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南昌市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3:21:22  浏览:94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南昌市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办法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南昌市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办法

(2006年10月5日 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1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照明设施管理,保证城市照明设施完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城市规划区内(湾里区除外)城市照明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照明设施,是指城市道路、桥涵、街巷、住宅小区、不收费的公共绿地等处的路灯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灯杆、地上地下管线、灯具、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属设备等。

第四条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城市照明设施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的原则和建设、维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照明设施发展规划,经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协调、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城市照明设施发展规划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突出重点、保证功能、节约能源、环境友好的原则,明确不同地点的照明等级、标准等

第七条 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资金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筹措。

鼓励国(境)内外投资者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参与城市照明设施建设。

第八条 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照明设施发展规划和城市照明设施有关技术标准。

现有的城市照明设施与城市照明设施发展规划不符的,应当按照城市照明设施发展规划进行改造。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工程,应当依法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涉及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工程,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时,应当征求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桥涵、街巷、住宅小区、不收费的公共绿地等,应当按照城市照明设施发展规划配套建设城市照明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两侧符合条件的电力杆等设施,在不影响其功能的前提下应当同时作为灯杆予以利用。

第三章 维护和管理

第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组织建设的城市照明设施应当移交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单位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城市照明设施,由投资建设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或者移交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的城市照明设施,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养护、维修。无物业管理企业的住宅小区的城市照明设施,由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开发区的城市照明设施,由开发区管理单位负责养护、维修,或者移交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管理。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建设和管理的城市照明设施,由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第十三条 移交城市照明设施,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城市照明设施的安装及施工质量标准;

(二)提供施工图纸、竣工图纸、竣工验收报告和其他必要的资料;

(三)提供必要的维修、运行条件。

需移交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及时验收,符合条件的,予以接收;不符合条件的,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四条 城市照明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加强对城市照明设施的检查和维护,保证城市照明设施完好、安全和运行正常。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城市照明设施。禁止下列行为:

(一)偷盗、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照明设施;

(二)擅自接用城市照明电源;

(三)在城市照明设施旁边堆放物料、挖坑取土、非法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架设管线等其他设施;

(五)在城市照明设施上乱贴、乱画、乱写、乱刻;

(六)其他损害、侵占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为。

第十六条 确需拆除、迁移、改动城市照明设施的,应当向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逾期不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批准。

拆除、迁移、改动城市照明设施由专业单位负责施工,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施工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 确需利用城市照明设施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或者设置广告牌、架设管线等其他设施的,应当经产权单位同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不得影响城市照明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十八条 城市照明设施应当与树木保持安全距离。树木因生长而不符合安全距离的,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由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严重危及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紧急措施先行处理,并在处理后的24小时内通知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城市照明设施存在安全隐患、运行不正常、遭到破坏,或者损害、侵占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为,有权向市市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照明设施或者擅自接用城市照明电源的,可以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架设管线等其他设施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偷盗、损坏城市照明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城市照明设施损坏或者其他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所属的城市照明设施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湾里区、各县的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谈农民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

王方顺 李娟


内容提要:农民犯罪率一直居高不下,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如果农民犯罪率不降低,刑事案件就会大量存在,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本文笔者结合所在基层法院近两年来所审理的刑事案件,对农民犯罪的特点、原因进行了分析,同时提出了几点预防和减少农民犯罪的对策。
关键词:农民犯罪 问题分析 解决对策

邓小平同志指出:“中国有百分之八十的人口住在农村,中国稳不稳定,首先要看这百分之八十稳不稳定。农村不稳定,整个政治局势就不稳定”。中国农民人口数量巨多,直接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问题,具有重要的地位。农民犯罪率一直居高不下,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如果农民犯罪率不降低,刑事案件就会大量存在,分析农民犯罪问题迫在眉睫,探索扼制农民犯罪对策刻不容缓。
一、农民犯罪的特点
(一)犯罪案件数较多,占刑事案件的绝大部分
垦利县是个仅有21万人口的人口小县,2001年垦利县法院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77件110人,其中农民86人,占总被告人数的78.2%;2002年审结70件90人,其中农民71人,占总被告人数的78.9%;2003年1-8月份审结51件84人,农民占38件58人,分别占总数的74.5%和69.05%。近两年来,农民犯罪人数占刑事案件被告人数的75.38%,农民成为基层最主要的犯罪群体。
(二)犯罪类型相对集中,主要是侵财、暴力、和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2001年农民抢劫12件19人,分别占总案件数的15.58%、17.27%;盗窃11件19人,分别占14.28%、17.27%;故意伤害12件17人,分别占15.58%、15.45%;交通肇事8件8人,分别占10.39%、7.27%。另有强奸3件3人,妨害公务1件3人,投毒1件1人,破坏电力设备2件6人。2001年,农民侵财性犯罪共有28件47人,分别占总数的36.36%、42.72%;暴力性犯罪共有28件42人,分别占总数的36.36%、38.18%;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共12件18人,分别占15.58%、16.36%。
2002年农民故意伤害9件16人,分别占总案件数的12.86%、17.78%;抢劫3件9人,分别占4.28%、10%;交通肇事24件24人,分别占34.28%、26.67%;盗窃4件5人,分别占5.71%、5.56%。另加其他犯罪,2002年农民侵财性犯罪共有16件25人,分别占总案件数的22.86%、27.78%;暴力性犯罪有13件25人,分别占18.57%、27.78%;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共25件26人,分别占35.71%、28.89%。
2003年农民故意伤害11件12人,分别占总案件数的21.57%、14.28%;盗窃7件11人,分别占13.73%、13.09%;抢劫3件5人,分别占5.8%、5.9%;交通肇事4件4人,分别占7.84%、4.76%。 2003年暴力性犯罪共有14件17人,分别占总案件数的27.45%、20.24%;侵财性犯罪共有15件21人,分别占29.41%、25%。
两年多来,在全部刑事案件中,农民故意伤害刑事案件有32件45人、交通肇事36件36人、抢劫20件30人。故意伤害、交通肇事、抢劫三种刑事犯罪,成为农民常发性犯罪,犯罪案件数和农民被告人数,分别占总案件数的44.95%、39.08%。
(三)被告人以青年为主,并向低龄化和高龄化发展
在2001年农民盗窃犯罪中,年龄小于20岁和大于35岁的各有3人,均占总人数的15.78%,盗窃犯罪平均年龄为27.9岁;故意伤害平均年龄为32.3岁;交通肇事平均年龄为28.2岁;抢劫平均年龄为25.7岁,年龄小于20岁的占35%,小于26岁的占到57.1%。
在2002年农民盗窃犯罪中,年龄平均为41.4岁,不容忽视的是被告人年龄最大的上升为66岁;故意伤害平均年龄为28.7岁;交通肇事平均年龄为32岁,36岁以上的占26%,20岁至36岁的占74%;抢劫平均年龄下降到20.5岁,被告人全部为26岁以下青年。
在2003年农民盗窃犯罪中,平均年龄为29.9岁;故意伤害平均年龄为34.5岁;交通肇事平均年龄为34岁;抢劫平均年龄为27.4岁。
(四)共同犯罪较多,交叉结伙作案突出
在农民犯罪中,多以老乡或同村、亲属结伙为纽带,形成帮派,结伙交叉作案。这些犯罪团伙成员因为相互熟悉了解,往往寥寥数语,就一拍即合,迅速达成犯罪共意,倚仗人多势大,胆大妄为,作案率较高。特别是在盗窃、抢劫、破坏油田设施等刑事犯罪中,多为2人或3人以上的农民团伙作案。在2001年上述三类犯罪中,两个农民共同犯罪占农民犯罪案件数的56%,3人以上农民的团伙犯罪占26%。2002年,2人以上农民共同犯罪占农民犯罪案件数的50%,其中有一6人犯罪团伙,交叉结伙抢劫、抢夺,作案几十起。2003年,上述三类案件两个农民共同犯罪占农民犯罪案件数的61%,3人以上农民共同犯罪占农民犯罪案件数的21%。
(五)被告人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淡薄
在农民被告人中,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农民犯罪总人数的70.84%,其中文盲占10.42%,小学占16.67%,初中占43.75%,高中占12.5%,中专或大专占16.66%。农民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是容易发生犯罪很大的原因。
(六)犯罪以男性为主,女性犯罪也开始增多,多为新型犯罪
2001年女性农民被告人仅有1人,占总案件人数的0.9%;2002年为3人,占总被告人数的3.3%;2003年女性农民被告人上升为5人,占总案件数的5.9%。女性农民犯罪呈现上升趋势,并多为新型犯罪,出现了贩卖毒品、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非法经营、妨害作证等新型案件。
二、农民犯罪的原因
(一)农村劳动力过剩,城乡差距增大,大量农民涌向城市,但不能及时吸收安置
虽然我国是典型的农业国,但是农业生产力水平仍较低下,以土地为生的农民收入普遍较低,城乡差别越来越明显,有的农民,特别是年轻的农民,出现明显的心理反差。少数青年农民厌恶面朝黄土背朝天的农村生活,他们有田不种,有活不干,游手好闲,而且崇尚高消费,但又不想通过自己的辛勤汗水来获得劳动果实,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也有很大一部分农民,为了过上比较“安逸”的生活,外出打工。不能对大量涌向城市的农民进行妥善安置,有的民工因无技术、生活无保障,从而铤而走险,违法犯罪。
(二)教育不到位,腐朽没落思想乘虚而入
近几年,随着高校的连续扩招,大学毕业生就业压力不断增加,在社会特别是农村形成了新的“读书无用论”。在农村有大量的适龄儿童只上完初中甚至小学,就算“完成学业”。这部分人文化素质低,法制观念淡薄,精神空虚,抵抗能力差。常会因一些琐事而引起争斗,从而酿成大祸。同时,腐朽没落的文化渣滓也乘虚而入,他们禁不住诱惑,学习影视剧中的抢劫、盗窃、伤害等犯罪,闯入法律的禁区。
(三)农村基层组织软弱涣散,不能充分发挥有效作用
由于区位不同和管理差异,在改革开放后,经过二十年的发展,农村经济发展出现两极分化,相应也导致许多农村基础组织软弱涣散,不能有效预防和控制基层违法犯罪。经济落后的村干部,认为政治上没奔头,经济上无实惠,干脆外出经商或者充当老好人,谁也不得罪,对本村事务长期不管不问。条件好点的村,有的村干部抱着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思想,贪污受贿,这些行为在招致部分农民嫉妒的同时,也成为部分违法犯罪行为人要挟的把柄。这些村干部对本村个别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不敢管不敢问,甚至暗中与违法犯罪分子打得火热,充当他们的保护伞,助长了少数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四)农民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侵害农民合法权益行为时有发生
农民的经济负担,国家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农村执行的却不够严格,各种名目的税费、集资、提留严重超出农民土地收入承受力。农民离开农村到城里打工,工头老板经常无故苛扣民工的打工费,甚至根本不予兑现。农民无论是在家劳动,还是外出打工,如果缺乏基本的生活保障,就很容易为了生计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五)执法不严,打击不力
一方面, 在政法机关办案经费普遍紧张的情况下,由于受利益驱动,有的机关把罚款当作生财之道,随意执法,以罚代刑,一些本来明显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降格为治安案件办理,作罚款处理了事。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逐年增加,与经济发展、车辆增多有一定关系,但与日常有关单位管理不到位,肇事者受不到严厉的刑事制裁有直接的关系。钱可以买罪,权可以保罪使农民丧失对法律的信任。另一方面,刑事案件破案率较低,破获的许多刑事案件被作为一般治安案件处理,大量的刑事案件“不破不立”,或者“立而不破”,使犯罪受到法律追究的成为个别,大部分不能受到法律的制裁,从而造成了犯罪行为人不被抓获的侥幸心理。
(六)立法滞后,管理无序,缺乏预防农民犯罪的社会联动机制
农民占据我国人口绝大多数,国家有关农民管理的法律和法规却了了无几。目前公安、劳动、工商、民政等部门都有权对外来民工进行管理,但各部门之间缺乏有机联系,存在多头管理、重复管理、分工不明现象。有的部门只收费不管理,有的部门人力有限管理不过来,致使措施不到位,管理形同虚设。目前,有关农民管理的立法远不能满足不断变化的农村新情况,各单位缺乏预防农民犯罪的联动机制。
三、减少和遏制农民犯罪的对策
(一)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稳定农业生产,增加农民收入
农民犯罪很大一部分是为了经济利益或非法利益而形成的,只有农村经济发展了,收入增加了,才能通过缓和、解决广大农民需要与社会物质承受力之间的矛盾。基层干部要带领广大农民千方百计调整产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使农民生活得到改善。必须坚持农村经济体制和市场化改革方向,在资金和技术方面加大政府对农业的支持力度,改革农村经济管理体制和税费制度,减轻农民负担。
(二)加快小城镇建设,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增加农村就业机会
加快小城镇建设,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农村私营企业,不但能够缩小城乡差距,而且有利于解决现阶段农村的一系列深层次矛盾。通过加大农村非农业行业的就业力度,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合理分布,以使不愿从事农业劳动的剩余劳动力有事干。
(三)规范执法行为,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加大犯罪打击力度
严格落实责任制,规范执法行为,坚决避免“以罚代刑”、“以罚代管”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按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抓好农村治安各项措施,做到任务到村责任到人。充分发挥“严打”攻势,采取集中打击与专项打击相结合的方法,对农村常见多发性犯罪坚决打击,努力提高刑事案件破案率,使犯罪行为人受到应有的制裁。特别是要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及时做好教育疏导工作,把农民矛盾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
(四)建立劳务输出输入管理机制,加强对民工的管理
农民犯罪有很大一部分是在缺乏管理的民工中发生的,对农村剩余劳动力应建立“输出有组织,输入有管理”机制,实行综合治理。民工输出地要对外流人员统一组织建立科学的预测、跟踪制度,引导有序、有目的输出。民工输入地也要完善管理体制、用工制度,把进入本地区的外来民工纳入严格的管理和监控,切实保护外来民工的合法权益,为民工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条件。
(五)加强教育,努力提高农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

关于福建省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财政部


关于福建省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你们《关于提高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的紧急请示》(闽劳
社〔2001〕656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省从2001年7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
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基本养老金范围为2000年12月31日前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
人员。

二、调整基本养老金标准,按月人均50元掌握,在制定具体办法时,注意向
待遇水平偏低的群体倾斜。

三、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你省自行解决。

请你们按上述意见修订调整方案,并将正式文件分别报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
备案。


二○○二年二月六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