岗位业务知识考试,不参加业务操作技能的测试。会计岗和出纳岗,除参加岗位业务知识考试外,还必须参加业务操作技能的测试。业务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测试均合格的,才能取得本专业上岗资格。

(一)岗位业务知识考试的内容和题型
岗位业务知识考试以从事岗位工作应知的财会基础理论、基本规定、金融财会法规制度办法和业务操作规程为主,考试范围以《中国农业银行员工上岗资格考试培训大纲(会计出纳卷)》(以下简称考试大纲)为准。其中,管理岗考试具体范围包括考试大纲上篇和专业知识(考试大纲中、? 缕牟糠帜谌菀约安莆瘛⒓喙芊矫娴姆ü嬷贫鹊?两部分;会计岗业务知识考试具体范围为考试大纲上篇和中篇内容;出纳岗业务知识考试具体范围为考试大纲上篇和下篇的内容。
岗位业务知识考试每套试卷均由客观题(占60%分数)和主观题(占40%分数)两部分组成。客观题部分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判断题三种题型,采用标准答题纸答题,电脑判卷;主观题部分包括简答题、应用题(计算分析题和论述题)两种题型,在试卷上答题,人工判卷。考试时间
为150分钟,满分100分,70分以上为合格。
(二)岗位业务操作技能测试项目及达标要求
岗位业务操作技能测试以从事岗位工作应会的常用操作技术为主。考虑到各行现有条件和组织实施的可行性,本专业各岗位技能测试的项目及达标要求如下表所示:

----------------------------------------
项目| | |
| 测试项目 | 试题设置及测试要求 | 合格条件及评分标准
岗位| | |
--|------|-------------|----------------
| 计算器或算| 按珠算协会制定的标 |
|盘传票算 |准、试题和测试办法执 | 限时10分钟,150分为合格
| |行 |
|------|-------------|----------------
| 珠算加减乘| 按珠算协会制定的标 | 普通四级
|除 |准、试题和测试办法执 |
会 | |行 |
|------|-------------|----------------
计 | 计算器或算| 按珠算协会制定的标 |
|盘账表算 |准、试题和测试办法执 | 限时10分钟,200分为合格
岗 | |行 |
|------|-------------|----------------
| 计算机输入| 汉字由常用姓名、地 |
|汉字 |名等220个汉字组成, | 限时10分钟,正确200个字
| |输入方法不限,采用单 |为合格
| |字输入 |
----------------------------------------

----------------------------------------
项目| | |
| 测试项目 | 试题设置及测试要求 | 合格条件及评分标准
岗位| | |
--|------|-------------|----------------
| 计算器或算| 按珠算协会制定的标 |
|盘传票算 |准、试题和测试办法执 | 限时10分钟,150分为合格
| |行 |
|------|-------------|----------------
| 珠算加减乘| 按珠算协会制定的标 | 普通五级
|除 |准、试题和测试办法执 |
| |行 |
|------|-------------|----------------
| 多指多张点| 用练功纸进行测试, | 限定时间内,点数正确为合格
出 |钞 |指法不限。每位4捆 |
| |(4000张),限时20分|
纳 | |钟,具体测试办法(差 |
| |错设置、判分标准等) |
岗 | |参照会计出纳业务技术 |
| |比赛办法执行 |
|------|-------------|----------------
| 单指单张点| 用练功纸进行测试, | 限定时间内,点数正确为合格
|钞 |指法限定。每位2捆半 |
| |(2500张),限时20分|
| |钟。具体测试办法(差 |
| |错设置、判分标准等) |
| |参照会计出纳业务技术 |
| |比赛办法执行 |
--|-------------------------------------
管 |
理 | 参加人事教育部门组织的计算机考试
岗 |
----------------------------------------
表中所列会计岗、出纳岗技能测试各有四个项目,各省级分行可根据各自业务工作实际,按岗位任选其中三项进行测试,但标准不得降低。
三、考试的组织形式和实施方法
考试工作要严格按照《中国农业银行员工持证上岗资格考试考核实施办法》中规定的“责任分工”和规范化、标准化要求组织实施。操作技能测试,根据总行制定的标准由省级分行具体组织实施。业务知识考试,城区行以分行为单位集中组织考试,偏远地区可在县支行所在地设考场,
但上级分行必须派员参与考试的组织协调工作。各行可委托地方教育部门(中、小学校或所属的培训学校)协助组织考务工作。考试一律采取单人单桌闭卷形式进行。各省级分行要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出相应的考试方案,将考试人数、类别(分岗位)、考场设置、监考人员等情况于考前一
个月上报总行(教育部)。考试试卷由总行密封(按30人一考场密封)下发,开考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拆封。考场规则按总行统一规定执行。考试后试卷密封集中于省级分行统一评判。总行保留对各省级分行评判结果的抽查权,差错率大于5%时,全省考试无效。考试期间,上级行应派巡视
员到各考点监督检查,坚决杜绝各类舞弊行为发生。
四、其他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由总行财务会计部负责解释。各行自行制定的考试方案(细则)不得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



1998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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