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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南宁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3:00:22  浏览:87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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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南宁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南宁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


  2010年10月26日南宁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决定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现将《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南宁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黄方方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南宁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进一步加强和促进南宁市的制度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我市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研究,决定废止以下市政府规章:

  一、《南宁市从业人员劳工工资档案委托代管暂行办法》(199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废止理由:已不适应发展要求,其中主要内容与现实工作已不相适应。

  二、《南宁市家畜定点屠宰及家畜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废止理由:主要内容已被上位法替代。

  三、《南宁市住宅小区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200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废止理由:已不适应发展要求,其中主要内容与现实工作已不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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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劳动保障系统政务公开工作标准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劳动保障系统政务公开工作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劳动保障系统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劳社厅发〔2002〕3号)下发后,各地劳动保障部门按照部署和要求,认
真组织落实,总的情况是好的。为了进一步从制度上规范和完善这项工作,
促进劳动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简化行政手续,防止权力滥
用,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管理机制和工作机制,
我们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劳动保障系统政务公开工作标准
(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二○○三年五月八日

劳动保障系统政务公开工作标准(试行)

为了规范和完善劳动保障系统的政务公开工作,促进劳动保障部门及其
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防止权力滥用,简化行政手续,为民多办实事,依
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全国劳动保障系统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针
对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和窗口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制定本标准。

一、公开的内容

(一)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行政审批项目名称;审批依据的法律、
法规,国务院文件、地方和部门规章的名称及发布时间和文号;需收费的行
政审批项目、收费依据和标准;行政审批的对象;申请审批应具备的条件,
申办需提交的各类证明文件和表格;行政审批项目的审批程序、标准和时限;
审批责任人和审批岗位的职责、权限;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的方式和时限。

(二)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设置
和主要职责;机构设置的批准证书、合法证照;服务项目和内容、服务程序、
收费依据和标准;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法律法规、政
策规定。

(三)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设置和主要职
责;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范围、登记程序、登记需提供的有关资料和经办机
构受理时限;缴费申报时限、审核时限、需提供的资料、缴费方式和缴费标
准;查询个人帐户的方式和程序,办理转移或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程序
和要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的程序、时限和计算方法;领取基本养老金
的资格认证办法,发放基本养老金的方式及时间;基本养老保险稽核办法和
程序,对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理办法;基本养老保险的主要政策和
规章。

(四)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设置和主要职责;参保
单位和参保人员范围、登记程序、登记需提供的有关资料和经办机构受理时
限;缴费申报时限、审核时限、需提供的资料、缴费时限、缴费方式和缴费
标准;失业人员办理和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条件、程序和时限;失业保险待遇
的计发办法和领取期限;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方式和时间;停止享受失业保险
待遇的条件和失业保险关系的转迁程序;失业保险的主要政策和规章。

(五)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设置和主要职
责;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范围、登记程序、登记需提供的有关资料和经办机
构受理时限;缴费申报时限、审核时限、需提供的资料、缴费时限、缴费方
式和缴费标准;查询个人帐户的方式和程序;办理接续、转移的程序和要求;
中止或终结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条件;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分布,
参保单位和个人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的程序,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
服务设施范围及费用支付标准、结算程序;申请异地就医的条件、审批程序、
时限要求及费用结算办法和程序;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政策和规章。

(六)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设置和主要职责;参保
单位和参保人员范围、登记程序、登记需提供的有关资料和经办机构受理时
限;缴费费率,定点工伤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定点辅助器具单位名称;工
伤保险医疗用药、诊疗、服务设施目录及转诊、转院的审批程序;享受工伤
保险待遇的条件、待遇项目、待遇标准和给付方式;核定和申领工伤保险待
遇的程序、时限及需提供的有关资料;工伤保险的主要政策和规章。

(七)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的设置、主要职责;参保
单位、参保人员范围;登记程序及需提供的有关资料;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名
称;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待遇项目、待遇标准及给付方式;申领生育
保险待遇的程序及需提供的有关资料;生育保险的主要政策和规章。

(八)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主要职责、工作内容;
劳动保障监察的主要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劳动
保障监察的执法程序、查办案件期限、受理举报的条件;劳动保障监察人员
的工作纪律、检举违纪行为的方式;罚款项目和标准。

(九)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基本职能;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范围、程序;劳动争议仲裁庭组成人员,仲裁员的权
利和义务,仲裁庭的工作程序和工作纪律,仲裁处理的时限、劳动争议调解
书、裁决书的生效时限及法律效力,仲裁费用标准及承担;劳动争议当事人
的权利和义务。

(十)劳动保障信访部门:劳动保障信访部门的主要职责和办事程序;
国务院《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185号),《劳动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暂
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号),以及接待群众来访办法;《接访
工作人员守则》、《来访人员须知》;劳动保障信访部门所在地和联系电话。

二、公开的形式

行政审批部门的审批项目名称、审批方法、程序和时限、审批项目的收
费依据和标准,窗口单位的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合法证照、主要职责、服
务项目和内容、服务程序、收费依据和标准、工作纪律、行为规范、检举违
纪行为方法,案件受理范围和处理时限等可在办公场所上墙公示。其他公开
内容要印发宣传品。有条件的单位要将公开的内容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或
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电话查询等形式向社会和服务对象公开。劳动争议仲
裁部门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内容以外的劳动争
议案件要提倡公开审理,经仲裁委员会同意,新闻媒体可报道案件审理过程。

三、公开的监督保障措施

行政审批部门和窗口单位要建立和完善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行政主管
部门对窗口单位的监督制度及内部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要设立举报
箱、公布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完善举报投诉制度;要聘请特邀(义务)
监督员加强对劳动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还要接
受政府及人大的监督,同级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本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主任的监督。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城市绿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城市绿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延政发〔2009〕61号


宝塔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延安市城市绿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九日


  

   延安市城市绿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市绿线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绿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陕西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绿线,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包括下列区域:

  

   (一)现有和规划的城市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包括铁路、公路周边绿地)等;

  

   (二)河岸、山体等城市景观以及生态需要控制区域;

  

   (三)风景名胜区、革命纪念地、散生植被、特殊绿地、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等;

  

   (四)城市公园区域;

  

   (五)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三条 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城市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管理工作。

  

  国土、林业、水利、交通、旅游、房产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划定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规划部门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应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

  

   城市旧城区、城中村改造应当确定专门用于城市绿化的“只拆不建”的绿线控制区,确保绿地率不低于25%。

  

  第六条 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城乡建设规划法》和《城市绿化条例》执行。

  

  第七条 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和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举报投诉城市绿线管理违法行为的权利。

  

  第八条 建立城市绿线档案。确定为绿线范围内的绿地,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造册登记,并按照有关职能分工及所属权限确定管理单位。

  

  第九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附属绿地、风景林地等应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城市道路绿地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第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用地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区内绿地系统规划要求。规划部门在审批绿线内用地选址时应征求市城市管理局的意见。

  

  第十一条 对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工程项目实施“绿色图章”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在向规划部门办理工程规划许可时应同时向市城市管理局申报绿化设计方案,经审查同意后方可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二条 各类建设工程的配套绿化应按照划定的绿线和审定的绿化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不得擅自减少绿地面积和变更绿化设计。配套绿化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步验收,达不到绿化要求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面积因特殊条件限制达不到要求的,经市城市管理局审核同意,由建设单位按所缺面积在指定地点异地补绿或将所缺面积的绿化补偿费交由市城市管理局安排异地绿化建设。

  

  绿化补偿费标准,由市政府确定。

  

  第十四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城市绿化、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限期拆除或迁出。城市绿线内的土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在已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有关部门不得审批建设项目。

  

  第十五条 在绿线范围内因重点工程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占用绿地、损毁绿化及设施、砍伐绿化种植或改变其用地性质,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在同类地区域内落实补足绿地措施和经济补偿措施。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沙、堆放垃圾、排放污水以及其他损害绿地等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近期不能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临时建设活动应严格控制。将批准的临时建设活动应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第十七条 市规划、城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城市绿线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告市政府。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市城市管理局和城乡建设规划局,按照《城乡建设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审批建设项目的,由监察部门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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