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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加强港口油品接卸作业安全生产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0 06:05:18  浏览:81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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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加强港口油品接卸作业安全生产的紧急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关于切实加强港口油品接卸作业安全生产的紧急通知

交安委明电〔20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中远、中海、中外运长航、招商局集团,部直属海事局、救捞局:
  7月16日18:20时,新加坡太平洋石油公司所属30万吨原油船“宇宙宝石”轮在大连新港中石油原油储备库卸油过程中,由于原油储备罐陆地管线在加催化剂作业时发生爆炸,引起火灾,并导致部分原油泄漏入海。事故发生后,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立即做出重要批示。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张德江代表中共中央、国务院连夜紧急赶到事故现场,指挥灭火救援工作。李盛霖部长等领导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交通运输系统相关部门紧急开展消防、清污等工作。目前,库区明火已被扑灭,海上油污清除工作正在有序、紧张进行。当前,正值防汛抗台战高温关键时期,为吸取大连“7·16”事故教训,防止再发生类似事故,确保港口油品接卸作业安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港口安全生产工作
  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当前防汛抗台战高温期间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认真吸取大连事故的教训,做到举一反三、充分准备、有效应对,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加强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强化预防预控,并要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港口油品接卸作业的安全。
  二、强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各交通运输企业、特别是港口企业要立即组织对港口油品接卸工作进行拉网式隐患排查,要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加大隐患治理的力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保持生产设备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对于一时难以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
  三、强化港口生产作业现场管理
  港口现场作业人员要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港口和危化品安全操作规程,注意谨慎操作,做到万无一失;现场管理人员要强化现场巡回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果断处置,做到管理无缺陷;企业领导要把安全生产作为当前工作的重点,坚持亲自主抓,坚持带班值守,做到督促落实到位。
  四、强化安全有效监管
  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海事部门要对所有的油品接卸港口码头进行最严格督查,加大安全监管和执法力度,凡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要坚决停产整顿。要重点强化现场作业的有效监管,对港口油库、输油管道、设施设备以及运输船舶做到安全监管无死角。
  五、强化应急救援准备
  各部门、各单位要借鉴大连“7·16”事故的经验和教训,及时修改完善本部门、本单位相关的应急预案,要加大投入,加强消防、溢油等应急物资的储备,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和应急演练,切实提高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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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机构装备基本标准(2011-2015年)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机构装备基本标准(2011-2015年)的通知

国食药监许[2010]4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提高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机构检验装备水平,保障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需要,结合当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机构装备现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国家局制定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保健食品检验机构装备基本标准(2011-2015年)》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化妆品检验机构装备基本标准(2011-2015年)》,现予印发,请参照执行。


  附件:1.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保健食品检验机构装备基本标准(2011-2015年)
http://www.sda.gov.cn/gsyjx10402/fj1.rar
     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化妆品检验机构装备基本标准(2011-2015年)
http://www.sda.gov.cn/gsyjx10402/fj2.rar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动物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动物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农政发〔2006〕13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厅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为了规范动物诊疗的有关活动,我厅于2001年9月25日印发了《浙江省〈动物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随着宠物产业的快速发展,动物诊疗业务量有了极大增加,原规定中的一些内容已不适应动物诊疗业务发展的要求。因此,我厅对原《浙江省〈动物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作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浙江省〈动物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如国家出台有关《动物诊疗许可证》发放的具体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浙江省《动物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件:

浙江省《动物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动物诊疗活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当事先依法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严格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三条 动物诊疗单位及其人员必须履行以下职责和义务:

(一)应畜主的要求,对患病动物应及时进行诊断、治疗,对诊疗结果负责,并记录病历,使用由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处方签;

(二)受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委托,按规定免疫程序、操作规程,在指定范围内,对指定的动物种类和免疫种类,开展免疫工作;未经委托的,不得从事动物免疫工作;

(三)按规定向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诊疗活动过程中发现的动物疫情;对国家规定应予扑杀的染疫动物,不得进行治疗;

(四)积极宣传动物防疫法律与动物卫生防疫知识;

(五)不得在动物诊疗场所从事动物交易活动,不得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六)及时对诊疗废弃物以及动物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或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机构统一集中处置;

(七)除诊疗所需用药外,未经许可不得从事兽药经营活动。

第四条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兽医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乡镇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兽医人员应具有中专或相当于中专以上兽医专业学历或取得助理兽医师以上职称;在县城以上城市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兽医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兽医专业学历或取得兽医师以上职称;

(二)熟悉并遵守动物防疫、兽药管理、动物诊疗等法律、法规、规章,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无人畜共患传染病,无色盲症。

第五条 《动物诊疗许可证》发放条件:

(一)人员配置要求

在乡镇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具有一名以上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专职兽医人员;在县城以上城市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具有二名以上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专职兽医人员。

(二)场所条件要求

1.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2.诊疗场所出入口应当距离居民楼院、幼儿园、学校、超市、农贸市场等人流密集区出入口15米以上,并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3.不得在居民小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场所的内院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4.不得对水源造成污染。

(三)设施设备要求

1.在乡镇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1)具有与诊疗业务量相适应的诊疗场所;

(2)配置药品柜、冰箱、消毒器械和其他基本诊疗器械;

(3)配备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

2.在县城以上城市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1)具有与诊疗业务量相适应的诊疗场所,拥有独立的门诊室、手术室、药房、检验室和患病动物隔离室(箱)等;

(2)配置药品柜、器械柜、冰箱、显微镜、高压灭菌设备、紫外消毒灯、喷雾消毒器等和其他基本诊疗器械;

(3)配备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

(4)具有相应的防止噪音措施和隔音的硬件设施。

(四)内部制度要求

按规定建立病历、处方、用药、消毒、疫情报告、医疗废弃物以及动物尸体无害化处理等制度和档案;

(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审批发放程序:

(一)《动物诊疗许可证》由所在地设区的市或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核发。

(二)要求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当事人应事先向所在地设区的市或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书面申请,并填写《动物诊疗许可证申领核发登记表》;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接到当事人的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当事人从事诊疗活动条件的审核工作;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符合的要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动物诊疗许可证》有效期三年。《动物诊疗许可证》期满后需申领新证的,当事人应在期满前1个月,持原证重新申请。重新申请的程序和原申请的程序相同。

《动物诊疗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不得擅自变更经营场所;如确需变更经营场所的,应按重新申请的程序办理。

第八条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组织辖区内所有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人员学习有关法律和动物诊疗专业技术。动物诊疗人员应当参加学习活动。

第九条 动物诊疗单位及其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动物防疫、兽药管理、行政许可等规定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条 《动物诊疗许可证》、《动物诊疗许可证申领核发登记表》格式由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2001年9月25日起施行的原《浙江省〈动物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浙农专〔2001〕1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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