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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电力许可制度执行情况监管报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6:01:36  浏览:81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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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电力许可制度执行情况监管报告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2010年电力许可制度执行情况监管报告

(2010年第6号)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公告
 
2010年第6号(总第24号)

  许可监管是电力监管的重要内容。电力企业严格执行许可管理制度,依法持证规范经营,是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基本要求。

《2010年电力许可制度执行情况监管报告》(2010年第7号)(点击打开)
http://www.serc.gov.cn/zwgk/jggg/201012/W02010122730043376410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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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开垦耕地暂行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开垦耕地暂行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六号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加强耕地开垦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将一亩以上宜垦荒地 (荒山、荒坡)、河滩开垦为耕地 (园地、渔塘)用于农业生产的,称耕地开垦。
在四川境内从事耕地开垦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耕地开垦工作的领导。各级国土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开垦工作的规划、协调、监督等宏观管理,农业、林业、水利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负责耕地开垦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 耕地开垦应符合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做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防止水土流失,不得影响河道通航和行洪安全。
禁止毁林开垦。禁止围垦河流、围湖造田。
第五条 各级国土管理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土地资源状况,会同农业、林业、水利等有关部门编制耕地开垦规划,经科学论证后,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并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各级国土管理部门根据耕地开垦规划编制耕地开垦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根据耕地开垦年度计划安排开垦项目,须经经济、技术、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可行性论证,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
第七条 耕地开垦项目可由具备开垦条件的全民、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个人承包、也可联合承包。
耕地开垦项目实行承包责任制。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可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开垦项目承包者,签订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八条 国土管理部门对开垦项目承包合同执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和协调。耕地开垦项目完成后,国土管理部门应会同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组织验收,对符合质量标准的新增耕地,由县级国土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新增耕地的质量标准由省国土管理部门会同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确定。
第九条 开垦后新增耕地的所有权不变,使用权和收益按开垦承包合同规定归开垦者,并允许依法转让。
开垦后新增耕地用于农业生产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减免农业税。
第十条 开垦耕地应当自力更生、资金以开垦者自筹为主,地方各级财政根据财力情况予以适当扶持。
各级财政扶持的开垦资金实行全部或部分有偿使用,根据开垦项目论证的效益择优投放。具体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财政扶持的开垦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各级财政、审计、计划、银行等部门要加强对财政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在耕地开垦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由国土管理部门或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开垦耕地危害生态环境或造成其他损失的,由国土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使用财政扶持资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由财政部门收回扶持资金,并对有关人员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3月27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违法案件管辖范围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违法案件管辖范围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可否处理北京铁路公安局移交的在其辖区内发现案件的请示(京工商文字〔1996〕20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案件的管辖范围应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由违法行为地或者违法行为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以下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跨省区
重大、复杂的案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管辖,或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管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铁路公安部门移交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案件的管辖应当按照以上规定执行。




1996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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