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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与就业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4 00:44:54  浏览:92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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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与就业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与就业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1994年3月9日,国家教委


现将《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与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方、各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及改革措施。
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是关系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涉及千家万户、政策性很强的改革举措。请各地方、各部门要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加快改革的步伐和力度,以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培养合格适用的中等专业人才,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与发展。


中等专业教育是需要大力提倡和发展的重要教育领域,中等专业学校要主动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快招生与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步伐。要拓宽服务范围,挖掘潜力,扩大规模,积极发展,更好地为我国现代化建设服务。

一、招生改革
1.招生计划体制的改革。
从1994年开始,国家只下达分省、分部门所属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总数,不再下达分学校招生计划。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的制定,由学校及办学主管部门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计划部门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以及学校所具备的办学条件编制,按照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教育厅(局)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审核确定,并将本地区、本部门招生计划总数上报国家教委、国家计委,经审核后列入全国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下达。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跨省招生计划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行业实际需要编制,报国家教委列入全国跨省招生计划下达执行。
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实行国家任务计划和调节性计划相结合的招生计划形式。国家任务计划主要保证国家重点项目建设、国防建设、边远地区及艰苦行业所需人才的培养;要逐步扩大定向招生、协作培养的招生数量。调节性计划是根据社会需要安排的委托培养和自费生招生计划。各地区、各部门在认真考虑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适度平衡的前提下,确定国家任务计划和调节性计划的比例。随着招生规模的扩大,逐步扩大调节性计划的比例。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在完成国家任务后,要根据社会需求和具备的办学条件,挖掘潜力,扩大规模,逐步实现学校面向社会,人才走向市场。
今后,要积极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建立起“学生上学自己缴纳部分培养费用,毕业后大部分人自主择业”的机制,逐步代替现行招生计划中的国家任务和调节性两种计划形式。
2.大力拓宽为农村培养中等专业人才的渠道。
中等专业教育要为农村经济建设服务,培养农村和乡镇企业需要的中等专业人才。为了有利于中等专业人才流向农村,农业学校要利用各种招生形式,按照招生来源与毕业生去向相一致的原则,努力扩大招生数量。在国家任务计划中要扩大面向农村经济建设的定向招生。凡能为农村培养所需人才的其他中专学校,也均应深化改革,为农村服务。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和办法,积极主动适应农村经济建设的需要。农村不包分配班的招生,继续执行农业部、国家教委、国家计委等八部委(1988)农(教)字第4号文件《关于农业中等专业学校招收农村青年不包分配班的若干规定》。
3.改革招生办法。
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要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以文化考试为主要入学考核形式,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在此基础上,逐步实现选拔新生办法的多样化。
继续扩大对艰苦行业、边远地区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分配的比例,完善招生办法。对定向招收的学生,录取时可在入学考试成绩方面,适当降低分数要求。
逐步形成各种为农村服务不包分配班单独命题、考试、录取的制度,采取考试和推荐相结合的招生办法,要保证招生的生源和质量。
录取委托培养生时,如报考煤炭、采矿、核能、石油、地质、农林、水产、盐业等艰苦专业的线上志愿人数不足,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批准可适当降低录取要求。对文化基础较落后的少数民族边远山区,可试办预科班。
国家任务招收的艰苦专业或特定行业需要的定向分配的学生,入学时定向地区或单位委托学校与学生及家长签定合同。委托培养的学生,学校与委托单位需在制定招生计划之前签定合同,学生入学前,由学校代表委托单位与学生及家长签定合同。合同应明确各自承担的责任与义务,以及违约后的处罚,并经过公证。
为鼓励社会多种形式集资办学,对投资办学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制定适当政策予以照顾。
逐步扩大普通中等专业学校选拔新生的自主权。学校要制定招生规定,把考试、推荐和专项考核结合起来,综合考虑,以保证录取的公正和质量。同时学校要建立和完善招生中的自我约束机制。
各地招生部门和学校在招生过程中,要认真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接受监察部门和群众的监督和检查。
4.改革招生管理办法。
要加强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高教)厅(局)要加强中等专业教育发展规模及招生工作的统筹与协调。要设置负责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的专门机构,组织招生工作。
普通中等专业教育属非义务教育,要逐步实行收费和奖学金、贷学金相结合的制度。学生原则上均应缴纳学费,不同的地区、专业、学校收费标准可以不同。收费标准原则上按实际培养费用的一定比例计算。
学校、教育部门、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均可以设立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给予奖励。对选择学习艰苦专业的学生,可减免学费或设立专项奖学金,予以鼓励。委托培养生与自费生均可参加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

二、改革毕业生就业制度
1.改革毕业生统包统配的制度。
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是培养中等专门人才的重要基地,对中等专业学校的毕业生要合理使用,按需上岗。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劳动人事制度的深化改革,要相应改革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统包统配的制度。
在现行的招生计划形式下,国家任务招收的学生,原则上仍由学校按照招生计划协议,负责在一定范围内安排就业。学生毕业时,由学校安排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供需见面”,由用人单位择优录用。毕业生若不服从安排,需向学校缴纳培养补偿费。少数经学校推荐,无单位录用的毕业生,回家庭所在地区自谋职业。定向培养招收的学生毕业后,到定向用人单位工作,不愿到定向单位工作的,应征得用人单位同意,并缴纳培养补偿费。
委托培养的学生,毕业时应按照学校制定招生计划时与用人单位签定的合同,毕业后应到委托单位工作,户口可以办理“农转非”。为边远地区及国家重点单位委培的学生,一般不得变更就业单位。凡不愿到原委托单位工作的,应征得委托单位同意,并缴纳培养补偿费。
自费生毕业后,自主择业。凡被城镇全民、集体企事业单位和乡镇企业录聘用的农村户口的毕业生,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商公安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办理户口“农转非”。
2.逐步实现毕业生自主择业,人才走向市场的就业制度。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劳务市场的不断完善,逐步实行招生面向社会,毕业生自主择业,人才走向市场。同时,要不断健全就业指导与咨询服务。今后,大部分毕业生将逐步实行在国家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人才劳务市场,采取“自主择业”的就业办法。目前可以选择有条件的地区和学校进行试点。
要采取有力措施,拓宽人才通向农村、通向艰苦行业和地区的渠道。要积极制定相应政策,为毕业生创造安心工作的条件,鼓励他们到乡镇企业、农村基层单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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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转发济南市开展乡镇、村办企业有偿使用集体土地试点工作及土地使用费收费标准两个文件的通知

国土局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转发济南市开展乡镇、村办企业有偿使用集体土地试点工作及土地使用费收费标准两个文件的通知
1992年4月15日,国家土地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开展乡镇、村办企业有偿使用集体土地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及《济南市物价局、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土地管理局关于乡(镇)村办企业有偿使用集体土地试点期间的土地使用费收费标准》两个文件转发给你们。乡(镇)、村办企业有偿使用集体土地,是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合理用地,切实保护耕地的有效措施;是发挥土地经济效益,开拓农村建设资金来源的重要途径。望各地借鉴济南市的做法,因地制宜地抓好本地区的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工作。

附: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开展乡镇、村办企业有偿使用集体土地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1991年9月20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政府同意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开展乡镇、村办企业有偿使用集体土地试点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研究执行。
对乡镇、村办企业用地实行有偿使用,是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运用经济手段促进乡镇企业建立使用土地的自我调控和约束机制,进一步节约和合理用地的重大措施。各县、区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扎扎实实抓好试点工作,确保这项工作积极稳妥地开展。

附件一:关于开展乡镇、村办企业有偿使用集体土地试点工作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对乡镇、村办企业使用集体土地的管理,落实“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这一基本国策,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指示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我市开展乡镇、村办企业有偿使用集体土地试点工作的意见。
一、开展乡镇、村办企业有偿使用土地试点工作的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中发〈1986〉7号文)中指出:“运用经济手段控制非农业用地。国家要区别土地的不同用途和不同等级,征收不同数量的土地税和土地使用费。《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的决定》(鲁发〈1990〉20号文)中要求:“对乡村企业用地也要逐步实行有偿使用。”这是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重大步骤。目的是为了在运用法律、行政手段的同时运用经济手段加强乡镇企业用地的综合管理,促进乡镇企业建立用地的自我调控和约束机制,进一步节约和合理用地。
二、收取土地使用费的范围
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乡镇办、村办、联营办、联户办、个体企业以及有营业收入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凡未缴纳土地使用税的,都要缴纳土地使用费。收费的原则是:收费适度,负担合理,低标准起步,实行按级差有区别地收费,既要体现有偿使用地,限制多占地、占好地的行为,又要照顾到企业的承受能力。在合理用地面积之内按规定收费,对圈而不用、长期闲置的土地要加倍收费。机关、团体、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设施、寺庙等无经济收入的单位用地,可免缴土地使用费。
三、收费的标准和方法
年每平方米土地使用费暂定为0.20元至1.50元。具体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财政局、土地局另文下达。土地使用费由乡镇土地管理所负责征收,用地单位(户)于当年的六月份到驻地乡镇土地管理所缴纳全年的土地使用费。用地时间不到半年按半年缴纳,满半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缴纳。无故逾期不缴纳的,按应缴金额的2%缴纳滞纳金。收费要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出示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用地单位(户)缴纳的土地使用费,可在生产经由本中列支。
首先要深入现场调查研究,核定乡镇、村办企业的用地面积,进行申报、登记注册,并由用地单位的法人代表签章,作为收费的依据。
对交费确有困难的,可给予减、免、缓交的照顾,但要从严掌握。对确有困难的个别乡镇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对确有困难的个别村办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审核,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确属政策性亏损企业,在一定时间内可酌情免缴土地使用费。
四、收取的土地使用费的使用和管理
收取的乡镇办企业土地使用费,除县、乡镇土地管理部门共计提取不高于10%做业务经费外,全部留乡镇,主要用于乡镇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复垦开发项目。收取的村办及个体企业的土地使用费,除县、乡镇土地管理部门共计提取不高于10%作为业务经费外,实行村级所有、乡镇管理,主要用于村庄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复垦开发。该项土地使用费,包括土地管理部门提取的业务经费,统由财政部门按预算外资金管理。乡镇、村留成部分的土地使用费,由土地管理部门和村镇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使用计划,报乡镇政府统一审批后方可使用。要认真执行财政制度,严格审批手续,不得挪用和截留。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收缴、使用情况,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五、认真抓好试点工作
今年五县和历城区各选择一至二个乡镇、市内四区各选择一至二个行政村进行试点,年底全市要完成十个乡镇,十个行政村的企业有偿用地试点工作。要选择乡镇、村办企业较为发达的乡镇村进行试点。试点工作结束后,各县区土地管理局要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总结试点工作的经验和教训,书面报告市土地管理局。
实行乡镇、村办企业有偿用地,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因此,各县、区对试点工作要积极、稳妥地进行。要认真研究落实试点方案,切实加强领导,不断总结和积累经验,使试点工作健康的发展。
六、切实加强领导
各县区要把开展乡(镇)村办企业有偿用地试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试点乡镇要建立有乡镇分管领导、土地管理所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领导小组,下设以土地管理所为主,有关部门人员参加的办公室,负责办理具体业务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教育,提高各单位和人民群众对开展乡镇、村办企业有偿用地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增强国土观念和节约用地意识。
济南市土地管理局
一九九一年八月十二日

附件二:关于乡(镇)村办企业有偿使用集体土地试点期间土地的使用费收费标准
(1991年10月25日济南市物价局、财政局、土地管理局发布)
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土地管理局、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中发〈1986〉7号文)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的决定》(鲁发〈1990〉20号文),以及济政办发〈1991〉74号文件和济南市人民政府常务第77次会议纪要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为加强乡(镇)村办企业用地的综合管理,对乡(镇)村办企业有偿使用集体土地试点期间的收费标准暂作如下规定:
乡(镇)村办企业土地使用费的收取标准按行业性质和区域差别分级分等划分(具体标准详见附表,其级别区域的具体范围由物价、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划定),土地使用费由乡(镇)土地管理所负责征收,用地单位(户)于当年的六月份到驻地乡(镇)土地管理所缴纳全年的土地使用费。用地时间不到半年按半年缴纳,满半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缴纳。收费单位要到物价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收费要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收取的土地使用费,包括土地管理部门提取的业务经费,统由财政部门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县(区)乡(镇)土地管理部门提取的业务费,主要用于为乡(镇)企业用地管理招聘人员的工资,以及开展有偿使用地宣传教育及业务培训、购置必要的设备(丈量土地仪器、工具等)不得提高提取比例和扩大使用范围。乡(镇)村留成部分的土地使用费,由土地管理部门和村镇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使用计划,报乡(镇)政府统一审批后方可使用。要认真执行财政制度,严格审批手续,不得挪用和截留。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收缴、使用情况,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附表:土地使用费收费标准
单位:元/年m2
------------------------------------------------------------------------------------------------
| | 级 差 |
| 行 业 |----------------------------------|
| | 甲级 | 乙级 | 丙级 |
|--------------------------------------------------------|----------|----------|----------|
|商业、金融、旅馆、照相、娱乐(舞厅、电子游戏场、滑冰场等)| 1.50 | 1.20 | 0.80 |
|--------------------------------------------------------|----------|----------|----------|
|工业 运输 | 1.50 | 1.10 | 0.70 |
|--------------------------------------------------------|----------|----------|----------|
|手工业 仓库 堆场 服务业(理发、维修等) | 0.70 | 0.40 | 0.20 |
|--------------------------------------------------------|----------|----------|----------|
|有营业收入的事业单位 | 0.70 | 0.40 | 0.20 |
|--------------------------------------------------------|----------------------------------|
| |甲级:城镇中心之繁华地段 |
| 备注 |乙级:除中心繁华地段外的城镇区范围|
| |丙级:城镇以外的地区 |
------------------------------------------------------------------------------------------------


适时改变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在事故现场勘查中的义务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已经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二十三条规定了交警在高速公路上现场勘查时设置现场防护措施的义务。《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已经于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三十一条同样规定了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在交通事故现场设置现场防护措施的义务。对于高速公路上在交通事故现场时设置现场防护措施的义务由哪个部门实施,笔者作了分析,与同志们共同探讨。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三章“行政法规”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由于《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7号发布的,所以属于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四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第二节“规章”第七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由于《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是由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令第70号发布的,所以,属于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章“适用与备案”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按照立法法的要求,《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效力高于《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4年5月1日起实行)第五章“调查”第二节“现场调查”中,第二十三条规定“交通警察到达现场后,应当根据需要立即进行下列工作:(二)在现场周围设置警戒线,在距现场来车方向五十至一百五十米外设置发光或者反光的交通标志,引导车辆、行人绕行;允许车辆通行的,交通警察应负责现场警戒、疏导交通、指挥其他车辆减速通过”。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四章“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第三十一条规定“遇有公路损坏、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形时,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在收费公路出入口进行限速、警示提示,或者利用收费公路沿线可变信息板等设施予以公告;造成交通堵塞时,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协助疏导交通”。所以,高速公路上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时设置现场防护措施的义务应该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承担。

2004-11-16

作者:山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支队十大队 邵军
地址:山西省运城市黄河大道盐湖区人民法院后院 电话:13903592043
邮箱:shaojun0818@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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