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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凉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7:24:10  浏览:87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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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凉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平凉市人民政府


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凉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平政发〔2007〕16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央、省在平各单位:
《平凉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关键。各县(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及时制定和完善《办法》的具体实施方案和配套细则,并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纳入政府目标管理体系,确保《办法》规定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各县(区)、各部门贯彻落实《办法》的情况请于每年年底前书面报告市政府。



二○○七年十一月三日    





平凉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促进和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要求,坚持权责统一、科学规范、公开公正、奖罚分明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为本机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按照分工承担行政责任。
第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推进执法责任制若干意见》,制定具体的工作措施,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建立工作责任制,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二)行政执法权限和依据是否合法、规范;
(三)行政执法程序和决定是否合法、适当;
(四)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落实情况;
(五)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情况;
(六)行政执法案卷质量;
(七)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结果;
(八)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
(九)其他需要评议考核的内容。

第三章 考核的方法和要求

第七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采取重点评议与普遍评议、自我评议与组织评议、内部评议与外部评议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八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实行百分制打分评议办法,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具体评议考核标准应按照市政府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九条 考评组考评方法:
(一)检查行政执法机关自我考评情况;
(二)随机抽查有关文件、资料和行政执法案卷,抽查的行政执法案卷应占当年办理案件总数的5%以上;
(三)采取召开座谈会、发放执法评议问卷、设立公众意见箱、开设执法评议专线电话等方式和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途径,广泛征询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各界意见。
第十条 各级政府应当将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纳入本级政府的工作目标管理体系,并将评议考核结果作为评价行政执法机关的全面工作以及行政执法人员政绩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根据上级政府要求、本地行政执法情况和人民群众反映,每年确定一批所属行政执法机关重点进行评议考核。每两年对所属行政执法机关普遍进行全面评议考核。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每年都应进行行政执法自我考评,并将考评情况按管理权限报告本级政府及其法制机构和上级行政执法部门。
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评议。具体意见可以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和监察、信访、行政投诉等途径反映。

第四章 组织实施和考核程序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政府负责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及下级政府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具体评议考核工作由政府法制机构会同政府办公室、监察、人事、财政、审计、信访、司法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部门内设、直属和派出机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十四条 实行双重管理的中央、省在平行政执法部门,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已组织实施评议考核的,应当将考评结果报告同级政府;未组织实施考评的,按照本办法进行评议考核。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程序:
(一)自我考评。行政执法机关应于每年年底前对本机关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自考自评,并将考评情况报告本级政府及其法制机构;
(二)组织考评。政府法制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考评组,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新闻媒体参加,于次年2月底前对行政执法机关进行考评;
(三)综合考评。政府法制机构根据各考评组考评意见,结合日常行政执法监督情况,对行政执法机关进行综合考评,并将考评结果报请本级政府审定;
(四)公布结果。经本级政府审定的考评结果,在新闻媒体和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第五章 考核责任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的行政执法机关,由本级政府给予表彰、奖励;被评为不合格的行政执法机关,应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连续两年被评为不合格的行政执法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其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中,发现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有重大过失、过错或违法行为时,政府法制、监察等部门应及时提请本级政府依照《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甘肃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追究责任;违反行政监察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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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卫生厅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卫生厅


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卫生厅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卫办发〔2007〕22号


厅机关各处室: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厅机关档案工作,确保厅机关档案齐全完整和有效利用,根据国家档案局2006年12月18日公布实施的《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8号令)有关规定,结合本厅实际,对2004年印发的《江西省卫生厅档案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江西省卫生厅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九月十二日


江西省卫生厅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厅机关档案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更好地为厅机关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档案局《机关档案工作条例》、《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厅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厅机关档案是指厅机关各处室在各项工作和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材料、图表、统计数据、声像电子资料及其他各类不同形式的历史纪录。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条 本厅各类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厅机关档案室隶属厅办公室,档案工作由一名厅领导分管和办公室主任主管。厅档案室和各处室应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

第四条 厅机关档案室主要工作职责:

(一)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各项相关的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本厅档案工作的各项制度。

(二)负责厅机关各种门类和载体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编制各类档案检索工具、积极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

(三)负责厅机关档案的接收、统计、鉴定和销毁工作,按规定定期向省档案馆移交本厅具有长远保存价值的档案和向省档案局报送年度档案基本情况的统计工作。

(四)遵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厅直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厅机关各处室主要职责:制定处室文件材料内部管理制度,负责本处室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按规定向厅档案室移交。

第三章 档案归档办法与要求

第六条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凡本厅在日常公务活动中产生形成的各种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均应归档,任何人都不得据为己有和拒绝归档或者毁损、遗失。不需要归档的公文以及刊物、图书资料等,可由各处室单独整理,暂时保存。

第七条 厅机关文书档案由厅档案室统一整理归档,科研、基建、会计、声像等档案由主管处室负责整理立卷后向厅档案室移交归档。具体按省卫生厅机关档案归档范围与要求(详见附件一)执行。

第八条 各类档案案卷质量和装具等均按国家档案标准执行。凡属立卷归档的文件、图纸、资料所用书写材料和制成材料必须符合档案质量要求,具有永久、长期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禁止使用铅笔、水彩笔、圆珠笔书写。

第九条 各类档案归档时间严格按照国家科技、文书、会计档案管理标准的规定执行。上年的文书档案应在次年六月底以前向厅档案室移交归档;科研和基建档案应在项目及技术工作完成后两个月内归档;会计档案可在年度终了后,暂由会计部门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归档;声像档案、实物档案及已故干部、职工档案应及时归档。

第十条 档案的移交与接收:各类档案由各处室兼职档案员填写移交目录一式二份,与厅档案室进行交接后签名盖章,双方各保存一份。

第四章 档案的保管期限

第十一条 厅机关档案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详见附件二)。
第十二条 永久保管的档案主要包括:

(一)本机关制定的法规政策性文件材料;

(二)本机关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

(四)本机关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重要的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等。

(五)本机关机构演变、人事任免等文件材料;

(六)本机关房屋买卖、土地征用、重要的合同协议、资产登记等凭证性文件材料;

(七)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重要文件材料;

(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重要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九)厅机关基建项目工程档案。

第十三条 定期保管的档案主要包括:

(一)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一般性业务文件材料;

(二)本机关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等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四)本机关一般性事务管理文件和业务技术管理材料;

(五)本机关关于一般性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一般性工作报告、总结、统计报表等;

(六)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七)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

(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一般性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九)下级机关报送的年度或年度以上计划、总结、统计、重要专题报告等文件材料。

(十)厅机关会计档案。

第五章 档案的管理和利用

第十四条 应运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对厅机关档案信息数据进行科学管理,并建立相应的电子档案。厅机关对应归档电子文件的元数据、背景信息等要进行相应归档。电子档案的保管应配备专用的数据存储设备,及时备份。通过网络管理的,还须做好网络安全防护,确保数据的完整、安全。

第十五条 健全厅机关档案检索体系,建立档案的收进、保管、利用、移出等情况的详细记录和台账。

第十六条 建立档案鉴定销毁小组,对已超过保管期限和解密期限档案进行鉴定。销毁文件时,要填写销毁清册,经领导审批,方可销毁,销毁手续齐全,确保无泄密事件发生。执行销毁档案任务时,必须有两人以上监督,必须到指定销毁部门进行销毁。销毁档案清册应归档,作为永久保存。

第十七条 配套完善保管档案的必要设施,库房门窗要坚固,保持适当的温度、湿度、有防盗、防火、防尘、防有害生物和防污染等设备和安全措施。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

第十八条 档案的借阅:

(一)厅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可以借阅库存档案。外单位来人查阅档案,必须持有单位介绍信,并经办公室主任批准。

(二)有密级的文件档案不能借出和复印,查阅须经厅办公室主任批准。

(三)借阅档案必须遵循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借阅手续,不得涂损档案,不得转借他人,阅完及时归还。档案管理人员对归还的档案要检查是否有遗失、涂损等现象。

第六章 罚则

第十九条 根据《江西省档案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本厅将根据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或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厅档案室或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

(二)损毁、丢失或擅自销毁档案室保存的档案以及集体、个人暂时保留尚未移交的具有保存价值或应当保密的档案。

(三)擅自提供、抄录、公布应当保密的档案。

(四)涂改、伪造档案。

(五)档案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4年印发的《江西省卫生厅档案管理办法》(赣卫办发〔2004〕13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村民委员会建设中几个问题的决定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村民委员会建设中几个问题的决定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1984年11月20日山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村民委员会是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农民居住地区普遍建立这一组织,充分发挥自治作用,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是农村基层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宪法关于建立村民委员会的规定,对有关的几个问题作如下决定:
一、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履行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和中央有关文件规定的任务,即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乡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协助乡人民政府办理行政工作和生产建设工作。


二、村民委员会的规模,一般以原生产大队的范围为宜,个别乡村生产大队,多数村民提议以自然村建立村民委员会,经乡人民政府同意,也可以分设,但要保护好集体财产,不使受到损失。
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的居住状况,本着“方便群众,有利自治”的原则,划分若干村民小组。
三、村民委员会的组成人数,由村民讨论决定,村民多的可设五至七人,村民少的可设三至五人。
四、村民委员会下设民政、调解、治安保卫、文教卫生体育等委员会。管辖范围比较小的村民委员会,也可只设民政、调解、治安保卫、文教卫生等委员。
五、村民委员会和村的经济组织,需要分设的可以分设,较小的村不需分设的,也可以一套班子两个牌子,履行村民委员会、经济联社的双重职能。
六、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及其下属各委员会成员,都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选举产生。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个别不称职的,经半数以上村民通过,随时可以罢免。
七、村民委员会建立后,要开展创建模范村和五好家庭的评比竞赛活动,每年评选一次。对评选出的模范村和五好家庭要进行表扬奖励。



198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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